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中毒案件法医毒物分析检材的规范化采集

2016-01-23 21:19石恩林李重阳
关键词:检材毒物法医

王 炜, 侯 艳, 石恩林, 李重阳

(1.甘肃政法学院公安技术学院, 甘肃兰州 730070; 2.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呼吸内科, 甘肃兰州 730050)

刑事中毒案件法医毒物分析检材的规范化采集

王 炜1, 侯 艳2, 石恩林1, 李重阳1

(1.甘肃政法学院公安技术学院, 甘肃兰州 730070; 2.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呼吸内科, 甘肃兰州 730050)

法医毒物分析工作能够为该类案件的侦破提供重要的线索,同时为犯罪分子的定罪量刑提供法庭依据。但是,法医毒物检验分析结果的准确性与科学性及其在案件诉讼过程中的证据价值均与案件现场勘查及尸体检验时毒物分析检材的发现、提取、包装及保存是否恰当、科学、及时有着至关重要的关系。准确把握各种毒物分析检材的特征与规律,及时、科学、规范地提取中毒案件现场的各类毒物分析检材以及确保法医毒物分析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法医毒物分析; 中毒案件; 检材; 采集

0 引言

近年来,由于医药、农药工业,特别是合成化学工业的迅速发展,使毒物的品种和数量越来越多。与此同时,投毒案件的发案率在我国部分区域长期居高不下。当前投毒案件中所使用的投毒手段往往较为隐蔽,如有利用胃肠外途径投毒作案的,也有采用小剂量毒物多次投毒作案造成长期慢性患病假象的等等,这些隐蔽的投毒方式为该类案件的侦破以及中毒受害者的临床救治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因此,对于一些死因不明、案情复杂的个体死亡案例,应通过全面系统的法医尸体检验和毒物分析检验,并综合二者的分析结果合理做出死因鉴定的意见。

对于刑事中毒案件而言,通常要求公安刑事技术人员解决死者是否中毒,系何种毒物中毒,体内有害物质的含量是否达到中毒量或致死量,毒物通过何种途径进入受害者体内以及明确中毒案件的性质等诸多问题。近年来,我国发生的中毒案件性质复杂多样,包括有他杀、自杀、意外误服、医疗事故、物质滥用等等,仅单纯从他杀案件分析,又包括了投毒致死、麻醉抢劫、麻醉强奸等多种形式[1]。同时由于毒物本身所具有的诸多特性,例如部分剧毒性毒物的中毒剂量小,毒性作用极强,而且大多数毒物的溶解性适宜,易溶于水或常见有机溶剂等等,导致投毒作案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掩蔽性,故而成为许多犯罪分子“理想作案方式”[2]。在我国的法医检验工作中,突然死亡、死因不明的案例屡见不鲜,这类案件在侦查开始阶段案情往往复杂不清,通过现场勘查与分析以及法医对尸体体表的细致检验,如果未发现任何暴力作用征象,通常需要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同时须采集适当的生物检材进行法医毒物分析,从而明确鉴别死者的根本死因。

毒物能够以经口、透皮、粘膜吸收以及呼吸道吸入等多种途径进入人体。因此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毒物的多种染毒途径而采取各种不同方式进行投毒作案。同时,随着医药、化工、生物等行业的发展进步,在我国出现的毒物品种越来越多,其理化性质、毒理作用、地域分布规律以及体内代谢特征也各有差异,因此在毒物分析鉴定工作中,针对不同目标待测毒物,其所适用的分析检材也有所区别[3]。然而在具体法医毒物分析实践中常常因为检材的采集部位、时机不当,存放方式欠妥,贮存时间过长以及检材数量不足等情况,给后续的毒物分析检验工作造成诸多不良影响,从而给整个案件的侦破和定性带来一定的困难。综上所述,本文从毒物分析工作中常见的检材种类入手,对各种检材的规范性采集方法进行综述与研究,以期为进一步提高我国法医毒物分析鉴定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提供一定的参考与依据。

1 法医毒物分析检材的分类

1.1 体外检材

体外检材是指那些尚未经过体内吸收、分布、代谢等过程,其中毒物的形态、气味、酸碱性、溶解度和化合状态等方面仍全部或部分的保留其原有形状和性质的检材类型。体外检材通常是公安人员侦查收缴获得的或现场搜集得到的现场可疑物。体外检材不仅种类多样,而且数量差别很大,通常现场搜集到的残留物质数量较少,例如粘附在空容器上的可疑毒物,衣物、家具、地面上被毒物或呕吐物浸染的痕迹等等。但有时在现场也可搜集到数量较多的体外检材,如毒品、剩余药物、剩饭剩菜、大锅饭菜或汤药等。与此同时,体外检材的存在状态的差异也较大,有盛装于各种容器中的,有被伪装藏匿的,也有被抛撒或丢弃于垃圾中的等等。

体外检材中毒物的含量通常比较高,从组成来看,有的比较简单且毒物的含量均匀,如药粉、药片、注射药液等;有些检材成分复杂且毒物含量分布不均匀,如呕吐物和胃内容物等。采集体外检材时应尽可能细致搜寻,并尽量保持检材原有的形态、形状,逐一分别采集后封装待检。前已述及,大多数体外检材通常是指现场勘查中发现的非源于人体的检验材料,但也有些检材虽然来源于人体,但因其中所含毒物尚未发生明显变化,因此也归于体外检材的范畴,如进食不久即产生呕吐的呕吐物或吞食不久即进行洗胃而得到的洗胃液等等。中毒猝死者的胃内容物,若其中尚可发现未被消化吸收完全的毒(药)物,或发现尚未溶化崩解的药粉、药片或药渣,也属于体外检材的范畴。

1.2 体内生物检材

体内生物检材主要指取自生物活体或尸体的检验材料,如体液及内脏组织等。毒物及其代谢产物在体内不同组织器官中的分布量存在较大差异,而其分布情况主要取决于毒物与不同脏器组织之间亲和作用力的大小,但是在同一组织或体液中,同种毒物及其代谢物的分布情况基本上是均匀的。因此,只需采集中毒致死者某一内脏组织或体液的其中一部分所测得的相对含量即可以代表同一脏器整体或同一体液全部中毒物的绝对含量。法医尸检时应根据具体案情提供的线索以及尸检所见的各类征象,并结合毒物在体内分布、生物转化、排泄的特点,有选择地采取待测毒物含量最多的器官组织或体液(即靶器官)作为法医毒物分析的检材。通常,疑似中毒死亡的尸体,在法医毒物分析检材提取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口服毒物后急性中毒迅速死亡者,一般应当提取整胃(包括胃内容物)以及肠道(包括肠内容物)为最佳;毒物进入机体后迁延一段时间后致死者(即亚急性中毒致死者),一般应根据中毒毒物自身的特点,提取毒物作用的靶器官组织、血液以及尿液等作为体内毒物分析的生物检材;疑为毒物通过注射途径进入机体导致中毒者,应该提取血液以及注射部位的皮肤、粘膜、肌肉等局部组织作为毒物分析检材,且必须同时提取空白组织作为对照;对于疑似阴道粘膜吸收等特殊途径染毒死亡者,必须提取女性死者的阴道内分泌物、阴道粘膜以及子宫及附件等组织作为毒物分析检材[4];疑似因吸入气体或挥发性毒物导致中毒者,可提取其肺组织(完整一侧)和血液作为检材。由于法医毒物分析体内检材中毒物的含量通常较低,大多数情况下属于微量或痕量分析。因此,在检材提取时,为了能够使待测毒物的量达到分析方法与分析仪器的灵敏度要求,同时能够满足法医毒物分析鉴定留样的规范化要求,检材的提取量必须充足。体内毒物分析生物检材的采集量一般要求是:全部胃组织以及胃内容物搅匀后分离换取200~300 g,若不足则全部提取;肝脏200~400 g,完整单侧肾脏(左右均可),脑、心、肺等脏器各300 g克,若不足则全部提取;血液50~100 mL,膀胱及尿液全部;全部的胆汁;尸体上若有针孔,取针孔及其周围肌肉或组织各20 g,同时采集对照部位的肌肉或组织约50 g。

2 中毒案件现场法医毒物分析体外检材的采集方法

经口染毒导致中毒死亡的案件现场,体外检材主要包括中毒或中毒死亡者吃喝剩余的食物、饮品以及疑似有毒的粮食、蔬菜、水果、饮料及饮用水等。通常,数量较大的粮食等固体检材,可以按照上、中、下三个部位分别各取约300 g,同时提取可疑的包装材料。对于体积较大的液体检材,如果液体底部有沉淀附着,应当首先分离出沉淀物质,再移取上清液体,并且分别包装保存后作为待测检材;如果液体呈现明显的分层状态,则应当分别采取(液体分几层,独立采取几个检材样本),每层液体的取样量应为约300 mL,如果现场液体体积不足则应当提取全部。中毒或中毒死亡者服用过的药物和煎药剩余的药液、药渣应全部采取。其他可疑物品如纸片、布片、药瓶、注射器、针管、针头等也应全部采取。现场有异味,疑似气体中毒,用小型收集器收集现场气体样本。疑似有毒植物中毒时,应采集当地有地域特色的有毒植物作为对照样品。疑似农药中毒的,还应采取当地生产和使用的有关农药及药物作为对照样品[5]。

对于涉毒案件(毒品犯罪案件)现场的体外检材,除了可疑毒品物质本身,可能还包括与毒品相关的一些制毒、运输、吸食工具等。不同的涉毒案件中,涉案毒品的具体量相差很大。因此,在涉毒案件现场进行疑似毒品的固体样品取样时,也应当“因案制宜”,具体案情具体对待。通常情况下,对于单个包装的可疑固体毒品取样时,由于现代仪器分析技术的飞速发展,目前刑事技术实验室中所采用的毒品检验分析方法(包括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的方法)的灵敏度已大幅度提高,对于检验分析所需检材的需求量也大大降低,因此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现场抽样取材时务必注意取材的均一性、代表性和科学性。如果现场疑似毒品样品系块状物,应将其研碎并混匀后再进行抽样取样,或者在固体表面各方向及中间部位进行分别取样;如果现场疑似毒品样品为粉末,首先应当将固体粉末样品通过研磨和搅拌等方式彻底混匀,再按照“四分锥形缩分取样法”进行取样,并将剩余部分放回至现场原始的包装物中,同时现场工作人员可以通过重复进行“四分锥缩分法”来进一步缩小检材的取样量[6]。对于大宗涉毒案件现场的多包装可疑固体毒品的现场取样,首先勘查人员必须确定所有查缴的包装中内容物质的颜色、性状、气味等是否一致,然后再按照下列的取样原则进行取材:即如果现场的包装数少于10包,所有查缉的固体疑似样品全部进行取样;若现场查缴的包装数大于10包且不足100包,此时可以采用随机抽样的原则,抽取其中10包内的样品进行取材;如果现场的包装数多于100包,可以按照其总包数开平方后所得的整数数值进行随机抽样取样[6]。

3 中毒案件法医毒物分析生物检材的规范化采集方法

3.1 组织器官检材的规范化提取方法

3.1.1 胃及胃容物检材的规范化提取

解剖可疑急性中毒的尸体,解剖开腹腔后,先结扎胃的两端,取出,检查胃内容物的的性状,防止胃内容物流失。如在胃内容物中发现残余药片、粉末、晶体或油等应分别提取并单独收集[7]。一般应将全部胃内容物倒入带内塞的广口瓶中,记录其总体积并称重,以备计算胃内容物中毒物的总量。例如磷化锌中毒患者往往因大量喝水,胃液被稀释,而磷化锌比重较大,多沉于胃液底部,如仅取少量上层胃液,常难于检出,宜采取整个胃组织,连同胃内容物一同采取。如杀鼠药中毒者的毒物分析检材主要为血液、尿液、呕吐物、洗胃液以及剩余的食物或饮料、现场可疑的糖块或其他食物。由于杀鼠药的中毒多为口服途径染毒,因此对于疑似杀鼠药中毒死者必须采取胃及胃内容物作为检材。对于毒鼠强等杀鼠药,由于其化学性质较为稳定,除胃及胃内容物外,腐败尸体及福尔马林固定后的内脏器官也可作为毒物分析检材。但需要注意,由于有些杀鼠药常于口服数日才出现中毒症状或死亡,因此几天后可能在胃内容物中检不出该类鼠药,所以采取检材时需同时采取血液、肝脏、肾脏等组织或体液。

3.1.2 肝脏检材的规范化提取

提取肝脏组织时,首先剪开胆总管和肝内的左右分枝,并将十二指肠韧带、胆总管、门静脉及肝动脉等逐一切断,随后在横隔面上切断镰状韧带、三角韧带以及肝- 下腔静脉联合,完成上述操作后将完整的肝脏从尸体内取出。通常,如果死者的肝脏组织经检查存在损伤或病变等情况时,现场法医可以考虑增加取材的取样量或将死者的完整肝脏进行全部提取。肝脏是人体重要的代谢器官,是绝大多数毒物在体内进行生物转化的重要场所。

3.1.3 肾脏检材的规范化提取

提取中毒死亡者肾脏组织时,首先应切离肾脏周围的脂肪囊组织,然后将死者肾脏(双侧)分别取出。如果怀疑死者有泌尿系统疾病或肾区机械性损失,需要进行法医病理学检验时,可以将死者肾脏的血管与输尿管分别夹起,自上而下向肾门区域纵切,进行肾盂的切面检查,仔细观察死者肾盂粘膜是否出血,有没有明显炎症迹象,有无肾脏结石等等。与此同时,还需要检查肾脏是否存在其他异常征象,比如肾脏皮髓质的分界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出血或血管狭窄与硬化等等。在进行完上述检查后,应当对死者肾脏组织的大小与重量进行测定,并完成检材的描述与数据记录。

3.1.4 脑组织检材的规范化提取

提取死者脑组织检材,首先需要对死者进行开颅。然后沿脑组织正中线剪开矢状窦,仔细检查死者脑中是否存在明显的血栓,有无严重的内出血等。完成上述检查后,从筛板处将硬脑膜及大脑的前端沿颅骨切线切断,然后使用镊子、小刀等工具完成脑组织与硬脑膜的分离。在进行脑组织分离的过程中,为了配合法医病理检验,应重点注意观察死者脑膜动脉是否出现破裂,蛛网膜下腔和硬膜下腔是否存在严重出血等。完成上述检查后,将采取的脑组织进行大小与质量的测量,并选取适当的材料进行包装。

3.2 体液检材的规范化提取方法

3.2.1 血液检材的规范化提取

血液在中毒案件中是十分重要的检材,尸检时一般从心腔内采集血液,在切开胸腔、剪开心包膜后即从右心房或右心室内用一次性注射器抽吸血液,但也可自锁骨下静脉等处收集周围血液。心血与周围血比较,后者更合适作为毒物分析检材。在任何情况下,不应从胸腔或腹腔内抽吸或掏取已被稀释或被胃肠内容物污染的血液。如疑为乙醇中毒死亡的案件,应采取血液测定乙醇浓度,由于酒精中毒者死亡后乙醇可由胃弥散至附近器官而发生死后再分布,此时检材的提取以外周静脉血为宜。疑似乙醇中毒死亡者毒物分析的内脏器官检材以脑组织为最佳,其次是肺、肝、肾等。对于一氧化碳、亚硝酸盐等易分解和挥发的毒物中毒者采取血液检材应尽早,抽取后要尽量排除上层空间的空气,密封并尽快送检,或采用一次性注射器采血后直接送检,同时用止血钳将注射针头夹扁折弯,以免漏气导致毒物逸失。

3.2.2 尿液检材的规范化提取

毒物常以原型或以代谢产物的形式经尿液排泄出体外。尿液既不含血细胞和蛋白质,又很少受死后变化的影响。因此,尿液是毒物分析很有效用的检验材料,几乎对各种毒物检验(有机磷农药、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等除外)均有一定的应用价值,特别是对于毒品吸食嫌疑者进行常见毒品检验时,提取其尿液是非常理想的检材。提取尿液时,一般在切开盆腔后用一次性注射器从膀胱抽取死者全部尿液。如果膀胱空虚,则应该结合待测毒物的体内分布特点,选取其他分布靶器官作为检材,但是务必应当采集并保留死者的全部膀胱组织作为备检材料。

3.3 腐败尸体检材的规范化提取方法

就法医毒物分析工作而言,对于埋葬多年,已发生腐败的尸体检材,应采取腐尸颅腔内全部腐败物,同时对于胃区、肝区腐败物检材进行分层采取各300 g左右,若不足重量时则应提取全部。木乃伊尸体主要采取肝脏以及胃区的干固组织和全部颅腔组织。若尸体腐败严重,器官已液化自溶时,可提取骨骼肌和骨骼作为毒物分析检材。如果腐尸中已经抽吸不到血液,可自小脑延髓池抽取脑脊液约50 mL作为检材。与血液或脑脊液相比,由于眼球玻璃体特殊的解剖学部位及自身组织结构特点,相对而言其较少受到尸体腐败液体污染的影响,因此可用注射器从眼球前外侧方穿刺缓慢抽吸腐尸玻璃体液作为毒物分析检材,通常双侧球眼各抽取玻璃体液约2 mL。在开棺检验的情况下,注意还应采取棺木各部位的尸体腐泥,同时必须采集可能污染尸体的装殓物品和棺木周围不受腐尸浸染的土壤等作为毒物分析检验过程中的对照样本[7]。

以上所述为各种毒物中毒经常采取的检材。对于某些特殊的毒物,因其在人体内的分布规律和代谢过程具有一定特点,在毒物分析工作中应针对其特点进行检材的提取。如疑为鸦片或海洛因中毒死亡者时,应收集胆汁作为检材,可将胆囊完整分离后取出,单独放入容器内包装备检;对于疑为慢性砷中毒、铊中毒案件时应采集毛发和指甲作为检材,取材时,毛发应连同毛根拔下,指甲亦应完整拔下,不要剪取[5];对于疑为慢性铅中毒案件宜取骨骼作为检材,一般应完整提取股骨中段。

4 刑事中毒案件毒物分析检材采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毒物检验分析工作能够为刑事中毒案件的侦破提供重要的线索,同时为犯罪分子的定罪量刑提供法庭依据。但是,法医毒物检验分析结果的准确性与科学性及其在案件诉讼过程中的证据价值均与案件现场勘查及尸体检验时毒物分析检材的发现、提取、包装及保存是否恰当、科学、及时有着至关重要的关系。当前,我国公安人员对刑事中毒案件的现场勘查工作仍然不够细致、完善、规范,特别是对毒物分析检材的采取与保全工作尚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仍然缺乏一定的规范性,这从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公安、司法部门毒物分析鉴定工作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公正性,同时也限制了该学科、该领域规范化发展。法医毒物分析的检材可以是来自揭发者或侦查中发现的可疑物,现场勘查时搜集到的各种可疑物品(包括现场遗留下的残物和痕迹),活体的体液、呕吐物和排泄物,也可以是中毒致死者尸体的各种脏器器官或已埋葬的腐败尸体、尸周棺木、装殓材料以及棺木周围泥土等等。这些检材通常为一次性提供,不可能再次复得,即使是开棺再验之类的情况下能够再次采取的检材,也与案件原始的检材在形态、组成等诸多方面不尽相同。其次,毒物分析检材的数量因为受到具体情况和条件的限制也无法多得。就现有的大多数体内毒物分析的方法而言,一般除极个别特殊方法外,大多数方法经分析检验后,对检材均造成了一定的破坏,检材不可能再恢复原状。因此,为了保证鉴定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通常在检验分析工作进行之前需要预先存留一定数量的检材以供进行审查复核和验证。

在刑事中毒案件尸体检验及检材提取的过程中,由于当前毒物的种类和数量繁多,各种毒物的理化性状也存在着诸多差异,而且不同毒物能够通过口、皮肤、粘膜以及呼吸道等多种途径进入体内,还有中毒者自身的机体健康状态等诸多方面的因素都将影响着毒物在不同个体的体内过程,因此会呈现较大的差异,即使是由同种毒物导致中毒死亡的不同个体,其尸体所呈现的中毒症状与征象也可能大相径庭。因此,对于刑事中毒案件,法医毒物分析生物检材的采集工作往往不可能做到“样样俱全”,法医人员必须综合案件的具体案情、现场勘查情况以及尸体解剖所见症状预先判定可能的中毒毒物种类,筛选毒物检测的大致方向,然后依据预定检测方向进行检材的规范提取,否则会严重影响毒物分析的具体实验工作,甚至误导毒物分析的检验人员,使其得出错误的分析结论并影响整个案件的侦破。

除此之外,刑事中毒案件中毒物分析检材的采取是否规范,保存是否妥当还将直接影响到最终的毒物分析检验结果。在毒物分析检验工作中,工作人员接触的检材种类繁多,数量形态各异。如果检材提取方法不当,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相关规定,则仍然无法满足分析检验方法的具体要求,进而拖延了最佳检验时间,影响到毒物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导致整个案件的侦破工作无法顺利进行。

前已述及,法医毒物分析的检材可以是取自中毒者或中毒死亡者的体内生物检材,如血液、尿液、组织脏器等等,也可以是现场采集的一些可疑物品,如药物、剩余食物、可疑容器、注射器等。因此,在检材采取时应尽量保证检材的种类齐全,不可遗漏任何一种目标待检毒物的适用性检材。为了避免上述情况,采取检材的种类一定要全、数量一定要足。在中毒死亡的案件中,中毒致死者尸体的内脏及体液是最重要的检材,最好根据毒物的体内代谢特点,将毒物体内分布较多的靶器官全部采取,并注意所提取检材的整体代表性。取材时,液体样品若出现分层或沉淀,应当对每层或上清液及沉淀分别取样。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毒物分析的检材中不能添加任何防腐剂和抗凝剂,防止其与检材中的待检毒物之间发生化学反应,而且有些防腐剂本身对于特定毒物的分析检测会产生一定的掩蔽或干扰作用。最后,需要保证采取、包装检材所用的工具、器皿、容器或材料必须洁净,以防止其沾染的各种化学杂质造成检材污染。

5 结语

中毒案件的法医毒物分析鉴定工作中,检材的正确采取是非常关键的。因此,全面分析中毒案件中各种检材的特点,选择适宜的采集方法,妥善采取与保存检材,是保证毒物分析鉴定结果科学性、公正性的基础,也是澄清事件真相和查清案件的重要保障。

[1] 王雅芬,赵敬真. 浅谈中毒案件检验的特点及检材的采取[J].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1(2): 11-13.

[2] 张绍雨.公共安全行业毒物分析标准化现状与趋势[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2, 16(5):47-51.

[3] 廖林川.法医毒物分析(第4版)[M].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9.

[4] 王巨金,黄如久,彭建平. 投毒案件的勘查[N]. 人民公安报,2005-02-22.

[5] 卓先义.毒物鉴定理论与实践[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1.

[6] 刘耀,裴相. 毒品及毒品鉴定(Ⅲ)[J]. 中国法医学杂志, 2000(2):125-128.

[7] 刘克林,周淑光,白燕平.腐败生物检材中毒物毒品检验概述[J]. 刑事技术, 1999(1): 38-40.

(责任编辑 于瑞华)

2015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5CGL064)阶段性成果。

王炜(1982—),男,山西太原人,硕士,讲师,刑事科学技术教研室副主任。研究方向为法医毒理学及法医毒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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