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官员赃罪的惩处机制

2015-12-17 15:41宋乾安阳工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河南安阳455000
安阳工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官吏官员

宋乾(安阳工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河南安阳455000)

宋代官员赃罪的惩处机制

宋乾
(安阳工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河南安阳455000)

宋代为杜绝官员赃罪的出现,将法律制度和任官制度相结合构建一套具有宋代特色的官员赃罪惩处机制。惩赃法律制度完备,内容翔实;将官员的考核磨勘、荐举、致仕都和有无赃罪相结合,这在客观上起到了遏制官员赃罪的效果。宋代作为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它的时代特性决定了不可能根除官员赃罪。

法律制度;任官制度;赃罪;宋代

如何解决官员犯赃问题一直是中国古代社会的难题。“人治”社会下的官员,往往会依靠自己的特权地位进行贪赃枉法的活动,历代帝王对如何约束官员的犯罪行为都煞费苦心,宋朝亦不例外,统治者采用多种手段来预防官员贪墨犯罪的出现。同时,这也是当前学界研究的重点问题。本文从宋朝的法制建设和任官制度入手,对官员赃罪的惩处机制进行探讨。

一、依法治赃

从皋陶“昏、墨、贼、杀”之时算起,赃罪的出现已经有了三千多年的历史。综观朝代兴替,赃罪虽然和一个政权的灭亡没有直接联系,但却有着必然的联系。宋朝开国皇帝

想,在此思想的指导下,宋代不但建立了条法繁密的治赃法,而且积极开展严惩犯赃官吏的司法实践。

(一)立法完备,内容翔实

宋代统治者在延续唐朝以“礼”治天下的同时,更加注重法的作用,“王者禁人为非,莫先于法令”[2]卷200《改窃盗赃计钱诏》;加之宋承五代立国,为防止诸侯割据局面的重演,统治者加大了依靠法律维护统治的力度,客观上形成了宋朝历代皇帝都非常重视法制建设的历史现象,“宋代皇帝懂法律又尊重法律比中国任何朝代都多”[3]90。从宋太祖到宋理宗的十四位皇帝仅正式法典就颁行242部【4】17,此外还有大量的敕、令、格、式、例和指挥等,这使得宋代成了中华法制文明史上“继唐之后成就最辉煌的时代”[5]317,民事、刑事、行政等各部门法都取得了长足发展。也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宋代针对官员赃罪的立法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都获得了较大的进步。

在宋代开国法典《宋刑统》中,首先明确了赃罪的称谓和分类方法,“赃罪正名,其数有六,谓受财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并坐赃”【6】461,涵盖了当今所谓之受贿、索贿、贪污、挪用等犯罪行为,南宋法典《庆元条法事类》继承了《宋刑统》的罪名和分类方法。赃罪的犯罪主体为官和吏,在现存的文献中可看到很多关于如何惩处犯赃官吏的法律规定,其量刑幅度为“笞二十”到“死刑”不等[7]66。值得一提的是宋代不仅惩罚犯赃官吏,而且规定了对相对人的惩罚。如“受财枉法”,宋代法律将此种犯罪称为“彼此俱罪之赃”【6】69,在处罚受贿官员的同时也将行贿人以坐赃罪论处,“有事之人,用财行求而得枉法者,坐赃论”【6】198,并根据行贿人身份的不同给予“笞四十”到“流三千里”不等的处罚[7]66。此外,司法实践中,介绍贿赂、包庇犯罪下属的官员同样适用赃罪[6]198。

(二)严格执法,重惩赃罪

作为后周大将,宋太祖目睹了五代时期因官吏肆意贪腐坏法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深重灾难,故“御极以后,用重法治之,所以塞浊乱之源也”,确立了“独于治赃吏最严”【1】525的治吏思想并贯穿宋朝始终,“皇朝自祖宗以来,所以绳赃吏者,其法甚密。绍兴之末,陆廉以贪墨系于有司,而寿皇所以深切注意者如此。至谕理官俾之更来奏知竟正廉之罪而无所贷,天下之人苟有贪者其敢不知惧乎”[8]卷200,在此思想的指导下众多贪腐官员被处以严刑。太祖时期仅从建隆二年(961年)至开宝六年(973年)的12年间就有大名府主簿郭顗,员外郎李岳、陈偃,殿直成德钧,太子中书舍人王治,侍御史张穆,左拾遗张恂,观察判官崔绚,录事参军马德林等十几名从三品以上官员因坐赃被处弃市;太宗时期仅太平兴国三年(978年)一年之内就有潞州录事参军徐璧、侍御史赵承嗣、中书令史李知古、詹世丞徐选、御史张白等五名正四品以上官员因赃罪被处极刑【1】525。

皇帝率先垂范,臣子自然也不能落后,包拯面对奸人张尧佐被提拔为三司使时,不畏强权三次上奏,迫使宋仁宗取消了对张尧佐的任命[8]173-178;在弹劾长期担任转运使和知州的贪官王逵时,包拯更是坚持不懈的七次上书,最终使其受到了法律的惩罚[8]59-66。提刑官宋慈将犯“受所监临财物罪”的扶如雷处以绞刑【9】54,还将伙同他人贪污军械武器的胡杰给予“重决脊杖二十,编管全州”的处罚,并将胡杰的帮凶郑俊“重决脊杖二十,刺配海外州军,椎所郴州土牢”【9】428。此二位名公确实尽到了自己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但更具有代表性的当属张乖崖的“一钱斩吏”。张乖崖为崇阳令时,看到从钱库中出来的小吏“鬓傍巾下有一钱”,“诘之,乃库中钱”,但小吏态度过于猖狂,“一钱何足道,乃杖我耶?而能杖我,不能斩我也”,乖崖判曰,“一日一钱,千日一千,绳锯木断,水滴石穿”,将小吏斩首[10]191。

二、不任赃吏

宋代不仅使用法律严惩犯赃官吏,而且还通过任官制度加强对官员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对非死罪犯赃官员在叙用、擢升磨勘、举荐和致仕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制。

廉洁是官员最基本职业操守,宋人认为“故为官者,当以廉为先”[11]卷一洁己,“士而不廉,犹女之不洁,虽功容绝人,不足自赎,不廉之士,纵有他美,何足道哉!”[9]5,廉成了官员的立足之本。为保证官员队伍的清正廉洁,宋统治者在一些关键差遣岗位上,对曾因赃致非死罪的官员采取严加限制的态度,“命官犯正赃入己者,自今毋使亲民”[12]长编卷108,“应以罪不得舆选,而指名奏差,及被旨特注应选阙,任满无碍选过犯,听舆选。赃罪非”[13]3;一些有远见的大臣也主张“臣僚犯赃抵罪,不从轻贷,并依条试行,纵遇大赦,更不录用”[8]230。南宋的行政法典《吏部条法》中有大量在重要岗位的任职条件中注明“以上犯赃私罪者,不在此限”[13]17的规定,这就直接剥夺了贪赃者的任职资格。

官员在任满之后经考核合格后面临转迁或擢升,如若有轻微贪赃行为则需在原岗位上继续工作,推迟磨勘时间。仁宗时期规定“赃罪杖以下增两年,徒以上三年”[12]卷173;宋高宗针对国家动荡、官吏肆意腐败的状况提出“至待贪吏则极严,应受赃者,不许堂除及亲民;枉法自盗者,籍其名中书,罪之徒即不叙,至死者,籍其赀”【14】354的主张,犯赃官吏不仅要免除其差遣,罪至徒刑者不被叙用,而且罪至死者还要没收其财产,较仁宗时期更加严格;《吏部条法》中对赃官磨勘规定的更为具体,即根据刑罚的轻重延长不同的时间,“赃罪徒重者展五年,赃罪徒稍重者展四年二季;犯赃罪杖重者展三年零三季,犯赃罪杖稍重者展三年零二季;犯赃罪稍轻及轻者,展三年零一季;犯赃罪笞者,展三年磨勘”[13]236。对那些表现既好,又没有赃罪的官吏则直接提升,如吏“凡吏职年满,依法补受将仕郎,后有恩赏者,许循修职郎”[15]764,这就使得“吏”成了“官”。

荐举是宋人获得官职和升迁的重要途径,为保证被举荐官员的清正,宋朝加强了保举人的责任。宋太祖规定,凡是举荐贪赃者为官的,应当连坐[16]选举二七之一,这一惩官思路在太宗、真宗时期得到了继承,被举荐人和举主“同其罪”[16]选举二七之十。南宋时期,臣僚之间串通起来,私意相受,互相举荐,使荐举失去了原有功能,“荐举改官法未尝不善也,患在士大夫以私意汨之耳”[17]752。面对这种情况,宋廷开始进行改革,其核心思想是重申举主连坐之法。孝宗隆兴初年,同知枢密院事张子公“首论荐举改官请求货贿之弊”,对私下勾结的保举官员“严举主连坐之法,不许首免,量其罪之轻重而停秩任”;对无犯赃行为者,在任满考核时减少的举主人数以示奖励,对“无赃私罪者,减举主一员”。这种变相打击赃罪的做法被后世推广使用,宁宗庆元时期对无犯赃人员的荐举优惠竟达到免除“职司举主一员”的程度,嘉泰时期这种优惠进一步扩大至不看官员以前履历,只要无赃罪即可提官,“无赃私罪犯者,不拘有无京削,就许磨勘”[17]751。

致仕是每个官员都需面对的,宋朝对致仕官员给予特别优惠,除可晋级外,还可荫及子孙。一些官员在致仕前疯狂贪墨,“缙绅之间,贪冒相尚,但顾子孙之计,殊愆羞恶之心,驰末景于桑榆,负厚颜于钟漏”[8]182。为避免官员致仕前的贪墨犯罪,宋政府加大对致仕者的监督力度,仁宗时期明确规定“朝官尝犯赃而岂致仕者,自今止于转官,更不推恩子孙”[12]卷123。此政策的出台不仅使致仕官员不敢在离职前肆意妄为,而且起到了“遵礼义之常”,“惇廉耻之风”[8]182的社会效果。

三、宋代官员赃罪惩处机制评价

宋代从一个统一大国,到偏安一隅,再到被少数民族政权灭亡,社会状况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很多制度的实行都没有发挥出创设时预期的效果,对犯赃官吏的惩处制度亦是如此,正如近代思想家严复所说“若研究人心政俗之变,则赵宋一代最宜究心”[18]668。

第一,宋代官员赃罪惩处机制涵盖法制建设、任官制度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打击赃罪,肃清社会风气的作用。

宋代惩赃法律内容翔实,从罪名、犯罪构成、公私罪性质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将众多渎职行为都归之于坐赃罪,既体现了立法技术的高超,又能将犯赃官员一网打尽。在严惩犯赃官员的同时,宋朝也坚持了区别对待的原则,如上文提到的对赃罪相对人的处罚明显轻于犯赃官员就是很好例证。值得一提的是宋代法律中出现了“期权寻租型的受财枉法”[19]102的相关规定,这种具有前瞻性的立法模式对我们当前立法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宋代将任官制度尤其是将“连带责任”应用于对犯赃官员的惩治起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宋代作为一个官本位的封建社会,步入仕途是无数人的终极梦想,一旦做官不仅自己可享有更多平民享受不到的资源,而且对自己的子孙也有重大意义。“连带责任”的出现使得官员无论是自身还是在荐举他人时,都更为谨慎,以防引火烧身,这在客观上起到了减少官吏贪赃犯罪出现的效果。

第二,宋朝对犯赃官吏的惩处经历了一个前严后松的过程,这主要缘于统治者的个人作用。宋太祖“以忠厚开国”,在采用传统儒家“治新国用轻刑”思想的同时,明确了“尤严贪墨之罪”的思想。太宗对这一思想加以继承,“诸职官以赃论罪,虽遇赦不得叙,永为定制”[1]525,此时期依法处死了一大批贪官污吏。

在太祖和太宗皇帝的治理下,宋朝的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由刚建国时的百废待兴变得国力强盛,尤其是对辽几次战争的胜利,更让继任的统治者冲昏了头脑,忽视了一些问题的存在,在内政上对官吏犯罪采用较为宽容的政策。真宗虽坚持处理官员赃罪“祖宗之法不可变”,但在司法实践中则大打折扣,“弃市之法不复见,惟杖留海岛”[1]525,员外郎盛梁、著作郎高清均是杖刑之后发配海岛,“盖比国初已驰纵矣”。到了仁宗时刑罚进一步轻缓,“杖流之例亦不复见”;神宗时期对犯赃官员只处主刑,取消了附加刑,造成“命官犯赃抵死者,例不加刑”的状况。由于减少了对官员的监管,以至官员“姑息成风,反以庇奸养贪为善政”[1]526,官吏的非法暴虐、巧取豪夺,无异于将老百姓置于水深火热之中,导致农民起义的频频爆发。

南宋王朝风雨飘摇,偏安一隅,面对严重的国内危机和外来侵略,统治者也试图奋发图强,但除了孝宗和理宗外鲜见成功者。就治理官吏赃罪而言,也就是这二位皇帝坚持了“祖宗之法”,从严处理了一些贪赃枉法之人[1]526。

四、结语

以法律制度和任官制度为核心的宋代官员赃罪惩处机制是时代的产物,对遏制官员贪赃犯罪确实起到了积极意义,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宋代建立的赃罪惩处机制也是成功的,但仅靠它不可能消除官员赃罪问题。宋代的赃罪惩处机制是建立在皇权基础上的,其实质属于权力反腐,虽然它具有高效快速、执行力强的特点,但也具有稳定性差的弊端。皇帝更换,惩赃政策也会发生变化;皇帝关注度变化,惩赃工作的力度和效果也因之改变,所以这也就注定了宋代官员赃罪惩处机制不可能根除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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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彦永)

K244

A

1673-2928(2015)03-0035-03

2015-02-15

河南省2013年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宋代官员赃罪惩处机制研究”(2013BLS014)最终成果;201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宋朝地方司法结构变革与治理效能研究”(11CFX010)阶段性成果。

宋乾(1977-),男,河北望都人,历史学硕士,安阳工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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