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正义理论推进民主的诉求

2015-12-16 01:16胡昕雯
理论与现代化 2015年6期
关键词:平等正义民主

胡昕雯

摘 要:在《正义论》中,罗尔斯从民主角度以“正义的两个原则”重新阐释了自由主义关于自由和平等的理论,坚持个人基本权利平等不受侵害,通过差别原则的再分配提高最不利者的经济收入,试图将民主从政治领域发展到经济领域,对差别原则进行“民主的解释”,并坚持机会向社会成员平等开放,使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受到公平的待遇,从而扩大了民主的范围。罗尔斯主张从民主角度保护个人权利,既反对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又反对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精英式统治。此外,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基础上提出“重叠共识”,进一步探讨了关于当代多元价值背景下的民主政治发展的新方向,对协商民主进行了理论上的论证和探索。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对于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民主;平等;正义;个人权利

中图分类号:B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5)06-0066-06

罗尔斯的《正义论》自出版以来便引起了学界的广泛讨论,关于书中“公平”“正义”等基本观点的相关论著更是不胜枚举。关于《正义论》的研究大都集中在对“正义的两个原则”等基本概念的文本研读和关于“公平的正义”与功利主义基本观点比较这两个方面。罗尔斯曾表示,《正义论》是一部探讨民主问题的著作,但由于书中少有关于“民主”的集中且明确的论述,学界也就鲜有关于《正义论》中的民主思想的相关研究。本文试图从民主角度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进行解读,发掘其正义理论的民主诉求。

一、反思功利主义的民主立场

罗尔斯写作《正义论》的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正值美国社会动荡之际。国际上,美国深陷古巴导弹危机和越战泥潭,与此同时,国内不断爆发的民权运动、黑人斗争和校园冲突加剧,特别是贫富分化日益凸显,所有这些都暴露出了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缺陷。面对这样的社会现实,如何建立一个维护社会普遍利益的“良序社会”,如何发展新的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做到既尊重多数人意见又保护少数人权利,这成为罗尔斯写作《正义论》所致力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在罗尔斯看来,社会矛盾的加剧跟功利主义盛行有十分密切的联系,因此,对功利主义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和回应是罗尔斯写作《正义论》的一个重要目的。在当代,人们对于善、好的判断标准已与古代相去甚远,对效用和利益的追求取代了对美德的追求,“如何能够增进效用”成为了一个新的社会主题。功利主义的理论正好契合了这一趋势,成为一种具有很强吸引力的政治道德理论,并逐步成为当时社会的主流道德观和政治价值取向。关于功利主义理论最简单的描述,即“能够成为社会成员创造最大幸福的行为或政策就是道德上正当的”。[1]在功利主义最根本的理论立场中,善必然优先于正当,关于效用的计算是一切排他性的首要根本原则,“效果”是判断某一道德行为好坏的唯一标准。

功利主义在实践中具有很强的吸引力,使人们更容易接受,首先是因为它关于结果的判断大多依赖于直观计算,而非繁杂的衡量和比较。此外,功利主义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根本立场,说服人们相信个人利益的损益与整个社会利益的损益之间呈正相关。罗尔斯反对功利主义关于“善优先于正当”的基本观点,认为在功利主义的理论结构下,人不再被作为目的性的存在,而是被当做手段,并以自由主义的民主立场对功利主义的基本观点进行了评述。

首先,功利主义以“最大多数人”作为理论立脚点,把多数人利益的满足作为判断正当的标准,为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少数人”利益的行为选择,在功利主义看来是正当并且自明的。罗尔斯认为,正义的基本前提是把人当作目的而不是手段,“正义否认为使一些人享受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是正当的”,[2]任何人都不具有对他人基本权益的处置权,民主不仅要保障多数人的权利,还要保障少数人的权利。功利主义试图以大多数人利益的实现为由剥夺和牺牲少数人的利益的做法,是对民主基本原则的违背,是对少数人权利的侵害,以功利主义为依据所做出的选择也是不正当的。代议制民主作为当代民主的一种形式,与功利主义有部分相近之处。在代议制民主中人民把自己参与国家治理的政治权力委托给自己所选出的代表,由代表组成议会或者其他政治机构代替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在决策过程中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强调按多数人的意愿活动。代议制民主的理论先在地将大多数人的利益和国家利益等同起来,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

其次,罗尔斯对功利主义关于“社会福利总量的增加带来个人福利增加”的论述提出质疑。功利主义的一个突出特征是:“它不关心——除了间接的——满足的总量怎样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就像它除了间接的之外,不怎么关心一个人怎样在不同的时间里分配他的满足一样”,[2](21)它强调社会福利总量的增减,但却丝毫不涉及有关个人福利分配等具体问题。实际上,社会福利总量增加和个人福利增加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二者只是从直觉上看起来好像呈正相关。社会福利总是以总量的形式出现,而个人福利却是以具体形式存在,这意味着功利主义即使能够对社会福利进行计算,也难以定性地判断社会福利是否与个人的具体福利相一致,是否能够真的带来个人福利的增加。罗尔斯还进一步指出,功利主义对最大利益的评估和对社会原则的选择其实是一种对个人选择原则的任意扩大,看似能够就社会目标的确立和实现达成一致,但事实上,这只是一种理想状态下的一致,它忽略了社会成员的多样性,个人原则是否能够得到社会其他成员的认可并不确定,由此动摇了社会成员能够达成共识的基础,从而影响了进一步的行为选择和决断的一致性。

罗尔斯在对功利主义的评述中,表达了自己想“确定一个能够代替一般功利主义、从而也能替代它的各种变化形式的作为一种选择对象的正义论”[2](18)的理论意图。作为一位自由主义理论家,罗尔斯尝试重新解释公平自由、民主平等、“少数—多数关系”等一系列民主政治的问题。

二、罗尔斯“正义原则”的民主意蕴

在当代社会,传统的自由主义理论越来越难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问题,作为自由主义学者的罗尔斯试图对自由主义进行新的理论阐释和发展,以期能够更好地应对当代的政治和社会问题。

自由主义源自启蒙运动的人文主义精神,强调个人价值和权利,并通过“自由”和“平等”这两个维度对“个人权利”展开进一步解释,而这两个维度也正是自由主义理论中的“洛克传统”和“卢梭传统”。洛克传统强调个人权利的自由特征,主张个人权益不受侵犯。在洛克看来,私有财产由个人劳动创造,个人对其私有财产具有绝对支配权,他人无权干涉或者享有别人的私有财产,而国家更是保护公民财产和其他权利不受侵害的机构。与洛克不同,卢梭则认为私有财产是造成人类社会不平等的根源,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只会加剧这种不平等,这会背离“自由” 的本质。卢梭主张平等的自由,倡导平等的民主精神。在社会契约中,没有凌驾于个体之上的统治权力和某些处于集体领域之外的特殊权力,契约集合体作为人民共同意志的最高表现,就是卢梭理想中的民主共和制。[3]卢梭给予个人充分的民主,鼓励公民参与政治,强调只有人民才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实现对民主精神的理论阐释。

洛克和卢梭对自由、平等各有侧重,在实践中,这两种理论传统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响应和践行,并进一步引发了对自由主义思潮的回应和反思。洛克传统强调个人权益不可侵犯和重视人身与财产权的理论观点直接导致了人们对现实政治活动的冷漠,消极自由成为普遍的政治态度。另外,消极自由直接导致了精英统治兴起,少数社会精英代替广大民众进行公共选择和政治决策,民众参与政治活动的机会被减少,逐步被边缘化,这种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管理和统治,对社会民主造成了很大的限制和妨害。法国大革命是卢梭平等理论从论坛走向广场的直接践行。民主运动变成了广场“政治狂欢”,理性淹没在民主的狂热中,尤其是革命后期法理型统治不复存在,以致这场民主运动最终走向了自己的反面,即以强权镇压结束了这场声势浩大的民主革命。对平等的无限推崇,以及过分放大的民主权力都是造成法国大革命失败的直接原因。这场关于民主平等精神的实践运动同其理论构想之间的巨大落差让人们不得不承认,尽管民主是个好东西,但应始终对其怀以审慎之心。

面对自由主义在当代遭遇的现实困境和质疑,罗尔斯提出以“正义”问题作为切入点,反对各执一端地强调“自由”和“平等”的理论传统,选择以“第三条道路”的方式发展自由主义,其著作《正义论》更是被看作政治哲学在当代复兴的标志。罗尔斯探讨的“正义”原则被简要地解释为“作为公平的正义”,他尊重个人权利和个人存在的神圣性,强调对基本自由的保护,坚持“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的基本哲学立场,主张对弱势人群进行适度补偿。罗尔斯关于正义问题的探讨旨在构建一种正义的社会结构,保护每个人的权益不受侵害,实现人人平等。正义在罗尔斯看来是民主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对正义的研究实际就是对民主在当代的新探索。平等作为民主的实质,集中体现在权利机会和财富分配上,因此,罗尔斯对正义问题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这两个方面。

罗尔斯首先提出关于“原初状态”的理论假设。在无知之幕的遮蔽下,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对自己实际的社会地位、自然禀赋、社会具体环境等并不知晓。其次,罗尔斯假设人们处在一个中等匮乏的社会,必须通过相互合作获得基本的生活资料,同时,他还假定人们之间相互冷淡,通过这种“合作+冷淡”的理论设定使得“原初状态中的每个人都考虑到别人的立场(即同时也为所有人选择),达到一种确定的一致同意的正义原则。”[4]所谓的“一致同意的正义原则”就是指通过理性的算计能力和对各种利益选择之间的博弈,原初状态中的人们承认“每个人对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2](106)达成就个人利益不受他人侵害或牺牲的基本共识,这正是“公平的正义”两个原则中的第一个原则——“平等自由的原则”。罗尔斯以“平等自由的原则”作为正义的第一个原则,强调公民平等地享有基本的自由权利,这些基本权利与功利之间不允许交换,而涉及到财富、收入的分配方式,以及权力地位的差别制度,必须同时符合平等公民的自由和机会的自由。[4](82)通过这种假设,罗尔斯不仅证明了功利主义的道德原则是不正当的,更是从逻辑上证明了作为公平的正义平等地保证个人的基本权益不受侵害的根本立场的正当性。

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尽管对自己的实际社会地位以及财富情况一无所知,但作为理性人,出于自我保护和对自己真实身份、社会地位的担心,使得他们都同意在不损害和牺牲自己利益的前提条件下,对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做出一定的补偿。罗尔斯关于正义的第二个原则正是基于对原初状态的假定和这种对理性人心理的分析评估提出来的。具体言之,第二个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②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2](237)罗尔斯承认在平等地享有基本权利之外,社会成员之间存在着真实的社会差别,只有优先考虑最不利者群体的利益,才能从程序上保证制度的起码正义。

罗尔斯认为,真正的正义必须首先保证一种社会制度上的公平,以制度上的公平保证人与人之间的起码公平。正义的第二个原则在制度上看起来是一种不平等,它允许人与人之间在经济和财富地位上的不平等,同时又考虑用补偿的方式实现有关个人利益间的再分配,但事实上,正义的第二个原则是在最大限度地实现一种现实的相对公平。人与生俱来就有差别,既有在自然资质方面的差别,也有在社会环境方面的差别,这种差别不会因为无知之幕的遮蔽而彻底消失,任何回避这种现实差别而执意追求实际分配上的绝对公平都是不正确的。罗尔斯主张在承认差别的前提条件下,通过相关的社会制度调节不同人群之间的差距,追求效果上的相对公平。罗尔斯将人们各种期望之间的不平等以链式形式排列,以保证差别原则在提高底层人们的期望的同时也相应地提高其他所有各层人们的期望,这样,差别原则在得到满足时每个人都会受益。[2](62)可见,尽管罗尔斯强调以最不利者的损益作为判断正义与否的根本标准,但他坚持差别原则和互惠原则相容,决不以损害状况较好的人的利益来换取最不利者利益的增加,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公平正义的实现。

罗尔斯在探讨正义的第二个原则时,将其与“自然的自由平等”、“自然的贵族制”和“自由的平等”这三种理论进行了比较。他指出由于这三种理论的分配前提都或多或少地受到了自然的和社会的偶然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并且它们内部关于某种平等的社会制度和保障乏善可陈,使得它们都带有不同程度的道德上的任意性,难以作为社会普遍平等的原则。真正的平等决不应该根据人们的社会幸运或自然拈阄中的运气来衡量他们在社会合作中利益和负担的份额,[2](58)罗尔斯把自己的理论称作对差别原则的第四种解释:“民主的解释”,他认为,应该试图减轻自然的偶然因素和社会幸运的任意影响,实现惠及每一个人的事实上的平等。罗尔斯的正义的第二个原则即差别原则正是对最不利者进行补偿,坚持机会平等,有效地规避了自然的和社会的等偶然因素对个人实际利益的影响,在更大范围的社会中推广和实现民主的平等。

继法国大革命失败之后,关于民主的讨论大多集中在关于民主形式等问题上,鲜有关于民主在实践方面的实际进展的讨论。在现实社会中,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结构呈现出日益被固化的大分层,大量社会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少数人通过对财富绝对数量的占有而获得了更多的政治话语权和支配权。少数人的特殊利益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被放大,他们在政治上的特殊要求也被粉饰成一种大众化的“普遍利益”。伯林这样评价道:“少数拥有自由的人靠剥夺大多数没有自由的人而获得自由,或至少无视大多数人没有自由这个事实。如果个人自由是人类的一个最终目标,那么任何人都不应将其剥夺”。[5]这种由追求少数人利益所主导的社会,实质上是一种少数人对多数人的支配和统治,大多数人也因此丧失了参与社会政治活动的机会。这种社会事实罔顾社会正义,民主成了一种形式上的民主,这样的社会和制度绝不是正义和民主的。

罗尔斯不满意这种形式的民主,他不赞成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特别是精英和专家治国的政治观点,更反对用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力来交换、干涉人的基本权利。他主张社会职务和机会平等地向所有社会成员开放,因为“它改变社会基本结构的目标,使整个制度结构不再强调社会效率和专家治国的价值。这样我们就看到差别原则实际上代表这样一种同意:即把天赋的分布看作是在某种意义上的一种共同财产,可以共享这些由这种天赋分布的互补性带来的较大社会与经济利益。”[2](77)由差别原则所做的对最不利者的补偿正是罗尔斯在资本主义进入福利国家阶段后对民主从政治领域发展到经济领域的一种尝试,他试图通过逐渐持续地纠正财富分配中的不公平的方式来避免有害于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和机会公平平等的权力集中。[2](218)社会民主的实现有赖于这样一种社会正义的原则,通过正义的社会原则,关注到真正多数人的普遍利益,为最不利者寻求一种自我价值的自信,限制等级制和改善不平等的程度。社会民主只有在这样一种关于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相对公平的条件下,对弱势群体给以关注后,才有可能真正地实现。

罗尔斯关于正义的第二个原则,实际上就是在效率和公平中寻求一个和解的方案,在机会和地位上给予社会成员以平等的待遇,打破阶层间的统治与被统治关系,进而让大多数人有能力、有机会发出自己的声音,能够更多地参与到社会政治生活之中。在《正义论》中,罗尔斯以“公共讲坛”的方式解释了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途径,即“如果公共讲坛对所有人都是自由的、开放的、连续性的,每个人就都应当能够利用这个论坛。所有的公民都应有了解政治事务的渠道,他们应该能够评价那些影响他们福利的提案和推进公共善观念的政策。此外,他们应有一种公平的机会把一些替换的提案补充到政治讨论的议事日程中去”。[2](176)罗尔斯设想利用这样一些公共的固定开放场所,让公民能够自由地了解和表达政治观点和意见,在小范围内提供公民参与政治的机会,初步为后续民主政治的发展作出铺垫。

罗尔斯关于“公平的正义原则”不仅仅是一种出于人文主义关怀的理论原则,更是一种关于探索如何能够解决当下社会问题和实现当代社会民主的理论主张。通过对民主传统的恢复和强调,在制度上消除政治权力、经济权利上的限制,修正传统自由主义关于孤立的单子式个人的主张,给当代人提供参与社会政治活动的机会和途径,逐步改善当代人对社会政治的冷漠态度。

三、“重叠共识”开启民主的新形式

罗尔斯对民主的重视不仅表现在他试图通过“正义的两个原则”实现对最不利者的关照,恢复他们平等地参与社会政治活动的权利,还表现在他提倡“重叠共识”,鼓励社会各个阶层、各种文化背景的人都积极参与政治活动,实现多元协商民主。

“重叠共识”是罗尔斯对当代民主形式的探索,它的提出依赖于“多元主义已经成为一种历史命运”[6]的时代主题。现代社会是一个价值多元的社会,有相当多的不可调和的、没有可比性的宗教、哲学理论共存于社会之中,固执地追求某种唯一的理性价值观变得不合时宜。现代理性的特征之一就在于承认多元价值,尊重每个人的道德选择和宗教信仰,并给予这种多样性以足够的宽容和理解。以赛亚·伯林主张这样一种多元价值的自由主义,它不是基于有关最佳生活和实现这种生活的政治体制的理性共识,而是基于人类总是有理由能够以多种不同形式的生存理念而生活在一起。自由主义作为“权宜之计”,并不旨在平息各种价值观之间的冲突,而在于调和崇尚这些相互冲突的价值观的个人以及他们的生活方式,使他们能够共同生活。[6]作为一个民主社会,其制度本身也应该接受和鼓励这种多元化,平等地给予每一类人政治选择的权利和自由。政治自由主义把这种多样性看作是持久的自由制度背景内的人类理性力量长期作用的结果。[7]

罗尔斯把民主社会看成是一个合理多元的社会,承认各种价值选择的合法性,主张通过民主的方式来协调各种价值观之间的关系。如果说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还是以“多数人”和“少数人”、“最不利者”和“其他人”的分类将社会笼统地划分为两个阶层,那么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罗尔斯则不拘泥于两个阶层的划分,而是以多元价值选择为依据,承认各阶层、各群体存在的合理性。罗尔斯始终坚持平等的民主思想,主张一种更为广泛的民主形式,打破阶级、民族、宗教对民主的束缚,让每一个群体都发出自己的声音。“协商民主”正是这样一种在多元社会中实现当代民主的新方式,尊重和鼓励各个阶层、各个群体参与政治活动,提供表达政治意见的公共平台。在协商的前提下,民主的参与主体和范围扩大了,民主的实践活动也有了一定的扩展和成效。

“重叠共识”通过协商而达成,为拥有不同价值观的群体共同参与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提供了思路。在罗尔斯看来,一般“共识”通常是多种建议对一种建议的妥协,是一种通过对其他建议的舍弃而达成的某种一致。从根本上说,这种“共识”虽然具备民主的形式,但实际上仍是一种传统的完备性理论。相比之下,“重叠共识”并不企图偏废任何一种理论建议,它允许各种合理的“广泛理论”的存在,它不是从任何一种广泛理论中引申而来的,也不以任何一种广泛理论作为自己的唯一基础,其内容相当独立和分布于各个广泛体系之中,并且其范围是相当小的,[4](239)它只是各种合理的“广泛理论”的“重叠的一致”的聚射点。[4](237)罗尔斯关于“重叠共识”的说明,再一次表明了“和而不同”的民主态度,即尊重和接纳每一种广泛理论,并以足够的宽容来促成相互之间达成关于重叠部分的一致,就协商问题达成某种程度、某个方面的共识。这样,一方面推进了关于某一商讨的社会政治事务的具体实施,另一方面,广泛吸纳来自各个阶层、各种价值观的建议,提高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在更大程度、更大范围上推进了社会民主。罗尔斯关于“重叠共识”的观点,从理论和逻辑上,就协商民主的主体、参与方式、协商结果做了详尽的论证和说明,推进了多元价值观下协商民主的理论进程。

在多元价值并存的当代,传统的民主参与形式——代议制民主——已然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新特点。协商民主作为民主在当代的新形式,提高了人们对公共事务、公共话题的关心程度,扩大了民主参与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民对政治漠不关心的态度。罗尔斯 “重叠共识”理论被尊为“西方协商民主”的第一代思想家,他通过协商的方式,就如何应对多元参与政治活动在理论上进行了初步尝试,在参与形式、民主理念等方面都做出了新的尝试和改进,是对代议制民主的有效补充,推进了民主建设在当代社会中的发展。

当然,罗尔斯关于重叠共识下的协商民主理论还有很多不足。首先,罗尔斯的协商民主是一种基于多元文化价值的民主协商,是一种就多元政治观的平等交流。但是由于政治地位往往更大程度上依赖于经济地位,要实现政治上各阶层间的平等交流,必须首先要保证社会各阶层在经济地位和权利上的平等。因此,罗尔斯的协商民主理论还需要就经济制度如何进一步打破某一阶层对其他阶层的经济统治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便能够真正实现各个阶层间在经济地位和权利上的民主和平等。其次,重叠共识作为对协商民主的初步尝试,罗尔斯只是在理论上就重叠共识和协商的合理性进行了逻辑论证,缺乏在实践可行性方面的具体说明,对重叠共识在理论上的认可并不能保证其在实践中的有效性,因此缺乏实践论证的重叠共识更多的只是一种协商民主理念。在这一点上,哈贝马斯比罗尔斯走得更远,他主张“交往理性”,通过交往活动践行协商。这样,一方面使得协商民主获得了一种真正的实践可行性,另一方面,交往活动还能够更直观地发现协商民主在实践中的不足,及时修正和补充,有效地促进协商民主的进一步发展,使其获得更大的容受性和接纳。

尽管罗尔斯关于协商民主的理论还有不足,但是必须要肯定协商民主作为民主在当代的新形式,以更为包容的方式体现出自由平等的基本理念,引导人们培养和建立对公共事务、公共话题更为理性多元的态度。在当代中国,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阶层逐步分化,协商民主作为对代议制民主的有益补充,也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范围,提高了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逐步培养了公民理性,这些都进一步促进了公民的平等权利,是进行社会主义民主社会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这个过程中,罗尔斯关于“重叠共识”的协商民主观点,对于我国探索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借鉴意义和实践价值。

参考文献:

[1]〔加〕 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上)[M].刘莘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

[2]〔美〕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3]徐琳.论民主、平等、人民主权的历史地位——卢梭政治思想评述[J].理论月刊,2006,(6):49-51.

[4]何怀宏.公平的正义[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136.

[5]〔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修订版)[M]. 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173.

[6]〔英〕约翰·格雷.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M].顾爱彬,李瑞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4.

[7]〔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增订版)[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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