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广凤
(吉林省钱币学会,吉林 长春 130051)
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作为银行的三大票据之一,本票与支票、汇票主要区别有三:一是证券种类上有别。本票是自付(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汇票是委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支票是委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二是使用区域上有别。本票只用于同一票据交换地区,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三是付款期限上有别。本票付款期为2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我国汇票必须承兑,因此承兑到期,持票人方能兑付,而支票付款期则为10天。
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在我国,自从有银行之日起,作为银行签发的一种交付凭据,本票便随之产生了。图1和图2分别为公元1948年1月16日(“中华民国”三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和公元1948年7月26日(“中华民国”三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民国中央银行长春分行”所签发的本票。
从票样上来看,两张本票并无太大区别,且都完全符合本票票样的要求。两张本票的正上方都印有“中央银行本票”的字样;两张票据在各自的右上方都有“凭票即付”的支付承诺;两张票据里都有确定的金额(图1为壹万元整,图2为五千万元整);两张票据上都标有收款人的名字;两张票据左侧也都分别印有票据签发的时间(图1为中华民国三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图2为中华民国三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两张票据的出票人签章也都位于票据签发日期的下方。但如果我们仔细观察便会发现,其实这两张票据除面额不同外,还存在着一个很大的差别——签发人职位头衔的区别。仔细看两张票据我们不难发现,在签发人姓名的上面,图1票据的两位签发人职位头衔分别为副理和会计课副主任,而图2票据的两位签发人职位头衔分别为襄理和出纳系系长。
图1
图2
当时的本票签发都是要有两位银行主管共同签字盖章才生效的。经理和襄理固然是属于银行中的两个高级领导层,但其下属的课、系又是怎么回事呢?课主任和系长是随便哪一个都可以配合高层领导签发票据吗?两个官职等级哪个更高些呢?让我们共同回到那个时代,探探究竟吧!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民国时期中央银行的发展历程。时间上溯至1928年,即民国十七年,南京国民政府于11月1日在上海成立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在一般省会及经济中心均设有分行,分为一、二、三等行,总数量近七十处。总行直接控制的仅限于一等分行及设有专用电台的二等分行。三等分行由一等分行管辖,它的业务限于处理收税及汇解军政款项。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央银行便于1945年在吉林省的长春、永吉、四平等地相继设立分行。
长春分行(一等分行)于1945年12月22日在长春成立。该分行的职能是掌管货币发行和代理金库,直接办理存款、放款和汇兑等业务。内设文书、会计、营业、出纳、国库等五课。成立初期,经理王钟,副经理胡兆英。1947年12月,经理为锡九,副经理宋彭年。
永吉分行(二等分行)于1946年10月12日在吉林市新开门内成立。内设文书、会计、营业、出纳、国库等五组。职员49人,经理1人。1947年7月1日改为永吉县银行。
四平分行(三等分行)于1948年8月1日在四平市成立。内设文书、会计、营业、出纳、国库等五系。经理沈幕潜,襄理赵鹤年,职员24人。
根据当时民国中央银行的等级制度及分行职能,只有一等分行才有权直接办理存款、放款和汇兑等业务,而从当时长春一等分行的职位等级上来看,其内设文书、会计、营业、出纳、国库等五课。那么,作为基层领导之首的课主任自然有权配合高级领导经理、襄理或副理共同签发票据,于是便产生了我们从图1中看到的票据上印有副理和会计课主任两位签发人的头衔。可图2中襄理之外的另一位签发人的头衔是系长。系长只是二等分行和三等分行的基层领导之首,二等分行和三等分行从理论上讲是没有权利签发本票的。可系长的印章是如何出现在本票签发人位置上的呢?让我们随着时间的推移,翻看新的一页历史,来看看缘何一个小小的系长的印章会出现在本票签发人位置上。
这要追溯到围困长春的那段历史。由于当时中国共产党采取的是全面围困的战术,不让一粒米、一根草进入市内,所以当时的长春可以说是完全与外界隔绝。然而,早在1948年4月1日,中央银行便已下令将长春分行由一等分行改为三等分行,内部与其他三等分行一样设有文书、会计、营业、出纳、国库等五系,职员95人。1948年5月19日,任命毕相宸为副经理,蒋墨田为襄理。后来,长春解放后,长春分行于1948年10月19日被东北银行总行派员接收清理。当然,这已经是后话了。就在那段围困的日子里,由于长春完全与外界隔绝,在货币发行及票据供应方面根本无法与上级银行进行沟通,上级银行的拨款也无法供给这座密闭的城市,无奈之下,国民政府只好下令特准长春分行签发本票,甚至当时的长春本票(东北九省流通券)可以在长春市内当作货币使用。于是,当时的长春分行,虽然只是一个三等分行,却也有权签发本票。但由于银行内部的职位等级并没有发生变化,所以,文书、会计、营业、出纳、国库等五系的系长与副系长便有权力配合高级领导签发本票了。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能在1948年围困期间发行的长春本票上可以看见本没有权力签发本票的长春三等分行的文书、会计、营业、出纳、国库等五系的系长与副系长的职位印章的原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