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金融在中国的发展

2015-12-16 07:31汪颖佳
中国非营利评论 2015年2期
关键词:信托慈善公益

汪颖佳

一 公益金融的范畴与内涵

公益金融 (social finance),又称社会金融,是一种区别于传统金融模式的新型投资及财富管理方式。公益金融注重在产生经济回报的同时也为社会带来福祉,例如,提升环境质量、帮助残障人就业等 (焦瑾璞,2013:1~4)。

公益金融形式多样,包括社区投资、小额信贷、社会效益债券、可持续商业及社会企业贷款等多种形式,结果导向性的公益创投也是公益金融的一种形式。无论公益金融的表现形式如何,它都强调为社会、环境带来正面的影响,例如:一些注重环境效益的投资者会讲求其投资能为社会带来经济、社会及环境的“三重底线”(triple bottom line)。

(一)扶贫金融,小额信贷与普惠金融

1.扶贫金融

我国很早就开展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的扶贫开发,一开始就要求金融介入并发挥作用。一直以来,我们把扶贫开发工作中的金融服务称作扶贫金融。

目前,越来越多的金融产品的目标客户大多是弱势群体或者贫困客户——他们往往被正规金融体系排除在外,因此具有一定的扶贫作用。扶贫金融主要是指政府直接给弱势群体提供低利率的贷款,形式多样,包括助学信贷、扶贫信贷等。扶贫金融主要是政府行为,也可能是社会强势群体的行为。

扶贫金融作为政府扶贫的实现形式之一,载体可以是正规的金融机构,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非正规的社会组织和个人。2004年,我国改变了扶贫贷款体制,选择了30个扶贫县进行试点,如果商业银行愿意发放扶贫贷款,财政会对扶贫贷款的利息进行贴息 (焦瑾璞,2013:1~4)。

2.小额信贷

小额信贷是20世纪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狭义的小额信贷是指一种以低收入群体为特定目标客户,为他们提供信贷服务,支持他们通过扩大生产和进行创业来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并最终摆脱贫困的贷款活动,这些贷款通常具有无担保的、小额度等特点。

传统商业银行和监管体系以抵押担保作为风险管理的基本方式,将无力提供抵押担保的穷人和微型企业排斥于服务的大门之外,限制了他们的发展机会。小额信贷则通过一系列金融创新解决了在不需要抵押和担保的条件下为穷人和微型企业可持续地提供金融服务的制度和方法。小额信贷因其特殊性而在经营理念、管理模式和监管方式上与传统银行信贷业务有很大差别,在国际上已经成为一个成熟的金融行业,而不仅是一种金融产品和服务。目前国际上有三种成功的小额信贷商业模式:小组信贷、村银行和个人信贷。著名的孟加拉乡村银行采用的是典型的小组信贷模式。国内大部分专业从事小额信贷的机构也主要采用小组信贷模式。

3.普惠金融

普惠金融是小额信贷的延伸发展,旨在将一个个零散的微型金融机构和服务有机整合成为一个系统,将以小额信贷为核心的微型金融纳入正规金融体系与金融发展整体战略中区。普惠金融的目的是将小额信贷为中心的微型金融纳入正规金融体系,不再被边缘化。我国目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只承认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兴农村金融机构,理论上小额贷款未被承认。

普惠金融也称包容性金融,最早由联合国于2005年提出,是指通过完善金融基础设施,以可负担的成本将金融服务扩展到欠发达地区和社会低收入人群,向他们提供价格合理、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普惠金融的理念就是让更多的人去享受现代金融服务带来的机会和便利。

普惠金融有三个明显的特点:一是“普”,就是指金融及金融服务的外延要扩展,重点向欠发达地区和社会低收入人群延伸;二是“惠”,指以合理的价格或可接受的成本向客户尤其是弱势地区和人口提供有效率的金融服务;三是“可持续”,普惠金融说到底也还是金融,金融的本质特点是财务的可持续。同时,也只有确保提供普惠金融的金融机构实现稳健可持续发展,才能够为客户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和社会低收入人群长期提供金融服务①郭庆平 (2014):《发展普惠金融,服务扶贫开发》,中国金融新闻网,http://www.financialnews.com.cn/yw/gd/201410/t20141017 _64286.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5月1日。。

(二)社会影响力投资与公益创投

1.社会影响力投资

摩根大通 (J.P.Morgan)和洛克菲勒基金会 (Rockefeller Foundation)在2010年的一篇合作研究报告—— 《影响力投资:一种新兴的投资类别》中首次提出将影响力投资区别于其他投资类别,将其认定为一种新兴并且正在面临融入主流投资界的投资类别。该报告进一步指出影响力投资不仅可以创造利于解决社会问题的正效应,而且能带来财务上的回报,这必然会引起传统投资界和慈善界的共同关注。

所谓社会影响力投资,普遍意义上来说,最主要目的在于创造有利于社会环境的正面效应,并高效解决社会问题,但也不排除传统意义上的财务回报收益①闫冰 (2013):《社会影响力投资已逐渐在全球兴起》,凤凰网公益,http://gongyi.ifeng.com/linian/detail__2013 _05/20/25491357 _0.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4月30日。。

如果将慈善捐助中的捐助行为看作广义的投资行为的话,其本质就是这种投资行为不追求任何财务上的回报,而完全追求投资所产生的社会正效应,并且这种正效应往往体现在明确特定的投资指向,因此财务回报上的风险在投资决策中不予以考虑。而不论侧重于哪个方向的影响力投资,都需从财务回报角度上予以考虑,即存在可以预期的财务收益,这一点是影响力投资与慈善捐助的本质区别。

而通过影响力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可以反复再投资;然而,慈善捐助需要不断地输血,这也是两者在社会影响的扩展性、效率上的不同。所以更多有策略、远见、关注结果和效率的慈善家、基金会也开始采用社会影响力投资的思想,抛弃了传统的单一捐助模式。

与传统投资相比,社会影响力投资不仅是以一定的财务回报为目的,同时也以投资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为目的,即投资者除了获得收益,也一定程度上参与了慈善事业,对特定社会问题的缓解提供了自己的贡献。影响力投资所带有的双重投资目的是与慈善捐助和传统投资的本质区别,也是其特色和差异优势。

社会影响力投资过程中衡量其收益不仅仅有传统财务上的投资回报率,还应包含该投资所带来的可测量的社会正效应,即社会影响力。因此,它也有两种类型。

侧重于财务回报的社会影响力投资:此类社会影响力投资是基于可预期的财务回报并且能够带来可测量的利于社会环境正面效应的投资形式。预期的财务回报为首要投资决策考虑要素,因此回报率的要求也相对较高,一般接近或略高于市场投资回报率。

侧重于社会价值的社会影响力投资:此类社会影响力投资以追求可测量的社会环境正面效应为主要目的,并兼具投资财务回报性质的投资形式。预期的财务回报为次要投资决策考虑要素,因此回报率的要求也相对较低,一般能够接受低于市场投资回报率。

2013年12月由阳光文化基金会、中国公益研究院和南都公益基金会在北京举行了“2013社会影响力投资圆桌会议”。跨界讨论的最大成果在于统一了“社会影响力投资”这一概念,这对于行业达成共识、向着共同的方向努力具有深刻意义。统一的“社会影响力投资”概念认为:社会影响力投资最核心的要素是商业模式,这个模式服务于有目的地追求社会改善的目标并追求商业的可持续性。在这样的概念下,可以说“社会影响力投资”涵盖两方面——财务影响力和社会影响力。同时,与会各界嘉宾统一了如何界定“社会影响力投资”的六大核心要素。

(1)社会影响力和商业回报性缺一不可。

(2)对社会影响力有明确的目标、主动追求社会改变。

(3)财务回报的可持续性。一种情况是由于在提供商业产品和服务的同时还提供了社会产品,所以可以有较高回报;另一种情况是适当降低商业回报以更多地实现社会回报。

(4)社会影响力隐含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司的商业模式暨公司本身的运营可以追寻良好社会影响 (不做有害环境/员工/客户的事情);另一种是社会影响力投资所投资的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一定给社会带来正向、进步的影响。

(5)社会影响力应该是可量化评估的。与公司员工所完成的核心业绩指标直接相关。

(6)规模化。追求和实现规模化的商业模式是社会影响力投资一个特别重要的要素。如果不需要规模化的商业模式,不强调高度可持续,可以用目前传统的公益模式解决。

2.公益创投

公益创投 (venture philanthropy)是指应用公益慈善的理念以及风险投资的专业技术协同达到公益目的,从而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及影响。就投资的理念而言,公益创投更偏向于慈善捐助,旨在产生社会影响力,造福社会。但是与慈善捐助相比,公益创投把影响力的持续产生作为投资的考量之一,其更关注与投资企业能否利用投资将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来扩大并持续产生影响力。而不像慈善投资以主要理念的契合作为投资 (捐助)的首要决策考量。从这一点来看,公益创投和社会影响力投资比较契合。而两者比较大的区别在于公益创投在财务回报诉求方面明显低于影响力投资。

目前国内的公益还是以慈善为主,“授人以鱼”相对容易,“授人以渔”的时代还没有真正开启。因此目前,公益创投有三大职责:孵化育苗,建构生态与能力建设。目前中国没有成熟的公益或社企生态,需要先孵化。同时,即便一些有高增长潜力的社会企业,仍旧需要5~8年的持续投入,并且不只是在项目层面,在管理、治理的层面需要投资方介入更多,真正帮助其专业能力的提高。建构生态系统、提升业务能力的专业性、促进行业内外的有效合作是不断发力的关键。

公益创投本质是一种投资方式,一定有“投资”的思维在其背后。这种投资方式可以适用于社会企业,也适用于一般的非营利组织、福利组织。公益创投的回报并不只是在财务方面,更侧重于对环境和社会的回报,在某些情况下则兼而有之。

公益创投不是对项目投资而是对机构投资,还会引入非财务的资源,如管理、人力等专业支持,它不是短期捐赠而是多年的“耐心资本”(patient capital),同时还提倡政府、市场、非营利部门三者合作。

相对于传统慈善界捐赠人和受助机构相对疏离的关系,公益创投致力于与接受投资的组织建立密切的合作伙伴关系,目的是希望接受投资的社会组织的能力得到有效提升,以提供更好的社会服务,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而它与商业投资的本质区别在于投资目的的非营利性,不期望实现财务回报或将回报继续用于公益事业。

公益创投非常强调在投资的同时,提供非资金资助来帮助机构企业建设其组织能力。根据《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马庆钰等,2011)所述,社会组织能力建设至少由以下几个关键要素构成:①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是一个持续的改进过程;②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旨在增进社会组织实现目标的能力;③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是在组织内外部环境的制约下,调动组织资源,解决组织面临的实际问题;④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涉及个体、团体和机构三个层面的能力;⑤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关注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参与公益创投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表1 参与公益创投的三种模式

3.社会影响力投资与公益创投

通过上述的比较与描述,可以看出影响力投资位于强调社会价值的慈善捐助和强调经济价值的传统投资两个极端的中间层,而公益创投及社会责任投资分别作为两个极端和中间层的过渡。

公益创投 (venture philanthropy)成为眼下投资界和公益界备受关注的新思维。这种最早起源于欧美的公益资本投入方式,希望以“投资”的理念而不是传统的捐赠方式,与公益组织或社会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并提供管理和技术等支持,从而有效促进组织的能力建设,帮资金发挥出更大的社会影响。与之相对,中国对社会影响力投资 (social impact investment)的讨论似乎更热情,这一方式更加强调依靠有效的商业模式,在实现改善社会目标的同时还能获得持续的财务回报,兼顾财务影响力和社会影响力。

二者都坚持用投资的方式和理念,追求一定的社会影响。不同之处在于,影响力投资发端于市场部门,考虑利用投资工具,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回报兼具的融合价值 (blended value)。而公益创投则发端于公益慈善界,希望采取投资的方式和理念,解决传统慈善捐赠产出小、效果低、影响力有限的问题,以实现社会影响力最大化,所追求的经济回报期待值较低。

(三)公益信托

1.定义

信托 (trust)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嘱的规定,为自己或第三者 (即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 (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规定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

公益信托本质上是一种公益组织形式。简单来说,公益信托的定义,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使整个社会或社会公众的一个显著重要的部分受益而设立的信托。具体来说,就是为了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平衡,以及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而依法设立的信托。

国际上对公益信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满足《信托法》中公益信托四大条件的信托就能称为公益信托,公益信托的要求有:具有明确的公益目的、财产及收益均用于公益目的、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审批、设置信托监察人等。

公益信托通常由委托人提供一定的财产设立,由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并将信托财产用于信托文件制定的公益目的。公益信托就其目的而言,可以分为一般目的公益信托与特定目的公益信托。前者的信托目的是一般公益目的,没有特定的限制;后者的信托目的则局限于特定的公益目的,如扶助某个地区的残疾人。

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公益信托”专列一章,专门规定公益信托应当遵循的特别规则,比如公益目的类型、公益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的限制、公益信托的审批与监督、公益信托监察人的设置、信托终止后“近似原则”的适用等等。信托法第三条将公益信托列为与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并列的主要信托类型,从而凸显了信托法律制度在公益领域的地位。

2008年银监会发布的《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 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93号)》 (以下简称《通知》)中,对于《信托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信托设立方式、信托单位金额门槛、委托人资格与数量的规定做出了利于公益信托的发展的突破性规定 (仅限于灾后重建工作),在公益信托的制度完善上具有一定意义。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该通知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帮助和支持灾区重建”,法律效力层级低,也没有解决公益信托的审批和税收等瓶颈,实质推动作用有限。

以下将通过《信托法》与《通知》中的核心条款,解读公益信托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定义 (王振耀,2014:211~215)。

(1)公益目的

《信托法》第60条规定,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一)救济贫困;(二)救助灾民;(三)扶助残疾人;(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上述关于“公益目的”的界定范围宽于《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范围,即以公益信托模式从事公益事业较之捐赠方式而言其适用范围更加宽泛。

(2)募集形式与设立方式

我国实践中现有的公益信托案例基本采取集合资金信托形式。集合资金信托是指由受托人将两个以上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进行公开营销宣传。据此,信托只能是私募。而《通知》第4条规定,信托公司设立公益信托,可以通过媒体等方式公开进行推介宣传,信托公司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公益信托财产专户,并可以向社会公布该专户账号。这就打破了集合信托公开宣传的限制,为广大公众通过公益信托从事公益事业提供了便利。

在设立方式上,《信托法》第62条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通知》也遵循了上述规定。

(3)集合信托的委托人门槛

具体就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设立而言,《管理办法》限定了信托单位金额和委托人资格及数量。《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管理办法》第6条进一步界定了上一条所指的合格投资者的定义,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上述法条中对委托人的要求较高,不适于鼓励社会大众参与公益信托。所以《通知》所规定公益信托的委托人的数量及交付信托的财产金额不受限制,即对《管理办法》的限定做出了突破,进一步降低了设立门槛。一般情况下,如信托公司发行集合资金公益信托计划,依然受到《管理办法》中上述条款限制,甚至根据“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之规定,信托公司应无权通过集合信托的方式设立公益信托。

(4)公益信托财产及收益用途

《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的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信托财产及收益投资的领域,及其受托人管理费和信托监察人报酬的比例上限。《通知》第6条要求信托公司对其管理的公益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全部用于公益事业;(二)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三)不得为自己或他人牟取私利;(四)只能投资于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中国银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低风险金融产品。《通知》第3条明确要求受托人管理费和信托监察人报酬,每年度合计不得高于公益信托财产总额的8‰。此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信托法》中的所有财产及其收益用于公益目的的含义,规定了管理成本上限,以及对信托财产的运用施加限制,增加了公益信托规范的可操作性。据悉,尽管《通知》缺乏普遍适用性,但8‰已成为信托公司在后续的公益信托实践中普遍的参照标准。

(5)公益信托的监管

《信托法》在公益信托受托人方面做出了有别于一般受托人的规定,包括非批准不得辞任、报告公告义务和变更受托人等等,以加强对受托人的监管,最大限度地保证公益目的的实现。

《信托法》第66条规定,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第67条规定,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应当检查受托人处理公益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受托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第68条规定,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无能力履行其职责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变更受托人。

(6)公益信托监察人

《信托法》对于公益信托设置信托监察人进行了强制性的规定。第64条规定,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第65条规定,信托监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诉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除此之外,受托人的信托事务和财产报告以及清算报告也必须在提交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之前,交由信托监察人认可。

(7)公益信托变更、终止及其财产处置

在变更方面,《信托法》第69条规定,公益信托成立后,发生设立信托时不能预见的情形,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信托目的,变更信托文件中的有关条款。

在终止方面,《信托法》第70条规定,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第71条规定,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作出的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应当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第72条规定,公益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者其他公益信托。

2.与基金会的比较

其实很多人都认为现有的基金会已经可以很好地发展公益事业,因此,没有必要再引入公益信托。但是原则上或者理想中,公益信托相比较基金会的专项基金的具有多种优势:①设立简便;②运营便利成本低;③公益信托内部治理规范透明,捐款更安全;④公益信托尊重捐助人意愿;⑤委托管理更专业化;⑥更有利于资产与善款的保值增值;⑦资产管理与公益项目专业分工,信托关系更具稳定性。公益信托和基金会法人,若从其从事公益活动所达成的社会机能来看,可以说基本相同。公益信托的灵活与便捷主要体现在其法律性质和基本的法律构造上。

公益信托没有原始本金门槛限制,全国性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分别不得低于人民币800万元和400万元,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而公益信托原始财产规模没有法律限制,信托也无须取得法人的资格。同时,我国法律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金额的8%,没有反馈机制的捐赠规定要求基金会,特别是非公募基金会不停增补原始基金,否则就会竭泽而渔。而公益信托则没有捐赠比例限制,既可实现公益资本的金融增值,让原始基金不断发酵,又可灵活运用增值资金开展公益项目,以公益星火,形成燎原之势。此外,公益信托安全稳定的特点也使得公益信托设立以后不会因各种情况而终止,能够稳定地实现公益目的。通过两者的比较,可以看出公益信托确实可以在中国公益事业向纵深发展的过程中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当然,这并不是否认基金会的作用。慈善基金会因为可以成为法人,其管理职能和公信力理应更高。通过基金会与公益信托两类组织功能的竞争和互补可以满足不同捐助人的慈善意愿并实现非营利组织 (NPO)的社会价值。因此,在国外的实践中,很多委托人就是将善款捐助给包括基金会在内的慈善法人,以慈善法人为受托人成立公益信托。在我国目前也有类似的实践,以专项基金为例,基金会与捐赠人之间约定基金的使用目的、财产的管理方法,有受益人的,还要约定受益人范围以及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方式,本质上就是公益信托模式了。还有的合作模式就是受托人委托基金会法人代为管理信托事务从而形成慈善基金会法人和公益信托两种慈善组织并驾齐驱和竞争、合作的局面。

但是,由于公益信托领域缺少完善的规范管理的法律法规,发展也较基金会落后一些,所以,在国内,公益信托基本都在参照基金会的发展模式。本次两会上,翟美卿委员也在提案中提出,建议参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的相关条款,在财税制度和信托法两方面作出调整或修改,尽快研究并制定公益信托的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

中国公益研究院的黎颖露提出了一个与此相关的重要问题:公益信托与其他公益组织相比的特点在哪里?即使有了完善的法律法规,如果加上了诸多限制条件,或者完全参照基金会 (专项基金)来发展,公益信托存在的必要性必然会存疑,这将不利于公益信托的发展。

(四)社会效益债券

社会效益债券,又称“基于绩效给付的债券” (pay for success bonds)首次试水是在英国。2010年,非营利咨询组织社会金融有限公司 (Social Finance,Ltd.)和英国司法部签订了旨在减少英国剑桥郡彼得伯勒 (Peterborough)监狱重返率的社会效益债券协议。这里服短刑的人员,出狱后60%一年内会再次触犯法律。

包括洛克菲勒基金会 (Rockefeller Foundation)在内的17家投资者,提供了500万英镑资金,赞助非营利性组织向服刑人员及其家庭提供相关服务,降低服刑人员重新犯罪行为及重返铁窗的几率。如果项目能将监狱重返率降低7.5%,投资者便可以收到回报。如果监狱重返率控制得更低的话,投资者可以根据业绩相应获得更高的收益——总收益最高可达13%。收益是政府因重复犯罪下降而节省下来的钱。

社会效益债券是指由私人投资者为某一个社会管理项目提供实施资金,用于达到特定目标。如果实现目标,政府向投资者返还资金,同时奖励一份利润;如果没有实现目标,政府不作任何返还。社会效益债券项目中,由投资者提供项目运营的资金,项目承包方实施项目,政府则根据项目实施的效果 (项目合同约定的一些特定指标)来向投资者支付报酬。所谓“社会效益债券”项目,又称“为成功付费”项目,起源于英国。

社会效益债券是以取得社会影响为基础的,也就是说,投资者回报额取决于项目或者服务所获得的成果,与项目进度或已完成工作无关。比如,回报额取决于该项目是否降低了罪犯再入狱率,而不取决于项目花费的成本或工作人员的数量。社会效益债券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包括:政府部门、项目承包方、服务提供方、私人投资者及服务对象等。首先由政府部门与项目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前者委托后者对某一社会问题进行管理。随后,项目承包方与私人投资者达成融资协议,并与服务提供方签订服务合同,规定由服务提供方对社会效益债券提供特定服务。

社会效益债券是金融领域在政府社会管理职能中的一个重大创新,其积极作用包括:促使政府部门通过引入私人投资者来对那些复杂的、成本高的社会问题提供及时的、可预防的投资;可以保证政府部门在不具体操作的情况下,启动新的服务项目;可以适时调整服务项目,以此将重点放在社会问题的预防上;为服务项目的适应和调整提供了更高的灵活性;可以帮助慈善机构和社会企业管理“绩效支付”(PbR)项目——指政府根据项目实施的效果向服务提供者支付报酬。

从运作模式来看,社会效益债券的有效运行基于四个关键因素:一是实现地方政府通过财政预算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自主承担债券筹资风险;二是成熟的项目评估机构能够保证社会效益债券的债权契约公平公正;三是形成大量运营成熟的社会组织;四是健全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必不可少①徐力 (2014):《社会效益债券:公私合作与金融创新的结晶》,中国金融新闻网,http://www.financialnews.com.cn/llqy/201411/t20141110__65770.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5月1日。。

社会效益债券具有多方面优势②同上。。第一,资金投入环节前置。一般情况下,由于财政预算限制,政府必须在社会组织完成社会服务项目后再支付款项,社会组织需要垫资运营项目。但由于多数社会组织本身预算紧缺,无法开展资金量需求较大的项目。社会效益债券将资金投入环节提前,由社会资本先期投入资金,能够确保社会服务组织拥有充足的资金预算,有能力完成资金需求大、影响范围广的社会服务工作。第二,引入监督指导角色。社会服务项目往往缺乏外部监督和指导,政府出于事后付款的原因,监督积极性较低,部分社会组织也缺少成本控制的经验,这导致社会服务项目的效率和质量参差不齐。社会效益债券将社会资本作为外部监督和指导的角色引入项目,这些机构多为运作成熟的慈善基金,在成本控制和风险管理上经验丰富,并具有监督意识,能够为社会组织提供有效指导。第三,资金风险分散。社会效益债券的偿债来源实质上是项目成功后政府节省的未来财政预算。政府通过社会效益债券“半债权、半权益”的偿债方式设计,将未来财政支出可能效果较差的风险向社会资本转移,只有当社会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时,政府才需要支出。而社会效益债券的投资者多为慈善者,通过投资并监督解决社会问题,不仅能达到其原先慈善捐款的目的,更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政府和社会资本在经济效益方面达到双赢。第四,社会组织共同合作。如之前所说,受限于资金压力,社会组织很少承担资金量大的社会服务项目,政府也主要是与单一社会组织签订服务购买合同。社会效益债券在能够提供大量资金的情况下,可以与多家社会组织签订捆绑合同,让社会组织共同协作,各书所长,有利于项目的有效开展。

二 公益金融发展的背景

公益金融首先在美国得到发展。JP摩根集团,在金融危机前就开始践行公益金融活动:2007年推出了基于市场模式的、旨在帮助低收入人群以及实现社区可持续发展的JP摩根公益金融项目。作为公益金融的一种方式,社会责任投资自2006年以来,年均增长率达20%以上,目前在全球50多个国家,规模近4兆美元,代表了金融的发展方向之一。社会责任投资的蓬勃发展,意味着全球金融创新、商业变革的新趋势①龙昊 (2014):《践行不易的公益金融》,东方财富网,http://finance.eastmoney.com/news/1355,20140623395014650.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4月17日。。

而在我国,公益金融真正的发展起始于小额信贷。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金融改革就开始发生巨大变化。1994年中央出台了两项重要规定,一是关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二是关于外汇管理体制和人民币汇率并轨。上述两项规定促使大型商业银行更加注重经营管理,逐步撤并了一些在县、乡、镇设立的金融机构网点,同时原来依附于农业银行的农村信用社实现“行社分离”,另外还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总的来说,20世纪90年代我国金融发展的重点在城市,而县、乡、镇的金融发展处于收缩状态。

1999~2000年,我国政府开始高度重视对小微企业、农民个体户等微型主体的放贷问题。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出台文件,明确由国家正规金融机构承担相关贷款,主要是两个贷款项目:一是个人信用贷款;二是联保贷款。这两项贷款最多的时候,大概覆盖了8000万农户,约占2.4亿农户的1/3,这是很了不起的成绩。在1998~2005年,国家正规金融机构开始介入微型金融,这具有特殊意义,其中主要以农村信用社为主,农业发展银行也有一部分,但是比重很少。2005年开始,在我国经济金融改革不断推进的大背景下,考虑到四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要股改上市,基本无暇顾及小额信贷,因此从2004年开始,我国正式提出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小额信贷,2005年进一步提出要发展小额信贷机构。2005年12月,国内五省份7家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标志着比较符合公益金融概念的小微金融机构正式出现。2006年12月,银监会批准成立农村金融“新三类”机构,即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这些都属于较为正规的小微金融机构。

在当今全球经济尚未完全复苏的大背景下,传统的慈善捐助数额锐减,此时愈发体现出公益金融的优越性。因此在中国,慈善捐助和传统金融行为处于主导地位,但是一些企业已开始进行不同层面的公益金融创新实践。目前,公益领域与金融领域都逐渐意识到公益金融是金融业必须参与的、有利于社会福祉的行为,是金融的一种模式,是一种带有公益色彩 (社会目标)的金融行为。目前国内的公益金融处于探索期,公益金融还需要探索可持续的发展模式。这也给其他类型的公益金融的发展面临很大的挑战和巨大的机遇并存的局面。

三 公益金融在我国发展迅速

(一)扶贫金融起步较早,普惠金融发展迅速

公益金融产品有以下四种基本特征:①服务于特定目标群体;②额度小,周期短,以信用放款为主,但并不是不要抵押和担保;③合理定价、利率灵活;④信贷技术和服务方式的创新 (焦瑾璞,2013:1~4)。

目前,经过政府与银行系统努力创新金融产品,实施普惠金融,扶贫金融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首先,贫困地区金融组织体系不断健全。截至2014年6月末,全国14个连片特困地区的680个县和片区外的152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共计832个县,已设立县级银行业金融机构5075个,服务网点42272个,其中乡镇服务网点28957个。证券分支机构138家、保险分支机构5129家。2010年,金融机构空白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实现了全覆盖。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数量也在不断减少①郭庆平 (2014):《发展普惠金融,服务扶贫开发》,中国金融新闻网,http://www.financialnews.com.cn/yw/gd/201410/t20141017 _64286.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5月1日。。

其次,金融扶贫的产品和服务方式日益丰富。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不断创新符合贫困县域特色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如邮政储蓄银行着力拓展小额贷款业务,积极探索资金回流贫困地区的合理途径。人保财险积极创新面向贫困地区特色农业的保险产品,如贵州的茶树种植保险、新疆的瓜类种植保险等。

同时,贫困地区金融基础设施逐步完善。截至2014年6月末,832个贫困县布放自助设备70.7万台,助农取款服务点16.4万个。累计建立农户信用档案4076万户,其中评定信用农户2563万户②同上。。

此外,金融支持扶贫开发的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加大。2014年6月末,832个贫困县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3.2万亿元,同比增长22.6%,比全国平均增速高出8.5个百分点。1~6月,832个贫困县股权融资42.6亿元,同比增长24.6%;直接债务融资额164.6亿元,同比增长1.5倍③同上。。

最后,扶贫贴息贷款政策落实取得积极进展。自1986年发放扶贫贴息贷款以来,截至2013年末,全国累计发放扶贫贴息贷款4103亿元。截至2014年6月末,832个贫困县扶贫贴息贷款余额143.6亿元,同比增长12.9%④同上。。

近年来,扶贫金融与小额信贷领域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农业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等专门成立了农村金融事业部,还有一些商业银行单独出资或者合股成立村镇银行。据统计,截至2013年9月底,我国有7398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7600亿元,相当于一家中型银行的贷款规模;另外,还有800家村镇银行、337家农村商业银行、100多家农村合作银行。目前,这些小微金融机构总资产已达到2万亿元左右,具备小额信贷服务的金融机构已经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焦瑾璞,2014)。

(二)影响力投资潜力巨大,成跨界热点

影响力投资是一个舶来品,越来越多境外机构开始关注中国市场,并且引入了它们的影响力投资理念和策略,和不少国内的同行一起推动了这个市场的发展。但是因为文化差异、对本土市场的理解偏差、规则限制等等原因,这些机构在中国的发展是非常有限的。影响力投资的市场的容量如何,潜力如何,未来应该如何发展、推广,有待体制机制对市场发展阻碍的消除。

但是,中国的社会企业发展只有五六年的经历,相应的社会投资市场也处于非常早期,这也体现了巨大的发展潜力。从投资的机遇说,中国是世界上经济发展最活跃的国家,中国有很多的领域,特别是这里面提到发展趋势中有很多投资机会,中国很多行业:养老、水、农业等还没有充分地发掘,在这些行业的领域中存在着很多的机会。但是大部分的社会企业处于非常早期的阶段,它们还没有一个可以被证明为有效的、被复制的商业模式,在传统商业投资市场很有利可图的时候,模糊的又缺少成功案例的影响力投资,很难被大陆主流投资界很快地接受。有的接受访谈的社会企业家还曾感慨:在中国,对风险投资家谈影响值还是很少。这就是为什么社会企业研究中心举办社会创业和社会创投高峰论坛,吸引了不同群体的人士参与,产生了多元的效应和跨界的火花。

而中国最初的社会影响力投资者是来源于慈善领域,以传统的非公募基金会为典型。以南都基金会为例,作为一家旨在推动社会创新和公民社会发展的资助性基金会,在它的价值文化中特别列出:公共利益为上。以公共利益为价值追求,不谋求任何公司或个人直接或潜在的利益。大多基金会像南都这样的以公益为唯一目的,而商业盈利只是为公益项目可持续发展的资本支持,与影响力投资的“三重标准”并不相符。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更是集合众多商业企业家力量支持社会创新的基金会。友成理事会成员有香港信和集团主席黄志祥、泰康人寿董事长陈东升等等。顺应基金会扶持公益创业的趋势,友成很早就开始对符合标准的社会企业、非营利组织和研究机构,进行资金、知识资本和社会资源的投入。投资效益以长期可持续的社会价值产出为主要衡量标准。另外一个创新是:友成成立了自己的资产管理公司,希望通过用基金会的存量基金投资运作,保障受托管理基金资产的安全并实现增值效益最大化。这种把高收入人群的资金利用规范的资本市场操作投入公益项目并继续扩大的模式有可能在今后被广泛运用到对于营利性企业的投资。这种“耐心资本”在这样的操作下也更能够专注于社会影响的产出,对经济回报的要求保有一定回旋空间。

随着国内慈善关注的升温,境外的基金借助比较成熟的影响力投资技术,也参与到中国大陆的市场中。比如,LGT公益创投基金2007年由列支敦士登皇室家庭出资倡议成立。它的使命是用公益创投的理念,通过提供资金、知识、战略支持,以及相关的社会网络资源投资发展中国家包括服务弱势群体、基础教育、维护可持续生活等领域的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机构。香港地区的心苗 (亚洲)慈善基金SOW Asia以人性关怀为准则在亚洲范围内进行投资。致力于教育、环境和扶贫领域的SOW Asia于2009年在上海投资了环保科技企业循绿 (GIGA Base)。除了在资金上用五年为期的无息放贷的方式支持GIGA Base,SOW Asia还借用自己的人力和网络关系,帮助GIGA Base这个外商独资公司 (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解决法律和技术上的难题。

而2010年之后关注社会事业领域的私募基金、创投基金也不断成立,让中国社会影响力投资不只是慈善意义,而更多体现出商业投资的价值。2012年,由世界资源研究所的中国团队组建的中国影响力基金 (China Impact Fund),是第一个投资中国中小型环境企业、改善金字塔底层人群环境质量的创业公司,包括对土地、能源和水问题的改善。同年3月,新湖集团、爱德基金会和育基金共同成立新湖育公益创投基金。新湖育初始资本为人民币一千万元,由育基金进行管理。通过天使投资和运营管理咨询,助力中国高成长潜力的社会企业实现规模化。

公益业态的发展,不是一个机构能够建造,它需要公益行业内部、机构与机构之间相互守望,并且联合政府、企业、学界、媒体等等共同建立起一个良性的生态系统和产业链。而影响力投资目前成为政府、企业、非营利机构与社会企业等不同领域共同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的一种途径,极大打通了不同领域行业合作的屏障。

(三)公益创投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创投平台快速发展

2013年,政府对于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做出系统安排和全面部署,极大地增加了社会服务类社会企业和社会目的组织的资金支持数额,为公益创投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支持。

2011年之后,多个地方政府设立了“公益创投”基金,2012年,华东、华南地区的多个地方政府,如上海、江苏、广东等地相继开展了相关活动。2013年度,公益创投活动扩展到了江西、贵州、河南、山东、四川和重庆等地,覆盖面由原来的华东、华南地区向西部和北部等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展。北京市东城区和广州市分别出台了《北京市东城区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和《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标志各地政府对公益创投模式的认可。

表2 各省级政府开展公益创投活动情况一览 (不完全统计)

表3 各市级政府开展公益创投活动情况一览 (不完全统计)

续表

在国际的社会投资实践中,政府通过公益金注资进行社会投资已有成功经验。英国的大彩票基金 (Big Lottery Fund)自2004年6月1日成立以来,已经在英国赞助了超过13万个项目,包括健康、教育、环境等多个领域,捐赠共计44亿英镑的公益金。而其对于社会企业的专项支持和社会投资项目的开展则主要开始于2012年,投资通过英国老牌社会企业家支持机构Unltd进行具体项目运作,以赠款的方式对1200名社会企业家进行资金援助。目前政府主导的公益创投活动虽然带有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特征,但这种大规模的活动从客观上发展了公益创投。

同时,2013年,公益创投领域出现了结构性转变。英国大使馆文化教育处携手增爱公益基金会、创奇玖玖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新湖育公益创投基金、社会企业研究中心、浙江敦和慈善基金会、LGT公益创投基金会以及道和环境与发展研究所,共同启动“社会企业家技能项目”社会投资平台。友成基金会联合气候组织与绿色创新实验室发起社会价值投资基金。公益创投领域开始出现联合性投资平台和跨界合作。

2013年8月19日,中国首家社会投资平台启动,这个以社会投资者和社会企业家架设桥梁,推进社会企业和社会投资在中国发展为目的的平台由英国大使馆文化教育处、增爱公益基金会、创奇玖玖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新湖育公益创投基金、社会企业研究中心、浙江敦和慈善基金会、LGT公益创投基金会以及道和环境与发展研究所共同启动。

参与“社会投资平台”的六家社会投资机构承诺提供900万人民币资金,面向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招募优秀的社会企业,并挑选最具发展潜力的机构以及团队 (两名核心领导)加入为其2~3天的训练营。从训练营中胜出的社会企业将获得专业的技术指导,并由英国大使馆文化教育处资助参加香港社会企业峰会,考察当地的社会企业。胜出机构名单将在2014年度的社会企业家技能项目年度颁奖典礼上进行公布。获奖机构将获得由社会投资机构提供的第一期投资 (承诺投资金额的20%),余下80%将在所有商业谈判包括尽职调查完成、投资双方对目标及关键问题达成一致后分期拨付。英国大使馆文化教育处作为桥梁机构,将管理平台并整合各方资源,但不介入投资方及胜出机构的谈判和协议的达成。

社会投资平台相较以往“社会企业家技能项目”的资助行为具有投资形式更多样,参与程度更深的特点,其本质变化在于以投资行为替代奖励行为。社会投资平台的投资形式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低息或无息贷款等,此外,平台的还将以会议、政策对话和媒体报道的方式在大中国区推广社会投资,搭建由投资机构、慈善家和社会企业家组成的网络,并通过商业计划大赛为获选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2013年11月16日,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气候组织 (the Climate Group)与绿色创新实验室 (Green China Lab)在投资领域倡导社会创新,倡导建立社会价值投资基金及其社会价值投资联盟,倡导资本市场中有远见的投资者从战略性公益的视角,发现有长远社会价值的投资机会,通过所投资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创新地应对转型期中国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和挑战。

2013年的社会价值投资基金则将社会投资的理念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即通过整合社会资源搭建跨界平台,综合运用多种方式,例如理念传递、模式输出、战略咨询、项目设计、资源注入、渠道引进、专业培训、评估服务、传播支持、关系协调等予以支持,而不再仅仅局限于赠款和能力建设。社会价值投资基金是友成在总结了国际上关于社会影响力投资、社会责任投资、绿色信贷等概念和模式,结合中国社会企业发展现状而提出的,它将社会企业的理念及其交叉补贴的业务模式引入商业投资领域。这个概念的提出是出于对社会投资中除经济和环境的双重指标之外的“社会”或“人”的因素的关注。社会价值投资基金强调“以人为本”,认为脱离了人,无法单一地解决任何社会问题。在投资的途径方法上,强调各个社会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强调发现和满足超越物质需求的人的尊严和情感需求,强调所有技术创新、发明、实现、采纳都要求人的参与和考虑人的需求。

2013年11月16日社会价值投资基金完成首轮招募后,立即获得各方高度认同。目前,社会价值投资基金的公益部分在基金会内运作,实质上是资助,不要求财务回报,相当于投资但不分红;而商业部分由专业的商业投资团队运作,社会利益相关方参与投资决策,不参与投资的出资和利益分配,商业投资如有超额收益,可自愿捐赠给公益部分。除了传统的基金形式投资,友成还与新晋的互联网众筹平台在进行积极洽谈,共建新公益—社会价值众筹平台,发布展示符合新公益理念的社会价值筹资项目,开设“新公益”品类,提供网络平台和筹资项目编辑展示、筹资技术支持、资金划转等服务;对需要重点推广的新公益筹资项目,投入专项市场推广力量加大推广力度。

在2013年,社会投资领域中两大投资平台的出现,标志着中国的公益创投进入了一个模式相对更成熟、投入资源更多元、联合力量和影响力更大的阶段。这种投资平台也将逐渐通过资金、人力和知识等资源的联合投入将社会投资领域的跨界合作逐渐推向无界。

(四)公益信托有望突破障碍获得发展新契机

1.善法信托法的缺失和不足正在严重阻碍公益信托发展

在公益信托发展的路上,实际上还存在着诸多障碍。其中,慈善法、信托法的缺失和不足正在严重阻碍公益信托发展。

在传统的普通法系国家,公益信托的现实应用非常广泛。以英国为例,在英国,公益信托是其市民社会从事慈善事业所优先采用的法律方式;慈善信托基金以及慈善组织的信托基金年收益超过26亿英镑,所拥有的财产超过70亿英镑,每年所产生的税收和其他收益超过3亿英镑。

但是据《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 (2013-2014)》统计,截至2013年底,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以及类公益信托项目39个,资金总额只有129.17亿元,仅相当于全国信托资产的约1‰。而且,根据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中心副主任黎颖露的统计,如果对照公益信托的必备条件,自《信托法》出台以来,国内真正符合规定的,只有三四个信托项目。

2008年汶川大地震发生后,为了调动和管理更多的善款,在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副主任李建华的积极协调下,经陕西省民政厅批准,由西安信托公司 (现更名为长安信托公司)设立了“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并于当年6月6日正式成立,这是国内第一支真正意义上的公益信托。

与此同时,银监会还同时配发一纸通知,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以支持灾后重建要求。按照通知的要求,长安信托公司受托1000万元资金,三年内用于陕西地震灾区汉中市的五所中小学援建项目。2010年11月底,五所学校建设工程全部结束,并通过审计和验收。“顺利完成信托计划后,我们按约定拿到每年6‰的信托报酬,另有1‰付给信托监察人,1‰付给公益顾问。”现任长安信托家族与公益信托工作室经理上官利青称。

另外两个被确认为公益信托的项目分别是:2008年10月,由百瑞信托承托的“郑州慈善公益信托计划”,信托期限十年,信托资金与收益将捐赠给汶川地震灾区及贫困地区的教育项目;2009年9月,由重庆信托承托的“金色盾牌·重庆人民警察英烈救助基金公益信托”,募得基金1亿余元,信托期限十年,其信托资金与收益捐赠给重庆特困、伤残、牺牲的公安干警及家属。

改革开放30余年来,指导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只有《公益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为数不多的法规条例。专门专业的法律法规对规范管理公益慈善事业、推动整个公益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而应当作为慈善事业的法律基础—— 《慈善法》也一直没有发布实施。慈善法是公益事业的基本法,要系统规定基本的慈善法律制度,包括慈善概念、慈善机构、慈善政策等。

另一方面,2001年颁布施行的《信托法》中,公益信托占了一个章节,其中第61条明确了“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按照规定,公益信托具有四个必备要件:为公益目的而设立;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有信托监察人;信托财产及收益全部用于公益目的。但是,虽然早在14年前,公益信托即已经具备法律框架,但是却因为缺少配套制度而对实践操作很难起到真正的扶持、规范、管理的作用。国内很多专家也意识到了公益信托面临的诸多挑战,致力于帮助推进公益信托的立法工作。中国公益研究院的黎颖露提出了公益信托现有法律法规的两大缺陷:①公益管理机构并没有明确下来,是民政部门还是各个主管部门,比如教育部、环保部等?②税收优惠,公益信托不属于法人,很难纳入以法人为主的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体系中去,尤其是在税收制度部门对公益信托不了解的情况下来设计税收优惠制度是很困难的。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困扰公益信托成立的重要因素——因“承担监管职责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定位不明,导致公益信托设立审批难。虽然《信托法》第62条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同时,《信托法》还规定可以开展公益信托的七个领域,可对应民政部、环保部、林业、教育部等诸多部门,但却没有明确规定哪个部门来批准和管理。这个模糊规定让相关部门主动审批动机不强,因为大家都会觉得无法可依。没有指定具体的管理机构,这给实际操作带来难题。比如,一个公益信托项目如果同时具有医疗和环保双重目的,那么相关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将包括卫生和环保两部门,这就带来了审批难题。如果项目再跨区域运作时,情况就更为复杂。

另外,缺乏配套的税法在实践中也是很大的障碍。目前同样是用于公益目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向基金会捐赠,捐赠人可以享受税前抵扣;基金会的捐赠收入,免交所得税,而投资收入须缴纳25%所得税。相比之下,公益信托在税收上,并没有获得与基金会同等待遇。此外,由于公益信托还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主体和两次财产转移,按照现有的流转税制,则会涉及两次财产转移而面临重复收税。而在公益信托发达的国家,税法均对公益信托中的财产及其收益的税收减免作了规定。以美国为例,其公益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或投资所得,只要所得全部用于公益目的,则全额免税。另外,设立公益信托的委托人也可以享有一定的税收减免,其中一般公司法人每年最多可扣减应纳税额的10%,自然人每年最多可扣减应纳税额的50%。这无疑将大大打击有意愿在中国设立公益信托的委托人的积极性。

严重滞后的法律法规不能适应中国公益信托事业快速发展的要求。

比如说中国《信托法》没有对公益信托财产进行什么样的限制,但是,如上文提到的,银监会在2008年汶川地震后成立首个公益信托后出台的文件,《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里有规定,公益信托要保值增值,要投资一些风险低、变现性好的资产,比如国债等。但是这个针对汶川地震救灾的通知的有效性是存疑的,后续的公益信托是不是受到它的约束并没有明确答案。这给实际的公益信托实践发展造成了困扰。

另外一个对于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现在的法律只限定为必须是金钱,公益信托的初始财产必须是金钱,但是,在之后可以用金钱买国债、股票等等,这些都是被允许的。但是,实际当中却有一种需求,要求初始财产可以是股票,比如有些个人事业很成功,有公司,在设立公益信托时候,它想用自己公司的股票来设立公益信托,现行法没有允许初始财产可以是股票,要先把股票出售出去,换成金钱,然后再设立公益信托。因此,这种规定给有这样需求的慈善人士在成立公益信托的过程中造成了很多麻烦。

2.有望突破障碍迎来大发展

作为世界信托市场的重要支柱之一,公益信托在中国走过的道路并不平坦。由于起步时期公益信托更多参照国外模式,偏重于“公益性”而非营利,因此从2008年汶川地震公益信托的发起,不少信托公司在推出公益信托后,实际上做的是一种慈善救助和帮助,并没有寻找到合适的发展经营模式。这种不可持续性,也造成了一批公益信托在发行后,市场渐渐进入了平静期。2014年借助金融生态的大变迁,公益信托得以再次受到关注。到了2015年,公益信托的发展迎来了新阶段。2015年3月以来,长期以来“叫好不叫座”的公益信托迎来了新的发展曙光。

2015年全国两会召开之际,全国政协委员、香江集团总裁翟美卿也在提案中为公益信托的发展建言,她提出,首先,应尽快研究并制定公益信托的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其次,应该构建秩序良好的公益信托市场,鼓励并吸引社会企业及个人设立公益信托;再次,建议从法律层面上确定非公募基金可以设立公益信托,可以有效开发和利用巨额的公益资金,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和可持续发展;最后,应该出台专项实施细则,目前公益信托的法律依据仅来自《信托法》,没有专门的可操作制度,应尽快出台一份公益信托的专项法规、实施细则。同时,全国政协委员、永隆银行董事长、招商银行前行长马蔚华在其提案中建议,制定出台《深圳市慈善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据媒体报道,2015年3月初,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同意了中国银监会启动修订《信托法》的建议,将涉及信托登记、信托税收和公益信托等内容。业内人士表示,随着《信托法》的修订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目前在实际操作中制约公益信托发展的不能开具捐赠发票、投资领域狭窄、登记制度缺乏三大问题将得到解决,国内有望出现以公益信托为主营业务的信托公司。

之后,2015年3月13日,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在深圳召开慈善信托试点工作座谈会,就在深圳开展慈善信托试点工作进行研讨,听取意见和建议。深圳市民政局汇报了深圳开展慈善信托试点工作的思路和设想,有关专家学者和信托机构就慈善信托的相关研究和实际案例进行了分享,与会人员围绕慈善信托主管部门、受托人资质、慈善信托形式和信托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等进行了深入研讨,并就慈善信托试点工作提出了有关意见和建议。

早在2014年初,深圳市政府便以“一号文”的形式下发了深圳市金融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其中多次提出要推进公益信托试点。深圳今年将开展慈善信托探索工作,并争取获批开展全国慈善信托试点。可以期待的是,深圳依据金融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的优势,率先就公益信托进行试点,有望破除在实施细则和税收优惠上的种种障碍,为将来中央层面的制度完善提供借鉴。

此外,2014年12月份,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由于公益信托在鼓励企业家投身慈善事业、探索和支持形式多样的社会捐赠等方面的特殊功能与作用,业内普遍认为发展公益信托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具体举措,应当促进其快速发展。

2014年,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将公益信托作为专门的一章列入《中国慈善事业法 (专家建议稿)》中,公益信托也有望作为专章正式列入即将出台的慈善事业法中。

2015年4月,北京大学的金锦萍教授负责为深圳起草《深圳市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通过深圳公益信托这次试点的机会,《办法》希望可以在深圳解决信托财产登记、当资产跨区域超越属地原则时的信托财产等问题,并尝试为改善整个信托法提供更多的经验。

(五)社会效益债券在我国尚未开展,潜力巨大

目前,社会效益债券在我国尚未有成功的案例。但是基于国际上的经验,可以预见在公益金融领域甚至整个公益慈善领域,社会效益债券具有巨大的潜力。

首先,现代科技使得政府和投资者的数据管理能力大大提升,给了社会效益债券很大的市场空间。社会效益债券成功的关键是能够对项目实施结果进行准确的数学测量,如此才能够使得项目承包方和投资者以及政府等均处在一个公平的环境下,也才有利于项目的长期发展。随着互联网技术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社会逐步进入大数据时代,数据获取能力、分析能力、结果应用能力等都得到并将持续获得质的提升,过去能够获得的数据在以后会以更高的效率获得,过去无法获得的数据以后则可能会轻易获得。一旦政府和投资者的数据获取能力得到提升,其对社会效益债券的信心也会增强,更多的项目会被启动。

其次,金融危机导致欧美很多国家财政赤字加重,促使政府不得不创新社会管理模式。2007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给欧美各国经济金融造成沉重打击,发达经济体的赤字规模和赤字率都达到一个历史水平,当前希腊、西班牙、意大利乃至美国等国政府都在面临巨大的、前所未有的财政压力,仅仅依靠政府来维系社会运转的难度日益加大。为此,这些国家必然会在社会管理模式上有所创新,通过引入社会资本来降低政府财政支出压力,而这正是社会效益债券的最大优势所在。

然后,社会效益债券的发展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投资者认可度高。社会效益债券蕴含着一定的慈善理念,因为它所关注的往往是影响全社会发展的问题,如社区安全性、子女教育、犯罪率、老年人独立生活等。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将需求分为五种,按层次逐级递升,分别为:生理上的需求,安全上的需求,情感和归属的需求,尊重的需求,自我实现的需求。慈善理念则是自我实现需求的一个典型代表,当越来越多的人不再为基本生活保障而忧愁时,其通过从事慈善活动来满足自我实现需求需要就会变得愈发明显。社会效益债券则会给愿意从事慈善活动的人们提供一个理想工具。美国旧金山的希望咨询公司 (Hope Consulting)2010年5月公布的富人调查报告显示,大约50%受访富人对社会效益债券感兴趣,大约能影响到1200亿美元的潜在市场。

尽管现在就对彼得伯勒监狱计划的成效下定论还为时尚早,美国政府的领导人已经决定跟进并尝试社会效益债券。马萨诸塞州正在研究通过社会效益债券,来解决年轻人的监狱重返率以及长期无家可归的问题;高盛集团在纽约市斥资960万美元成立社会效益债券,来降低派克斯岛 (Rikers Island)监狱年轻服刑人员的重复犯罪率①沃顿知识在线 (2012):《社会影响摘译:市场厨房能否治愈社会病?》,凤凰网财经,http://finance.ifeng.com/news/20120926/7089336.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4月23日。。

四 发展公益金融的意义

现在社会的发展变迁日益加快,产生的社会问题也有规模化、深层次化和顽疾化的趋势,在用商业解决社会问题得到普遍认可后,用金融解决社会问题也正在获得越来越广泛的关注。

(一)发展扶贫金融、小额信贷与普惠金融的意义

首先,发展扶贫金融、小额信贷与普惠金融,一方面有助于提升中国金融业的开放程度,允许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业态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提高民营经济、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在金融体系中的比重,利用竞争机制和溢出效应提升整个金融体系的创新活力和运行效率;另一方面有利于加强金融业对于小微企业融资和农村金融发展等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通过推动与实体经济发展相匹配的微型金融服务发展,促进基础金融服务和金融设施供给的均等化,提高各类竞争性金融服务和金融公共产品的可获取性。

从一个更加宏观的层面来看,一个利于实现普惠金融理念的金融体系,本身就是一个经济体社会经济基础设置更加完善的标志。正因为有了诸如此类能够为社会所有群体提供服务的基础设置,当社会成员面对经济机会时,改革才可能会取得更好的效果。历史上很多新兴市场经济体,例如起初的日本,随后的亚洲四小龙以及进行改革开放的中国和其他一些东南亚国家,这些经济体之所以在过去短短的数十年间取得了为世界瞩目的成就,在于它们一边持续地完善基础设置 (包括教育、卫生、法律以及金融安排等),一边渐进式地扩大经济机会,使二者相互交织,获得螺旋式的上升。由此观之,推动包括扶贫金融、小额信贷成长在内的一系列金融转型发展,对于深化我国改革开放,提高未来经济发展质量具有潜移默化而又尤为深远的影响。

(二)发展影响力投资与公益创投的意义

影响力投资与公益创投更好地打破了商业、金融与公益的隔膜——慈善与商业理念结合背后的逻辑是从捐赠到投资的转变。而这一理念的转变恰恰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公益慈善界中对于公益组织管理费用和透明度等问题的诸多质询。传统的捐赠行为由于更重视资源的投入,而对于项目本身是否产生回报不甚关心,就导致社会的注意力完全投入到资源是否能完全用于项目本身,这是在项目效果无法被完整衡量的现实情况下社会产生的本能反应。影响力投资这一理念的出现,实际上是以商业的运行逻辑对慈善项目进行投入,而投资本身天然地要求对于回报的重视,这也为慈善界带来一种新的理念,即需要投入行为是有效率的且可获得具有竞争力的回报,不应过度地限制先期的资本投入,因为这种过于苛刻的限制恰恰会阻碍资本有效率地发挥价值。

此外,社会企业和影响力投资的出现促进了慈善的主流化,也推动了慈善与商业间无界化的实现。从慈善界资本的投入模式来看,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重要过程。最初为严格的商业与慈善分离阶段,即慈善家将商业所得的一部分拿出来进行捐赠,且其慈善事业与商业事业互不相关,具有个人行为和企业行为分离的特征。其后,由于慈善项目对可持续性的要求逐渐提高,出现了慈善与商业的跨界,一方面商业界通过企业社会责任项目提升企业的美誉度及项目本身的可持续性;另一方面慈善家通过信托等资产增值方式实现资本对慈善项目的持续投入。而如今,影响力投资实则实现了慈善与商业的无界结合,慈善由往昔边缘化的个人和家族行为走入社会主流渠道,通过科学的管理、对效率的严格把控和对回报的精确要求,调动全面的社会资源,更有效率地实现慈善价值。此外,影响力投资对于社会企业的投入不仅仅包括资本,还包括人力、智力等资源,也体现了慈善投入全面化和主流化的特征。因此,正是通过且只能通过慈善与商业的无界结合,才能使慈善在社会生活中真正主流化,才能真正使慈善作为一种生活方式而存在。

为了使社会创新更大地发挥其效用,更进一步激活社会企业的活力,需要推广简单可扩展的影响力评估标准,进而吸引更多的投资人进入该领域。目前社会企业立法的条件暂时不成熟,社会企业作为一种概念,可以允许涵盖多种不同的法律主体形式于其中,这种多样性对于检验市场资本是有积极意义的。可先通过缓慢的市场调节渐渐形成政府购买资本和社会投资资本的平衡,再考虑制定符合需求的标准认定和政策优惠。但出于对社会企业支持的需要,进行社会企业的资格认证的试水可以先行,身份认定会为社会企业接受能力建设服务和寻找对口投资提供更多便利,此外也利于进行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简单、可测和可扩展的影响力评估标准易于促进形成统一的行业标准,从而逐渐将评估的工作从影响力投资机构本身分解出来,发展出第三方服务机构,构建完整的行业生态系统。同时它也可以达到对社会企业本身进行行业教育的目的,将影响力评估整合进他们的日常商业行为和管理决策过程中。此外,影响力评估可以非常直观地将投资的回报展示给投资人,这对于吸引更多慈善和商业投资人进入该领域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

(三)发展公益信托的意义

第一,在社会创新成为热点的今天,不得不说,公益信托本身就是一种公益领域的机制创新,是公益金融发展的重要动力,这使得在原有的从事慈善事业途径之外又增加了一个途径。

第二,公益信托系统如果能够真正落实实施,事实上也给社会创新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不见得登记公司,或者不见得登记一个非营利组织,直接使用信托模式操作,这样肯定能够激发出很大的创造空间。

第三,公益信托发展对于公益资金的来源与使用更是具有非常重要的创新意义。

首先,公益信托是公益资金的重要的新的来源渠道。将财富转化为公共利益之时,从比尔·盖茨、洛克菲勒家族,到中国的牛根生、马蔚华、马云,公益信托成为越来越多商界大佬们选择慈善的模式。因为他们十分关注如何让资本保值、专业、可持续地运作下去,公益信托的出现成为汇聚善款的有效凭条。2014年4月25日,阿里巴巴两位创始人马云和蔡崇信宣布,将成立个人公益信托基金。基金将着力于环境、医疗、教育和文化领域,地域涉及中国内地、中国香港和海外。该基金来源于两人在阿里巴巴集团拥有的期权,总体规模为阿里集团总股本的2%。按照阿里巴巴市值估算,基金的规模将在20亿~40亿美元之间,有望成为亚洲最大的公益信托。

其次,新中国成立以后,社会公益事业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框架下,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带有明显的“官办色彩”,鲜有民间力量的参与。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的浪潮将公益事业推向了社会。但是,很多问题也伴随着出现了。最突出的问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益组织财务管理不透明、善款被挪用等问题。二是公益组织掌握的大量资金,无法实现有效的保值增值。

而公益信托的成立,意味着大量的公益捐助可以不再躺在银行账户上“坐吃山空”,可以通过“钱生钱”来创造价值。公益组织可以以此获得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实现可持续发展。然后,公益信托能够对公益财产进行更加科学有效的管理,这使得公益财产使用可以更加合理更加透明。

通过公益信托的方式实现公益资金自由、安全、高效率的使用,无疑是一条可行之路。

(四)发展社会效益债券的意义

麦肯锡咨询公司近期发表的一篇题为《从潜力到行动:将社会效益债券带到美国来》(From Potential to Action:Bringing Social Impact Bonds to the US)的文章中指出,美国现有大约11万长期无家可归者,美国政府每年在无家可归者方面花费60亿~70亿美元。在行为矫正方面,现有5万服刑年轻人属于非暴力违法者,160万服刑成年人患有精神疾病或存在药物滥用问题。社会效益债券资助的预防性项目可以解决这两类人面临的问题。

政府领导人青睐社会效益债券的理由显而易见。一方面,州和地方政府的预算——众多社会项目的主要资金来源——面临着很大的压力。州税收走出经济衰退阴影举步维艰,根据尼尔森·洛克菲勒政府研究所 (Nelson A.Rockefeller Institute of Government)统计,2012年第一季度州税收总收入,扣除通货膨胀因素后,与2008年同期相比还下降了1.6%。2012年第一季度州税收总收入实际上也下降了不少,过去12个月中,州税收总收入下降了1.8%①沃顿知识在线 (2012):《社会影响摘译:市场厨房能否治愈社会病?》,凤凰网财经,http://finance.ifeng.com/news/20120926/7089336.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4月23日。。

社会效益债券不但为社会项目提供了新的资金来源,而且还给政府提供了确保社会项目投资收到实效的途径。

这些基于绩效给付的债券还引发了社会公众对效益投资的兴趣,例如,投资营造良好社会或周边环境的同时,还能产生回报。旧金山的希望咨询公司 (Hope Consulting)2010年5月公布的富人调查报告显示,大约50%受访富人对效益投资感兴趣,大约能影响到1200亿美元的潜在市场①沃顿知识在线 (2012):《社会影响摘译:市场厨房能否治愈社会病?》,凤凰网财经,http://finance.ifeng.com/news/20120926/7089336.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4月23日。。

随着我国社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资本将在国家发展进程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在建设新型城镇化的背景下,发达国家普遍使用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简称PPP模式)已被引入国内。同时,党中央提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口号后,政府角色的转型将推动社会组织开始承担一部分公共服务职责,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运作方式在未来可能成为常态。近年来,英、美等国出现的这项金融创新产品——社会效益债券,颠覆了传统的公私合作概念。针对传统模式下“政府—社会资本”或“政府—社会组织”两方合作的缺陷,社会效益债券构建了政府、社会资本和社会组织的三角合作框架,并已取得了初步成果。对于正处于政府转型时期的我国而言,社会效益债券的运作案例或有参考价值。

尽管有诸多挑战,事实正在逐步证明,金融资本与创新可以与公共项目、慈善项目如此好地进行结合。我们也需要看到金融创新对于整个公益慈善界,甚至整个社会进步具有巨大的积极意义。

在公益领域,金融的作用长期以来没能得到有效利用。主要原因有三:一是作为公益组织的基金会能否从事金融活动一直讳莫如深,既不许可也无规制,其风险控制和收益处于事实上的放任与无效控制之张力中;二是公益产业链不完整,公益融资困难重重,公益领域的大量闲置资产和金融资源远未得到激活和利用;三是政策、制度、体制和相关规制措施普遍缺失,尤其是管理机构不明确和税收优惠政策不到位,使得监管漏洞多、运营效率差、参与者积极性不高。

公益金融区别于传统的商业金融,更强调社会责任、社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公益金融也区别于西方的社会金融,更强调普遍的公益性而非传统的慈善或社会救助。公益金融的具体形式包括公益创投、公益信托、小额信贷、社会效益债券、社会价值投资、互联网众筹等,公益金融在组织上既可采取公司形式,也可采取社会组织形式。构建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发展公益慈善事业是社会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与方向,如能与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金融体制改革相结合,将有助于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牵引作用,推动生产关系同生产力、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相适应,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五 公益金融面临的挑战

虽然公益金融在国际国内都发展迅速,但在当前,公益金融的发展还面临着众多的挑战①张述冠 (2014):《公益金融不仅仅是缝隙市场》,搜狐财经,http://business.sohu.com/20140902/n403972406.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5月1日。。

第一个挑战是数据。没有好的社会与环境数据,就难以让投资与社会公益联系起来。现在,全球有数以万计的公司每年都会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但是,分析师如果要分析某一个行业内不同公司的环境和社会发展情况的话,仍然会遇到一些问题。

在欧洲,欧盟要求企业进行强制性的环境数据披露。实际上,这样的做法已经在全世界逐渐推广,像南非的约翰内斯堡交易所,中国的上交所,都有这样的要求。而且,国际相关组织还要求,环境和社会相关的数据也应该与财务数据一起出现在同一份报告中。

第二个挑战是如何阐释一项投资的社会收益。现在有很多工具帮助企业阐释一个投资项目在财务方面的回报,却没有类似的工具来阐释投资的社会收益。很多时候,很多公益金融的客户与投资者都无法证明从长远来说注重社会影响力与社会责任是更好的投资方式。对于如何将公益金融产品融合到投资人或者金融机构的整个投资组合中,在这方面,目前拥有的工具还远远不够。

第三个挑战是产品与服务。金融服务公司有很多客户,他们有一个目标,那就是要让资产保值并且获得回报。不过,在社会与环境收益,客户的目标就不同了。有的客户可能比较关心环境,有的客户关心的是减贫,而有的客户可能不会参与到有争议的投资项目之中。这就要求我们要提供不同的资产类别,去满足不同的客户需求,包括现金收益、股票、债券等等。

大部分公益金融相关的服务公司还是比较小的,没有办法去创造如此众多的量身定做的产品,而单一的产品不可能满足所有客户的需求。对于那些大型的金融服务公司来说,它们有能力创造各种各样的专业化产品,但是它们却不愿意去做,因为这些产品的市场并不足够大,难以在短期内盈利。公益金融如果要产生深远的影响,就必须创造出更加广泛的产品和服务,能够覆盖各种各样的投资类别。乐观地讲,随着公益金融规模的不断壮大,这一个挑战会不断减少并最终消失。但在当前,从业者要承担比较大的金融风险。

最后一个挑战,就是关于投资的理论需要发展和演化。当前,一般在进行金融业务时通常会遵循现代投资组合理论,而这个理论完全忽视投资的社会和环境影响,因为这个理论认为,金融机构的目标就是要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之下去获得回报,而并不认为公益金融机构应该承担起维护社会利益的责任。现代投资组合理论把社会和环境的影响隔绝开来。可是,如果要解决复杂的经济、环境、社会问题,各方面的机构,包括金融企业、非政府机构等等都需要携手合作。现在的投资组合理论应该把金融理念扩展开来,如果不能够解决这种理论性的问题,就没有办法真正让金融进行重要的根本性的变革。

六 公益金融发展的趋势——规模化、链条化与体制化

首先,无论是小额信贷机构的快速增长,还是公益创投在各省市的繁荣发展,伴随着在社会组织注册登记上的政策放开,政府和企业支持参与慈善事业的程度加大,公益金融的基数将会变大,并成规模化发展。

其次,近些年,公益金融开始呈现链条化发展。这个特点在社会影响力投资的发展过程中最为明显。

除了如上文所述社会影响力投资者和被投资机构的不断涌现,社会影响力投资中许多第三方机构也应运而生,使得整个投资链条更加完善。这些机构还积极与政府部门、企业、公益组织、基金会、国内外知名大学开展深度专项合作,聚焦教育、社区等领域公益资本价值模型建立与社会影响力投资绩效评价研究,已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社会影响力投资推动者和实践者。

在一些省市地区,政府支持创建了不少社会企业的孵化园区,或者称为社会创新中心,比如广东省顺德、中山、江苏省苏州、上海等等,比如顺德的社会创新中心由政府投资3000万元,而苏州的社会企业产业园区面积达2800平方米,政府部门将对入驻的社会企业和组织进行一定的租金补贴。在政府搭台的基础上,更多的社会资本会参与到对入驻机构的投资和支持。

社会影响力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相应的孵化器来寻找合适的项目,相比国内众多的商业、科技、互联网创业的孵化器,社会企业孵化器刚开始露出水面,比如,2012年刚成立的创思 (Transit)、深圳市创新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和多家社会投资机构与英国大使馆文化教育处共同打造的2014年度社会投资平台以及恩派NPI。这些助力公益创业的社会企业孵化器以公益创投方式给教育、科技、环保、社会服务等领域以及社会企业、NGO等支持性组织以成长的巨大动力和增值服务。

社会影响力投资还需要特别的金融服务来支持整个投资流程,其中一块就是被投资机构所享受的金融服务是否专业和完整。新加坡星展银行基于全球战略,于2012年10月在上海启动了“社会企业公益计划”,扶持中国的社会企业发展,帮助社会困难群体改善就业和生活前景,助力公益可持续性发展。作为计划的第一阶段,星展中国将支持四家社会企业的培训项目,未来两年时间里在北京、上海、深圳和成都培训共计超过2300人,改善他们的就业技能;同时支持这些社会企业给受训人员提供各种就业机会,以及推动社会企业发展可行的商业模式。借助银行自身的金融专长,日后星展还将推出社会企业金融服务套餐,成为国内首家社会性企业优惠金融服务的银行机构。

专业的咨询公司在社会影响力投资领域也有重要贡献,可以以第三方的形式提供项目评估和战略规划的咨询服务。以深德咨询为例,它是一家定性为专业公益咨询的社会企业。除了评估、咨询的核心业务领域之外,它还涉足企业社会责任、社企运营管理、社会投资项目管理、公益创投、社企案例研究等新业务领域。

这种链条化还体现在公益金融领域跨种类发展中。除了深德咨询以外,还有一些致力于为非营利机构做咨询的组织,比如在上海的Social Venture Group等,也有为企业社会责任和基金会管理做咨询的机构,比如商道纵横、瑞森德企业社会责任机构、明善道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等。这些机构通常通过研究、咨询、执行和培训手段来推动公益事业的管理和具有社会责任的投资。虽然这些企业的核心业务都是以专业化企业社会责任职能为主,但是他们在企业、非政府机构/非营利机构和政府三方的相互作用与合作中所起到的推动和桥梁作用,使得社会影响力投资的目标方能够有一个扶持的生态系统,使这些领域的资源成为交叉和可共享的。

对于新的一种投资理念和模式,需要理论的支持和实证的研究,对于新的市场参与者,还需要有教育培训的渠道。社会企业研究中心是2008年成立的国内最早的社会企业和社会投资的研究机构,关注于社会企业的基础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并且在社区营造、农业开发方面有积极的实践。中心除了撰写优秀的社会创业案例,也进行社会企业和社会影响力投资的基础理论研究,并且和香港心苗基金合作完成了大陆第一个社会影响力投资案例。2012年,在上海财经大学首次开设“社会创业”MBA课程,让商业精英充分了解社会创业和投资的机会与趋势。与社会企业研究中心相似的机构,还包括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创新研究院、湖南大学中国公益研究中心等等。2014年,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也成立了社会企业与社会投资研究中心。

近些年,公益金融也逐渐走向体制化。

2011年5月下旬,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座谈会上明确提出,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面,要利用福利彩票公益金,开拓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资金渠道。由此引发了2012年数个地方政府提供专项公益创投资金的实践,如上海、南京、苏州、无锡、宁波、东莞、佛山等地政府,都纷纷设立专项资金,甚至设立地方社会组织孵化园 (赖佐夫,2013)。

2013年,政策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不仅社会组织的注册规定得以放宽,工商注册的门槛也明显降低,极大地鼓励和促进了社会企业获得合法注册身份。与此同时,各地方政府的公益创投实践继续升温,包括四川、贵州、江西等省份的地方政府也大力推动公益创投形式的政府购买服务,扶持社会服务类的社会企业发展。

投入公益创投,以项目资助和能力建设的方式扶持公益服务类组织。将通过直接地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或通过公益创投的形式培育社会组织发展,向社区居民提供服务。

在2014年底国务院下发的《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公益慈善与金融创新相结合的政策命题,即一方面“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渠道。”另一方面要“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这两个方面勾勒出具有重大政策意义的公益金融体系的建构方向,即一方面推动金融资本向公益慈善领域的进入,另一方面推动公益组织借力金融工具盘活资源提高效率,形成自我支持、自我运作、自我发展的公益生态链。

在2015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所长、中国慈善联合会理事王名为此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金融与公益有效衔接,创造市场与公益共享价值。在我国,基金会产生初期本有银行功能,具有特殊金融机构的地位。但由于20世纪90年代乡镇普遍设立农村合作基金会后发展不久,因产权不清、管理不善等原因于1998年7月被国务院明令取缔。现阶段,基金会虽未得到金融机构地位的明确认可,但仍具有金融机构的属性,如募集、储存资金及投资主体地位等。公益金融体系的建设须重提基金会的金融功能,鼓励基金会积极参与公益创投。政府应适当减少行政干预,尊重基金会参与的主体地位,帮助基金会学习商业领域的投资理念和财富管理方式,制定合理的退出机制,形成完整的公益投资链。同时,应以政策优惠吸引商业投资者参与,进一步释放社会潜在的公益创投资源,将“风险投资”嵌入公益创投。为激励商业投资的进入,应加强公益创投的绩效评价机制,努力将社会影响与经济效益平衡量化,从而提高公益创投效率。

(二)借鉴国际经验成立公益银行,形成完整的现代银行系统。商业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是我国银行体系中并行互补的两大金融机构。公益银行作为第三支力量,可起到弥补“政府失灵”的作用。公益银行可运用市场手段解决社会公益领域的金融问题,也可在商业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之间发挥桥梁和补充作用,形成更为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现代银行体系。基金会因其产权、绩效评价、投资回报和增值保值等方面的缺陷难以取代银行。公益银行可针对公益领域中市场机制、政策机制的盲域发掘新机会,将公益事业与金融市场融合,一方面靠金融手段保值增值,另一方面以公益价值约束规范金融市场,从而引导金融功能与价值的本位回归。同时,公益银行作为流动的资金池,可为公益创投、公益信托和小额信贷提供支持,形成多元互补、协调共济的公益金融体系。国际上有不少公益银行的成功经验。孟加拉的乡村银行为穷人提供小额贷款服务,成为现代扶贫的一面旗帜。伊斯兰银行以《古兰经》为原则,存贷无息,对发展伊斯兰国家民族经济和文化教育事业发挥了重大作用。在国内,近年来不仅小额贷款蓬勃兴起,依托四川省城乡统筹发展基金会成立的四川统发银行,明确提出公益银行的定位,在积极探索公益与金融的深度融合模式。

(三)创新金融模式,推动公益金融的创新运转。一是要完善公益信托的相关配套措施,大力推动信托在公益领域的实践;二是要学习借鉴传统金融体系中丰富的创新产品和设计,探索社会效益债券;三是要创新小额信贷发展模式,借力公益银行推动整体扶贫计划;四是要对社会价值投资、互联网公益众筹等公益金融领域的创新采取包容性支持,推动公益金融的创新发展。

(四)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建立对公益金融的绩效评价机制。要基于公益创投、公益银行自身的特性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保持公益创投、公益银行的公益属性和商业手段之间的平衡。及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与公益性金融进行协调,构筑不同金融领域之间的防火墙,推动我国金融体系改革,构建完整的现代金融体系。要建立对公益银行绩效的科学评价体系。基于公益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特殊性以及其自身的使命,在其绩效评价体系上应区别于商业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在其中,社会投资回报是对公益银行绩效评价非常有借鉴和参考意义的工具。社会投资回报不仅关注其经济效益、政策效益,更关注由投资带来的对社会、社区的改变。

另外,在哈佛大学社会责任投资行动项目总监Steve Lydenberg看来,公益金融的未来发展有三种可能性,第一是成为一种时尚,转瞬即逝;第二,可能成为一个专门的缝隙市场,占到金融市场5%,而不会继续增长;第三种可能性是,公益金融会对整个金融的主流领域造成深远的影响,从而成为金融行业的另一个模式,它可以让投资与社会、环境影响更好地融合起来,来帮助我们解决这个世界所面临的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焦瑾璞 (2013):《微型金融学》,中国金融出版社。

—— (2014):《微型金融在中国》,《中国金融》,2014年第3期。

赖佐夫等 (2013):《中国公益慈善行业2012年度概览:社会创新领域》,亚基会支持的行业调研项目报告。

王振耀主编 (2014):《现代慈善与社会治理——2013年度中国公益行业发展报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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