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卢 秋
再婚老人 莫让遗产毁了家的和谐
文/卢 秋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调研发现,一方或双方均为再婚的夫妻中,其中一方去世后,后老伴与继子女之间因遗产分割问题发生纠纷的继承案件越来越多,严重影响家庭和社会的和谐。
【案例一】向女士与第一任丈夫共同生育了3个子女,双方离婚后,3个孩子由前夫抚养。后向女士与夏先生结婚,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位于本市海淀区的住房一套,登记在夏先生名下。后向女士于2013年8月因病去世。向女士去世后,其与前夫生育的3个子女将夏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位于海淀区的房产,以及夏先生与向女士名下的存款中属于向女士的遗产份额。夏先生则表示,海淀区的住房系自己用婚前财产独自购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自己和向女士名下也无其他财产。经法院释明,向女士的3个子女称,因常年与向女士不在一起居住,向女士也未具体向子女说过财产范围,对向女士的财产状况无法详尽了解,也无法提供具体的财产线索。
【案例二】安先生60岁的时候妻子离世,因子女常年不在身边,安先生请张女士照顾其生活起居,后安先生与张女士在长期的生活中产生深厚的感情,二人办理了结婚手续。不料婚后没几年安先生便因病离世。安先生离世后,其与前妻生育的子女将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安先生与张女士名下的存款。审理中,张女士多次表示安先生与自己名下没有存款,也无银行账户,后安先生的子女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经法院查实,张女士与安先生名下各有3个银行账户,且张女士在安先生去世后,将安先生名下的存款全部取走。
【案例三】杨先生共有3次婚姻,前两次婚姻中妻子均因病离世。其与前两任妻子先后生育一名男孩杨甲、一名女孩杨乙,2008年杨先生与第三任妻子刘女士结婚后,又生育一子杨丙。后杨先生因病去世,名下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屋两套以及车辆两辆。杨先生去世后不久,杨甲和杨乙分别将海淀区的两套房屋占领,并拒绝刘女士及杨丙入住房屋,杨甲还将车辆变卖后独占车款。后刘女士及杨丙将杨甲和杨乙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海淀区的两套房屋以及车辆。
该类案件的特点如下:
一是当事人之间矛盾较大,难以调和。在再婚类继承案件中,涉及继父母、继子女以及继兄弟姐妹几类主体,他们之间无自然血亲关系,而在日常生活中又未能建立深厚的亲情与感情,彼此之间亦不信任,对遗产的处理与分割争议较大,经常发生当事人之间情绪激动甚至破口大骂等情形,矛盾很难调解、协商解决。
二是财产关系多样,易与婚前财产混合。再婚类家庭中,双方或者一方婚前都拥有一定的财产,婚后随着夫妻生活时间的推移,很容易产生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混合、难以区分的情形,增加了遗产继承分割的难度。
三是当事人故意隐匿、转移遗产现象严重,加大遗产范围查实难度,影响遗产公正分配。再婚关系中,有些再婚者随再婚配偶生活,有些随其与前妻或前夫所生孩子一起生活,在此情况下,被继承人的遗产往往只掌握在随其一起生活或者较为亲近的继承人手中,为了达到独占或者多占遗产的目的,部分继承人往往采取以下方式隐匿或转移遗产:1.隐匿被继承人存款、股票、基金账号等;2.转移贵重物品、珠宝、现金等;3.在被继承人患重病住院期间恶意消费或虚构钱款用途事由取走钱款;4.在世的再婚夫或妻一方隐瞒自己名下财产情况,逃避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这些情况的存在,造成其他继承人很难掌握遗产的实际情况,也难以提供完整的遗产信息,更加大了法院查实遗产的难度,最终可能使得部分继承人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护。
法院认为,再婚类家庭关系中,维系继父母、继子女之间亲情的唯一纽带就是再婚者一方,因此,当再婚者一方去世后,本来毫无血缘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变得摇摇欲坠,在利益的诱惑面前矛盾一触即发,而这类继承案件的多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再婚配偶与继子女没有在日常生活及交往中建立起良好的家庭关系,彼此较为抵触、隔阂较重;二是再婚一方在世时,未将自己财产情况全面告知子女或者配偶,以至于发生部分人员隐匿或者转移遗产,以及不能全面查实财产情况;三是受传统观念影响,部分老人在世时忌讳谈论身后事,或者部分老人抱着“能过且过”的态度,明知自己在世时处理这类问题可能会有很多麻烦,但是不愿在生前让这类问题“叨扰”自己平静的生活,也不愿意去面对这类难题,继而将矛盾延续到其去世后,再任由继承者们自行展开财产争夺战。
【法官释法】按照法律规定,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财产,都属于遗产范围,被继承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均有权继承上述财产。而前述遗产争夺战一旦爆发,损失的不仅是继承者们彼此之间的感情,影响家庭与社会的和谐,更在无意间,会引发继承者们对死者的不满,让死者死后也不得安息。对此,法官提出以下建议:(一)再婚者在世时应积极妥善处理好家庭关系,努力采取措施促进再婚配偶与继子女之间建立和谐、团结的家庭成员关系。(二)再婚前履行财产公证程序,积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明确双方各自婚前财产状况,以免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混同,难以区分。(三)再婚者应破除传统观念,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升法律意识,可以采取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等形式,对自己的财产分配留下明确的书面处理说明,做到“有备无患”,以免其去世后产生家庭财产纠纷而毁了家的和谐。
责任编辑/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