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 《法人》见习记者 彭飞
马乐:惊动最高检的股票基金经理
◎整理 《法人》见习记者 彭飞
十大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例 5
作为最高检在经济领域犯罪第一次抗诉的案件,马乐案警示金融从业人员,在利用巨额资金交易时,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
刚入而立之年的马乐经历过一审、二审和三级检察机关的抗诉,心里的悬石仍然无法落定。
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马乐在担任博时精选基金经理期间,利用“博时精选”交易股票的非公开信息,操作自己控制的三个股票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博时精选”基金买入相同股票76只,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元,获利1800余万元。
2013年7月17日,马乐主动到深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根2014年3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马乐案情节严重,但马乐具有主动投罪情节,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随后,马乐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追缴违法所得1883万元,并处罚金1884万元。
在接受讯问时,马乐供称:“我利用控制的三个证券账户,先于基金账户买入,基金账户再买;先于基金账户卖出,基金账户再卖,使控制的账户获得稳定的较高收益。”
马乐
公诉方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马乐案涉案金额高达1800万,这个判决结果对整个基金行业的老鼠仓行为没有威慑力,该判决量刑明显不当,于2014年4月4日对该判决提出抗诉。
2014年10月20日,广东省高院对该案做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广东省检察院认为终审裁定确有错误,于2014 年11月27日提请最高检抗诉。
2014年12月8日,最高检检委会研究该案,认为本案终审裁定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律师吴冬介绍说,“马乐案”是最高检在经济领域犯罪的第一次抗诉。
马乐案“判三缓五”的判决引起广泛关注,不少人认为马乐案“量刑过轻”。从马乐案量刑来看,是否“情节特别严重”是控辩双方争辩的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情节特别严重”为:证券交易成交额在250万元以上的;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75万元以上的及其他严重情节。而马乐所犯第180条第四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仅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而未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马乐在担任博时精选基金经理期间,利用“博时精选”交易股票的非公开信息,操作自己控制的三个股票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博时精选”基金买入相同股票76只,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元,获利1800余万元。
马乐的辩护律师刘子平曾向媒体表示,“老鼠仓”案里,基金经理们很多时候是靠自己分析判断信息的,其获得的渠道与内幕交易不同,因此,“危害结果也没有内幕信息犯罪那么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认为,刑法第180条第四款的“情节严重”,只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构成要素,量刑时应引用第一款所规定的全部法律情形:“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定刑必须是明确的,所以,刑法条文的后款在援引前款法定刑时,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一定引用的是全部法定刑;如果是部分引用,一定会有明确的表述。”
2015年2月15日,检察日报刊文《“最大老鼠仓”案为何被三级检察机关抗诉》,采访了马乐案公诉人——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官黄锐意、最高检公诉厅起诉二处处长张晓津,释疑为何三级检察机关都对这一判决“说不”。
《检察日报》援引黄锐意的话称,刑法第180条第四款中的“情节严重,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中的“情节严重”,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入罪门槛。量刑时,应全部援引第一款所规定的两种量刑情节。张晓津看来,从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金额来看,累计成交额达10.5亿元,从中非法获利1883万余元,都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当认定马乐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并依法对其予以罪责刑相一致的惩罚。最高检对马乐案提出抗诉,是要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在金融领域,不断产生的“老鼠仓”案件,拷问金融领域企业的监管成效。阮齐林认为,对于交易次数多、交易额和获利特别巨大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行,适用缓刑,不足以实现刑法报应和预防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