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冉 段倩倩
摘 要:近些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与此同时,政治文明也取得了很大进步,这使得我国非政府组织获得了强大的发展动力,在经济、政治、社会等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在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诸多不足显现出来,例如资金不足、非政府组织的法律不完善、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限制过多等。为此,本文探索研究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力争为促进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又好又快发展增添一份微薄之力。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发展;问题;对策
一、引言
自上个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随着世界范围内掀起的行政改革浪潮——新公共管理运动,非政府组织在世界各国相继涌现,因为独立于政府和市场,它具有非政府和非盈利的属性。它是一种制度创新,也是一种组织创新,这种创新处于市场体制和国家体制之外,所以能够在市场和政府都顾忌不到的时候解决一些特定的社会经济问题。非政府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积极开展各项活动,逐渐承接了越来越多的公共服务职能,成为成熟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非政府组织的定义
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缩写 NGO)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动的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就我国而言,非政府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部分事业单位以及一些民办的非企业单位,其中社会团体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它们往往具有党政的背景。
三、中国非政府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发展资金不足。就一个组织的长久发展而言,资金保障充足是很有必要的。我国非政府组织资金缺乏且资金来源较少。首先,我国非政府组织的来源中,政府的财政拨款是比较重要的经费来源,但是随着近年来政府对财政预算的不断压缩,这对非政府组织的资金保障产生了较大的压力。其次,一些非政府组织依靠自己的力量来筹集资金,但是自身性收入很有限,往往无法维持其正常活动的开展以及组织的有效运转。与此同时,非政府组织在其宣传部分的资金就无法保障,直接导致其公关效应及市场维护得不到有力支持,其直接作用就是非政府组织的资金来源进一步紧缩,从而陷入恶性循环,非政府组织无法有效健康发展,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非政府组织法律体系不完善。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非政府组织有了相对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改革开放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相继出台。但时至今日,我国仍没有真正完整的非政府组织的专门法律。随着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相关的立法工作较为滞后,而且立法层次不高,很多法律条例在遇到具体问题时缺乏可操作性,也存在与其他法律相冲突的状况。法律上的真空对我国非政府组织的有序发展形成了阻碍,所以建立一部非政府组织的专门法律对非政府组织的性质、地位、作用、权益、管理等进行全方位阐明是十分必要的。
(三)双重管理体制对非政府组织发展形成制约。目前,在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督管理上,我国实行的是双重管理体制。除法律、法规明确免予登记的外,所有非政府组织要想取得合法身份,都要向民政部统一进行登记。在得到民政部门批准登记之前,必须先要找到业务主管单位,而业务主管单位只能是党政机关及其授权的机构。非政府组织同时接受各级民政部门的登记管理和相关主管单位的业务管理。由于在很多情况下主管单位害怕麻烦担责而拒绝担保,致使很多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非政府组织找不到合适的业务主管单位,成为“非法组织”。现存的合法的非政府组织官办色彩浓厚,独立性差;不具备注册资格的非政府组织开展活动合法性得不到保证。双重管理体制为非政府组织的登记注册设置了非常高的门槛,无法让其健康发展,发挥作用。
四、促进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对策
(一)解决非政府组织的资金不足问题。非政府组织的资金不足问题严重的制约了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和其社会职能的发挥。解决资金问题,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解决。第一,就非政府组织而言,要积极向政府争取相关资金,同时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宣传,增加服务意识,扩大活动规模,注重提升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地位。第二,政府方面应在财政上对非政府组织给予更多支持,尤其是对从事公益事业的非政府组织,例如从事环保、扶贫、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等活动的非政府组织进行重点财政倾斜。同时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非政府组织积极参加政府的招标活动,使非政府组织在帮助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获得必要的经费支持。在税收方面,可以对企业、个人向非政府组织的捐赠以及非政府组织自身开展的各种公益活动,在所得税、营业税、关税等许多税种上实行减免,并在实施时要加大监控和执行力度,保障非政府组织能真正享受到政府的税收优惠。
(二)制定有关非政府组织的专门法律。第一,制定和完善相关非政府组织的法律法规。应该制定一部统一的《非政府组织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各类非政府组织的性质、地位、职能、权利和义务及设立条件、运行机制、经费来源、活动范围等,使非政府组织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第二,由立法部门制定出统一的对非政府组织进行管理的法律,提高法律管理的效力。我国目前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主要都是依据一些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条例和行政规定,行政法规的内涵不太明确,且法律效力不高,不利于对非政府组织进行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部门对非政府组织内部管理等实质性问题,比如管理体制、财务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加以明确规定。
(三)转变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理念,加大扶持力度。当前,我国政府应尽快改变对非政府组织发展的态度,转变管理观念,将非政府组织视为共同提供公共服务的合作伙伴,而不是对其心存疑惑,当成自己的对手。转变严格管理、防范限制的传统管理模式,放松对非政府组织发展的限制,降低非政府组织取得合法地位的门槛,简化其登记手续,取消严格而繁琐的审批程序,改变现有的双重管理体制。促进政府转变观念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非政府组织不能消极地等待外部环境改变,这需要非政府组织自身不断努力,完善自己并加强政府对其了解和认识,让政府认识到非政府组织是好朋友,好伙伴,推进法律环境改革。真正做到在保证对非政府组织管理效果的同时,给非政府组织更大的活动和发展空间。政府应帮助非政府组织摆脱与政府部门的从属关系。政府要尽量减少对非政府组织的行政性干预和对其日常事务的直接管理。让非政府组织通过在内部实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组织制度做好管理,切实保证非政府组织的独立性。
参考文献:
[1] 陈振明.公共管理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3.
[2] 王名,刘求实.中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制度分析[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