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操控”与“契约运行”的属性级差及其转换途径

2015-12-25 04:51王列生��
艺术百家 2015年3期
关键词:契约工具权力

王列生��

摘 要: 文章从时序、代际和功能方式差异等不同角度,确证着“权力操控”与“契约运行”作为两种功能实现方式,无论就文化制度还是匹配性文化工具,都在更加广阔的时代背景和社会进化过程中,客观形成了彼此间的级差关系及其自身所具有的级差属性。我们思考由“权力操控”向“契约运行”工具方式升级的转换途径问题,其最重要的逻辑起点就在于如何以制度功能的力量,规避乃至解除所有来自“官僚型公务员”及其依附性亚官僚化事业单位职工的消极抵抗。基于一己之见且义项极为有限的答题内容,并粗线条地将其编序出三种途径:途径A:“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条件下使一切公共文化服务工具都以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作为其逻辑起点和绩效标竿;途径B:“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确立公共文化服务工具合法化运行制度刚性;途径C:“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条件下最大限度挤压公共文化服务工具利益寻租空间。

关键词: 当代中国;文化建设;权利操控;契约运行;属性级差;转换;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中图分类号:J0 文献标识码:A

既然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现场已经程度不同地出现“工具去功能化”被动局面,既然寻求“功能配置”与“公众期待”间的“对位效应”已然成为理论和实践层面基本证实的出路①,那么僵滞的工具何以仍然难以激活并且将长期承受激活困扰的社会隐痛呢?如果我们对所有现行公共文化服务工具(宏观政策工具抑或微观平台工具)作更进一步的属性考察,就不难发现,工具支配权与新制度框架授权之间存在着极为严重的权利逻辑错位,换句话说,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授权向度是“契约运行”,但我们目前实际存在的授权向度却是“权力操控”。而“权力操控”与“契约运行”之间有其文化治理制度设计进程中的“属性级差”,因为只有“契约运行”的工具属性才能确立制度授权与工具功能充分实现之间的平衡性、同维性乃至在场互约性②。正因为如此,在我们进一步思考工具激活问题时,就有必要较为清晰地厘清“权力操控”与“契约运行”的属性级差,较为准确地定位不同级差属性所导致的工具与制度之间的非匹配性及其给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现场所带来的负面后果,同时也较为务实地寻找级差转换途径而不是简单粗暴地将固化于传统体制层级的“权力操控”扔进历史废物桶,更何况那是谁也无法做到的极限化社会行动方案。

一 关于“权力操控”,必须谱系学姿态地首先回溯至韦伯,回味他那些铁板入钉般断言的诸如“执行这些任务所要求的指令权力,被稳定地配置乃至极为严格地限制于注重强制手段的体系规则,既包括物质的,亦包括精神的,延及其余,而且可能都定位于官僚的支配权”[1],并由此而更加深刻地体会现实窘况的所谓“政府机构都像帝国主义那样具有扩张性,总是试图通过承担新的职能和蚕食其他官僚机构的势力范围来扩大自己的地盘”[2],当然也更加普遍地指涉历史窘况的那些“他们再想表示不同意,再想叫喊抗议,再想说反对,总而言之,再想收回他们的意志,这时候(他们被告知)都太晚了:这是不许做的,他们的意志已经和其他人的意志一起被投进混合物之中了;他们已经‘联合起来了;他们已经‘同意了;他们已经‘服从了。我们的作者已经用他的钩子钩住了他们的鼻子”[3](p.208),抑或极具现代性隐蔽结构的“具有政治意义的权力实施和权力权衡过程,直接在私人管理、社团组织、政党和公共管理机关之间展开。公众本身只是偶尔被纳入这一权力的循环运动之中,而且目的只是为了附和。”③ 在这个并非完整知识谱系的随机梳理中,所揭蔽的要点其实不过在于,现代性早期或者说前现代性背景下的制度建构,虽然较之更早的封建时代或者说专制体制背景有了自逻辑起点就已经具有的政府功能基本转型,但它又在一种隐性置换中不自觉地将这种转型停滞在权力操控型体制运行状态,停滞在以公共利益目标为空洞口号而实际走向利益精英化或者利益官僚化的洛克版乌托邦,其结果是公共资源依附于公共权力,而公共权力又在形形色色投机者的绑架中转换为更加欺世盗名的官僚化权力操控工具,于是公共资源也就进一步沦落为绑架权力得手的官僚们的最有力工具,温柔描述或可呈现为“在纯粹的理性选择模式中,官员的动机是自我利益。为了增进自我利益,官员们寻求效用最大化……权力、收入和声望差不多是他们的价值谱系中最重要的东西”[4],而极端渲染则甚至可以叙事为“行政之恶最易接近的两种伪装面具。第一种情形存在于现代组织(既有公共组织也有私人组织)……;第二,我们会考察可能导致邪恶的社会与公共政策,这种政策非常容易涉及一种工具性或者技术性的目标(这样就排除了伦理的要素),于是出现了追逐政策目标的人们盲点上的道德错位。”[5]正因为如此,那些推崇“再造政府”或者所谓“服务性政府转型”的人们,会特别强调“为了再造政府,最终不得不在各个层次都使用五种战略。如果变革了体制、组织和人员,唯独不改变工作流程,或者仅仅变革体制、组织和工作流程,而不改变人员的工作、思维和感觉方式,只会使组织最后陷于冲突之中”④,或者更加简洁明了的“人们在诊断公共领域的运行问题并找出解决方法时可能参考它,现在时机已经成熟,因此应该给这一理论下一个准确定义:突破官僚制。”[6]如果将所议延伸至中国问题境况,而且尤其延伸至中国问题境况中的文化生存域区,则权力操控的体制性问题可以给予更加清晰的所指编序:

(一)“文化系统”实现社会分工和行业定位之后,演绎为高度封闭且拥有文化资源配置权力的自稳运行功能框架,而且是完全行政化功能框架。

这一垂直站立于社会生活疆域之上的文化系统型制,其逻辑起点在于某种“社会学假定”(sociological postulate),即认为“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有其自身规定性(tedian),受控制于客观世界的特殊规律。政治领导人能够而且应该创造出普遍有效的条件与体制框架,以适应这些规律的运行。体制框架运用这些规律促进特定的理想化发展”[7],进而也就会有基于逻辑起点之上文化资源配置权力全称性与体制运行自稳结构和超稳功能运行状态的:“中央层级的政府文化机构坚守着对国家和人民的责任。在实施文化方针政策中,设计出具体的进程,以确保其对现实的超前性,而且这些机构会针对戏剧、电影、电视、广播、音乐、舞蹈、美术、教育与体育、文化遗产保护、博物馆、图书馆、出版、公园等公共场所、濒危动植物保护以及其他文化工作与重要文化设施等制定出必须的规则。所有这一切,确保了国家一般文化方针政策的执行。不同层级的地方政府文化行政机构,也拥有他们自身设规立制的权力,制定符合当地条件的文化事业管理细节化方案。”[8]

尽管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一浪比一浪热闹的文化体制改革,已经屡见不鲜且在体制机制诸多方面的确产生了与经济体制改革成果和全面社会进步相伴随的某些松动,但总的情况仍然是既定逻辑起点与拟定体制形态的泰然自若,整个文化系统的文化工作者都在为这个系统日复一日地“忙碌”且一级一级地“负责”,在“体制空转”远远大于“体制实转”的层级权力对文化资源的全面配置中[9],一次次失去了开放性而且动态结构功能地与中国社会生活升级转型现场积极互动的良好机遇,当然也就最终困扰于当下状态的那些“严重不相适应”。

(二)“文化系统”无论宏观运行过程还是微观运行过程,对体制运行起支配作用的不仅常常不是诸如“社会需求”、“文化民意”、“五大建设同步匹配”、“民族精神建构终极目标价值指向”抑或“全球化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而且还往往依附于那些“长官意志”“政绩热情”“形象工程”“资源性利益置换动机”乃至“非绩效行政问责与非标竿社会监管的自娱自乐”。

从根本上说来,所有这一切都不过是权力操控的产物,甚至是权力非社会约束的负面后果。一个无法否认的事实是,文化体制运行中之所以存在较为严重的权力失控和一定程度的权力寻租,就在于文化权力绑架者将国家和人民所拥有公共权力,正在他们的“大词”伪装中巧妙且极为老练成熟地完成了实际上的利益工具转换,于是某些文化部门、文化机构、文化单位和文化组织,由此也就成为权力绑架得手的“一把手强者”和相应的“利益结盟能人”们欺骗于党和政府、凌驾于社会和人民的体制庇护乐园⑤。

(三)正是由于如上两个方面的前置性制约,也就决定了第三个方面的消极后果必然是,由这些职业官僚所操控的文化系统及其常态化日常运转,会最大限度地呈现出制度建构极为匮乏、自由裁量权延伸泛滥、运行程序非规范性与绩效标竿总体性缺失、文化决策非民主化与文化项目非可行性行政强制、社会效果反馈渠道阻塞与社会监管归零,诸如此类,其实际运转的行动利益驱动和行政目标的口号责任承诺与自我绩效评价,全部因为文化行政权力的强力操控而成为可能,甚至是当前中国文化治理条件下唯一的可能,而且全社会性地表现出集体无意识状态中对这种权力操控的唯一性可能的无条件崇拜。更进一步,则作为“文化系统”基于创新制度诉求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虽然在体制动机上显示出国家文化治理的某些生机,但一旦落地到实践层面或者说更加具体的实际操作进程,原有的体制惯性及其由此产生的文化体制创新的形式大于内容,或者非本体性制度进步,也就从根本上制约着所谓建构完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命题主张抑或战略安排。至少到目前为止,这种制约还决定着:

1.所谓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还较为严重地体现为“非制度化文化工程自建”。

虽然工程的行政主导者以及参与复合型讨论的各种身份不明的加盟专家,在我们所能见到的文件文本抑或研究文本中,几乎都在高唱全民共建、全社会共建以及全方位共建的嘹亮进行曲⑥,所有这些全称肯定判断语气的进行曲,就调式、音域、音色或者和声效果而言,皆无不超越于诸如瑞典事态的“1974年,议会做出了一项重大的政治决策,其覆盖面涉及所有的治理目标、补贴制度、组织框架,以及国家、地方和自治城市彼此之间的责任分担,并在其后的十年中对这一点文化政策倾力给予完善和促进”[10](p.48),更遑论微观制度安排层面的所谓“史密森大伞”⑦。但其运行所呈现出来的强烈反差却在于,由于这一项目从一开始就是基于部门行政政绩诉求的行政工程(在中国语境通常被表述为“行政行话”的“抓手”或否定性指涉的“政绩工程”),而且缺乏社会互约的逻辑起点与法律授权的依法行政给定尺度,所以也就不可能形成依法行政基础上诸如预算安排、项目运行中目标定位抑或边际功能定位、不同层级文化资源和人力资源动态配置以及清晰性与谱系性共存的时间表与路线图,即实际上还远远没有上升为制度安排的国家文化战略,或者说还没有在实践层面确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建设完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已经取得或将会取得亿万人民认同的承诺成果。

可以肯定,只要还停留在非制度化文化工程自建水平,无论在行政手段或技术细节获取多少局部效果抑或随机性效果的有限文化服务成果,都不可能以文化制度进步的巨大能量长效化地积极助推中国社会的全面进步。

2.所谓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还较为严重地体现为“非社会化文化机构自转”。

即使从或然判断角度看问题,一切文化机构无论就其存在本体性还是就其生存功能性,都具有与社会本体的非缝隙性叠合关系,而不应出现彼此之间的存身隔离,按照海德格尔的叙事方式,文化机构在社会本体“之内”而不是“之外”或者“之上”⑧,也就是文化人类学家们争论不休的“文化与社会的同质性”抑或“文化与社会的异质性”命题之悖的哲学和解方案⑨。依据这个思路,当我们在社会文化诉求背景下设计文化制度并进行文化机构功能定位之际,不仅逻辑起点在于社会本体,而且价值目标亦必须在于社会需求,从而也就要求基于社会转型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及其功能载体的不同种类、型制和层级的文化机构,务必保持机构运行目标的全方位社会指向性、机构功能结构的全覆盖社会叠合性、机构绩效评价的全天候社会监管性等开放姿态。

然而现场事态的隐存问题恰恰就在于,在“文化系统”计划经济模式制度安排的运行惯性之下,这些运转着的文化机构仍然停留在“自转”的日常“繁忙”抑或“闲散”状态,其文化资源、服务资源、人力资源、支出资源等机构存身要素,既不在社会倒逼驱动之下形成机构唯此才能赖以生存的高速“公转”与被动 “他转”,亦不能作为直接社会公共资源形成与所在社会时空的同步性社会功能转换,这意味着“文化系统”内的“文化机构”还存在着程度不同的所谓“社会之外”、“社会之上”抑或“索取自在社会利益”的体制缝隙、体制盲区、体制寻租功能,以及体制与社会部分脱节等非社会化文化机构自转现象,因而也就一定会在类似的消极自转中,难以实现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对文化机构运转所迫切要求的:“管理者应是积极的表演者而非被动的执行者,而且他们努力确保其能动性、规范性的想象力以及应对外部诉求的机构法定责任。在博物馆里,他们会运用各种变幻莫测的策略,诸如缓冲、资源动态流动、多重声部、创新以及创意推动行为,以调节供需间的冲突压力。”[11]

3.所谓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还较为严重地体现为“非民主化文化绩效自拟”。

其语旨中心在于:其一,关键不在于我们究竟有没有一些学者所喋喋不休的量化指标体系或绩效测值标竿,而在于这些量化指标体系或绩效测值标竿究竟来自于何种意志,或者说是由行政权力部门自拟还是由相关各方与社会公众所共拟。其二,“文化民意”究竟是否成为文化绩效的核心目标、基本动力和调节杠杆,这意味着文化民主作为文化治理的核心价值,能否程序性而且制度化地存在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运行的全部进程之中,否则就会在“自拟”对“共拟”的非民主化置换中,不同程度地消解文化绩效的价值真实性以及由此衍生的公众满意度。

就第一个方面而言,由行政权力部门、文化行政官员、屈服于政府资源配置的部分应召专家、形式主义特征极为明显的某些“座谈会”受邀人员等所组成的文化绩效量化指标体系拟置课题组,或临时性政策起草委员会,至少到目前为止起支配和主导作用的是自上而下的“权力授意”而非自下而上的“权利诉求”,因而其所呈现的那些指标体系或标竿就必然属于自拟的产物,进而其测值、评价抑或奖惩,也就只能是“自娱自乐”式的封闭游戏,与开放社会结构中的日常文化现场事态、与国家文化治理内在逻辑结构和外在制度安排、与亿万公众的真实文化体验及实际文化需求,完全没有逻辑因果关系及其供需匹配效应,当然也就没有必要而且也不可能有绩效追诉意义上的:“作为一般性规则,规范性标准应该有利于那些其活动为某些既定公共利益做出贡献的文化机构,诸如促进艺术多样性、促进非表演性业余文化群体的参与、促进对仅存文化遗产或知名艺术精品中心保护等那样的机构。”[12]至于所涉及到的第二个方面,其后将有更详尽的关联性讨论。

与“权力操控”及其文化行政后果完全不同的是“契约运行”,尽管后者仍然承载于文化体制框架的功能结构之中,却呈现出完全不同的文化治理方式,以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运行过程中完全不同的功能型制。所谓契约运行的功能型制,其逻辑起点毫无疑问是人类社会延展过程中逐步形成和积累起来的契约精神与契约关系。但是在他们形成之前,人类却经历过到目前为止极漫长的非契约生活状态,无论是人类学知识谱系内“进化派”代表摩尔根所描述的:“民族的特色即体现在它授予其成员的权利和特权以及它给其成员规定的义务上面,这些权利、特权和义务具如下述,这也就构成了氏族法(jus gentilicium)”[13],还是“批评派”重镇人物罗维明言断论的:“私人间的关系是凭个人的地位而定的,家族中财产之掌管与继承是依照习惯法的,人与人之间是没有契约关系的,这种情况已经足够说明初民司法中民律何以远不及刑律之重要”[14],还是“功能派”创始人马林诺夫斯基就特罗布里斯德群岛土著所田野实证的:“特罗布里斯德的酉长制(chieftainship)是两种制度的结合:第一是头人制(headmanship)或村落权威(village authority);第二是图腾制度(totemic clanship)。这制度把社区分割为若干阶级或种姓,每个都有确定的等级”[15],全都在非契约关系原始社会建构问题上表现出了难得的认同,亦如他们在其他议题中解释向度的较大歧义一般。如果我们遍扫既有的知识地图,就发现具有谱系链接接口的相关学科领域中,这一命题的学理肯定性也是无可质疑的。譬如讨论集体象征与原始思维关系持互渗律见解的社会学家布留尔,就认为原始人的思维结构中没有契约观念,起支配作用的不过是“一个社会集体或者单独的个人就这样认为自己与某种图腾动物有联系或者有亲族关系,它或他在自己与这个动物实际关系中使这种互渗客观化。”[16]但问题是,我们不能据此就全称肯定地认为原始社会的非契约精神形态或非契约社会型制,同时也就意味着绝对不存在契约意识或走向契约的行为冲动。在马林诺夫斯基对特罗布里安德群岛土著社会所作的涉及原始社会犯罪与习俗的案例分析中,所谓“女子总是处于一个男子的特别监护之下,这个男子要么是她的兄弟,如果她没有兄弟,则由她亲等最近的母系男性亲属承担。她要服从监护人,并履行一定的职责,监护人则需保障她的福利和及时提供经济援助,即使是在她婚后也不能例外”[17],就足以说明,无论在社会的线性轨迹抑或弹性轨迹上,从一开始就隐存着原始的前契约意识和亚契约关系,并且这些前契约意识和亚契约关系在原始社会史由简朴到复杂的过程中,与其他所在时域的杠杆要素一起,共同决定着人之可以为“群”而且必然为“类”的历史发展过程⑩,只不过其决定作用既微弱亦潜在而已。

正因为如此,所以,卢梭在思考社会契约问题时就不无煎熬地要历时性追问“总需追溯到一个最初的约定”[18](p.21),而恩格斯则放松心态地将“最初的约定”进行历时性还原,并指出:“最高权力集中在家庭会议,即全体成年男女的会议。家长向这个会议作报告;会议通过各项最后的决定,对公社成员间的争端进行裁判,以及对比较重大的买卖特别是地产的买卖等做出决定。”[19]进一步则更高社会形态的国家得以沿着家庭的轨迹因财富及其他利益分配而产生,而其中就不乏作为成熟契约形态和契约关系前置基因的前契约意识和亚契约关系,其中包括卢梭所追问的“最初的约定”。尽管我们在知识谱系梳理中保留着某些契约原始意识隐在论的思想印迹,但这依然不能影响我们做出人类社会史和知识史的绝对肯定命题,那就是契约精神、契约关系乃至契约生活场域都是现代国家的产物,与现代性同步生成并成为现代性意义结构的核心要素之一,恩格斯按其叙事风格陈述为:“只有能够自由地支配自身、行动和财产并且彼此处于平等地位的人们才能缔结契约。创造这种‘自由而‘平等的人们,正是资本主义生产的最主要的任务之一。”B11在现代性全面创建之初,欧洲学者表现出对契约知识命题的普遍关注及其基于各自知识立场的现实焦虑与终极追问。

知识立场之一是“契约政治平等观”。无论卢梭对政府违约所攻击的“当政府的成员们分别地篡夺了那种只能由他们集体加以行驶的权力时,也会出现同样的情况;这同样是一种违法,并且还能造成更大的混乱。这时候,可以说是有多少行政官就有多少君主”[18](p.115),还是霍尔巴赫对社会履约所定义的“社会契约把人和社会以及把社会和人联系起来,它的条件就是这些。社会契约常会更新”[20],都是以政治平等作为契约价值目标。

知识立场之二是“契约经济平等观”。对于那些古典经济学家而言,贸易交往、分配方式、利益置换乃至产权买卖等,至少在理论上都以此作为合法化或者合理性前置条件,所以才有法国重农学派经济学家杜阁所认为的:“由于租期不过几年,如果农业经营者所出的地租过低的话,他还可以在租约满期时加租。”[21]

知识立场之三是“契约法律平等观”。这一观念涵括两个不同维度的所指,即法律的契约化与契约的法律化,具体表述为:一方面指涉法律即为广义的契约,并在法哲学思辨意义上将其看作是人类社会契约关系的强力形式和强制内容,如果阅读凯瑟琳·德林克·鲍恩所著的《民主的奇迹:美国宪法制定的127天》B12,就不难发现,作为美国宪法的《独立宣言》也不过是一段艰苦的契约形式过程的产物。另一方面则指涉将某些契约规则或契约内容写进法律文本,以法律的社会强制形态最大限度地支撑契约规则的合理与契约内容的效力,譬如《拿破仑法典》专设“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并在限定“契约有效成立的要件”之际,清晰地条款化为“下列四条件为契约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负担债务当事人的同意;订立契约的能力;构成约束客体的确定标的;债的合法原因。”[22]随着现代性全面深化,全球化所带来的人类生存拓值以及全球贸易时代市场经济在形态、规模、边际、层级、结构、性质乃至运行规律等的全方位升级转型,现代性起源阶段“以启蒙主义为知识主流的古典政治学、古典经济学以及古典法学所追求并给予定义的那些契约精神、契约关系乃至契约生活方式,虽然其中不乏合理的思想内核仍然活态存在于当今世界,但更为凸显的社会本体演绎事态却是,它们被逐渐或在被新的契约精神、新的契约关系乃至新的契约生活方式所取代,而后现代背景及其所带来全面社会转型后果的诸如“解约化。在很大意义上,它在所有规约中得以实施,当然也就实施于所有的权力规范。利奥塔一再强调,我们正在目睹着社会性原有代码的大规模‘去合法性”[23],尤其是后现代正越来越在超越解构的建构意义上发生积极的社会本体变异B13,这种取代也就不仅加速推进过程而且深刻地影响到意义构成与价值判断的方方面面。

很显然,自罗尔斯重新规划社会正义基本取向与结构谱系以来,其事态就远不止于作为总体原则的诸如:“既然宪法是社会结构的基础,并且是用来调整和控制其他制度的最高层次的规范体系,那么每个人都有同样的途径进入宪法所建立的政治程序中。当参与原则被满足时,所有人就都具有平等公民的相同地位”[24](p.225),或者作为重要前提的所谓:“在纯粹程序正义中,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而是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这种程序若被人们恰当地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公平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一些什么样的结果”B14,而更在于处于不同制度方式、不同社会领域、不同文化背景的全球化现场,这些总体原则和重要前提都在各自的选择倾向性中,互约其基于公民权利、民主价值、法治社会和契约精神的社会建构和公共生活治理,而且将延展至国际关系和世界市场一体化的更广阔领域B15,从而使新的契约精神,新的契约关系乃至新的契约生活方式,在全球化生存境域充分出场,并从一开始就顽强地抗争着那些政治霸权主义、军事干涉主义、贸易保护主义以及文化帝国主义。

这一事态的当代演进还在于,无论是全球治理还是国内治理,一切原则或前提都必须在治理过程中实证性地(现实地、具体地)转换为具有运行可操作性的公共政策条款与治理技术方案,转换为政府公共事务事权委托契约关系的诸如:“a.至少从管理的立场出发,坚信公共部门与私营机构之间的差别往往并不重要,由此公共组织与私营组织能够而且应该或多或少地置于同一尺度进行管理;b.从强调过程责任到强调结果责任的移位;……f.对私人所有权、有竞争力的协议合同以及提供更多公共资助服务的签约承包给予优先”B16,转换为世界市场利益交往契约关系的诸如:“对金砖国家而言,与IMF和世界银行不同的行动纲领,乃是它们2013年3月在南非德班峰会上所取得的重要成果。在该次峰会的缔约中,金砖国家签订了一项行动计划”[25],当然也会全面转换为日常社会个体生活境遇中的各个细节性彼此约定。

总之一句话,新的契约精神在全球化时代已经无条件地获得了人类引领价值地位,新的契约关系成为当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具有绝对优先性的社会结构形态,而新的契约生活方式已经或者正在演绎为我们每个人充分出场乃至安全出场的基本生活取向。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契约运行”作为政府公共事务领域,由此也就获得了置换“权力操控”的必然逻辑与无条件合法性B17。于是,我们此议之际接下来需要加以思考的就是,作为代际置换后果的“契约运行”,具体在作为基本文化制度安排重要内容之一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其工具授权向度究竟何在?尽管完整的答案还有待公共文化政策研究领域不同身份涉入专家们更加深入的探讨,但本文依然参考性地先行拟列如下三个方面并给予初步讨论:(一)以行政法及其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为调节杠杆,形成工具所有者与工具使用者之间“委托——代理”契约运行格局。

也就是说,拥有公共文化服务资源和工具的政府或者说具体承责的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并不具有无条件支配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包括将会发展起来的社会机构与必须迅速转型的层级直属机构)的权力,唯有在依法行政前提下与这些机构条件性商谈中确立起“委托——代理”契约关系结构,才谈得上如何以委托方的身份要求代理方实现指标性的工具绩效,代理方则在认为可以受托的条件下,要求委托方按服务清单给予某些运行所必要的刚性分权,以及与服务清单相协调的资源匹配B18。所以,涉事双方必将在多轮次的博弈谈判和条件妥协后,才会基于双赢可能性并确保社会效益必然性地成为面向公众的公共文化服务契约关系同盟。

譬如荷兰的“社会与文化规划事务所”(SCP),就是专门从事公共文化及相关公共事务面向政府同时也面向社会的服务机构,实际上也就是一件有其具体化功能定位的工具,其运行支撑就是“教育文化科技部与SCP签订合同,因为后者拥有文化领域精通其业务的专家,他们依照合同,对随后出现的另外一个五年按周期性原则编制出动态性的系列规划文本”[26](p.114),而他们所编制出的此类规划文本以及其他社会文化导向的研究文本,对荷兰政府、荷兰社会乃至荷兰公民的现实文化抉择都发生较有权威性的影响,所以也就理所当然地是一种富有社会效益的有效公共文化服务行为。SCP会向教育文化科技部依据合同获取政府所承诺的权力、资源和项目资金,而政府亦依据合同索取机构所承诺的研究成果,只要未能履约,彼此谁都会抛弃谁,并且任何一方都有可能坐到民事审判庭的被告席上。所以,只要工具所有者与工具使用者一旦形成“委托——代理”契约运行格局,公共文化服务的效率、责任、运行保障和积极社会后果等,就都有了法律的刚性制约保驾护航。

(二)以预算法及其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为调节杠杆,形成工具所有者与工具受益者之间“效能——倒逼”契约运行格局。

随着我国预算制度改革的全面深化以及新的《预算法》在全国人大通过并付诸实施,不仅大大削弱了各级财政官员基于权力操控的拨款自由裁量权,而且逐步形成以事权支出为重要支付手段的契约化拨付体系,阳光财政、民主财政、效率财政和依法财政的公共财政精神及其匹配性制度安排,将会以极大的驱动力量助推国家治理转型升级的“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这种转型升级在历经一段必不可少的阶段性时间滞缓以后,就会转移至国家文化治理的体制创新以及事实态而非宣传态的文化体制改革进程之中,并在国家预算总表的类目层级形成一整套文化预算支出的环节性体制构架,从而不仅在文化治理“公平性”与“效率性”原则上,充分实现平台工具活动运行于诸如“尽管财政官员们声称公共预算‘颠覆了他们的预算权力,但证据集中证明的是,当局的决策者们已经很少配置给他们这样的法定权力”[27],而且也在文化治理“标竿化”与“责任化”原则上,迫使所有的平台工具都必须在事权支出的预算强制性中,寻求非追诉性责任目标乃至更加积极的激励性后果,并且涉事双方的全部运行,不仅受制于预算契约关系的法律执行刚性,而且受制于一整套支撑这些预算契约刚性的执行效率评估技术方案,类似方案甚至可以精密到基本产出理论细节的:“我们评估效率的是等量函数。”[28]

一旦这样的规范预算程序与公正预算契约形成之后,作为工具所有者的政府与作为工具使用者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理论上就将失去权力寻租、权力支配等一系列诸如腐败、乱作为和丧失监管立场的机会,同时也就迫使工具使用者必须充分履约,并由此最大限度地预防工具去功能化的无效运行状态。

当然,要想真正做到这一步,在实践界面还必须有预算执行效果追诉的法律实施强度、预算执行效果透明的舆论介入深度,以及预算执行效果评价的公民参与广度。也就是说,社会将以强大的倒逼力量制约工具所有者、工具使用者以及工具运行契约关系,由此使得公共文化服务工具的年度预算进度,始终朝着社会效能预期的目标逼近,并形成政府以预算契约追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按预算契约向社会和公众提供作为预算执行效果的公共文化服务绩效成果,社会和公众则根据绩效成果问责政府预算方案是否合理、预算契约是否合法以及预算执行是否有效,从而形成动态循环的以“效能——倒逼”为结构要素的契约功能实施框架。

(三)以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为调节杠杆,形成工具内置岗位功能与内在人事结构间“标竿——奖惩”契约运行格局。

契约运行中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既有可能按现行所谓“体制内”准行政化单位模式获得“委托”和“预算”之后的工具运行授权,亦可按照市场竞争规律,让有竞争优势的企业主体进入政府购买服务的单一合同履约程序,还可以是非赢利性“第三方”或者“准行政化+部分市场购买”的“混合工具形态”成为随机性工具使用者。

没有任何一种工具形态具有绝对优势,也没有任何一种工具体制运行方式具有无条件优越性,但所有的工具形态和工具体制运行方式,都必须在其工具体内部实施包括薪酬、经营标竿、从业者权利、激励机制、惩罚性条款以及人力资源动态管理等核心契约内容的全员合同制。一旦这样的运行格局得以现实确立,很大程度上可以改变工具运行中普遍去功能化的当下被动状况,而且尤其可以规避其中最为顽症的:

第一,“一把手”权力绑架以后,利用行政监管的现实制度缺失,将个人意志乃至个人利益冲动凌驾于包括“党纪国法”在内的一切外在制约之上,以强有力的内在权力操控,肆意挥霍或者任意支配所在机构的行政资源、财政资源、人力资源、设施资源、机会资源以及基于条件互换的其他社会资源,虽然轻则不过非公平性和利益交换性地安排几个就业人员或提拔几个结党营私的亲信,重也只不过直接抑或间接地将数量较为有限的工具运行经费和其他可利益化的服务资源贪婪占有,但问题是一旦这样的工具权力绑架现象较为普遍之后,不仅工具本身会遭受功能丧失的灭顶之灾,而且还将产生极为有害的负能量社会扩散,从而形成对政府公信力、社会建构力和体制执行力的巨大隐性解构力量,而且这些隐性解构往往发生在“宣传大词化”“形式合理性”以及“汇报有效态”的假象之中,发生在纪检监察部门非重要经济领域或非腐败严重区位的疏忽性事态评估的缝隙里,所以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将是“致命的内伤”而非“皮肉之苦”B19。

第二,“事业单位职工”或者“干部身份”以后,工具运行中的所有个体,事实上就已经不是以岗位标竿为行为目标的“就业者”,而是声称肩负工具使命并由此受到“体制内”无条件保障的“文化战线上的坚强战士”。尽管体制改革过程中常常有“全员聘任制”“待岗制”“绩效工资制”一类的红头文件拟置措施,然而这些拟置措施与工具运行所需要的岗位就业匹配,及其匹配过程中的合同化法律契约关系互为制约,还有较大的距离。正因为如此,所以才不仅会有人浮于事、人多于事、人懒于事、人久于事等现象,而且还有更多的人,会在非标竿约束下进入准行政化平台权力阶梯、权力黑箱、权力谋取甚至权力购买的非工具运行程序,于是本来应该致力于平台工具运行的“职工”,不经意间就程度不同地身份转换为分置权力的热拥者,他们以准行政化的平台工具为跳板,向政府权力部门或充分满足其权力欲望诉求的完全权力身份发起一轮又一轮的冲击,不惜重金,不惜色相,不惜寡廉鲜耻。

虽然并非所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都是如此,但一定比例的如此者就足以使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服务效率与工具功能性成几何级数地大打折扣,极限状况甚至会出现工具失灵后的“体制空转”B20。

三 无论从政治哲学抽象思辨还是从行政科学实证分析看问题,“权力操控”与“契约运行”这一看似直接对称关系的命题,其实既不存在于同一逻辑维度亦不存在与同一历史界面,他们以各自的存在方式分存于其所存在的特定国家治理框架、社会维系方式和命题历史语境。尽管他们总体上还都处在世界现代化进程和人类现代性建构的线性轨迹上,但“权力操控”发源于前现代孕育时域并在早期现代化过程中充分显示其积极工具运行功能,而“契约运行”则是发源于现代化中期并在后现代社会境域成为不同文化背景共同互约其公平性和效率性的有效工具运行方式。

所以,在社会本体论意义上,两种工具价值理念和实际运行方式乃是不同社会价值指向的产物,彼此间具有绝对不可直接同一抑或简单置换的属性级差,只有在清晰其代际关系并寻找到有效的现实转换途径之后,我们所意欲实现的工具转型或者工具运行方式功能升级才有可能,否则就会演绎为我们曾不断振振其词过的公文语用游戏,或者说口号狂欢现场,而人们现在已经麻木于这样的公文语用游戏或口号狂欢现场。之所以说“权力操控”与现代性的孕育滋生具有逻辑和历史的同源关系。例如,可以追溯到马基雅维里朦胧意识性的诸如“以一种完全超然的态度,描述了夺取和维护权力的方法和手段”[29],以及他最早基于一种所谓“国家理由”的公共权力合法性的命题主张,而且还浪漫主义姿态地将这种公共权力君主主义寄托于某一位拥有美德的“君主”,或者共和主义地寄托于告别专制的君主立宪政治形态B21。

当然,其中也包括国家理由中文化治理的委托,从某种意义上说,马基雅维里对美第奇家族文化功绩的充分首肯,或许极大地内驱其划时代命题创建,因为他所身临其境的恰恰是“在意大利城市国家的特殊氛围中,伴随着实力雄厚而又高度意识到自己政治权利的资产阶级,文艺复兴走向了灿烂辉煌。每一位公民都参加到这一文化热潮之中,艺术与科学如同在古雅典那样得到庇护”[30],甚至恰恰是“我们所生活的这个时代已经高声地宣布了文化的价值……美第奇家族如果不是认为这些学习是世俗研究中最高的一项,就不会经常地让他的女儿们参加同样的学习。”[31]显然,美第奇家族是在超越中世纪政教合一的社会体制之后,以萌芽态现代“权力操控”方式来形成并扩张其文化势力的,而权力操控方式对文化发展繁荣的当时事态而言,其积极意义和社会治理代际转型特征都很明显。其后不久,霍布斯就将这种朦胧意识系统化为其理想国家范式的重要有效工具,即《利维坦》中所决断的“由聚集的人同意授予主权的某一个或者某些人的一切权利和职能都是由于像这样按约建立国家而得来的”[32],而且他在对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三类国家形态进行深入的优劣比较分析后,认为“在民主国家中,公民并不比在君主制中享有更大的自由。”B22从马基雅维里到霍布斯,其历史转折意义就在于他们最早完成了君主国家制度形态理论以及与之相一致的权力操控合法化的现代命题建构,多数人权力的君主代理乃至制度运行过程中的政府官员少数人代理,甚至在这样的建构中被赋予无可置疑的肯定性道德价值条件假设。而所谓“历史转折”,也就意味着权力本体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那就是绝对权力向相对权力的转换,教权皇权向君权人权的转换。在转换之前,事态和异质性不仅在于罗素所强调的“教会布道,教人蔑视世俗事物,这样做就使它获得了控制国君的权力……传统权力对人们的思想控制得太牢固了,纵有滔天罪行,也是动摇不了的”[33](p.56),而更在于那些拥有教权的当事者们就前提性地完成其支配社会的天赋神权的权力授予过程,就可以一方面确保其对世俗社会软权力精神征服的“我身上另有一股力量,这力量不仅使我生长,而且使我感觉到天主所创造而赋予我的肉体,使我双目不听而视,双耳不视而定”B23,另一方面又直接抑或与皇权的合谋中(极限态则为政教合一),确保其对自由个体硬权力肉身摧残直至消灭的诸如“格雷戈里十一世登上教皇宝座。和他的前任一样,也住在阿维尼翁,派代表统治意大利。这些代表既骄傲又贪婪,压迫许多城市”[34],或者所谓“塞萨洛尼卡的市民们得到一份以皇帝的名义发给他们的请帖,假意邀请他们前去观看马戏……而是开始大屠杀。这场不分外地人与本地人,不分年龄性别,不分有罪无罪的血腥大屠杀持续了三小时,被杀人数,根据最保守的估计,不下七千人;更有作家肯定,至少有15000人成为奉献给博特里克的英灵的牺牲品。”B24正因为如此,恰如费尔巴哈所坚信不疑的“什么地方把道德建立在神学上面,把法权建立在属神的任命上面,什么地方也就可以为最不道德、最不合法、最卑鄙龌龊的事情进行辩护,说出道理。”[35]神权权力在中世纪因其获得了绝对支配地位,就会在绝对支配政治、经济、社会的同时,不遗余力地行使其文化绝对支配权力,于是所在时代的全部文化资源,除了极少数边缘化民间原生态自衍的诸如:“然后还有与自由,粮食入仓等对农村生活非常重要的一些日子。人们在欢乐时唱歌、舞蹈、大吃大喝,有时还举行化装游行,异教的习惯在农村的生活中依然有所保留”[36],其他的文化资源和文化价值指向就被两大势力所霸占,一是为宗教的精神统治服务,二是为宫廷和骑士们的娱乐服务,当然也就完全没有文化公共性或者公共文化利益可谈。

所以,在那一时代的艺术史里,主流文化形态或者说主流艺术形态,就大多不过是诸如“一个通过教堂进行布道的天主教的欧洲,一个通过大教堂向天空耸立起的尖顶来渲染上帝的伟大与辉煌的欧洲。”[37]很显然,在完全失去文化治理公权力的中世纪,当然也就压根儿没有公权力及其制度框架,进而也就无所谓文化治理中的任何“权力操控”所指空间。“前现代转折”继承发扬了古希腊理性主义精神、民主制度方式和人本主义文化,几乎给整个欧洲带来了现代性对世俗社会生活国家价值观念的强大冲击波,其冲击性影响一直延续至启蒙主义时代的来临。在这期间,欧洲各主要国家几乎都产生过马基亚维里主义或霍布斯式议题处于相同语境的叙事,代表性文本如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加尔文的《论政府》、斯宾诺莎的《政治论》、约翰·弥尔顿的《建设自由共和国简易办法》、塞缪夫·普芬道夫的《人和公民的自然法义务》以及洛克的《政府论》,虽然各自的叙事角度和所持立场彼此有别,并且都对其所构想的理想国家形态与有效政府形式作出了种种大相径庭的假设和给定条件,但他们都表现出对国家权力的无限崇拜B25,并且无不围绕着国家权力的内置谱系与配置方案来讨论其理论规划,说到底,他们都在殚精竭虑地寻求权力的合法性,以及权力与自由互动关系的最佳存在方式,从而至少能学理性地支撑起理想模式的神圣国家和公平政府。

不过,正像从自由视角切入将这一思潮命名为“新罗马自由理论”(指涉范围略有不同)的昆廷·斯金纳所断言的那样:“在很短的时间里,新罗马自由理论的命运就开始逐渐衰落。在18世纪,随着古典功利主义的兴起,以及19世纪功利主义原则在各方面被运用于支持自由国家,新罗马自由国家理论逐渐声明败落,最终销声匿迹。”[38]代之而起的是启蒙主义思想家们契约权力(power)观念与契约权利(right)观念既分拆又统合的社会契约观,其所谓“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18](p.23),不仅在总需追溯到一个最初的约定中,以契约社会观来解读国家的存在合法性和权力的来源,而且在权力来源回溯中凸显出社会个体权利问题,同时这种权利具有社会生存现实的全称指代,而非从前聚焦的自由或非奴役,甚至在国家作为权力委托共同体的前提下衍生出现场权力无涉的权利关系,即所谓“一些个别的事实或权利只要有任何一点未为事先的公约所规定的话,事情就会发生争议。在这样的异常争讼里,有关的个人是一造,而公众则是另一造;然后再这里我既看不到有必须遵循的法律,也看不到有能够做出判决的审判官。”[18](p.43)

于是,命题的语旨重心再后来就不经意间就由“政治哲学”移位于“社会哲学”,及其更具问题当下性的诸如:“权利和义务是社会福利的条件,或者如我们对社会福利所作的界定,是一种和谐的生活的条件。权利和义务的一般规则是社会福利通常所必需的”[39],或者移位于政府公权力所必须面对的所谓:“当一个人的要求权(作为正当有效的)得到法规正式承认时,他就有了法定的权利。”[40]恰恰是在这个维度,人们才会更容易理解“国家职能的变迁”B26,当然也会更容易理解那种变迁背景下启蒙文化价值诉求的诸如:“国家一般必须完全放弃一切直接或间接地对民族的习性和性格施加影响的努力,除非这作为它的其他必要处罚措施的一种自然的、自行产生的结果是不可避免的,那么,一切可能促进这个意图的东西,尤其是对教育、宗教机构和奢侈法律等等所有特别的法律,都在国家作用的界限之外。”[41]

或许可以概括性地说,在从马基亚维里到启蒙主义诸代表人物的国家治理观念史上,一方面完成了从君主制向君主立宪制制度形态转换条件下权力配置的社会本体结构转型,另一方面也就同步性地完成了国家文化权力专制向国家文化权力民主的文化存在本体价值解放,这一价值解放为民族精神家园的共同建构、国家文化资源的社会均等以及个体文化权利的合法性保障等,开拓了无比广阔的现代性通道,所以在文化史的评价系内,从意大利文艺复兴到法国启蒙运动的一系列关联性欧洲文化事态,往往被给予极高的价值评价,甚至这些文化评价较之同步政治评价对象的政治思想史,无论就肯定性程度还是夸饰性高度而言,前者都远胜于后者,尽管两者之间既有其存在的逻辑一致性亦有其生存的历史共在性。“现代转折”作为“前现代转折”的后续历史行动,表现为国家治理观念较之此前以“公平”为核心的道德主义价值取向,在肯定性坚守同时又在否定性不满足中,转换为以“效率”为核心的功利主义价值取向,而前者则在这一转换过程中演绎为现代国家治理的自明性前提。也就是说,彼此之间根本不存在转折中的“紧张”或者“置换”,而是一种接续性或者递变性转型过程,是现代化或者现代性过程内部的历史位移。

整个位移过程大约存在于19世纪初至20世纪50年代的一百五十年间,并且既体现为现代性的持续递增过程,亦体现为现代化(其中还包括全球化)的不断扩展事态B27。在其递变性转折之初,无论边沁所谓“如果通过功利的原则,得到同样的实际的结论,他们可能会说这项法律之所以变得这样有害,那是因为该社会的大部分人对它有了正确的见解,反抗它可能带来的灾难会小于服从它可能带来的灾难”[3](p.216),还是穆勒所谓“作为实现这一理想的最佳途径,功利主义要求首先法律和社会安排应当尽可能地让个人的幸福或个人的利益(按照实践说法)与全体利益趋于和谐”[42],其功利主义价值观念仍然较大程度上考虑的只不过是公平正义的最大可能性,考虑的只不过是这种最大可能性将如何转化为个人利益与全体利益和谐社会后果的最大有效性,亦即功利主义主张此时还较少蕴含着与公平可能性相匹配的效率可能性。但是,它却打开了一条全新的国家治理价值通道,并基于这一通道逐步形成对作为国家治理的机器的政府效率诉求压力。

很显然,这种压力不断催生出公平政府(或者说民主政府)标竿下不同地域政治和边缘文化背景的特定政府功能形态B28,并且所有这些包含异质性的功能形态,又都总体进程同质化地显形出从授权代议制政府到分权官僚化体制框架的演绎轨迹与渐进性成熟历史。这一演绎轨迹较大程度上将关注重心的国家形而上学或政府终极价值论B29,逐渐重心移位到政府现实效用论和以功能模式为核心的行政科学,移位至穆勒作“职业公务员”聚焦的诸如:“至于构成公共服务常备力量的那一大部分重要人员,那些不随政治的变动而变动的人员,则留下来用他们的经验和传统来协助每一任部长,向他提供他们的知识,并在他的一般监督下从事具体业务”[43],或者移位至韦伯作“职业官僚”体制归纳的诸如:“官僚制的组织在其支配者手中,就技术上而言,乃是最为进步的权力手段……官僚制的权力是否有所扩张,显然不是个能先验地决定的问题。”[44](p.170)毫无疑问,无论是官僚制行政治理的权力运行模式,还是完善这种权力运行模式所获取的各种知识阐述与技术方案,对于现代性和现代化都具有强大的社会增量效果,都在人类历史进程尤其是现代进程中,带来国家存在方式和政府治理模式更加精密同时也更加完善的体制实践经验与制度理论成果。

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这些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至少作为一种重要驱动力量促成了罗尔斯《正义论》对诸如卢梭《社会契约论》或皮埃尔—勒鲁《论平等》等精典文本的扬弃式超越。也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语境下,文化治理也度过了官僚制政府支配的国家文化政策、社会文化思潮和公民文化利益的漫长岁月,且由于各国政府权力形态具体功能方式的不同,其所带来的权力支配性文化后果也就相去殊远。譬如托克维尔,就对美国事态不遗余力加以肯定的同时,也不无怨言地描述“美国的法律承认公民在一切方面有言论的自由,甚至有信口开河的自由,但却对剧作家实行一种检查制度。不经市镇行政官员的许可,不得演出戏剧。”[45]如果我们较为精细地审视托克维尔对美国文化的凝视与他所处欧洲文化背景这一前置凝视位置之间的内在裂痕,甚至可以对当前欧美文化治理的框架异质性与价值目标非叠合性,给予某些极具阐释张力的历史渊源分析。“后现代转折”发生在现代化和现代性的高潮,并在渐进渐深和渐深渐变的裂变过程中将人类的社会命运和文化栖居方式牵引向未来,当然只能是可预见的未来,至少到目前为止还未显示出对不可预见未来乃至终极未来的集体无意识动机抑或显性社会态势B29。在后现代化或后现代性转折性发生和逆反性延展之初,一方面会显而易见地出现社会实在界面那些叛逆、颠覆、变形、撕裂甚至负能量事态,出现丹尼尔·贝尔所紧张的诸如“社会结果的四大变化是:第一,人口的变化;第二,民族社会的建立;第三,群体社会的出现;第四,后工业社会的发展。所有这些变化几乎都是同时发生的。

正是这种多重革命的同时发生性和联合性在社会上引起了许许多多的矛盾冲突”[46],抑或哈桑既面露犹疑又默默坚信的“部份在于我们在场,部份在于我们希冀。姑且称其为分娩和进行。我们总是提高我们的声音以激活我们已经超越性改造的原型”B30;另一方面则会深度事态地出现思想观念层面那些发生学追问、概念清理、本体性识别乃至负能量价值评估等,诸如P.安德森词源学发掘的“‘后现代主义作为观念和概念,设定‘现代主义的普在。与通常的期待相矛盾的是,两者与其说诞生于所在时代文化制度的中心,毋宁说在遥远的边缘外围;他们既非来自欧洲,亦非来自美国,而是来自说西班牙语的拉美”[47],抑或K.库马尔社会学解析的“后现代理论颠覆这现代的方方面面,彼此之间在不同区域一再垮塌性的碰撞。而其所导致这一切的发生方式,既有别于传统社会的常见叙述,也不能通过社会学家关于现代社会整体性功能本质来加以解读”B31[48],都无疑处于社会观念革命性进展的已然深度事态之中。

如果我们更加视野开阔地看问题,就不难发现,无论是社会现象界的那些负能量事态还是社会观念界面革命性进展的深度事态,其所指涉的社会特征还主要存在于由现代向后现代转折的博弈、妥协乃至置换的彼此纠缠时期。然而随着后现代转折的时间延长、空间拓展、意义积淀和价值增量,后现代性就由解构走向建构,而且后现代建构在我们当下的历史境遇中正呈现出全面的对解构的超越,因而也就有肯定性叙事维度的“后现代性自我建构”,而非否定性叙事维度的“后现代对现代性的逆反式拆解”。

所以,大卫·格里芬所看到的“鉴于现代科学导致了世界的祛魅和科学本身的祛魅,今天,一些因素正在聚集起来,形成一种后现代的有机论;在这种有机论中,科学和世界都开始返魅。后现代的有机论除了为解决主要源于祛魅而产生的现代性的特殊问题提供了依据外,还在理解科学本身的统一性方面为科学提供了比以外更好的依据”B32,或者米格尔·卡夫雷拉(Miguel Cabrera)所描述的“后社会史以社会史的预设为出发点,即个体并非自然实体,主体则是历史建构,而唯一实施蕴含意义的行动的是后者,而不是前者。它还假定,支撑实践的理性的标准也是历史性的产物,而将个体转换成主体的历史过程,也将这些个体塑造成行动者(agent)或行动主体,并赋予其力量”[49],都是基于后现代性自我建构的肯定性知识立场。

处在这一立场上,其起源阶段饱受诟病的诸如“优先当下观”“随机拼贴性”“知识资讯化”“社会游戏论”“意义碎片态”乃至“文化时尚说”等,都在延展和深化过程中获得本体论和价值论层面的全新诠释。问题的关键还在于,这种全新诠释实际上已全面渗透到文化政府形态和国家文化治理的决策实践过程中,所有与后现代转折保持着递进同步关系的国家,都会在社会本体论的某些转型基点上,对后现代文化语境和以后现代性为支撑点的文化生态给予客观判断和积极应对,由此才有诸如治理现场变化判断的:“民众变得更有可能以自主的、挑战精英的方式行动起来……对已有政治和社会制度的信心正在衰退,但是大多数民众的参与潜能在提升……制度权威的衰退和公民介入政治的升级”[50],抑或治理模式愿景构想的:“弹性方法的基本设想是在政府内部采用可选择性的结构机制,以取代那些自认为拥有政策领域永久权利的传统部门和机构。

因此,该方法强调弹性,主张不断撤销现有组织。不断撤销现有组织可以避免因组织僵化所造成的困扰,使政府拥有较大的弹性,这样就能够快速地对不断变化的社会和经济情况做出反应”[51],甚至治理重心技术移位的:“社会文化规划局(SCP)是为数不多的研究机构之一,该局拥有的特殊政策就是将其数据进行广泛分发,其所收集的数据经过三年延滞后才可以免费使用,从而使得SCP有机会率先走出出版物的限制。此后,SCP将这些数据转交给由荷兰科学院所掌控的数据库,该数据库承担满足其他数据诉求的责任。”[26](p.116)

总而言之,后现代转折作为现代化与现代性走向未来化和未来性的时间中介或社会过渡期,其接续特征与转折特征都会充分体现在国家治理理念、政府行政模式和文化制度安排体征等不同层面,而我们在思考和实际处置工具匹配之际,就不能不充分顾及阶段转折及其所带来的型制分异,否则就只能在盲目的极权行政意志中失去功能嵌位的机会,而这恰恰是现实文化体制运行过程中往往存在工具失灵的重大因由之所在。

四 将马基雅维里以来的社会进程切分为“前现代转折”“现代转折”和“后现代转折”三个意义坐标引领的文化时域,与“权力操控”和“契约运行”两种基本文化工具运行模式结构性配位,就不难发现其配位后果就是文化发展阶段与文化工具运行模式的某些对应关系,以及这些对应关系所显示出的存在级差。很显然,在这样的存在级差抛物线上,“权力操控”的峰值处在前现代转折整个过程的某个位置,并且在整个转折进程中都有其支配功能的特定函数可换算性。所不同的不过是,不同国家或者同一国家启动现代化进程所实际采用的不同时间表和路线图,几乎难以实现级差抛物线叠合或者函数可换算性趋同。也就是说,一方面在知识叙事过程中可以作文化发展阶段不同条件下的存在级差总体性命题表述,另一方面却绝对不可以因这种存在级差的总体性命题表述而遮蔽坐标系内级差抛物线的多样性、复杂性和差异性。

以时间线索为讨论基准,可以案例性地举证:当1513年马基雅维里以萌芽态现代意识撰写《君主论》之际,不仅其思想基点源于他直接所说的“正如但丁说过的:‘如果不把已经见闻的事情记下来,就不成其为知识了。我已经把我同古人谈话所学到的东西记下来,而且写成一本小册子”B33,而且更源于经过其缜密考证过并且有“一般世界状况”背景意义的已然历史实在,那就是“在塞雷扎纳之战以后,佛罗伦萨极其繁荣昌盛,直至1492年洛伦佐·德·美第奇逝世……他还是一位伟大的艺术精品鉴赏家和文学家的保护人……为了促进佛罗伦萨青年研究文学,他在比萨创建一所大学。”B34

与此对应时域的英国,无论此前所刚刚经历的“兰开斯特与约克王朝”(Lancaster and York, 1327-1485)B35,还是正处国家渐趋强势的亨利八世(1491-1547)时代,都还远不能提供马基雅维里式思想火花激情迸发的社会文化土壤,只是到了伊丽莎白一世(1533-1603)及其“伊丽莎白时代”全盛时期的历史厚重积淀以后,才有可能孕育出大师风范的培根及其《论说文集》(1597年出版)和《学术的进展》(1605年出版),并在1651年最终产生与《君主论》处在同一命题高度和问题深度的霍布斯的《利维坦》B36。虽然他们都把社会的文化价值思想理论寄希望于强势且开明君主的权力意志,虽然这样的社会理想在“前现代转折”阶段无疑具有现代性的递进意义,但递进轨迹所显示的时间落差其实就是级差抛物线的时差限制性。

如果我们审视世界各国的既有历史,就不难发现,文化权力操控的君王意志强势实现,是从宗教主流社会走向世俗主流社会过程中前现代转折的共同经验,它们在不同的时间位置以不同的方式曾经因此而产生过程度不同的民族文化繁荣,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一时期的君主国家理想,以及君主立宪制度条件下文化制度形态,与文化制度运行中“权力操控”的工具属性之间具有效果突显的恰配结构关系,否则我们就完全无法解释那些极具因果发生关系的诸如荷兰早期绘画史上勃艮第家族之与佛兰芒画家汉斯·梅姆灵(Hans Memling,约1435-1495)B37,抑或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美第奇家族之于达·芬奇或米开朗基罗B38。随着共和制国家存在方式在现代转折过程中所显示出的对君主制的全面优先性B39,随着现代民主政治的社会延展以及国家事务公共化进程的全面提速,随着政府主权授权的程序化以及政府与个体、社会、市场乃至跨国领域之间结构关系的博弈性互约,随着道德正义价值向度与功利效率价值向度均衡追求过程中政府运作模式大规模公共管理转型和绩效评价转向,“权力操控”的无条件性与有效性均呈现出渐远渐弱的减值态势。“君主王朝”的权力在现代转折中移交给“官僚政府”以后,所出现的革命性变化在于,不仅权力形态由无限权力向有限权力转换、个体绝对权力向集体相对权力转换以及权力私有化向权力公共化转换,而且权力地位也由自律性存在方式,走向不得不与权利诉求他律性存在方式动态博弈的非稳状态,“权力”(power)和“权利”(right)的互动关系从此就成为立法、行政和全部利益分配的基本社会关系及其社会发展驱动力量。从法国大革命开始到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权力操控”行政模式不断地与“契约运行”行政模式,演绎其此消彼长或互为补充的非规则性频谱波动曲线,“权力操控”空间急剧压缩,“权力操控”所曾经拥有的“峰值”社会状态至此已回到均值社会状态,马克斯·韦伯所描述的“理性的官僚制支配结果的发展阶段”[44](p.75),逐渐被诸如“直接民主”“参与民主”“竞争性精英民主”“自下而上民主”“合作民主”“协商民主”“自治民主”等价值取向彼此分异的民主模式所蚕食或淹没B40,进而也就使得“权力”和“权利”之间不断地互约其妥协后果的合法性契约关系,其结果就必然是“权力操控”与“契约运行”的共同在场与相互竞争。

这种共同在场与相互竞争格局,给现代转折后的文化制度及其匹配工具的连动影响在于:一方面表现为政府仍然较大程度上控制着边际内公共文化资源的总体性社会配置权力,所以才有文化政策专家归纳性描述的:“大多数工业化国家以及许多所谓发展中国家,都设立内阁层次的文化部,其型制高度多样化,波兰、丹麦、阿根廷、海地和法国都是其中的代表性标本”[52];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政府在预算分权过程中,通过委托——代理制度将这种配置权力契约化地转换为单个法人平台工具的运作能力和责任制绩效标竿,所以才有诸如美国式制度安排的“博物馆服务协会”(Institution for Museum Services),及其功能实现方式的:“博物馆协会所获得的资助起伏巨大,1982财年分毫皆无,而1994财年则超过两千八百万美金。博物馆协会所支持的领域非常宽,不仅包括艺术、历史、科学以及技术博物馆,而且还包括动物园和植物园”[53],而该协会与特定博物馆财年项目申请的最终签约,则更是在一整套规范性法律程序和技术方案审查程序的基础上得以完成。

在整个现代转折过程中,尽管不同国家在文化工具运行中其“权力操控”与“契约运行”的实际比例不尽相同,尤其在政策工具与平台工具的不同类型中其起伏程度往往更大,但最终都会保持总体态势的相对均衡,文化资源权力配置与文化资源权利诉求的内在博弈均衡,决定着所有文化工具在两种基本运行模式中不可能走向某一端的绝对倾斜,坐标中的级差抛物线保持较为平缓的轨迹。“二战”以后,发达国家普遍就“社会模式”(Social Model)展开争论并导致各国政府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国家治理改革,其改革内容中理所当然地包括文化治理转型,而且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出现了明显的转型加速B41。

在更宏大的背景意义上,后现代转折不断地从解构姿态走向建构姿态,而且同步性地伴随着两个大的社会转型事态:

其一是社会存在方式与政府存在方式的转型,也就是诸如全球化高度提速、信息化全面覆盖、民主化空前拓值、消费化杠杆支撑等不同向度的强大驱动能量,促使异质性政治意识形态的不同政府,在公共管理领域寻求某些同质性效率与公平兼顾的治理理念与治理技术方案,其突出成果之一,就是各国特色条件下以民生为核心的“服务型政府”价值取向B42。

其二是社会治理方式与政府治理方式的转型,也就是诸如公民基本权利、民主价值目标、和谐发展理想、公平正义诉求以及利益换算规则等凸显性社会关系焦点,促使国家内部治理乃至全球事务治理都必须采用法治方式,以契约结构来全面规范和限制“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而且其所获得突出成果之一,就是在“权力”与“权利”的结构关系中,“权利”的社会普遍性以主导形式倒逼性支配着“权力”的政府有限性,而这些显然与前现代转折中权力的无条件性和非限制性形成强烈的权力本体论反差,由此而在不同国家程度不同地颠覆那种隐喻叙事所肯定的“马基雅维里认为君主需要兼有狮子与狐狸的品质”[54],甚至会在形而上学层面否定现代转折背景中影响较大的“有些哲学家不让他们的权力欲的冲动支配他们的形而上学,可是在伦理学里却任其放纵。尼采就是这类哲学家中最重要的一个”[33](p.209),进而使得“契约运行”在坐标中的级差抛物线上弹跃至前所未有的峰值位置。这种弹跃性乃至社会支配性的峰值位置,同样发生在文化治理领域和极为广泛的文化工具运行过程之中,基于公平诉求和效率诉求的文化制度设计与匹配性文化工具功能性实现,迫使各国政府在法治的框架下重新考虑其适应时势变化的公共文化政策,并努力将“契约运行”方式制度化地成为所有文化工具功能实现的基本价值途径。很显然,这种制度途径首先会终结以“政绩”为其导向的诸如“文化部所产生且所依赖的浮夸风的漫溢”[55];其次会在转型过程中歧义性地出现如美国“文化战争”的制度紧张及其阵痛中的诸如“国家艺术资助(the National Endowment for the Arts)承受着被取消的威胁”[56]。

其三,会不可避免地遭遇挟持巨量文化资源的既得利益集团或习惯于支配文化资源的文化官僚们的抵抗,其对文化资源支配权力的疯狂,说到底只不过在于“如福柯所指出的,权力是一种神秘的东西,一种奇怪的财富,或者一种超自然权威的缘起。”[57]但是,所谓时势不可阻挡,“契约运行”一旦在法治社会背景下成为文化民主价值目标的主流方式,其所谓“峰值”轨迹就不仅指涉文化制度安排的法治化结构模式,而且更指涉匹配性文化工具的契约化运行方式,代表了文化民主价值在后现代转折的建构阶段所取得的社会进步成果。当然,就整个现代化过程的事态评估和价值判断而言,任何时候都应该坚持科学进化论而非机械进化论或者所谓庸俗进化论。从这一角度看问题,我们也就不能认为前现代转折过程没有“契约运行”的某些已然事实,亦如我们并不能否认“权力操控”在后现代转折时代中文化工具功能实现的某些合法性与有效性,因而级差抛物线所揭示的,不过是两者间的支配关系变化,甚至不过是合法性与有效性与所在时域之间的匹配逻辑。这实际上也就是说,公共文化服务工具的“契约运行”方式中,“权力操控”的补充性效用与辅助性功能,不仅存量极少,而且限制条件会非常严格,亦如“权力操控”方式中“契约运行”哪怕是细节性事态也微乎其微。

五 如上的背景知识叙事,至此已从时序、代际和功能方式差异等不同角度,确证着“权力操控”与“契约运行”作为两种功能实现方式,无论就文化制度还是匹配性文化工具,都在更加广阔的时代背景和社会进化过程中,客观形成了彼此间的级差关系及其自身所具有的级差属性。进一步的现实衍生问题则在于,在我们深度思考“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条件下的工具激活之际,首先面临的议题就必然是关于工具方式恰配和工具方式错配的学理讨论,其讨论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较之另一议题下的工具恰配与工具错配问题毫不逊色。讨论工具方式恰配和工具方式错配,其逻辑起点在于先行给定文化制度条件,而此议的文化制度条件就是“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所以讨论的有效展开也就必须对这一给定性的文化制度条件予以清晰边际定位。定位之一:所谓“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基于“服务型政府转向”条件下的文化治理制度诉求。

20世纪后期以来,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均或先或后且程度不同地步入其服务型政府转向的现代治理深化阶段,在诸如“划桨而不是掌舵”之类的命题诉求里,政府处置公共事务的现实形态不仅要具有强烈的民生指向,而且很大程度上要清单化地努力做到“1.便利(convenience)测量的是公民容易接近和获得政府服务的程度。2.保障(security)测量的是以一种使公民在接受服务时感到安全和有信心的方式提供服务的程度。3.可靠性(reliability)评价的是政府服务的正确性和按时提供的程度。4.个人关注(personal attention)测量的是雇员为公民提供信息并且利用这些信息来帮助满足他们需要的程度。5.解决问题的途径(problem-solving)测量的是雇员为公民提供信息并且利用这些信息来帮助满足他们需要的程度。6.公正(fairness)测量的是公民相信政府服务是以一种对大家都公平的方式提供的程度。7.财政责任(fiscal responsibility)测量的是公民相信地方政府正在以一种负责的方式使用资金提供服务的程度。8.公民影响(citizen influence)测量的是公民认为他们能够影响他们从地方政府那里得到的服务的质量的程度。”[58]定位之二:所谓“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文化治理制度诉求。

就全球范围的当前总体格局而言,这一制度诉求既不同于前苏联模式的计划经济社会主义模式,也不同于朝鲜版的集权化社会主义模式,既区别于斯堪的纳维亚福利主义价值指向,亦区别于北美自由市场主义价值指向,或许开创的是远远超越“第三条道路”之上的“第N条道路”。虽然这条坚持摸索中的道路还没有将其内在谱系以知识地图的形式完全清晰地呈现出来,但它的“超越性”、现实成果和总体目标却已经为其“N”道路的制度自信不断提供意义填充,而且其坚守着为价值目标所设立的逻辑前提就是“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期盼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59],中国和世界都将以期待和审视的态度面对这一第“N”条道路的理论阐述与实践确证。定位之三:所谓“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基于“法治社会”条件下的文化治理制度诉求。

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就全面法治社会。全面法治社会意味着个体、社会、市场、政府乃至跨国性交往关系,都必须互约规则、规范、规制,并在共同遵守他们的社会本体结构状态下延展其无限丰富的现实内容和具体个案,其互约性和共存性不仅已经实现并且超越于古典契约论者所考虑到的诸如:“法律只不过是社会结合的条件。服从法律的人民就应当是法律的创作者;规定社会条件的,只能是那些组成社会的人们”B43,而且要从后现代全面契约社会的自明性前提出发去反思国内事务的诸如:“那些对议会程序过程有不良影响的执行游戏”[60],以及基于国家间利益平衡的所谓“选择性切开链接,并不意味着从国际体系中撤离,当然也不意味着任何通过‘北—南谈判以追求贸易、信贷、援助、信息共享以及投资周期等方面公平性的弱化,而在于追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国际信赖的最坏的后果。”[61]

如果说这些政治国际关系、经济国际关系乃至军事国际关系,在国内政治、经济和军事的法制框架形成以后开始成为全球法治治理的契约语境的话,那么文化治理事态同样也经历着从国内文化治理向国家间文化交往法治互约结构的全面转型,所以才有各国政府国内文化治理的依法行政和按约履责B44,以及基于国际文化关系建构当前考量的诸如“随着国际条约正在促进各国之间的兼容性,使涉及对待艺术历史形成的重大差异能够包容,从法律自身的进化角度而言,这些趋势也使正在发生的法制全球化环绕于各种法律之中”[62],当然也就有契约化国际文化关系基础上具有文化国际法刚性的诸如《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of the Diversity of Cultural Expressions)、《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UNESCO Universal Declaration on Cultural Diversity)。定位之四:所谓“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基于“科技与文化深度融合并导致社会本体存在转型”条件下的文化治理制度诉求。

正是由于这一特定条件的强有力支撑,人类社会在建构性后现代的当下,占有着较之建构性现代峰值时期更加有利的迅骤发展力点位置,同时也集合性地以全新感知方式面对新的生存境域并努力创新谱系化社会代码,其中必然隐存着能为我们于不断去蔽的文化码符。对于文化治理的制度诉求而言,类似的抽象指涉,不过是要求我们实在界面和具指事态中,自觉地追求制度理性与技术理性合谋的谋划前沿性与效果最大化,因为只有这样的追求才能确保我们的文化生存与特定的时代条件及其社会语境保持合乎逻辑的同步关系,否则就会出现各种意想不到的形而下文化治理失败、失序直至失控,并最终弹射式折返至形而上界面伤及文化价值本体的方方面面。

幸运的是,规避弹射式折返的有效工具就是特定时代条件本身,就是产生所有当下人类生存与社会存在境况后果的原因本身,就是诸如信息化、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虚拟空间、完全自助移动终端、生产与制造全面私人订制与随机打印化等一系列改变社会生存方式的重大影响因子,甚至就是格里芬所崇信的“在后现代宇宙观中,我们对人类和自然的理解是与企盼中的实践结合在一起的,这种后现代宇宙观的正式条件包括将人类,实际上是作为一个整体的生命,重新纳入到自然中来。”B45

当这种幸运转换至我们所议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则其转换后果就是这一文化制度诉求,必须从一开始将高科技时代条件纳入制度本体加以全面谋划,否则就必将在技术机遇丧失过程中导致制度落差,并且因制度落差而进一步导致制度失灵和非匹配性工具功能失效。基于如上初步编序的逻辑条件,则我们所要梳理的工具方式恰配就语义指向较为清晰地凸显为:(一)基于效度工具方式恰配;(二)基于信度工具方式恰配。工具方式效度恰配,是指文化制度运行实践过程中,政策工具与平台工具能与预设性制度设计方案相吻合,并由此实现效率化后果、效用性后果及其效责态后果。“效率化后果”追求政策工具和平台工具拥有其超越于基本有效基础之上的更高要求,那就是效率优化甚至效率最大化。而作为服务型政府转向背景下制度安排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其制度结构与工具方式之间能否实现效率优化甚至效率最大化的恰配后果,“契约运行”就是可选择工具方式甚至唯一工具方式,因为这种方式将不仅使运行中的工具嵌位于“激活开放且充分竞争的程序”[63]之中,而且诉求于“对一项已经实际运行的计划而言,必须不断地就其是否获得预期结果或政策成果给予有效性评价。”[64]

这也就意味着与我们当前公共文化服务工具运行状况的非边际成本预算、非绩效标竿前置、非投入——产出优化方案遴选、非客观性与精密度后果评价等粗放式服务状态之间,存在着制度设计本身的根本差别,如果不能革命性地使这些差别消失,而只是在改革口号中细节性地修修补补,或者换汤不换药地“贴标签”“老瓶装新酒”甚至“自娱自乐”,则所谓基于工具方式效度恰配的效率化后果就不可能成为公共文化服务工具进化的现实。

“效用性后果”强调工具方式由“合行政目的性”向“合社会需求性”的转换。不是说转换后的公共文化服务工具就完全失去其行政合目的性,而是说必须放弃传统权力意志决定文化行政背景下的支配地位,转而使一般社会文化需求状况及其集合意志来决定公共文化服务工具的种类、型制、容量、功能、期限、边际、绩效、保障、评估、监管、追诉等一系列基本运行要素或运行环节,从而使逻辑混乱的“合社会需求性”被动于“合行政目的性”,得以本来因果关系还原。这种还原会倒逼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及依附态层级文化事业单位,放弃消极政绩欲望冲动与行政利益自满足惯性,努力实现调节性政策工具逻辑起点于具体而精密分析的诸如:“就被关注到的相关时域的变化而言,支出增长较多的领域主要在于遗产、美术、戏剧和文学出版,而另外一些其它文化支出,如社会文化活动、电影、摄影以及文化设施,则增长较少……基于这样的实际状况,公共部门就做作出了建设文化设施网络的关键性决策并付诸实施,对老旧设施维修改造,扩建一批新设施并配备相应的设备”B46,逻辑起点于聚集文化民意并转换为专业信息的诸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政策国际观测网络”[26](p.35),抑或地方文化政策工具在动态调节中“激励社会生活中个体的发展并最大限度地满足群体的文化参与诉求。”B47所有这些倒逼,会从根本上使我们从当前深陷难拔的“工具失灵”“服务失效”乃至“社会参与度与受众满意度双低”困局中一步步走出来。

“效责态后果”是对政府文化部门及其事业单位运行政策工具和平台工具绩效状况的追诉。这种追诉不仅意味着各种契约关系履约后果的评估而奖惩,而且更意味着法治社会背景下,如何使这些评估和奖惩在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检测中确保工具效果压力机制的常态化与可持续性。就纯粹的公共文化管理知识域而言,工具效果压力机制所追求的所谓“公共服务机构可能会或紧或松地执行政策,因此必须保持法律强制性”[65],可以在公共文化服务工具叙事中,具指性地转换为“仲裁与申诉权力机构”及其所承载的:“对于那些在文化领域工作的人们而言,其特有的警示就在于:他们介入权力机构愈密切,则由此承受的压力所带来的就是更多的法定限制和诉讼。”[66]

当绩效后果必须与行政追诉及其制度安排强制性密切关联之际,无论是工具使用者、监管者还是所有者,就都逃脱不掉预期标竿不能履约所带来的行政问责或者司法审判,严重者将会演绎为令人不寒而栗的刑事问题。而当前中国事态的症结恰恰就在于,不会有人因文化政策工具、平台工具的失灵、失效、失位承担追诉程度不等的行政受罚,更何谈大量纳税人血汗和公共财政投入打水漂之后有人要坐牢。工具方式信度恰配,是指文化制度运行实践过程中,政策工具与平台工具在执行力的支撑下,逐步建立起其在社会生活现场文化评价与道德评价的肯定形式和诚信形象,由此而使公众凝聚起文化参与的巨大热情,以及对这种热情参与所必然产生的意义增量、价值升华和生活拓展,抱有坚定的信心和无可置疑的信念。

就文化评价而言,研究者实际上可以基于量化理念,建立起工具运行所含社会文化价值的测值模型,因为公众文化参与的自觉响应程度,以及诸如频次、规模、指向、稳定性等可指数化测值因子,直接抑或间接地指涉着工具运行的文化价值当量和文化拓值后果。当文化价值当量和文化拓值后果处在工具运行的社会期待视野的指数水平时,就会形成吸引社会公众大规模文化参与的主观判断参照与客观行为前提,反之则会丧失其社会公众大规模文化参与的逻辑必然性及现实可能性。

阿尔贝塔·阿塞斯(Alberta Arthurs)之所以在公共文化政策语境分析时,讨论博物馆必须在不断求变的过程中确立其凝聚观众的文化形象,就在于他充分意识到只有这样的文化形象魅力建构,才能形成这一特定平台工具对规模化社会公众的诱引性关系、迫切性关系、必要性关系乃至互动性关系等,并且可以将其中复杂的问题脉络简洁陈述为:“何以证明博物馆事业的重要?”B48在更早的欧洲事态案例中,专家们认为从前政府所习惯使用的精英价值指向公共文化政策工具,具有明显前民主政府(Pre-democratic State)特征,其所专注的诸如国家剧院、国家博物馆、教育基地、美术研究院等,在更宽广的“促进文化民主化”(democratizing culture)和普惠性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的当代背景下,逐渐显露其政策工具功能匹配的非完全恰配性,必须迅速给予恰配性政策功能调整,才能走出取信于文化小众而失信于文化大众的隐存困局,才能在全社会文化普惠诚信和政府文化体制能够自信的政策工具恰配中,真正走向“这种文化政策策略的观念在于,所有的人都拥有获得公共文化服务的民主权利”而非“艺术资助政策只是保障极为有限的受惠者参与文化活动”。[10](p.15)

就道德评价而言,工具方式是否体现信度恰配的原则和特征,虽然其影响因子同样复杂繁多,但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在于工具使用者如何使用工具以及工具受惠者的受惠方式。在其他条件不变或者暂时悬置条件下,恰配与否就演绎为现场恰配状况的直接呈现,就演绎为工具使用者与受惠者当事双方的在场关系与互动结构。这种在场关系与互动结构,既在社会背景的政治维度延展至一般正义性价值层面,也就是罗尔斯所渴望的“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是一个被设计来发展它的成员们的善并由一个公开的正义观念有效地调节着的社会”[24](p.455),亦在文化体制的技术安排程序中具体性而且细节化地体现出每一个工具运行环节,也就是约瑟夫·拉兹所小心翼翼附加说明的“同意的两个证成在于指出(a)如果同意是有效的,它增加了人们的机会,和(b)这种增加对人们是有益的,即增强他们的福利。”B49无论是政治延展维度的一般正义性价值,还是具体文化治理技术方案中的现实伦理诉求,都必将于在场关系和互动结构中形成工具受惠者对使用者的道德评价关系,一旦这种评价显形为否定性评价结果而非肯定性评价后果,抑或评价后果价值比中否定性大于肯定性,那么也就意味着政府文化治理已经失去善的合目的性,当然也就同步性地意味着特定文化工具的运行方式已经失去社会信任,而这种失信将立即给政策工具或平台工具带来不道德的恶名。

总而言之,只有工具方式能使社会公众获得文化评价与道德评价两方面肯定性真实价值判断,并基于这样的判断建构起在场关系和互动结构的诚信支撑,才有所谓恰配性可言,因而也才有实证状态中的正能量与有效性可言。

六 问题脉络至此已梳理得较为清晰,那就是随着社会转型和语境变异,传统的“权力操控”处于绝对支配地位的工具使用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文化政策命题的现实条件需要,否则无论是政策工具还是平台工具,就都会出现否定意义的工具方式错配甚至工具错配,并且因错配而导致工具去功能化中文化治理失效的社会文化后果。而规避错配且抵达恰配的最好出路就在于“契约运行”,因为后者对前者的置换将使所处时代获得工具激活和公共文化服务有效的文化体制改革预期成果。跟进性的思考于是就转换为,由“权力操控”走向“契约运行”不仅受到属性级差的内在逻辑制约,而且受到“官僚型公务员”而非“服务型公务员”庞大在岗力量的强烈现实抵抗B50。

就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总体建构进程而言,这种抵抗一方面会给政策工具带来执行过程中的强大政策贴现压力,另一方面会给平台工具带来功能运转过程中巨量功能抵消负能量,并充分体现为政策贴现压力下各种文化政策工具的目标偏离与价值减损,以及功能抵消负能量状态中各种文化平台工具的诸如运行效率差、社会生活关联度低乃至工具能量自耗严重等负面绩效后果。诸如此类的目标偏离、价值减损或者负面绩效后果,对工具本身以及所依附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设计来说,其内在伤害将不仅在于公共文化生活社会本体层面的道德诚信风险。

从这些意义上说,我们思考由“权力操控”向“契约运行”工具方式升级的转换途径问题,其最重要的逻辑起点就在于如何以制度功能的力量,规避乃至解除所有来自“官僚型公务员”及其依附性亚官僚化事业单位职工的消极抵抗。转换途径纷繁复杂,问题解读的完整答案清单,有待于所有对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持“空谈误国”和“谋事要实”的责任担当者,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艰辛努力之后,才有可能给予正确率较高的穷尽性开列,因而此处我们所呈现的,不过是基于一己之见且义项极为有限的答题内容,并粗线条地将其编序出:途径A:“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条件下使一切公共文化服务工具都以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作为其逻辑起点和绩效标竿;途径B:“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确立公共文化服务工具合法化运行制度刚性;途径C:“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条件下最大限度挤压公共文化服务工具利益寻租空间。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作为现代国家所必须承担的重要责任,之所以具有不可逃避的合法性,是因为一方面它是超越意识形态樊篱的普世态民生诉求B51,另一方面它又是民族国家文化意识形态的精神家园诉求B52,其诉求叠合决定着所在民族国家社会生活界面的文化生存质量、文化生存活力,以及进一步的日常文化理性和内在文化精神等方面的价值高度、意义广度和影响力延伸长度(边际内时间延伸抑或跨域空间延伸),从而也就倒逼政府最大限度地开发、整合并且配置公共文化资源,由此与之相一致地最大限度实现公共文化生活的扩容、拓值乃至不断升级。

当“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文化意识形态前置条件时,我们所迫切需要谋划的,就是文化意识形态与政治意识形态边际清晰后公共文化服务制度安排的基本结构框架,以及作为这一制度框架得以动态运行的工具功能匹配,从而使得制度匹配中的工具获得“契约运行”方式的工具使命价值空间。基于这样的逻辑起点,则此种前置条件在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的制度担当中,必须驱动公共文化服务工具获得工具使命价值空间内的一系列应授权职能,进而在绩效标竿的社会显形中充分实现工具功能与工具使命的价值预期。

在一系列应授权职能中,以如下授权工具使命最为切要,那就是(一):工具的“机会创建”使公民在机会平等的文化参与中确保文化民主权利B53;(二)工具的“资源播撒”使公民在日常扩容的文化参与中获得文化民生实惠;(三)工具的“精神滋养”使公民在身份塑造的文化参与中渐现文化洗礼效应。而诸如此类的工具使命要想取得预期价值效果,显然就必须调动全体公民的文化参与,并在非间断性入场中逐渐成为主动而非被动的文化行为主体,否则就无所谓工具使命的“文化民主权利”“文化民生实惠”以及“文化洗礼效应”可言。

从这个意义上说,之所以“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成为统辖并且助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制度建构的前置条件,就不仅在于基本准则价值诉求的“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平、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67],为其匹配性工具的功能指向和运行张力提供了广阔、全面而且深刻的叠合诉求价值空间,而且还为公共文化服务工具对叠合诉求价值空间的有效覆盖提供了定位逻辑起点与拟置绩效标竿理论前导。只要稍加分析就不难发现,其最重要的理论前导向度就在于,逻辑起点理所当然应该定位于“文化民意”,而绩效标杆的拟置则同样理所当然地应该在文化民主协商进程中,由每一具体文化诉求的最大社会文化公约数来决定。

很显然,这与正在进行中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及其匹配性工具相去殊远,其所以能够为工具方式的大跨度转换提供条件性途径,一方面在于“文化民意”对“文化官意”的革命性置换中使制度目标及其工具匹配,因一系列动态化的最大社会文化公约数的存在而获得逻辑起点的合法性/正当性,另一方面则在于“文化民意”始终具有倒逼性驱动能量,从而迫使负责任的现代政府不得不与社会公众进行文化民主协商,并最终获得基于动态化最大社会文化公约数的责任授权B54。即使能够将制度逻辑建立在合理逻辑起点与真实绩效标杆之上,但如果缺乏对所有合理性与真实性的稳定制度保障,依然无法产生其对公共文化服务工具的强大而持久的激活力量,“体制空转”或者“去功能化”的消极后果迟早都会发生。因此,解决这一问题并实现工具方式有效转换的进一步途径,就在于将民意聚集程序、民生诉求程序、公共文化服务制度设计程序、具体文化服务选项决策程序、文化政策工具和文化服务平台工具运转程序、绩效测值与奖惩追诉程序,以及所有这些程序实际发生过程中的动态微调和局部修正等,都纳入法治化、契约化、问责化乃至社会监管化的合法性制度刚性框架之内,而“全面依法治国”的宏观时代条件B55,恰恰就为所有这些不无理想主义色彩的目标实现奠定了稳固的支撑基石。

一旦作为重要文化制度安排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完全嵌位于诸如“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程序”[68],那么也就意味着不仅政策工具与平台工具的任何功能匹配都只能缘起于法定程序和授权合法性依据所确立的特定法律条款,就仿佛美国公共文化治理制度安排中核心工具之一的“NEA”(国家艺术基金),从一开始就以法律条款形式限定其资助范围为:“……音乐(乐器与声乐)、舞蹈、戏剧、民间艺术、创意写作、建筑及其相关领域、绘画、雕塑、摄影、平面艺术与手工艺、工业设计、服装与时尚设计、动画、电视、广播、磁带与歌曲录制、其他相关表演艺术、诸如此类重要艺术形式的展览、艺术研究以及关于人文环境的艺术应用”B56;而且更意味着所有匹配性工具的运行进程、运行方式、运行效果以及运行责任等,始终都处在契约化法律条文的规范、约束和追诉之下,甚至哪怕是过失性失约或者非违法性公共文化资源流失,均必须有人为此承担责任,情形如同曾经大有作为的法国文化部长马尔拉罗西和朗(Malraux and Lang),也不得不在“文化部的职责”困思中“尽量减少浮夸和好高骛远的法定责任”B57。

进一步则在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宏观时代条件,会在信仰层面、价值层面、制度层面、行政运作方式层面直至日常文化氛围层面,形成愈来愈厚重的积淀以及愈来愈强大的支配力量,由此也就会转化为所在时代文化生活现场及其治理的规制和维系,当然也就能在更加具体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及其工具方式中,产生全覆盖和细节化的契约关系具体建构B58。

毫无疑问,形成契约关系的每一项具体建构,都将以力点位置发挥其对工具有效运行的制度保障功能,既保障公民享受公共文化服务甚至基本文化权益的合法性,亦保障政府配置公共资源并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有限授权合法性,同时还保障所有涉及公共文化服务现场事态、涉事各方及一切形式参与者的行为合法性,并且所有这些“保障”既是制度对入场的“条件允许”,亦是制度对在场的“条件限制”,基于入场“条件允许”和在场“条件限制”的全面法治化与无缝隙契约化,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在国家文化治理和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建构中的积极社会后果,为一切匹配性工具的“契约运行”转型及其有效性充分实现,提供了基于公正性、效率性、稳定性、长效性乃至可信性等一系列边际功能目标要素的强大维系力量和制度刚性。无论是政策工具还是平台工具,只要它们运行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制度框架之内,就会涉及到诸如文化资源、行政资源、财政资源、人力资源以及关联性其它物质资源等公共资源的使用和分配,就会在所有的工具环节和方式中现实地形成“权力——资源”之间的关联结构关系,以及所有涉身者面对这一关联结构关系所采取的不同价值态度、处置方式以及心理动机。在“权力操控”向“契约运行”的工具方式转换中,每递进性转换一步,都必然体现为与之相一致的“权力——资源”关联结构关系的重大变化,而人们之所以在自觉不自觉地抵抗重大变化导致的“新常态”时,极力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维护“旧常态”的所有存量,就在于这种转换和变化会改变关联结构关系中所深度隐存的利益格局,以及隐存态利益格局所携带的无数随机性工具利益寻租机会。

在日常社会生活空间,由于文化境域的公共资源无论就其体量规模还是就其寻租机会,与其他大体量甚至超大体量的公共资源社会分配领域相比始终都不在一个重量级,在绝对多数情况下往往不会成为受到关注的外部社会问题焦点抑或内部文化问题焦点B59,所以其中实际存在的大量利益寻租事态,及其这些事态对公共文化服务乃至公共文化生活方式的破坏性后果,通常就会在关注的“不经意间”被疏忽、遮蔽甚至谅解。

但是从“支配社会学”知识视角看问题,权力在文化支配过程中实际上存在着三种支配体验:

其一是非物质性关联的文化领导权的支配,所涉及的是文化价值的支配权力,也就是诸如“在文化政策领域确立现代政府角色功能位置的更大权力空间……政府在文化领域投入,目的在于资助‘艺术事业,以及进一步的更多目的:爱国主义的,宣传性的,再分配的,因而通常也就是对符号形态的生产与循环进行管控”[69]。

其二是物质性关联的文化领域公共资源配置权的支配,所涉及的是公共资源(中国语境简称为“人、财、物”)如何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及其匹配工具中进行分配和使用,也就是诸如“资金也许被从联邦政府向各州进行再分配,拥有或者丧失对资金使用的决定权”[70]。

其三是物质性关联与非物质性关联叠合的文化资源社会化再分配权的支配,所涉及到的是无形文化和有形文化实现其公共资源身份转型以后,究竟怎样公平与效率兼备地再分配为文化参与机会、文化产品供给、文化生存条件等,也就是诸如“政策影响着文化资源的再分配:政策项目及其促进特定文化价值,亦被陈述为分享性的公共文化价值;所有这些项目实现了全覆盖,人们由此获得其合法化大胆进行这种公共文化分享愿望的表达空间;同时这些政策项目还为提高人们评价和重申此类分享性公共价值的能力提供机会,唤起他们自身的经验共鸣。”[71]

无论是哪一种支配体验,其过程都隐含着工具利益寻租的可能性,这些可能性在权力杠杆作用下,将会在公共文化生活现场显形为公共文化服务工具载体中我们所习见的利益寻租形态:

其一,各种“专项”在选择性工具资源配置中,因自由裁量权力的弹性存在而为工具利益寻租预留了足够的寻租空间,无论试验性选择专项还是调节性选择专项,无论艺术评奖选择性专项还是文化科研选择性专项,只要特定的权力或权力要素在选择过程中可随机介入具有支配力量的自由裁量权及其权力拥有者,就无法在无条件政治担保和道德信任中想象利益寻租不可能存在的社会神话,恰恰相反,现实几乎在所有现场都程度不同且反讽意味地颠覆着这类社会神话的存在逻辑,并且是以利益寻租既光怪陆离又随处可见的朴素颠覆形式B60。

其二,一些“政绩”打造和经营,使工具功能和工具资源被打造者和经营者所价值置换或利益偷换,当年复一年的系统封闭总结会上,以意识形态得胜还朝的高调掩盖公共资源服务民生始终还缺最后一公里而使层级官僚群体无过而功之时,当一次次以公共文化服务名义经费支撑的美术展览,在“大师”、高官和巨贾的在场合谋狂欢中使合谋各方充分满足其各自利益之时,甚至当一间间门可罗雀的农家书屋“被服务”来一大堆既同质化又陌生化的“经典”而出现乡社漠漠出版社乐乐之时,间接的政治利益寻租和直接的经济利益寻租就使公共性本质的工具及其所配置的公共资源,在一系列堂而皇之的行政权力谋划和实施中,离唯一性公共利益目标或公共文化服务价值指向越来越远。

其三,普遍存在于平台工具运转环节中的设备采购、维修乃至交易额极大的基础设施建设,诱惑着所有可能进入“潜规则”的涉身者往往主动抑或被动地放弃本来应该坚守的法律红线与道德底线,譬如那些“回扣”“尾款结余分成”或者“中介费”,又譬如下级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的“进贡”、弱势部门向强势部门的“关系给力”以及其它灰色地带形形色色且粘黏乎乎的“利益输送支出”等,都以强大的负能量效应消解着公共文化服务工具的运行效率并扩张其运行成本。诸如此类的工具利益寻租,不仅获得“权力操控”的庇护,而且给“契约运行”设置了更大的阻力,因而在消除体制代际级差并努力实现工具方式转换过程中,“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B61作为重大当代政治命题,就为强力驱除公共文化服务领域里阻力形态的工具利益寻租,并顺势推进“契约运行”在工具方式中的公共性、合法性、公正性以及效率性等本体地位,提供了制度创新的内驱动力,因为只有在不断完善的无缝隙创新性制度建构中,才能最大限度地挤压工具利益寻租空间B62。

七 无论从何种意义上说,消解掉妨碍体制恰配和工具恰配的属性级差,实现工具方式由“权力操控”向“契约运行”的内在体制转换,不仅是工具激活并走出“去功能化”现实困境的一条清晰可辨的知识路线和行动方案,而且是所思目前能及的最重要的知识路线和行动方案。如果锐意文化制度创新者坚定地沿着这条路线奋然前行,并且在这一主旨行动方案之外叠加进一系列关联性功能匹配的其它技术方案,则公共文化服务工具(无论是政策工具还是平台工具)全面激活,并转而以强大的驱动能量助推更加宏大制度目标的文化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就一定不是梦想而是现实,而我们此刻所作的全部学术挣扎与知识努力,就在于如何使梦想成为现实。B63必须指出,虽然为了命题知识路线和行动方案的清晰而对“权力操控”和“契约运行”作出基于逻辑关系同时也基于时间关系的边际切分,但这并不意味着彼此之间永远处于自在甚至对立存在的命题结构之中,而且尤其不意味着“在世”和“混存”状态中,它们就一定不会杂然共处且在边际的延伸叠合空间发生某种限度内的互往、互约乃至互阐。即使从社会进化论角度看问题,有一点也不可忽视,那就是无论社会本体还是社会现象,我们所能真正体验并且拥有的“在世”必然总是在“混存”境域展现,并且展现为线性进化轨迹的“认知迭代”(epistemic iteration)和“生存迭代”(existed iteration)。

也就是说,这种展现一旦发生在文化治理界面,其复杂事态就在于转换过程不过是体制重心和工具属性支配方式的革命性变化,而不能形而上学地界定变化前就不存在微观“契约运行”,抑或变化后事态的“权力操控”亦必然绝迹。不能认为契约时代就没有权力的作为空间,亦如不能认为权力时代契约就不曾有效运行过一样,关键在于博弈和替代过程中何种方式成为“基本方式”,而且尤其在于始终要清醒地意识到特定工具的时代存在属性,由此确立我们的思考和实践能保持科学和理性的正确姿态。 [JY](责任编辑:楚小庆)

[CD12]

[HT6F] ① [ZK(#]转参阅拙作:1.《论“功能配置”与“公众期待”的对位效应及其满足条件——基于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功能激活的向度》(《江汉学术》2014年第3期);2.《文化建设警惕“体制空转”》(《人民日报》2014年8月1日第24版)。

② Catherine Trautman 在讨论法国公共文化服务任务尤其是表演艺术承担其相应职责时,较为具体地触碰过与我们所遭遇的相同的问题,所以可参阅其论文:Charter of Public Service Missions for the Performing Arts (in Jeremy Ahearne (ed), French Cultural Policy Debates: A Reader, Routledge 2002, London, P.196-205)

③ 哈贝马斯著,曹卫东等译《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201页。 在现代性背景下,这种隐存的权力操控模式,只不过以外在社会形态遮蔽着深层社会矛盾的“Of the flanks of the powerful, whose needs are to be satisfied and whose malice is to be restrained.”(John of Salisbury, Plicraticus: Of the Frivolities of courtiers and the Footprints of Philosophers, edited and translated by Cary J. Nederma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0, London, P.85)

④ 戴维·奥斯本、彼德·普拉斯特里克著,谭功荣等译《摒弃官僚制:政府再造的五项战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5页。 作者所提的五项战略分别是:1.核心战略:明确组织目标;2.后果战略:创设绩效后果;3.顾客战略:将顾客置于驾驶员的位置上;4.控制战略:将控制从高层和中央移走;5.文化战略:创造企业家文化。

⑤ 对此可参阅拙议:“在机构运转与权力统置的功能叠合状态里,权力既不体现为制衡性的管理规程,亦不体现为强制性的技术制度,而是更多地体现为对公共资源权力化垄断的非理性膨胀。这种权力化垄断的第一个向度是‘层级一把手现象中文化机构内部功能配置的个人统置,其统置后果是人、财、物及运行配置方式向机构领导者的无条件聚集……一旦角色功能转换,作为‘一把手领导的管理者就会相应地转换为具体文化机构的极权者,机构资源任其调配,机构人员任其驱使,机构财务任其挥霍,机构运行任其安排,除非外部置换力量或者法律干预力量足以更换机构领导人,否则这一切都将会在合法化假象的包装下成为无法抗拒的严峻事实,而且只要还是类似的制度安排,新的领导人很大程度上也会重新进入角色转换的权力游戏怪圈。”(王列生《文化制度创新论稿》,中国电影出版社,2011年版,第143页)

⑥ 就“全方位共建”而论,《深圳市文化事业“十一五”规划》所明确提出的:“必须建立结构合理、发展平衡、网络健全、运营高效、服务优质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引自中国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政策法规司编《文化建设“十一五”规划汇编》,文化艺术出版社,2008年版,第350页),就是成文较早且具地方政府文本典型性的案例,而更趋技术方案规划的则有诸如李向民课题组所拟议的诸如:“社区文化建设是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也是群众参与文化建设的主要微观层次的衡量标准。可以采取如下三个指标:(1)社区文化服务人员数;(2)社区文化站固定资产规模;(3)群众性的文化社团和文艺演出团体数量。”(李向民等《城市文化竞争力及其指标体系》,《中国文化产业评论》(第8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54页)

⑦ 参阅“史密森学会是世界最大的博物馆综合体,资金来源于联邦政府。史密森学会的建立基础是根据1864年国会的一项有关遗赠使用的法规,依此法规国家珍品部和史密森博物馆正式签署合作协议,其直接结果是国立博物馆的建立”,并形成自成体系规模的“管辖之下有13个博物馆和美术馆、国家动物园、多个国家研究机构及一些设在巴拿马的美国研究机构。13个博物馆中有10个艺术类博物馆。”(南希·艾因瑞恩胡弗著,金眉译《美国艺术博物馆》,湖南美术出版社,2007年版,第51页)

⑧ 请参阅海德格尔所谓:“‘在之中说的是什么?我们首先会把这个词补足为在‘世界之中,并倾向于把这个‘在之中领会为‘在……之中。这个用语称谓着这样一种存在者的存在方式——这种存在者在另外一个存在者‘之中,有如水在杯子‘之中,衣服在柜子‘之中。”(海德格尔著,陈嘉映等译《存在与时间》,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66页)

⑨ 参阅埃尔曼·R·瑟维斯在论及拉德克利夫—布朗与马林诺夫斯基见解分异时所说的:“拉德克利夫—布朗是一个坚定不移的反简化论者;特别是他是一个分析社会而不是文化的人。让我们来看看,用他的话说,他为什么喜欢称自己为‘社会人类学家而不是‘文化人类学家以及后来他为什么喜欢把他自己同马林诺夫斯基牌号的功能主义区别开。在他的早期和中期,他并没有回避使用文化一词,不过显然是把文化当作社会的同义语来用,而绝不是按照马林诺夫斯基的术语。”(贺志雄等译《人类学百年争论:1860-1960》,云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16页)

B10 此处所涉“类”,可以参阅马克斯所谓:“人是类存在物,不仅因为人在实践和理论上都把类——他自身的类以及其他物的类——当作自己的对象;而且因为——这只是同一事物的另一种说法——人把自身当作现有的、有生命的类来对待,因为人把自身当作普通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存在物来对待”(中央编译局译《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页。),而涉“群”则可参阅罗伯特·F·墨菲所断言的:“人类生活于有秩序的社会之外是可以设想的,如社会契约论哲学或威廉·哥尔丁(William Golding)的小说《苍蝇之王》(Lord of the Flies)描述的那样,但却从未能够发现人类处于非社会状态中。即便是隐士生活,也需参照他企图逃离的社会方可理解”(王卓君等译《文化与社会人类学引论》,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51页)。

B11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斯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93页。在原典马克思主义知识史上,这一命题更早可追溯至《共产党宣言》。

B12 该书中文版由郑明萱译,新星出版社2013年版。

B13 参阅:“建设性或修正的后现代主义是一种科学的、道德的、美学的和宗教的直觉的新体系。……这种建设性的、修正的后现代主义是现代真理和价值观与前现代真理和价值观的创造性的结合。”(大卫·雷·格里芬著,王成兵译《后现代精神》,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版,第225页)

B14 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6页。 同时参阅该书所描述的:“契约学说的特征也表现为规定了一个正义的社会状态,使其成为积累的整个过程的目标。这个特征来自以下事实:即一个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的理想观念孕育在原初状态中所选择的两个正义原则之中。”(同上,第289页)

B15 参阅“这种观念似乎已被接受,那就是冷战的结束,实际上导致了世界政治经济极为重大的重新秩序安排。”(Mel Gurtov, Global Politics in the Human Interest, Lynne Rienner Publisher, Inc. 1999, Colorado, P.13.)又参“在今天的世界,愈来愈多的人们发现,通过加入私有股权跨国集团,就可以参与到全球体系之中,从而影响到全球性决策。他们也会成为一个或多个非政府组织(NGOs)的成员,这样的非政府组织如今在世界各地存在着将近三千个。”(Charles W. Kegley, Jr. and Eugene R. Wittkopf, World Politics: Trend and Transformation, Wadsworth 2004, London, P.162)

B16 Jonathan Boston, John Martin, June Pallot and Pat Walsh, Public Management: The New Zealand Model,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Victoria, P.26. 参阅“Legal procedures constitute another instrument of management. Law pervades the executive process, and administrators are constantly applying laws.”(D. C. Grover, Policies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Mohit Publications 2007, New Delhi, P.246)

B17 在西方知识语境,这种置换表现为从迷恋“权力话语”到看重“权利实践”的另外一种结构转型,当然也就是另外一种代际转换,于是我们就面临着中国问题背景和中国利益立场的更加复杂的选择事态,因而也就既要考虑到不同代际转换之间的某些参照意义和可转换性,同时也切切不可将两种不同代际转换进行简单的现场叠合。对此,可参阅作为法学家身份的玛丽·安·格伦顿教授的专著,周威译《权利话语——穷途末路的政治言辞》(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B18 现行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之所以无条件获得行政分权与资源匹配,与此相一致,现行体制运行状态下政府和文化行政部门之所以对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拥有无条件的支配权,就是因为这些机构本质上不过是官方的附属形态,彼此纠缠在一起共同享受权力快感与资源安慰,当然也就不可能存在制度性约束的责任与义务的互为制约与社会监管。而所谓公共文化服务,此时不过享受权力快感与资源安慰之余的一项政绩工程,并且是从中央到地方、从社会到公民均无刚性绩效问责和涉罪法律追诉(例如行政行为或服务运作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的经济犯罪、事故责任犯罪、玩忽职守犯罪、严重不作为犯罪等)的自拟性“行政——服务”文化工程。可以肯定的是,双方都不愿意进行深层次的文化体制改革,因为双方都不愿意抛弃其所拥有的权力快感与资源安慰。在权力和资源面前,彼此谁也别想抛弃谁。

B19 之所以“契约运行”置换“权力操控”的工具运行方式,能够有效规避如上所述的严重事态,关键就在于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所调节的“标竿——奖惩”契约关系,使得各类公共文化服务主体以不同的经营方式代替了准行政化的“机构分权”,从而导致服务主体或经营主体的法人将不再是行政权力法人,而只能是合同契约法人,由此也就不仅不能在机构独立王国绑架行政权力,而且还必须个体性地同样与机构确立合同关系,所有行为都必须在合同条款强制规约下进行,哪怕是细节性违规亦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追诉。所有这一切的刚性保障恰恰就在于,签订合同是在政府、社会、相关司法机构以及特定工具参与者的共同互约下进行,而且所在工具只不过是基于工具运行目标的签约合同方,与“体制内”分置与保护的权力谱系已经失去直接联系。

B20 对此,我们不妨以极为强刺激的比较视野,阅读一段来自最具福利观念和最完整福利制度的“北欧模式”中的:“All in all, seen as an elite political culture in Norway, activation regained much of its earlier strength, in the sense that shifting governments after 1990 pursued the activation rationale systematically and pervasively through a number of reforms. As indicated in the previous discussion, activation is a moving target in Norwegian politics, in the sense that continuing reforms of the income maintenance system recently have been complemented by decisions about reorganization the implementing apparatus. The revival of the elite culture of activation since 1990 appears also to have resonated reasonably well with shift in the work culture of the implementing agencies, while it is more of an open question whether corporate cultures have become more, accommodating in relation to recruitment and retention of marginal sections of the labour force.”(Bjrn Hvinden, Cultures of Activation: The Shifting Relationship Between Income Maintenance and Employment Promotion in the Nordic Context, in Wim Van Oorschot, Michaei Opielka, and Birgit Pfau-Effinger(eds), Culture and Welfare State: Values and Social Policy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 2008, Cheltenham, P.221)与此同时,则可以稍微平静地将心绪移至英美那样的工具运行市场化率非常高的国家及其合同化公共文化服务工具管理的基本状况,再联系一下我们既困局于效率低下又止步于非深层性文化体制改革的尴尬现实,或许会对进一步深思和长远谋划不无裨益。

B21 无论是《君主论》还是《论李维》,无处不充斥着这样的浪漫理想。德国学者弗里德里希·迈内克对此总结为:“《君主论》中的君主主义倾向与《论李维》的共和主义色调截然相反,但这反差纯粹是表面上的。存在于一国人民中间的‘美德之多寡决定究竟是君主制还是共和制更适切。”(弗里德里希·迈内克著,时殷弘译《马基雅维里主义》,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04页)

B22 霍布斯著,应星等译《论公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09页。 与马基雅维里寄托于道德君主的国家主权有效性不同,霍布斯认为“政体的有利和不利并不取决于国家的权威所系的那个人,而是取决于政府官员。因此,假如执掌公共事务的人有能力处理事务的话,君主就是一个妇女、孩子或婴儿,也并不构成一个国家实现良好系统的障碍”(同上,第113页),而且他已经清晰地辨别着“统治(government)[imperium]是一种权力(capacity)[potentia],而政府的行政管理则是一种公务(act)[actus]”(同上,第112页),只可惜限于所在历史条件,他还无法像数百年后韦伯那样,更加清晰地看到所有执行公务的政府官员都会获得权力分置的机会,而且还充满着权力绑架的欲望。

B23 奥古斯丁著,周士良译《忏悔录》,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92页。 这种优先性可据记载:公元601年“格雷戈里将披肩送到不列颠,交给奥古斯丁大主教,还派来了许多宗教授业教师来协助他。”(寿纪瑜译《安格鲁—撒克逊编年史》,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9页)而且,更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奥古斯丁向往一种只是由教会和家庭组成的简单社会。它不仅没有教育、艺术、科学,而且没有政府。政府的功能是规整文化。没有了文化,当然也就无需政府了。不过,既然文化在凡有人群之处都像蘑菇一般生发出来,政府也就不能避免。奥古斯丁对这桩事情的最终看法是,政治是一种必须的恶。”(沙伦·M·凯、保罗·汤姆森著,周伟驰译《奥古斯丁》,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96页)

B24 爱德华·吉本著,黄宜思等译《罗马帝国衰亡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601页。 博特里克因为野蛮行使军事指挥官权力而被士兵和塞萨洛尼卡的愤怒群众所杀,由此引发了滥杀无辜的“塞萨洛尼卡大屠杀”,“硬权力”在整个中世纪都与“软权力”一道支撑着教权和皇权的权力无限性。

B25 参阅洛克所谓“‘政府的形式以最高权力,即立法权的隶属关系而定,既不可能设想由下级权力来命令上级,也不能设想除了最高权力以外谁能制定法律,所以制定法律的权归谁这一点就决定国家是什么形式。”(叶启芳等译《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1页)

B26 参阅C. H. 麦基文简要描述的:“宪法史通常是对一系列妥协和动摇的记录。有时,公民们主要关心私人权利;有时,他们则要防止动乱乃至无政府状态。泛而言之,后者是16世纪的主要特征。17世纪英格兰开始朝另一个极端摆动,18世纪又摆向集权(potestas absoluta)。不过,现在,权力属于国民议会而非国王。审判权和治理权相互关系,也就说明了这一变化。”(翟小波译《宪政古今》,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15页)

B27 对此,可参阅马克思、恩格斯阐述过的:“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4页)又参琼·罗宾逊论及的:“自由贸易观点被采纳了,它成为英国政治的一个信条。这不是由于经济学家的理论,而是因为英国制造商统治着世界市场。”(陈彪如译《现代经济学导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08页)再参博耶尔和朱克所说的“为跨国公司开放边界”(Robert Boyer and D. Drache, States Against Market: The Limits of Globalization, Routledge 1996, London, P.18),以及伽尔托夫对称性补充诉说的“经济迫使全球的政府介入”(Mel Gurtov, Global Politics in the Human Interest, Lynne Rienner Publishers, Inc. 1999, New York, P.33)。

B28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粗线条勾勒诸如“资本主义”、“社会主义”、“无政府主义”等意识形态指涉的社会本体制度形态,但却忽略了同一社会本体制度形态指涉下不同国家政府治理模式和社会存在方式的差异性,就仿佛忽略社会主义制度国家阵营中的国家治理方式和政府运行模式的彼此分异。这种忽略,不仅对我们剖析资本主义国家制度阵营及其各国政府治理框架带来有色眼镜单一识别所必然产生的盲区,而且对我们反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并确立道路自信同样会带来诸多理论障碍,甚至还极容易导致忽略所引起的对工具、互借、技术方案互涉乃至具体治理事项互动的僵化观念壁垒。如果涉事各方都固守着这些粗线条的意识形态壁垒,那么联合国、WTO、APEC、上海合作组织乃至教科文组织、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公约等,都将丧失其合法性与现场活力。

B29 参阅威廉·冯·洪堡著,林荣远等译《论国家的作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同步性地比较阅读约拉姆·巴泽尔著,钱勇等译《国家理论——经济权利、法律权利与国家范围》,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则命题指涉的自信会更强烈。

B30 “此时”有时会以呆滞的目光毫无生气地自视着此时自身,有时则以留恋的神情对从前作充满懊悔的回望与反窥,有时则充满着好奇眺望未来。与此时发生时间关系的未来应该被切分为可预见未来、不可预见未来和终极未来,任何愿意且能够置身这一时间关系的个体,亦与之相一致地会形成谋划,期待和决断三种非线性关系的思想处置方式,当然也就会衍生出完全不同的影响此时的反作用力。在时间形而上学意义上,此时既是主动牵系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此时,同时也是被过去、现在和未来所被动牵系的此时,而人的存在及其思想的自由,任何时候都只能处于主动牵系与被动牵系的实际状态之中。在这一点上,柏格森对康德有所不满的所谓“康德的大毛病在于把时间当作一种纯一的媒介”(柏格森著,吴士栋译《时间与自由意志》,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第159页),确实发人深思。此外,海德格尔时间现象分析所认为的“此在在每一瞬间的‘向死先行,无非就是此在通过‘选择自己而从常人那里收回自身”(海德格尔著,欧东明译《时间概念史导论》,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445页),亦不过是在相同命题维度讨论某种特定决断议题。

B31 Ihab Hassan, The Postmodern Turn: Essays in Postmodern Theory and Culture, Ohio State University Press 1987, Columbus, P.47. 此议还可关联性参阅Krishan Kumar 所谓:“Like Post-industrialism and Post-fordism, Post-modernism is essentially a contrast concept'. It takes its meaning as much from what it includes or claims to supersede as from what it includes or affirms in any positive sense. The primary, or at least initial, meaning of post-modernism must be that it is not modernism, not modernity. Modernity is over.”(Krishan Kumar, From Post-Industrial to Post-Modern Society, Blackwell Publishing 1995, Malden, P.90)

B32 大卫·雷·格里芬著,马季方译《后现代科学——科学魅力的再现》,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43页。实际上,大卫·雷·格里芬之所以在加利福尼亚的圣巴巴拉创立“后现代世界中心”(Center for a Postmodern World),将其宗旨定位于“推动后现代世界观的发展和探索,鼓励从各方面对后现代世界进行思考,包括后现代艺术、精神、教育以及后现代世界秩序”(同上, 第232页),其前提性内驱力之一就是对后现代性自我建构的充分肯定。

B33 1513年12月10日马基雅维里给F.弗朗切斯科的信。译文引自潘汉典《〈君主论〉译序》,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B34 尼科洛·马基雅维里著,李活译《佛罗伦萨史》,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53-455页。 对此,可参阅“在文化领域里,洛伦佐是‘平庸之才的保护者……我们所生活的这个时代已经高声地宣布了文化的价值,特别是古代文化的价值”(雅各布·布克哈特著,何新译《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化》,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216页),同时可参阅“He encouraged the revival of the ancient arts of mosaic and gem-engraving, and he consciously used antiquities to inspire modern artists. His collection was cared for by Bertoldo di Giovanni, from whom he commissioned a relief, The Battle (Florence, Bargello), inspired by an ancient Roman relief in Pisa Moreover, he established a sculpture garden at S Marco, where encouraged Michelangelo to study from the Antique, and before 1492 Michelangelo had carved his Virgin of the Steps and the Battle of the Centaurs (both Florence, Casa Buonarroti).”(in Jane Turner, Encyclopedia of Italian Renaissance & Mannerist Art, Volume Ⅱ, Macmillan Reference Limited 2000, London, P.1029)

B35 其“皇室谱系”(Genealogies of Royal Lines)可参阅John Gillingham & Ralph A. Griffiths, Medieval Britain: A Very Short Introduc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4, London.

B36 霍布斯曾担任过培根的秘书,并且善于领会培根的思想,所以《利维坦》中关于君主国家治理理想乃至某些现代性的文化社会观念,显然都有培根的精神影响痕迹。

B37 参阅“Hans Memling is one of the great Early Netherlandish painters, but is generally felt by critics to have lacked an intensity of spiritual passion, which might have elevated him up to the statue of Jan van Eyck or Rogier van der Weyden. In contrast to painters such as Hugo van der Goes or Dieric Bouts, Hans Memlings art is quiet and contemplative.”(in Rosalind Mutter, Early Netherlandish Painting, Crescent Moon Publishing 2008, Kent, P.97)

B38 著名传记作家罗曼·罗兰在叙述童年米开朗基罗时写道:“他已开始憎厌绘画。他企慕一种更英雄的艺术。他转入雕塑学校。那个学校是洛伦佐·特·梅迪契所主办的,设在圣马可花园内。那亲王很赏识他:叫他住在宫邸中,允许他和他的儿子们同席;童年的米开朗基罗一下子便处于意大利文艺复兴运动的中心,处身于古籍之中,沐浴着柏拉图研究的风气。”(傅雷译《米开朗基罗传》,华文出版社,2013年版,第22页)

B39 作为一种国家治理价值形态,共和主义的历史无论中西都有可能可以上溯至“轴心时代”(西方学者通常将其谱系上溯至罗马共和国时代的米库斯·图利乌斯·西塞罗和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城市共和国的马基雅维里,该谱系方法至少无视公元前841年周共和元年至前828年周共和十四年的中国式共和国家形态的存在真实性)。但从马基雅维里明确宣称“从古至今,统治人类的一切国家,一切政权,不是共和国就是君主国”(潘汉典译《君主论》,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3页)以来,或者从霍布斯叙事版本的“国家只有三种……当代表者只是一个人的时候,国家就是君主国,如果是集在一起的全部人的会议时便是民主国家或平民国家,如果只是一部分人组成的会议便称为贵族国家”(黎思复等译《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42页。)以来,共和主义理论与共和主义国家治理实践总体上呈现为不断拓展、不断完善和不断走强的历史态势,尽管在其进程中出现过形形色色的挫折、曲折甚至体制返祖。可进一步参阅菲利普·佩迪所著,刘训练译《共和主义:一种关于自由与政府的讨论》,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又参应奇、刘训练编《公民共和主义》,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

B40 戴维·赫尔德在《民主的模式》一书中,将“民主模式”统辖进“民主的四种古典模式:即古代雅典的古典民主(classical democracy);共和主义(republicanism)自治共和体的概念[包括保护型共和主义(protective republicanism)和发展型共和主义(developmental republicanism)两种形式];自由主义的民主(liberal democracy)[也分为两个部分,即保护型民主(protective democracy)和发展型民主(developmental democracy)];以及马克思主义的直接民主理论”和“20世纪引起激烈政治争论和冲突的四种民主模式:即竞争性精英民主(competitive elitist democracy);多元主义民主(pluralism);合法型民主(legal democracy);参与性民主(participatory democracy)。”(燕继荣等译《民主的模式》,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5页)

B41 对此,可参阅Jrn Langsted 所编的Strategies: Studies in Modern Cultural Policy (Aarhus University Press 1990, Denmark ),而且可深度关注该书中的Peter Duelund 所撰写的Culture in the Postindustrial Society,及其该文中具议性的诸如“Cultural Policy: a) Democratization of culture: Better opportunities for the production and distribution of art must be provided. Special emphasis should be placed on support which brings artistic activities into contact with production and everyday cultural activities. b) Cultural democracy: Higher priority must be given to the support of cultural democracy. In the present situation this will maximize the return on cultural subsidies.”(同上,第78页)

B42 参阅B·盖伊·彼得斯著,吴爱明等译《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戴维·奥斯与彼德·普拉斯特里克合著,谭功茶等译《政府改革手册:战略与工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以及Michael E. Kraft and Scott R. Furlong, Public Policy: Politics, Analysis, and Alternatives, CQ Press 2007, Washington DC.

B43 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2页。 古典契约论在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逐渐显示其历史局限性和认识初始性,在后契约乃至超契约的当代契约论者看来,甚至可以在特定意义上陈述出“契约死亡”命题的所谓“在过去的40年中,我们看到古典契约理论的正式体系被有效地肢解掉了”(格兰特·吉尔莫著,曹士兵等译《契约的死亡》,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88页),并进一步陈述出“契约再生”命题的所谓“以‘法与经济学学派为代表的‘效率性思想,以弗里德的约束原理理论表现形式的‘权利的思想,以‘批判法学为代表‘批判的思想。”(内田贵著,胡宝海译《契约的再生》,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95页)

B44 即便如小政府大社会治理框架的美国,虽然形式上没有国家文化部或州级文化司署,但仍然有一整套政府与社会之间共同文化治理的制度安排,并且在这些制度安排的“职能”设置与“功能”匹配中,始终内在地坚守其“美国政府对文化的责任承诺”(Americas Commitment to Culture)的公共文化政策基本原则,同时还全面技术化地分解为诸如以财政拨款为调节杠杆的各种依法运行的平台工具,所以我们才能阅读到个案态的“Public Law 89-209 created the National Foundation for the Arts and the Humanities in 1965”(Margaret Jane Wyszomirsk, and Kevin V. Mulcahy, The Organization of Public Support for the Arts, in Kevin V. Mulcahy and Margaret Jane Wyszomirski(eds), Americas Commitment to Culture, Westview Press, Inc. 1995, Colorado, P.125),以及具有个案资料补充意味的“The 1989-90 clamor over the photographs of Robert Mapplethorpe and Andres Serrano, and their publicly subsidized display, trigged and extended debate in Congress over the future of the National Endowment for the Arts(NEA). Many kinds of content restrictions on NEA grants were proposed.”(Kathleen M. Sullivan, Artistic Freedom, Public Funding, and the Constitution, in Stephen Benedict(ed), Public Money and the Muse: Essays on Government Funding for Arts, W. W. Norton & Company, Inc. 1991, New York, P.80)

B45 大卫·雷·格里芬著,马季方译《后现代科学——科学魅力的再现》,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44页。就这一语境而言,我们不仅要在日常社会拓展性地谋划诸如“在硅谷、加利福尼亚、波士顿以及马萨诸塞,顶级大学、当地投资者、创新文化以及得潮流之先的企业家们的结合,几乎完全自发地导致这些区域深得腾飞的体验”(Fred Phillips, Social Culture and High-Tech Economic Development, Palgrave Macmillan 2006, Hampshire, P.126),而且要在认识维度深层次地反思所谓“‘认知迭代,知识的成功梯级在其中得以形成,每一阶梯都建立在前一阶梯之上,从而能提高某些认识目的获取更大的成果。”(Hosok Change, Scientific Progress: Beyond Foundationalism and Coherentism, in Anthony OHear(ed), Philosophy of Scienc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 Cambridge, P.18)由此不难看出,在制度理性与技术理性高度合谋中的文化治理制度诉求,将在高技术时代条件下倒逼催生出新的框架模型、运行范式与工具功能匹配,而非此前还处于低端状态较为简单的工具杠杆助推功能。

B46 Mario D'Angelo, Cultural Policies in Europe: Local Issues, Council of Europe, September 2000, Strasbourg, P.162. 需要说明的是,引文的上文有详细的分类同时分期的分析表格,并同时给予较大篇幅的同步案例叙事,只是限于篇幅而不得不让引者不无遗憾地从略。

B47 Mario DAngelo, Cultural Policies in Europe: Local Issues, Council of Europe, September 2000, Strasbourg, P.44. 实际上,这种基于事实社会需求甚至迫切民生需求的文化政策工具匹配或平台工具匹配,在所有文化政策制度框架中都具有决定文化项目成败与否的逻辑前置性,例如可参照欧盟文化政策工具运行案例中的“欧洲文化之都”(ECOC)的创建得失,可参阅其文献细节对效度强调的诸如“是否成为工人、农民、家庭主妇、公务员或者政治家们深入人心的事态。”(Annina Lottermann, We keep on Building: The‘Failed Application of Grlitz/Zgorzelec 2010, in Kiran Klaus Patel(ed), The Cultural Politics of Europe: European Capitals of Culture and European Union since the 1980s, Routledge 2013, OX. P.141)

B48 Alberta Arthurs, Making Change: Museums and Public Life, in Gigi Bradford, Michael Gary, and Glenn Wallach(eds), The Politics of Culture: Policy Perspectives for Individuals, Institutions, and Communities, The New Press 2000, New York, P.211. 实际上,按照作者的隐含阐释逻辑,只有在回答这类基本问题上建构社会公众对特定平台工具的执着文化信念和真实文化信任,才可能实现工具本身功能定位的所谓:“Museums are key civic institutions in which definitions of identity and culture are both asserted and contested. Museums of art, history, or natural history have deep power derived from their socially assigned role to classify and define people and societies and posit standards for excellence focused on culture, artifacts, and works of art. The specific activities of museums-collecting, preserving, studying, interpreting, and exhibiting-can support or challenge the constantly changing core values of society.”(同上, P.212)

B49 约瑟夫·拉兹著,葛四友等译《公共文化领域中的伦理学》,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23页。 几乎在所有率先进行现代文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转型的国家,基于道德评价的一系列文化制度技术创新方案纷纷在回应现实诉求过程中产生。例如,“分权化”(decentralization)工具方式命题下的政策思考,就使得转型国家的公共文化政策专家从各种角度去给予应答式释义,并且也因此而有诸如:“Here we found that a lot of new institutions had been established all over the country. The regional branches of the Ministry had been strengthened.”(Carl-Johan Kleberg, Evaluation of Cultural Policy in France and Sweden, in Jrn Langsted(ed), Strategies, Aarhus University Press 1990, Denmark, P.46)

B50 此处命名指涉的所谓“官僚型公务员”,是指官僚主义作风严重且拥有直接抑或间接公共资源配置中个人自由裁量权的政府行政人员,以及中国语境中权力依附和公共资源依附的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作者,他们依附于而且热衷于年复一年的“微观分配阶段。这一阶段需要在相互竞争的计划中做出选择,而每一个项目都自认为很重要,而且它们争夺的总资源是有限的。”(B.盖伊·彼得斯著,聂露等译《官僚政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6页)依此类推,则“服务型公务员”的意义就具有对立或者对称的意味,并且整个群体都必须重新嵌位于“将政策与规章制度制定的角色同服务提供及执行角色分离开来。”(戴维·奥斯本与彼得·普拉斯特里克著,谭功荣等译《摒弃官僚制:政府再造的五项战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一旦新的嵌位成为现实,公务员个体就将失去他们所热拥的公共资源配置个人自由裁量权力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寻租空间,从而成为纯粹的行政执行个体并严格受控于诸如“工作人员在展开预定活动时,是否依照时间表遵守计划及其效率情况如何”(Daniel L. Stuffebeam, George F. Madaus and Thomas Kalloghan著,苏锦丽等译《评估模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40页)。

B51 在国家文化治理的整体制度框架设计中,所要回答是“国家文化治理的内在逻辑结构与外在制度安排”,并且从一开始必须清晰地意识到,无论是理论分析层面还是实践运作环节,都应该遵循文化发展规律中诸如“价值分层”与“治理分类”等一些列客观法则。基于国家利益的政治意识形态,基于公共社会利益的文化精神、文化理性和个人分享社会利益的文化权利,或者基于民间利益的地域文化个性、节仪文化风俗抑或原生态文化繁衍生机,彼此间既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更有不可取代的社会的本质性差异,而我们所讨论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及其匹配性公共文化服务工具,其着力点和基本功能指向,在于公共文化生活建构,在于政府通过相应的公共资源去承诺基于公共社会利益及文化精神、文化理性和个人分享社会利益的文化权利。在这个问题上,长期以来存在的非清晰性在于,把基于国家利益的政治意识形态及其满足其诉求的强有力的制度安排,与公共文化治理的制度安排不加区别地混存在一起,由此才有诸如“宣传文化领域”的言说习惯,甚至更有诸如“照相馆里有阶级斗争”的极端命题,当然也就会有既不利于强化政治意识形态宣传效果亦不利于公共文化生活拓值进度的作茧自缚式尴尬后果。走出这种尴尬,唯有思想宣传制度安排与公共文化制度安排在更高制度框架内的共同发力与互动响应。

B52 参阅习近平《青年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来说,最持久、最深层的力量是全社会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68页)又参马林诺夫斯基:“他们行为上的协力性质是出于社会规则或习惯的结果,这些规则或有明文规定,或是自动运行的。一切规则、法律、习惯及规矩都明显是属于学习得来的人体习惯的一类,或就是属于我们所谓精神文化”(费孝通等译《文化论》,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7年版,第7页)。再参克利福德·格尔兹:“一方面,有信仰和表达符号的框架,有个人用来定义世界、表达感情、作出判断的价值的框架;另一方面,有当下的互动行为过程,我们把这种互动行为过程的持续存在的形式,称为社会结构。”(纳日碧力戈等译《文化的解释》,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67页)

B53 作为“工具使命价值空间的应授权职能”,与“公民基本文化权益内置义项”处在对称位置,是同一议题的两方面内容,必须在讨论之际既清晰其所指界限亦熟谙其所议接口,这是某些似是而非的相关论文自我紊乱之所在。关于“公民基本文化权益内置义项”,可参阅拙著《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论》第六章(文化艺术出版社,2009年版,第79-102页)。

B54 譬如实际操作层面的:“Local plays normally attract a non-theatre audience and become a common experience for a town or parish. Many of the plays have run for several years and people see them again and again. A local play is absorbed into daily life and is accessible because it is about yourself and gives you a sense of identity."(Dorte Skot-Hansen, Local Culture and Local Identity, in J rn Langstel(ed), Strategies, Aarhus University Press 1990, Denmark, P.27.)又譬如理论叙事层面的:“Cultural democracy requires the acceptance of the concept that the various cultures that make up American culture have their own methods of defining support to their arts and artists, and that support systems need to be developed that are very different than those that have been established to support cultural democracy must be different from those that accept the democratization of cultural institutions"(Gerald D. Yoshitomi, Cultural Democracy, in Stephen Benedict(ed), Public Money and the Muse: Essays on Government Funding for the Arts, W. W. Norton & Company, Inc.1991, New York, P.212)诸如此类,其所议的价值指向皆在于“机会创建”以及对参与性文化民主权利的制度支撑和匹配性工具保障。

B55 在澳大利亚的公共文化服务案例中,土著文化诉求就是动态化社会文化诉求的重要义项之一,其立项、拨款和合法化立法授权,都必须基于土著社会文化公约数的选项变化与诉求指向来确立,而非总督或者行政当局意志判断或权力操控的产物。一切文化行政程序或文化服务内容都在民主协商的决策程序之后,其内在制约就在于诸如:“Any behaviours to which we refer as customary and traditional now coexist with indigenous social forms that are recently developed and consciously contrived. How these two orders of behavioural regularity and normative discourse will interact is not foreseeable because it is not possible to predict the degree to which indigenous Australians will find it useful to express and reconstruct their social lives according to the demands for formal associations."(Tim Rowse, Culturally Appropriate Indigenous Accountability, in Denise Meredyth and Jeffrey Minson (eds), Citizenship and Cultural Policy, Sage Publications 2000, London, P.136.)但是,在中国公共文化服务现场,制度设计者及其工具操纵者,从来都是站在行政权力的绝对优先位置来意志化立项和行政化授权,他们从来都自认为自己就是社会文化诉求的“登高而呼”的指引者,并庄严神圣地承担着拯救芸芸众生荒漠化甚至愚昧化文化命运的大包大揽使命。

B56 参阅习近平的《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44页)

B57 Margaret Jane Wyszomirski and Kevin V. Mulahy, The Organization of Public Support for the Arts, in Kevin V. Mulcahy and Margaret Jane Wyszomirski(eds), Americas Commitment to Culture: Government and the Arts, Westview Press, Inc. 1995, Colorado, P.125. 这段引文中有一个叙事细节值得中国语境作深度化关联性思考,那就是作为电影帝国的美国,其政府对艺术的公共资助中并未将其纳入合法范围,内在逻辑制约其实在于文化产业政策的边际定位与功能指向,而这在中国语境恰恰是十分逻辑混乱的在场议题,相关各方或许应从中获得某些政策逻辑梳理的学理参照。

B58 Philppe Urfalino, Missions for the Ministry of Culture, in Jeremy Ahearne(ed), French Cultural Policy Debates: A Reader, Routledge 2002, London, P.186. 就中国语境而言,之所以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事业机构,几乎无不在各类规划性文本抑或总结性文本中敢开任何“空头支票”或“业绩清单”,就在于法律约束缺失中谁也不需要为这些“空头支票”和“业绩清单”承担追诉责任。

B59 例如,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就需要而且一定会有相配套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采购契约规制和实施细则,其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在公共文化服务采购框架内就必须将这类非常态事件纳入可以常态化规约控制的范围,而且在文化服务采购较为成熟的国家,这些技术障碍已经不构成对规约严密性和条法计量化的否定力量,预计中国语境将会随着法治社会深化和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进入体制成熟状态,大量可操作的这类规约文本与执行细则就会谱系化地呈现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及其匹配工具运行的方方面面。出于增强信心的考虑,可参阅诸如Olav Velthuis, Talking Prices: Symbolic Meanings of Prices on the Market for Contemporary Art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5)、Arjo Klamer(ed), The Value of Culture: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conomics and Arts (Amsterdam University Press 1996)、Alan. S. Blinder Elie. R. D. Canetti, David E. Lebow and Jeremy B. Rudd, Asking about Prices: A New Approach to Understanding Price Stickiness (Russell Sage Foundation 1989)。

B60 之所以不会成为受到关注的社会问题焦点,是因为其工具利益寻租空间非常窄狭和微小,无法聚焦到诸如民生关切的“2006年,透明国际公布一份特殊报告,聚焦腐败对人们获取医疗服务以及国民健康造成的破坏性影响。报告记录了医疗行业存在的各种腐败及其表现形式,如许多东欧国家给医生‘送红包,尼加拉瓜售卖假药,美国保险公司漫天叫价收费。”(博·罗斯坦著,蒋小虎译《政府质量:执政能力与腐败、社会信任和不平等》,新华出版社,2012年版,第66页)之所以不会成为受到关注的内部文化问题焦点,是因为包括文化的政策研究者在内的文化研究庞大阵营,其研究重心都放在文化的意义、价值、形态等本体性空间或形而上层面,就仿佛克里斯·巴克所坦言的:“事实上,文化研究的中心可以理解为文化的研究,理解为表现的意指实践。”(孔敏泽《文化研究: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8页)

B61 值得引以为参照的是,在“专项”被剥夺掉自由裁量权的条件下,尤其是当“选择性”成为公共选择而非“权力操控”的“暗箱运作”之后,利益寻租空间就会大大压缩甚至不复存在,如“欧洲文化之都”(the European Capitals of Culture)作为公共文化建设专项的成功运行和廉洁实施就是较有说服力的参照案例,参阅Lita Staiger, The European Capitals of Culture in Context: Cultural Policy and the European Integration Process, in Kiran Klaus Patel(ed), The Cultural Politics of Europe: European Capitals of Culture and European Union since the 1980s, Routledge 2013, OX, P.19-38.

B62 关于工具热衷于“政绩”打造和经营,其现场事态千千万万。尽管习近平同志苦口婆心地指出:“有的习惯于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热衷于造声势、出风头,把安排领导出场讲话、组织发新闻、上电视作为头等大事,最后工作却不了了之。有的抓工作不讲实效,不下功夫解决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难以给领导留下印象的事不做,形不成多大影响的事不做,工作汇报或年终总结看上去不漂亮的事不做,仪式一场接着一场,总结一份接着一份,评奖一个接着一个,最后都是‘克里空”(《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见《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368页),但至少到目前为止,或者至少在文化领域,这种告诫并没有产生让我们有“新常态”凸显而形式主义作风溃逃的良好局面,相反,还时常可见公共文化服务采购名义下规模化的地方晋京展演,或形式上“送下乡”而实际上并没有乡村真实文化效果的“文化下乡仪式”,甚至还有极端的例子,个别地方为了落实习近平同志《在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而组织数百位乃至数千位大城市里的文艺家到乡间“深入生活”地服务和采风一个星期。试问:我们何以要让这么多文艺家先到大城市里去“脱离生活”然后又花钱费力且良苦用心地恭请他们到基层去“深入生活”?莫非这恰恰就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所迫切要啃的硬骨头之一?

B63 参阅习近平:“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见《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388页)[Z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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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习近平谈治国理政[C].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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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Jim Mcguigan, Rethinking Cultural Policy, Open University Press 2004, Berkshire, P.15.

[70]Paul J. Dimaggio, Decentralition of Arts Funding from the Federal Government to the States, in Stephen Benedict(ed), Public Money and the Muse: Essays on Government Funding for the Arts, W. W. Norton & Company, Inc.1991, New York, P.220.

[71]Carole Rosenstein, Cultural Policy and the Political Nature of Culture, in J.P. Singh(ed), International Cultural Policies and Power, Palgrave Macmillan 2010, Hampshire, P.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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