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问题及其对策

2016-01-01 03:31张珊
经济研究导刊 2016年23期
关键词:农村信用黑龙江省信用

张珊

(哈尔滨商业大学,哈尔滨 150028)

黑龙江省农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问题及其对策

张珊

(哈尔滨商业大学,哈尔滨 150028)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信用风险的发生会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水平。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又一次提出了大力发展现代化农业。现代化农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因此信用体系是否完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黑龙江省为例,首先分析完善的信用体系对黑龙江省农村经济的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其次分析信用系统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相应的解决途径与政策建议。

信用体系;农村金融;政策建议

一、黑龙江省农村信用体系现状分析

近年来,黑龙江省逐步推进“两大平原”改革,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推进黑龙江省农业现代化建设。现代化农业的蓬勃发展离不开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因此黑龙江省高度重视本省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2013年的《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实施方案》,2014年的《黑龙江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等,这些政策的相继出台,积极推动了全省农村信用体系的改革,优化了农村信用环境。2014年8月末,全省农户总数509万户,建立信用档案的农户有388万户,占总农户数的76%,已信用评定的农户178万户,占已征集信用农户的46%。通过信用平台,全省的金融机构对其中满足条件的171万农户立即发放了1 504亿元贷款。黑龙江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初见成效,决定继续借鉴克山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以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为主要对象,建立以信用档案和信用评级为基础、以信用对接和信用增级为核心、以信用文化为保障的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农村信用体系。黑龙江省农村信用体系的逐步完善,优化了金融机构金融资源的配置,有助于解决农村金融市场资金供求不平衡的难题。

二、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农户信用意识薄弱

黑龙江省农村金融机构由于起步晚,其产品的开发投入等都相对缓慢,这就使得信用产品这种新型产品较存款、贷款等投入市场要晚,因此农户对于信用的认识与信用行为的记录都陌生。由于农户受教育水平普遍低,思想保守,不易接受新事物,许多农户对征信存在误解,认为如果向信贷采集员透漏自己的实际情况,将会影响自己以后的借贷能力[1]。因此,许多农户并不愿意向信贷员提供自己的收入、负债等敏感信息,阻碍了农户信用档案建设的进程。

(二)法律制度不健全

立法先行,有法可依是建设农村信用体系的必要条件[2]。但是,我国目前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对农户的信息征集仍然依靠政府下属的一个征信办公室,没有统一的市场准入、运行和退出机制,对农户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和处理行为不规范。这就使得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还处于探索阶段,农村信息的采集、评估和失信惩罚无法可依,难以获得全面的信用信息。

(三)信息采集难度大,数据失真

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外出务工人员增加,这就使得许多农户搬离原本的住处,阻碍了信息采集工作的进行,使得总有一部分人无法完成信息采集,无法记录其信用状态[3]。受传统思想的影响,许多农户认为拖欠、逃避债务并不是十分严重的问题。这些人为了逃避信用记录的制约,就不会主动、积极地配合信息采集员的工作。还有一些农户可以自给自足,并不需要借贷,这部分农户认为信息征集并不会给自己带来利益。另外,有些农户对自身隐私(家庭资产、收支、借贷)这些指标较敏感,他们往往采取不填报或少填报,以致非存量农户信息无法采集,采集到的农户信息中的关键信息失真,这些都严重影响信息的质量。

(四)各地政府重视程度不同,信用体系建设进度不同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应由政府主导,市场充分参与。但是,由于各县域情况不同,各地政府机构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同,相关的政策、资金、技术、人力等都跟不上改革步伐,比较落后,从而导致各地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进度不平衡[4]。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对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仅仅是象征性地响应省政府的政策,并没有建立长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如守信给予奖励、失信给予惩罚机制,使得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缺少保障,工作难以深入推进。

(五)信用评估方法落后

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由于政府支持力度不同,致使各地信用评级的软硬件条件也不一样,信息不能大范围的实现共享。一方面,全省的信用征集评价并没有专门的部门负责,因此各地信用评价在具体操作中存在较大的差异,相关指标设置和评价体系不客观、较随意、口径出入较大;另一方面,由于农村人口流动性加大,注重隐私保护等,不愿意或者虚假填报相关信息。这些因素都使得征集的信息不具有客观性,准确性低,另外由于缺乏专业人员,农村的信用评价科学性、权威性不强,农户信用评级得不到金融机构的普遍认可,影响了信用体系的建设进程。

三、信用体系建设解决的途径与政策建议

(一)开展多种形式的征信宣传,提高农户的信用意识

在农村地区大力宣传征信知识,增强农民信用意识。由政府牵头,各职能部门、金融组织积极参与。例如,可借助邮政储蓄、农信社等与农户接触较多的金融机构在其营业场所进行网络、展览板、发传单等各种形式的宣传工作,也可以定期开展征信讲座,向农户普及建立健全征信体制能给他们带来哪些利益,使农户主动地参与到征信工作中来,优化农村金融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二)尽快完善我国征信相关法律法规,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有法可依,是一切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保障。加快完善我国征信立法、执法可以为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尽快出台配套《征信管理条例》的相关法律法规,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主体明确其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地位。对农户信用信息的征集、加工、处理、使用等方式方法进行规范[5]。建立配套的征信系统监督管理体制,对于不提供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农户给予惩罚,对积极配合征信工作的农户给予奖励,使征信体系的建设有法可依,逐步形成信用信息开放、共享的信用平台。

(三)制定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机制,健全激励考核机制

首先,设计科学合理的信用信息评分标准,统一口径,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度创新。不断提高信用信息评价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使得信用信息可以在大范围内实现共享。其次,将信用评分运用到具体业务中。比如,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应主要根据其信用信息发放贷款,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农户给予优惠的贷款政策,对信用记录不好的农户借贷适当提高利率或者要求其提供较多的担保物等方法,使农户体验到信用记录良好关系到他们切身的利益。这样就会促使农户积极主动地配合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最后,政府应该起到“领头羊”的作用,带头推动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评定标准的建立。积极推动这一活动的开展,对于信用较好的乡、村、户给予奖励,如给予适当的惠农政策,以此鼓励他们维护好自己的信用。

(四)坚持政府主导,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巨大的工程,需要多方面市场主体积极主动地参与,各地方政府是这一工程的领导者。原因如下:(1)由地方政府的领导可以很快的打破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各部门之间可以互通有无。(2)地方政府领头,可以使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成功的模式可以相互借鉴,错误的做法可以适当地规避。各部门之间的多方联动,为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提供了资金、政策、人力等各方面的支持,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使农村信用体系在促进农村金融市场上发挥重要的作用。

[1]蒋晓燕,王筠.浅析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J].财税金融,2015,(1).

[2]许为民.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难点问题及解决路径[J].征信,2015,(3).

[3]郭敬林,介雯.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与思考[J].西部金融,2013,(11).

[4]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现代征信学[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5:7-9.

[5]张婷婷,辛立秋.黑龙江省农村金融领域的信用风险及其防范[J].经济研究导刊,2010,(26).

【责任编辑 兴 华】

F32

A

1673-291X(2016)23-0096-02

2016-09-01

张珊(1991-),女,安徽宿州人,硕士研究生,从事农村金融研究。

猜你喜欢
农村信用黑龙江省信用
2022年1-5月黑龙江省各市(地)国民经济主要指标
2022年1-6月黑龙江省各市(地)国民经济主要指标
中美信用减值损失模型的比较及启示
山西省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坚守城乡 服务三农——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展纪实
加快信用立法 护航“诚信河南”
黑龙江省海伦市永和乡中心小学简介
信用收缩是否结束
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目前所存在的问题及其改制方向浅析
信用消费有多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