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留守儿童生态性社会化模式的构建

2015-12-23 04:04王秋香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社会化个体社区

王秋香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政治与法律系,湖南 娄底417000)

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农村人口大规模地流动到城市是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留守儿童问题。但是,在同一时期,出现较大规模的父母与子女的分离却是我国的一个较为独特的现象。因此,近年来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成为社会和广大研究者关注的重点和热点问题。

一 农村留守儿童生态性社会化模式构建的必要性

据段成荣和周福林的调查显示,2005 年我国14 岁以下留守儿童数量已超2000 万[1]。而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调查显示,到2012 年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已达6102.55 万[2]。显然,留守儿童群体规模确已十分巨大,且处于一种持续增长的态势。

0—18 岁是个体的基本社会化阶段。通过这一阶段的学习和教育,个体逐渐获得所在社会的文化和价值观念,形成较为稳定的人格和心理,掌握基本的知识和技能,为日后进入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在这一阶段,对个体实施社会化的主要机构有家庭、学校、同辈群体及大众传播媒介等。这些主体既独立作用于个体,又相互协调,共同对个体社会化施加影响,从而促进个体基本社会化的顺利完成。留守儿童父母双方或一方长期在外打工、监护缺位,致使家庭社会化功能严重弱化。首先体现在父母对子女的关心与爱护、监管与教育的缺失。其次,体现为父母与学校等社会化主体机构的联系、协同作用出现严重障碍。个体特别是幼年时期的以家庭为基础和主体,协同学校、同辈群体、社区的社会化模式受到严重挑战。在农村社区“空心化”、荒漠化的过程中,留守儿童社会化的生态恶化,问题更加突出。因此,加强留守儿童问题研究,排除不利于该群体成长的危险因素,充分挖掘和调动积极的保护性因素,构建留守儿童生态性社会化模式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 农村留守儿童生态性社会化模式的构建及运行

留守儿童生态性社会化模式应当是以人为本,合乎儿童成长规律,关注儿童主观感受,有利于儿童健康、全面、均衡发展,易于儿童接受的各社会化主体协同作用的条件与机制。因此,留守儿童生态性社会化模式应是生态性的基础环境、生态性的主体协同机制、生态性制度机制的三位一体。

(一)生态性的基础环境

个体社会化的基础环境是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的统一。留守儿童群体的社会化是在农村社区环境中进行的,我们不能脱离这个复杂又动态多变的基础环境,去解释该群体问题的出现并探寻解决的方案。在我国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留守儿童社会化的基础环境出现日益恶化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农村社区环境污染严重。相当数量的农村工矿企业的规划不科学,废水、废气、废物的处理监管不到位,随意排放现象严重。生活垃圾不能像城市一样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往往是随意堆放或焚烧。农村的环境污染大有超越城市的趋势。二是农村社区的“空心化”和荒漠化现象。在城市的巨大吸力和农村推力的作用下,大量的青壮年男性外出到城市打工,而将他们的父母、妻子与年幼的孩子留在乡下,造成了农村社区的“空心化”和荒漠化。笔者在下乡调研中,经常看到七八十岁的老人拄着拐杖与三四岁的孩子漠然又孤独的身影,还有一栋栋上了锁却无人居住的房屋。三是农村社区文化环境的恶化。一方面,封建迷信、打牌赌博现象极为普遍。另一方面体现为“读书无用论”泛滥。在打工收入高于务农收入特别是大学毕业生就业不理想、收入不高的背景下,相当数量的学生与家长认为读书无用,趁早打工挣钱才划算。

构建留守儿童生态性社会化模式应努力营造生态性的基础环境。首先,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的富裕是营造生态性基础环境的关键。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就地转化农村剩余劳动力,扭转农村社区“空心化”或荒漠化的趋势。第二,在努力发展农村经济的同时,加强环境的治理与监管,还孩子们一个天蓝、地绿、水清、景美、人和的优良环境,让他们贴近自然,亲近泥土,个性天成。第三,加强村落文化、社区文化建设。农村不同于城市,由于长期的共同生活,形成了独特的村落文化和彼此血脉相连的家族系统。农村社区应通过各种形式与途径,加强村落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守望相助特别是在化解留守带来的孤独和亲子关系的缺失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地方政府应增加投入,兴建图书室、文化活动室和体育活动场所,开展多种多样的文体活动,丰富农民与青少年学生的业余文化生活。同时,还应加大对营业性电子游戏厅、录像厅、歌舞厅和网吧的监管力度,还孩子们一片成长的净土。

(二)生态性的主体协同机制

家庭、学校、同辈群体、社区乃至更大范围的社会既是个人社会化的场所,又是个人社会化的主要机构,既是降低风险、促进个体健康成长的保护因素,也可能是制造风险、酿造不幸的根源。在未成年个体的社会化过程中,通过家庭内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面对面的富有感情的交往,培养个体的特殊品德和健康心理。同时,作为人性养育所的家庭,在沟通学校、联系社区、监管同伴群体,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方面起着中心作用。然而,由于父母外出打工、长期缺位,留守儿童与父母之间直接的、面对面的互动转变为远距离的间接互动。父母对子女的影响日渐减弱,地位下降,并影响到留守儿童与其它主体的沟通与合作。因此,为促进留守儿童个体的健康和谐发展,家庭作为个体社会化网络系统的中心及担负的主要功能应外移,转由其它机构来担负。

构建一个以学校为中心,沟通家庭、学校、同辈群体与社区乃至整个社会的生态性社会化新系统,既十分必要,又具有可操作性。在这个新的系统中,学校的中心地位是由学校在个体社会化过程中的地位、学校与个体之间构筑的微环境、学校与其它社会化机构的双向互动关系决定的。

第一,学校是家庭之外儿童社会化最重要的主体。学校是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地向人们(尤其是儿童和青年)系统传授社会规范、价值观念、知识与技能的机构。当儿童进入学龄期以后,学校的影响逐渐上升,成为最重要的社会化场所。通过正规的学校教育,激发儿童取得社会成就的愿望,为其提供与更多的同伴以及成年人相处的机会与经验,使其获得这个社会和文化传统中所需要的技能和知识,从而使之步入社会后能够更加自如地迎接各种挑战。

第二,学校构建的面对面互动微环境具有类似家庭的结构与特点,能在最大程度上替代家庭的基本功能。通过常规教学,学校与学生个体之间构筑起了直接的面对面的师生、生生互动微环境,十分有利于留守儿童的成长。当然,要消除阻碍该群体发展的不利与危险因素,增加促进其健康和谐发展的有利与保护因素,应大力推行寄宿制,使有利于留守儿童成长的师生、生生互动更直接、更密切、更贴心。对中小学生特别是小学低年级阶段的留守儿童而言,当亲子关系疏远、感情无以寄托时,学校教师与同学同伴就成为其情感依恋的对象。老师的关心与爱护,同学的陪伴与友谊变得十分重要。寄宿制可以解决学生上学路途远、不安全等问题,更重要的是为学生提供了集体生活的环境,营造了老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更为直接的面对面的互动环境,这是一个类似于家庭环境的集体。在这里,既有权威、规范又有关爱,既有陪伴、亲密支持又需要处理与教师、同学的关系。正是在寄宿制环境中,学生自主学习、自我管理的能力得到了培养,关心他人、互帮互助的精神得到了增强,在与同学的交往中获得了陪伴、友谊和肯定的情感体验,建立起了学校、老师及班委会可监督的同伴群体。不可否认,寄宿制学校的管理和发展依然存在问题和弊端,如寄宿制并未彻底解决儿童因与父母分离而带来的内心孤独问题。但这不是寄宿制本身的问题,是可以通过学校与教师的努力来解决的。

第三,学校与家庭、同辈群体、社区乃至社会的双向互动关系使学校能够代替家庭成为留守儿童社会化新体系的中心,担负起主要责任。学校通过任课教师、班主任及生活管理和心理辅导教师获得有关留守儿童的需求及在学习、心理、交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家校合作的方式与留守儿童父母或监护人沟通,促进父母或监护人加强与儿童的联系,重视儿童的需求,合力解决问题;学校发现社区育人环境不佳,特别是发现儿童可以随意进出网吧、歌舞厅、录像厅等场所时,可以上报社区相关政府部门或教育部门,采取措施加强对社区环境的治理及网吧等场所的监管,净化社区环境;心理教师在对留守儿童的筛查与辅导过程中发现问题严重应增加师资时,学校可与相关政府部门、教育部门沟通、联系,以便解决问题;学校还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与更大范围的社会联系,争取来自不同组织、团体、机构或阶层对留守儿童群体的物质资助、精神关爱及专业性的援助。

综上所述,学校在留守儿童社会化新模式中的地位及作用如图1 所示。

图1 农村留守儿童生态性社会化模型

(三)生态性的制度机制

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社会制度能够应对风险,也可能产生新的风险。当农民工直面不尽完善的社会制度时,为降低风险,他们选择将未成年子女留守在农村。社会制度的不完善特别是现行的户籍制度与教育制度是留守儿童群体产生的制度根源。因此,构建留守儿童生态性社会化模式,改革户籍制度是根本,规范与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基础,完善与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是支柱,加强行政监管与行政立法是关键。

第一,构建新型户籍制度,实现留守儿童进城与父母团圆之梦。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与措施,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然有许多农业转移人口无法在城镇落户,无法享受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作为农业转移人口的绝对主力——农民工在城市与农村间做着候鸟式的迁移,在生计与亲情间做着无奈的取舍。因此,加强户籍制度改革,实现1 亿左右农民工在城市的扎根与市民化是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制度之本。2014 年7 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强调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并拆除就业、医疗、住房和教育等制度的壁垒。这一指导性意见十分有利于农民工在城市的落户与长期发展,为留守儿童进城与父母团圆、进城就学奠定了基础。

第二,加快县镇城市化进程,建立有利于农村发展、农民富裕的政策与制度保障体系。一是要大力推进县镇城市化进程。城市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也是经济持久发展的动力。长期以来,我们重视大中城市的城市化,对小城市特别是县城、小镇的关注不够。事实上,如果没有2 000 多个县、3 万多个乡镇的城市化,没有2 亿农民工的市民化,我国城市化的任务是难以完成的。要彻底解决留守儿童问题,必须大力推进县镇城市化进程,就近转化农村剩余劳动力,实现农民的就地就业,化解农村“空心化”难题。二是要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在发展农村经济方面,我国已实现了政策取向的重大改变,即由“农业支持工业,为工业提供积累”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的改变,为实行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互动、协调发展,并最终解决“三农”问题提供了政策和制度的保证。三是要建立起覆盖全面的公平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要保证在城镇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子女教育、就业扶持、医疗卫生、社会保险、住房保障等方面逐步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要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在教育、医疗、养老、农村产权、生活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与法规。

第三,构建保障留守儿童权益的法律支持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包括《婚姻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在内的较为完备的有关儿童保护、发展的法律及相应的法规和政策措施。但是,针对留守儿童监护转移、权益严重受损的救济和保护、社会化主体的责任与义务等问题,需要更加有效的制度设计。一是留守儿童监护转移问题。父母外出打工,将孩子转由祖辈、亲朋甚至任由孩子自我监护,这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亟需在法律层面进行干预和规制。因此,应将亲权与监护分立,突出父母在对子女的保护、教育等方面的具体责任与义务。建立未成年人监护委托制度、监护监督人制度及国家监护制度。二是留守儿童的教育与保护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但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等内容中,应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防止发生执法过程中的相互推诿现象,真正落实《义务教育法》,确保教育投资充分且及时到位,确保外出务工人员子女在流入地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四,加强行政监管与行政立法。应增强对娱乐场所、未成年人视听读物以及社会环境的监管与立法,优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制定和完善行政监管程序和责任立法,明确工商、公安、司法、民政、卫生、文化、教育等机构的责任,规范政府行为,减少其职权行使中的随意性。加强行政执法,强化政府责任,严厉制裁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行为,为未成年人的成长保驾护航。

三 农村留守儿童生态性社会化模式运行过程中应坚持的几个理念

(一)坚持以人为本、儿童利益优先

留守儿童群体的出现具有客观必然性,是农民工反复权衡后理性又无奈的选择。而思想观念上的偏差同样不容忽视。重物质轻精神、“重利轻离别”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很多农民工在对待未成年子女时,重视的是他们的吃饭穿衣、学习成绩,而忽视爱、尊重、陪伴、支持等精神层面的需要,认为外出打工挣钱、孩子由爷爷奶奶监管理所当然、无可厚非。事实上,这种“重利轻离别”观念自古至今,在几乎所有阶层中均广泛存在,不论是历史上的走西口、闯关东、下南洋,还是当前的留学、海外工作或进城打工,这种为学习、工作、挣钱而夫妻分居、骨肉分离的现象既寻常又普遍。因此,要解决留守儿童问题,需标本兼治。既需要从制度层面入手,解决影响农民市民化的各种障碍,同时必须改变人们的观念,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儿童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以人为本,对儿童而言,就是家庭、学校以及整个社会均应以儿童的健康、全面、均衡发展为本,凡涉及儿童的所有行为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因素。只有这样,父母才会把对子女的监管与照顾当成天职,并克服一切困难与子女团聚、生活在一起,如果确实无法把孩子带在身边,则会慎重安排监护人,并改善联系的方法,强化联系的纽带,增加与学校、社区的联系,增进家校合作;学校教师才会更加关注留守儿童群体,关心他们的教育与成长,百倍地关爱留守儿童;整个社会才会真正动员起来,汇聚亿万人的力量,开展关爱留守儿童的各种活动,使他们真正感受到温暖与支持。

(二)坚持和谐理念,促进个体的和谐发展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实现包括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以人为主体的和谐发展状态。要实现三大和谐,必须以人本身的和谐为基础和前提。没有作为个体的人本身的和谐就不会有社会的和谐,也不可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农村留守儿童同所有的孩子一样是祖国的未来,他们身心的和谐与健康是个体成长和发展的要求,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任务和内涵。新模式的生态性主要体现在和谐理念的践行中。一方面,体现为有利于促进留守儿童个体内在的和谐、发展的和谐、个体本身与外在环境的和谐相处。无论是社区基础环境的营建、以学校为中心的主体协同机制,还是外部保障,均应尊重儿童成长规律,关注儿童主观感受,以促进留守儿童健康、全面、均衡发展为旨归。另一方面,体现为家庭、学校、同辈群体和社区等社会化主体关系、作用、功能与结果的和谐。以学校为中心的主体协同机制是在当前留守仍不能改变这一前提下提出来的。为确保学校的有序运行和中心功能的发挥,政府应增大教育投入,增加师资特别是生活管理与心理咨询师资。其它社会化主体应该加强与学校的联系,积极回应并合力解决问题,特别是家庭绝不可以退出,成为留守儿童发展的旁观者。事实上,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问题,就是要使家庭回归,担负起家庭在儿童个体社会化过程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三)重视留守儿童的主观认知

个体的社会化是一个复杂、动态的过程,既是外部环境各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又受个体本身的气质、价值观、态度的影响。个体会针对来自各方面的影响,主动选择、调整与适应。据调查,留守儿童对留守的认知差异较大,有的自强奋发,有的随波逐流,有的悲观自怨,有的自我放纵。显然,在留守这一显著不利的条件下,是积极面对还是自暴自弃,这与个体的认知及适应能力有较大关联。学校、家庭、社区等各级社会化机构应重视留守儿童的主观认知,努力提高其心理韧性①。不利的背景不必然会导致儿童的发展不良,儿童仍有可能保持正常的发展。因此,应通过父母、班主任、心理老师、社区等各方努力,使留守儿童对父母外出务工有良好的积极认知,让其能够感知到来自父母、老师及社会各方的关心、支持和爱护且形成积极的评价,使之在遇到困难、需要帮助时能够主动地向外界寻求支持和帮助。

注释:

①所谓心理韧性,是指在显著不利的背景中积极适应的动态过程。参赵景欣和申继亮的《农村留守儿童发展的生态模型与教育启示》(载于《中国特殊教育》,2010 年第7期)。

[1]段成荣,周福林.我国留守儿童状况研究[J].人口研究,2005(1):29-36.

[2]全国妇联.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J].中国妇运,2013(6):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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