辛秀娟, 司汉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人文社会发展学院, 陕西 杨凌 712100)
民间私怨的化解困境及对策
辛秀娟, 司汉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人文社会发展学院, 陕西 杨凌 712100)
摘要:民间私怨是个体在人际交往过程中, 一方对另一方有了不满而又难以直接告诉对方或者告诉对方也于事无补时所产生的一种不满情绪。 具有情感投入深, 互动频次高; 原因复杂, 时间周期长; 冲突具有累积性的特点。 这种不满情绪长期积累很容易演变为灭门案。 民间私怨的化解存在如下困境: 社会支持系统缺乏; 文化传统造就的情绪; 传统社会权威的缺失; 基层政府组织职能有限; 民间调解的缺失。 因此, 通过加强家庭的社会功能; 重建农村社会贤达; 重建民间调解组织; 将社会工作引入基层社会管理等举措来重建新的乡村社会秩序, 能够有效地化解冲突, 避免灭门惨案的发生。
关键词:民间私怨; 对策; 乡村社会秩序
近年来, 我国灭门案件频发, 从2009年北京“大兴灭门案”犯罪分子李磊将自己的父母、 妻子和两个年幼的孩子杀害以来, 至今进入公众视野的灭门案多达百起, 引起社会的极度恐慌。 所有这些案件都有着一个共同点: 犯罪行为人和被害者关系较为亲密, 通常为初级社会关系;行为人往往在短时间内连续杀害多人;行凶手段残忍;行凶目的简单;行凶原因不明。
初期走访发现, 灭门案件发生的地域, 甚至是临近地域, 人们对于灭门案都噤若寒蝉, 表现出极大的恐惧和不解。 尤其是和案件直接相关的当事人, 正常生活都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 社会结构的变化, 人口迁移和流动性的增加都使传统的熟人社会开始解体, 半熟人和陌生人社会逐渐形成, 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显得错综复杂, 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在感受着这种微小而深刻的变化。 在这种时代背景下, 通过灭门案表现出来的这种弥散式的、 高度破坏性的个人怨恨成为威胁社会安定、 影响人们生活的危险因素。 笔者通过建构民间私怨概念来准确表述这种潜伏在社会个体心中的怨恨, 主要探讨了民间私怨的特点, 以及化解民间私怨的困境, 并提出解决对策。
1民间私怨及其特征
所谓民间是为了和官方区别, 有民众自愿性的因素在里面。 所谓私是和公相对而言, 是指个体之间的, 或者个体与社会组织法人代表之间的, 具有私隐性质的。 所谓怨是指在人际交往互动过程中, 互动的一方对另一方有了不满而又难以直接告诉对方或者告诉对方也于事无补时所产生的一种不满的情绪。 怨的特点是内心不满而又无力抗争, 表达和传播不直接, 时间上具有积累性, 发作时具有突发性、 全面性和破坏性。[1]9-10民间私怨的概念决定了产生私怨的个体之间互动具有和一般社会互动不同的特点。
1.1情感投入深, 互动频次高
私怨一般比较隐蔽, 不易被察觉, 所以更容易发生在亲密关系中, 因为亲密关系具有持久的行为依存、 经常的相互作用、 情感的依恋、 精神需要上的满足等特点, 决定了亲密关系中的互动也具有以上特点。 从互动频次上来看, 正是高频次互动导致了亲密关系之间更容易产生矛盾冲突; 从互动中感情投入程度来看, 互动双方均投入了大量的感情, 或者至少一方要投入大量的感情, 彼此之间或者一方产生情感的依赖, 这种互动才能够长期维持下去; 从互动中涉及的因素来看, 亲密关系中的双方在互动中往往卷入了很多因素, 如经济上的、 情感上的、 价值认同, 甚至兴趣爱好等; 从互动中牵扯的个体来看, 亲密关系中的互动往往是一对一的, 但是当两个身份不同的人形成亲密关系, 那么就会产生辐射效应, 形成另一种互动模式, 即圆圈状互动模式, 类似费孝通乡村社会中的差序格局, 是以亲密关系为中心, 波浪似地向外扩散, 一圈圈推出去, 越推越薄。[2]25-35所以, 一旦亲密关系在互动中产生冲突或者互动失败, 那么矛盾便容易演化为亲密关系中的双方各自以其为中心的圈状互动关系之间的冲突, 参与冲突的人数因此增多, 所以冲突也往往容易由两人之间的简单冲突变得复杂, 甚至爆发灭门惨案。
1.2原因复杂, 时间周期长
由于民间私怨产生的个体之间多为亲密的初级社会关系, 互动的频繁性和情感的投入, 使得民间私怨的成因也往往卷入了诸多因素。 以陕西华阴市五方乡灭门案的行为人项宗银为例, 项宗银和被害人杨某为恋人关系, 两人相识于网络, 便很快发展为恋人关系, 由于项宗银在西安和表哥合开了一家广告公司, 于是杨某便在西安找了份工作, 与项宗银同居起来, 谈恋爱将近四年期间的所有花销均由项宗银支付, 而且项宗银经常去五方乡随杨某去看望杨的家人, 村民对项宗银的印象都不错。 从这个过程可知, 两人在谈恋爱期间, 项宗银和杨某之间不仅仅只是简单的存有恋人关系, 同时还有着经济联系, 项宗银与杨某的家人有着情感关系, 亦发生了经济联系。 项宗银与杨某所在村子的村民也已经存在了次级社会关系。 所以, 华阴五方乡的灭门案已经不仅仅是情感破裂这么简单的原因。
民间私怨发展为灭门案都有一个过程, 一次互动产生的冲突肯定不足以酿成如此悲剧。 民间私怨中的个体之间由于社会联系紧密, 个体心中对他者的“怨”往往经历了一个长时间的积累过程, 只有积累到个体难以承受的临界点, 这时如果出现导火索事件, 便最容易导致报复性犯罪的发生。 以北京大兴灭门案的行为人李磊为例, 李磊对于家人的怨恨不仅仅是因为得不到拆迁补偿款而爆发的, 600万拆迁补偿款只不过是灭门事件的导火索, 起因是他自童年起就对父母怀有怨恨, 一直积聚到成年, 又遇到了强势的妻子, 加速了这种怨恨心理的爆发。
1.3冲突的累积性
人与人之间在互动中难免产生冲突, 为何民间私怨中的冲突容易产生类似灭门案这样严重的后果, 是因为亲密关系在互动中产生的冲突有着不同于一般关系的独特性。 学者布瑞克(H. B. Braiker)和凯利将冲突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 第一层是特定行为上的冲突, 即双方对于某个具体问题存在不同意见;第二层是关系规则或角色上的冲突, 即双方对于如何处理两个人的关系, 在关系中对各自的权利、 义务有不同的理解;第三层是个人性格与态度上的冲突, 往往牵涉双方人格和价值观上的差异, 因此是比较深层次的冲突。[1]88一般情况下, 互动中产生的冲突层次越高, 涉及的因素越多, 情感卷入程度越深, 矛盾就越复杂, 解决起来也越难。 所以从冲突的烈度来看, 民间私怨由于始于亲密关系中, 涉及的因素多, 情感卷入程度深, 又加之牵涉很多个体, 所以冲突的激烈性往往要高于一般冲突。 如果没有及时的安全阀机制, 很容易造成严重的后果。 从冲突的强度来看, 亲密关系中的互动由于频次高, 容易形成圈状模型, 所以一旦产生冲突, 冲突就会具有累积效应, 每一次互动产生的怨恨累积起来, 一旦遇到导火索便立刻以十足的强度爆发。 据台湾的一个社会调查发现, 在中国, 大多数民众生气时的举动是 “生闷气”(58.4%), 其次是“掉头就走”(33.3%)和大骂(32.9%。 ‘可见, 中国人在与他人因互动产生冲突时, 习惯性选择压抑自己的情绪, 这种性格特点在亲密关系中表现的尤为明显, 但“生闷气”不代表不生气, 所以就很容易将这种情绪转化为“怨”, “怨”正体现了无声的恨的特点, 所以这种怨往往不会明显地表现出来, 但是一旦遇到他们认为忍无可忍的情况, 这种积攒的“怨”便如洪水般泄了出来。
2化解民间私怨的困境
民间私怨的化解困境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 它作为个人之间的矛盾冲突比较隐蔽, 难以察觉; 另一方面, 由于私怨的产生和激化, 不仅仅有个人的因素, 还离不开整个社会环境的影响。 这两方面使得民间私怨的化解困难重重。
2.1社会支持系统缺乏
社会支持系统是指一定的社会网络运用一定的物质和精神手段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无偿帮助的行为的总和。[3]李强认为, 社会支持是一个人通过社会联系所获得的能减轻心理应激、缓解紧张状态、提高社会适应能力的影响。 其中,社会联系指来自家庭成员、亲友、同事、团体、组织和社区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支持和帮助。[4]民间私怨产生的个体,尤其是在冲突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施害者, 他们往往缺乏社会支持系统。 作为绝对的弱者, 在遇到挫折时, 他们得不到来自社会和家庭人员的支持。 作为相对的弱者, 往往和他们产生激烈冲突的就是家庭成员, 由于他们在家庭中所处的弱势地位, 决定了他们更加无法得到家庭成员的支持。 社会支持系统的缺乏, 使得这些人在和他人产生冲突时, 更容易陷入紧张的心理应激状态, 往往容易产生绝望心理。
2.2文化传统造就的情绪
埃里克森认为, 情绪是受文化系统影响的一种社会建构。[5]785本尼迪克特认为东方文化是一种耻感文化[6]244, 人们爱面子, 怕丢脸, 怕遭人议论, 却又热衷于议论他人。 这一点在中国文化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人们在和他人产生矛盾时, 尤其亲密关系中出现矛盾时, 首先想到的是不能让他人知道。 这种怕丢脸其实蕴含了两个层面的东西: 一方面, 当事人因为和他人产生私怨, 尤其是自认为受到“不公正”待遇后, 怕别人知道后否定自己的能力, 怕丢脸, 所以怨恨的程度随着这种担心呈正比例上升。 另一方面, 中国人向来的“家丑不可外扬”使他人在面对亲密关系中的冲突时往往顾及当事人的面子而采取“不知情”的态度。 所以, 事外人一方面对私怨主体议论纷纷, 另一方面又尽量地避免自己参与到这种冲突中来。 这种由于特有的文化传统造就的个人情绪就容易促使私怨变成积怨, 又很难得到他人的帮助来缓解这种冲突。 据笔者对陕西省华阴市五方乡灭门案被害人杨某所在的村子的调查, 当问及村民, 在和他人产生矛盾冲突会怎么办时, 有村民这样认为, “在村子里遇到邻里纠纷, 村民们大都自己解决, 不愿求助他人。”
2.3传统社会权威的缺失
在传统社会中, 由于社会劳动分工较低, 社会秩序的维持主要靠的不是法律, 而是基于熟人社会基础上宗族家长或者士绅阶层的权威。 中国长达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中, 士绅阶层构成了皇权在乡村实现统治的基础。 虽然王朝循环更迭频繁, 但是士绅阶层仍保持了他们在乡村乃至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强大影响力。[7]士绅阶层的存在对乡村社会的治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士绅阶层一般思想比较开放, 很多都具有社会使命感, 因此和底层群体的联系也较为紧密。 他们是联结封建皇权和底层普通民众的桥梁, 起到上下安稳的作用。 这种模式一直延续到今天。 传统的乡村社会中之所以这种模式能够继续维系, 主要是因为解放初期, 虽然社会制度转变了, 但是传统的依靠土地维生的生活方式没有改变, 人们社会活动的场域比较有限。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 尤其国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 生产力得到很大的提高, 农村产生剩余劳动力, 而且乡村社会中的精英都选择“走出去”。 人们社会活动的范围变宽, 社会流动也加剧, 社会结构开始变得松散, 利益逐渐上升为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联结点, 传统社会权威此时很难再起到团结整个社会的作用。 所以当个人之间产生冲突时, 往往人们是不知情的, 即使知情后也没有人愿意参与到这种冲突中来。 在陕西西安市长安区鸣犊镇灭门案行为人惠志民所在的村子里, 就算是调解委员, 能做的也只是让大伙各回各家或者等派出所解决。 四周的村民听着两邻居吵架一直到看着他拿着长矛冲入被害者屋里, 他们能干的事, 只有躲起来报警。 当问及他们为什么不上去制止的时候, 得到这样的回答: “那娃拿着长矛, 力气又大, 谁敢拦?”这确实是一个疑问, 我们确实需要问问敢拦的人去哪了。 一个人上前阻拦确实难以抵抗, 但是大家一起阻拦将是另一种结局。 可是, 一个个村民之间却组不成一个“大家”, 也没有人组织他们联手行动, 甚至有些委员还是在派出所来了之后才得知的消息。 在调研的陕西彬县惠志民灭门案中, 被害人的另一位邻居, 这位老人的妻子在晚上听到被害人家有动静, 出去看的时候, 被惠志民杀害, 因此家中只剩下老人一人。 访谈中问老人后事如何料理的, 老人说出了这样一番话:“他们帮忙把死者入殓安葬。 随后, 劝说我搬走, 说是不搬的话村里头人心不安定, 我起初不同意, 而后想了想, 不想给别人找麻烦, 我现在住的这屋也不是我的, 等这屋人回来我就得搬走了。 他们要推我老屋, 老房子推了我也没地方住。”从这件小事上可以看出, 当老人面临困境时, 人们没有守望相助, 而是考虑各自的利益。
2.4基层政府组织职能有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实行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调解民间纠纷,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 要求和提出建议。”[8]灭门案一般多发于封闭的农村地区, 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按照法律规定具有调节民间纠纷、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能。 但是在调研的四个农村地区, 村民委员会发挥的职能十分有限。 在对陕西西安市长安区鸣犊镇灭门案行为人惠志民所在的村镇访谈时, 有村民这样描述,“这娃的妈妈有请我去给调解过, 是这娃把说棋让他输的人打了, 还把来劝架的爸给推到一边, 拉着被打的人给他父亲付医药费。 这娃最近一两年也犯过几次事, 村里也没权, 送派出所也是关两天就放出来, 反正这么穷, 能赔得起什么呢!” 由此可见, 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一个困境是“没权”, 虽然村民委员会具有调节纠纷的职能, 但是当矛盾冲突真正发生时,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无权”状态就决定了不能把冲突主体怎么样, 所以矛盾也无法得到真正的解决。 还有一个困境是心理困境, 即所谓的“清官难断家务”, 我们调研的云南大理市云龙县漕涧镇灭门案行为人何国全所在的寨子就没有村委会, 平时有什么事情就由社长来管理。 当问及社长知不知道何国全家有矛盾时, 社长坦言:“那是他们家的私事, 我们是不方便管的。”社长的作用仅限于传达政府的政策, 其他事情都不是他的管辖范围。 村民与政府已经达成了默契, 何国全在遇到困难时不会想到去找村委会解决, 社长明知他家有矛盾也不会有意识进行调节。
2.5民间调解的缺失
民间调解是当前中国解决民间纠纷的主要方法, 中国的民间调解被西方人称为“东方经验”[9]。 我们在调研的很多地区发现, 民间调解并没有发挥其特有的作用。 民间调解的缺失主要表现为: 第一,调解员一般是作为司法助理员的身份, 虽然有些地区纳入了公务员系统, 但有的地区仍旧是聘任制, 助理员薪资水平普遍不高, 所以存在消极怠工的情绪; 第二,农村地区和基层司法系统毕竟是两个分离的场域, 农村社区发生个人纠纷时, 基层调解员很多时候往往是不知情的; 第三,乡村社会个人之间产生矛盾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 司法调解员很难在处理矛盾纠纷时把握好度, 所以很多时候即便是矛盾纠纷得到处理, 但是怨恨依旧无法消除。
3民间私怨的化解途径
3.1加强家庭的社会功能
家庭担负着对社会成员顺利社会化的重要职责。 家庭所承担的抚育和教养功能不仅影响社会个体顺利度过幼年和童年时期, 而且影响社会个体成年乃至一生的心理发展轨迹。 一个社会个体从幼年到成年, 人生中将近三分之一的时间都是在家庭中度过的, 成年之后自己又重新组建家庭。 这个过程中, 家庭之间的互相影响一直伴随, 产生新的家庭之后, 这种影响又将一直延续。 灭门案中的很多行为者, 就是有着不幸的童年, 身心长期受到压制而变得扭曲, 建立新的家庭之后, 又不会处理家庭生活, 家庭失败的社会化又一次延续到新的家庭。 因此, 预防民间私怨的产生和激化, 必须要加强家庭在个体社会化中的作用, 使家庭成员认识到家庭的作用。 加强家庭在社会化中的作用, 使个体在现代社会紧张的社会生活中, 在任何时候, 随时能够得到家庭成员的支持, 势必将减少社会冲突。
3.2重建农村社会贤达
传统社会中, 社会生产、 社会交往的范围都局限在人们身处的小区域内。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传统的士绅阶层势必要发展转变, 而且是发展转变最为迅速的群体, 因为他们始终站在乡村社会地位前沿, 是乡村社会风貌的引领者。 现代社会中, 士绅阶层有了其新的载体——乡村社会贤达。 所谓的乡村社会贤达是指在农村, 文化水平比较高, 经济能力高, 眼界开阔, 善于接受新的社会事务, 在乡村社会中地位比较高的人。 通俗地讲, 这一部分人就是农民口中的“能人”。
在市场经济下, 人与人的能力、 发展机会、 社会资源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性, 这就决定了在乡村社会个体之间同样也会产生经济收入、 能力等方面的差异。 所以经济收入比较高, 思想比较活跃的这部分人, 就成为乡村社会精英群体。 重建底层社会贤达, 正是要把乡村社会中这一部分人发动起来, 起到带头作用。 多多鼓励类似华西村第一书记吴仁宝那样的乡村社会的精英带动整个乡村社会走向富裕。 对于一个村庄来讲, 需要的是发展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而底层社会贤达作为带头人更能够实现这一目标。 乡村社会的善治和朝着良性方向发展, 才能真正改善乡村社会的面貌, 只有人们的积极性被调动, 得到正确指引, 才有可能改变个体的精神面貌。
3.3重建民间调解组织
基层民间调解制度的建立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 原有的制度逐渐出现了很多问题。 所以化解民间私怨, 就要重塑和完善基层民间调解制度, 使得这一“东方经验”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首先, 要完善调解员选聘、 管理、 淘汰机制。 建立完善、 透明的监督管理系统, 政府就要放权于民, 通过发宣传册、 定期宣讲等方式让人们知道调解员的作用、 知晓调解员的基本个人信息。 另外, 还要建立淘汰选拔制度, 使优秀的调解员获得上升的空间, 淘汰那些玩忽职守的调解员, 既要杜绝“吃铁饭碗”的心理, 也不能使表现优秀的调解员感到“升迁无望”。 只有实现合理的社会流动, 才能为基层调解员队伍注入活力。 其次, 发挥人民监督的作用。 监督调解员的工作, 并进行定期的评比, 将一部分评价权给予群众, 让基层群众来评价基层调解员的优劣。 这样不仅可以实现人民监督的作用, 还能够引起基层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最后, 定期举行法律宣讲。 尤其在农村地区, 犯罪往往是因为人们没有基本的法律常识造成的, 甚至有些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但是他自己以及身边的人都没有意识到。 定期的法律宣讲, 为村民讲述法律知识, 通过举实例让文化程度低的村民真正听懂, 能够理解; 还可以开通免费的法律热线, 让有法律问题的村民得到及时的解答, 提升公民的法律素养。
3.4把社会工作引入基层社会管理
社会工作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以社会主义价值观为指导, 以“助人自助”为宗旨, 以个人、 家庭、 社区和组织等为服务对象, 围绕社会关系的调解, 通过专业化的方法, 恢复和发展服务对象的社会功能, 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 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社会工作成为推进社会治理和社会服务创新的重要抓手。
在基层社会建设中, 从事社会工作的专门人才不仅具有娴熟的理论技巧, 而且经过大量的社会实践, 完全能够在基层社会建设中出一份力。 国外社会工作运作几十年的先进经验, 也能够为我们提供重要的借鉴。 中国政府大力倡导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 为以后基层社会建设提供了人才保障。 社会工作在基层社会建设中, 能够以优势视角去扶助弱势群体。 优势视角是社会工作中的一个概念, 是指一种关注人的内在力量和优势资源的视角。 意味着应当把人们及其环境中的优势和资源作为社会工作助人过程中所关注的焦点, 而不是关注其问题和病理。 优势视角基于这样一种信念, 即个人所具备的能力及其内部资源允许他们能够有效地应对生活中的挑战。 弱势群体只是由于各种条件限制, 使得他们很难获得发展的机会, 因此往往这些弱势群体都存有自卑心理, 当受到各种他们认为“不公正”的待遇时, 便容易爆发, 将冲突激化, 演化为灭门案。 因此, 以社会工作中的优势视角来扶助这些群体就显得既有现实意义, 又有长远意义。 帮助这些弱势群体找到自己的长处, 让他们重新获得自信, 燃起生活的信心, 对于避免冲突的激化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另一方面, 社会工作注重重构和谐良好的人际关系。 一个社会的和谐, 和谐的人际关系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因此重构和谐良好的人际关系是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4结语
任何事物的演变都有一个过程, 民间私怨从个体之间的矛盾冲突演化为灭门案也存在一个过程, 并不会一蹴而就。 中国正在进入转型加速期, 乡村社会正经历着剧烈的变革, 传统社会中旧有的社会组织已经开始瓦解, 个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也变得松散。 新时期的乡村社会治理, 需要全新的思维。 加强家庭的社会功能, 底层社会贤达的重建, 基层社会调解制度的重整, 社会工作力量的注入, 借个体、 家庭、 国家、 社会组织的共同力量实现乡村社会的治理, 可能是一条实现乡村社会治理的途径。
参考文献
[1]沙莲香. 社会心理学[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2]费孝通. 乡土中国[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12.
[3]张华. 青少年压力来源与社会支持系统优化策略[J]. 当代青年研究, 2012(3): 12-13.
[4]李强. 社会支持与个体心理健康[J]. 天津社会科学, 1998(1): 67-70.
[5][美]埃森克. 心理学——一条合理的途径[M]. 阎巩固, 译. 上海: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0.
[6][美]鲁思·本尼迪克特. 菊与刀[M]. 南星越, 译. 海口: 南海出版公司, 2007.
[7]李宇征. 现代化进程中乡村士绅阶层的衰亡与复兴[J]. 新疆社科论坛, 2014(5): 85-89.
[8]张丽琴.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改[J].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1): 92-98.
[9]董磊明. 村庄纠纷调解机制的研究路径[J]. 学习与探索, 2006(1): 95-98.
Plight of Resolving Folk Private Resentment and Its Countermeasures
XIN Xiujuan, SI Hanwu
(Colleg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Development, NorthwestA&FUniversity, Yangling 712100, China)
Abstract:Folk private resentment is a sort of discontent feeling emerging from inter-personal interaction, when one person has dissatisfaction but is difficult to tell another or telling other person does not help to resolve problems. It has some characteristics, such as deep emotional engagement, highly frequent interaction, complex causes, long period of time and cumulative conflicts. Cumulative discontent feelings for a long-term can easily evolve into the case of slain. Dilemmas to resolve folk private resentment are analyzed, including the lack of social support system, special habits created by cultural traditions, the lack of traditional social authority, limited functions of grassroots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and the lack of mediation organizations. To deal with these dilemmas, countermeasures, such as strengthening the social functions of family, rebuilding community leaders in rural areas, the reconstruction of civil mediation organizations, introducing social work to grass-roots social management, are proposed by this paper to rebuild the new rural social order and establish rural social safety valve, so as to in time avoid the case of slain.
Key words:folk private resentment; strategies; rural order
文章编号:1673-1646(2016)03-0055-06
*收稿日期:2015-12-07
作者简介:辛秀娟(1990-), 女, 硕士生, 从事专业: 发展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3-1646.2016.03.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