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权价值实现的双重意蕴

2016-01-23 11:34任帅军肖巍
关键词:德治人权价值

任帅军,肖巍

(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200433)

论人权价值实现的双重意蕴

任帅军,肖巍

(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200433)

在人类生活世界,人权价值是最能体现人的本质的价值尺度。人权价值作为一种正当性价值,是始源性价值、低限价值、构成性价值和多样性价值的统一。在人类发展的历史进程中,理性是把人权价值实现于“人本身”,进而展开人的本质的逻各斯力量。人权价值的理论实现并不当然意味着生活实现。从理论实现到生活实现是人权价值的时代要求。人权价值的双重实现是作为一种过程展开的,是思想手段与生活目的、理论形式与实践内容的双重统一。把握人权价值双重实现的生成路径,要解决思想手段能否为生活目的提供合理性举措,理论形式能否促进实践内容朝着正确方向发展的问题。制度化法治与人情化德治的会通,从理性积累到民主进步的现实需求,从保障公共福利到对弱势群体权益的维护,促进社会经济文化观念等的良性可持续发展,是人权价值双重实现的重要生成路径。

人权价值;理论实现;生活实现

人类的生活世界既是一个权利丰富的世界,又是一个价值丰富的世界。这个世界之所以对人类有意义,就是因为每个人在这个世界中都想实现自身价值,并竭力主张人之为人的权利(即人权)。基于人的价值而形成的人权为每个人提供了生存与发展的内容,基于人权而主张的价值(即人权价值)为每个人提供了确证自身价值的方向,离开人权价值的实现就无法理解人类的生活世界。因此需要从理论上研究人权价值的实现问题,然而人权价值的理论实现并不当然意味着生活实现。理论实现作为构成思想手段的认识阶段,必须上升为生活实现才能证明自己对现实本质认识的正确性,这对人权价值而言同样如此。所以,本文的基本逻辑是:人权价值的实现是作为一种过程而展开的,需要经历从理论实现到生活实现的转变。

一、人权价值释义及双重实现概说

在人类生活世界,人权价值(the value of human rights)是最能体现人的本质的价值尺度。简单来说,人权价值是人在生存和发展过程中所需要的基本价值的理论抽象,能反映出人权对人生存和发展需要满足的具体价值和价值取向。在理解这一概念时应注意,人权价值作为一种正当性价值并非人的所有价值。比如说资本家满足生活享乐的高级需要,当然体现着人的价值,但并不是人权价值,因为大部分普通人无法实现这一价值。在人的价值体系中,笔者将人权价值的价值意蕴归纳为如下四个方面:第一,人权价值是始源性价值,是做人资格的价值表达,即任何人都有资格享有人权价值,既不能通过作为的方式放弃这一资格,又不能通过不作为的方式否认这一资格。例如生命价值就是一项不能被随意处分的人权价值,具有产生其他人权价值的始源性特征;第二,人权价值是低限价值,要求把每个人都当成具有内在价值的存在来对待,这是最低限度的人权要求。例如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人的生存价值就是最低限度的人权价值;第三,人权价值是构成性价值,具有衍生其他价值的建构性特征。人权价值的存在就是为了达到实现人、发展人和解放人的目的,必然会在生活实践中产生出内涵丰富的价值体系;第四,人权价值是多样性价值,从人存在的多样性就可以直接推出人权价值的多样性形态。在现实生活中,只要是能满足人类正当需要的基本价值都可以说是人权价值。

人权价值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历史形成的,最终实现于“人本身”。马克思认为“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①。他把“人本身”当作绝对的、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存在物,这与康德“人是目的”理念是相一致的。在对“人本身”的研究中,以往多从权利的角度对人权价值展开研究,然而人权价值的本质乃是人之为人的价值体现,由“人本身”的价值出发才能生发出人的权利、利益和各种需求。人权说到底不是仅仅为了反映作为类存在的人拥有哪些权利,而是为了揭示人之为人的权利对人具有什么价值。这表明人权必须以价值关系(人的权利反映人的需要的关系)为载体,人权的实现是人权所反映的价值关系的实现。这里的价值关系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为我关系”,即“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关系’,而且根本没有关系,对于动物来说,它对他物的关系不是作为关系存在的”[1](161)。人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实现“为我关系”的。人权价值实现于一定社会关系中,就反映了该社会关系是一种体现和实现人权的价值关系。人之所以有别于动物,而把一定的社会关系变成“为我关系”,是因为人具有理性,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2](253)。这正是亚里士多德“己者,理性之己”[3]思想的充分体现。

在人类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人是通过理性地追求和实现人权价值来推动生活世界向前发展的。人因具有理性而能意识到“人本身”的价值,并通过人之为人的权利(即人权)来实现“人本身”的价值。理性是把人权价值实现于“人本身”,进而在实现人权价值的过程中展开人的本质的逻各斯力量。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一书中认为理性是人的灵魂中能使人过完满幸福生活的部分,尽管并不能使人完全达到过一种最美好的生活,却在力量上和价值上远远超过了一切东西。他说:人“身上有着某种神圣的东西存在,他才能如此的;并且它的活动之优越于其他各种(实际的)德行的作用,正与它之优越于我们复合的本性的程度是一样的。所以,如果与人比较起来理性乃是神圣的,那么与人的生活比较起来符合于理性的生活也就是神圣的。”[4](223)这里的“神圣的”理性生活就是能让人感到实现了人权价值的生活。只有遵循“神圣的”理性行事,人才是具有理性的存在物,才能在有别于动物的同时理性把握“人本身”的人权价值。马克思更进一步地认为,人能运用理性建立国家保障人权价值的实现。他在论述国家的历史使命时曾指出:“现代国家承认人权同古代国家承认奴隶制是一个意思。就是说,正如古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奴隶制一样,现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社会中的人,即仅仅通过私人利益和无意识的自然的必要性这一纽带同别人发生关系的独立的人,即自己营业的奴隶,自己以及别人的私欲的奴隶。现代国家就是通过普遍人权承认了自己的这种自然基础。”[5]这段话直接告诉我们,“市民社会中的人”往往以“私人利益”为中介“同别人发生关系”,对“私人利益”的“自然”维护是承认普遍人权及其价值的“自然基础”。马克思通过国家保障“市民社会中的人”理性地主张“私人利益”,在理论上对实现人权价值作了必要论证。

人权价值的理论实现并不当然意味着生活实现。在生活实践中能够有效维护人权价值才是人权价值的生活实现。理论实现必须上升为生活实现才能证明自己对现实本质认识的正确性,这对于人权价值而言同样如此。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说:“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1](137)也就是说,对实现人权价值的理论论证并不能取代在生活实践中通过解决人权价值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检验自己思维的客观真理性。正如“批判的武器”不能取代“武器的批判”,我们不能将自己局限于从单纯的理论出发去争论现实生活中的人权价值问题,否则这些问题将永远得不到解决。对此马克思说的很清楚:“关于思维——离开实践的思维——的现实性或非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1](134)实践唯物主义坚持拿生活中人权价值进步的客观事实来说话,从生活实践中每个人人权价值的需要和满足的实现出发来理解作为主体的人权价值,从而促进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正是“以人为本”的生活表达。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了实现路径,“管理上的民主,社会中的博爱,权利的平等,教育的普及,将揭开社会的下一个更高的阶段,经验、理智和科学正在不断向这个阶段努力。这将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级形式上的复活。”[2](195)

人权价值从理论实现到生活实现的发展过程是人的本质从理念生活世界到现实生活世界的展开过程。柏拉图的理念论认为“意见是属于感官所接触的世界的,而知识则是属于超感觉的永恒的世界的”[4](162)。基于肯定“人本身”而建构的理念生活世界的学说,都是主张人权价值“属于超感觉的永恒的世界的”知识。我们生活于其中的现实生活世界就是种种理念生活世界的表象和展开。这种展开是借助生活实践的方式使人权价值的美好理念成为一种现实。也就是说,人必须通过生活中的实践认识和改造世界,从而使美好的理念生活世界转化为真正的现实生活世界。在这一转化的过程中,主观的有意识、有目的和有计划的理念性措施并不必然能朝向预期的实践方向和目标发展。韦伯就认为“进展中的行动的主观合理化在客观上也并不必然是朝向合理的‘正确’行动的‘进步’”[6](189-190)。因而在人权价值从理论实现到生活实现、从理念生活世界到现实生活世界的发展过程中,充分注意并合理运用正确的技术手段就成为实现人权价值的时代要求。

这里的技术手段只有促进人权价值的进步,才是推动人权价值从理论实现到生活实现的影响因素。一般而言,正确的技术手段通过说明它在一定社会情况下做了什么,从而向社会说明它具有客观的价值。我们的现实生活世界就是在理念生活世界的规定下,通过正确的技术手段体现和维护每个人最本质的规定性,从而使人过一种有意义和有价值的生活。正确的技术手段不仅是人类内在规定性的本质体现,还反过来影响着人类规定性的实现。法治就是被古今中外思想家公认并被实践检验能有效维护人权价值的正确技术手段,奥尔特曼曾说过:“社会应该依据法治来运作的原则已经为法律和政治思想家所信奉长达两千年之久。它是古代先贤和现代思想家所赞同的少数几个原则之一。”[7]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是法治时代对中国维护人权价值的迫切要求。中国近代社会治理在向法治转型的同时,还伴随着挖掘中国本身的德治文化资源。把法治和德治有效结合,既是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要求,又是实现人权价值的必经治理路径。民主就是集中体现法治与德治要求的治理技术手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当代实践使得中国社会人权价值的实现得益于中国民主的不断发展。从保障社会公共福利到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是当今社会实现人权价值的重要内容。市场经济的兴起和蓬勃发展起到了为实现人权价值服务的目的。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的这些技术手段都被时代证明是促进人权价值发展的正确影响因素,不断推进人权价值从理论实现到生活实现的转变。

二、人权价值双重实现的基本关系

人权价值的发展经历了从自发到自觉的过程。传统人权研究(尤其是法学学科对人权研究)侧重从权利角度界定人权概念。马克思认为回归到“人本身”就要关注现实的人的人权及其价值实现,对“处在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1](153)进行研究。只有在作为价值主体的人意识到基于自身价值而享有权利时,人权对人才具有现实意义。从实践的历史唯物主义看,人权价值就是人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不断构建现实历史过程的实践活动的价值表达。这种自发到自觉的过程不仅表现在对人权价值从单一学科到多学科的综合研究,还体现在从感性的自然认识进展到理性的科学认识,更聚焦于从理论实现到生活实现的过程。恩格斯曾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批判旧唯物主义的历史局限性,即“它不能把世界理解为一种过程”[2](253)。人权价值的实现是作为一种过程展开的,只有深入到这一过程中去分析,才能正确解读和全面把握人权价值的实现。

(一) 手段与目的的统一

人权价值的理论实现是实现人权价值的思想手段。在人权发展史上,第一代“消极的权利”理论(核心是保障个体自由权)、第二代“积极的权利”理论(核心是维护社会平等权)、第三代“连带的权利”理论(核心是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整体人权)分别反映了资本主义的人权价值观、社会主义的人权价值观,以及作为类存在的人类对生存和发展的共同价值追求。第一代人权理论为推翻封建专制统治作了理论论证,其历史贡献在于把人异化给神或国王的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归还给了人自己,人从宗教奴役中解放出来,而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政治国家的参与者。第二代人权理论受19世纪末20世纪初社会主义运动和革命的影响,把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权利的内容纳入其中,由于政府可以采取积极行动帮助实现经济社会等权利而彰显出巨大的历史进步意义。第三代人权理论是为了克服前两代人权理论的价值困境,强调必须建立新型的、有连带关系的国家/国际秩序及合作,才能共同应对全人类面临的环境权、发展权、民族自决权、和平与安全权,以及享有人类共同承继的遗产权等全球性问题。在对人权价值认识的三个关键发展历程中,每一代人权价值理论都作为一种理想类型为当时历史条件下的人权发展指出了方向,并作为一种思想手段在对客观现实的描述和反思中提供了解决问题的理想图景,从而推动了人类生活世界不断向前发展。

人权价值的生活实现是实现人权价值的最终目的。解决人权价值的真理性问题,不能仅仅单纯从理论出发去争论,否则就会陷入马克思所说的纯粹经验哲学问题的泥淖,将永远在现实生活世界里得不到解决。只有从实践出发,经过生活实践的检验,在实践的现实生活世界中证明对人权价值进行理论论证的正确性,才能真正解决生活中的人权价值问题。也就是说,要想实现人权价值必须分两步走,第一步是解决人权价值的理论实现问题,第二步是解决人权价值在现实实践中的生活实现问题。只有从理论上解决了第一个问题,才能为解决第二个问题提供一种发展方向和思想手段。只有在第二个问题的解决过程中,从经验事实上检验了理论论证的真理性,才能说明人权价值的理论实现这一思想手段客观地包含着人权价值的生活实现这一最终目的。这同时意味着人权价值的生活实现对理论实现的超越,也说明了人权价值的理论实现能被认为是经验地有效的。在当今的现实生活世界,人们的权利需求呈现几何级增长的趋势,人们越来越重视自身主体价值的实现,都是人权价值理论实现的生活表达。于是,达成人权价值的生活实现就成为实现人权价值的最终目的,这是中国正在迈向权利时代的现实呼声和实践要求。

人权价值的双重实现是思想手段与生活目的的双重统一。这种统一要求我们既要关注作为思想手段的理论实现的重要性,又要注重作为现实要求的生活实现的迫切性,更要把人权价值的实现统一于理论实现与生活实现的双重实现过程之中。就第一步而言,人权价值的理论实现作为一种思想手段,使人有意识地对生活于其中的权利形态世界和价值形态世界②采取一种科学合理的态度,并赋予生活于其中的世界以人的意义的表达。无论这种意义如何具体化,都将引导我们在生活中从它出发对人类生活世界的诸多现象做出独立的价值判断,把它们当作实现人权价值的认识对象来肯定地或否定地对待。就第二步来说,人权价值的生活实现要落实在人民利益的具体实现上。这里的人民利益不是抽象的利益汇总,而是作为众多个体的“私人利益”的正当表达及生活实现。人权价值的生活实现如果与人民利益的现实需求不相一致,就只能流为一种只有形式而没有内容的空洞现实。在中国当前社会,实现人权价值的这两步是同时进行的。一方面,随着人们思想文化水平的普遍提高,对人权价值的现实要求也在普遍提高;另一方面,人们通过切身的“私人利益”不断感受着人权价值的生活实现,反过来又促进了社会对人权价值的追求。人权价值的双重实现就存在于其理论实现与生活实现的持续不断地互动过程之中。

(二) 形式与内容的统一

人权价值的理论实现是人权价值的理论形式的展开。从唯物辩证法来讲,世界不仅仅是事物的集合体,更是过程的集合体。任何事物都是作为其在特定历史阶段的过程而展开存在的意义,这对于人权价值通过展开理论形式表达对其生活实现的意义来说同样如此。人权价值的理论实现作为一种思想手段为人权价值的生活实现提供一种发展方向的过程,就是人权价值的理论形式展开的过程。首先,人权价值的理论实现通过其理论形式的展开,揭示了对人权价值问题的研究以思想联系为依据的理论现实。这一思想联系意在揭示人权价值的意识和观念形成的原因。人能追求自身权利和价值的根本原因是“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的和自己意识的对象”[1](56),从而能有意识地实现“人本身”的人权价值。对人权价值的科学分析就是试图研究人权价值的理论展开之间的思想联系。对此,韦伯说:“科学的研究领域不以‘事物’的‘实际’联系为依据,而是以‘问题'的‘思想'联系为依据。”[6](21)其次,这一展开是人权价值的理论实现对人权价值的生活实现展开批判的过程,从而使人权价值的理论形式能够成为在思想中把握到的人权价值的现实。马克思认为“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1](140),表明哲学家们的理论不仅要“解释世界”,更要“改变世界”,理论对实践的批判就是“改变世界”的现实表达。人权价值的理论形式通过与实践相结合不断丰富和修正自己,并通过对人权价值的生活实践展开批判而“改变世界”。这一过程既是人权价值的双重实现过程,又是人权价值双重实现的发展需要。

人权价值的生活实现是人权价值的本质内容的实践。人权价值是最能体现“人本身”的价值尺度。人权价值既是人追求自身权利的价值性表达,又是人实现自身价值的权利反映。“人本身”直接就是价值,既能创造价值,又具有不能被其他东西所代替的最高价值。所以人权价值的本质内容就是能体现“人本身”的具体权利和价值。在现实生活领域,凡是人之为人的基本生存和发展价值都属于这一范畴。尤其要注意的是,人权价值的实现必然会受到历史局限性的制约。一般而言,人的价值实现程度决定于社会关系的发展程度,而人权的实现程度往往表征着人的价值在社会关系中的实现程度。作为社会关系之中的人,只有把自身的权利追求与作为人的价值的实现相统一,才是真实的全面发展的人。因此,要实现人权价值的本质内容,除了要在理论上把握人权价值的实现,更需要在一定社会关系中考察人权的历史形态,并在一定社会的生产生活实践中推动人权价值的生活实现。这是运用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对人权价值的研究,体现了马克思的“权利绝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8](364)的实践路径。

人权价值的双重实现是理论形式与实践内容的双重统一。人权价值的双重实现作为一个过程来理解,就是理论形式与实践内容的双重统一。作为一种理论形式,人权价值的理论实现通过在思想中把握人权价值的现实,对人权价值的生活实现展开批判,就内在地包含着实现人权价值的理论诉求。人权价值的生活实践就是把人权价值的理论诉求动态地实现于现实生活中的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这一转换和统一的过程是运用人权价值的理论形式掌握群众,进而变成“改变世界”的巨大物质力量,推动人权价值的进步。马克思就指出:“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1](9)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问题呈现出复杂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其中人权价值的实现问题成为理论和实践急需破解的难题。从理论实现看,学术界对尊重和保障人权价值已经达成一致共识。然而只有对人权价值的理论诉求的“呼”,而没有实践层面的“应”,人权价值在生活中仍然难以实现。人权价值的双重实现要求用人权价值的理论形式掌握群众,并使之内化为群众的思想信仰,外化为群众的生活实践,才能使人权价值的理论诉求具有现实的实践内容。从生活实现看,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中国的人权事业在不断进步,充分说明了人权价值的实现是伴随着中国社会进步的历史过程而展开的。

三、人权价值双重实现的生成路径

人权价值的双重实现是一种思想手段与生活目的、理论形式与实践内容的基本关系,就存在着思想手段是否能为生活目的提供合理性举措的问题,以及理论形式能否促进实践内容朝着正确方向发展的问题。韦伯在谈到社会科学研究的“进步”概念时就注意到了技术手段对“进步”概念的复杂影响。这对于如何采用正确的技术手段促进人权价值的双重实现具有现实意义。他认为社会科学领域的“进步”存在三种意义上的混淆:“(1)单纯分化着的‘进展’,(2)进展着的手段的技术合理性,最后(3)价值提升。”[6](189)他指出第一种情况是“主观的‘合理的’举措,与合理‘正确的’行动即按照科学知识运用正确手段的客观行动并不一致。相反,它本身只是意谓,主观的目的有计划地指向被认为对于某一既定目标乃是正确的手段。进展中的行动的主观合理化在客观上并不必然是朝向合理的‘正确’行动的‘进步’”[6](189-190)。因此社会科学研究的“进步”其实是思想手段和理论形式的“技术合理性”的进步,即运用正确的技术手段使理念性措施朝着能预期的实践目标发展。韦伯认为:“只要有一个明确给定的目标,就存在可以清晰地确定的关于手段的‘技术’正确性和‘技术’进步的概念(在这里,在其最广泛的意义上,‘技术'指一切范围,亦即人类政治、社会、教育、宣传的操作和支配的范围内的合理的举措)。”[6](190)人权价值从理论实现到生活实现、从理念生活世界到现实生活世界的实现过程就存在着运用正确的技术手段达成人权价值目标的问题。很显然,这一过程不会是任意主观的“合理的”举措,因为主观性举措往往是从具体利益的当下着眼点求得,而不可能从一种客观的立场获取。因此必须依赖“进展着的手段的技术合理性”才能展开客观上更合目的的行动。对于人权价值的实现而言,法治和德治的相互促进,理性与民主的不断积累,社会公共福利和弱势群体权益的实现,社会经济文化的持续发展等,都是促进人权价值发展的正确的治理技术手段。

(一) 制度化法治与人情化德治的会通

社会主义体现着人民主体性的根本属性。不管是社会主义的法治还是德治都要有效维护人权价值,才能彰显出人民主体性的本质要求,“因为秩序只有以正义、人权为基础才能得以维护;离开社会正义的长治久安实际上是不牢固的,因为强权不是真理,任何违背人民利益的秩序总是不长久的。”[9]在人民主体性的“主观合理化”朝向合理的“正确”行动的“进步”时,“技术合理性”就显得极为必要。在人类历史上,存在过多样化的社会治理手段,其中,法治与德治被公认为是有效实现人权价值的两种合理性的“技术”路径。前者主要依靠成文的法律法规以国家强制力来维护社会秩序,而后者所依赖的是人们的道德自觉来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和睦共处。

在熟人社会中,以血缘关系为基础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是以道德治理为主要的社会治理手段,家规族规、乡规民约等都是教诲做人方面的伦理道德规范。这些不成文的民间规定是“家国一体”的国家类型在民间社会治理中的现实表达,因符合封建传统社会人情化的宗族伦理教化,而体现着当时治理手段的技术合理性。然而自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剧烈的社会变迁和转型,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直接推动着中国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迈进,造成了人口流动的加剧、职业变换的频繁、人际交往的扩大等,这些社会现象都表明当今社会已然是费孝通先生所说的陌生人社会了。依靠血缘关系的传统德治(其实质是崇尚圣人之治的人治)日益呈现出治理的局限性,于是建立一种不依靠血缘和地缘关系的治理方式就成为保护人权价值的时代呼声。而法治是一种依靠制度治理的国家类型,其主要通过司法途径的逻辑分析化过程解纷止争。司法机关面对的个体是不确定的,当事人基于对法律的信任请求解决矛盾纠纷,其好处是任何一方都是基于相应的法律规定主张人权价值,可以极大地降低人们之间信任的社会制度成本。与此相反,德治则因需要依靠个人的品行修养和道德自律才能建立人们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而每个人未必都能达到圣人的道德水平,事实上过分拔高人们的道德标准只会造成伪善的个体。因而相比法治而言,德治的作用方式存在着较大的偶然性因素。这样在社会治理方式上,法治就逐渐超越了完全依靠具有很大偶然性因素的德治途径,显示出社会进步的巨大历史意义。

然而我们不再需要靠偶然性生活的同时,社会道德也呈现出不同程度的滑坡现象,保障人权价值出现新的问题,仅仅依靠法治或德治任何一方都不能完全解决这一社会问题。于是依靠刚性治理的法治途径与依靠柔性治理的德治途径只有同步进行,既不断提高社会民众的法治意识和道德水准,又持续完善相关的法规政策并使之落实,才能体现出社会治理手段的技术合理性。社会治理既强调治理技术的合理性,同时又追求治理过程的平衡性和整体性。就治理过程的平衡性而言,法治与德治在当前社会分别面临着法治普遍性不够与德治引领性不强的问题。因而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既要加强法治的治理力度又要增强德治的教化作用,还要注意二者之间的不同侧重与平衡问题。就治理过程的整体性来说,法治与德治不仅仅是执政党对民众的要求,更是对执政党本身的诉求。执政党的执政合法性与社会进步的现实性,就是通过执政党在现实生活中有效维护人权价值,推动法治与德治不断进步得以体现的。而以上诸多方面的展开就是社会主义的法治与德治促使人权价值从理论实现到生活实现的转变过程。

(二) 从理性积累到民主进步的需求

人是现代社会的根本主体。在人赖以发展的诸多取向中,人权价值是人类发展的核心价值取向。人的自由平等、全面解放及生活意义,无不以人权价值的实现作为根本标志。人权价值之所以能反映人的现实的本质需求,就在于人权价值是实现“人本身”的理性力量。我们可以把人类从古代发展到现代的过程视作不断为实现人权价值而斗争的历史展开,其实质是人权价值从一种未被认可的状态逐渐发展为一种起决定性作用的理性力量。人类运用主体的理性力量不断满足着生存与发展的现实需求,而人权价值是最能体现人的现实需求的概括表达。因此,不管人类如何建构社会形式,并探索不同类型的社会治理,都要自觉运用理性的力量不断实现人权价值。

在社会治理的问题上,美国立宪先贤曾提出著名的汉密尔顿之问:“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10]法治与德治显然都不是依靠具有偶然性的“机遇和强力”来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转,相反,是人类社会及为其服务的政府“通过深思熟虑”选择的社会治理手段。这种“深思熟虑”是人类理性的具体体现,法治与德治就是在人类理性不断积累的过程中推动社会朝前发展的。理性既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内在实质和现实表征,又是现代人类文明的精神动力和价值追求。同时,理性是人追求和实现人权价值的本质力量,因而在现实生活中,能否有效维护人权价值是衡量现代社会是否具有理性的核心尺度。法治与德治就是在推动人权价值从理论实现到生活实现的过程中,成为现代社会理性化的具体体现。法治与德治既然是理性化的社会治理手段,就具有自觉维护人权价值的理论诉求。理性不仅能为法治与德治在具体的实践中提供维护人权价值的任务,而且随着社会理性的不断积累,法治与德治还成为人类理性治理社会的一种规律表达。

在理性积累的历史进程中,民主是集中体现法治与德治要求的具体治理手段。在现代化的大时代背景下,民主被普遍赞誉是国家有效保护人权价值的基本前提。民主的作用形式体现为,通过一定的国家组织形态和相应的制度体制安排,将一定地域的人类联合为能确立并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共同体。民主强调人民的主体地位,是为实现人民的权利和价值而存在的政治追求。这从民主产生的历史过程就可以看出来。一开始,古希腊的城邦民主维护奴隶主的少数人统治,经过中世纪漫长的宗教专制统治,资产阶级思想家从社会契约论、三权分立学说等理论论证人民民主的必然性,并通过资产阶级革命使之从理论变成生活现实。民主就成为人民根据共同约定建构政治共同体的合法来源,为了有效保障民主的实现就需要对政治共同体实行分权制衡原则。可见,民主具有很强的主体建构性,是为实现人之为人的主体权利而达成的政治治理手段;民主又具有明显的价值超越性,是在对特权、独裁和专制等做斗争的过程中理性积累的价值追求和历史产物。所以,马克思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国家的“全部问题就在于确定民主的真正意义。如果这一点我们做到了,我们就能对付民主,否则我们就会失败”[11]。

在当代中国,人权价值的实现呼唤民主的不断发展。对于人民而言,民主是一种现代生活方式。人民对人权价值的追求实现于民主进步的历史潮流之中。虽然民主是一种具有普世价值的政治追求,但是民主在各国的具体形式却不是普世的。人权价值的实现是与特定国家的民主形式紧密相连的。也就是说,个人所享有的人权价值是以特定国家的民主形式为实现背景,同时也以该民主形式提供的享有人权价值的方式为根本保障。因而民主的进步对实现人权价值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中国的民主是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基层民主与区域民主等形式的统一,维护人权价值一直是中国民主的根本任务。尤其是近年来在政治体制改革的推动下,“民主协商议题日益拓展;政协与党委、人大、政府之间的协商机制逐步规范和常态化;村民或居民会议、民主恳谈会、社区论坛等基层协商机制层出不穷;民主听证会、利益协调会等社会领域的协商机制不断完善;企业协商、劳资对话等经济领域的协商异军突起;网络协商、远程协商等新型协商机制不断创新等等”[12]。这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当代实践使得人权价值的实现得益于中国民主的不断发展。

(三) 从保障公共福利到对弱势群体权益的维护

在国家不断探索改善民生的过程中,保障社会公共福利和对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维护都是实现人权价值的重要内容。实现人权价值不仅需要从制度理性层面推进法治和德治的建设,从沟通理性层面推进民主协商的建设,还需要从人文理性层面加快推进社会公共福利建设,并着力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问题。实现人权价值一定要深入到提升人们日常生活水平的过程当中。政府应在实现人权价值的过程中,加大对改善和提高民生的投入力度。其中,保障社会公共福利和对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维护就是着力破解民生问题,有效实现人权价值的必经之路。解决人权价值的实现问题,一定要把制度理性和沟通理性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人文理性,通过解决实实在在的民生问题,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成果。

通常说来,社会公共福利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保障全体公民都享有基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权益。其中的社会保障是社会公共福利的重要内容,是针对某些特殊群体提供的特殊公共福利。社会公共福利的好坏往往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保障人权价值方面所做出努力和贡献的一个重要指标。人权价值是体现“人本身”具有内在价值的低限价值。社会公共福利通过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最基本的福利和服务,就体现着人权价值的低限要求。例如,每个人都享有宪法规定的工作权。面对社会上的失业群体,政府在制定鼓励就业的政策时还要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活救济补助。失业群体在享有这些公共福利的同时,就是在感受着自身人权价值的实现。所以说,中国政府通过构建福利型国家来保障人权价值的实现,是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构建完善的社会福利保障体制和机制、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监督制约制度、加大对社会福利的投入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的建设,都是实现人权价值的具体性措施。这些措施的实质是通过加强政府的社会责任、鼓励社会和个人参与到公共福利的建设过程当中,通过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切实解决民生问题。

从社会公共福利保障的对象来看,社会弱势群体最能在自身生活改善的同时感受到人权价值的实现。这里的社会弱势群体是指在正常的生产生活条件下,较难和较少获取社会财富和正当权益的一类人,比如农民、农民工、身体或精神残疾的人、孤寡老人等。造成他们弱势的原因有很多,最终都在结果上导致他们中的大多数一直处在生存和发展的困难或危机阶段。在他们身上,人权价值最能体现出反映和满足其生存生活需要的价值属性。通过为这些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措施,尽最大努力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就是在维护他们的日常生活权益,也是在他们身上实现人权价值的真正行动。中国政府十分重视对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保障和落实。继十八届五中全会之后,2015年1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习近平总书记在这次讲话中强调了扶贫开发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要求在十三五规划期间以数据目标定位“精准扶贫”,切实解决区域性弱势群体的整体贫困问题。中西部地区的农村贫困人口是中国目前最大的社会弱势群体。解决他们的脱贫问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性任务。他们在脱贫的同时就相应地提升了整个社会的民生指数,也就在国家和社会层面为实现人权价值做出了实质性贡献。

此外,实现人权价值还需要经济发展、政治民主、社会进步和文化发达等条件的有力支撑。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来看,人权价值的实现离不开相应的经济发展作为基本的物质保障。马克思曾指出:“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8](364)一方面,人们在一定的物质生产生活实践中,按照人的现实生活需求实现自然世界向属人世界的转变,并在这一转变的过程中确认人的本质力量,满足了人权价值的现实需求,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实现了人的不断超越;另一方面,人们借助经济实践不断自我解放,实现了人的内在需求(人权价值的需求)与外在需求(物质需求)在生产生活方式上的统一,不断促进着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由理论实现向生活实现的转变。这个过程正体现了人的实践创造性,在普遍的经济实践中展现了人的本质力量,满足了人们日益丰富的人权价值需求,推动了人类生活世界朝前发展。

注释:

① 马克思用“爱情的人”不等于“人的爱情”的例子,说明“人本身”不等于人的某种规定性。他说:“埃德加尔先生把爱情变成‘神’,而且是变成‘凶神’,所用的办法是把爱人者、把人的爱情变成爱情的人,把爱情作为特殊的本质和人分割开来,并使它本身成为独立存在的东西。通过这样一个简单的过程,通过谓语到主语的这一转变,就可以把人所固有的一切规定和表现批判地改造成怪物和人类本质的自我异化。例如,批判的批判把作为谓语和人的活动的批判变成特殊的主体,变成针对自身的批判,因而也就变成批判的批判,即变成一个‘摩洛赫’;对它的崇拜就是使自己成为牺牲品,就是人本身特别是人的思考能力的自杀”。 详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出版,第10页。由此可见,“人本身”具有绝对性、不可替代性和至上性,就连人的权利和价值都不等于“人本身”,而只能反映和实现“人本身”。 详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1957年人民出版社出版,第23页。

② 人类生活于其中的世界是自我生成之域。从权利和价值的角度来看,生活世界就是人类生活于其中的权利形态世界和价值形态世界。就前者而言,权利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产物,人类是通过理性地主张权利来把握自身的本质,并通过实现权利来推动人类世界不断地向前发展;就后者来说,价值是人类世界特有的现象,人类是价值性的存在物,人类就是生活于其中的世界的目的本身和价值本身。

[1] 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2012.

[2] 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2012.

[3] 严群. 亚里士多德之伦理思想[M]. 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3:174.

[4] 罗素. 西方哲学史·上卷[M]. 北京: 商务印书馆,1963.

[5] 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57: 145.

[6] 韦伯. 社会科学方法论,韩水法、莫茜译[M]. 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3.

[7] 奥尔特曼. 批判法学——一个自由主义的批判[M]. 信春鹰,杨晓峰译.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21.

[8] 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2012.

[9] 李龙. 良法论[M].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6.

[10]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 联邦党人文集[M]. 程逢如,等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1980: 3.

[11] 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8: 315.

[12] 郑慧. 中国的协商民主[J]. 社会科学研究,2012(1): 44-48.

[编辑: 颜关明]

On the dual implications of the realization of the value of human rights

REN Shuaijun,XIAO Wei
(School of Marxism,Fudan University,Shanghai 200433,China)

In the world of human life,the value of human rights is the very value dimension of human nature. As a legitimate value,the value of human rights is the unity of start-derived value,low limit value,constituted value and diversity value. In the history of human development,rationality is the logos power that realizes the value of human rights in “the person himself”,and unfolds the essence of the person in the process of realizing the value of human rights. But the theoretical realization of the value of human rights does not mean its life realization. From theoretical realization to life realization lie the era requirements of the value of human rights. To grasp the generation path of the dual realization of the value of human rights,it's necessary to solve the problem whether the ideological method can provide reasonable measures for the purpose of life and whether the theoretical form can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practical content in the right direction. The communication between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humanization of morality,the real needs from rational accumulation to democratic progress,the protection of public welfare and the interests of vulnerable groups,the sustainable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and culture,are the important generation paths to achieve the double realization of the value of human rights.

the value of human rights; theoretical realization; life realization

D082

A

1672-3104(2016)04-0116-08

2015-11-04;

2015-11-26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人权价值的生活实现问题研究”(2016M591612)

任帅军(1984-),男,山西河津人,法学博士,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人权价值;肖巍(1954-),男,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流动站合作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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