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自立
“新常态”下文化产业发展亟需确立“五种思维”
郑自立
自2014年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步入了以“三期叠加”为主要特征的“新常态”阶段。文化产业作为朝阳产业之一,要在“新常态”阶段有所作为,更好地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并逐步实现其成为支柱型产业的目标,就需要跳出传统发展思维定式,积极谋求发展新路。
“新常态”下的经济发展更加注重内涵与人文质量,就文化产业发展而言,需要恪守“底线”。这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文化产业发展要跨行跨业但不可跨“度”,即要讲规律,认真研究新常态下的经济运行规律,主动做出调整以适应之,把握好各种经济“边界指标”,譬如“新常态”经济境遇下文化产业的产值增速不可低于多少?文化产业的投入不可低于多少?等等。另一方面,文化产业发展要强调社会责任,驻守“思想道德底线”,文化创意不可以创意为借口,“天马行空”,“失去准心”,必须大力弘扬主旋律,不可触碰意识形态的“红线”。讲好规律,需要进一步推进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工作,完善文化企业内部的法人治理体制,壮大文化市场主体,构建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正确对待各种非公文化企业。把握“准心”,需要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原则,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穿于文化产业发展的各个环节,尤其在选拔文化干部和引进各种外来文化产品过程中要牢牢把握好意识形态标准。
“新常态”经济,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种更高水平的市场经济,法治是其本质特征。顺应这一趋势,文化产业发展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形态,亟需完善文化立法,实施立法促进战略。目前我国在文化领域已经制定了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文化遗产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博物馆条例等约40部法律法规,但与文化产业发展的实践诉求尚存在相当差距,文化立法工作仍需加快推进。在国家立法层面,需要进一步明确阻碍民族文化产业发展的惩罚措施,厘清党委、政府、市场、社会的权限边界以及政府各级管理部门的权责范围,加快文物保护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条例的修订与完善进程,积极推动文化产业促进法、演出法、出版法、电影法、新闻法、图书馆法、博物馆法、文化市场管理法、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在地方法规制定上,需要在保持与国家立法高度一致的基础上,瞄准地方民族文化产业特色,有的放矢地进行相关地方文化法规设计,主动适应本地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努力做到与地方文化改革进程相配套,不同文化管理部门间的规章条例“不打架”。同时,要在各级文化管理机构或部门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行政,提升政府部门的法规政策执行力。应有效发挥行业联盟公约、行业协会章程等社会规范在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要注重培养文化企业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强调依靠创新带来内生生长活力是经济“新常态”的最显著特征。文化产业本身就是一种主要依靠创新制胜的产业,目前应抓住这一发展机遇,积极寻找新的发展动力引擎,培育和形成产业发展新的增长点。新常态下的文化产业发展创新要始终抓住“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这个根本,加快建立健全以文化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文化产业要素深度整合,实施品牌塑造和创意人才集聚战略,提升文化内容原创能力;设立文化创新专投基金,组建文化产权评估质押和担保机构,建立健全文化创新的社会投入激励机制,为文化创新融资打开便利之门。另外,新常态下的文化产业创新发展还要狠抓三个重点:全面深化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基地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改革,强化文化产园区、文化产业基地的创新创业实训实践功能,加大中小微文化企业创新创业活动支持和保障力度,努力激发大众文化创造、创业活力,造就一批青年文化创客队伍;建立更加完善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培养文化欣赏,鼓励文化消费,创造文化需求,营造关注“创造力”经济的社会舆论氛围,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持续动力;在实现文化产业与互联网产业深度融合的基础上,推动“文化+”进入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关键行业领域,并与之融合,培育文化新兴业态和新的增长点。
经济发展的“新常态”给文化产业发展提出了“增速换挡、提质增效”的目标与任务,产业结构升级成为必然诉求。能否有效优化文化产业的产业结构直接关系到能否提升我国文化资源的配置效率,能否抵御外来文化的冲击和威胁,并能够通过文化贸易实现“中华文化”在世界更大范围的传播。当前,我国文化产业结构升级须着力于六大调整:调整所有制结构,进一步降低民营资本办文化的门槛和条件,完善扶持非公文化企业发展的政策支撑体系,推动形成多种所有制文化企业共同发展的良好格局;调整投融资结构,进一步完善文化资产价值评估体系,扩大银行的文化投融资比例,积极推动文化产业投融资由相对单一的借贷模式向借贷、股权、债券、保险、上市等联合融资模式转变,引导文化投资由传统文化行业向高端文化产业、新兴文化产业倾斜;调整产品结构,积极探索应用“文化创意+高新技术”、“商务配套+文化配套”、“载体建设+园区运营”的方式,推动传统文化产品的数字化再现和艺术化提升,重点支持发展手机动漫游戏、3D打印、电子书、家庭数字娱乐产品等高科技文化产品,推动形成集约、高效、思想性强、科技含量高的文化产品结构;调整组织结构,探索建立“宽范围”的文化管理体制,构建国家、社会、企业合力共管的组织模式,进一步建立健全现代文化企业制度,积极推进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工作;调整技术结构,实施文化与科技深度融合战略,注重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强化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最新成果的应用推广,构建政产学研资相结合的文化科技创新体系,努力提高技术要素在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切实增强技术创新的动力和活力,推动形成合乎国家经济社会战略需要的、多层次的技术结构;调整区域布局结构,探索我国文化产业的特色区域发展模式,引导不同区域走特色省(区)、特色市(州)、特色街道、特色村等发展道路,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特色化、集约化、规模化和专业化,促进形成东西部各展优势和良性互动的文化产业发展新格局。
“新常态”是全球化下的“新常态”,文化产业发展适应经济新常态就必然要有全球化发展视野,力求提升文化资源的全球配置能力。在经历了十多年的快速发展后,我国文化产品生产能力有了很大的提升,已经到了可以在全球进行资源配置的发展阶段,从发达国家经验看,进行全球文化资源配置的主体是大型跨国文化企业,但显而易见的问题是,我国目前尚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跨国文化企业,也没有全球配置文化资源的通道和人才,还无法有效在全球进行文化资源配置。因此,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思维和策略必须进行重大调整,需要积极依托目前国家提出的“一带一路”战略、“亚太自贸区”构想、互联互通概念等等走向一个新的全球化发展高度。为此,首先,要进行正确的战略定位和加强顶层规划。明确文化产业发展在“一带一路”格局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功能是落实对“一带一路”战略的文化共识与价值认同。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制定文化产业合作发展的中长期战略规划,落实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拟定的政府间文化合作协定和年度执行计划。注重发挥上合组织、东盟“10+1”、中阿合作论坛等现有文化交流平台的作用,丰富和提升“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文化产业发展合作的内涵和水平。其次,要加快构建文化产业发展的平台化机制。包括实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文化资源共享、文化资本对接、文化科技融合的平台化机制。最后,要高度重视产业链的延伸与整合。依托“一带一路”的战略框架,在全球整合配置文化产业资源。按照产业分工与整合的内在规律,在“一带一路”沿线合理进行产业布局与产业链定位,不断在高端、战略产业链整合中占有主动权,整合沿线文化产业资源,拉长我国文化产业链,做大我国文化产业规模。
(作者单位:湖南省社会科学院)
责任编辑:代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