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钰川
摘 要:近年来,企业通过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增速较快,随着人民币双向波动或者短期贬值,资金压力普遍加大,加上国内经济低迷,银行惜贷缩贷,民间融资资金紧张,企业特别是“皮包公司”由于资金链断裂出现大面积银行保函被索偿履约的现象,甚至“跑路”现象,其隐藏的金融风险不可小视。
关键词:内保外贷;监管;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25-0254-01
1 内保外贷贸易类型
(1)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一是境外关联企业使用境外银行贷款用于境外采购和境外销售,境外贷款到期后,通过境外银行循环转贷、境外公司自身利润和跨境人民币境外放款等进行正常还贷,若出现风险,通过境内银行履约汇出;二是境内企业自身同时开展进出口业务,但是境外关联企业使用境外银行贷款在境外采购的货物通过进口变相流入,境外贷款到期后,包括前述的还贷资金来源外,境内企业可以通过正常的银行进口付汇对外支付,出口企业甚至可以将利润截留境外调度使用。
(2)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这其实即为“皮包”公司,自身无实体经营,也无开展任何进出口业务,境内外公司纯粹为套利目的而设立,境外公司的国际贸易采购合同等材料完全虚假,境外银行贷款资金通过“地下钱庄”等非法渠道流入境内,并进行循环操作。境外贷款到期后,通过地下钱庄流出,一旦出现风险,逃之夭夭,由境内银行进行履约和承担风险。
2 存在的问题
(1)相关法规有待完善。一是现行法规对于银行作为担保人、企业作为反担保人的内保外贷业务产生履约后,未偿清的情形没有相关限制。即内保外贷发生履约后,反担保人为境外借款人偿还境内银行贷款后,后续境外借款人如果不履行偿还反担保人款项义务,现行规定不能予以相应制约。二是目前外汇局未将人民币对外担保纳入指标管理,银行以此为突破口,大力开展人民币保函业务,在促进人民币跨境结算发展的同时,也隐藏着一定的隐性风险。
(2)外汇局监管系统有待改进。一是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只能获取辖内法人银行和主报告行的跨境担保数据,无法查询所在地银行业务数据;二是通过跨境资金监测分析系统,只能查询所在地银行办理担保签约和履约明细数据,无法查询本地企业通过本地银行和异地银行办理内保外贷的所有签约和履约有关数据。
(3)监管协作亟待加强。一是外汇局系统应尽快完善协查机制。当前许多企业存在跨区域到异地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企业所属外汇局和银行所属外汇局亟待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监管,避免存在监管真空地带。二是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协查机制有待建立。根据外汇局与人民银行对于本外币的分工管理及实际存在本外币政策管理的差异,外汇局难以对涉嫌违规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和企业进行处罚。三是应加强与外部门的协作监管机制。
3 政策建议
(1)加强跨境担保业务监管,完善相关规定。一是完善相关规定,对内保外贷业务履约后清偿及人民币对外担保等问题给予明确规定,明确相关权利义务。二是积极推动本外币一体化监管。当前以套利为目的的跨境人民币业务持续发展,弱化了外汇管理政策效应,监管部门应以防控业务风险为前提,建立本外币一体化均衡监管模式,统一本外币跨境资金在真实性审核上的具体要求,防范违规资金利用监管标准不一实现跨境非法流动。
(2)完善内保外贷监测手段。一是改进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和跨境资金监测分析系统跨境担保业务查询功能,增加必要数据项,提高监测质量;二是统一跨境担保相关业务数据使用的交易编码和统计口径。
(3)加强跨部门联合监管,严厉打击跨境资金违规流动和违法犯罪活动。一是外汇局和人民银行应加强协作,完善相关制度,建立本外币一体化监管机制,避免监管存在真空地带。二是与海关、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完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骗取银行信贷资金、虚假转口贸易和虚假内保外贷以及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犯罪活动,堵截非法交易资金的交割渠道和资本非法外逃的途径,维护经济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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