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融资中的信用风险与管理探析

2016-07-06 04:33左悦孟嘉慧郑石露孙天一
中国市场 2016年24期
关键词:征信资产证券化监管

左悦+孟嘉慧+郑石露+孙天一

[摘 要]近年我国P2P行业发展迅猛。但在征信方面,目前平台仍缺乏系统性的信息化手段;在监管方面,行业准入门槛较低,监管存在较多空白。总体而言,我国P2P借贷领域“跑路”现象严重。文章从征信和监管两方面分析原因。通过总结美国成熟经验,总结我国P2P资产证券化不足,并分析对策。

[关键词]P2P;资产证券化;监管;征信

[DOI]10.13939/j.cnki.zgsc.2016.24.083

1 研究背景

在不断蓬勃发展的P2P领域,资产证券化,可以说是普惠金融的最佳载体之一。它指借助网络技术和信用评估技术,协助投资者和借款者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收入的资产以证券形式出售,以获取融资的一种活动。最大意义在于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新颖、更便捷的融资平台。在信息时代,P2P资产证券化的融资作用可以说日益显著。

1.1 我国P2P资产证券化的规模现状

第一,总体规模不大,发展前景明朗。其中,深圳联金所和广州PP Money是较典型的“试水者”。而商业银行也积极寻求P2P平台资产证券化,其中以招商银行为代表。

第二,个体融资规模不大,多为战略投资。我国P2P资产证券化仍处于萌芽阶段,平台个体融资规模较为保守。如PP Money“安稳盈”系列小贷资产收益权项目在风控方面做到“本金保”“本息保”“风控保”“数据保”,回报率较稳;在商业银行中,招商银行“e+稳健融资项目”投融资平台截至2013年已完成8期项目投标,融资对象主要是个人和小企业。

1.2 我国P2P资产证券化的管治现状

第一,P2P资产证券化问题“跑路”不断。近年来,尽管国内的P2P网贷平台发展极速膨胀,可随之而来的却是造假、坏账、逾期、提现困难、停业、跑路等问题,跑路似乎已成为行业常态。截至2015年12月,出现问题的P2P平台为1320家。

第二,四大部门联合监管。国内对于金融行业监管主要来自银监会、央行、工商部门和工信部。目前银监会新增设立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将P2P网贷划归至该部门监管,但相应细则仍待出台;央行方面还未进行直接监管;工商部门则一般以两种身份注册,分别是网络技术类的电子商务公司和投资咨询公司。后者只需按常规准入门槛,但若超过登记范围则取缔;工信部监管P2P平台固定域名和设立专业的运作,准入要求宽松。

可见,我国P2P资产证券化上升空间较大。反观美国,发展条件较为成熟。因此本文基于美国经验,从征信和监管切入,对我国P2P的“跑路”现象及其对资产证券化影响进行分析和建议。

2 我国P2P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2.1 征信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我国P2P平台发展正处萌芽期,由于P2P平台本身征信体系不健全,使得资产证券化产品在征信方面面临问题。

在法律方面,由于我国目前的网贷资产证券化仍受一定法律限制,因此目前我国众多P2P平台资产证券化,本质上仍是债权信贷化流转,并非如传统意义那样存在信托。定义不明确、受法律限制,缺乏政府重视和支持,因此我国P2P资产证券化规模仍得不到突破,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也得不到有效统一。

在审核成本方面,一般P2P平台年经营成本约6%,主要用来审核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包括配合借款人调取个人央行征信报告材料,再由风险控制部门根据搜集的借款人生活状况做个人信息审核,最终确定是否允许P2P借款和相应借款额度。可见,P2P网贷平台在信息审核方面资金成本以及信息搜寻成本都较高,往往制约交易效率。

征信系统不完善可能直接制约P2P网贷信用评估、贷款评估以及风险管理效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容易导致个人信用审核时有偏差,甚至发生恶性骗贷事件,往往增加交易成本。高成本交易和低管理水平往往导致平台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上难以扩展其规模。

2.2 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监管政策方面,目前国内对于P2P市场准入已有指引。央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主要问题在于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大多P2P平台不仅没公开过任何形式的资产质量报告,即使坏账率也都是自己进行申报,缺乏公信力。投资人无法了解借款人信息和资金流向,甚至不清楚向谁追究债权违约责任,权益无法保障。从而造成平台信息可信度低,又由于其审核经验有限,风险控制不足,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成为许多P2P平台跑路倒闭的罪魁祸首,这也是P2P资产证券化风控管理较弱的重要原因。

3 对比美国P2P资产证券化的经验分析

3.1 征信体系发展健全,金融角色充分

美国征信体系相对完善,有多个维度,具有法律强制性。虽然我国已推出央行征信,但业务不够成熟,管制相对松散。这样,P2P平台不得不亲自调查借款人信用材料,易损耗大量成本,降低经营业绩,恶者出现“跑路”。足见完善征信系统的重要性。

以下是美国征信体系主要特点。

第一,持续的信息公开机制(尤其针对发行说明书及附属材料关键信息);第二,加强对借款人身份的真实性审核;第三,建立相对完善的内部风险评估体系(最低标准年满18岁,640分以上标准信用评分)。

我国缺乏完善统一的征信体系;单个P2P借贷平台不得不亲自承担征信职责,通过大量调查收集、整理和评估借款人信用材料,耗时耗力,构成P2P借贷平台的主要运营成本,其比例一般仅次于销售成本。

3.2 监管制度较为成熟,准入门槛明确

美国P2P监管制度完善。实行多部门分头监管、州与联邦共同监管的架构。尤其2010年《多德-弗兰克法案》颁布后,美国P2P金融监管从多头联合监管逐渐走向统一。美国P2P准入门槛高。如LendingClub要求400万美元的保证金,需相当长的监管流程,律师费和审计成本较高,文件繁杂,一般企业难以进入。使得美国P2P市场相对井然有序,对资产证券化发展相当有利。

目前美国有四大部门监管。SEC:美国证券行业监管的最高机构,具准立法权、准司法权、独立执法权。FTC:监督P2P公司一切欺骗性行为;对P2P金融消费者投诉案例有执法责任。CFPB:收集整理P2P金融消费者投诉的数据库;并制定相应保护法规。FDIC:对P2P公司关联银行承保,对其流经银行的款项检查和监督;要求P2P公司关联银行遵守金融消费者隐私条例。

我国监管体制尚在完善中,监管部门单一。2014年,我国下设普惠金融部监管P2P平台,有“四条底线”作为最低门槛。2015年年底有了新突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P2P平台不许涉足的12项行为,加大了审核监管。但具体实施仍需观察。

4 对 策

4.1 征信方面的相关对策

第一,健全信用等级评定。我国P2P平台信用评定不成体系,不同P2P平台对同一借款人评级不同,导致信用信息混乱。可以完善并进一步统一信用评定方法;并通过法律强制性将我国主要P2P平台纳入同一信用评定体系,为行业规范树立榜样,以减少不符合条件的借贷人非法集资。

第二,适量增加风控角色。我国P2P平台涉及风控角色较少,导致其风控管理较为不完善,可能导致我国P2P资产证券化在资金流动方向上的风险。可将各环节数据和客户进行细分,包括客户获取、数据分析,使各环节都有相关专业人员或公司,从而完善P2P资产证券化的数据征信,保证资金池完全。

第三,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一方面可通过将P2P平台透明化运作,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护资金安全,并使信息相对对称,减少投资者“羊群效应”;另一方面P2P公司可通过建立相关财务模型,如多元Z值判定模型来预测借款者的财务危机,从而减小风险发生可能性。

4.2 监管方面的相关对策

第一,规范相应行业法规和准入制度。首先就性质而言,作为中介而非金融机构是否有资格进行资产证券化;其次若坏账大于本金保障,风险如何承担;再次对于P2P资产证券化引入规范的信用评级制度;最后对于那些可能不切实际的高利率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建议根据国内P2P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现实情况,并结合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进行立法。

第二,依照国情调整监管结构。现在P2P被明文规定纳入银监会管理,其由银监会新设立的普惠金融部监管。但鉴于P2P资产证券化的快速发展以及该行业涉及面的广泛性和关系复杂性,可构建以银监会为主导、其他政府部门合作监管的模式,专门机构负责登记、审查,对于任何不符不实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应规定披露的信息。国内P2P平台资产证券化后,对于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十分不够。而对于平台本身,还应明确借款人个人详细信息、经营项目背景及借款用途。借款人的还款来源、能力以及对外担保情况等。如果是抵押贷款,还要详细描述抵押物和抵押物评估价值。

应健全披露的制度。具体包括:投、融资双方实名登记,明确项目资金流向、实时更新追踪项目的运作;让每个投资者明确项目的风险和运作模式;定期发布报告、公司财务风险和资本运营情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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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左悦(1995—),女,汉族,上海人,上海金融学院在读本科。研究方向:金融学(国际金融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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