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法律形式及其变迁问题研究

2016-01-20 18:50胡兴东
北方法学 2016年1期
关键词:尚书法律

胡兴东

摘要:宋朝的法律形式构成较为复杂,在中国古代法律形式变迁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宋朝法律形式可以分为律、疏议、刑统、敕、令、格、式、申明、断例、指挥和看详等。根据法律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刑事类、非刑事类和混和类三种,其中刑事类法律形式有律、疏议、刑统、敕和断例;非刑事类法律形式有令、格和式;混和型有申明、指挥和看详。申明中有两类属于刑事类,即申明刑统和随敕申明。根据在国家法律适用中的效力等级和作用,宋朝法律形式可以分为:基本法律渊源、一般法律渊源和补充法律渊源,其中基本法律渊源有律、疏议和刑统;一般法律渊源有敕、令、格和式;补充法律渊源是申明、断例、指挥和看详。宋朝法律形式的基本特点是繁多而有分工。宋朝法律形式的繁杂导致中后期“事类”立法的兴起,最终促使中国古代法律形式转向简化。

关键词:法律形式宋朝法律渊源事类立法

中图分类号:DF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6)01-0107-15

宋朝的法律形式在中国古代法律形式的变迁历史中十分重要,其既是隋唐时期法律形式的继承和发展者,同时也是元明清时期法律形式的源头。宋朝在法律形式上把秦汉以来的律令和南北朝时期的律令格式发展到了极致,创立了以律、敕、令、格、式为中心的法律形式体系,使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得以全面实践。然而,宋朝也是对秦汉以来中国古代法律形式发展走向多样性的转变时代,宋朝后期开始以简约为趋向,体现在“事类”立法的出现和加强,结果是导致元朝将法律形式简化成断例与条例,明清两朝将法律形式简化成律与例。对宋朝法律形式问题,学术界主要是对其中某类法律形式进行研究,如敕、格、式、断例、例。 ①近年有学者全面考察过宋朝法律形式,提出了不少真知灼见。吕志兴全面考察了宋朝法律形式体系,是宋朝法律形式研究中的重要成果。参见吕志兴:《宋代法律体系与中华法系》,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笔者再次对此做出考察,以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宋朝法律形式的种类与类型

宋朝法律形式以法律适用中具有渊源作用为标准,可以分为以下11种:律、疏议、刑统、敕、令、格、式、申明、断例、指挥和看详等,其中重要的有敕、令、格、式、申明和断例6种。宋朝的例并没有构成完整的法律形式类型,以例为名的法律多是不同法律类型的名称,仅有“断例”构成了独立的法律种类。有些独立称为“某某例”的法律可以归为申明、指挥类,不把例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看详在宋朝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是有争议的,因为它是立法说明与依据材料,但在法律适用中作为一种法律渊源被使用。

宋朝11种法律形式根据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刑事类、非刑事类和混和型三种,其中刑事类法律形式有律、疏议、刑统、敕和断例;非刑事类法律形式有令、格和式;混和型有申明、指挥和看详。申明中两种属于刑事类,即申明刑统和随敕申明。根据法律形式在整个国家法律适用中的效力等级和作用,可以分为基本法律渊源、一般法律渊源和补充法律渊源。基本法律渊源有律、疏议和刑统;一般法律渊源有敕、令、格和式;补充法律渊源有申明、断例、指挥和看详。

律、疏议和刑统是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渊源。宋朝时“律”和“疏议”是特指概念,具体指唐朝开元二十五年制定的《律典》和《律疏》。学术界很多时候把宋朝的“律”与“疏议”认为是《宋刑统》中的“律”与“疏议”是有问题的,没有注意到五代以来对“律”与“疏议”使用上的特定性、专门性。 中国古代五代十国辽宋金西夏和元朝法律渊源的基本特点是把唐朝的律令格式作为基础建构自己的法律体系,而很少制定独立的、完整的律令格式法典。不同政权在法制建设上都把唐朝开元年间的律、令、格、式四典和《唐六典》作为基础,这个基础有直接把唐朝开元年间制定的律典、令典、格典、式典和《唐六典》作为法律渊源适用,或作为立法损益的基础对象使用两种。从现有史料看,仅有后梁在开平四年制定过《大梁新定格式律令》,具体是“新删定令三十卷,式二十卷、格一十卷、律并目录一十三卷、律疏三十卷,共一百三卷。请目为《大梁新定格式律令》”。《五代会要》卷九,“定格令”,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46页。 但这次修订很快就被后唐废除,后唐天成元年九月十八日御史大夫李琪提出“今莫若废伪梁之新格,行本朝之旧章,遵而行之,违者抵罪”。前引④,第147页。 此后四朝和宋朝就不再制定系统的律令格式法典,在刑律方向则是继承发展唐中后期形成的“刑统”类立法,通过修订“刑统”来实现刑律的与时俱进。宋朝在中后期开始制定令格式新法典,但一直没有重新制定新律典。金朝在泰和年间制定了较为完整的律典、疏议和令典,律、疏称为《律令》。“泰和元年十二月,所修律成,凡十有二篇……实《唐律》也,但加赎铜皆倍之,增徒至四年、五年为七,削不宜于时者四十七条,增时用之制百四十九条,因而略有所损益者二百八十有二条,余百二十六条皆从其旧。又加以分其一为二、分其一为四者六条,凡五百六十三条,为三十卷,附注以明其事,疏义以释其疑,名曰《泰和律义》。……曰《律令》二十卷。又定《制敕》九十五条,《榷货》八十五条,《蕃部》三十九条,曰《新定敕条》三卷,《六部格式》三十卷”。《金史》卷45,“刑法志”,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024—1025页。 从记载看,这次主要是完成律典、疏议和令典修订,其他格式没有进行整体修订,而且整个律与令修订都以唐律令为基础,以致元人指出《泰和律义》“实《唐律》也”。西夏在唐律基础上制定了《天盛新改律令》,从内容上看基本上是律典。但是,整个五代十国、辽宋金西夏及元朝在法律形式上基本上以唐朝的唐律令格式四典为基础发展起来,在法律适用上唐朝的律令格式一直都作为直接的法律渊源被适用。

律令格式并用的事实在南宋后期同样如此。南宋绍宗绍定元年(1228年)平江府发生了一件学田案,司法官在做出判决时引用的法律有律、敕、令、格四种,具体如下:

律:诸盗耕种公私田者,一亩以下笞三十,五亩加一等;过杖一百,拾十亩加壹等,罪止徒一年半。荒田减一等。强者,各加一等,苗子归官、主(下条苗子准此)。

律:诸妄认公私田若盗贸卖者,一亩以下笞五十,五亩加一等;过杖一百,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敕:诸盗耕种及贸易官田(泥田、沙田、逃田,退复田同。官荒田虽不籍系亦是),各论如律。冒占官宅者,计所赁,坐赃论,罪止杖壹百(盗耕种官荒田、沙田罪止准此)。并许人告。

令:诸盗耕种及贸易官田(泥田、沙田、逃田,退复田同),若冒占官宅,欺隐税租赁直者,并追理,积年虽多,至拾年止,贫乏不能全纳者,每年理二分,自首者免。虽应召人佃赁,仍给首者。

格:诸色人,告获盗耕种及贸易官田者(泥田、沙田、逃田,退复田同),准价给五分。

令:诸应备赏而无应受之人者,理没官。《宋代石刻文献全编》(第2册),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3年版,第339页。比较案中所引律文,与现存《唐律疏议》中的律文是一致的。

以上可以说明宋朝司法中对不同法律适用的情况,同时也反映出宋朝不同法律种类在司法中的作用与关系。

(一)律、律疏、刑统

宋朝法律渊源中第一级是律、律疏和刑统,其中律和律疏是唐朝开元二十五年(737年)的律典和疏议两部法律。唐中后期、五代宋时是把律典与疏议作为两个独立的法典来对待,其中律典有12卷,疏议有30卷。郑显文通过考察唐朝出土的法律文献后指出唐时律典与疏议是两个并列的法律文本。“从唐高宗永徽四年颁布《永徽律疏》之后,唐代一直存在律与律疏两种法典形式。这两种法典形式不仅卷数不同、书写形式不同,内容上也不同,律典中只有律文和注文,没有疏议的内容”。参见郑显文:《出土文献与唐代法律史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9页。 这也可以从《五代会要》和宋朝相关法律资料中得到证明。后周显德四年(957年)五月二十四日中书门下省上奏指出,“朝廷之所行用者,律一十二卷,律疏三十卷,式二十卷,令三十卷,《开成格》一十卷,《大中统类》一十二卷,后唐以来至汉末编敕三十二卷,及皇朝制敕等”。前引④,第149页。 其中律、律疏、令和式从文中可知就是唐朝的唐律、律疏、令和式。整个宋朝唐律与疏议都是基本法律渊源,在很多法律判决中,特别是重要的案件中都会引用律及疏议的条文。

《宋刑统》本质上是对唐开元年间后的格敕及后来编撰的刑统整理与总结的产物。《宋刑统》是在“律疏”基础上发展形成的新法律,是疏议的再生物。对此,宋人明确指出“《刑统》参用后敕,虽尽引疏义,颇有增损。”表明了《宋刑统》与《唐律疏议》的关系与区别。虽然《宋刑统》在“律疏”基础上修订而成,但很多内容与《唐律》和“疏议”是不同的,因为《宋刑统》中的“律”与“疏议”是对开元二十五年后的敕内容吸收和整理后的产物。对此,《宋会要辑稿·刑法一·定格令》中有具体记载,《宋刑统》是对 “凡削出令式、宣敕一百九条,增入制敕十五条,又录律内‘余条准此者凡四十四条,附于《名例》之次,并《目录》成三十卷”。《宋会要辑稿》,“刑法·格令一之一”,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8211页。 这里说明了《宋刑统》的来源与构成。宋朝在律的“原旨”渊源上一直以唐律和疏议为宗,特别是以律为宗。为此,多次提出对“律”文中的字不能用宋朝的避讳体例改写,因为“律”已经和“经文”等同。

对宋朝律、律疏和《宋刑统》的关系明确说明的有很多史料,其中天圣七年四月孙奭的奏文最为典型。

天圣七年(1029年)四月,孙奭言:“准诏校定律文及疏,缘律、疏与《刑统》不同,盖本疏依律生文,《刑统》参用后敕,虽尽引疏义,颇有增损。今既校为定本,须依元疏为正。其《刑统》内衍文者减省,阙文者添益,要以遵用旧书,与《刑统》兼行。又旧本多用俗字,寖为讹谬,亦已详改。至于前代国讳,并复旧字。圣朝庙讳,则空缺如式。又虑字从正体,读者未详,乃作《律文音义》一卷。其文义不同,即加训解。乞下崇文院雕印,与律文并行之。”《宋会要辑稿》,“崇儒四·勘书之七”,第2818—2819页。

孙奭明确指出律、疏议和刑统三者的关系十分紧密,但存在“本”与“支”的关系,具体而言,疏议是在律的基础上派生出来,刑统是在疏议的基础上派生出来。《宋刑统》与唐朝的律与疏议关系较远,内容上变化较大,因为《刑统》受到后来不断颁行的敕影响。因此可以认为刑统是一个与时俱进的时代性疏议版,所以孙奭提出当存在差异时,要以原旨律疏为准。

南宋初年刑部官员周三畏在总结北宋法律形式时曾指出宋朝的法律形式中除了敕令格式外,还有律法与刑统。

绍兴六年(1136年)八月十八日,刑部员外郎周三畏言:“国家昨以承平日久,因事增创,遂有一司、一路、一州、一县、海行敕令格式,与律法、《刑统》兼行,已是详尽。又或法所不载,则律有举明议罪之文,而敕有比附定刑之制,可谓纤悉备具。乞自今除朝廷因事修立一时指挥外,自余一切,悉遵见行成宪。从之。”《宋会要辑稿》,“刑法一·定格令二之三十七”,第8250页。

上面材料可以视为对北宋法律渊源的总结。周三畏指出北宋法律体系中有地方性和全国性法律——敕令格式和“律法”与《刑统》两大体系。这里的“律法”就是唐朝的“律”和“疏议”。

淳熙七年(1180年)五月十一日,大理少卿梁总言:“得旨将《刑统》内有本朝圣祖名、庙讳各随文义拟易他字,缮写为三册,乞下国子监刊印。”从之。先是,总言:“校勘律文、《刑统》,窃见前代国讳皆易以他字。详律文系古法书,比拟经传,不当改易外,其《刑统》前后详定不一。既非古书,兼建隆四年详定庙讳、御名,既曾易以他字,止缘后来有司失于申明,循习开雕,尚仍旧本。”得旨编类,至是上之。《宋会要辑稿》,“仪制一三·庙讳之十八”,第2578页。

这里梁总提出“律文”已经是“经传”性质,所以在用字上不必须采用避讳,而《刑统》上则应根据当朝进行修订,避讳本朝用字。

从上面材料可以看出,不管是北宋还是南宋,唐律、疏议和《刑统》一直都作为国家法律的基本法律渊源,构成了国家的基本法律形式。有学者认为南宋的律是指《刑统》应存在误解,“南宋法律体系主要是由律、敕、令、格、式、例组成,律沿用了北宋制定的《宋刑统》。”参见郭东旭、戴建国:《南宋法制史》,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页。 因为上面后两个材料都把刑统与律并列,说明在南宋对两者是有明确区别的。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宋人认为“以敕破律”是当时法律适用的弊病,这在本质上是一种复古主义,因为反对优先适用敕就是要优先适用《唐律》。

(二)敕、令、格、式

宋朝的一般法律渊源是敕、令、格、式,它们是国家法律形式的主体部分。宋朝敕、令、格、式在形式上分为两个时期。前期是神宗元丰年间以前,这个时期敕是广义的法律形式,不仅仅有刑事法律还包括后面被纳入令、格、式中的法律内容。神宗元丰年间后,敕被严格界定在刑事法律领域,令、格、式被界定在非刑事法律领域。这让宋朝法律形式结构有了明确的分工与相互支持的体系。宋朝初期令、格、式直接适用唐朝开元年间制定的令格式三典,其中令与式在宋太宗淳化年间进行了简单修订,基本内容是唐朝旧典,仅对年号、用字、避讳等进行了时代化的处理,史称《淳化令》与《淳化式》。令典始于《天圣令》,式、格典始于《元丰格典》和《元丰式典》。神宗元丰年间后敕令格式构成了宋朝四大基本法律形式,立法有了合理结构体系。宋朝敕令格式构成上有三部分:综合性法典、事类性和机构性法律,即综合性法典,如《绍兴敕》《绍兴令》《绍兴格》和《绍兴式》;事类性独立法律,《农田敕》《五服年月敕》《宗室葬敕》《大礼敕》《南效式》;机构职能类法律,如《中书省敕》、《大宗正司令》、《礼部格》和《吏部式》等。

(三)申明、指挥、断例和看详

申明、指挥、断例和看详为补充法律渊源。申明、指挥是宋朝重要的法律形式,但其效力及稳定性较低。断例与看详在法律效力上作用更为有限,是效力最低的法律形式。

申明在宋朝是一个特殊的用语,泛指中央机构对下级机构做出的法律指令、法律解释和法律解答等各种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总称。申明到北宋神宗朝开始出现新变化,国家在修订敕令格式时会把效力较低、稳定性较差的内容独立修撰,称为申明。此外,还把对《刑统》做出的解释——“指挥”称为申明刑统,进行独立编撰。立法史上划时代的事件是南宋绍兴年间编撰敕令格式时把申明编成两类,即申明刑统和随敕申明。此后,开始把申明作为独立的法律形式进行编撰。这样,申明在南宋同敕、令、格、式一起成为5种重要法律形式,其重要性可以从每次修订“事类”时都把敕令格式申明共修看出。如淳熙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右丞相赵雄等上《淳熙条法事类》是由“将见行敕、令、格、式、申明,体倣《吏部七司条法总类》,随事分门修纂,别为一书。若数事共条,即随门厘入”。《宋会要辑稿》,“刑法一·定格令二之五十三”,第8265页。 申明不仅有刑事类内容,还有非刑事类内容。如《吏部条法》中有16种篇名有申明,具体是《尚书左选申明》《尚书右选申明》《侍郎左选申明》《侍郎右选申明》《尚书考功申明》《尚书司勋申明》《尚书左右选申明》《尚书侍郎左右选通用申明》《尚书侍郎左选通用申明》《尚书侍郎右选通用申明》《尚书侍郎左右选司勋通用申明》《尚书侍郎左选司勋通用申明》《尚书左选考功通用申明》《尚书右选侍郎左右选通用申明》《侍郎左右选通用申明》《侍郎左选尚书考功通用申明》。根据现存《吏部条法》中“令”文引用的具体篇名所得。南宋时吏部下分为左、右侍郎,左、右选,司勋和考功六个部门组成了22种不同的法律篇名,具体是尚书左右选通用、尚书左右选侍郎右选通用、尚书左选侍郎左右选通用、尚书左选侍郎右选通用、尚书右选侍郎左右选通用、尚书侍郎左右选通用、尚书侍郎左右选考功通用、尚书侍郎右选通用、尚书侍郎右选考功通用、尚书侍郎右选司勋考功通用、尚书侍郎左选通用、尚书侍郎左选考功通用、尚书左选考功通用、尚书左选、尚书右选、尚书考功、尚书司勋、侍郎左选、侍郎右选、侍郎左右选通用、侍郎左选尚书考功通用、侍郎右选尚书考功通用。在立法时,按以上22篇名分别进行立法,每种篇名下再分成敕、令、格、式、申明五种。 根据笔者统计,宋朝申明现在可以见到的有以下47种,具体是:《吏部条法》中各法律篇名下的申明可以总称为《吏部七司申明》。

1刑事类:《绍兴申明刑统》《熙宁随敕申明》《元祐随敕申明》《绍兴随敕申明》《庆元随敕申明》。

2非刑事类:《禄秩申明》《中书省申明》《尚书省申明》《枢密院申明》《三省通用申明》《三省枢密院通用申明》《司勋申明》《改官申明》《吏部申明》《在京通用申明》《六曹寺监库务通用申明》《常平免役申明》《贡举申明》《御试贡举申明》《省试贡举申明》《府监发解申明》《御试省试府监发解通用敕申明》《内外通用贡举申明》《大宗正司申明》《小学申明》《宗子大小学申明》《国子监太学辟廱申明》《国监学申明》《马递铺申明》《贡院申明》,以及上述所举《史部条法》中的16种申明。

断例主要适用在司法领域,从内容上看主要是刑事法律。断例在南宋时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构成了刑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宋朝编撰过的断例集有:《庆历断例》《嘉祐刑房断例》《熙宁法寺断例》《元丰刑名断例》《元祐法寺断例》《绍圣断例》《元符刑名断例》《宣和刑名断例》《崇宁刑名疑难断例》《绍兴刑名断例》《乾道新编特旨断例》《强盗断例》《淳熙新编特旨断例》《大理寺例总要》《绳墨断例》,共15部,其中《大理寺例总要》和《绳墨断例》现在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前面的判例类。

指挥作为一种法律渊源其性质比较特殊,因为从形式上看,指挥是一种颁布法律的形式,就像“宣”与“敕”一样,更多体现出的是法律颁布程序与权威程序的程度。但在现实中,指挥作为一种法律形式确实存在,国家也会对指挥进行编撰,如《透漏私茶指挥》《隆兴弊事指挥》等。宋朝立法中“指挥”主要有“某某指挥”和“修书指挥”两大类。“某某指挥”是指对某类法律进行立法时,在篇名上称为“某某指挥”,如《隆兴弊事指挥》;“修书指挥”是指修撰特定法律时颁发的各类指挥。在“某某指挥”上有时又称为“一时指挥”。这可能是宋朝“指挥”、“申明”之间的区别,因为指挥在法律上普适性较小,稳定性较差。然而,指挥还存在可转变性,即可以通过特定程序成为稳定性更高的法律。

看详作为一种法律渊源始于宋神宗时期,在此之前主要是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时的补充。神宗中后期开始把立法的原始法律、立法说明和法律渊渊等编撰成书,称为“看详”。用现代眼光看,“看详”就是立法说明和依据。从现在史料看,“看详”有时又称为“厘正看详”。按记载有:《元丰敕令格式看详》《政和重修敕令格式看详》《绍兴新修敕令格式看详》《庆元敕令格式看详》《乾道重修逐省院敕令格式看详》《八曹条贯看详》《大观新编礼书看详》《祭服看详》《殿中省提举所六尚局供奉库看详》《马递铺看详》《绍兴禄秩看详》《算学敕令格式看详》《律学看详》《武学看详》《高丽敕令格式看详》《贡举医局龙图天章宝文阁等看详》和《都提举市易司看详》等。对看详在宋朝法律渊源中的作用,可以从元丰七年(1084年)七月壬戌御史黄降奏书中看出。

“朝廷修立敕令,多因旧文损益,其去取意义,则具载看详卷,藏之有司,以备照使。比者,官司议法,于敕令文意有疑者,或不检会看详卷,而私出己见,裁决可否。乞申饬官司,自今申明敕令及定夺疑议,并须检会看详卷,考其意义所归。所贵法定于一,无敢轻重,本台亦得以据文考察。”诏下刑部。刑部言:“元丰敕令格式看详卷共二百二十册,难以颁降。乞自今官司定夺疑议,及申明敕令须看详卷照用者,听就所掌处抄录。”从之。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四十七 神宗元丰七年(1084年)七月壬戌条

由于看详在宋朝立法中是立法说明与依据,所以在后来法律适用中存在争议和疑难时可以通过看详来查明立法的原意。这在客观上构成了一种法律渊源。

二、宋朝敕令格式的性质演变与立法数量

宋朝法律形式中敕令格式存在一个演变的过程。这种演变有相对于唐朝和宋朝神宗元丰年间前后两个时期的不同意义。关于宋朝令式与唐朝令式的不同,有宋人指出,在《直斋书录解题》中有“《唐令》三十卷、《式》二十卷。唐开元中宋璟、苏颋、卢从愿等所删定。考《艺文志》卷数同,更同光、天福校定,至本朝淳化中右赞善大夫潘宪、著作郎王泗校勘其篇目、条例,颇与今见行令式有不同者”。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卷七,“法令类”,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 这种情况同样适用于敕与格。当然,这里所指的宋朝令式是指宋仁宗朝,特别是神宗朝后的令式,而不是整个宋朝的令式,因为此前是直接适用唐令式。

(一)宋朝敕的立法数量

在宋朝法律形式演变史上,“敕”最初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它是指与律、疏和刑统不同的、由国家特定程序颁布的所有法律的总称,具体分为“宣”与“敕”两种,即由皇帝批准,由枢密院颁布的称为“宣”,由中书省颁布的称为“敕”。“熙宁十年(1077年)十二月壬午,详定一司敕所以《刑部敕》来上,其朝旨自中书颁降者皆曰‘敕,自枢密院者皆曰‘宣,凡九门,共六十三条。从之。”《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八十六,“熙宁十年十二月壬午”条,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6995页。 这个时期编敕是指对随时颁布的“宣、敕”进行整理编撰的立法活动,“敕”在内容上是多种多样的。宋真宗朝之前,编敕产生的法律包括刑事与非刑事两部分。这种情况在真宗咸平年间发生转变,因为《咸平敕》按律典十二篇结构分类,内容上收入的都是刑事法律。对那些明显不属于刑事法律的部分编成《仪制令》。宋仁宗天圣年间由于在编敕时同时编令,把非刑事内容编入“附令敕”中。这样在编敕时通过技术手段把刑事法律内容与非刑事法律内容分开,构成“敕”与“附令敕”两个部分。这种立法趋势得到了深化和继承,但没有固定下来。宋朝最终把敕严格界定在刑事领域始于宋神宗元丰年间。在宋神宗明确定义四种法律形式后在法律上确定了敕的性质。此后虽然出现过元祐初年间的反复,但很快得到纠正。政和年间后,不管是综合性敕典还是单行性敕,在内容上都被限定在刑事法律内容中。这是宋神宗朝后宋朝敕的基本特征。这可以从现存的《庆元条法事类》残卷、《吏部条法》中引用到的各类各篇中敕的内容都是刑事法律得到证明。

宋朝敕的立法成果,根据笔者考证有以下不同类型的篇名:

1综合性敕典。保守统计有18部,这不包括同一敕典两次修订的情况,如《淳化敕》和《淳祐敕》等。从现存材料看,宋朝至少编撰过21部敕典,明确记载制定情况的有18部,分别是:《建隆敕》《淳化敕》《太平兴国敕》《咸平敕》《大中祥符敕》《天圣敕》《庆历敕》《嘉祐敕》《熙宁敕》《元丰敕》《元祐敕》《元符敕》《政和敕》《绍兴敕》《乾道敕》《淳熙敕》《庆历敕》《淳祐敕》。21部是以上18部再加上《皇祐敕》《治平敕》和《崇宁敕》。后三部没有明确记载制定情况,仅有相应条文被引用。宋朝敕典体例结构经历了综合性到专门性演变过程,其中综合性敕典又可以分为典型综合性敕典,具体有《建隆敕》《淳化敕》《太平兴国敕》;有区分但不严格的综合性敕典共8部,分别是《咸平敕》《大中祥符敕》《天圣敕》《庆历敕》《嘉祐敕》《熙宁敕》和《皇祐敕》,此外还加上《元祐敕》;专业性刑事敕典共有10部,分别是《元丰敕》《元符敕》《政和敕》《绍兴敕》《乾道敕》《淳熙敕》《庆历敕》和《淳祐敕》。此外,可以加上《治平敕》和《崇宁敕》两部。宋朝敕典的篇名,在进入专业敕典后采用的就是律典十二篇的结构。

2类敕典。宋朝敕典中存在可以称为某部门和事类的敕典。此类敕典有:《三司敕》《一司一务敕》《诸路敕》《一州一县敕》《一司敕》《诸司敕》《在京敕》《在京通用敕》《吏部七司敕》《诸司市务敕》《常平免役敕》《附令敕》。以上12种敕下由具体篇名组成,构成一种次类敕典。

3事类敕。共有47种,具体篇名有:《农田敕》《减定诸色刺配刑名敕》《举明自首敕》《五服年月敕》《宗室葬敕》《赏赐敕》《大礼敕》《铨曹敕》《贡举敕》《通用贡举敕》《御试贡举敕》《省试贡举敕》《府监发解敕》《御试省试府监发解通用敕》《考选敕》《御制贡举敕》《学制敕》《太学敕》《大学敕》《小学敕》《诸路州县学敕》《武学敕》《律学敕》《算学敕》《书画学敕》《宫学敕》《宗子大小学敕》《六察敕》《官制敕》《走马敕》《禄敕》《差役敕》《保甲敕》《保甲养马敕》《高丽入贡敕》《殿前马步军司敕》《将官敕》《新定在京人从敕》《诸班直诸军转员敕》《亲从亲事官转员敕》《行军赏罚符契敕》《私役禁军敕》《马递铺敕》《茶法敕》《盐法敕》。

4机构类敕。共有51种,具体篇名有:《诸路转运司敕》《一路敕》《利州路一州一县敕》《八路差官敕》《明堂敕》《礼部考试进士敕》《国子监敕》《御书院敕》《中书省敕》《尚书省敕》《枢密院敕》《三省通用敕》《三省枢密院通用敕》《御史台敕》《入内内侍省敕》《殿中省敕》《殿中省通用敕》《阁门省敕》《刑部敕》《吏部敕》《吏部四选敕》《吏部左选敕》《参附尚书吏部敕》《尚书侍郎左右选通用敕》《尚书侍郎右选通用敕》《司封敕》《考功敕》《大宗正司敕》《军马司敕》《司农寺敕》《群牧司敕》《审官院敕》《审官西院敕》《审官东院敕》《提举所敕》《都提举市易司敕》《六曹敕》《六曹通用敕》《寺监通用敕》《库务通用敕》《六曹寺监通用敕》《六曹寺监库务通用敕》《六尚局敕》《供奉库敕》《户部敕》《户部度支敕》《金部敕》《仓部敕》《三班院编敕》《军器监敕》《在京禄敕》。

(二)宋朝令的立法数量

宋朝令最初适用的是开元二十五年的《唐令》。虽然在宋太宗淳化年间对《唐令》进行改造,即把用语、避讳改成宋朝的,但基本内容是《唐令》的照搬。宋朝令在法律性质上没有发生过根本性变化,主要内容是“设制立范”。宋朝意义上的令典及令的立法始于宋仁宗天圣年间制定《天圣令》时,当时对《唐令》进行了大规模的损益,把《唐令》与《天圣令》共同抄录,即把新定的、沿用的编成《天圣令》,没有编入的抄录下来作为附录放在《天圣令》中作为后备法律适用。宋朝令的编撰中“附令敕”是重要的过渡形式。“附令敕”立法始于天圣年间,此后被继承,在嘉祐、熙宁年间都编撰过。宋人对令的理解较为统一。如嘉祐七年(1062年)夏四月壬午日韩琦在上所修《嘉祐编敕》时指出“其元降敕但行约束而不立刑名者,又析为续附,合帙凡五卷”。《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九十六,“仁宗嘉祐七年四月壬午”条,第4745页。 元丰元年(1078年)十月蔡确在制定《元丰司农敕令式》时对“令式”定义是“所定约束小者为令,其名数、式样之类为式”。《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九十三,“神宗元丰元年十月甲寅”条,第5152页。 《元丰敕令格式》中的定义是“约束禁止者皆为令”。元祐二年(1087年)十二月苏颂的定义是“以约束为令,刑名为敕,酬赏为格”。宋神宗对敕令格式进行界定后,其定义成为国家立法标准,让以前大量编入敕的法律很多被划入“令格式”中,令得到快速发展。神宗朝后,令不管是从立法篇名还是卷数上看,都构成了宋朝法律形式的主体。

宋朝令的立法成果,根据笔者考证有以下篇名:

1综合性令典。宋朝修撰过12部不同的令典,其中11部颁行,分别是:《淳化令》《天圣令》《元丰令》《元祐令》《元符令》《政和令》《绍兴令》《乾道令》《淳熙令》《庆元令》《淳祐令》。在11部中有10部是完全意义上的宋朝令典,因为第一部《淳化令》是在《唐令》基础上修订而成。在11部令典中,可以分为三种风格:《唐令》式令典,具体有《淳化令》和《天圣令》;《元丰令》式令典,具体有《元符令》《元祐令》和《政和令》;《绍兴令》式令典,南宋诸朝令典属于此。其中《元丰令》开创了宋朝令典新模式,原因是在对敕令格式进行新界定后,导致令典来源和性质发生变化。《绍兴令》是对北宋时期各类令典的综合,特别是对《元丰令》至《政和令》的综合,因为是在战争时期,令典制定只能是对北宋各个令典的总结与综合。

2宋朝令典中的篇名。宋朝令的篇名除《庆元条法事类》残卷中见到的37篇名外,通过笔者考察,可能有50篇,具体是:《官品令》《职制令》《宫卫令》《存举令》《选试令》《贡举令》《公式令》《文书令》《公用令》《吏卒令》《假宁令》《禄令》《考课令》《赏令》《封爵令》《给赐令》《封赠令》《户令》《田令》《军防令》《军器令》《衣服令》《仪制令》《卤簿令》《祠令》《祀令》《时令》《乐令》《礼令》《服制令》《丧葬令》《赋役令》《仓库令》《厩牧令》《关市令》《辇运令》《理欠令》《场务令》《度支令》《杂令》《医疾令》《营缮令》《学令》《进贡令》《河渠令》《道释令》《捕亡令》《狱官令》《辞讼令》《断狱令》。

3机构职能部门类令篇。共有73种,具体篇名有:《中书省令》《尚书省令》《枢密院令》《三省通用令》《三省枢密院通用令》《御史台令》《内侍省令》《尚书六曹寺监通用令》《大理寺令》《大理寺右治狱令》《大宗正司令》《外宗正司令》《阁门令》《礼部令》《刑部令》《吏部令》《殿中省令》《殿中省通令》《尚书左右选令》《尚书左右选通用令》《尚书左右选侍郎右选通用令》《尚书左选侍郎左右选通用令》《尚书左选侍郎右选通用令》《尚书右选侍郎左右选通用令》《尚书侍郎左右选通用令》《尚书侍郎左右选考功通用令》《尚书侍郎右选通用令》《尚书侍郎右选考功通用令》《尚书侍郎右选司勋考功通用令》《尚书侍郎左选通用令》《尚书侍郎左选考功通用令》《尚书左选考功通用令》《尚书左选令》《尚书右选令》《尚书考功令》《尚书司勋令》《侍郎左选令》《侍郎右选令》《侍郎左右选通用令》《侍郎左选尚书考功通用令》《侍郎右选尚书考功通用令》《尚书司勋令》《吏部总类通用令》《吏部四选令》《吏部四选能用令》《吏部选令》《史部考功令》《尚书吏部七司令》《参附尚书吏部令》《侍郎左选参附令》《参附吏部四选令》《六曹令》《六曹通用令》《六曹寺监库务通用令》《寺监务库务通用令》《六尚局令》《供奉库令》《提举所令》《户部令》《户部通用令》《户部度支令》《金部令》《仓部令》《司农令》《榷茶司令》《转运司令》《在京通用令》《开封令》《西京令》《景灵宫供奉令》《龙图阁令》《宝文阁令》《天章阁令》。

4事类性令的篇名。共有54种,具体篇名有:《文臣关升条令》《新定皇亲禄令》《亲从亲事官转员令》《新定在京人从令》《新定诸军直禄令》《岁令》《月令》《朔令》《明堂令》《车驾省方仪令》《祠祭令》《诸陵荐献礼文仪令》《蜀坤仪令》《宗室及外臣丧葬令》《度支押令》《诸司库务令》《诸司市务令》《都提举市易司令》《马递铺令》《常平免役令》《方田令》《盐令》《茶令》《江淮湖浙路盐令》《御制贡举令》《礼部贡举令》《贡举通用令》《省试贡举令》《府监发解令》《御试省试府监发解通用令》《贡士令》《御试贡士令》《杂修御试贡士令》《省试令》《太学令》《国子监令》《国子监太学辟廱令》《国子监大学小学令》《国子监支费令》《小学令》《诸路州县学令》《内外宗子大小学令》《内外宫学令》《武学令》《律学令》《算学令》《书画学令》《高丽令》《大辽令》《医局令》《恤孤幼令》《教令》《保甲令》《在京通用仪制令》。

(三)宋朝格的立法数量

宋朝初期直接适用《唐格》,直到宋神宗元丰年间后,在重新界定格的定义后才得到快速发展。宋朝最初制定的格主要是在官吏管理与选拔上。这是继承五代时期的传统,五代在适用唐格的同时主要制定《长定格》与《循资格》。宋朝对两格的制定时间最早,而且数量增长较快。元丰年间制定的《元丰格典》主要规定奖酬,而且最有可能是《元丰新赏格》,以致当时的人对元丰格的理解是酬赏。然而,宋朝一直存在非酬赏方面的内容,这在元丰年间后更为明显。唐朝格在开元年间以前作为一种法律形式较为统一,但开元年间后,格开始出现多重意思,其中最重要的是“格后敕”,其相当于现在的“法律”。唐中后期的格后敕就是宋朝的敕。现基本可以确定格的类型有两种,即格典中的“格”和“格后敕”中的“格”。“格后敕”中的“格”是法律的通用语,后来甚至成为刑事法律的称谓。对此,五代时人就指出《开元格》与《开成格》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前者是规定官府的办事流程,后者是规定刑事法律。后唐天成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御史台、刑部和大理寺共同上奏时指出“今集众商量,《开元格》多定条流公事,《开成格》关于刑狱。”(《五代会要》卷9,“定格令”,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47页。)这里的记载是十分准确的,因为这是当时争议是适用《开元格》还是《开成格》问题时的结论。 《开成格》主要是对律典与疏议的解释与补充的产物。宋朝格的特点是规定酬赏、官员迁转的数限、官员管理、科举考试的具体程序和内容等。

根据笔者考证,宋朝格的立法成果有以下篇名:

1综合性格典。宋朝综合性格典的数量最少有8部,具体是:《元丰格》《元符格》《政和格》《绍兴格》《乾道格》《淳熙格》《庆元格》《淳祐格》。不能确定的有6部,其中最有可能的是《元祐格》《崇宁格》和《大观格》,最不能确定的是《熙宁格》《绍圣格》和《隆兴格》。从确定的综合格典看,《元丰格》和《元符格》应是同一类型。《政和格》,特别是《绍兴格》后应是同一类型。从南宋朝的综合格典看,卷数都在30卷。宋朝格典的篇名,现在可以从《庆元条事类》残卷中看到《庆元格》中的16篇,分别是:《赏格》《给赐格》《吏卒格》《考课格》《辇运格》《假宁格》《荐举格》《封赠格》《服制格》《选试格》《驿格》《杂格》《断狱格》《军防格》《田格》《道释格》。从各种材料看,还可能存在《大礼格》《学格》《礼格》和《厩牧格》等。南宋时期格典的篇名约有30篇,最少应有16篇。

2赏格类篇名。赏格是宋朝格类法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考察现有史料,篇名有35种,具体是:《元丰赏格》《吏部通用酬赏格》《淳熙一州一路酬赏格》《淳熙总类赏格》《杂卖场赏罚格》《盐法赏格》《私茶赏格》《诸路水陆纲运赏格》《行在纲运赏格》《诸路和籴募民纲运米赏格》《两浙路海纲运赏格》《四川运米赏格》《四川金银纲运赏格》《江西上供米纲赏格》《守令垦田殿最格》《淮东、江东、两浙、湖北州县岁较营田赏罚格》《州县垦田增亏赏罚格》《守贰、令尉营田增亏赏罚格》《诸色淮南垦田赏格》《力田赏格》《诸军及配军逃入彬桂界捕获赏格》《贼徒相招首罪赏格》《捕贼补官格》《捕获私铸铜钱赏格》《行见赏格》《秋试诸军赏格》《将士战伤死者推恩格》《招禁军官员赏格》《康定行军赏罚格》《秘书省献书赏格》《孳生牧马监赏罚格》《场务官赏格》《巡教使臣罚格》《纳米补官赏格》《司勋赏格》。

3官吏选拔、管理类格。共有56种,具体篇名有:《长定格》《循资格》《吏部七司格》《吏部四选格》《铨曹格》《选官格》《材武格》《元丰官制格》《政和都官格》《中书官制格》《司封格》《尚书户部司勋格》《六曹通用格》《尚书侍郎左右选通用格》《尚书侍郎左选通用格》《尚书侍郎右选通用格》《尚书右选侍郎左右选通用格》《尚书左选格》《尚书右选格》《侍郎左选格》《侍郎左选尚书司勋通用格》《侍郎右选格》《尚书考功格》《司封考功格》《寺监通用侍郎右选格》《请受格》《铨试格》《叙格》《勒停格》《御试省试府监发解通用敕格》《内外通用贡举格》《禄格》《在京禄格》《以阶易官寄禄格》《御史台弹奏格》《考试进士新格》《武臣试格》《在京校试诸军技艺格》《大小使臣呈试弓马艺业出官试格》《武臣荐举格》《荐举事实格》《试刑法避亲格》《枪手及射铁帘格》《选试武士弓马去留格》《武臣关升格》《回授格》《补荫新格》《废免人叙格》《大观告》《转员旁通格》《诸班直诸军转员格》《亲从亲事官转员格》《转厅格》《龙图、天章、宝文、显谟阁学士荫补推恩格》《开封六曹官制格》《中书省官制事目格》。

4机构设置、管理类格。共有29种,具体篇名有:《中书省格》《尚书省格》《枢密院格》《三省通用格》《三省枢密院通用格》《大宗正司格》《殿中省格》《阁门格》《客省格》《四方馆格》《吏部格》《刑部格》《兵部格》《军马司格》《巡尉格》《提举所格》《六尚局格》《供奉库格》《诸路岁贡六尚局格》《户部度支格》《金部格》《仓部格》《左藏库格》《尚书度支事目格》《比部官格》《景灵宫供奉格》《诸司格》《诸司库务格》《学士院格》。

5教育礼制类格。共有19篇,具体篇名有:《国子监格》《国子监大学小学格》《太学格》《武学格》《律学格》《小学格》《书画学格》《太学格》《算学格》《国子监小学格》《宗子大小学格》《国子监太学避廱格》《诸路州县学格》《大礼格》《祠祭格》《祠祭合差行事官空目格》《赏赐格》《夏祭格》《明堂格》。

6其他类格。共有14种,具体篇名有:《五服年月格》《政和编配格》《杀情理轻重格》《侵移擅用格》《常平免役格》《禁止抑买酒曲格》《保甲格》《教阅格》《马递铺格》《在京通用格》《限田格》《经制钱格》《非当职官及吏人驳正格》《运铜出出剩格》。

(四)宋朝式的立法数量

宋朝初期主要适用《唐式》,宋太宗淳化年间对《唐式》进行过修订,修订的情况与《淳化令》相同,史称《淳化式》。宋朝式典正式出现是《元丰式》,到《绍兴式》达30卷。从《庆元条法事类》残卷看,式主要是规定各类公文书写的要素、格式及国家设定的各类度量衡的标准。然而,从《宋会要辑稿》中较全存留的《支赐式》和《孝赠式》看,式中有大量内容不是公文程式,因为这两个式的内容是规定两种情况下对不同官员赠赐财物的数量,而且法律中明确“旧式”与新式的不同。宋朝式的大量立法主要是为实现国家管理中的公文书写的规范化、度量衡标准的统一,国家对官员不同情况下赏赐数量的法定化等。当然,对宋朝的式,特别是神宗朝以后的式,有学者认为就是公文程序。这种结论是依据对神宗朝元丰年间制的五卷式典定义得出的,认为宋朝式是公文程式始于霍存福。参见霍存福:《唐式佚文及其复原诸问题》,载杨一凡主编:《中国古代法律形式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45页。此种观点被吕志兴继承。参见吕志兴:《宋代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载杨一凡主编:《中国古代法律形式研究》,第342页。霍存福提出此观点的依据是《宋史·刑法志》中对《元丰式》的记载,“表奏、账籍、关牒、符檄之类凡卷,有体制模楷者,皆为式”,进一步考察此史料来源,则是在制定《元丰敕令格式》后在上奏时对“敕令格式”的解释。此材料始见于《续资治通鉴长编》中。要指出的是考察宋朝“式”的性质不能仅用《元丰式》的性质,因为此后“式”在内容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同时还有大量其他单行式存在。 而宋朝式的内容远多于此,仅式典到《绍兴式典》就有30卷,这个数字在卷数上就超过唐朝时《唐式》20卷。如《庆元条法事类》中《文书式》主要规定的是避讳用字,而不是公文程式。

根据笔者考证,宋朝式的立法成果有以下篇名:

1综合性式典。共12部,具体是:《淳化式》《元丰式》《元祐式》《元符式》《大观式》《政和式》《绍兴式》《乾道式》《绍兴式》《淳熙式》《庆元式》《淳祐式》。在这12部中,可以确定的有11部,即除《大观式》外其他11部。宋朝意义上的有10部,即除《淳化式》和《大观式》。宋朝12部综合性式典在数量上,《淳化式》有30篇;《元丰式》有5卷;《元祐式》有6卷,125条;《绍兴式》有30卷。其中《元符式》和《政和式》的卷数应在30卷。篇名上仅有《庆元式》可以知道有18篇,具体是:《考课式》《文书式》《职制式》《断狱式》《杂式》《荐举式》《给赐式》《道释式》《封赠式》《选试式》《赏式》《仓库式》《场务式》《理欠式》《赋役式》《服制式》《户式》《厩牧式》。根据笔者考究,宋朝式典可能出现过以下30篇,具体是:《考课式》《文书式》《职制式》《断狱式》《杂式》《荐举式》《给赐式》《道释式》《封赠式》《选试式》《赏式》《仓库式》《场务式》《理欠式》《赋役式》《服制式》《户式》《厩牧式》《禄式》《贡举式》《官品式》《仪制式》《大礼式》《南郊式》《仪礼式》《孝赠式》《支赐式》《赏赐式》《葬式》《进贡式》。这样南宋时式典30卷中每卷一篇的篇名可能就是此种结构。

2机构职能类式。共有38种,具体篇名有:《中书省式》《尚书省式》《三省通用式》《三省枢密院通用式》《大宗正司式》《尚书左选式》《尚书右选式》《侍郎右选式》《尚书侍郎左右选通用式》《吏部式》《吏部七司式》《殿中省式》《提举所式》《六尚局式》《供奉库式》《度支式》《金部式》《仓部式》《礼部式》《工部式》《武部式》《学士院式》《入内内侍省式》《在京诸司库务式》《新定在京人从式》《官品式》《太医局式》《诸司式》《内诸司式》《司农司式》《三省仪式》《三司式》《在京通用式》《六曹寺监通用式》《一州一路会计式》《六尚供奉式》《宫人禄式》《将作监式》。

3选举考试类式。主要涉及到官员的考选、考核,科举考试时的各类样式等,共有15种,具体篇名有:《贡举式》《制授敕授奏授告身式》《武举式》《审官东院式》《贡举通用式》《司封考功式》《左选式》《旁通式》《荐举式》《元丰官制式》《御试贡举式》《省试贡举式》《府监发解式》《御试省试府监发解通用敕式》《吏部四选式》。

4教育学校类式。宋朝教育、学校管理类式的规定十分详细,涉及到中央与地方,共有11种,具体篇名有:《国子监式》《宗子大小学式》《国子监太学辟廱式》《太学式》《小学式》《诸路州县学式》《书画学式》《算学式》《律学式》《武学式》《大学式》。

5礼制国交类式。主要是关于礼仪和国交程式中的规定。宋朝礼制类式规定十分详细,而且从存留下来的《孝赠式》《支赐式》看,内容结构与《庆元式》的内容结构十分不同,它不是具体的文书样式。共有27种,具体篇名有:《大礼式》《南郊式》《北郊式》《祭祀仪式》《景灵宫供奉式》《夏祭式》《仪注式》《仪礼式》《祀赛式》《孝赠式》《支赐式》《祭酺礼式》《明堂式》《赏赐式》《道场斋醮式》《葬式》《宗室外臣葬式》《诸陵荐献供奉式》《成服仪式》《讲筵式》《祠祭合差行事官缺目式》《熙宁新定节式》《熙宁新定时服式》《高丽入贡仪式》《高丽女真排辨式》《大辽式》《诸蕃进贡式》。

6其他杂类式。涉及到驿站马料等管理、特定机器的制作等。共有20种,具体篇名有:《官马俸马草料等式》《随酒式》《马递铺特支式》《马递铺式》《四时听选式》《报水旱期式》《诸州录事、县令、簿尉历子合书式》《淮楚间踏犁式》《磨勘式》《常平免役式》《盐法式》《茶法式》《教式》《弓式》《营造法式》《均税条约并式》《木羽弩箭式》《造成今古权量律度式》《保状式》《军资库式》。

宋朝刑统、敕、格、式和令的关系,不能简单用“本”与“支”解释,这与刑事法律方面几种法律形式略有不同,因为律、疏议、刑统、敕和断例是一个层层派生的关系,而且同属刑事法律,较为容易理解。现在较难理解的是格、式与令的关系,因为三者同为非刑事法律内容,加上学术界基本接受日本学者提出的律令法律体系的概念,即律与令是并列的两种基本法律,那自然就会得出令与格式的关系应是“本”与“支”。有学者认为神宗朝后宋朝格式性质发生重大变化,表现在“格”成为“令”的细则性规定,“式”成为公文程式。前引B23吕志兴文,第342页。 这种观点的出现可推到日本学者仁井田陞那里,因为他认为唐令式之间的关系是“本”与“支”。对此,霍存福提出过不同意见。前引B23霍存福文,第242页。 笔者认为宋朝令与格的关系不能用细则性规定来界定,式不能仅认为是公文程式。这不仅从前面对令、格、式的立法篇名上能看出,就是从具体的法律内容上也能看出。宋朝对敕令格式的区分不是现代法学中部门法分类体系,而是中国古代对国家管理中不同规范体系调整手段分类理论的产物,它们之间是一种并列加互补的关系。

三、宋朝法律文件的命名体系

宋朝法律文件的命名体系根据不同的标准,基本上可以分为法典命名体系和一般性法律命名体系。一般性法律命名可以分为事类性命名和机构性命名两类。事类性命名主要是按照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性质命名,机构类命名是按法律适用和制定的机构命名。事类性命名的如《大礼令》《五服年月敕》等。机构类命名在宋朝敕令格式中普遍存在,成为中国古代法律命名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与中国古代立法权往往由各职能掌握有关,各机构根据自己的需要立法后交中央最高机构审议,最后由皇帝裁定颁行,如《中书省敕》《枢密院敕》《刑部格》《吏部格》《吏部司勋令》《吏部左选格》等。

宋朝综合性法典篇名主要按律典与令典两种结构体系命名。律典篇名体系命名主要适用在刑事法律领域,在宋朝采用此类命名体系的有敕典、断例和随敕申明、申明刑统,这四类法律篇名分类与命名都按律典的十二篇结构和命名体系进行;令典命名体系主要适用在格式两种综合性法典的命名中,宋朝格式综合法典中各篇名都是用令典的篇名。

四、宋朝敕、令、格、式法典类型

宋朝在立法上最有成就的是综合性敕典、令典、格典和式典的编撰和完善,使国家的立法出现了最具特色的法典法律体系。当然,四种综合性法典是具有可变性的,这与宋朝刑事法律中三个基本法典的超稳定性构成了“动”与“静”的关系。宋朝刑事法律中三个超稳定性的法典分别是《唐律》、《唐律疏议》和《宋刑统》。宋朝四种综合性法典立法形成经历了近一百年的发展演变才最后定型。

敕典编撰体系的变迁是整个法典立法体系变迁的关键。这个变迁具体是从宋朝初期综合性编敕到真宗、仁宗时期把敕独立出来,形成敕典与附令敕再到独立敕典和令典、格典和式典三个时期。宋神宗元丰年间是最后的形成时期,元丰年间把敕令格式重新界定,在立法上同一事类根据调整手段的不同被划分到敕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中分别立法,国家立法出现了新的分类体系,促使了宋朝立法的快速发展。宋神宗朝重新形成的综合性法典立法体例并不排斥四类法律中单行立法的存在。平时根据需要制定的大量单行立法,在进行再次综合立法时会把这些法律吸收到相应综合性敕令格式法典的事类篇中。

宋朝综合性敕令格式法典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一般性敕、令、格、式综合性法典和专门性敕、令、格、式法典。前者代表有《元丰敕令格式》《元符敕令格式》《政和敕令格式》《绍兴敕令格式》《乾道敕令格式》;后者有《吏部七司敕令格式》《国子监敕令格式》等。由此,国家立法越来越分工细密,结构合理。当然,由于宋朝敕、令、格、式的立法分类不是按调整对象,而是按调整的形式,这会导致立法上出现新问题,那就是同一性质的法律被分别制定入敕、令、格、式四种不同法律形式中,导致使用上的不方便。这就是唐宋时期“事类”立法兴起的重要原因。

五、宋朝立法成就与国家治理目标的实现

宋朝在法律建设上获得了较高成就。宋朝的政权是在后周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且在政权更迭中没有出现颠覆性破坏。只是初期忙于统一各地的战争,在法制建设上投入不够,到宋太宗时在立法进程上开始加快。宋朝立法高峰期是宋神宗朝至南宋孝宗朝。若再细划分,可以分为北宋的神宗、哲宗和徽宗时期和南宋的高宗、孝宗时期两个阶段。北宋神宗、哲宗和徽宗时期是创立时期,体现了法律建设的新发展。南宋初期立法更多是对北宋立法成果的总结与整理。宋朝国家立法成绩十分显著,最多时期达5000卷左右。宋哲宗元祐元年司马光在奏折中提到当时的法律多达4694册。元祐元年(1086年)八月丁酉司马光札子:“勘会近岁法令尤为繁多,凡法贵简要,令贵必行,则官吏易为检详,咸知畏避。近据中书、门下后省修成《尚书六曹条贯》,共计三千六百九十四册,寺监在外;又据编修诸司敕式所,申修到敕令格式一千余卷册。”《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八十五 “元佑元年八月丁酉条”,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9380页。同条中录有“旧录:三省言:中书、门下后省修成《六曹条贯》及看详共计三千六百九十四册,寺监在外;又据编修诸司敕式所修到敕令格式一千余卷。” 从上面可知,神宗晚期法律数量多达4694册,从卷数上看应在同样的数量中。宋徽时期这个数量可能还在增加,最有可能在5000卷。《玉海·淳熙条法事类》中记载宋孝宗时有3125卷。“自乾道后新修之书,其三千一百二十五卷”。《玉海》卷66,“淳熙条法事类”,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263页。

不管是从立法数量还是立法质量、立法结构上看,在宋仁宗朝时基本上就建立起了每事都有法律的法制成就,实现了国家治理中“有法可依”。从宋朝的治理追求看,国家治理上两个基本目标是政治上实现儒家的“文治”,法律上实现法家的“法治”。从国家治理历史上看,仁宗朝后基本实现了两个目标。因为政治上国家基本实现士大夫与君主共治,即文官,或说儒家士大夫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政治权力和地位,实现了文彦博所说的君主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的理想。此种观点始于宋神宗与文彦博的争论。文氏反对神宗的改革,认为改革损坏士大夫的利益。“彦博又言:‘祖宗法制具在,不须更张以失人心。上曰:‘更张法制,于士大夫诚多不悦,然于百姓何所不便?彦博曰:‘为与士大夫治天下,非与百姓治天下也。上曰:‘士大夫岂尽以更张为非,亦自有以为当更张者。”《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二十一 ,“神宗熙宁四年三月戊子”条,第5370页。 宋朝儒家思想下的士大夫在政治上的地位与作用是学术界公认的。这是儒家士大夫理想中的最高政治目标。在法制上,随着国家的建设,立法越来越细,实现了法制上的“依法而治”。宋朝最高权力者对法律也较为遵守,成为中国古代君主制下的官僚政治体系的理想时期。如宋孝宗就提出过“大凡法度,须是上下坚守”、“国家承平二百余年,法令明备,讲若划一,偿能守之,自足为治”等。《宋会要辑稿》,“帝系一一”,下“法度须是上下坚守”条和“谓法令明备守之自足为治”条,第241—242页。 从国家治理的“平常性”看,宋朝社会可能是中国古代社会中最为“礼治”宋朝在礼治建制上成就十分明显。按《文献通考》记载,宋朝制定过与礼有关的规范有“《开宝通礼》二百卷,御史中丞洛阳刘温叟永龄等撰。开宝四年五月,命温叟及李昉、卢多逊、扈蒙、杨昭俭、贾黄中、和岘、陈谔以《开元礼》重加损益,以成此书;《太常新礼》四十卷,《天圣卤簿图记》十卷,《大飨明堂记》二十卷、《纪要》二卷,《元丰郊庙奉祀礼文》三十卷,《閤门仪制》十二卷,《政和五礼新仪》二百四十卷、《目录》五卷,绍兴《政和五礼撮要》十五卷,绍熙《政和冠昏丧祭礼》十五卷”。参见《文献通考》卷187,“经籍考十四·经·仪注”。 与“法治”时期。

六、宋朝法律形式在中国古代法律形式变迁中的作用

宋朝的法律分类继承唐朝的发展趋势,越来越细,而且把律、敕、令、格、式、断例和申明发展到极至,让法律分类体系陷入了细而繁的境地。这种分类体系是一种学理型的分类,与适用型分类不相适应。从理论上看,这种分类体系是汉朝经学发展的产物,或说儒学发展中流派层出的产物。这种法律分类出现的问题从唐朝就有所呈现。为此,唐朝玄宗朝就出现新的立法技术以解决此方面的问题,那就是事类立法技术的出现,而事类立法的基础是按法律性质把法律分为门,而不是按调整手段进行划分。典型代表唐朝最成熟、最有成就的四典制定后立马就修订《开元格式律令事类》。《唐会要·定格令》中记载有“又撰《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以类相从,便于省览,奉敕于尚书都省写五十本,颁于天下”。(《唐会要》卷39,“定格令”,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822页。)此后,唐朝至少还制定过两部此类法律。“至大中五年四月,刑部侍郎刘瑑等奉敕修《大中刑法统类》六十卷,起贞观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至大中五年四月十三日,凡二百二十四年杂敕,都计六百四十六门,二千一百六十五条。至大七年七月左卫率府仓曹参军张戣编集律令格式条件相类者,一千二百五十条,分为一百二十一门,号曰《刑法统类》,上之。”(《唐会要》卷39,“定格令”,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824页。)这三部法典都是采用事类体例编撰。 宋神宗朝后在立法上出现双向发展:一方面法律立法中分类越来越细,另一方面开始出现新的综合性事类立法。这种特征到南宋时开始加快,最典型的代表是吏部七司的立法,绍兴时期吏部七司立法被分成22种次类进行分别立法,每种下再分为敕、令、格、式、申明,导致法律十分繁杂,如左选、右选下又分为敕、令、格、式、申明,让使用查找十分不方便,于是出现把吏部七司法律按事类立法的客观需要。孝宗时,在制定基本法律时按敕、令、格、式、申明来制定。为了使用方便,出现把五类法律按门类重新编撰的事类立法。这种立法技术在元朝成为“断例”与“格例”立法分类的基础。断例与格例立法分类把宋朝所有与刑事有关的法律归入“断例”中,所有与非刑事法律有关的法律归入“格例”,使法律分类再次走向简约。明朝基本上继承了元朝的立法传统,把元朝的“断例”和“格例”简化成“律”与“例”。这种立法分类可以说是宋朝立法发展的结果。当然,“律”与“例”的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本”与“支”的关系。这在法律分类上会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容易出现律以刑事法律为主,而“例”又包含以前的令的内容,让“例”的性质出现混乱。这就是学术界对明清两朝“律”和 “例”的关系争议层出的原因。因为明清两朝在刑事法律领域内,律与例是一种“本”与“支”的关系,如明朝的《大明律》与《问刑条例》。但其他的非刑事内容的条例与《大明律》就不构成这种关系。学术界考察例与律关系时若不注意以上问题,就很难有实证上的突破。这就是当有学者提出中国古代法律中存在律例体系难获认同的原因。刘笃才提出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应从律令体系转向律例体系。参见刘笃才:《律令法体系向律例法体系的转换),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6期。 明清时期例虽然有条例、则例之分,但总体上都被纳入例的种类。这种混乱到清朝得到了适当的纠正,把与刑事有关的法律主要界定在律与条例之中,非刑事法律界定在则例之中。清朝条例成为刑事法律的核心与明朝时条例发展有关,因为明朝制定的重要刑事法律——《问刑条例》被称为“条例”,而《问刑条例》的性质与内容与宋神宗朝后的《敕典》是相似的。明清两朝改变了唐宋元时期条例、则例的内涵和外延,让条例、则例的内容更加丰富、稳定。清代则例成为十分重要的法律术语,是整个国家立法中大量法律种类的通用名称。清朝则例使用在法律领域有会典则例、六部和各院寺监则例、中央机关下属机构的则例和特定规定事务则例,以则例为名的法律文件多达851种。杨一凡:《清代则例列纂修》,载前引B23杨一凡主编书。 现在基本可以得出明清时期法律的基本形式是律与例,而例又可以分为条例与则例两大系列,其中条例吸纳了唐宋时期刑事法律内容的诸法律形式,则例吸纳了唐朝时期非刑事法律的诸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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