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利用中的公众版权意识调查*

2015-12-26 05:04高峰肖希明
图书馆论坛 2015年12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公众数据库

高峰,肖希明

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利用中的公众版权意识调查*

高峰,肖希明

文章通过问卷调查公众利用公共数字文化资源过程中的版权意识和利用行为,结果发现认同版权保护与侵权行为并存。要提高公众的版权意识,保护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版权,规避公共数字文化资源使用中的版权风险。公共文化机构需采取有效对策,包括培育尊重数字版权的文化氛围、培养公众的版权意识、积极防范版权风险、设置版权馆员岗位。

公共数字文化资源 数字资源版权 公众 版权意识

0 引言

公共数字文化资源,是指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机构所拥有并赖以提供服务的各类数字化的文化信息资源。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对于推进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以数字化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保障公众文化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数字文化资源复制和传播的便利性,其在满足公众文化需求的同时,存在易被非法使用、复制、传播等侵权困扰。了解公众利用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的版权意识,并在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建设中有针对性的制定版权保护策略,维护公共数字资源建设与服务良性运转,显得很有必要。本文通过对公众在利用公共数字文化资源中的版权意识、利用行为等进行调查,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对策略,期望对公共文化机构防范版权风险有所借鉴。

1 调查目的、方法与对象

本调研目的是了解公众对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版权保护的认识及其利用行为,分析存在的问题,为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的版权保护提出建议。本次调查采用网络问卷法,时间为2015年4月23日-5月16日,通过问卷星网站面向公众进行问卷调查。共收集到问卷503份,除50份问卷因没有使用过公共数字文化资源而在填写完个人基本信息后跳转结束外,有数据分析价值的问卷453份。问卷来源涵盖29个省份,除西藏和内蒙古外,其他省份均有答卷。但各省存在不均衡性,最多的省份有67份,最少的省份仅1份。

2 调查结果分析

2.1 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分析

问卷第一部分设计了三道题目,用来了解调查对象的基本信息特征,包括年龄、受教育程度和所从事的职业。调查数据显示:(1)参与调查者大部分集中在20-50岁之间,20-29岁和30-39岁占比约77%,40-49岁的占15%左右,基本上反映了目前利用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的社会公众年龄分布。(2)在受教育程度方面,以大学和硕士为主体,各占58.25%和32.01%,博士和高中及以下的占比较小,分别为3.78%和5.96%。(3)从职业分布看,教师、学生占比稍高,其余依次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公司企业人员(见表1)。

表1 调查对象职业分布

2.2 公众版权意识分析

问卷设置三个题目来调查公众的版权意识。在谈及公共数字文化资源是否应受版权保护时,选择应该得到保护的占82.56%,即绝大部分参与调查的公众都认同公共文化数字资源应得到版权保护。7.06%的公众选择了不应该得到版权保护,10.38%的公众认为是否应该得到版权保护不好说。表明一部分公众对公共数字资源的版权保护持否定或者模糊的观点,这些意识必然会反映在他们利用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的行为中,表现为各种侵权现象的发生。

在是否了解公共数字文化资源之版权规定的问题上,“了解一些”和“很少了解”的比例分别占到42.6%和42.83%,只有3.75%的公众选择“很了解”,10.82%的公众选择了“根本不了解”。这意味着公众的版权知识还比较欠缺,亟待提高。公众对版权知识了解和掌握的程度直接影响到对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的利用行为,在缺乏版权知识的情况下,会无意中做出侵犯版权的行为。

当问及使用前是否会主动关注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的版权公告或版权提示时,表示“会”和“有时候会”占到了68.21%,表明大部分公众具有良好的版权意识,能主动地关注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的版权信息,为合法利用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奠定了基础。同时也有31.79%的公众表示不会关注这类版权公告或版权提示(见图1)。这么高比例的公众在使用公共数字文化资源时不关注版权信息,既是对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版权的不重视,也为使用过程中的侵权行为留下了隐患。另外,与上述82.56%的公众表示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应该得到版权保护相比,如此多的公众不去关注版权公告或版权提示信息,反映出一些公众意识中认为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应受版权保护,但在实际利用过程中并不注意保护其版权。

图1 公众对版权公告/版权提示的关注

2.3 公众利用行为分析

2.3.1 利用目的

公众利用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的目的,居前两位的是学习研究和搜集保存资料,分别为79.03%和64.46%,然后是消遣娱乐占34.44%,随意浏览占29.14%(见图2)。这与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的定位相符合。公共文化机构通过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的建设来落实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出的目标,满足公众的基本文化需求,除了学习研究和搜集保存资料以外,消遣娱乐和网上自由浏览也正是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建设的目的。

图2 公众的利用目的

2.3.2 利用资源类型

问卷列举八种类型的公共数字文化资源,使用率占前三位的分别是电子期刊、电子图书和学位/会议论文,其余依次为影音多媒体、档案资料、艺术作品、专利文献、古籍等。反映出公众对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类型的需求差别较大,既有学习研究类的需求,也有大众娱乐类需求,这与上述所反映出来的利用目的相一致(见表2)。

表2 公众利用的资源类型

2.3.3 资源利用方式

资源利用方式和版权保护直接相关,利用方式不当就可能造成侵权困扰。问卷调查显示,89.62%的公众选择在线浏览/观看,73.95%的公众选择下载,18.98%的公众选择在线打印。如果作为合法用户,在线浏览/观看不会侵犯版权,无论是自建的特色数字资源还是购买的商业数字资源,均为合法的利用方式。下载则需要因情况而宜,在数字资源所许可的方式和范围内下载,是被允许的,如果采用不当的方式或超过限定的数量下载资源,就是侵权行为。在线打印的情况亦如此,一些数字资源设有内控机制,对打印数量有一个总量控制,超出一定数量就禁止打印。如超星图书馆在线打印数量只限定5页,下载后每个月可以打印1000页,突破限制就是侵权[1]。在数字资源控制的范围内打印是合法且被允许的,利用其他技术突破数字资源系统的限制进行超量打印即为侵权。

2.3.4 具体利用行为

对于“是否进行过批量下载”的提问,选择“经常”或“有时”回答的为50.77%,占了一半的比例,表明公众在利用公共数字文化资源时会经常有批量下载的行为,这种行为往往可能造成侵权。一般来说,超过合理使用的过量下载是一种违反版权法的行为。数字资源一般会在显著位置明示不得过量下载,如果忽视这些公告或提示信息,进行批量下载,特别是短时间、连续地、系统地过量下载,就会导致侵权。2009年就发生过因为过量下载的原因导致美国数据库商封掉国家图书馆IP地址的事件[2]。

被问及“是否下载过公共数字文化资源中整本(套)的电子图书、电子期刊等”问题时,选择“经常”或“有时”的占到47.91%,基本和对批量下载持肯定答案的比例相当。这源于二者的共通性,一般在对公共数字文化资源进行批量下载时,都是连续地、系统地下载,这种下载结果的表现之一就是对某些图书或期刊的整本(套)式下载,其侵权性是不言而喻的。对电子图书、电子期刊等整本整期的全文下载往往为数据资源提供商,尤其是国外的数据库商所禁止,这被视为一种严重的恶意下载行为,会直接导致所在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IP地址被封,很多机构的版权公告里都明示严禁整本整期全文下载。

问卷关于“是否利用过有关下载工具(如迅雷等)来下载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的调查,选择“经常”或“有时”的肯定性回答达到了57.84%(见表3),也再次说明公众理性中认为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应受版权保护,在具体利用行为中却抛弃了版权保护意识,并不介意自己的行为侵权。一般来说,数据库商一般禁止使用任何自动下载软件或智能机器人下载工具来下载数字资源,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也往往以版权公告或版权提示的方式,明示禁止利用此种方式来下载数字资源。利用自动下载软件或智能机器人下载工具等来下载数字资源,必然会导致连续系统的超量下载,被数据库商视为恶意下载,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

表3 公众利用下载工具情况

目前对数据库进行技术保护的重要措施之一是IP认证,只有通过认证的合法用户才可以使用数据库资源。有许多公共文化机构通过开设代理服务器的方式,供单位人员或授权用户使用,借以访问或下载数字资源。当众多用户都通过代理服务器来访问数字资源时就会使代理IP地址的访问量或下载量过大,给数据库商形成一种恶意下载的现象,造成侵权纠纷。代理服务也有可能被黑客盗用,造成恶意下载,或者盗取数字资源进行谋利行为,从而侵犯数据库商的版权利益。个别单位甚至把代理服务提供给非授权用户作用,更是一种不当行为。对于问卷中所设的问题“是否使用过代理服务器来访问或下载公共数字文化资源”,作出肯定回答的有37.53%(见图3)。面对如此庞大数量的使用代理服务器来访问或下载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的公众,公共文化机构需要做好版权声明、用户身份认证和数据库商的谈判工作[3],防范可能出现的侵权纠纷。

图3 公众利用代理服务器情况

在问及“是否有过把自己的账号借给别人访问或下载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和“是否借用过别人的账号来访问或下载公共数字文化资源”时,作肯定和否定回答的分别为22.51%、55.19%和25.16%、53.64%,两者的肯定和否定答案都很接近,表明借出和借用的比例差不多。把自己的账号借给非授权用户使用,或者借用别人的账号冒充合法用户来访问或下载公共数字文化资源,都是一种不被允许的行为,如果账号被用来进行一些违反版权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利用行为,甚至出现谋利性的行为,更应该被严格禁止。值得欣慰的是,超过一半的公众表示不会借出账号或借用账号。

在平时的工作或学习研究中,如果遇到所需文献搜集不到或者该文献所在的数字资源是自己无权使用的时候,人们往往会求助于他人来下载传递所需文献。面对别人的文献求助,相当一部分人会帮助提供其所求助的文献,更有甚者在网络论坛上公开发布义务帮助下载文献的宣传贴[4]。这种情况在问卷中也得到印证,在回答“是否应邀免费帮助过他人下载公共数字文化资源”时,有47.46%的人选择了肯定答案,在回答“是否求助过他人来帮您下载传递公共数字文化资源”时,有46.8%的人选择了肯定答案。同样,如果是用户的身份缺少合法性,此类行为也是违反了版权法律规定或数据库购买协议,使得公共文化机构处于侵权连带责任风险的境地。

调查显示,48.57%的公众有过把下载的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免费传递给他人的行为,这和前一问题中为他人的文献求助提供帮助的比例基本上相当,同样会因为用户身份合法性问题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18.76%的公众有过把自己下载的公共数字文化资源有偿地提供给他人的行为,此举严重违犯版权法规定,目的不再是为学习研究或者满足自己的文化需求,变成一种营利行为,损害数据库商利益,从而为数据库商和版权法所禁止。对于把有偿行为扩大到所有的营利性活动,包括出卖获利或上传到网络空间赚取虚拟货币等形式时,肯定性回答的比例反而下降到10.82%,表明公众大都意识到把下载的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应用于营利性活动是不合法的。但十分之一调查对象的肯定回答,存在着一种侵权的隐忧。

调查问卷里对于“是否有过把已下载的公共数字文化资源上传到互联网上的行为”的问题,回答“经常”或“有时”的占比达13.91%,69.54%的公众表示没有类似行为(见图4)。未经允许,擅自把下载的公共数字文化资源上传到互联网的行为,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已经超出了版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是一种侵权行为。既侵害了作者的著作权、网络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也侵害了公共文化机构的权益,此类行为往往会在版权公告里被明确禁止。

图4 公众擅传资源到互联网情况

2.3.5 技术保护措施

技术保护措施对公共数字文化资源来说尤显重要,通过技术措施,如数字口令、IP认证、数字加密等方法来保护数字文化资源不被非法利用,避免版权纠纷,这些技术保护措施也被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版权法律和国际版权类公约所认可,其本身也被纳入版权法律保护范围之中。调查问卷显示“经常”或“有时”规避过技术保护措施的比例占到了14.79%,没有规避过技术保护措施的为67.99%(见表4)。无论是版权意识较强还是技术水平较弱,没有规避过技术保护措施就是值得赞许的现象,值得忧虑的是占比14.79%的规避过技术保护措施的公众用户。根据版权法律的规定,只有在特定条件下,出于教育科研目的或非商业性使用等才会被允许规避技术措施[5]。如果不符合条件而擅自规避技术保护措施,就是一种侵权行为,被各公共文化机构所明确禁止。

表4 公众规避技术保护措施情况

2.3.6 资源利用后的处置方式

公众下载的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利用之后的处置方式直接关系到版权问题。调查显示,82.78%的公众在利用完下载的相关资料后会保留下来,以满足未来的学习研究或欣赏;22.08%的公众会选择删除所下载的数字文化资源;32.45%的公众选择了将下载的数字资源与他人共享。前两者处置方式都不存在问题,后一种处置方式值得商榷。如果是有偿共享,就是违反版权法规定和合同法约定的侵权行为,前述已论;即使是无偿共享,如果被共享者是非授权用户,也是一种侵权行为而被禁止。如果被共享的是购买的商业数据库的资源,还往往会把公共文化机构置于一种承担侵权连带责任的境地。问卷结果反映出来的另一个情况是,留作资料的比例和受教育程度成正相关,学历越高留作资料的比例也越大;与其他人共享的比例除了高中及以下占比较高,大学、硕士和博士所占比例相差不多(见图5),表明在侵犯版权的可能性方面,高中及以下占比较高,其余三者相差不多。

图5 社会公众受教育程度和资料处理方式的关系

3 总结与对策

调查结果表明,公众对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应受版权保护持有较高的认同度,但版权知识相对薄弱,甚至有些人完全缺乏版权知识,在使用公共数字文化资源时约三分之一的公众不关注版权提示信息,直接导致在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利用上的悖论:一方面认可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受版权保护,另一方面又在有意无意中侵犯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的版权。思想和行为的不一致,还表现在公众在使用公共数字文化资源时,很多经常性、习惯性的使用行为实际上是违反版权规定而被禁止的行为,这些行为的发生既与我国尊重数字版权的社会文化氛围不够浓厚有关,也与因缺乏版权知识而导致的版权意识淡薄相关,甚至不乏明知违规而故意为之的情形。公共文化机构应对在问卷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加以重视,采取多元化策略来防范版权风险,保障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建设与服务健康有序运行。具体来说,保护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的版权,应当做好四方面的工作。

3.1 培育尊重数字版权的文化氛围

公众尊重版权的意识与文化氛围有直接关系。在一个尊重数字版权的良好社会文化氛围里,公众的版权意识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得到提高。努力创建一个良好文化氛围,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数字版权的风尚,是提高公众版权意识的重要途径。首先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尊重数字版权的理念,建设有特色的数字版权法律文化,围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在社会上广泛开展数字版权知识普及教育,重点针对社会公众,使得版权意识在全社会得到树立与认同。其次,要有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把理念的倡导和制度的执行结合起来,通过制度的宣传与推行,把制度中所体现的价值与理念在公众的头脑中得到灌输与强化,并内化为版权意识自觉,促进尊重版权的数字版权文化形成,最终提高全社会的版权意识。

3.2 培养公众的版权意识

一切问题的根源,归根结底是意识的问题。如果意识到位,无形中就会自觉遵守各项规定和制度;如果意识缺失,再完善的规定和制度也无济于事。在调查中所反映出的问题表明,被调查的大多数公众都认同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应该受到版权保护,这部分人数和对版权知识的调查中作出肯定回答的人数所占比例大致相当,也就是说,版权知识和版权意识呈正相关的关系,版权知识越丰富,版权意识相对也就越强烈,反之亦然。

版权意识的基础是版权知识,版权知识的增长可以促进版权意识的提高,对公共文化机构来说,提高公众版权意识的首要任务就是增加他们的有关版权法规等方面的知识。具体方法可以有如下几种:(1)加强版权教育。有条件的公共文化机构可以开办免费的短期知识产权课程专题班,定期开办版权专题讲座,面向公众普及版权知识,提高他们遵守版权法的法律意识和自觉性。(2)开展专题培训。此类培训可以是针对版权法的某一专题进行,也可以是在某类或某个数据库使用培训中加强对版权内容的培训,引导公众按照版权法的规定和数据库的特别约定来合法利用数字资源,促使公众养成在使用数字资源时自觉守法的良好习惯。(3)扩大版权宣传。宣传的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以借助每年的法治宣传日进行版权法的宣传,定期开展版权专题宣传活动,利用公共文化机构的建筑空间,进行版权法的展板、标语、漫画等形式多样的宣传,以能吸引人的方式来提高大家学习参与的兴趣,寓教于乐,在轻松的形式下学习版权知识。(4)突出版权警示。在公共文化机构的网站页面显著位置或者数据库的入口界面,设置版权公告或版权提示,明示允许和禁止的利用方式,倡导合法利用数字资源,并对违规行为提出警告,列明违规需要承担的责任等,确保数据库能正常运行和公众能正确利用。

3.3 积极防范版权风险

在数字侵权越来越容易的今天,公共文化机构业已认识到这个问题并采取了一些措施来防范侵权,一方面保护自己的版权,另一方面规避可能的版权风险。首先,在网站页面显著位置发布版权公告,把允许的利用方式和禁止的利用方式,以及违规使用的后果公示于众。据笔者对一些主要的省级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的网络数字资源进行网络访问调研,发现情况并不乐观。相当多的公共文化机构没有发布版权公告或版权声明;有些机构的网站上有版权声明模块,但并无内容;有些单位的版权声明过于简单、不够细化、覆盖不全、可操作性不强等不一而足。这些问题应引起足够重视,充分利用版权公告或版权声明的方式作为防范侵权的第一关卡。其次,对于购买的数字资源来说,要积极争取最大化的利益和尽可能宽松的使用条件。在出现个别用户的使用行为不当的情况下,把这种风险转移并竭力避免承担连带责任,把版权风险降到最低。最后,加强技术保护。公共文化机构通过技术认证机制、技术加密机制、技术防范机制等技术措施,严控非授权用户访问数字资源,防止合法用户的非法或不当利用方式,从而有效防范版权侵权风险。另外,还需要建立技术追查机制,万一出现侵权行为时,公共文化机构可以顺利追查到相关侵权责任人,或提供侵权线索。

3.4 设置版权馆员岗位

从目前实地调研和网络调查的情况来看,除了国家图书馆在数字资源部下设了版权管理组以外[6],其他国内公共文化机构尚未发现有设置专门的版权管理部门、岗位或专职人员,在涉及版权事务时一般由机构有关负责人协同业务相关部门或有关人员进行处理,效果一般。据陈传夫教授等人对国外图书馆的考察,为了有效规避知识产权风险,国外一些公共文化机构(图书馆)设立了“版权馆员”岗位[7],专职处理版权相关事宜。从调查问卷结果来看,当前公共数字文化资源使用中的版权风险不容小觑,为了应对这种潜在的风险,我国公共文化机构可以仿效国外的做法,设置版权馆员岗位,具体可因形而变,大的公共文化机构可设置版权业务部门,小的公共文化机构可设置版权业务岗位[8],配备专(兼)职馆员。他们所承担的职责可以包括参与相关的版权参考咨询,制定本机构版权发展的规划文件,起草与版权有关的文件,参与公共文化机构许可协议的谈判和签署,开展版权相关的培训和讲座,对版权侵权行为的调查处理,参与版权纠纷案件的处理等,对公共文化机构的版权相关事宜统一协调处理。

[1]超星数字图书馆[EB/OL].[2015-05-17].http://www. sslibrary.com/library.jsp.

[2]焦雯,曲艳萍.美数据库商封掉国家图书馆IP地址事件调查[N/OL].中国文化报,2009-03-20(4)[2015-05-19].http://epaper.ccdy.cn/html/2009-03/20/ content_15860.htm.

[3]李书宁,徐文贤.非校园网用户访问图书馆电子资源研究[J].图书馆论坛,2005(2):102-104.

[4]义务下载国内外各数据库的文献资源[EB/OL].[2015-05-20].http://club.topsage.com/forum.php?mod=vie wthread&action=printable&tid=2216499.

[5]江向东.版权制度下的数字信息公共传播[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284-293.

[6]国家图书馆.机构设置[EB/OL].[2015-05-20].http:// www.nlc.gov.cn/dsb_footer/gygt/jgsz/index_3.htm.

[7][8]陈传夫,汪晓方,符玉霜.国外版权图书馆员岗位设置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国家图书馆学刊,2009(2):39-42.

A Survey on the Public Copyright Consciousness in Using the Public Digital Cultural Resources

GAO Feng,XIAO Xi-ming

This paper investigates public copyright consciousness and behavior in using the public digital cultural resources through questionnaire.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re is co-existence of the copyright infringement and support for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According to the survey results,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to strengthen the public copyright consciousness,to protect the public digital cultural resources,and to avoid the risk in using the cultural resources.The public cultural institutions need to take effective measures such as cultivating the cultural atmosphere to respect the digital copyright and the public copyright consciousness,actively guarding against the copyright risk and setting up the copyright librarian posts.

public digital cultural resources;copyright of digital resources;the public;copyright consciousness

格式 高峰,肖希明.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利用中的公众版权意识调查[J].图书馆论坛,2015(12):88-94,109.

高峰(1975-),男,河南理工大学图书馆副研究馆员,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访问学者;肖希明,男,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015-05-29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中的资源整合研究”(项目编号:13ATQ001)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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