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研究的基点和对象选择

2016-01-14 15:02祖彤孟令军
学理论·下 2015年11期
关键词:法律文化习惯法少数民族

祖彤 孟令军

摘 要:從“民族性”与“地方性”上认识民族法律文化的内涵与意义,是研究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的基点。法律文化只能是民族的法律文化,只有在理解民族性的基础上才能真正理解法律文化,而少数民族法律文化事实上就是一种地方性知识。法律文化器物、法律制度、法律意识等是法律文化的重要部分,构成了研究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的选择对象。

关键词:少数民族;法律文化;习惯法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33-0061-02

少数民族法律文化是中国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的法律文化在我国多民族法律文化构建中具有深远意义。研究中国法律文化、探讨中国法律实践离不开对少数民族文法的认识与研究。近些年来,虽然我国学者已经注意到了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研究的重要意义,但是对于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研究的基点及研究方法上还是存在重大缺陷,需要从理论上重新加以阐述。

一、研究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的基点:“民族性”与“地方性”

当前,对于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的理解主要停留在法律层面上的理解。如吐尔逊·沙吾尔认为,“民族法律文化是各民族人民对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机构、法律设施以及立法与执法、合法与非法等各种法律现象的认识、了解、看法、态度、价值观念、信仰、期望和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法律意识、法律思想、法律传统的综合。”[1]

从上述的论述可以看出,一般学者对少数民族法律文化含义的理解过分强调了法律文化的内涵,忽略了法律文化的民族色彩。其实,“民族”二字才是少数民族法律文化含义的重心。法律文化的内涵十分丰富。理解法律文化这一概念时,不能脱离法律文化的民族性。每个民族都是法律文化的载体和表达者。法律文化表现为复杂的、多层次的概念,很难加以界定,而且显现为文化层次和领域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司法实践在内容上、范围上、影响以及效果等多个方面是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2]。

美国学者弗里德曼曾对法律文化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探讨。他指出,法律文化的概念是抽象的、对于法律文化的评论很多是在抽象的层面上。法律文化具有特殊性,每个民族、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文化而且没有任何两个是完全相似的[3]。

他反复重申了国家间或民族间的法律文化是“一种令人眼花缭乱的文化阵列”。

1.法律文化的“民族性”特点。要透彻理解法律文化的概念,就必然要提到法律文化的“民族性”。无论是从哲学家的论断中,历史学家的追思中,还是社会学家的探讨中,甚至是法学家的申辩中,都无一例外地提出法律文化与民族性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关系。黑格尔曾说过宗教、政治制度、伦理、法制、风俗甚至科学、艺术、技术等各个方面都有民族精神的烙印[4]。孟德斯鸠认为不仅仅自然因素对法律有着影响,民族精神对于法律的影响也是巨大的。德国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引起了大众对法律文化民族性的关注。

萨维尼强调了法律中的“民族精神”。他认为法律不是单纯的法律规则或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它反映的是整个民族或国家的文化传承、发展演变的全过程,某个历史时期遗留下来的法律只是以静态的方式在记录民族文化。“民族的共同意识乃是法律的特定居所。”[5]19世纪后期的德国人种法学派提出运用“比较人种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更为深入地讨论了法律文化的民族性问题。受其启发,韦伯提出法律民族性观点,该观点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备受关注。

法律文化的上位概念酝酿于民族、根植于民族,法律文化也深深地植根于民族。不同的经济社会条件、不同的生活状况决定了不同的民族或国家的法律文化是在其特定的时间、空间条件下形成和发展的。各民族的法律文化作为其民族精神的载体,也是民族反思的镜子[6]。

民族性是法律文化研究的基点,无论哪种法律文化都无法脱离民族这一母体。每个民族的法律文化都是这个民族在历史上法律制度演变、法律调整的经验总结。如果抽象地、单纯地分析法律文化无法真正理解法律文化的概念。

2.法律文化的“地方性”特点。民族性的法律文化可以进一步转化为地方性的法律文化,从而为少数民族法律文化概念的形成与研究指明了方向。任何民族在酝酿具有自身特色的文化传统时,也酝酿出自身独特的法律文化。少数民族法律文化是地方性知识之一。

“地方性知识”这一概念是美国阐释派人类学学者吉尔兹提出的,已经被广泛应用在人类学、法学等学科领域。《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一文中,吉尔兹提出:法学和民族志都是具有地方性意义的,法律也是地方性知识[7]。由此可以看出吉尔兹的观点暗合了历史法学派的“法律之民族精神”:法律的“地方性”,相当大的程度上就是“民族精神”。认可“地方性知识”这一概念是重视非主流的地方性知识。在此基础上,才能公正地、合理地去对待地方知识的多样性。

“地方性知识”强调的是当地人对于当地地方的建设、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的贡献。确认地方性知识颠覆了传统的知识一元化的观念,它要求人们要容忍他者和地方性差异,学会从跨文化的立场去看待事物[8]。

地方性知识观念的引入,强调的是从“当地人”角度看待问题,即吉尔兹提出的“文化持有者的内部视界”。在研究少数民族法律文化时,不能从研究者的角度去分析问题,而是要求研究者把自己作为当地人,以当地人的观念、角度出发来因地制宜地换位思考。

根据以上理论,研究少数民族法律文化需要充分了解少数民族独特的生活空间以及所形成的生活习性,避免从其他民族的法律文化研究中得出的结论简单地套用到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研究之上。只有从少数民族文化的自身特性出发,使用“内部视野”,才能真正理解和阐述少数民族法律文化,进而避免民族法律文化“优越感”。

二、研究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的要素:从器物到观念

选择什么对象作为法律文化研究的客体,事实上关注到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研究的方向与路径。这里面涉及两个基本概念:一是文化,二是法律文化。什么是“文化”?人们对于这一问题的答案可能五花八门,不一而足,各种定义已不下200种。英国理论家雷蒙·威廉斯认为“文化”是英文中两三个比较复杂的词之一,他在《关键词》一书中追溯了“文化”一词的词源:“Culture在所有早期的用法里,是一个表示‘过程的名词,意指对某物的照料,基本上是对某种农作物或动物的照料。”[9]50-51经过长期的演变和隐喻,“文化”的意涵日渐扩大、延伸,它的内涵和外延变得具有多元性和变动不居。文化是一个有层次的结构体系,从广义上来理解,文化是人们活动的对象性成果,包括了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是物质价值与精神价值的聚集体。

由于文化概念的广泛性与多层次性,有狭义与广义的理解。西方学者多采用狭义上的概念,认为法律文化只包括观念层面的内容。我国法学者多从广义角度来界定法律文化,认为法律文化是融合物质条件、法律法规制度及人们的法律意识观念的有机复合体。物质条件是经济基础,法律法规制度是统治阶级所创制的,而人民的法律意识观念是人们对于法律现象的认识、态度。

法律文化由两个层面构成,即物质性法律文化和精神性法律文化。前者如法律制度、法律机构等;后者如法学学说、法律心理、法律意识等。精神性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内核,物质性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外在表现。

法律文化的含义丰富,可以通过一些现象来测度法律文化。这种推测无法也不可能严密、精确[9]53。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来看,法律文化应该包含三个基本要素:法律文化器物、法律制度和法律意识。

1.法律文化器物。法律文化可以从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两个角度来分析。法律器物是物质层面的,是有形的法律文化,它反映了各民族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等精神层面的法律文化,是我们可以直接感知的对象。因此,可以通过分析法律文化器物来进一步分析法律文化。各个民族在法律文化形成过程中,建立了属于自己民族的法律文化器物。具体而言,包括机构及其附属物,相应设施和器物。机构是指立法机构、司法机构、执法机构的设置;附属物是指法庭、监狱、看守所等;设施包括刑具等;器物包括法袍、法槌等司法活动中的用品。

2.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法律文化的中层要素,对研究法律文化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法律制度既包括法典、法律规范等成文法,还包括反映民族风俗的习惯法、道德规范等。在判例法国家,当然还包括判例法。法律制度的形成遵循了习惯法到成文法、道德规范、习俗等固化到人们的心理、行为中,物化为成文法的历史过程。

3.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的内核,是人们对于法律现象的心理、观念、思想、思维方式长期积淀而形成的。其外延包括法律心理、法律思想、法律信仰、法律经验、法律思维。法律意识具有独立性和稳定性。

如前所述,法律文化是个复杂的有机体,有机体内部各个要素是有机联系的,密不可分的。在这里,将法律文化划分为法律器物、法律制度、法律意识三个层次,是为了便于研究,暂时将这些要素与其他因素隔离开来。在隔离的研究之后,再加以综合,才能得到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的全貌。当然法律文化的要素不是仅仅包括以上几个,但上述要素是法律文化最为主要的构成成分[10]。

参考文献:

[1]吐尔逊·沙吾尔.试论民族法律文化[J].西北民族研究,2001(3):179.

[2]羅杰·科特雷尔.法律文化的概念[C]//比较法律文化论.[意]奈尔肯,编.高鸿钧,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26.

[3]L.M.Fiedman.The legal system:A Social Science Perspective

[M].New York: Russell Sage Foundation,1975.

[4][德]黑格尔.历史哲学[M].王造时,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6:104.

[5][德]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M].许章润,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9.

[6]叶舒宪.地方性知识[J].读书,2001(5):123.

[7][美]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C]//法律的文化解释.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73.

[8][英]雷蒙·威廉.关键词[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102.

[9]劳伦斯.M.弗里德曼.法律文化的概念:一个答复[C]//比较法律文化论.[意]奈尔肯,编.高鸿钧,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50-51.

[10]林孝文.瑶族法律文化研究——以广西金秀瑶族为例[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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