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文禹
(安徽大学 经济学院,安徽 合肥230601)
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征信问题研究
曹文禹
(安徽大学 经济学院,安徽 合肥230601)
摘要:P2P网络借贷是指资金的需求方和供给方在互联网上进行的小额资金借贷,是一种新兴的互联网商业模式。自2007年拍拍贷诞生之后,我国P2P网贷平台在过去5年经历了高速发展阶段,但因征信模式缺失已引发较多风险事件,并严重影响其可持续发展。以我国P2P网贷平台的发展现状和运作模式为出发点,对其在征信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从技术层面和法律层面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运作模式;征信
狭义P2P(peer to peer)是指个人对个人的小额借款。目前国内P2P借贷行业的发展又衍生出了更多新的内容,企业作为融资方的P2B(person to business)也包含在P2P的概念内。中国P2P已经从狭义P2P发展到P2B等多种形式,而P2P网贷行业缺乏监管和行业规范,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出各种风险和问题。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征信业管理条例》、《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等监管措施,但监管层对于P2P的监管仍然过于宽松。
一、P2P借贷行业发展现状与运作模式
我国P2P网贷平台在过去5年里呈现出高速增长态势。据网贷之家统计,截至2014年底我国网贷平台数量达到1575家,累计成交额2528亿元,贷款余额1036亿元,2014年平均综合利率为17.86%,平均贷款期限为6.12月。[1]我国P2P网贷平台发展状况,见表1。在P2P网贷平台成交量和贷款余额快速增长的同时,平台风险也随之上升。根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仅2015年第一季度出现跑路、停业和提现困难的企业达到233家,其中鑫广顺注册资金高达8亿元人民币,也在2015年3月跑路。据零壹研究院数据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8月底,正常运营的平台数量达到2283家。其中,新上线平台数量为228家,新增问题平台81家,累计问题平台达到976家。另外,问题平台涉及的投资人数约为12.2万人,涉及贷款余额为74.87亿元。
目前P2P的产业链已基本成熟,从上游到下游依次是监管层、平台方、融资合作方和流量合作方以及基础设施类公司。其中平台方主要是P2P贷款平台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融资合作方包括小贷公司和信托机构等,流量合作方以各类资讯门户流量入口和行业导航网站为主,基础设施类公司包括P2P平台系统开发公司和第三方征信平台,监管层主要是国家监管机构如银监会。
表1 P2P平台近5年发展状况
P2P企业的前提是其资金的获取来自线上,根据P2P的价值环节来看,笔者将P2P平台公司分为纯线上模式、线下模式和线上线下结合的O2O( Online to Offline)模式。目前主流的P2P发展模式是线上线下结合的O2O模式,主要原因是O2O模式通过线上进入资金,线下引入优质贷款,这样大大降低了信贷风险提高了运作效率。而纯线上获取资金和贷款模式的P2P平台由于缺乏对借贷人员的征信数据从而信贷风险较高,发展缓慢。具体模式和性质,见表2。
表2 我国P2P借贷的运作模式
第一,平台垂直化。目前我国的P2P平台群体愈发庞大,实力雄厚的巨头强势来袭,品牌优势导致的马太效应将逼迫众多小型平台转型。此外,垂直类产品将成为主要趋势,如车贷、房贷、消费贷等。
第二,金融超市化。P2P网络借贷具有较高的风险性,未来发展趋势应在现有P2P平台的基础上衍生出丰富多样的投资理财产品,这样更能体现多样化和差异化发展。[2]目前一些P2P网贷平台正在转型为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将来可以更好地为投资者提供资产相关的一系列服务。
第三,征信体系化。随着征信体系的开放和完善,P2P平台的风控模式也将更加丰富。在大数据和云计算支持下的征信体系也有望得到发展,去担保化也将在大数据征信普及下随之发生。但我国目前征信体系尚不成熟且完善周期较长,短期趋势则是普遍担保化。
二、中国P2P平台征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征信一词在我国最早出自儒家名著《左传》,在《左传·昭公八年》一文中记载有“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其中,“信而有征”可翻译为征求、验证信用。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给出的定义是:征信(credit reporting)是指专业化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网站发布的内容,从抽象的意义上概括出征信具有四大作用:一是可以减轻对申请借款者的掠夺,二是减轻逆向选择,三是产生违约披露的纪律约束,四是避免过度借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12月发布的《中国征信业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底,中国各类征信机构150多家,行业收入约20多亿元。其中,具有政府背景的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有20家左右。社会征信机构50家左右,业务范围扩展到信用登记、信用调查等,而纳入人民银行统计的信用评级机构达70多家。
征信行业按信用评估业务类型划分为三类,分别是债券类评级、企业信用评估类和个人征信类。其中,债券类评级行业相对成熟,运行模式及市场格局较为稳定。企业信用评估类传统模式将被颠覆,新兴模式正处于探索中。2014年8月首批第三方征信机构获企业征信牌照,目前34家第三方企业获企业征信牌照。与P2P网贷关系密切的是个人征信类,2015年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8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其中包括腾讯征信有限公司、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等,这8家公司将成为我国首批个人征信商业机构。
我国征信市场的历史发展不长,与发达国家成熟市场相比,市场基础较为薄弱。中国企业的信用制度建设目前还处在探索阶段,大部分企业内部普遍缺乏信用管理制度。而P2P网贷是一个缺乏监管和行业规范及自律的行业。近年来,各种P2P平台的停业、跑路、提现困难等事件不绝于耳。具体来说,在开展P2P业务时面临着以下几点征信困境。
第一,网贷平台不能与央行征信系统对接。我国P2P网贷平台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对征信有着巨大的需求,但目前网贷平台缺乏第三方征信机构的数据和信用信息服务,也无法实行与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接。据网贷之家统计,截至2014年底,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共收录370家P2P网贷机构的信息数据,而接入系统的P2P网贷机构数量仅占当时机构总量的24.67%。这对于征信需求庞大的P2P机构来说是远远不够的。
第二,网贷平台征信数据建设水平有待完善。虽然我国P2P网贷公司大多会建立自己的客户信用信息数据库,但普遍缺乏科学高效的管理技术,同时相关的监管机构对这些网贷公司疏于监督,最终导致网贷平台征信数据建设水平低下,以及缺乏统一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造成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一是网贷机构质量参差不齐,生命周期和安全性存在较大风险;二是网贷机构收录的信息数据种类繁杂,缺乏统一的数据采集标准。
第三,我国网贷平台信用信息共享性差。目前央行对P2P行业信息整合速度比消费信贷相对更快。2014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启用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P2P网贷平台可以申请加入,NFCS会收集整理P2P平台借贷两端客户的基本信息和贷款信息等数据,并为会员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但是网贷机构对于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积极性不高,它们既想要借助央行的征信数据促进风险防控,又担心若将客户资料和信贷信息与人民银行等公共平台共享,可能会失去原有积累的优势并流失部分优质客户资源[3~4]。截至2015年6月,加入NFCS的机构达到644家,贷款总额超过574亿元,累计查询请求有217万笔。[5]目前仍有许多P2P网贷公司的信用信息对外隔离,形成信息孤岛,实现全行业信息共享还需较长时间。
三、关于P2P征信的政策建议
传统征信数据主要来源于借贷领域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而基于互联网的信用数据来源和种类更广泛,时效性也更强。数据涵盖了被征信人群的衣食住行等多个方面。比如芝麻信用管理公司与支付宝合作,其推出的芝麻信用是从用户的身份特征、行为偏好、信用历史、履约能力和人际关系五个维度来评估。大数据征信的信息来源于互联网产生的大量碎片化数据,其特点是时效性高、非结构性强并且留有痕迹,相对于传统线下的征信更加全面和准确,而且效率更高成本更低。云计算则是利用安全的中央网络和存储能力来增加效率,同时允许他们使用专有的硬件来运行关键业务应用程序,为用户提供高效和安全的保障。
此外,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互联网金融大数据征信机制。美国最大的P2P公司Lending Club是全球最大的撮合借款人和投资人的线上金融平台。通过使用Facebook社交网络和在线社区,利用社交网站的高传播性及朋友之间的互相信任,聚合出借人和借款人,根据不同借款人的信用等级,采用不同的固定利率。通过对借款人的FICO信用分数和还款能力以及收入水平等方面的审核,得到借款人的初始信用评分等级,再综合借款金额和年限,将借款人的贷款等级归入到35个最终子级中,并根据最终子级来确定借款利率。Lending Club自成立以来,年贷款金额增长率都在100%以上,贷款数量增长率也大于100%。[6]目前Lending Club可以达到完全在线方式的贯通模式,即客源获取-信贷审批-发放贷款-届时催收,在P2P网贷行业,无抵押信用贷款应当是中国未来真正的发展方向。
从美国信用相关立法体系构成来看,基本可以分为银行相关信用法律和非银行相关信用法律两类。中国目前尚未建立任何信用行业管理的专门法律。我国应借鉴征信国家的立法经验,在信用立法的总体设计中应体现以下基本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包括信息披露、平等信用机会、公平竞争等);开放征信数据原则;规范信用管理机构,保证信息真实性和报告公正性原则。
从实践角度考虑,我国的信用相关法律的建立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首先,建立必要的基础性法律,如《信息自由法》和《个人隐私权法》等,并对现行法律中的一些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以保证法律的相容性,为信用管理专业法律的建立提供基础。其次,填补征信法律缺失,完善配套制度,2013年1月21日央行出台的《征信业管理条例》是框架性法律,应完善具体的管理办法。再次,优化关于征信环境的法律,建立类似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等法律,优化征信市场环境。
这是社会信用体系正常发挥作用的保障。应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道德等多种手段,使失信者付出与其失信行为相应的经济和名誉代价。具体应用在P2P行业可以由P2P行业协会牵头建立违约借款人的黑名单制度和披露机制,依法在各P2P公司之间共享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增加失信者的违约成本,形成市场性的惩戒机制。
四、结语
P2P行业虽在个人征信和信用风险的控制上做了积极尝试和努力,但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了诸多问题。因此,在降低P2P行业的经营成本的同时也必须大力推动我国征信业的发展,这样才能有效地控制信用风险,推动P2P公司逐步回归金融信用信息服务中介的本质。P2P网贷平台在加强征信体系建设的同时,更应注重核心成功因素,比如优质的金融资产、优良的风控体系和轻资产线上平台模式等。为 P2P网贷公司建立一个覆盖全行业的征信模式是十分必要的。而征信体系建设是一个复杂的工程,应该循序渐进稳步推行。
参考文献:
[1]袁新峰.关于当前互联网金融征信发展的思考[J].征信,2014(1).
[2]宋亮.市场经济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D].南开大学,2008.
[3]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中国P2P网贷行业发展与评价报告[EB/OL].http://www.docin.com/p-933530567.html.
[4]牛润盛.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征信模式选择[J].金融监管,2014(8).
[5]王希军,李士涛.基于征信视角的P2P行业风险防范研究[J].征信,2014(8).
[6]谢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国际金融研究,2014(8).
责任编辑 胡号寰E-mail:huhaohuan2@126.com
Research on Credit Information of P2P Network Lending Platform in China
Cao Wenyu
(SchoolofEconomics,AnhuiUniversity,Hefei230601)
Abstract:P2P network lending refers to micro-finance lending demand side and the supply side of funds on the Internet.It is a new Internet business model.Since the birth of the loan in 2007,the loan of P2P network platform in the past five years has experienced rapid development stage .But due to lack of credit model has been raised more risk events,and seriously affect thei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In this paper,based on the P2P net loan platform development status and mode of operation as a starting point,in terms of its credit analysis of the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reasonable suggestions from the technical and legal aspects.
Key words:P2P network lending;operation mode;credit
作者简介:第一张杨(1970-),男,湖北荆州人,副研究馆员,硕士,主要从事文物保护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文物局文化遗产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20120222)
收稿日期:2015-04-21
文献标识码:分类号:F832.4A
文章编号:1673-1395 (2015)10-003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