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军 王习胜
(1.南京大学 哲学系,南京,210023;2.安徽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安徽 芜湖,241000)
王习胜(以下简称王):张老师,您好!首先向您表示祝贺。一是 《逻辑悖论研究引论》(以下简称 《引论》)被 《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图书学术影响力报告》遴选为“对我国哲学最有影响的国内学术著作”之一,并由人民出版社推出了修订版;二是 《当代逻辑哲学前沿问题研究》(以下简称 《前沿问题》)入选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亦由人民出版社推出。以我的了解,您的研究一直具有“整体推进”的特征,故想先请您解释一下这两项成果之间的关联。
张建军(以下简称张):谢谢!研究成果能够得到读者与学界的关注,是一个学者最为高兴的事,这是毋庸讳言的。但这些成果还具有明显的“初步性”。就如 《引论》修订版前言所说,尽管这个修订本反映了近十余年的一些新的研究进展,但逻辑悖论研究上的一些根本性共识的达成,尚有赖于今后的努力;而 《前沿问题》一书本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当代西方逻辑哲学最新成就研究”的终期成果,主旨在于系统梳理和比较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主要是英美分析哲学)逻辑哲学研究的一些重要成果,并试图在某些方面发出基于“真问题”把握的主体性言说,故而也具有某种“引论”的性质。希望借助它们所获得的读者和学界的关注,能够推动有关研究的进一步展开。所以,我很高兴接受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编辑部的邀请做这个学术访谈。
的确,我30多年来的研究是有“整体推进”特征的,后继的研究都与早年的一些“哲学惊异”密切相关。你的文章(指本刊本期发表的《三要素:逻辑悖论研究的历史性界标》一文——编者)中提到的1982年撰写、1984年公开发表的 《集合论悖论的辩证分析》一文,就体现了这种哲学惊异,这一点我们后面再谈。我以往发表的东西,以及迄今指导的23篇博士学位论文,都可视为对这些哲学惊异的系列研讨。由于早年研读德国古典哲学和马克思恩格斯的基本著作的深刻影响,我的学术研究一直倾向于以一种纵览的整体性历史眼光研究问题,也注重自己的学术思想的前后关联(当然也有许多修正,正如《引论》修订版所说明的);同时,由于30多年逻辑教学与研究所获得的训练,我也一直钟情于“澄清概念、分辨层面;清理矛盾,追问可能;揭示预设、辨析共识;合理推导、严格求证”的分析风格及其所体现的“合理怀疑、合理置信”的批判性思维方式。两方面的结合构成了我在研究方法上的基本诉求,也可以说是“整体推进”的致思机制之所在。
至于你所说的两项成果之间,的确具有十分密切的理论关联:整部 《前沿问题》的论述都是以 《引论》所获得的“从语境迟钝走向语境敏感”的总方向为指针,展开研究广义逻辑哲学的“真理理论”“意义理论”和“悖论理论”及几大非经典逻辑哲学问题的研究。正是有这一指针的存在,使得这本研究系列“前沿问题”的60多万字的著作,呈现出一种整体性与融贯性。
王:谢谢您对您的两部著作之间的学理关联,以及您的研究风格和“整体推进”致思机制的阐释。我们知道,您不仅先后出版了多部“逻辑悖论”的专题论著,如 《科学的难题——悖论》《矛盾与悖论研究》《矛盾与悖论新论》和《引论》等,而且还发表了数十篇逻辑悖论专题研究文章,在悖论研究史论两方面都有许多独到的研究结果。在如此丰硕的成果中,您最看重的成果是哪一项?体现在什么著述中?
张:成果重要性的评估有赖于学术共同体,还要经受时间的检验。就我自己的认识来说,最重要的或许就是明确指认悖论是一种语用现象、正确界说的“逻辑悖论”是一个语用学概念,也就是明确指认出逻辑悖论的语用学性质。这种“指认”的重要性,或许可以类比于明确指认出预设是一种语用现象、正确界说“预设”是一个语用学概念的重要性。这个观点是在2001年发表的 《论作为语用学概念的“逻辑悖论”——兼复马佩先生》一文中正式提出的。可能是因为这篇文章有学术答辩的语境,未能引起大家足够的重视,因为此后出现的对我的“三要素”定义的一些疑问,在这篇文章中实际上已经给出了回答。故我借此机会提请读者能够进一步重视这篇文章,该文也收进了我最近出版的文集 《在逻辑与哲学之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
王:这篇文章我是认真读过的。的确如您所说,这篇文章回答了对“三要素”定义的许多可能的疑问,也是使我信服“三要素”界说的首要文本。但据我们所知,您使用至今的由“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严密无误的逻辑推导”和“能够建立矛盾等价式”构成的“三要素”定义,是1991年在首届全国科学逻辑研讨会上提出的,它本身就是一个语用学界说。读者必定想了解的是,为什么10年之后明确指认它是“语用学概念”,会比这个概念的提出更为重要呢?
张:如这篇文章已经指出的,不但我的“三要素”界说是一个语用学定义,国内外许多悖论定义(包括马佩先生最终采用的定义)也本质地涉及认知主体的语用学定义,但学界始终没有获得对这一点的明确指认,处于类似“约尔丹一直在说散文却不懂散文”的状况。而获得这一明确指认之后,悖论的正确界说及分型、悖论的基本性质与解悖标准等一系列长期争论的问题就比较容易获得解决,特别是为“三要素”界说提供了坚固的支持,从而可以为悖论的一般方法论研究奠定坚实基础(你的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泛悖论与科学理论创新机制研究》一书对此说得最充分)。这一点在 《引论》引入RZH解悖标准,以及后来提出的“悖论度”“解悖度”等方面都有明晰的体现。黄华新、李恒威、张斌峰、夏国军等学者在评论 《引论》时不约而同地聚焦于“悖论研究的语用学转向”,我认为是切中肯挈的。正如 《引论》初版前言所说,整个《引论》的探讨(修订本也是如此),都是在这个发现和当代悖论研究有一条“回归自然语言,在语形、语义和语用的统一中深化和拓展悖论研究”的主动脉之发现的基础上展开的,后一个发现的核心论说就是语义悖论研究“由语境迟钝走向语境敏感”,其初始文本是发表在 《哲学研究》1997年第5期的 《回归自然语言的语义学悖论》一文。显然,悖论的语用学性质的发现可以使之有更为明晰的把握。我在 《前沿问题》中也用“逻辑悖论研究的语用学转向”这个提法做了一章的题目,专辟一节讨论了基于悖论的语用学性质的一般研究框架,并讨论了由此派生的悖论的三大基本性质:相对性、根本性和可解性。
这里我想再陈述一下悖论的语用学性质的发现和论证过程,并借此表达对周礼全先生和马佩先生两位学界前辈的怀念之情。1999年我指导一篇关于预设的硕士学位论文,其中关于语义预设与语用预设的区分问题陷于困境,二者的划分标准实难自圆其说:难道语义预设可以不考虑语用要素吗?一筹莫展之际回头研读周先生论预设的文本,他概括斯塔尔纳克等人之新成果的一句话起了“点醒”作用:“预设是语用现象,因而预设就是通常所说的语用预设,而不是通常所说的语义预设。”①周礼全主编:《逻辑——正确思维和成功交际的理论》,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59页。以往所理解的与语用无关的纯粹的“语义预设”会导致“预设”的“常真”与“不可消去”谬误,而明确“预设”是语用现象,意味着原来所谓的“语义预设”只是说预设可以从语义上“析出”,而不是否认它也隶属于其使用者,因而并不具有常真性和不可消去性。因而,所有预设都是语用现象,“语义预设”与“语用预设”的区分以是否可从语义上“可析出”为划分标准。由此反观悖论研究使我颖悟到,狭义逻辑悖论中的集合论-语形悖论、语义悖论和以认知悖论、合理行动悖论为代表的语用悖论,实际上都具有相对于认知共同体的语用性质,这一点正是由“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要素所决定的,前两类悖论也不例外。只不过前两类悖论与第三类不同,在其前提的“所指”语义层面并不包含语用要素。明乎此,所有悖论的语用学性质就昭然若揭。这样,也可以很方便地将“三要素”向广义逻辑悖论(或你所谓的“泛悖论”)推广。由此也可清楚地回答学界关于悖论界说的长期争论。此时恰好马佩先生希望我就他最新的悖论定义及其对我的新批评发表回应。于是就产生了前面所述的那篇论文。
马佩先生生前是我多年的“辩友”,可谓忘年之交。在我“初出茅庐”之际,马先生就与我展开了平等求真的对话,并约我展开答辩,鼓励我可以“无所顾忌”。我关于为公理化集合论解悖方案所做的“基本构架论”哲学辩护,就是在与马先生的学术争辩中形成的。尤其令我敬佩的是,马先生在发现自己以往研究中的问题时,也能够公开加以修正。我在前文中特地回顾了与马先生就悖论问题的争论以及观点逐步接近的过程,并由此论证了明确指认悖论的语用学性质的解题功能(这一点后来也得到了马先生本人的认可)。论文完成后,恰逢“庆祝周礼全先生80寿辰暨逻辑与哲学学术研讨会”召开,南京大学哲学系也是协办单位之一,我即以此文在会上做了报告。在报告引言中的一段话在此或许也值得一提:“本文的基本思想,是最近在学习周先生关于语用预设的论述时颖悟到的,现将该文提交大会以表庆贺之意。周先生一贯坚持 ‘提倡百家争鸣,赞成正常的学术讨论,开展学术上的批评与反批评’,本文正是基于这种精神而写作的。”
王:这的确是值得记取、启人思考的学术佳话。“真理越辩越明”,其所需要的就是这种平等求真的论辩。您与香港学者黄展骥先生在悖论研究上也有许多分歧,却分别在香港和内地合作出版了两部关于“矛盾与悖论”的著作,也一直被学界传为佳话。
张:用黄展骥先生的话说,合理论辩需要“开放、客观、求真”,桂起权先生就用这六个字写了 《矛盾与悖论研究》的书评。黄先生是赞同悖论作为“语用学概念”的,这也为他关于悖论的“最简”定义“矛盾被证明”提供了根据。本来,我和陈波教授都对黄先生的这个定义提出了批评,因为我们当时都是从纯粹的语义学的“证明”概念来思考问题的。语义学的“证明”就是从真前提经严格的逻辑(保真)推导得到,如果我们认为“矛盾”永假,说“矛盾被证明”就是自语相违了。然而,如果我们澄清了悖论的语用学性质,这里的“证明”也就可以从语用学角度考虑,也就是说是指认知主体实际所作的“证明”,这样的证明都是从“公认正确”的前提出发的,否则就不会被承认为“证明”。使用这样的语用学的“证明”概念,“矛盾被证明”,的确可以作为发现悖论的一个“最简”说法。这对理解悖论的语用学性质是有所帮助的。
王:这个说法显然包括了“三要素”的前两个要素,但您强调的第三要素即“矛盾等价式”,这里却只说“矛盾”,您若承认二者相通,可能需要再加以解释。陈波老师在他的新书 《思维魔方:让哲学家和数学家纠结的悖论》中说:“我基本上赞同张建军关于悖论三要素的说明,认为它是深刻的,但有两点严重保留”,其中第一点“严重保留”就是:“我不太赞同把 ‘悖论’仅限制于 ‘由两个互相矛盾命题构成的等价式’,因为有许多公认的 ‘悖论’,例如有关上帝的全能悖论和全知悖论、各种连锁悖论、各种归纳悖论、许多认知悖论(如摩尔悖论),都不表现为这样的等价式,勉强把它们化归于这样的等价式也不太自然。”①陈波:《思维魔方:让哲学家和数学家纠结的悖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8页。您对此有什么回应呢?
张:陈老师的书出版前曾寄我看过初稿,本来它是一本图文并茂的学术著作。《悖论:思维的魔方》是他将近十年的心血之作,我在 《引论》修订本前言中也做了预告式推荐。后来他接受出版社意见改出普及版和学术版两种,看来这种策略获得了成效,因为这本普及版颇受欢迎,有望将悖论“炒热”。从历史上看,悖论研究的热潮与逻辑研究的热潮总是相伴随的,如果我们致力于推动逻辑发挥其特有的社会文化功能,那么这一工作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我也希望有更多学者特别是青年学者多做这样的工作。不一定是像陈老师这样的“大全”式的,也可以做特定领域各类悖论的普及工作。
陈老师表达的意见,张家龙、黄展骥等先生也都提过,也就是赞同像弗兰克尔与巴-希勒尔那样,把“矛盾或矛盾等价式”的得出列为悖论的构成要素。这初看上去似乎不是原则性的分歧。如果我们承认矛盾律与排中律的普适性,则“矛盾被证明”就意味着“矛盾等价式”能够被证明,反之亦然。实际上,《引论》中的多数悖论实例,也都是只“证明”了矛盾,而舍弃了建构矛盾等价式的步骤。那么,我为什么仍然坚持只用“能够得出矛盾等价式”作为逻辑悖论的第三要素呢?
你的文章中已经说明了“能够”建立矛盾等价式的“涵盖”作用,以及清楚地显示真正的悖论与“半截子悖论”的区别。我再从另外几个方面做些补充。《引论》中曾经说明:“由矛盾命题互推而建构的矛盾等价式,能够在形式上即可显示出逻辑悖论与普通的逻辑矛盾的区别,这是‘矛盾被证明’所没有的功用。”修订本中我为此加了一个注释:“这里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将‘p当且仅当非p’作为矛盾等价式的代表,需以承认塔尔斯基经典语义学为前提。在某些非经典语义学中,推出两命题实质等值并不意味着 ‘能够互推’。因而,矛盾语句(命题)在特定背景知识之下能够 ‘互推’,才是逻辑悖论的根本形式特征。”②张建军:《逻辑悖论研究引论》,人民出版社2014年修订本,第8页。这里我不用“等值式”而用“等价式”(在英文中是同一个词),是想强调“等价”意味着可以“互推”(在柯匹 《逻辑学导论》的翻译中我也特地对“等值”和“等价”做了区分)。如果在特定背景知识下建立不了“互推”的矛盾等价式,就不是相对于这些背景知识的“悖论”。由此也可回答一些学者从非经典逻辑出发提出的质疑:如果对于不承认矛盾律和排中律的系统而言,是无法从“矛盾”去建构矛盾等价式的。我已在多处说明,悖论的第一要素“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是包括其所相对的认知共同体自觉不自觉地使用的逻辑法则的,否则第二要素“严密无误的逻辑推导”就无所依凭。而如果一个逻辑系统尽管分别推出“矛盾”但无法由此建构矛盾等价式,那就是一种修正逻辑法则的“解悖方案”,而不是原来意义上的“悖论”了。
这里更重要的问题是,悖论中矛盾等价式的获得都基于“有前提的推演”,而等价式的前件和后件都不能在“前提”(背景知识)之中,否则,这就是一种“以言为尽悖”那样的普通自相矛盾,而不是逻辑悖论了。陈老师所举的几种例子是不是悖论,那要经过三要素的检验,一要看相对于什么共同体,其推理的“前提”是否真正是该共同体的“公共信念”;二要看是否犯有推理谬误,三要看是否能够建立矛盾等价式。就这些实例而言,《前沿问题》中已经做出了部分回答,有的是有的不是,请感兴趣的读者加以研究。我同意你的文章中的观点,不应把“悖论”过于宽泛化。以“三要素”标准分析确认货真价实的悖论,本身就是一项重要的工作,由此才可发挥悖论研究的方法论功能。
王:这个问题应当说得到了清晰的解答。我们再来讨论一下陈老师的第二个“严重保留”吧。他指出:“在我看来,悖论意味着思维在某个地方出了毛病,但张建军的定义中很少有这个意涵,‘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严密无误的逻辑推导’这些字眼容易给人造成误导,似乎在导出悖论的过程中一切正常且正确。”他后面又通过引用哈克和布莱克本的说明就此解释说:“悖论意味着我们的思维在某些地方——或者在前提,或者在推理过程,或者在结论本身——出了毛病,需要对其诊断和治疗。这是我所赞同的。”①陈波:《思维魔方:让哲学家和数学家纠结的悖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8页。我觉得回应这个问题似乎更容易一些。
张:的确如此。马佩先生、桂起权先生等也都提过类似意见,我在回应马先生的文章中已做过讨论。马先生主张把悖论的第一要素表述为“从人们认为正确的前提或背景知识(实际上其中包含有人们尚未发现的谬误)出发”②马佩:《再论悖论的几个问题》,《中州学刊》2001年第1期。,我指出其中的括号是不必要的。因为有第三要素矛盾等价式的存在,则这个括号就是一个当然推论。陈老师似乎不是主张将之放到悖论定义中,而是认为我对“公认正确”“严密无误”的强调有点“过头”,而主张用“看起来合理”“看起来有效”这样的提法。然而,陈老师所发现的“公认正确”“严密无误”界说的“意涵”——“似乎在导出悖论的过程中一切正常且正确”,不正是悖论之“悖”、之“难以置信”之所在吗?因为导出悖论所依赖的前提是特定认知共同体“公认正确”的,才有相对于该认知共同体的“悖论”,正是这一点决定了“悖论”这种“反常问题”的根本性,这也是明确指认悖论的语用学性质后比较容易澄清的。试想,为什么康托尔使用了同样的对角线推理程序,一方面得出了“实数不可数”的康托尔定理,一方面却得出“大全集既存在又不存在”的康托尔悖论呢?这显然取决于其所依赖的前提的语用属性。
王:我想继续讨论有关逻辑悖论研究的话题。《引论》中把悖论研究划分为三个不同层面:其一是“特定领域某个或某组悖论具体的解悖方案研究”,其二是“各种悖论及解悖方案的哲学研究”,其三是“一般意义的解悖方法论研究”(修订版直接称为“悖论方法论研究”)。根据我的理解与把握,您多年在史论两方面所获得的学术新论,在第一个层面主要体现在“史”的方面,比如您前面提到的对当代悖论研究“主动脉”的把握,以及运用RZH标准对各种解悖方案的历史-逻辑比较研究;在“论”的方面则主要体现在第二和第三层面的研究,而且您特别看重长期处于薄弱环节的第三层面的研究。
张:这是基本正确的。三个层面的划分不是刚性的,比如由于RZH标准中“非特设性”标准的存在,对一种具体方案的哲学质疑或哲学辩护,既属于第一层面的研究,也属于第二层面的研究。当然,被悖论这样的迷题所吸引,不可能不去尝试具体的解悖方案,特别是对于说谎者悖论,我也试图提出多种解决方案,但这些方案都没有交付发表。一方面,我考虑像说谎者悖论这样的千古迷题,这些进路一定被前人考虑过,后来发现也的确如此,不但它们都已被当代学者考虑过,而且也都没有脱离中世纪后期学者所提出十五种基本进路;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我最终信服了情境语义学的解悖进路,并致力于为之提供新的哲学辩护。实际上,巴威斯和艾切曼迪提出情境语义学解悖方案的 《真理与循环》一书,我在写作 《科学的难题——悖论》时(1988)就看到了,但由于我当时对其中使用的阿泽尔循环集合论持拒斥态度,影响了我对这个方案的认识。直到1993年读到孔斯的 《信念悖论和策略理性》一书,我才对情境语义学方案有了清楚的认识,每当回忆起当时发现“就是她!”的情景时,仍可体会到那种豁然开朗的心情。或许没有我这样“众里寻她千百度”的经历和相似的哲学背景,像我这样对情境语义学解悖进路“心悦诚服”的学者迄今还不是很多,因而在《引论》新版中,我把初版关于语义悖论问题已经“了结”的宣称弱化了一下,但我仍然认为,这个进路是解决语义悖论的必由之路。正是这个经历使我对“解悖标准”的问题予以了特别的关注。我在 《科学的难题——悖论》一书中即已辟专节讨论了解悖标准问题,在 《引论》中整合为RZH标准,其阐释在 《前沿问题》中做了新的“定格”。解悖标准不确立,如何判定一个悖论获得了“解决”呢?
正是对解悖标准的长期探索使我信服后期哥德尔所言,自从他的不完全性定理确立后,悖论研究的中心已从数学转向了认识论。同时,我认为还应加上长期薄弱的“一般方法论”的探索。这两方面的探索,就构成了我的悖论研究的主要致思指向。当然,这是以对于各种具体的悖论研究的深度与广度把握的不断提升为前提的。
如果把这样的致思理念做一个一般性概括,可以使用认知科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叫做“高阶认知”研究。虽然这个概念我们早已知道,但认识到可以用它来概括我的多年悖论研究的一种致思理念,是2014年在北京参加“全国批判性思维教学研讨会”期间颖悟到的。你知道,加拿大华裔学者董毓教授前几年持续在华中科技大学开设了批判性思维课程,出版了 《批判性思维原理和方法:走向新的认知与实践》的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并举办了全国性培训班,对推动国内批判性思维教学与研究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但是,董老师明确地提出了一个口号,叫做批判性思维教学要反对“逻辑中心主义”,我感觉这会造成不应有的负面影响。因为在我看来,批判性思维的要义就是“合理怀疑、合理置信”,这两个“合理”的支柱就是“尊重事实、尊重逻辑”,而要做到“尊重事实”,其前提条件也是“尊重逻辑”。所以若非要谈“主义”,批判性思维理应就是“逻辑中心主义”。于是,我在会上做了一个商榷性的大会发言,当时是用我已澄清的“应用逻辑”视域来讨论批判性思维的,其中使用的一种典范案例就是逻辑悖论(你知道我一再强调过,真正的悖论建构是批判性思维的有力杠杆)。但我发现,用“应用逻辑”的概念有点过于宽泛,因为批判性思维毕竟是“思维”,它应当与“认知”处于同一层次。与董老师和一些与会学者的讨论使我认识到,用认知科学已有的“高阶认知”视域来讨论问题,或许可以使争论的症结得到更好的把握。而“高阶认知研究”,也恰好可以概括我长期的悖论研究的主要致思理念。你是长期从事“创造力”研究的,对于“高阶认知”概念应当并不陌生。
王:认知科学中的“高阶认知”概念是从教育学的学习论中的“高阶思维”概念转化而来的。相对于“知道”“领会”和“简单应用”这些低阶学习目标,“高阶思维”在教学目标分类中表现为“分析”“综合”和“评价”。“高阶思维”是“高阶能力”的核心,“高阶能力”主要指推理能力、问题求解能力、批判性思维能力、合理决策能力、创新能力等。作为跨学科的“大科学”的认知科学蓬勃兴起后,这些能力就被统称为“高阶认知”能力。这个概念目前在国际上已得到广泛使用,但国内学界还只是零星地使用。
张:我查阅了一些文献,的确是这种情况。若用前面提到的“三十二字”分析方针看,这个概念的使用似乎还是处于层次缠绕之中。我认为,“高阶认知”能力的核心是“基于合理推理的问题求解”能力,其他都应是派生的。当然这里的“推理”不是逻辑学本体对象的“推论”(inference,只考虑前提与结论的“保真关联”),而是“-ing”形态的动态reasoning,即主体的“推理行动”,这是作为“应用逻辑”的logic of cognition(认知逻辑)研究的主要对象。前些年,鞠实儿教授倡导的“逻辑的认知转向”得到了学界广泛认可,但我对其中许多学者提出的告别弗雷格“反心理主义”主张持有异议,因而花了很大力气去澄清演绎逻辑本体与作为应用逻辑的“认知逻辑”的区别与关联,核心就是inference与reasoning的区别,认知逻辑核心是探究推理行动的“模式”,这里有逻辑因素的作用机制的把握,也有逻辑因素与非逻辑因素的相互作用机制的把握,重在探究具有一定可操作性的程序(包括“柔性”的示向性程序和适应人工智能需要的“刚性”程序)。因为其他“应用逻辑”(论辩逻辑、科学逻辑等)都离不开“推理”,所以认知逻辑研究应居于当代应用逻辑体系的中心。这个探索的结果凝结在 《走向一种层级分明的“大逻辑观”》(《学术月刊》2011年第11期)一文中,该文也收入了 《在逻辑与哲学之间》。
“问题求解”通常又称为“问题解决”,但我认为中文表述中以前者为好,因为可利用“求”字统摄“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之义。据此,“高阶认知”研究就可以界说为“基于合理推理的问题求解”的“认知行动”之基本机制的研究。
王:这是对“高阶认知”的一种独特概括,上面所说的其他“高阶认知”能力的确都是由此而“派生”出来的。这也使我明白了为什么悖论研究的后两个层面特别是第三层面属于“高阶认知”研究。由此看来,逻辑悖论研究绝不只是一个逻辑哲学主题,而应是认知科学相关的各学科合力攻关的一个领域。若基于“逻辑悖论”的语用学概念和您所谓的“特殊的反常问题”,显然可对此有更为清楚的认识。
张:完全正确。孔斯教授在前来南京大学访问交流时,曾建议我不使用“语用学”概念这个提法,因为“语用”一词实在用法太多,他建议直接用“主体相关概念”或“认知共同体相关概念”。这提醒我在概念使用上要进一步注意清楚界说。不过在汉语学界,“语用”即“主体相关”应是有基本共识的。还有我所使用的作为悖论属概念的“理论事实”或“理论情境”,尽管已列入了 《逻辑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4版),但其哲学负载可能尚没有得到学界广泛采纳。实际上,“理论事实”的概念并不难以理解,“一阶逻辑是可靠且完全的”就是一个“理论事实”,“形式算术是不完全且不可完全的”不但是个“理论事实”,而且是孔斯所谓的“模态事实”。由于悖论构成要素中有“能够建立矛盾等价式”,故“悖论”实际上也是一种“模态事实”。不过,由于悖论本质上的语用性质,将其属概念直接称之为“语用事实”,或者像孔斯所建议的那样称之为“置信事实”,或许更容易被接受。从“高阶认知”的观点看,“置信事实”的称谓或许更有利于把握悖论研究的应有指向,即“解悖”(问题解决)必然指向认知共同体的“信念修正”。另外还有“背景知识”的概念,孔斯也建议直接改为“认知共同体的公共信念”,因为按照认识论原理,“知识”蕴涵“真信念”,可修正的不是“知识”,而是“信念”。但是我当时已指出,因为“背景知识”前面有“公认”的说法,公认为知识的未必一定是知识,故这个问题并不存在。而且保留采自科学哲学的“背景知识”这个概念本身也有其特殊的启发价值。不过,这个讨论也可为把握“高阶认知”的致思趋向提供启迪。
总之,把握基于严密的逻辑推理的“发现悖论、认识悖论、解决悖论”的过程机理,就是一种特殊的“高阶认知”研究。由此视之,你在《泛悖论与科学理论创新机制研究》一书中对“致悖”“悖态”与“脱悖”的过程机制的探讨,实际上就是对一种“高阶认知”的实然与应然机制的探讨。
王:您对“高阶认知”概念的这种使用的确提供了一种非常新颖的认识维度,对于理解逻辑悖论研究的不同层面的价值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们再换一个话题。《前沿问题》一书对您的学术介绍中,除了逻辑悖论研究外还有以下说明:“近年在学界倡导开展逻辑的社会文化功能研究及逻辑社会学与逻辑文化学研究,并致力于 ‘逻辑行动主义方法论’、‘情境实在论’和 ‘悖境辩证法’的系统建构。”对您在逻辑的社会文化功能研究上所做的贡献,学界已比较熟悉,在此请您向读者简单介绍一下后面“三论”的情况。
张:说是“系统建构”,不是要建立一种新的哲学“体系”,而是建构一种新的“方法论”。“情境实在论”和“悖境辩证法”都可以视为“逻辑行动主义方法论”的组成部分,只不过有其独立的研究价值。“情境实在论”不是我的发明,孔斯的 《重塑实在论:关于因果、目的和心智的精密理论》(顿新国、张建军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可视为情境实在论的代表作,只是这种建构没有社会实践论的背景,其对“唯物主义”的认识还是“物理主义”和“还原论”的,有需要克服的根本性缺陷,我的工作就是想克服这些缺陷;“悖境辩证法”则是逻辑悖论研究、情境哲学与马克思的历史-实践辩证法的分析性嫁接。真正具有较大原创性的是“逻辑行动主义方法论”。这“三论”都处在初步探索阶段。已经面世的只有“逻辑行动主义方法论”的研究纲领。我就简单谈谈“逻辑行动主义方法论”的由来,或者说是“出场语境”。
逻辑行动主义方法论,首先是在当代逻辑哲学一系列难题的逼迫下提出的。你知道除逻辑悖论问题外,我与南京大学逻辑学科师生团队长期探索意义理论与真理理论的一系列难题以及非经典逻辑的哲学问题。其中,克里普克的 《命名与必然性》是我们长期反复研读的对象。2003年暑假,通过梳理课堂上关于该书的热烈讨论,再与克里普克的语境迟钝解悖方案相联系,我颖悟到一个关键问题:尽管克里普克在意义、真理、悖论研究中都引入了“主体”视角,从而深刻地注意到了本体论、认识论的清晰区分在研究中不可忽视,开启了新的研究视域,但是他本质上还是使用传统哲学关于“语言表达思想”“思想表征事态”的“透明性”假设,根本忽视了“表达行动”(言语行动)、“表征行动”(认知行动)的“中介”作用,更没有顾及客观行动(我们所谓“实践”)的基础作用。“透明性”假设在科学抽象中是必要的,但许多疑难问题恰恰出在由行动中介所造成的“非透明性”上。“行动主义方法论”的要义,就是要通过把握行动中介机制及三类行动的相互作用机制来解决疑难问题。这个研究纲领可简单表述如下:逻辑行动主义方法论,是以严格界划由言语行动之产品构成的“语言域”、由心智行动之产品构成的“思想域”以及由客观行动(实践)的对象构成的“对象域”为特征,通过诉诸以客观行动为根基的三类行动及其相互作用机理而解决哲学难题的一种新型方法论,其宗旨是通过对三类行动理论的分析性整合,对以往逻辑哲学研究中因误用“奥康剃刀”而消除的重要环节予以重建,并首先通过讨论逻辑哲学的诸多难题而显示其解题功能,同时试图揭示当代哲学全面实现“行动论转向”的必要与可能。这个表述的用语经过了后来的反复打磨,但基本思想框架在2003年就已形成。其中“逻辑”的前缀,是强调研究的分析风格,与“逻辑经验主义”和“逻辑实用主义”之“逻辑”前缀的语义是相通的。因而“逻辑行动主义”亦可称为“分析的行动主义”。后来的研究使我认识到,这个框架,也可作为马克思的社会实践论“分析性重建”的一种路径。
王:我在研读您的著述中也体会到了这一点。既然这个方法论纲领在2003年已形成,为何直到几年后才面世呢?
张:一方面我想在“使用”中进一步看看它的解题功能并加以打磨,二是想找到合适的“出场情境”。更重要的原因是,对行动理论的核心概念“意向性”,我当时还没有深刻的把握。分析哲学中言语行动理论已本质地使用了“意向性”概念,它和作为现象学的核心概念的“意向性”概念究竟是何关系呢?但我发现二者之间的沟通文献很少。对此真正做了深入系统的沟通性研究的首推蒯因的学生、曾长期在挪威奥斯陆大学任教的佛莱斯达尔。我从他的文本入手探寻沟通视角,并下了很大功夫阅读了大量现象学文献,试图像恩格斯学习自然科学那样实现对现象学方法特别是其意向性理论的“脱毛”。在研读中我认识到,现象学的轴心应当是其“意识行动”理论,胡塞尔所做的工作,实际上也是一种“行动论转向”。逻辑行动主义方法论框架,可以作为社会实践论、胡塞尔型意识行动理论和分析哲学的言语行动理论的一种整合架构。2007年获得了一次到奥斯陆大学哲学系访问讲学的机会,我就由此入手准备了一篇关于逻辑行动主义方法论的两小时公开报告。虽然佛莱斯达尔早已到美国任教,但他的研究传统在奥斯陆大学一直保持下来,对这种诉求应当有共同语言。事实正如我所料,交流取得了良好成效;而且恰好佛莱斯达尔教授本人正在挪威参加学术会议,他也专程出席了我的报告会并对研究指向给予了鼓励,这使我很受鼓舞。而且我发现,在逻辑行动主义框架下提出的超越描述论和直接指称论的“半描述论”这样的第三条道路,在佛莱斯达尔的学生阿斯海姆教授的代表作 《指称与意向性》(张建军、万林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之中也有同样的研究指向。中山大学逻辑学重点基地的电子期刊 《逻辑与认知》2007年第3期刊发了这个报告的英文稿。我根据这次交流及多次会议报告所获得的意见修订而成的中文稿 《逻辑行动主义方法论构图》(《学术月刊》2008年第8期),标志着这个研究纲领的正式提出。而 《前沿问题》中的 《逻辑行动主义方法论发凡》一章,是这个研究纲领经不断打磨后的最新“定格”。
王:我记得您说过有一个 《逻辑行动主义方法论六讲》,是体现其解题功能的一个较详细的展开,希望这个 《六讲》能够早日问世。由于这个文本跨越分析哲学与现象学,就目前的学术生态说,接受起来似有较大难度。
张:《六讲》是我一次博士生课程的整理稿,基于新的研究进展需要再做一些修改,也争取在其解题功能上有更富论证性与说服力的体现。对于这个新的方法论,已有的一些研究特别是一些青年学者的研究还是令人兴奋的,至少促进了一些新的研究指向与维度的展开。你说的问题的确存在,但就完整地掌握这个研究方法来说,现象学意识行动理论的精髓是必要的而不是可有可无的,下这个功夫是很值的。正如许多学者已经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逻辑学包括逻辑哲学与国际接轨的历程,迄今主要是与英语世界分析传统上的研究接轨,与欧洲大陆传统上的研究基本是隔膜的,更遑论对原苏东国家的新的研究把握了。就 《前沿问题》一书来说基本上也是如此,尽管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的评审专家对书稿做了高度评价,但也尖锐地指出,这个“西方逻辑哲学前沿”实际上只局限于英美分析哲学传统,缺乏欧陆传统的研究。种种原因造成的历史状况已无法改变,但现在已到了需要彻底改变这种状况的时候了。
王:希望逻辑行动主义方法论的研究,能够在改变这种状况上发挥一种特殊的作用。我国的辩证逻辑研究由20世纪80年代的兴盛到后来的衰落,与这种接轨的片面性不无关系。我说“衰落”是指整个研究氛围,尽管全国辩证逻辑讨论会一直持续召开,但显然不属于学术热点领域。一个重要象征是:近十几年全国逻辑学博士点招生,仅有南京大学一家保持着“辩证逻辑”研究方向。就我国厚重的辩证思维传统说,这是否是一个悲剧呢?您的“悖境辩证法”的提出,是否有可能推动“辩证逻辑”研究的复兴呢?
张:你的观察正确。我一直保留“辩证逻辑”的招生方向,一是考虑南京大学有辩证逻辑研究传统,二是我自己的知识背景中有浓厚的“辩证法情结”,这是我在过去著述中从不讳言的。如你所说的“研究氛围”所致,现有的博士毕业论文中,并没有以“辩证逻辑”的研究方向毕业的论文。但如桂起权老师所评价的那样,这些论文实际上都或多或少地受益于辩证思想背景的影响。正像我自己以往的研究基于这种思想背景一样。关键不在于使用了多少辩证词句,而在于真正的辩证精神所赋予的把握整体发展机制的眼光。“衰落”“悲剧”也要做历史分析。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以“辩证”的名义对形式逻辑的批判所体现的一种典型的傲慢与偏见的历史反动;同时,也受到上述片面性接轨所传入的在分析哲学传统中弥漫的对辩证理性的傲慢与偏见之影响。所以,这种氛围的形成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无疑地,这种氛围也是应当改变的。不过,这不意味在这个多年“冷点”中没有重要的工作,我在《当代中国辩证逻辑的历史发展》(亦载 《在逻辑与哲学之间》)已做了一些梳理与总结。
我之所以对国内辩证逻辑研究在近期的复兴持乐观态度,至少基于三点考虑:一是在我的《构图》一文开头所说的,由于共同面对后现代思潮的强力冲击,西方分析哲学与欧陆哲学之间历史形成的傲慢与偏见已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克服,追求相互的深度对话与互动已逐步成为主流,这一点必定对国内学界逐步产生影响;二是国内逻辑学界对以往与国际“接轨”的片面性已逐步达成共识;三是当代认知科学与人工智能研究的迫切需要。此外,由于我对情境理论的辩证本性的认识,多学科之中情境理论的兴起,也会造成辩证逻辑研究复兴的浓厚氛围。除了情境语义学及其信息流逻辑的发展已广受重视之外,我还可以再举两种学术现象:一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领域,以南京大学张一兵教授为代表的历史构境与思想构境理论学派已产生了广泛影响;二是在认知心理学与人工智能研究领域,基于情境的认知生态学范型已取代符号操作范型和简单的信息加工范型而成为研究主流。
至于悖境辩证法能否成为辩证逻辑“复兴”的重要组成部分,还要看我们究竟能够做出什么样的工作。悖境辩证法的“逻辑起点”可诉诸于“分析的马克思主义”思潮的一部奠基之作 《逻辑与社会:矛盾与可能世界》(埃尔斯特著,贾国恒、张建军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这是一部远未得到其应有重视的“奇书”。说它是“奇书”,不仅由于它横跨逻辑学、哲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心理学、语言学等学科,还因为作者虽不是逻辑专业学者,却对逻辑学特别是广义模态逻辑的发展方向做出了准确预见,特别是类逻辑全能问题的研究在后来认知逻辑与情境语义学发展中所扮演的关键角色。以往学界只是将该书作为所谓“博弈论的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之作,严重地忽视其运用广义模态逻辑对马克思的辩证方法所做的“分析性重建”的努力与成果。该书的“现实矛盾”理论的建构建立在一个明显的但为人们长期忽视的语用事实之上,即人们信念系统中可以隐含地“既相信p又相信非p”(正如悖论所例示),从而造成了存在于人们信念系统中的“心智矛盾”和由此造成的“社会矛盾”(如囚徒困境模型所例示)。辩证法和辩证逻辑理论应当致力于探求这样的现实矛盾的形成机制及走出困境的道路。我认为,从悖论的语用学概念和作为“高阶认识”解悖路径视之,如果能够克服其不承认集体意向性的“方法论个体主义”的缺陷,那么一种新型的“悖境辩证法”的建构就是可以期待的。这是我正在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现代逻辑与分析的马克思主义思潮”的核心研究目标之一,在此谨请读者予以关注。我想这个简短说明,已可显示出为什么悖境辩证法实际上是逻辑行动主义方法论的一个组成部分了。
王:您的预见和论证实在令人鼓舞与期待。访谈开头您曾经说到您早年论文中体现的“哲学惊异”对后来研究的影响,主要是指什么呢?
张:说来话长,今天看来已没有篇幅多做回顾了。其中一个重要惊异就是形式逻辑与辩证法这两大理性工具的“冲突”。而认识这种“冲突”,研究其“互补”机制,就构成我一直以来的一个致思指向。在第一篇公开发表的论文中下面这段关于形式逻辑的客观根据与局限性的话,透露出后来许多探索结果的“萌芽”:“人们的每一项实践活动,都有着确定的目的。为了实现这个目的,人们就必须把握事物的相对独立的确定的性质。由于思维的特性,人们必须由对世界的笼统的直觉,进展到对本来联结在一起的事物的各个环节,对矛盾的诸方面分别加以认识的抽象思维。人们的认识必须首先专注于某个对象,专注于此对象的某个方面,才会进一步深刻地把握事物。适应人类思维的这种需要,才逐步产生和完善了研究抽象思维的规律、形式与方法的科学——形式逻辑……然而,由于形式逻辑局限于抽象思维的自我同一、同异分离这个范围,并没有提供在思维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将对立面统一起来的思维方式和方法,因此才会出现悖论这种似乎不可解决的矛盾。”①张建军:《在逻辑与哲学之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26-227页。因为从起点上就是以实践论为形式逻辑的必要性做辩护的,后来又通过汤姆逊对角线定理引伸出了“逻辑点”的概念,所以我迄今对于形式逻辑抱有“逻辑保守主义”观念,同时也始终在探索它与辩证法的互补机制。
王:这的确体现了您多年研究的“整体推进”进而“整体生长”性质,似乎悖论研究的“高阶认知”思想甚至“逻辑行动主义方法论”在此也已“萌芽”。您前面提到寄希望于青年学者,访谈最后请你再谈谈对青年学者的期待吧。
张:现在是信息时代,与我们当时的研究条件已不可同日而语。我的建议是:一是既要利用好信息,也要防止信息异化,尽快按照自己的条件和研究旨趣,确立研究根据地和主阵地。二是要维持开放的心灵,一定要博采众家之长为研究目标服务。我想提请大家多注意“当代亚里士多德”哥德尔的思考范式(参见王浩先生介绍哥德尔的著作),那是“开放的心灵”的典范,同时也提出了许多值得长期钻研的根本性问题。三是要争取多参加学术争鸣,参加平等求真的学术争鸣对于青年学者的成长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这需要学界和期刊共同为此创造良性环境。回忆我初出茅庐之时,我的悖论观与蕴涵怪论观分别与我的老师沙青先生、莫绍揆先生相冲突,但都得到了他们“独立探讨”的鼓励,这对我此后的哲学研究和教学之路产生了深刻影响。就逻辑哲学研究说,关于悖论和蕴涵怪论这两种千年难题的争鸣必将持续下去,而历史事实表明其对推动逻辑事业的发展具有特殊的意义,我特别倡议和欢迎青年学者参与到争鸣中来。
王:我想今天的访谈已圆满实现了既定目标,谢谢您!
张:因为是学术访谈,说得比较随意,请读者多加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