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蔬菜》编辑部
产业广角
蔬菜种业如何维权与防控风险?
——首期网络视频直播节目“种业会客厅”
《中国蔬菜》编辑部
蔬菜种业取得长足进展,但种子市场乱象丛生,假冒侵权现象泛滥,种质资源保护不力已经提升到“破坏国家种业创新战略、危及国家粮食产业安全、损害农产品安全有效供给”的层面。2015年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草案)》。此案的出台引发了热议,如何抓住机遇、防范种业风险尤为重要。
2015 年10 月12日,由《中国蔬菜》编辑部主办、中蔬种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协办、中国蔬菜协会支持的实时互动网络视频直播节目“种业会客厅”在京举行。这是在李克强总理“互联网+”号召下的大胆创新,其目的就是为了让更多的人通过互联网分享到来自蔬菜种业权威专家的看法和观点。
本次视频直播以“种业维权与风险”为主题,特邀业界专家从“种业侵权的表现形式与维权方法”、“种业经营风险的类型与防控方法”两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同时和观众进行了多次互动,全方位、多角度地分析了现阶段我国种业市场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为种业维权和风险防控提供指导建议。
特邀嘉宾:
北京市农林科学院蔬菜研究中心主任许勇研究员
中蔬种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刘伟总经理
北京市开越律师事务所 梁顺伟律师
种业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从总体上看,分为两大类型:一是种子内在侵权,主要指种子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二是包装的外在侵权,包括假冒商标、包装以及利用不正当竞争将商标注册为公司名称等,这些都是为了第一种形式的侵权提供更伪装的外套。
1.1 种业侵权的形式
1.1.1 种子包装被盗用
案例:“京研”是北京某家公司的注册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良好声誉,山东某地经销商就将“京研”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申请注册了山东京研种业有限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醒目使用“京研种业荣誉出品”等内容,但农户并不知道此“京研”并非彼“京研”,以为自己购买的种子就是北京京研公司的产品。北京京研公司找对方理论,而对方却“理直气壮”地说,我没有错啊,我是工商局合法注册的呀,谁说就你能用“京研”,我就不能用啊?
专家解答:这是误导消费者的侵权行为,将优势企业商标注册公司名称或将走俏品种、授权品种的商标或品牌文字,登记注册为自己的企业字号,并很突出、很醒目地使用在产品包装上,引起消费者误解。这往往出于一种“傍名牌”的心理,想误导消费者,以为该产品与名牌产品厂家有某种联系。通常,这是一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同时,还可能违反《反不正竞争法》。对于此类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通过商标侵权行为诉讼或工商行政举报,来维护企业的商誉和品牌。
1.1.2 种子被“套牌”和“假冒”
案例:某公司一个白菜品种非常走俏,在销售员走访市场时发现,一些市、县种子市场上到处都是他们公司的品种,实际上真正代理他们公司品种的只有一家,销售员虽然可以通过防伪码知道其他单位销售的都是假冒种子,但消费者不知道怎么辨别真伪。更不可思议的是,居然有人在种子市场上销售他们的包装。
专家解答:“假冒”、“套牌”等行为愈演愈烈的根本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对知识产权、品牌的保护力度不够;二是侵权的成本太低。面对此类假冒侵权行为,企业可以通过打草惊蛇等办法,影响造假者的销售心理,以免正品淹没于赝品中。比如,宣传正品渠道、大张旗鼓举报、发律师函、营销人员直接拜访等。也可以及时取证,通过诉讼途径打击造假者。工商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改变执法意识和做法,变办公室的等待执法为市场巡查、动态执法,不时检查、监督各经营单位经营种子的合法来源、真实性等。
最近,农业部一直在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沟通,希望通过出台一部有关种子非法经营的司法解释,去定义、打击侵权套牌、假冒种子,以净化种子生产、销售市场。期待这一司法解释能够尽早出台。针对门店少量、反复销售套牌种子的行为,希望不要仅仅将达到50万元或10万元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标准,可以将因生产、销售套牌种子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列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情形;希望在进行民事诉讼时,可以规定一个赔偿的下限,比如,最低赔偿10万元等,让侵权者感到害怕,让权利人不至于赢了官司输了钱。
1.1.3 种子亲本被盗取
案例:一家公司发现,另一家公司销售的西瓜品种种子,种出来居然和自己刚上市的西瓜品种一模一样,事后了解才知道基地公司的技术员把新产品的亲本给了对方,对方生产出来后,直接起个名字就开始上市销售了。当该公司去质问对方的时候,对方非常淡定的说,该西瓜是他们自己培育的。而该技术员则通过偷偷扩繁他们亲本的方式,很快富了起来。
案例:2014年,国内一家企业在美国拿了一些果穗,出境时被美国联邦调查局逮捕,其理由是侵犯了某公司的商业秘密,给该公司造成了数千万美元的损失。
专家解答:一粒种子,即使商品价值算不上什么,但它的科研价值、生产价值是无法预估的。“套取”亲本繁殖材料的手段,是一种比较难防、也不容易维权的侵权行为,这种剽窃行为通常发生比较隐蔽。预防这种侵权行为,除了加强防范外,还要及时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将自己的繁殖材料尽早在植物新品种保藏中心备案,发生争议可以用保藏中心的标准样来为自己证明。对于尚未纳入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品种,新《种子法》规定的登记制度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此外,如果能够加强制度建设,将植物新品种的亲本繁殖材料作为商业秘密载体予以保护,建立亲本价值评估制度,降低偷盗亲本繁殖材料入刑门槛,将会是一项很好的保护制度。
1.2 维权的注意事项
目前的种业侵权已经非常严重,维权问题十分迫切。面对维权高成本、低产出,甚至赔钱赚吆喝的窘境,一些权利人放弃了维权。那么维权时的注意事项究竟有哪些呢?
① 要有权利法律意识,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对符合专利要求的包装,及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对于选育的品种,最好尽早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对于需要审定的主要农作物,要把握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申请时间,最好在审定通过的同时,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对于杂交种,如果亲本也是自己选育的,最好连亲本一起保护。
② 通过公证方式,保全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和证据。
③ 充分利用摄像手段,保全侵权证据。
④ 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法律,积极通过工商、农业执法、公安等途径,利用营销手段,为打假维权造势,影响、压制假冒侵权态势。
⑤ 可以通过自己直接维权或承包、委托他人维权方式,积极借助法院司法审判功能,增加假冒侵权成本。
2.1 种业经营风险的类型
种业企业被告事件层出不穷,农民作为弱势群体,地方政府保护力度大,种业作为一个“赚得起、赔不起”的行业,企业的经营风险不断增加。概括来讲,种业经营风险主要来自政策风险、质量瑕疵风险、自然环境与气候风险、栽培管理风险、市场风险、经营宣传风险等六大方面。
2.1.1 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主要包括越区销售、品种审定、代销与购销等所带来的风险。
一些蔬菜品种属于需要审定的品种,只能在审定核准的区域内推广,如果越区销售,农户产生了损失,那么,越区销售往往会成为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追究企业责任的依据。农民也往往会以企业存在越区销售违法行为为由,致使企业败诉。
引起业内广泛关注的萝卜种子世农CR301于2010年引进广东陆丰地区,2012~2013年获得了大丰收。因为卖相好,其收购价也比其他萝卜品种高。但2014年的萝卜全部抽薹开花,农民遭受巨大损失。虽然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但据了解,北京世农种苗有限公司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是北京市,种子可能存在代销与购销、越区销售等问题。
而对于无需审定的品种,对于未经试验、示范的区域,是否存在越区销售问题?何为品种的适宜区域将是一个需要我们重视的问题。对于蔬菜品种来讲,推广的试验、示范是避免此类风险的重要手段。
此外,无证生产或经营,不仅属于行政违法,还有可能导致严重的刑事责任。对于蔬菜品种来讲,一般可以在当地办理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依法生产、守法经营始终是防范此类风险的不二法宝。
2.1.2 种子质量瑕疵风险 种子质量风险属于行业性风险,芽率、水分、净度、纯度等方面出现问题均归为种子质量瑕疵。如芽率不好,导致出苗差;纯度不好,影响商品性等。
2014年的一个水稻品种,在安徽部分地区造成农户减产。经专家鉴定,该品种高感稻瘟病,虽然该品种已在当地种植数年,但2014年恰逢该地区稻瘟病高发,导致水稻减产或绝产。这次事件给企业声誉、品种信誉造成很大风险,除企业遭受损失外,还导致该品种被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出安徽市场。
2.1.3 自然环境与气候风险 近年来,因自然灾害和气候异常导致农户损失,农户一味要求种子生产商承担责任的做法,有加大的趋势。
北京一家企业,在大兴销售了部分油菜籽,后来有153户农户到法院起诉,声称油菜抽薹,要求赔偿损失上千万元。实际上,该地部分农户因种植时间与气候影响,确实出现了个别油菜抽薹现象,但农户和末端经销商达成协议,末端经销商承认抽薹并承诺赔偿。虽然企业在法庭上陈述了许多气候造成抽薹的知识,指出原告证据上存在的问题,但依然被判赔偿逾100万元。
2.1.4 栽培生产管理风险 栽培生产管理风险也是种业企业常见的风险之一。前面提到的世农CR301萝卜抽薹事件中,生产商在种子包装袋上明确标注品种适宜夏季种植,但农户却在冬、春季种植,造成较大损失。这是栽培生产管理风险的一个体现。
2.1.5 农产品销售市场风险 蔬菜作物的市场行情好,种业面临的风险小;如果市场行情不好,也会产生一些不应该发生的经营风险。
一位农户从北京某企业位于宁夏的经销商处购买了65万株番茄苗,遭遇番茄滞销后,他请专家做了一份鉴定。专家认为该品种在当地属于第一年种植,是否适宜于当地未经试验、示范。农户将北京公司和当地苗场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逾300万元损失。实际上,该品种是当地的主栽品种之一,已经在当地种植了3年,番茄滞销是由于上一年番茄行情好,2014年当地大规模种植所致。但法院最终还是采纳了专家的鉴定意见,判决北京企业赔偿农户损失。
2.1.6 营销宣传风险 包装、装潢或标签上有关产品的产量、长度、色彩等内容,均有可能给企业带来风险。案例:种植某公司甜瓜品种黄金密的农户反映,种植出的甜瓜没有包装上宣传的色彩好看,认为是假种子,最终该企业被司法机关认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在生产者、经营者承担了数百万的赔偿责任后,事情才得以解决。不管该案是否属于虚假宣传,但虚假宣传的风险却是实实在在的。
2.2 防控风险的方法
针对种业存在的政策风险、质量瑕疵风险、自然环境与气候风险、栽培管理风险、市场风险、经营宣传风险等六大方面的风险,如何防范与控制呢?
扩展卡尔曼滤波具有抑制滤波器发散的作用,滤波计算中,在利用量测不断修正预测值的同时,也对未知或者不确切的系统模型参数和噪声统计进行参数估计和修正。所以本文中的连续过程噪声方程为:
2.2.1 完善相关政策制度,保障种植户和企业的双重利益 目前,蔬菜种业存在的纠纷远远多于大田作物,且发生的纠纷大多是品种适应性的问题。蔬菜品种的适应性由谁去做?试验结果谁去备案?备案的试验结果是否可以作为未来免责的依据?建议蔬菜作物的品种适应性参考主要农作物的评判方式。呼吁企业、群众积极参与到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的政策制定中,建立完善的政策制度,让政府有所为、可以为。同时引进保险制度,保障种植户和企业的双重利益。
2.2.2 提高种子质量意识,加强全程质量管控 目前关于种子质量瑕疵的界定存在刚性较强、灵活性较差的现象。如行业规定发芽率达到95%以上的种子才是质量合格的种子,而发芽率90%的种子,虽然存在质量瑕疵问题,却不一定会对农民的生产造成损失。但是为避免此类风险发生,必须提高种子质量意识,加强全员、全程质量管控,以防范种子质量风险。
2.2.3 坚持诚信经营,不作虚假宣传 一些企业为了吸引农户购买种子,在包装、装潢或标签上,对品种的产量、抗性、适应性等方面夸大宣传,这种做法往往成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或民事赔偿的证据。作为经营者,应严格按照《种子法》《种子标签通则》《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坚持诚信经营,不作虚假宣传。
2.2.4 遇到纠纷,企业应积极介入田间现场鉴定
遇到纠纷,企业不能逃避,要主动去解决问题,正确判断纠纷形势,合理引导事态发展,避免产生群体性事件。应积极介入田间现场鉴定,充分利用《农作物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设立的各项制度,通过争取合法、合规的鉴定结论,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玉米品种KWS3376在新疆温泉县已有3年大面积种植的历史。2014年,部分农户发现玉米结实率不好,遂通过温泉县种子管理站聘请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认为,该品种存在不育的生物学属性,品种不育是造成玉米减产的主要原因。因鉴定结论极有利于农户,许多农户又积极地参与进来,共涉及种植面积逾533.3 hm2(8 000亩)、农户数百家,在当地产生了极大影响。纠纷发生后,经营单位通过种子管理站,聘请自治区、农业科学院等有鉴定资质单位的玉米育种、植保、栽培、种子管理等方面的权威专家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为,造成部分地块玉米结实率不好的原因主要在于干旱、高温、虫害和管理方式不当,与品种没有关系。同样的事实,不同的鉴定人员,鉴定出了相反的结论。诉讼中,经营单位依据《农作物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规定的制度、原则进行抗辩,指出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质,其结论不科学。可以设想一下,假如该经营者没有申请专家进行鉴定,没有积极地参与田间现场鉴定,其结果可想而知。
此外,在农民种植后发生的纠纷中,一级供应商因担心人身安全等原因,往往对田间现场鉴定不积极,不能及时有效地对品种的真实性、鉴定专家的组成、鉴定结论等内容提出异议,导致鉴定结论对自己不利。许多单位不是输在对自己品种的质量把关上,也不是输在对行业知识的了解上,而是往往输在不科学或不合规的鉴定结论上。
本期“种业会客厅”特邀6位企业代表参与现场直播,并通过微信、电话连线等形式与场外观众互动,现将部分互动内容汇总如下。
天津科润蔬菜研究所 张斌所长
浙江神良种业有限公司 邵泰良总经理
郑州郑研种苗科技有限公司 赵英凯副总经理
武汉汉研种苗科技有限公司 吴忠总经理
欧兰德种业有限公司 李文跃总经理
中国蔬菜协会信息部主管 戚如诗先生
武汉汉研种苗科技有限公司:我公司在国家商标总局注册的“金盾”商标被其他企业用作品种名称进行使用,如何维权?
专家解答:这种情况存在普遍性。在我国,注册商标和设立企业分别由不同的部门主管,其中,商标注册由国家商标总局管理,但企业登记注册却由各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商标注册后,在全国具有独占的、排他的使用权,而企业名称仅在核准登记的地域范围内具有专用权。公司的商标被企业作为品种名称进行使用,是一种侵害商标专利权的行为,同时,还可能违反《反不正竞争法》。对于此类侵权行为,应在品种审定之前,向审定委员会提出该品种不符合命名规则;无需审定的品种,权利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商标侵权行为诉讼,通过民事判决责令对方更改名称,以维护企业商誉和品牌。
武汉汉研种苗科技有限公司:企业育种人才流失严重,我公司一名育种技术人员离职后,利用我公司的专利技术和自交系育的品种进行销售,我们公司如何维权?
专家解答:事业、科研单位的人员管理相对简单,但是民营企业则很难控制。出现此类情况,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别人育成的品种使用了原公司的专利方法。建议采取“预防为主”的方法,在企业实际管理中,建立完备的信息系统和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创造优良的企业文化,把人才留住。此外,建立新型育种模式,如流水线作业,控制核心材料、核心亲本以免泄露。如是方法专利侵权,要提供足够的证据,以证明对方在育种过程中使用了本公司的方法专利;另外,应与员工签订保密机制和相关协议,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协议进行裁定。
浙江神良种业有限公司:种子企业如何应对气候、栽培条件造成的减产?农民通常不理解也不理会种子企业的解释,执法部门为了维稳,对种子问题往刑法上靠,让种子企业每天都提心吊胆。
专家解答:现有的政策制度建设不够完善,对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不承担责任没有明确的定义。今后应从法律层面规定企业承担责任的同时,也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承担责任,有效保护农户和企业的利益,从法律制度上尽可能减少企业和农户的冲突,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作为种子企业,首先应摸清品种的基本特性;品种在某一地区的推广试种要做完整、信息更充分、试点更具有代表性;此外,中国种子协会蔬菜种子分会也在考虑制定一个由于非品种因素(气候和栽培)导致损失的赔偿方法和相关种子质量鉴定的规章程序。出现问题企业要积极参与,让权威专家认真鉴定,将风险化为可控,避免出现群体事件和恶意赔偿事件。
天津惠尔稼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国外的种子包装袋上写明“因气候、栽培等不适原因造成的生产损失,种子企业不负责种子价格以外的损失”,我国是否可以借鉴?中国的气候千差万别,农户的栽培模式多种多样,立法“谁引种谁负责”是否可行?
专家解答:目前国内一些包装袋上也有类似说法,但是出现纠纷时,往往并不能在法律上站住脚。“谁引种谁负责”只是转嫁了责任,并没有解决问题,而应从制度上确定责任划分。农民作为弱势群体,大部分农户种菜只为满足自身的生活需求,出现问题后,由于缺乏保险机制,国家还是更多地考虑农民的利益。然而,企业和农民是命运共同体,企业也需要保护,国家应当从制度上有所作为,明确划分企业需要承担和不需要承担的责任;政府应当通过商业保险、政策补贴、民政救助等方式承担责任,以及社会保险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
石家庄冀新种业:作为民营种子企业,非种子质量(气候、农药、激素、滞销等)造成的损失应当如何规避?
专家解答:企业应当对品种的生物学特性有明确的认识。种子企业不仅要销售种子,还要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服务,例如,对于激素、农药等的使用问题,应提前进行培训,帮助农民解决问题;遇到滞销问题,可帮助农民拓宽销路,最终让客户盈利,生产有效益。发生纠纷后,企业要有正确的心态,积极参与,聘请有鉴定资质单位的权威专家,按照《农作物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进行鉴定损失估计,田间现场鉴定过程中一定要高度关注,同时调查其他种植户的种植情况,获得有效数据。
欧兰德种业有限公司:蔬菜种子标签要对品种特性进行简要说明,但是描述起来比较为难。比如单果质量,栽培上可能会因气候、管理或使用激素等原因,导致结果高于或低于标签,标签说明不仅写少了麻烦,写多了也麻烦,如何规避?是否可以规定哪些性状可写,哪些性状可不写?国家相关部门能否出台一个品种特征特性的说明?
专家解答:希望国家针对每个作物出台法律认可的种子标签写作说明,最好规定什么该写、什么不写。但目前国家已有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很难再单独对蔬菜出台种子标签通则。企业应将品种的特征特性摸清楚,实事求是地写明品种的特性,从质的方面(生物学特征特性)多做描述,在量的方面还是谨慎为好;若因栽培过程的原因(如激素使用不当造成畸形等)导致与标签不符,应做好田间鉴定。企业应有意淡化宣传,有风险应及时做好足够的提示。
由于现场直播时间有限,专家未能就观众提出的问题一一作答,之后编辑部特邀请梁顺伟律师针对观众提出的有代表性的问题线下与大家交流。
问题:商标受到侵权要向哪个部门举报?如果指证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梁律师:当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他人侵害时,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举报。前者,只要有行为人有侵权行为,行政主管机关就应立案查处,后者立案则需要达到一定的情节,比如销售额、违法所得额等。无论向哪个部门举报,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供侵权人的注册信息、商标注册证,如果商标申请过续展,还应提供续展证明,自己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提交举报材料人员的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等手续。除以上外,更重要的是要准备最基本的、可以证明侵权人具有侵权违法行为的证据,包括产品实物、侵权人销售发票或小票等,一般情况下,通过公证处保全购买行为证据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问题:种子有问题生产商不管怎么办?
梁律师:首先要看种子有什么具体问题。一般如果签署合同的话,供应商都会在合同中约定对种子质量提起异议的期限,比如,种子芽率、水分、净度一般是15天,纯度一般在第一个生产季节结束后。如果没有在约定期间提起质量异议,供应商的质量责任就解除了;如果是种子的适应性、抗逆性或丰产性有问题,生产商和一级供应商都可能有风险。所以,我们建议,如果农户种植后发生事故,最好请相关品种方面的专家,做一个合规的田间现场鉴定,弄清楚生产事故的原因,以免生产季节结束后,没有可靠证据。另外,如果情况许可,购买种子时,应当由双方封存样品,这是一个巩固证据的好方法。如果种子有问题,经确凿证据可以证明该问题应当由生产商负责,而生产商又拖延或逃避承担责任时,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生产商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因为品种权申请周期很长,请问企业获得新品种保护权之前就推广的品种,后来被侵权,打官司诉讼会不会被反告?
梁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品种自授权之日起,品种权人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擅自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或利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生产其他繁殖材料的行为构成侵权。因此,在授权以前,品种选育人或植物新品种申请人对该繁殖材料没有独占的排他性权利。为了维护品种选育人或植物新品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设立了追偿权制度,即,品种权被授予后,在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期间,对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品种权人享有追偿的权利。所以,授权后企业可以提起侵权诉讼,对于公告日至授权日之间他人的生产、经营行为,可以提起追偿权诉讼,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有生产经营行为,提起诉讼后,就不会被行为人反诉或被他们反告。
问题:种业风险给农民带来的也是风险,农民的风险到底谁可以承担?
梁律师:从农业生产的规律来讲,种子生产对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农户都存在风险,我们反对的是无原则地将农户的种植风险全部归于种子生产单位或经营单位。我们认为,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农户法律地位平等,农户种植发生事故后,应正确界定造成损失的原因,区分责任,对于确实不属于种子质量问题或没有行政违法行为的生产者、经营者,不应让其承担赔偿责任。比如,种子标签明确标注种子的种植季节是夏季,如果农户在冬季生产,出了问题,就不应由生产者或经营者承担责任;再比如,如果损失是由气候造成的,让生产者或经营者承担责任则不符合常理。如果真的因种子质量问题给农户造成损失,种子的经营者、生产者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如果非因经营者、生产者违法或过错造成的损失,就应当通过保险或国家的救助途径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