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性投资有哪些税务问题

2015-12-16 04:43薛志忠
财会通讯 2015年1期
关键词:投资方利息所得税

混合性投资有哪些税务问题

问:税法对混合性投资是如何规定的,混合性投资有哪些税务问题?

江苏某信托投资公司 苏星

答: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工具交易和金融产品创新的快速发展,出现了许多既具有传统业务特征,同时有别于传统业务的创新业务,比如,兼具权益投资和债权投资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混合性投资。混合性投资是适应金融经济业务发展需要而出现的一种新的融资方式,这种融资一般采取增资方式进行,它一方面可以增加被投资企业的资金和净资产,另一方面可以使投资方在很大程度上控制资金风险。同时,这种增资投资方式,投资方并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其投资协议中主要获利方式是固定回报,并规定被投资企业赎回投资的期限或条件。混合性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的规定执行。

一、混合型投资认定的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是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二是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三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四是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是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协议约定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由其他股东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不构成该公告所要求的混合性投资成立的条件。

二、收支利息的税务处理

1.投资企业收取利息。

符合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对于投资企业收取的利息性质的收入,由于不符合权益性投资收益而不属于免税收入,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合同约定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文仅仅是指在企业所得税上的处理,对于投资方获得的利息性质的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并未进行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 〔1993〕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的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也属于这里所称的贷款业务;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贷款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由此可见,对企业以货币资金投资入股,但不承担被投资方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润,应该视为贷款,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应该将收到的固定利润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

2.被投资企业支付利息。

被投资企业支付利息性质的费用,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但扣除时间不是按资金使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扣除,而是在应付利息的日期扣除,当然还是要符合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3.举例说明。

A公司是信托投资公司,B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B公司资金紧缺但是无法从银行取得贷款,A公司对B公司投资1000万元,B公司所有者权益增加1000万元。投资协议约定:B公司每年向A公司支付100万元利润;A公司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对B公司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三年后,B公司以1000万元回购投资。假设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8%。A公司对B公司的投资属于混合性投资,假设A、B两个公司均为盈利,税率均是25%,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B公司会计利润为300万元(未扣除支付A公司的固定利润)。

(1)如果A公司对B公司的投资属于混合性投资,A公司当年收取的100万元利息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00×5% ×(1+7%+3%)=5.5(万元),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净收益=100-5.5-25=69.5(万元);B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00-(1000×8%)〕×25%=55(万元),税后净收益=300-100-55=145(万元);国家取得税收收益=5.5+25+55=85.5(万元)。

如果A公司亏损,其取得100万元利息收入只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00×5% ×(1+7%+3%)=5.5(万元),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如果A公司对B公司的投资属于权益性投资,B公司以税后利润100万元对A分配,A公司收取的100万元作为居民企业投资股息所得,属于免税收入;B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00×25%=75(万元),净收益=300-75=225(万元);国家取得税收收益=75(万元)。

混合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各方收益对比表 金额单位:万元

从上述对比可以看出,在A公司与B公司税负相当的情况下,混合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相比,投资方因为支付了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导致净收益较少,被投资方因为可在税前扣除利息费用导致净收益较多,国家因为超标准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和征收利息流转税导致收益较多。当然,在混合性投资条件下,如果投资方A公司因为亏损或者适用税率较低等原因致使税负较低,A公司与B公司净收益之和最大。

三、赎回投资时的税务处理

投资期满或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赎回的,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第一,当实际赎价高于投资成本时,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时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第二,当实际赎价低于投资成本时,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按规定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被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前例,其他条件不变,如果投资协议约定:B公司每年向A公司支付80万元利润,三年后B公司以1060万元赎回A公司1000万元的初始投资。

B公司每年支付的80万元利息在合理范围内,可以全额扣除;根据41号公告的规定,实际赎价1060万元高于投资成本1000万元,A公司应将60万元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当期应纳所得额;B公司应将60万元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

薛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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