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瑶 梁宵
摘要:当下,新兴的网络代购行业迅猛发展,国家对此的税收征管制度也在不断更新,但偷税漏税现象仍大量存在,造成了严重的税收损失。通过研究网络代购形成的根本原因并分析其涉及的税法问题,以及对C2C网络代购行为的征税问题进行现状分析,进一步探讨实施网络代购征税的障碍及其必要性,提出了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行代购网站税收登记制度、推进对支付体系的监管等建议。
关键词:个人网络代购;电子商务;税收征管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5)26014202
伴随着我国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及商业社会的不断进步,网上购物已逐渐融入到民众的日常生活,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几年来,网络代购也飞速发展,占据了人们网上购物的极大份额;同时也成为了一部分人的牟利方式。对于网络代购行为这种新的消费方式的的税收征管问题,我国在不断的出台政策进行调整,然而个人网络代购行为的偷税漏税问题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我国对于网络代购行为的税收征管。
1网络代购概述
网络代购源于熟人海外代购,境内人员委托亲戚朋友从国外代购商品,后来随着这种新的消费模式的发展,有不少商家看准了这中间巨大的盈利空间,兴起了网络代购这一新兴商业模式。国内的网络代购主要分为两种形式:B2C(企业对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代购网站和C2C(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代个人网店。前者通常是与国外网站建立联系,消费者可通过它们选购国外商品;而后者通常是依附于大的购物平台如淘宝、拍拍、微商等经营个人网店。本文主要探讨C2C模式网络代购行为,即个人代购网店。
1.1C2C网络代购主要方式
(1)境内网络代购店主汇总国内需求递交境外采购人员,境外采购人员进行境外采购,再将国外代购物品用邮寄方式以自用品报关入境。
(2)境内网络代购店主直接前往境外进行采购,再以自用品通关带回。
1.2C2C网络代购产生原因
(1)价格悬殊。内地与境外市场巨大的价格差是消费者选择代购最主要的原因。以当前时兴的iPhone6代购为例,据中国网数据统计,2014年9月24日,以全球公布的价格相比,日本比中国大陆售价低26%。美国售价比中国大陆售价低25%,加拿大售价比中国大陆售价低21%,中国香港价格比中国大陆价格售价低17%,其中价差可见一般。这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私人海外代购这一行业的兴起。
(2)国人的攀比心理。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大众对于奢侈品的需求更加旺盛,这其中也存在攀比跟风的心理。中国人传统有一种理念,进口的商品才是高端的。当周围有朋友从国外购买了某项物品,自己也会产生欲望购买此物品或相似物品,从而找朋友代购或在网店寻找购买,以实现其使用奢侈品的目的。
(3)国内市场货物稀缺。比如消费者想购买国外新上架的时装或限量款商品,而国内市场尚未上市。消费者只能通过代购的方式来满足其需求。
(4)品质保证。发达国家的质检标准普遍高于中国,再加之国内食品安全、质量问题频出,消费者更倾向于购买国外优质产品。
1.3我国网络代购现状
1.3.1网络代购交易现状
中国已成为巨大的海外商品网购消费市场,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海淘族”规模已达到1800万。到2018年中国的“海淘”族人数将达到3560万人,“海淘”规模将达到1万亿元人民币。2014年3月,中國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3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底,中国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达767亿元人民币,与上年相比增长了58.8%。
1.3.2C2C网络代购逃税现状
网络代购店主为避税大多采取在国外购物后由亲友以运送国际包裹的方式来过关,清单说明含混,被抽查的几率相对低,“合理避税”的可能稍大,造成国家税收大幅流失。但同时,国家为防范个人非法代购,做出了许多努力。为加强对跨境网购、代购邮件的监管,海关总署在2010年连续出台了第33号、第43号公告,2012出台了2012年第15号公告,2014年又出台了2014年56号文《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等,旨在加强对网购、代购邮件的监管、税收工作。
2网络代购税收问题
2.1网络代购征税的必要性分析
2.1.1避免税收流失的需要
个人代购逃税现象严重,造成了大量的税款流失。海外代购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会成为一种主流的消费模式,从而引起的税收征管问题会逐渐增多。
2.1.2规范个人代购网店的需要
在通告出台之前,大多网店店主认为电子商务代购无法可依,认为可以打法律的擦边球,出台有力的税收政策,可以起到威慑个人代购逃税的店主的作用。
2.1.3完善征税体系的需要
通过不断的根据市场出台新的政策,会促进我国征税体系更加完善、成熟。也会让大多网络店主更加关注国家的政策,认识政策,顺应政策,保障国家的税收流入。
2.2C2C网络代购税法的实施障碍
2.2.1税收制度构成要素的确认难题
(1)纳税主体的身份确认。
传统商务活动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以其所在地为根据向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纳税人的身份比较容易确认。但是网络代购属于新兴的网络商务活动,因网络开放自由的特性使得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交易双方具有极大的隐秘性和流动性。不仅如此,商品交易中的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信息数据方式保存收留,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痕迹容易消除。若有意隐瞒,交易主体的真实身份难以探查。
(2)征税对象的确认。
征税对象是指税法确定的产生纳税义务的标的或依据。课税客体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它说明对什么征税的问题。课税客体在税法要素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区别各税种的重要标志,也是进行税收分类和税法分类的重要依据。在入关时,有些代购者为了逃避检查,会拆除商品外包装、商品表面标记物等,使海关人员难以计价,征收对象难以确定。
(3)计税依据的确认。
计税依据是征税对象的量的表现,可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从价从量复合计征。如果没有征税对象的确认,再加之涉及商品交易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等,都是以虚拟的方式出现,计税依据难以确认。
2.2.2税收征收管理法面临的障碍
(1)税务登记管理环节面临的障碍。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纳税登记,由于准入门槛低,网店开业便捷快速,并未要求有工商执照,更未进行税务登记。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纳税主体只从事经营而不纳税的现象十分普遍,由于无法了解纳税人的经营状况,税务机关极易照成漏管漏征,造成税源失控,税收大量流失。
(2)账簿凭证管理环节面临的障碍。
传统税收征管手段是建立在对账簿和凭证进行审计的基础之上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其有效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进行管理和稽查。有的网络代购者为了要证明货物为正品,会携带货物的代购凭证,但是过境时却以“自用”申报,甚至漏报、不报。同时,网络代购活动主要是以电子货币或电子票据来进行支付和结算的,无纸化的特殊性加大了税务机关对交易内容和性质的辨别难度,使得网络代购由于难以确认课税对象而无从征税。
(3)纳税申报管理环节面临的障碍。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的内容和期限,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界定纳税人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重要制度。然而网络代购的保密性、隐匿性、便捷性、直接性使得税务机关对税源的监管手段毫无作用。如,个人代购店主没有主动纳税意识,税务机关容易漏查漏征等。在网络贸易中,广大的网友都是潜在的纳税义务人,因此纳税义务人的认定十分困难,纳税申报无疑受到影响。
(4)税收征收、检查环节面临的障碍。
在当前的信息化背景下,一方面,网络交易过程中的订单、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信息数据形式存在,而且这些记录买卖双方交易过程的电子凭证又可被不留痕迹的轻易修改,传统的审计方式难以实现。另一方面,网络支付系统越来越先进。网上支付的流行(支付宝,微信支付等),加大了税务机关的监控难度。同时,纳税人可以通过密钥加密、授权拦截等多种技术手段掩藏交易信息。科学技术的进步给电子商务税务稽查带来了很大的阻碍。
3网络代购的征税建议
网络代购的出现与发展,无疑是对征管模式发起了新的挑战。为提高现有征管能力和效率,减少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源流失,就需要建立与电子商务环境下网络代购特性相适应的税收征管体系,具体而言,主要需要做好这几方面工作:
(1)推进税收征管工作信息化。
税收部门应尽早实现与各国互联网的全面连接和与银行、海关、网络商户的连接,實现信息一体化。使网上交易活动得到有效的监控,并加强与各国税务机关的网络合作,增大税务检查力度,实现完全的网上监控与稽查,防止税收流失,打击偷税漏税。
(2)积极推行代购商户税收登记制度。
纳税机关应建立网上税务登记系统。纳税人从事网络代购业务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网络商铺税收登记,取得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的有关网上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逐笔登记,并通过网上税务系统对纳税人进行管理。这样能使得网上交易有据可查,减少税收流失。
(3)推进对支付体系的监管。
电子征税通过电子申报和电子结算两个环节,实现申报无纸化和税款收付无纸化,降低了征税成本,提高了征税效率。虽然对于登记在册的网络代购网站,税务稽查、电子征税能够有效地开展,但个人网络代购者,由于隐匿性和流动性高,不可预测因素增多,更加难以监管。但只要有交易就会有货币与物的交换,而货币交换的媒介——网络支付体系,可以说是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最佳切入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