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出台的《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将于2015年12月1日施行。《办法》要求,职工个人应当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对用人单位处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负责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消息来源:《黑龙江日报》;如欲了解详情,请登录黑龙江人民政府网:http://www.hlj.gov.cn/;在“政务发布”转“政府规章”栏目查找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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