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邦根,马 迪
(安徽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我国农业规模化经营研究
黄邦根,马迪
(安徽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摘要:农业规模化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的必由之路。但农业规模化经营需要一定的条件,如土地产权清晰,能够自由交易,且交易成本较小;农民有意愿出让土地;农民愿意购置土地,并有能力进行农业的规模化经营;金融部门与政府的支持,等等。这些条件在当前的我国,尚不完备。为了推动我国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发展,政府必须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制度,在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使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自由交易或流转的同时,改革户籍制度以加快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育农业规模化经营主体,并在在融资、保险、技术以及产品销售方面,加大对农业的支持。
关键词:农业规模化经营;土地流转;劳动力转移
恩格尔定律意味着人们对食物需求或农产品需求的收入弹性小于1。因此,在恩格尔定律作用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产品价格将不断地相对降低,农业收入会不断地相对减少。为了使农场主与农业工人的收入不相对减少,就必须减少农业劳动力,使部分农业劳动力或农业人口从农村流向城市(工业化与城镇化),同时扩大农业生产规模,以获取农业生产的规模经济效益。如果这些调整进行得不够及时,农业部门的人均收入就会低于非农业部门的人均收入,不仅提高收入分配的不公平程度,不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而且会减少有效需求(在横断面分析中,穷人的消费倾向总是高于富人),影响宏观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
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实施的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适应了当时较低的生产力水平,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的发展与农民收入的增加。但是,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发展,这种制度的弊端便逐渐显现出来。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经营造成了土地的细碎化,无法使用先进的生产技术与大型的农业机械,难以获得规模经营的好处,不利于农业现代化的进行。另外,在土地分散化经营过程中,单个农民缺乏市场竞争的外在压力,竞争意识弱,农业经营中抵抗自然灾害与市场行情变化等各种风险的能力也很弱。这些因素,都阻碍着农业生产率的提高,不利于农民收入增长,使得非农业劳动的边际收入远大于农业劳动的边际收入,致使农民兼业化现象严重,甚至出现弃耕现象,极大地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影响了整个社会福利增加。
为了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业现代化,改变现在土地一家一户小规模经营的状况,扩大农业经营规模是必由之路。本文主要探讨以下三个问题:我国农业的规模化经营需要哪些条件?存在哪些阻力?如何克服这些阻力?
一、农业规模化经营的条件
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首要条件,便是某个农场主须拥有大量的连片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在我国目前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条件下,土地的所有权掌握在国家或政府手上,单个农民只拥有一定年限的少量土地的使用权。某人要拥有大量的连片土地的使用权,只有通过市场交易或土地流转得到。因此,明晰农村土地的产权,降低农村土地的流转成本或交易成本,便成为我国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首要条件。如果土地的产权归属不清,就无法进行土地交易,土地就不可能集中在少数人手上,农业的规模化经营也就没有着落。可见,土地产权的明晰,使土地进入市场进行交易或者流转成为可能。为了将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还必须降低农村土地的交易成本,使土地产权的交易双方都能在交易中获得额外的收益。若土地产权的交易成本过高,超过双方通过交易可以得到的收益,那么,即使明晰了土地产权,土地交易还是不会发生。
土地作为规模化经营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在目前的土地制度下,其使用权掌握在农民手中。作为土地的供给方,农民是否具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意愿,是市场交易是否能完成的重要因素。只有农民愿意出让土地,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或流转才能进行,为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奠定基础。但土地作为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生产资料,若非有其他足够的收入与生活保障来源,并从土地交易中获得合理的收益,农民出让土地的意愿不会很强。
要达成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交易,不仅要有供给方,还要有需求方。土地使用权的需求方即农业规模化经营者,不仅要有足够的资金,可以通过交易获取他人土地的使用权并投入其他生产资本,而且需要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才能,富有冒险与创新精神,能适应市场行情变化愿意从事农业规模化经营,并获得平均利润与超额利润。
农民要从事农业的规模化经营,还必须得到金融与政府部门在融资、技术与补贴方面的支持。首先,在农业规模化经营过程中,在土地购置、农业机械购买、水利设施的建设等方面,需要的资金并不是小数目,单个普通农户难以负担,必须得到金融机构专门针对农业规模化经营的融资支持。其次,鉴于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农产品价格在整个价格体系中具有不断降低的趋势,出于兼顾公平的需要,为了保证农民的收入不降低,政府必须给农业经营者适当的补贴。最后,在现代化农业经营过程中,为了增加农业产量、提高农产品的质量,政府有必要向农民提供技术支持。
二、我国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阻力
我国现有的土地制度并没有对农地所有权加以明晰的界定,产权模糊不清。《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赋予了乡镇、村、村小组三级农民集体农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地位,却没有规定具体的土地界限,导致所有权主体不明确,有名无实,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而农民集体指一定组织范围内的全体农民,在法律上不能成为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必须借助其他的组织机构才能完成,但是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其具体组织机构形式,造成行使权利的主体不明确。而且,乡镇、村、村小组三级主体之间经常是相互包含的关系,存在某些利益冲突时,下级集体经常处于弱势地位,导致市场交易中,各个主体都希望得到利益,三者之间的利益博弈增加了交易的难度和成本,最终形成土地不能自由交易的现象。
共3例患者发生牵引相关并发症,2例牵引过程中出现盆针皮肤切割伴感染,1例牵引过程中出现颅钉松动、脱落,所有患者经清创缝合、抗感染对症处理后均痊愈。
此外,土地所有权与派生权之间的权能层次不清。产权除了所有权能外,还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所有权是产权的核心,使用权是所有权的派生,其他则是具体体现。在集体土地产权中,一方面,农民只有经营权,其他各种权能都受到限制,比如农民的土地不能用于除耕地以外的如房地产等可以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的项目和集体土地的产权是不可以出让、转让和抵押的,造成农民所拥有的土地产权残缺,在进行交易时增加了难度;另一方面,农民集体组织虽然占有土地所有权,但无法直接行使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权。当农民想要改变原有的契约关系时,需要所有权人来更改契约,而所有权主体的模糊阻碍了这个过程,加大了交易难度。
所有这些在交易实施中存在的制度性问题都引起土地流转的难以正常进行,为土地集中经营增加了阻力。
农民工是我国户籍制度下的特殊群体。户籍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该为经济基础服务,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实质上,现行的户籍制度却在严格控制着人口迁移,阻碍公民利益的实现,实际上变为了一种“社会屏蔽”制度,将一部分人屏蔽在分享城市社会资源之外,进城的农民工只能从事非正规部门或非正规就业的工作,无法享受正规就业者享受的社会福利,在社会保障、医疗、教育等方面根本享受不到和城市人相同的待遇,还处处受到歧视,更加重了他们的生活心理负担,所以,大多数农民进城务工只是为了生计,赚钱积累资金,并没有在城市定居的打算,这就使得农民还得依赖土地。此外,农民工无法享受城市保障,农村保障又不够健全,使得土地成为农民最后的生存保证,此时的土地,它的社会保障功能远远大于收益功能,一旦丧失最后的土地,农民失去的不仅仅是土地本身,还包括一系列的权利和权益,很可能导致种地无田,就业无岗,社保无证,相伴随的生存和发展权、人格尊严权、土地财产权及其附属权、社会保障权利都会相应丧失,而且农民由于自身知识技能储备不足,进城就业门路窄,向城市转移的空间有限,故外出打工的农民在没有足够生活保证的前提下不能出让土地。
即便有些农民已经可以在城市安家立命,但仍然不愿将土地出让。一方面,城市的生活经历虽然在不断地改变他们的价值观、行为方式,但传承的乡土意识和道德观念已经根深蒂固,即使在外多年也要落叶归根,不愿年老还背井离乡,造成了许多农民不把根扎在城市,农村的土地便是老时的归属,只有农村也有自己的一方土地,才会有归属感,所以虽然许多人可以在城市生活得很好,依然不愿意将农村的土地出让而宁愿闲置。另一方面,现行的土地流转制度不规范,即使在城市生活的农民预期年老时可以将土地收回,但迫于现在的土地流转成本高,收益少,面临着很多不确定性,也不愿出让土地。
多年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使得农民种植粮食只为满足自己需求,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不强,常年将自己禁锢在土地上,没有创新精神和冒险精神,是极度的风险规避者,不接触新事物、学习新技术,与市场经济脱轨,无法适应大时代的要求,综合素质不高,掌握技能不全,无法担当规模经营的主体。而有技术、有知识、掌握全方位技能的人才缺乏适当的引导,又不愿回归土地,认为农民这份职业没有前途,不愿成为职业农民。还有一部分人虽然有规模经营的意愿,却苦于没有土地,没有资金,没有门路,无法真正成为规模经营的主体,这三方面的因素造成了当前规模经营主体的缺乏。
目前,我国金融部门尚缺乏针对农业规模化经营的比较优惠的贷款政策,农民从事农业规模化经营时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依然存在。许多有意愿从事农业的经营者苦于资金的缺乏,空有好的主意,却没有适合的融资渠道。另外,无论是对农业的技术支持,还是对农业的补贴,政府的作用都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规模化经营作为农业发展的大趋势,必然要得到政府部门的支持,流转制度的制定、交易费用的审核、规模的范围、经营主体的审批、支持力度的把握等,都需要政府的明确规定。政府部门的职责就是引导农民交易使土地集中连片、推进土地的整理、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等,然而由于各地区实际情况的不同,政府的作用并未落到实处。
三、加快我国农业规模化经营的措施
土地之所以不能自由地进入市场交易,在于其产权不明晰。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农民,所有权与使用权既相分离又相联系,使用权拥有者同时也是所有权拥有者的组成部分,所有权是最基本的产权,但在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的实际意义更大。现有的制度性的问题解决方向有三个:土地完全国有化、完全私有化和在现行的集体制度基础上进行完善。国有化与私有化在现阶段看来都超出了人们的接受范围,贸然进行必然会引起社会的动荡,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在现有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不断进行完善,尽量充分给予农民对土地的处置权,为土地流转创造制度环境。以市场为基础,允许土地作为商品参加流通交易,鼓励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抓紧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引导承包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慎重稳妥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
土地产权制度的完善就是要构建一个完善有效的制度,协调人与人、人与地的关系,提高农村土地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其关键是对农地使用权的登记明确工作,其中必然会涉及到地籍管理体系和法律保障体系的相关建设,尽量在保证农民利益的同时,做到土地权属明确、权责明晰,稳定农民的承包期,将土地使用权合理合法物权化,进而保障产权和提高产权效率。
由于土地的特殊性质,既具有公共属性又具有非公共属性,在涉及到的制度完善中就要兼顾两种不同的属性。对于非公共属性的土地,要充分发挥农民的积极主动性,以市场经济的运行方式进行,政府只要发挥好服务者、协调者与引导者的角色,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为土地流转提供信息服务,争取使土地流转公开、公平、公正,各交易主体自愿、有偿,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保证经济的平稳发展;对于公共属性土地,政府要积极作为,加大管理力度,确保涉及社会公共福利的土地资源的有效供给。
农业规模化经营必然面临着农业中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对劳动力需求的减少。部分农业剩余劳动力必须转移成为市民。而农民市民化,面临着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制度认同,二是身份认同。制度认同最根本的便是户籍制度,户籍的改变意味着法律意义上的认可,相关的与户籍制度挂钩的就业制度、社保制度都需要更改,尤其是就业制度。农民由于自身素质较差,没有专业技能,职业选择的余地较小,所从事的职业风险高、报酬低,利益得不到保障,所以要针对农民开办补习班,提高农民的生存技能,将所有人民放在同等的地位,享受同等待遇。然而户籍制度的改变并不必然导致农民留在城市,农民的选择是利益比较的结果,城市生活成本与农村生活成本、城市生活收益与农村生活收益相比较,如果农村生活可以得到更大的满足,在城市扎根的意愿就会变小,这就与第二种认同有关。社会身份是有关个人情感和价值意义上视自己为某个群体成员以及有关隶属于某个群体的认知,而这种认知最终是通过个体的自我心理认同来完成的,即它是通过认同实现的。户籍制度的改变虽然得到了法律层面的认同,但农民心理的自我认同更加重要,他们的务工经历、家庭背景、教育以及生活经历都是影响社会认同的因素。之前受到的社会歧视都会产生心理隔阂和信任危机,认为自己是受剥夺的,只是城市的过客,本能地拒绝在城市定居,所以要加快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就必须消除农民的心理隔阂,把自己当作城市的主人,除了利益驱动外,最根本的就是教育,加大农村的教育投资,兴办学校,鼓励农村孩子接受教育,受教育程度越高,脱离土地的意愿就越强,越容易融入城市的生活,改变生活行为方式,留在城市生活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
土地参与市场交易需要有制度来规范。应通过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引入事前准入审核、事中监督管理等机制,规范土地流转过程,保护流转双方的权益。国家主管部门要下发土地流转规范合同书,引导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防止口头契约,降低交易后出现各种不规范问题。对流入方大规模流转土地的主体,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防止经营主体假借规模经营之名大规模租赁农地,套取补助资金。做好土地流转的法律与政策宣传工作,使农户能正确看待土地流转,尊重契约精神。对自愿流转出的土地,在流转期内,不得将土地收回,从而稳定流转规模,使规模经营主体可以有稳定的预期收益,能够放心投入、生产与经营。
规模经营主体由于各种原因而比较缺乏,要想使规模经营成为日后农业的主流形式,就必须积极鼓励大家跳出小家小户经营的牢笼,勇于实践新的生产形式。在农民中挑选出具有潜力的种植能手和具有经营管理愿望的主体,重点培育引导,甚至可以办补习培训班,传授农民新技术、新知识,激发农民的产品意识、竞争意识、创新意识、风险意识,增强综合素质,提高成本核算、效益分析的本领和企业化经营能力,努力成为新时代农民。其次,可以引进高学历的知识型人才,号召知识分子投身于农业,成为农业现代化的主要力量。最后,对有经营意愿却苦于没有门路的人才要积极给予政策上的优惠与扶持,降低融资成本,为农民广开门路。
农业的发展不仅仅需要经营主体、土地,还需要将两者整合起来。规模经营需要大量资金来流转土地,购买机械设备、农业材料,进行土地整理,而普通民众的资本积累很少,根本无力承担,所以金融机构的扶持与帮助尤为重要,可以专门提供一种方式来资助规模经营(比如质押担保方式,对于种植经济作物类的经营主体,可以有蔬菜大棚抵押、现金流抵押、林权抵押、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金融产品;对于畜禽养殖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厂房抵押、畜禽产品抵押、水域滩涂使用权抵押贷款等方式),在各种渠道上设置较低的门槛值,降低融资难度,同时政府也可以给相关主体予以补贴,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补贴是不错的补贴方式。
技术上的支持必不可少,政府要充分发挥引导功能,将最新技术及时传达给农民,建立农业技术信息服务站,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将技术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生产力的提高意味着投入产出比提高,对于生产出来的大量产品,要鼓励产销合作,健全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逐渐向直供直销方向发展。
农业毕竟是靠天吃饭的产业,虽然近年来有所减弱,但其面对的自然风险依然不容小觑,规模经营需要承担的风险更大,所以要建立和完善规模经营的风险保障制度、农产品最低收购价制度,降低经营风险,保障经营主体权益,推动规模经营稳定发展。
最后,政府应增加对农业的补贴。为了鼓励农业的规模化经营,政府除了保持已有的对农业经营者的各种补贴以外,还必须设立并逐渐增加对单位农产品的销售补贴。政府对农产品的销售补贴,不仅会增加农业经营者的收入,而且会增加农产品的市场供给,降低农产品价格,增加消费者剩余,进而增加全社会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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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迪(1990-),女,山西长治人,安徽财经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
The Agricultural Scale Operation of China
HUANG Banggen, MA Di
(School of Economics, Anhu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Bengbu 233030, China)
Abstract:Agricultural scale operation is the only way to develop modern agriculture and increase the income of farmers. However, agricultural scale operation needs certain conditions, such as the clear land property rights, free trade and less transaction costs, farmers’ willingness to transfer land and purchase land and the ability of management, the financial sectors’ and governmental supports, etc. These conditions are not ready in the current China.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scale operation, the government must establish a standard land circulation system, clarify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to make sure the land-use rights can be traded freely, reform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to speed up the transfer of surplus agricultural labor force, foster the subject of agricultural scale operation and increase support in the financing, insurance, technology and product sales.
Key words:agricultural scaleoperation; land transfer; labor transfer
中图分类号:F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463(2015)02-0001-05
作者简介:黄邦根(1962-),男,浙江余姚人,安徽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收稿日期:2014-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