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东霞
大力推进交通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
——深刻领会拟出台国防交通法的规定要求及思想内涵
胡东霞
内容提要:迄今为止,国防交通工作始终遵循的是1995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颁布的《国防交通条例》,该条例对于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保障国防活动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变化、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亟须一部权威性、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法规进行有效规范。即将颁布的国防交通法,不仅将填补国防交通领域专项法律空白,同时还对国防交通建设与发展产生重大的、深远的影响,它是一部交通领域的军民融合法律。
关键词:国防建设国防交通法草案学习研究
作者:胡东霞,军事科学院军队建设研究部《国防》杂志社编辑,大校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建设的迅猛发展以及军队建设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国防交通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有:利益引导机制不够完善,公民和组织参与国防交通工作的权利义务调整方式难以满足新形势下国防交通工作的实际需要;军地之间仅靠沟通协调,缺乏稳定性和权威性,形不成持续的工作合力,需要依法规范和统筹;为适应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要求,亟待提高战略投送能力,加强这方面的力量和制度建设尚无法律依据;平战转换机制不够完善,不利于将国防交通潜力迅速转化为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的保障能力。针对上述新情况新问题,我国拟出台的国防交通法,可谓正当其时,能为国防交通工作的组织实施提供强大的法律保障和支撑。
2016年4月25日,国防交通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出台国防交通法,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第一部国防立法,是时代发展、军队建设、国防事业的迫切需要,对于保障国防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国防交通活动的顺利开展,提升国家的战略投送能力,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推动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式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战略意义。
有利于加强国防交通建设。国防交通建设作为国防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国家交通领域的一项长期性战略任务,既有物质技术和保障力量建设,也有政策制度和思想建设,主要包括国防交通网和国防交通设施规划建设,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载工具建造贯彻国防要求,物资器材储备,保障装备建设,专业保障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交通保障计划和民用运力动员预案拟制,教育训练和科技研究,组织机构建设等。新形势下,要实现“两个一百年”宏伟目标和“能打仗、打胜仗”的强军目标,必须在新的更高起点上深化改革、创新发展国防交通。这是因为,国防交通建设的内涵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扩大,拟出台的国防交通法,既能有效支撑国防交通军民融合发展战略,规范国防交通活动高效开展,重要的是能提供法律保证,全面推动国防交通建设,确保国防交通活动高效有序开展。
有利于调整国防交通活动中的责权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要保证国防交通工作有序开展,保护好从事国防交通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利益,必须发挥法律在调整规范各有关方面利益关系中的基础性作用,明确规范政府、军队、企业事业单位、公民等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公民和组织参与国防交通建设的政策和经费支持,通过协商方式确定建设具体事宜。这是因为,国防交通体现着国家安全和发展的根本利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特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交通运输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投资主体多元化和经营模式多样化特征的日趋凸显,使得国防利益与经济利益相互交织,关系更加复杂,迫切需要出台国防交通法,依法调整国防交通活动中的各种利益关系,以此调动公民和组织参与国防交通活动的积极性,确保国防交通与国家交通在法律环境下正常运行。
有利于提升军队战略投送能力。交通是国家经济大动脉,国防交通则是国防活动和国家安全保障的重要支撑。新形势下军队承担着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军事威胁、维护海外利益、抢险救灾、国际安全合作等战略任务,要求举国家之力尽快提升我军战略投送能力。战略投送能力,作为国家战略能力特别是军事能力的重要标志,是实现习主席“走出去”战略的关键支撑,是军事力量由区域防卫型向全域机动型转变,近海防御向近海防御与远海护卫型结合转变,国土防空型向攻防兼备型转变的基本要求。拟出台的国防交通法,将充分考虑国家安全发展的时代需求,加强战略投送支援力量建设、国防运输保障设施建设等,为快速组织远距离、大规模国防运输提供有效支持。
有利于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把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是党中央从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实现富国和强军的必由之路。党的十八报告指出,坚持走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坚持富国和强军相统一,加强军民融合式发展战略规划、体制机制建设、法规建设。长期以来,国家交通建设坚持寓军于民、平战结合,在交通网规划和建设贯彻国防要求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既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又满足了国防建设需要,成为我国军民融合发展的重要领域,具有良好的历史积淀和成功经验。国防交通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国家坚持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推进交通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有利于贯彻落实国防交通“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总要求,加快形成国防交通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拟出台的国防交通法,既能有效规范国防交通工作,也具有母法效用,同时也是制定其配套法规的基本遵循。在贯彻军民融合思想、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积极面向和适应市场、建立利益引导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在现有法律制度基础上着力解决战略投送能力薄弱等问题,以及处理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等法律关系方面具有重要的引领地位,发挥着特殊作用。
国防交通法是规范国防交通工作的法律依据。国防交通工作涉及领域多、范围广、程序复杂,加之多年来军队和地方在国防交通工作过程中,始终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国防交通工作予以明确规范,无疑不利于国防交通工作的规范建设。此次拟出台的国防交通法,从国防交通体制机制、国防交通规划、交通工程设施、民用运载工具、国防运输、交通保障、交通物资储备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给予了明确,有利于规范国防交通工作的开展与实施。
国防交通法是开展国防交通工作的基本遵循。新中国成立60余年来,国防交通工作一直缺乏一部具有权威性的专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虽涉及国防交通领域相关内容,但系统性、操作性不强。现行的《国防交通条例》《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等法规,尽管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权威性不高、约束性不强等问题,而且国防交通涵盖铁路、公路、水路、航空和邮电等行业,涉及军、政、民、企等系统,要组织协调好上述行业或系统,均需要出台国防交通法给予规范,使国防交通工作开展有一个基本遵循。
国防交通法是保障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搞好国防交通工作,离不开公民和组织的广泛参与,必须发挥法律在调整规范各有关方面利益关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法调整公民和组织的利益关系。这是保证国防交通工作开展,保护公民和组织合法利益的有力武器,是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点规律的具体体现。因此,拟出台的国防交通法,不仅要明确政府、军队、企业事业单位、公民等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重要的是通过该法来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调动各方履行国防交通义务的积极性、主动性。
国防交通法是推动军民深度融合发展的重要保证。长期以来,国防交通建设始终贯彻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原则,军民融合已成为国防交通建设中最具特色、富有成效的领域。国防交通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国家坚持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推进交通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对于规范国防交通建设战略筹划、需求提报、规划计划、组织实施、监督落实等活动和行为,为深化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统筹经济与国防、平时与战时、需要与可能,实现国防交通与国家交通的协调发展提供了根本制度保证。
国防交通法(征求意见稿)内容主要包括:总则、国防交通规划、交通工程设施、民用运载工具、国防运输、国防交通保障、国防交通物资储备、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其中,重点明确了以下内容。
国防交通管理体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对国家机构国防职权的规定,结合国防交通工作管理实际,国防交通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管理体制机制及职责分工: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的国防交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防交通工作,战区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本战区的国防交通工作;国家推进交通领域的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统筹兼顾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建立国防交通军民融合发展会商机制;按照全社会国防交通义务责任均等、任务分工不同的原则,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交通义务,依据规定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为完善平战转换机制,规定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设立国防交通联合指挥机构,统筹全国或局部地区的交通运输资源。这些规定和职责划分,有利于各方履职尽责、协调一致地抓好国防交通工作。
国防交通规划。交通建设贯彻国防要求,体制机制是保证,规划计划是引领。国防交通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编制国防交通规划和纳入国家相关规划问题:国防交通规划的类型和编制原则,特别是把有利于边海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扶持沿边沿海经济不发达地区交通运输服务业发展作为一条原则;县以上政府应将国防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部门在制定相关行业领域的规划和标准时,应当兼顾国防需要,纳入国防要求。这样做,突出了规划主导和引领作用,有利于从顶层和源头上把工作落到实处。
交通建设贯彻国防要求。交通工程设施和民用运载工具,是国防交通体系的基础和手段,是国家交通贯彻国防要求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国防交通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了解交通工程设施和民用运载工具的建设情况、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并会同相关部门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贯彻国防要求的具体事项;国家对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在土地使用、运营范围、财政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并承担因贯彻国防要求增加的费用;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所有权人负责民用运载工具的维护和管理。这些规定,明晰了公民和组织的责权利,为制定激励约束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防运输。随着国家利益拓展和多样化军事任务增多,交通运输企业担负国防运输任务越来越多。国防交通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一是国家以大中型运输企业为主要依托,组织建设战略投送支援力量,增强战略投送能力。二是公民和组织完成国防运输以及相关保障任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按照不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则支付。三是军队根据需要,在相关交通企业或者交通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派驻军事代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完成国防运输和交通保障任务。这些规定,有利于调动交通运输企业积极性,提升国防交通保障能力。
国防交通保障和物资储备。国防交通保障是国防交通工作的重要职能,物资储备是实施国防交通保障的基础支撑。国防交通法(征求意见稿)规范了国防交通保障方案、专业保障队伍和物资储备制度等内容:国家、政府及相关单位国防交通保障职责和组织实施程序;专业保障队伍由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建,执行任务时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调配,参加训练演练时的生活福利待遇,参照民兵参加军事训练的规定执行;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的管理关系,对储备物资的保管、调用、报废等作了规范。这些规定,体现了军民融合、平战一体要求,对于国防交通履行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的职能十分重要。
参考文献:
[1]崔清新、陈菲.我国拟出台国防交通法.解放军报,2016-04-26(1).
[2]李晓波.国防交通法有利于国家安全和国防建设.央广网,2016-04-26.
[3]王比学.国防交通法草案进入一审,鼓励公民和组织依法参与国防交通建设.人民日报,2016-04-27.
(责任编辑:胡东霞)
中图分类号:E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ISSN1002-4484(2016)-06-006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