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政治参与概念辨析
①中医经络学说认为,人体犹如一个复杂的网络,在这一网络中,直行的为经,横行的为络,经络相连,使人体成为一个整体。
郑兴刚1,2
(1.西安工程大学 思政部,陕西 西安 710048;2.山东大学 政治学博士后流动站,山东 济南 250100)
摘要:网络政治参与概念厘定是进行网络政治研究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基础。网络政治参与中的“网络”侧重指互联网,“政治参与”是指普通公民以一定的方式和手段进行的旨在影响政治过程的政治行动。文章对当前学术界一些似是而非、富有争议的定义进行了科学辨析,并对网络政治参与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分析了网络政治参与的要件和要素,以期为网络政治研究奠定必要的基础。
关键词:网络政治参与;网络;概念辨析
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方式,是人们在理性认识阶段的产物和理性思维的一种基本形式[1]。概念是进行科学研究的基本前提,是人们用于认识、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纽结和认识过程中的必要阶段,“概念的形成是推理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步骤。它是我们进行思考、批评、辩论、解释和分析的‘工具’”[2]。 概念之于科学研究的极端重要性要求我们在进行科学研究前,必须首先厘清相关概念。网络政治参与是网络政治研究中的重要概念,也是进行网络政治研究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基础,因此必须对当前一些似是而非、富有争议的定义加以科学辨析。
一、网络的本质和内涵
“网络”是一个司空见惯的词汇,但究竟什么是“网络”,却并非每个人都能够说得清,因而很有必要加以厘清。
“网络”,从词的构成上来看,是一个合成词。从辞源学的角度来看,“网”原指用绳线结成的用于渔猎的器具,《说文·网部》将“网”界定为:“网,庖牺氏所结绳以田以渔也”[3];“网”后又被引申为形状像网的东西,如蛛网、电网;“网”也喻指周密的组织或系统,如通信网、交通网、灌溉网[4]1944。“络”来源于中医的经络学说①,是指人体的脉络,即体内气血运行通路的分支,如经络;“络”也泛指网状物,如丝瓜络;也可做动词,表示缠丝、缠绕、笼罩之意[4]1239。“网”与“络”两个词连在一起使用,即成“网络”一词。
在现代意义上,“网络”这个词有多种含义,可以在计算机、生物学、地理学、物理学、语言学等不同领域使用。网络概念有广狭之分。广义的网络是指相互连接、相互作用的关系及关系集合体,而狭义的网络是指计算机网络,英语为“Internet”,翻译成汉语就是“互联网”、“国际互联网”、“因特网”或简称为“网络”或“网路”*台湾人一般习惯于将“Internet”翻译成“网路”。,意指通过线路和通信设备将各自独立的电脑处理节点连接而成、以实现数据通信和资源共享的系统。
关于互联网的定义,联合网络委员会1995年做了如下界定:“互联网指的是全球性的信息系统——(1)通过全球性的唯一的地址逻辑地链接在一起。这个地址是建立在‘互联网协议’或今后其他协议基础之上的。(2)可以通过‘传输控制协议’和‘互联网协议’,或者今后其他接替的协议或与‘互联网协议’兼容的协议来进行通信。(3)可以让公共用户或者私人用户享用高水平的服务。这种服务是建立在上述通信及相关的基础设施之上的。”本尼迪克特(M.Benedikt)将网络或网络空间定义为“一个全球网络的,计算机支持、访问的,并且由计算机生成的、多维的、人造或‘虚拟’的真实。它是真实的,每一台计算机都是一个窗口;它是虚拟的,所看到的或听到的,既不是物质,也不是物质的表现,相反它们都是由纯粹的数据或信息组成的”[5]。胡泳、范海燕认为:“电脑网络,简而言之,就是将各自独立的电脑处理节点通过线路连接而成的系统。节点之间能够通信。通过网络可以联结分散于各处的信息系统,使所有资源(包括人、计算机、信息)能够为需要它们的人所共享,人们得以克服地理位置的局限而协同工作。”[6]谢新洲指出,Internet,即互联网,具有以下特点[7]:(1)从网络互连的角度看,Internet可以说是由成千上万个具有特殊功能的专用计算机通过各种通信线路,将分散在各地的网络在物理上连接起来的;(2)从网络的通信角度,Internet是一个用TCPIP协议把各个国家、各个部门、各个机构的内部网络连接起来而形成的数据通信网;(3)从信息资源提供的角度看,Internet是将各个国家、各个部门、各个领域的不同信息资源联为一个整体的超级信息资源网;(4)从信息服务的提供上看,Internet是一个能够提供广泛的、多层次的、从文本信息到声音图像的综合性网络;(5)从传播学角度来讲,Internet是一种新型的传播介质,是网络传播的物质基础,是人类传播活动的又一崭新技术;(6)从管理角度来看,Internet不受任何政府或管理机构管理和约束,而是由用户相互协作的组织和集合体;(7)从使用角度而言,Internet是一个信息交流与利用的平台;(8)从商业角度,Internet是一个商品交易的场所。
本文侧重从狭义层面使用网络这一概念。这里的互联网,既包括以电子计算机、电视为终端的平台,也包括以手机为终端的平台,即移动互联网。
二、关于政治参与的辨析
政治参与是政治民主的一个核心概念,比较难以把握。对于这一概念,目前学术界尚存在较大分歧,这些分歧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治参与是否应包括职业政治者
在这方面,目前学术界大多数学者认为,政治参与主体不应包括职业政治者,如政治家、官僚及政府公务人员等,而仅仅指普通公民。如亨廷顿和纳尔逊就将政治参与界定为“平民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明确提出“我们确定的政治参与概念,不包括作为角色行为的政府官员、政党骨干、政治候选人和职业院校活动分子的活动”[8]5。国内也有很多学者持相同观点,如杨光斌就认为,所谓政治参与,是指“普通公民通过一定的方式去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府的决定或与政府活动相关的公共政治生活的政治行为”[9]。当然,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政治参与的主体是全体公民,而不管他是普通公民或者是职业政治者。如戴维·米勒和韦农·波格丹诺认为,“无论他是当选的政治家,政府官员或是普通公民,只要他是在政治制度内以任何方式参加政策的形成过程”[10],都属于政治参与。
(二)政治参与是否必须合法
在这方面,目前学术界的观点比较对立。一部分学者认为,只有公民以合法的程序参与政治的行为才是政治参与,这种观点目前在国内学术界比较流行,如王浦劬就将政治参与界定为:“普通公民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加政治生活,并影响政治体系的构成、运行方式、运行规则和政策过程的行为。”[11]国外也有部分学者持相同观点,如尼和伏巴将政治参与定义为“平民或多或少以影响政府人员的选择及(或)他们采取的行动为直接目的而进行的合法活动”[12]290,“我们关心的是‘体系内部’的活动——影响政治的合法手段。这样,名目繁多的一大批行为——骚乱、暗杀和所有其他类型的公民暴力——就不在我们注意的范围之内了”[12]608-609。不过,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无论合法与否,只要是旨在影响政府政治活动或与政府活动相关的政治行为,都属于政治参与。如亨廷顿和纳尔逊在定义中并未区分参与活动的合法与否,而是涵盖了所有影响政治过程的政治活动[8]6。
(三)政治参与是否必须自愿
在西方很多学者看来,政治参与必须是自觉自愿的,动员式参与不属于政治参与之列。如萨托利就认为,“恰当地理解,参与的含义是亲自参与,是自发自愿的参与”[13]。迈伦·维纳也强调政治参与的自愿性,认为那些“奉政府之命而参加组织或参加群众集会……”等动员式参与“应排除在外”[8]8。《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将政治参与定义为“公民自愿地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与政治生活的行为”[14]。但是,也有很多学者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只要是参与了旨在影响政府政治过程的政治行为,不管其是否出于自愿,都属于政治参与。如亨廷顿和纳尔逊[8]7-10就认为,政治参与包括行动者出于自主自愿的自发参与和受他人鼓动而进行的动员参与两种。中国大多数学者主要出于对中国有着深厚动员式参与历史积淀的具体国情考虑,也都主张将动员式参与归入政治参与的范畴。
(四)政治参与是否仅仅是影响政治决策的行动
将政治参与界定为影响政治决策行动的观点目前在学术界很有市场。如亨廷顿和纳尔逊[8]5就将政治参与定义为平民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科恩也认为“民主是一种社会管理体制,在该体制中社会成员大体上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可以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15]。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政治参与应当包括所有影响政府政治过程的行动,如李元书、刘昌雄就将政治参与界定为“公民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试图影响政治过程的行为”[16]。
(五)政治参与是否必须与政府有关
对于这个问题,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政治参与必须与政府活动有涉,如果与政府无关,仅仅是社会成员自治性的参与行为,如参加社区管理,那么不属于政治参与,而应归入社会参与或公共参与的范畴。但也有一些学者并未区分社会参与和政治参与,而将所有的公共参与都视为政治参与。
(六)政治参与是否必须有效
在政治参与是否必须有效这个问题上,目前学术界的分歧也比较大。一些学者认为,并非所有试图影响政府活动的政治行为都是政治参与,只有对政府产生了实际影响的政治行为才属于政治参与。当然,也有不少学者持不同意见。如亨廷顿和纳尔逊认为,政治参与包括试图影响政府的所有活动,而不管这些活动是否产生实际效果[8]6。国内学者孙关宏也认为,“不管参与者的行为是否最终对当局产生压力,产生参与者所预期的效果,只要参与者的政治行为旨在影响政府活动,这种行为就属于政治参与的范畴”[17]。
(七)政治参与是否包括政治态度、情感和认知等主观行为
对于这个问题,大部分学者主张,政治参与应当是一种政治行动,而不应当包括政治情感、政治认知等主观层面的活动。如亨廷顿和纳尔逊就强调政治参与包括活动而不包括态度,明确主张将主观成分排除在政治参与之外[8]5。伏巴也认为,参与的定义也包括对参与的态度——一个人的效益感或一个人的公民规范[12]292。
三、政治参与的要件分析
本文在充分吸收各种政治参与概念的合理成分的基础上,将政治参与定义为:政治参与是指普通公民以一定的方式和手段进行的旨在影响政治过程的政治行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件。
(一)政治参与主体是普通公民,而非臣民或职业政治者
本文将政治参与的主体界定为普通公民而非臣民或职业政治者,主要因为政治参与是一个与政治权利紧密相连的概念,而臣民仅仅是专制社会统治阶级进行政治统治和管理的对象,无任何权利而言,因而应当将臣民排除在政治参与的主体之外;政治参与是旨在影响政治过程的政治行为,而政府活动是政治职业者的职业角色范围,属于政治管理的范畴,因此政治参与主体也不应包括职业政治者。当然,如果职业政治活动者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参与政治,也应当纳入政治参与的范畴。
(二)政治参与的客体是政府政治过程
政治参与的客体是指政治参与的目标指向,政治参与仅指与政府有关的活动。政治是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若公民从事的是与政府无关的社会事务,则属于社会参与而非政治参与。政治参与的对象是政治过程,包括初始阶段的参与,如政治选举;过程阶段的参与,如政治决策参与和政治协商;结果阶段的参与,如政治监督等,而不仅仅是参与政治决策。这是因为,虽然政治决策是政治过程的核心环节,但也仅仅是其中的一个环节而已,如果将初始环节和结果环节都排除在外,就会大大缩小政治参与的内涵而造成政治参与概念的窄化,同时也会在实践中造成对公民权利的褫夺。
(三)政治参与的方式是灵活多样的
政治参与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可以是口头参与,如政治交流、政治传播、政治宣泄、政治教育等;可以是书面参与,如以上书的方式建言献策、书面上访或举报;可以是实际行动参与,如政治选举、政治投票、政治接触等;当然,也可以是几种方式的综合使用,如政治表达是公民通过政治集会、政治请愿、政治言论等方式表达自己的政治观点和政治态度的行为,其行为方式就包括口头、书面和实际行动三种方式的综合。
(四)政治参与的性质包括合法参与和非法参与
本文之所以将合法参与和非法参与都归入政治参与的范畴,是因为:首先,合法与否的界限难以确定,某种政治行为是否合法,往往因文化、民族、时间、地点、条件而异,而且很多政治行为往往游移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很难准确界定;其次,合法和非法往往是相互转化的;再次,很多政治行动,如游行、示威等,本来是很多国家法定的公民权利,但在事实上,却往往被政府定性为非法参与;最后,很多政治系统的政治参与实际上都是合法参与和非法参与的混合。因此,如果将非法的政治参与形式排除在政治参与之外,在理论上容易造成概念的窄化,在实践中也容易造成对公民政治参与权利的变相剥夺,于公民权利发展不利。
(五)政治参与的动机包括动员参与、自主参与和消极参与
政治参与关注的焦点在于公民是否实施了旨在影响政府政治过程的行为,而不关心参与者的政治行为是否出于自主自愿,因而动员参与、自主参与与消极参与都属于政治参与。之所以将三者都纳入政治参与的范畴,是因为:首先,三者的界限难以明确区分;其次,所有政治系统的政治参与实际上都是三者的混合;再次,三者之间的界限是流动性的,经常会随着语境转换和心理变迁而发生相互转化;最后,三者都对现实政治系统有较大影响。此外,本文之所以将动员参与也纳入政治参与的范畴,也有着基于中国特殊国情的现实考量。中国是一个有着动员参与深厚历史传统和强大路径依赖的国家,如果将动员参与排除在政治参与之外,在理论上会造成政治参与概念的窄化,在实践中也与中国等大多数现代政治体系的实情相悖。
(六)政治参与行为只指政治行动,而不包括政治情感、态度、认知等主观行为
政治参与强调的是客观上实施了旨在影响政治过程的行为,而不关注其参与的主观意图和效果如何,因为前者属于政治参与的动因,后者属于政治参与的结果,都属于经验事实层面的东西,与政治参与概念本身无涉。而且,如果把政治态度、政治情感和政治认知等本属于政治心理层面的东西也纳入到政治参与的范畴,就会导致政治参与概念的泛化,难以将政治参与与政治文化、政治心理、政治社会化等概念区别开来。
四、网络政治参与的要素研究
网络政治参与是政治参与与网络技术相结合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政治参与形式,是传统政治参与在网络上的延伸。所谓网络政治参与,顾名思义,就是网民以互联网为平台进行的政治参与。结合上述政治参与的概念,可以将网络政治参与界定为:网民以信息为媒介、以网络空间为载体所进行的旨在影响政治过程的政治行为。在这一概念的界定中,主要包含了如下几个要素。
(一) 网络政治参与主体是网民
网络政治参与的主体是网民。“网民”既是一个技术概念,又是一个社会学、政治学概念,最早由米歇尔·霍本提出,并从社会学层面加以界定的。他认为,所谓“网民”,是指非以地理区域为依据所形成的,具有社区意识的、相互发生行为联系的一群网络使用者[18]。国内学者毕宏音也主要是从社会学的角度将“网民”定义为:“经常性地以互联网为传播和交流媒介,通过参与网络互动来发表个人见解,从而表达自己的情绪、态度和意见的互联网使用者”[19]。毕宏音认为,网民具有渴求新知、猎奇探究、彰显个性、娱乐时尚、减压宣泄、跟风从众、平等参与、渴望创新、追求自我实现等9大心理特征[20]。政治学意义上的网民,是指“生活在现实生活中,在网上以网民身份享有政治权利、参与政治生活的个体”[21]122。学者杨光斌根据参与政治的目的将网民区分为理想型网民、利益型网民和泄愤型网民三种[22]。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则从技术层面将网民界定为“半年内使用过互联网的6周岁及以上中国公民”,后来又将其定义为“平均每周使用互联网至少1小时的中国公民”。
正确理解“网民”概念,需要明确以下几点:其一,从时间上看,并非网民在所有时候都是网络政治参与主体,因为从目前中国网络应用来看,网络音乐、网络新闻、搜索引擎位列三甲,可见目前中国网民更主要的是进行网络娱乐和信息搜索活动,而非进行政治参与。只有在他们从事了旨在影响政治过程的政治行为时,才是网络政治参与主体。其二,从形式上看,网民可以以单数的形式出现,即网民个体;也可以以复数的形式出现,即通过网络社团的群体性方式进行参与。其三,从类型上看,由于网络技术具有极强的渗透性,随着“三网融合”的进程加快,电脑、移动电话、数字电视都可以和因特网相连,因此从网络接入终端上看,可以将网民区分为计算机网民、手机网民和电视网民三种。
正确理解网民概念,还需将“网民”和“公民”做一科学界分。“网民”与“公民”这两个概念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两者的区别在于:其一,内涵不同。“网民”既是一个技术概念,也是一个社会学、政治学概念,而“公民”则是一个凸显个体权利和自主性的政治法律概念,是指具有本国国籍,并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其二,外延不同。“网民”概念的外延要小于“公民”概念,网民集合只是公民集合的一个子集。其三,使用层面不同。网民与非网民相对应,而公民与臣民相对应。其四,形式不同。网民身份是虚拟的,但公民身份是现实的。两者的联系在于:(1)公民是网民的现实依托,网民以真实公民的肉体存在为前提,离开了公民,也就无所谓网民;网民是公民在网上的符号化化身和网上的身份扮演,网民的本质是公民。网民的英文称谓为 netcitizen,意即网络公民。在每一个电脑屏幕之后,是一个个活生生的公民。网民走下网络,就是公民。“网民从本质上说是虚拟人与现实人的统一体,是现实生活中的公民在网络环境中,通过虚拟和想象再创造的结果,它表达了现实生活中公民为了探索一种新的身份特征(维度)的愿望。网民的身上总是存在着公民的烙印或影子,是公民在特定环境下某些方面的反映。”[21]123(2)网民和公民是形式与内容、现象与本质、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二)网络政治参与客体是电子政府或现实中政治系统的政治过程
网络政治参与的客体是指网络政治参与的主体所指向的对象。网络政治参与的客体是电子政府或现实中政治系统的政治过程。如果网民所从事的活动与政府活动无关,或目的不在于影响政治过程,如网民以自治的方式进行的诸如涉及社区、环保等与政府无涉的行为,则不属于网络政治参与之列。当然,在泛政治化的语境下,近年来中国很多事件的起因,本来与政府无关,但经过网民的广泛讨论之后,其最终结果都指向政府管理、政治民主、腐败等问题,因此也应归入网络政治参与的范畴。
(三)网络政治参与途径是互联网
网络政治参与必须以互联网为依托,换言之,只有以互联网为依托进行的政治参与才是网络政治参与。互联网是政治参与的工具,互联网空间是网络政治参与的载体,这也是网络政治参与区别于现实政治参与的地方。网络媒介与传统媒介的巨大差别,造成了网络政治参与与传统政治参与的重要分野,即网络政治参与具有平等性、廉价性、互动性、匿名性、便捷性、信息的海量性及参与的高效能感等特征。此外,互联网时代是信息化时代,信息既是网络传播的基本介质,又是网络政治参与的基本媒介。在网络空间,所有的政治参与活动都是以信息的方式进行的,网络政治参与实质上是一种信息参与,这种信息参与是以虚拟性和身体的离场性为特征的。在信息化时代,信息不但具有重要的技术属性,同时还具有重要的政治属性,“信息不仅是一种新的资源,一种科学技术力量,一个强大的生产力,也是一种重要的政治资源和政治影响力。谁能及时准确地掌握信息技术,谁就能在政治上获得更多的主动权和发言权”[23]。
(四)网络政治参与形式多种多样
一般而言,网络政治参与形式主要有网络选举、网络投票、网络政治表达、网络政治结社(网络共同体、网络社团)、网络政治接触、网络政治监督等。具体而言,网络政治参与的形式又具有较强的民族特色和国别差异。在西方,由于民主历史较为悠久,民主制度相对完善,网络政治参与功能的发挥主要体现在政治过程的初始阶段,网络政治参与形式主要表现在网络选举、网络投票上;网络主要发挥一种辅助性工具作用;网络的便捷性和互动性倍受青睐,而隐蔽性和离散性却因其产生的诸多负面影响而饱受诟病。而在中国,由于现实政治参与制度化水平较低,公民的政治参与诉求难以得到现实政治参与体制的有效吸纳,使得中国的互联网承载了太多的显示民意的功能,因而中国网络政治参与的功能主要体现在政治过程的过程及结果层面,参与形式主要表现为网络政治表达、网络政治结社、网络政治监督等方面,而网络政治投票运用得较少,网络政治选举鲜有实践;互联网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公民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的重要渠道;网络的隐蔽性和离散性也成为公民进行政治参与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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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段明琰)
Discrimination and Analysis of Concept of Network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ZHENG Xinggang1,2
(1.IdeologicalandPoliticalEducationDepartmentofXi’anPolytechnicUniversity,Xi’an710048,China;
2.Post-doctoralResearchStationofPoliticalScience,ShandongUniversity,Ji’nan250100,China)
Abstract:It is the basic premise and important foundation of online politics study to make clear of the definition of online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Network” in the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refers to the internet;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refers to the political action of ordinary citizens intending to influence the political process in a certain way and means. This paper scientifically discriminates and analyzes some specious and controversial definitions in academia, Analysis of the elements and the elements of the network political participation,and re-definites online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so as to lay a necessary premise for online politics study.
Key words:online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network; definition
中图分类号:D62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68(2015)03-0094-06
作者简介:郑兴刚(1974-),男,湖北枣阳人,硕士生导师,山东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主要从事民主政治和意识形态研究。
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一等资助项目:网络政治参与下政府形象建构研究(2014M560544);西安工程大学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网络条件下政治参与研究(BS1326);西安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网络舆情危机下西安市政府形象塑造研究(15X38)
收稿日期:2014-08-28
修订日期:2015-01-26
DOI:10.3969/j.issn.1673-8268.2015.03.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