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工资、薪金总额是否与会计核算的职工薪酬一致

2015-12-16 04:43邢国平
财会通讯 2015年1期
关键词:所得税法薪金津贴

1.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工资、薪金总额是否与会计核算的职工薪酬一致

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至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三项合计为工资总额的18.5%。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①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②职工福利费;③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④住房公积金;⑤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⑥非货币性福利;⑦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⑧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请问,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否与会计核算的职工薪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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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按以下原则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国税函〔2009〕3号文第二条“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上所述,税法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与会计核算的职工薪酬不是完全一致的:税法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会计上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具体可比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的规定执行,即:工资总额是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组成的,其中: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运动员体育津贴。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以及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节约奖(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以及其他奖金(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林区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海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学校班主任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以及舞蹈、武功、管乐人员工种补贴等),保健性津贴(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各种社会福利院职工特殊保健津贴等),技术性津贴(特级教师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年功性津贴(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等)及其他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以及书报费等);“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肉类等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等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以及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

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第十一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包括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等;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个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等;

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因此,在会计核算上“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的“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也就不包括在工资、薪金总额之中了。至于“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是否可以列入工资、薪金总额,因其金额比较小,所占比重不大,相关法律法规上又没有具体明确,可依照上述原则确定,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总之,工资、薪金是指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实际支付的、与受雇职工劳动或称工作直接相关的、可准确计量的各种货币或实务形态报酬的总和。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与个人所得税法所称的“工资、薪金所得”包括的内容也不一样,应注意不能混淆。

邢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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