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评论员
一般来说,档案行政管理就是对产生与管理档案的机构的档案事务进行监管。档案事务由管理体制、组织机构架构、运行模式及物质保障等形式性要素和管理制度、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利用服务、安全设施等实质性要素构成。
对社会档案的监管不仅有别于对国家档案的监管,而且由于产生与管理社会档案的机构,在人财物保障来源上的不同,在监管内容上也应当有所不同。对公共财政支持的社会机构、组织产生的社会档案的监管基本上涉及整个档案事务,而对非公共财政支持的社会机构、组织产生的社会档案的监管则并不涉及全部档案事务。
由公共财政支持的社会机构、组织,对其档案事务的监管内容应当是全面的,可近似于对国家档案的监管。对其监管内容应包括档案事务的各个要素,既有实质性要素也有形式性要素。
而对非公共财政支持的社会机构、组织,对其档案事务的监管内容则应是重点的,而非全面的。主要应当注重对实质性要素的监管,而对形式性要素不做强制性的统一要求,甚至可以不管。
事实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许多企业与社会组织已经采用了不同的档案管理体制、组织机构架构、运行模式。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既无力也不应当要求其采用与政府机关相同的形式性要素。如果非要强制其按相同的形式性要素来管理其产生的社会档案,则实际上是一种乱作为。而问题是有不少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却常常因无力要求企业与社会组织采用与政府机关相同的形式性要素,就放弃了对其产生的社会档案的实质性要素的监管。这实际上是一种不作为行为。
简单地说,对国家档案与社会档案的监管应当有所区别;对由公共财政支持的产生与管理社会档案的机构的监管应当区别于非公共财政支持的产生与管理社会档案的机构。对国家档案监管的内容要多于由公共财政支持的机构产生与管理的社会档案,对由公共财政支持的机构产生与管理的社会档案的监管内容要多于非公共财政支持的机构产生与管理的社会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