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腐败治理探析

2016-01-05 16:13田依林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15年21期
关键词:信息公开

田依林

[摘要]高校权力运行中反腐败制度设计的缺陷,权力运行监督不力是高校腐败风险之源。高校应加强反腐败制度设计的科学化、监督制度科学化,形成一套完整刚性的反腐败制度体系。高校有效地实施办学信息公开制度,系统地构建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形成高校纪检监察部门、高校师生及社会公众等多元监督的高校权力运行机制。

[关键词]高校腐败治理;制度体系科学化;信息公开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21-0011-02

进入21世纪,我国高等教育得到了蓬勃的发展,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然而,近年来各地高校屡屡曝出的腐败案件,影响了高等事业的健康发展。深受腐败问题困扰的高校如何治理腐败?是学者和国人关注的焦点问题。如何有效地遏制高校的腐败?学者们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一、高校腐败风险之源

(一)高校腐败的制度风险

任何制度设计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布罗姆利认为,个人或集体偏好是通过制度安排以及结局的结构来决定选择的。反腐败制度设计取决于个人或集体利益的偏好,同时制度作为一种公共准则起着规范人的行为准则。我国反腐败制度设计主体往往又是制度规则下被约束者,这存在着制度设计主体同时也是乐衷于打破制度约束的悖论。于是反腐败制度设计主体在设计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从自身利益出发反映自身偏好。正是由于反腐败制度设计主体存在利益冲突和行为上的悖论,使得反腐败制度设计的初始就存在缺陷。有的腐败就是利用现有制度的缺陷,而有的腐败则可能产生于腐败动机驱使下设计的制度,掺有腐败动机制度设计让腐败变得更加有机可乘,后一种就是墨宁教授提出的“设计的腐败”。

另外,高校反腐败制度设计缺乏调研和科学论证,反腐败制度设计缺乏严谨性,给规避制度留下较大空间。从反腐败制度体系来看,高校反腐败制度供给原则性强,非正式制度及实施细则,方法和权力运行程序缺乏,不能形成反腐败制度体系,给权力运行自由裁量提供了回旋余地。

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新生事物不断涌现,有些反腐败制度需要修正和补充。制度修正和补充是一个多方利益博弈的过程,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是艰难的,需要一定的时间。新制度产生的时间上的延滞和制度衔接上的困难,使得制度出现了缺位。制度的缺位,往往被一些拥有权力者利用,形成由制度风险产生的高校腐败现象。正式反腐败制度的变迁,而非正式制度、实施程序没有进行相应的调整,新的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实施程序不能保持一致,妨碍了新制度发挥作用。

(二)高校权力运行监督不力

目前,我国高校普遍成立了在校党委领导下的纪检监察部门,是高校反腐败的核心力量,其职责定位于高校协调反腐败工作。但囿于高校管理体制的束缚,其反腐败职权发挥得并不顺畅。高校纪检监察部门直接受校党委的领导,重要的政治资源被党委所控制,因而不能行使其职责和权力。高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要取得校党委的认可,当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与高校党委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高校纪检监察部门显得束手束脚。

高校绝大多数的腐败案件都与权力运行存在密切相关。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是高校纪检监察部门职责。审视当前高校权力运行监督机制主要功能性障碍有:一是,监督制度防控功能障碍。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必须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然而由于监督程序的抽象和相关制度配套措施和实施办法的缺失,使权力运行监督有效性难以提升。由于高校纪检监察监督制度较为抽象、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使监督乏力,监督失控屡见不鲜;二是,信息公开功能障碍。高校权力运行的不透明,导致纪检监察部门无法采取必要的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如高校财务、基本建设的投资,设备物资采购等,由于信息的不透明导致权力滥用行为的发生。

二、高校反腐败制度体系科学化

(一)高校反腐败制度设计主体选择的科学化

高校反腐败制度设计的科学化,首要问题是设计主体选择的科学化。高校要构建一套完整刚性的反腐败制度体系的科学化,必须实施反腐败制度设计主体的多元化。打破高校反腐败制度设计主体行为悖论的有效办法就是引入外界力量参与制度的设计。如高校的民主党派、专家、教授及普通教师参与。高校反腐败制度设计的主体多元化避免出现部门利益个人化,个人利益制度化。科学地选择多元化反腐败制度设计主体,是构建一套反腐败制度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的制度体系的前提。

(二)高校反腐败制度体系的科学化

目前,我国颁发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以及党内制定的党规党纪可以说“车载斗量”,然而腐败现象仍愈演愈烈。如此多的法律、法规、制度,还是形成“前腐后继”的恶性循环。其关键在于反腐败的法律、法规、制度大多是孤立的、分散的、缺乏系统性及配套性。高校要将反腐败制度进行梳理,剔除因过时而失效的部分,规范因部门规定而相互冲突部分,因形势发展而缺失的部分,需要增加新的制度。要加强新制度的科学性和嵌入性,提高现存制度的合理性及其之间的衔接性,新增制度要素和原有的体制环境,已存在的各要素在进行博弈后达成一种平衡状态。构建一套科学的、层次清晰、运行顺畅、监督有效地高效反腐败制度体系。

国家和教育部制定并颁发了一系列有关反腐败的法律、法规、制度,“要谋求遏制权力腐败的明显成效,仅有立法的严谨、制度的创新还是不够的,还要使抽象的制度规范转化为具体的行动效果,最大限度地发挥制度本身的功效,才是需要着力解决的关键问题。制度理论认为,制度的三个构成部分(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以及实施机制)是相互依存,彼此结合的,并不是以完全独立的形态发挥作业的。”高校必须构建完备的反腐败制度体系,遵循科学性、系统性、客观性、可操作性等原则,建立健全相关反腐败制度,与之相配套的非正式规则及权力运行实施细则,设计一套内容科学、程序严密的配套完备的高校反腐败刚性制度体系。endprint

(三)高校监督制度的科学化

十八大报告提出:“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决查处大案要案,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这不仅显示了我国政治领导人反腐败的决心,也表明权威和相对独立的反腐败机构是治理腐败的核心力量。高校应建立、完善具有专业、权威和相对独立的纪检监察机构,引进优秀的智囊团和技术人才,加强部门成员的责任感,建立“协同”反腐败机制。强化高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制度,规范监督流程,使得监督制度科学化,包括监督执行方式、办案执行程序等内容,避免出现因执行违规而影响腐败的查处,要及时公布查处腐败案件执行结果,做到逢腐必查,逢案必纠,使人人心怀敬畏,自觉遏制胸中贪婪之念。

三、构建高校办学信息公开机制

高校治理腐败的一剂良方,就是实施高校办学信息公开。2010年4月6日,教育部发布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依据《办法》的规定,高校开展的一切办学过程的信息,除涉及相关秘密与个人隐私等属于豁免公开之列的信息外,诸如高校决策、招生工作、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学科发展规划、科研管理、干部任用、人事聘任、国际交流与合作、基建、物资采购、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校园安全、高校监督工作信息,均应全面公开。目前,影响高校办学信息公开实施的因素是缺乏领导,没能认识到高校办学信息公开的实施是一个长期的承诺与投入的过程。高度权威的领导和指导,对于高校办学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而言,是不可或缺的。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作为高校的上级行政机构,应指导各高校办学信息公开工作,尤其为提高高校办学信息公开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效果,而对《办法》中某些抽象规定进行细化。高校应尽快理顺校内各职能部门关系,明确职责和责任,确保高校办学信息的准确性。防止高校工作人员在信息公开过程中玩忽懈怠导致办学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准确和不完整。并采取一切措施加强对高校办学信息公开制度的宣传。让校内的师生、社会公众能够充分了解学校办学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和功能。使师生、社会公众认识到信息公开是高校办学权力监督的本质要求和必要前提,彰显权力监督的本源,提升师生和社会公众对高校办学权力的监督力度。

高校应构建高校办学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保证高校办学信息公开的规范化运行,高校纪检监察部门应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工作。依照《办法》的规定,高校上级教育行政机构建立健全高校办学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机制。

(责任编辑:封丽萍)endprint

猜你喜欢
信息公开
浅谈档案公开背景下的档案工作
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论食品信息公开化
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政府网站不能沦为形式主义的“摆设”
食品安全监管的公众参与机制
完善环境群体性事件中风险沟通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