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浚淞,马 皑(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100088)
论犯罪心理学视角下恐怖主义犯罪的成因
孙浚淞,马 皑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100088)
近年来,恐怖主义犯罪给国际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安全带来极大威胁和巨大挑战。基于犯罪心理学的视角,将“恐怖主义犯罪滋生的土壤”“个体嬗变的心理机制”以及“抑制过程的合理化机制”三方面相结合,探讨分析了恐怖主义犯罪的成因。其中,追求独立的民族主义土壤、精神控制的极端宗教土壤和权益不公的政治社会土壤组成了滋生恐怖主义犯罪的恶土;利于恐怖主义犯罪的个体特征和楼梯模型,将普通人向恐怖分子转变再向实施恐怖主义犯罪这一过程的心理机制进行了详尽的阐释;同时,进一步分析了合理化机制是如何抑制恐怖主义犯罪前的心理阻止机制。对成因的分析启示:要解决恐怖主义犯罪的暴力根源还需处理潜在不公正的问题,从而争取更多民心,一旦政府赢得了民心支持,恐怖主义犯罪必然会降低直至消亡。
恐怖主义犯罪;成因;心理学
恐怖主义的雏形最早可追溯至几千年前希腊、罗马、中国和印度等古代文明中,当时已经出现了类似当今恐怖主义的思想和行为,如古希腊著名历史学家色诺芬(公元前430—349年)就曾记录过恐怖袭击对敌方民众所造成的心理影响[1]。而现代恐怖主义起源于欧洲[2],英国保守主义哲学家德蒙·伯克(EdmundBurke)将1793年到1794年7月罗伯斯庇尔(Robespierre)统治时期称为恐怖统治,并且使用”恐怖主义”一词概指新政府的行为,即法国大革命期间,罗伯斯庇尔(Robespierre)领导的公安委员会对法国贵族及其支持者的专政[3]。然而,恐怖主义这一概念从产生到发展的过程,实际上揭示了恐怖主义是具有历史性的,它随着具体的历史环境的存在而存在,也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脱离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抽象地谈论恐怖主义可能会无所是从[4]。正所谓”一个群体将其视为恐怖分子,另一个群体却将其当作为自由奋斗的战士”。因此,恐怖主义概念其实是一个内容模糊的定义,对它的定义不过是不同强势群体的话语权表达[5]。
关于恐怖主义定义一直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各方由于意识形态、价值取向、代表利益的差异,导致判断标准的不同。一些恐怖主义专家学者所下的定义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美国兰德公司著名反恐专家布兰恩·詹金斯(BrianJenkins)认为恐怖主义就是”运用或威胁运用暴力以促成政治变革的行为”。美国乔治城大学教授瓦尔特·拉夸尔(WalterLaqueur)认为恐怖主义就是”为了政治目的针对无辜者非法使用暴力的行为”[6]。英国反恐专家保罗·威金森(PaulWilkinson)认为恐怖主义指”系统地使用暗杀、伤害和破坏,或者通过威胁使用上述手段,以制造恐怖气氛,宣传某种事业,以及强迫更多的人服从于其目标的行为”[7]。多国政府官方也都对恐怖主义进行了定义。美国国务院将恐怖主义定义为”旨在影响观众由次国家集团或秘密代理人针对非战斗人员基于政治动机而有预谋地使用暴力行为”[8]。法国《刑法典》第421-1条规定恐怖主义为”旨在通过威吓或恐怖的手段,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个人或集体的行为”。英国的《2000年反恐怖法》则把恐怖主义定义为”基于政治、宗教或意识形态的原因,为了对政府施加影响或者恐吓公众或一部分人而采取或威胁要采取某些行为,这些行为包括针对个人的严重暴力行为、造成财产严重损失的行为或者对公众或一部分人的健康或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行为等”[9]。尽管国际上许多专家学者和政府官方都对恐怖主义进行了定义,然而百家争鸣之后仍然是各执己见,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综合定义可以分析恐怖主义存在以下要素:(1)基于政治、民族或宗教目的;(2)使用有预谋、有组织、突发性的武力或暴力;(3)有直接受害者和间接受害者,直接受害者通常是平民或社会规范的象征性符号[10],而间接受害者才是希望真正施加影响的对象;(4)制造恐怖氛围,引发心理恐慌,特别是在普通民众中制造极端恐惧情绪。
需要注意的是,恐怖主义中的”主义”是对某种思想宗旨或理论体系的观点和主张,本身并不构成犯罪,只有恐怖组织中的恐怖分子实施了恐怖活动(恐怖行为),才能构成犯罪。虽然犯罪是一种行为,但在社会生活中,一个具体的行为(包括结果)是否属于犯罪不是行为者本人的意志所决定的,也不是公众的判断所决定的,而是依据国家制定的刑法[11]。因此,在此无需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界定进行更多的论述。而从犯罪心理学的视角出发,应运用心理学的理论方法对犯罪行为、犯罪主体开展研究,关注描述与解释导致犯罪的个体心理因素形成与作用的过程、特点和规律。因此,究竟是什么因素导致一个人变为恐怖分子而去实施恐怖暴行是亟需探究的问题。
(一)追求独立的民族主义土壤。
民族是基于历史、文化、宗教、地域、语言、生物特征等而与其他有所区别的群体[12],据统计,全世界约有两千个民族。在历史的长河中,由民族矛盾引发的民族斗争层出不穷,而这种根源于对本民族语言、领土、宗教、文化、心理、生活习俗与生活方式等认同的基础上,旨在追求本民族的独立(或高度自治)而引起的,以暗杀、绑架与劫持人质、爆炸、劫机等特殊暴力活动或暴力威胁活动为斗争方式的恐怖活动,则被称为民族主义恐怖活动[13]。民族主义是最持久的根源之一,这类恐怖活动也是最为普遍、最为严重的类型之一,全球约三分之一的恐怖组织为民族主义类型[14]。从本质上看,民族主义恐怖活动就是希望借助恐怖活动最终达到民族独立的目标。因此,在民族主义旗号下,有一种具有广泛号召力的民族主义理论与情感作为思想与心理基础,恐怖分子为所谓的”民族大义”可以舍生忘死、视死如归,他们相信自杀性恐怖袭击能给他们的敌人带去巨大损伤,能够使其产生恐惧和焦虑,进而到达他们民族解放的目的,同时他们也会在本民族内被视为民族英雄[15]。由于有良好的群众基础,恐怖组织也可得到充足的资金保障和强大的民心支持,这成为他们实施恐怖活动的基石。不少从事民族主义恐怖活动的组织都有国际支持的背景,这进一步为民族主义恐怖活动增添了新的动力。民族独立斗争可分为民族解放运动和民族分裂运动,这两种不同的独立斗争又给恐怖主义活动赋予了不同的内涵。
20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之后都掀起了民族解放运动的浪潮,民族解放运动中恐怖主义活动的根本动因是殖民主义和霸权主义。在殖民地本民族与殖民大国的残酷对抗中,由于实力悬殊,采取恐怖活动向殖民国施压实在是一种有效的无奈之举。有学者甚至认为二战后英国放弃巴勒斯坦、也门、肯尼亚和塞浦路斯,法国放弃阿尔及利亚,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恐怖组织反英、反法的恐怖活动[16]。同时,由于政治格局的变化和利益的争夺,以美国、前苏联为代表的霸权主义不断插手其它国家和地区的民族解放运动,导致民族主义、殖民主义和霸权主义相互交织,致使问题更加复杂、矛盾更加突出。例如中东的巴勒斯坦地区是数十年来恐怖主义最为活跃的地区。在民族解放运动中,殖民主义和霸权主义加剧了斗争的严重性和持久性,这无疑使恐怖主义成为了民族斗争的有力工具。
随着东欧剧变、前苏联解体,”冷战”结束后爆发了第三次民族主义浪潮,而这其中绝大部分是少数民族和非主体民族否定历史,对本国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破坏[17],他们甚至极端地主张使民族疆界与国界合而为一[18]。具有代表性的民族分裂型恐怖组织如爱尔兰共和军、埃塔、车臣、科西嘉民族解放阵线,这些恐怖组织通过暗杀、爆炸等恐怖活动实施破坏,科西嘉恐怖分子仅在1988-1998的十年间就制造了713起爆炸案和362起纵火案[19]。在多民族国家中,主张分裂独立的民族通常是力量薄弱的少数民族,又由于政治诉求的非正义性和非法性,使他们无法通过战争或和平的方式达到目的,面对政府政策的约束和法律的限制,以及可能遭到国家机器的强力镇压,为制造公开国际社会影响而引发舆论的关注,为赢取国际民众同情支持和制造国内异族民众的恐慌,甚至博得国际干预,从而迫使政府让步到达最终目的,恐怖活动只能是他们不可或缺的有效手段。事实上,很多恐怖组织奉行”行动——镇压——再行动——再镇压——继续行动”的战略理论,目的就是在于通过不断的恐怖活动使政府不断镇压,变为极端化的专制政府,侵犯公民自由和民主权利从而失去民心,最终达到民众反对、国际干预的目的[20]。
(二)精神控制的极端宗教土壤。
世界三大宗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为世人所熟知,其倡导的教义都是向善的,换句话说,世界上几乎没有任何一种宗教从本质上具有暴力性,也没有哪一种宗教与恐怖主义有必然内在的联系,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宗教性的狂热的确能够使一些人抛弃理性的思考置人类社会基本的行为于不顾公然采取暴力手段实施恐怖活动[21]。事实上,此类恐怖活动由带有明显宗教狂热色彩的或打着宗教旗号活动但又不是宗教组织的新兴教派或膜拜团体(主要是邪教)的狂热性而引发的,被称为极端宗教型恐怖主义。当前此类恐怖主义所实施的恐怖主义犯罪愈演愈烈,已成为当前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要形式,20%~25%国际恐怖组织为此种类型。极端宗教型恐怖主义又分为两个亚类型:带有明显宗教狂热色彩的宗教原教旨主义恐怖活动和邪教恐怖活动[22]。宗教原教旨主义恐怖分子对宗教存在歪曲认知,他们反对对原教旨任何的发展,任何的发展都认为是对原教旨的亵渎,并且要以铲除异教徒的方式来保卫原教旨,例如”东突”恐怖组织就是典型代表。信奉伊斯兰教的自杀性恐怖分子将自己看作是”烈士”或”殉道者”,他们不仅认为保护宗教是自己的义务,而且因此会升入”天堂”,并得到世人的敬仰[23]。邪教恐怖主义则是借用宗教的外衣,通过再社会化的手段实施思想精神控制,从而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如奥姆真理教、人民圣殿教等。
总体上讲,极端宗教从精神控制入手,逐步改变人的理性认知。首先让恐怖分子对自己的行为起点有这样一种认识,即宗教原教旨才是唯一的真理,真实的法律与规范对他们没有任何约束力,他们才是对与错的唯一仲裁者,他们自己才是道德与规范的尺度[24]。其次让宗教性狂热通过群体动力机制强化歪曲认知,也就是通过恐怖组织与个人联系的不断加深,个人的意识会被群体意识所占据,就越可能拒绝普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要求,而仅对恐怖组织的思想有极大的认同感,因此,当宗教成为恐怖组织解释世界的思想源头,并将极端的宗教崇拜和狂热注入个人意识而取代独立、冷静、理性的思考时,超现实的群体意识就成为恐怖分子行为的指南[25]。最后,并不是所有存在歪曲认知的人都会成为恐怖分子去实施恐怖活动,而只有那些认为维持现状比诉诸暴力更糟糕时,他们会认为自己是迫于无奈才使用暴力,也就是说,恐怖分子认为此时使用暴力已成为一种必要手段[26]。
(三)权益不公的政治社会土壤。
研究人员希望从政治压迫、贫穷、教育缺乏等权益分配不公的政治社会因素中找寻根源,博亚哥(Bjorgo)提出了社会不公的经历、缺乏民主和法制等十几项引发恐怖主义犯罪的深层原因[27],虽然有些学者的研究结果与此存在冲突[28][29],但无法否认的是许多恐怖分子都是绝对的贫困者[30],在真正走上恐怖主义犯罪道路之前的确是弱势群体。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浪潮下很多国家不断实施经济政治改革,但在此背景下社会发展必然会出现阶段性矛盾,而他们却由于弱势群体地位的特殊性很难通过自身努力去调节由生存权益受损而带来的心态失衡,又由于社会发展对效率的重视,忽略了公平与公正,弱势群体中的许多人承担了发展成本却未能分享利益,资源占有者和利益获取者就与这类弱势群体间形成了强烈反差,相对剥夺感对心态失衡产生了强化作用。而后,弱势者客观的劣势状况(缺乏能力和机会)又难以使其通过合法手段摆脱弱势境遇,陷入弱势者更加弱势的恶性循环,出现心态失衡具有必然性和一定的合理性;与此同时,社会排斥和经受挫折的经常性,使他们更习惯于将弱势的产生归因于外在的社会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引起对政府、社会和强势群体的怨恨与不满;最后,他们的心态失衡具有经常性和复合性的特点。强大的压力足以动摇其原有的观念和行为模式,而形成恐怖主义犯罪隐患[31]。
根据失范理论,犯罪是在缺乏合适的社会规范调整的状态下,个人欲望、需要无限膨胀和用不符合社会要求的方式满足需要的结果[32]。因此,无论是民族主义土壤、极端宗教土壤还是政治社会土壤,都必须要和个体相结合,并且当个体用不符合”敌方”要求的方式满足需要时,这就可能产生恐怖主义犯罪。
(一)利于犯罪的个体特征。
国内外学者对于恐怖分子的人格研究基本达成一致:恐怖分子不是变态人格者,他们在人格上与普通人没有太大的区别[33]。同时,恐怖分子虽然有不同分类,其民族、宗教、文化也各异,但总体来看有人口学的共性特征。年龄结构方面,许多恐怖组织领导者的年龄在35-42岁左右,普通成员在22岁至30岁[34],恐怖分子之所以会成为”年轻人”的职业主要是由于该年龄段较为理想主义和相对激进,还没完全接受社会化教育,不满情绪容易助长。婚姻性别方面,由于男性更加冒险敢为、更加具有攻击性,因此恐怖分子中大多为男性,如1966-1976年间,80%以上的重大恐怖主义犯罪由男性恐怖分子领导指挥以及实施,但恐怖分子中的女性成员往往比男性恐怖分子更加残忍、疯狂、忠诚,更有承受痛苦的能力[35],并且其中大多数都未婚,这样自己少有家庭的羁绊。教育程度和经济地位方面,曾经在20实际60年代中期到70年代中期,约三分之二的恐怖分子接受过大学教育,之后由于多从贫困少年儿童中招募成员,因此文化程度呈下降趋势,而进入21世纪后,随着教育的发展以及高新科技的广泛应用,整体文化程度回升;从全世界范围看,很多恐怖分子将加入恐怖组织变为谋求改善其贫困经济状况的一种方式,如巴勒斯坦的恐怖分子因恐怖活动死亡,哈马斯集团会支付给这些家庭10000美元到25000美元的费用,或者每个月领取1000美元,其兄弟姐妹也能因此而获得奖学金[36]。从恐怖分子的人口学共性不难看出,将年轻、未婚、有一定文化、极度贫困的男性吸纳为恐怖分子,确实也为实施恐怖主义犯罪形成了有利的条件。
(二)楼梯模型的作用机制。
对于普通人向恐怖分子嬗变过程中的心理机制一直是研究者关注的焦点,对其进行解释的理论模型也不少。其中,穆加达姆(Moghaddam)把一个人加入恐怖组织进而实施恐怖主义犯罪的过程比喻成一个爬楼梯的过程(见图1)[37]。
图1:Moghaddam楼梯模型
首先,对于人而言物质需求是人的基本生存需求,因此在楼梯的最底层讨论的是物质条件对人们的影响,一个人物质条件的好与差并不必然导致恐怖主义犯罪,而认为自己遭受不公平待遇的人会因心态失衡而被激发去寻找方法来解决这些不公平的境遇,那么这类人就进入到了楼梯第一层;在第一层中,人们开始不断寻求搜索能知觉到的、能与不公平境遇作斗争的方式,其本质是归因取向,这会影响个体的态度和行为,一部分人找寻到了通过不断提升自我能力的方式应对不公平的境遇,另一部分人则强烈地将问题归责于政府、社会及他人,这就强化了其做出外罚性攻击时的自我合理化机制,此类人进入到楼梯第二层;由于将不公平的境遇完全归责政府社会,这无疑使其体验到挫折,然而挫折来源过于强大,不得不转变攻击对象,即对无辜平民实施转向(移置)攻击,但大多数进入到第二层的人只会在言语上实施转向攻击,剩余试图对攻击对象身体实施转向攻击的人进入到楼梯第三层;在第三层中道德正当化机制发挥作用,恐怖组织在此阶段会想尽一切办法让其成员相信其所作所为是符合道德的,他们是为理想的正义斗争、为信仰”殉道”,而与之对立的政府、社会等才是不道德的恶魔;在楼梯第四层中,恐怖组织加强其成员精神控制,强化”我们与他们”的分类,使成员对”我们”高度认同并对”他们”异化排斥,并且当一个人进入到该层并加入到恐怖组织的秘密机构后,他们就会在行动和精神上受到恐怖组织的严格控制,而且几乎无法顺利离开该组织;进入楼梯第五层后,恐怖分子实施恐怖主义犯罪,并规避心理阻止机制的发生[38]。
恐怖主义犯罪是彻底的反人类、反人伦的暴行,根据楼梯模型所述,恐怖分子实施犯罪暴行之前受到了心理阻止机制作用(超我),然而却被抑制规避了,阿尔伯特·班杜拉(AlbertBandura)认为是合理化机制抑制了心理阻止机制的发生。合理化机制是心理防卫机制的一种,即用自我能接受、超我能宽恕的理由来代替自己行为的真实理由。阿尔伯特·班杜拉(AlbertBandura)认为恐怖主义的合理化机制本质上是恐怖分子的一种认知过程(见图2),涉及”该受谴责的行为”、”有害的后果”以及”被害人”三个方面。合理化机制包括以下七个方面[39]:
图2:合理化机制对心理阻止机制的抑制过程
一是道德正当化。恐怖主义犯罪的合理化机制过程中首要的就是让道德正当化,即重建对犯罪杀人的行为的道德认知,将自己看作是与无情的专制暴政进行战斗,这是在维护世界和平并将人类从对邪恶思想的臣服中解救出来,当自己采取的暴力危害远低于”敌人”的危害后果时,这种暴力手段就是合理并道德的。二是趋利性比较。即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行为参照系。恐怖分子往往从历史、意识形态和文化等层面进行趋利性比较。例如人们会把同样性质的行为从不同的意识形态做出不同的解释,冷战时期美国会把劫持古巴飞机飞往美国的事件解释为”投奔自由世界”,而把劫持美国飞机飞向古巴的事件斥责为恐怖主义。三是委婉称谓。恐怖分子由于认为自身不违背道义,恐怖分子的称呼不符合认知,而将这些词汇屏蔽在意识之外,而将自己称为”自由战士”等,将杀人成为”消耗敌人”,将恐怖主义犯罪称作”干净的外科手术式的打击”,这是类似的委婉称谓,黏附在恐怖主义犯罪上的道德印记被洗涤干净。四是责任转移与扩大。在责任转移的机制作用下,恐怖分子通过片面认定只是执行上级命令、通过谴责社会政治制度、通过具体情境性的因素等方式来实现责任转移,换句话说,之所以产生恐怖主义犯罪责任并不在于自身。责任扩大是基于集体决策、集体犯罪的情况下,通过”集体”来减轻自己所承担的责任。五是对后果进行错误认知。恐怖分子对后果的错误认知主要由忽视后果、淡化危害性后果和扭曲后果三种方式实现。其表现形式是对犯罪后果视而不见,仿佛没有发生过,或者是故意淡化危害性的后果,亦或是对犯罪后果进行歪曲性的解释。同时现代武器的运用和恐怖主义等级制的组织体系也对后果的错误认知起到了促进作用。六是非人性化。指犯罪人为了在心理上说明自己确信其犯罪行为的合理性,防止产生对罪犯的罪恶感和被害人的怜悯心,消除犯罪后的罪恶感,而将被害人视为非人,进而否认或抹杀其与自己同属一类人的性质的心理过程[40]。而将被害人视为非人,也就是不把恐怖主义犯罪的直接被害人当作人,而是当作物来对待。例如,恐怖分子把被害人看作未开化的”野蛮人”、邪恶的”异教徒”、劣等民族以及猪或虫子。当被害人被妖魔化、非人性化之后,恐怖分子无论以任何方式对待他们都不会感到愧疚感。七是责备归因。恐怖分子往往把恐怖主义犯罪归咎于社会经济因素,将社会经济上的不平等作为犯罪的借口;归咎于政治因素,将源起归因于政府对民众政治表达的忽视甚至遏制;归咎于被害者个人因素,认为他们在错误的时间出现在错误的地点。
当前恐怖主义犯罪频发,对普通民众危害极大,如何有效应对恐怖主义犯罪理应成为研究焦点。然而,打蛇需击七寸,有的才能放矢。因此弄清普通人如何嬗变为激进的恐怖分子、恐怖分子又为何去实施残暴的恐怖主义犯罪,这是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而从犯罪心理学的视角,将”恐怖主义犯罪滋生的土壤”、”个体嬗变的心理机制”以及”抑制过程的合理化机制”三方面相结合,来分析恐怖主义犯罪的成因是一个新的尝试(见图3)。其中,独立的民族主义土壤、精神控制的极端宗教土壤和权益不公的政治社会土壤组成了滋生恐怖主义犯罪的恶土。部分个体特征和楼梯模型,呈现出普通人向恐怖分子转变最终实施恐怖主义犯罪的心理机制。同时,通过道德正当化、趋利性比较、委婉称谓、责任转移与扩大、对后果进行错误认知、非人性化、责备归因等合理化机制,可成功抑制恐怖主义犯罪前的心理阻止机制。
图3:恐怖主义犯罪的成因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上各国反恐都有一些常见的应对手段,包括制定针对性的反恐法律、协商对话解决、建立专业的反恐机构、实施特殊的监禁或拘留政策、对媒体实施监管以及使用军事或警察等武装力量实施镇压打击等[41]。然而,无论是民族宗教因素还是政治社会矛盾引发的恐怖主义犯罪,以及在楼梯模型中遇到的利益冲突和遭受不公平的境遇,这都启示我们:要解决恐怖主义犯罪的暴力根源还需处理潜在不公正的问题,从而去争取更多的民心,一旦政府赢得了民心支持,恐怖主义犯罪必然会降低直至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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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宗侯)
D917.2
:1674-5612(2015)04-0055-08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中国公民司法公正感实证研究》(12YJAZH008)
2015-04-12
孙浚淞,(1989-),男,四川广元人,武警部队某支队政治处干事,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犯罪心理学、社会心理学;
马 皑,(1962-),男,回族,北京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法律心理学、犯罪心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