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发胜
要素模式引领审判权运行改革研究
●胡发胜
本文从案多人少的现实困境出发,论证司法改革背景下以要素模式引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必要性、合理性与合法性,提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实践路径,建立以审判团队协同作战为基础的办案机制,积极应对法官员额制带来的“人的因素”与立案登记制带来的“事的因素”二律背反两个问题的冲击与挑战。
审判权 改革 要素模式
当前法院工作面对日益严峻的审判形势与压力,同时司法改革的法官员额制势在必行,如何提高办案效率,是当前法院工作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案多人少是当前法院工作亟待解决的矛盾
当前,案多人少已是人民法院工作不争的事实,有人形象的提出“诉讼爆炸”的概念。截至2014年底,全国法院未结案件185.4万件,同比上升46%,数量同比2013年增加了58.4万件。各省市区法院未结案数量均同比上升①黄彩相:《全国法院收结案数量再创新高,审判工作取得新进展——2014年全国法院案件情况分析》,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4月30日第5版。。2015年7月15日,周强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上半年工作情况汇报会上再次指出“案件增幅较快,案多人少问题更加突出”。这从根本上说是经济发展、社会转型、法治进步等交互作用的结果。
(二)立案登记制与法官员额制使矛盾更加凸显
立案登记制改革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据统计,2015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一个月,全国法院共登记立案1132714件,同比(874041件)增长29%。
审理案件是智力体力相结合的复杂劳动,案件数量越来越多,案件复杂程度越来越高,意味着办理案件的时间成本越来越高,劳动量越来越大,智力与体力投入越来越大。传统的破解这种困境的主要做法就是增加劳动力的数量,即增加法官数量。如果依此理论进行匡算,案件数量增加29%,法官的数量至少应该随之增加29%才能维持目前的状况。事与愿违,实施法官员额制度之后的法官入额数量却大大降低,当前中央司法改革指导性意见确定法官员额比例不超过39%。从人力资源管理学方面解读,这意味着劳动量(案件)增长29%的情形下,劳动力(法官)却减少了61%,粗浅的计算方法就是每一个法官成三倍的增加了承办案件。不可回避的是,当前的劳动者(法官)其智力支持和体力支出已经是满负荷状态。如果继续适用传统的办案模式与方法,就会造成法官身心疲惫,难以维持正常的工作。反观我们的劳动方式,仍然在适用相对低效的审判模式,遵循传统的庭审习惯,这与案件剧增的工作现实极不适应。这是要素模式引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这一课题提出的现实基础。
要素是指构成事物必不可少的因素。从法理学上讲,任何法律关系都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审判程序中的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询问调查、辩论等行为,实质上是为个案裁判“提取”法律要素的过程。以要素概念衡量我们现行的民事审判程序,与当今社会发展的环境对比,“提取”的过程明显陈旧、低效、不够客观,“提取”的主体过分依赖于法官,“提取”的场所过多依赖于庭审。要使审判权运行更加科学化,就要针对法律要素提取的方式、主体、场所三个方面进行改进。
以要素模式引领审判权运行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法官员额制改革、案多人少形势为背景,以推行要素审判、提高审判效率为基点,探索传统民事案件更加合法、科学、高效的审判权运行方式。其基本思路是:1.把法官从繁琐的审判事务中解脱出来,专司庭审与裁判;2.把辅助法官从裁判风险中解脱出来,规范办理庭前事务;3.强化诉讼参与人主体地位,规范表述诉讼要素,自主理性表达诉求。使主审法官、辅助法官、诉讼参与人(律师)分工清晰,各司其职,加强庭前会议效果,提高庭审效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以司法改革试点法庭为依托,制定出婚姻家庭、人身损害、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四类传统民事案件的《诉讼要素表》。由司法辅助人员在立案登记至开庭前指导来诉群众认真填写,将大量的事务性工作放在表格填写、证据交换、庭前会议中,科学化审前程序,减轻法官工作量,提高庭审效率。将要素审判与试点法庭“1+2+2+2”人员结构模式(一名法官、两名助理、两名陪审员、两名书记员)相结合,明晰法官与其他工作人员的分工与节点衔接,运行效果良好。
(一)社会现实发展的迫切要求
从1982年民诉法试行至今已有30多年,1991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也已有24年的历史,虽经两次修订,但所确立的基本审判模式没有大的改变,庭审采用法官、当事人、书记员“一问一答一记录”的方式,案件审判采用承办法官个人全流程“包办”的模式。反观30多年来的变化,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数量发生了数倍的增加(附图),个案的工作量也有增加。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深入,社会矛盾的化解越来越依赖于司法,对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不断提出更高的要求。
传统的案件承办模式缺陷是: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辅助人员在大量的庭审中参与度极少,承办法官疲于应付,审判质量效率均不高,社会效果差。为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期待,有必要改革传统审判模式。
(二)劳动方式与时代需求比较
案件个人承办制的管理模式,必然形成一大批法官“对付”一大批案件的人海战术。案件的“繁”或是“简”,在分案阶段很难从形式上分清。法官不论资历深浅、能力大小,在个案中从事着同样技术级别的劳动,高水平法官也处理部分简单的案件,在个案中履行着必不可少的程式化的事务性工作;履历简单的法官也会遇到部分复杂的案件,在个案中承担着正确裁判的重大职责,案件繁简分流制度在实践中很难彻底落实。最终显现的弊端是结案效率不高,直接影响了国家的司法效果。从社会学观点来看,实质是落后的生产关系造成了生产力的浪费。
包揽式的承办案件,如同工程建设中,工程师与民工干着同等智商、同样体力的劳动。这明显不符合社会化分工的衡量标准。同时,不同时代入职的法官个体已经习惯了办案之初所学的老模式,没有一套客观的、具体的、标准化的程序要求,很难让法官队伍整体更新观念,推陈出新,适应新的办案机制。这自然形成两个方面的矛盾,低效的审理模式同案件剧增的矛盾,基层司法群体传统的办案思维与现代司法需求、司法资源配置不匹配之间的矛盾。
(三)直面法官员额制改革现实
要达到司法改革之法官员额制的理想目的,一要客观面对过去众多法官都行使裁判权的前提下仍然积案如山的现实,二要应对立案登记制改革后更多案件涌向法院的新情况。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手段让法官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专司高难度、高水平的“关键动作”,才能有精力、有效果地完成裁判任务。辅助法官与裁判法官分工合理、权责明确、密切配合,对小比例的法官与大比例的辅助人员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将小比例的法官从大比例的事务工作中解放出来专事裁判,才能实现员额制改革的初衷与效果。
要素模式引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合理性,是建立在对于民事诉讼历史和现实的双重考量之上,以更好的实现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其合法性意义,是在未突破现行法律框架前提下,以填写《诉讼要素表》为引领,科学化“审前程序”,缩小争议焦点,缩短开庭时间,提高审判效率。
(一)诉讼参与人主体地位分析
我国以当事人主义为取向的民事诉讼模式改革已取得长足发展,但是在基层审判实践中法官的职权主义倾向还是非常明显,诉讼参与人的主体地位发挥不到位,特别是当事人法律水平不高时其请求或主张主要依赖于法官的“纠问”进行。律师作为代理人(维护当事人利益)或法律职业共同体(与法官共同维护法律权威)发挥作用有限,有时仅仅成了方言翻译或“法言解读器”。
如在离婚诉讼中,法官问“有什么财产”、“谁买的”、“在哪里”、“价值多少”等,这个纠问导引过程实质是案件中“财产”要素的提炼过程。审视起来这种“一问一答一记录”的提炼方式,过程啰嗦、不客观、当事人经常在陈述后反悔;有的法官“即席发挥”顾此失彼,不能针对争议要素需要把工作做到位;有的书记员与法官配合不密切导致记录失误。关键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主人”地位没有得到体现,法官主导包揽却出力不讨好。近年来开展的庭审直播录播活动,启用了声像同步的科技法庭,有些法官对镜头下的庭审尚且心存疑虑,法律水平不高的基层群众更难在规范严肃、“吐字如铁”的法庭上充分、理性、准确地表达诉求。
(二)涉诉公众的接受心理分析
从1982年民诉法试行至今,公民的文化水平、法律知识有了明显的提高,对于诉讼中一些常识性法律事务,大部分当事人自己就可以理解其中的法律意义与基本含义,或者接受简单的指导即可理解。同时,社会法律服务已经相对普及,媒体、书籍、网络等参考信息颇多,各地法院的便民诉讼服务功能日益健全。这就使涉诉公众(当事人及其亲属等)接受要素式审判权运行改革具有了良好的现实基础。
(三)诉讼要素表应用的实体效力
《诉讼要素表》可以归结为当事人陈述这一范畴。该表系一方当事人填写的关于己方的内容,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效力依附于“当事人自认”的法学理论。同时,按照司法实务认可的观点,“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2条。诉讼上的自认不限于在法庭上或与法庭具有相似功能的场合做出的承认,在诉讼材料中承认的于己不利的事实,也具有自认的效力。③沈德永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319页。因此,当事人在《诉讼要素表》中填写的各法律要素,经审查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信息运用。
(四)诉讼要素表应用的程序法依据
最高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24条、第225条、第226条、第229条对人民法院开庭前组织证据交换、召开庭前会议、当事人“禁反言”作出了规定,赋予了审前准备程序的合法性地位。自从审前程序从审判程序当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个相对独立或完全独立的程序以来,就各国近年来的发展趋势来看,审前程序并不仅仅发挥着为正式庭审活动而进行必要的准备的单一功能,由于将原本在早先的诉讼审理程序当中所做的事项提前至审前阶段,从而使审前程序功能日益完善,并且在此程序当中为明确事实争点而进行的证据的收集、发现与信息的交换有可能对当事人的诉讼立场和观点带来实质性的影响,加之程序规则本身会对当事人的一些不作为行为所产生的制裁性效果,使得审前程序自然或者不自然地成为解决纠纷、终结诉讼的程式与手段④毕玉谦:《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与审理程序对接的功能性反思与建构——从比较法的视野看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载《比较法研究》2012年第5期。。
关于审前程序的组织者,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精神,主持证据交换的人员,可以是合议庭组成人员,也可以是书记员或合议庭之外的审判人员⑤前引③。。如此,《诉讼要素表》填写主体可以由当事人自主填写,也可以由导诉员、书记员、陪审员、法官助理甚至志愿者指导填写。实施多元化指导下的填写、自由充分思考后的填写、轻松自主气氛下(有别于庄严的庭审)的填写而体现出来的个案“要素”,为个案的解决提供了确凿有效的合法依据。
要理想化的实现改革的目的,一要实现通过充分填写《诉讼要素表》体现案件的要素思维、显现个案的争议要素;二要科学化以辅助人员为工作主体的审前程序;三要切实提高以法官为主体的庭审效率和效果,把争议要素思维灵活体现在庭审和判决书中。
(一)诉讼要素表的科学设计
要素式审判改革主要适用于能够提炼出基本要素的类型化案件。要根据类型案件的基本特点和规律,科学设置合理要素,制成格式化表格。要素表的设计遵循的原则是简明、实用、灵活、通俗易懂,让当事人自主或在简单指导下即能够看懂、读懂,切忌专业性太强,让来诉群众(当事人及其亲属)产生抵触心理。如离婚案件的主要要素为婚姻状况、子女情况、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债务等几项,该类案件中常见的争议或当事人重点关注的要素也可以单列予以体现,如房产信息、车辆信息等;再如交通案件审判要素主要有事故发生的事实、是否经交警处理、是否有事故认定书、车辆信息、责任分配、投保情况、伤情鉴定、损失数额等内容。表格涉及不到的特殊内容,可用通用的空白“备注表”供当事人继续填写。
(二)诉讼要素表的灵活填写
如何引导当事人充分填写表格也是审判权科学运行的关键,应当在立案准备阶段要求原告认真填写并作为登记立案的必要条件,要求被告在送达起诉状时填写或至少在庭前会议前填写,同答辩状一并提交。一要完善功能区服务,充分利用立案大厅、人民法庭的便民诉讼服务站等场所,设置现场填表区域,在区域内显要位置张贴要素表填写范例,为当事人充分填写表格提供参照。二要扩大现场服务主体,建立多元化的导诉指导机制。第一类导诉主体可由法院工作人员(如院领导、庭长、法官、法官助理)轮班担任,主要对当事人要求高、案件复杂的情况导诉,同时处于填表前沿及时将表格填写情势与庭审、裁判需要相衔接,不断完善各阶段工作;第二类导诉主体可从经验丰富的书记员群体中择优选任专职导诉员,固定岗位;第三类导诉主体可以建立志愿服务机制,从人民陪审员、律师、法学院师生中选任志愿者轮流值守。多元化的导诉主体为填写要素表提供周到帮助,做细做实要素表的填写工作,鼓励诉讼参与人认真填表。三要在服务装备上投入,可在填表区开发电脑程序提供信息化装备,将案件按类别制作例表纳入电子流程管理,与立案管理系统实现联网,当事人在专门电脑上可以顺序点击屏幕上的“立案-材料准备-填写要素表-案件类型-表格”,要素信息可以直接进入电子卷宗,所填信息在庭审笔录、文书模板中继续开发应用。
(三)审前与庭审程序科学分工
一要结合好。填写《诉讼要素表》要与召开庭前会议、归纳争议焦点要素、确定庭审重点等审前程序有机结合,由司法辅助人员组织召开庭前会议,确认要素表格,梳理案件要素,及时固定相同点,归纳争议焦点,报请法官是否开庭。在人民法院的工作管理中,还可以根据本院法官与其他人员的比例情况,将辅助人员是否已最大限度做好审前程序的所有事务作为考核节点,以量化对法官及其他人员的工作考核,避免责任不清、工作推脱。二要利用好。法官要树立“要素思维”,在庭审时通过《诉讼要素表》显示的要素信息及辅助人员的庭前总结,对无争议的要素适当陈述后直接确认,着重围绕争议焦点(争议要素)进行审理,简化法庭调查程序。如此,司法辅助人员和主审法官科学分工、密切衔接、协同配合。这种审判模式将法官从原来审查当事人“一股脑”的陈述中解脱出来,专门解决争议焦点,提高了庭审效率。三要开发好。要延伸开发《诉讼要素表》在案件裁判中的作用,在裁判文书制作中,无争议要素涉及的事实可简写,其证据可不必分析论证,争议的焦点有针对性地详写。结案后,《诉讼要素表》作为案件重要材料存入卷宗,对案件事实的固定、裁判结果的唯一性积极发挥作用。
(作者单位:莒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校:刘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