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存取版权保护模式评析与反思

2015-12-10 04:16夏劲钢
出版科学 2015年6期
关键词:评析反思

夏劲钢

[摘 要] 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社会公众期待利用新技术优势实现知识自由共享,而现有的版权法律制度限制了社会公众这种诉求。开放存取运动的兴起,给数字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困境提供了一条新的解决途径,因而被许多学者认为是未来版权保护模式而被广为推崇。但对该模式进行深入研究后发现,由于该模式自身存在的缺陷,对其成为未来的版权保护模式的观点尚需商榷和反思。

[关键词] 开放存取 版权保护模式 评析 反思

[中图分类号] G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5853 (2015) 06-0059-05

Evaluate and Reflect on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g Model of Open Acecess

Xia Jingang

(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Wuhan,430073)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digital network technology, the public expects to take advantage of new technology and achieve knowledge sharing at liberty, but the existing copyright law system restricts it. The rise of Open Access brings a new solution to copyright protection in the environment of digital network, which is considered as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mode in future and widely praised by many scholars. However, we found that the mode is deficient after further study. The idea needs to be given more discussion and reflection.

[Key words] Open access Copyright protecting model Evaluate Reflect

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发生了根本性转变,越来越多的人习惯于从网络上获取或利用信息,但现有版权保护制度是以保护版权人权益为中心而构建的,作品的传播模式依然掌握在版权人严密控制的授权体系内,限制了社会公众对作品信息的获取,与社会公众希望利用数字网络技术优势获取更多作品信息的强烈愿望相冲突。因而越来越多的用户只能铤而走险,以网络盗版的方式去获取作品信息,导致网络版权侵权现象日趋严重,数字版权困境成为各国版权保护法律制度面临的共同问题。在此背景下,科学家、学者、科研工作者等民间人士和非政府组织,基于知识自由共享的理念,积极推动开放存取运动的进行。开放存取适应了数字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数字版权保护危机,因此被许多学者推崇为未来版权保护的新模式和发展方向。开放存取真的能作为未来版权保护模式吗?本文将从多个角度予以评析。

1 开放存取运行机制概述

开放存取(Open Access)是版权领域内新近兴起的一种版权保护模式。20世纪末,数字网络技术带来传播手段的变革,为实现信息自由共享提供了技术条件,而现有版权制度严密的版权控制体系限制了社会公众获取作品信息。为利用数字网络技术优势,实现知识资源交流共享,化解网络版权侵权危机,科学家、学者、科研工作者等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推动开放存取活动的进行,以达到社会公众可以无偿或以较低成本获取尽可能多作品信息的目的。根据2002年布达佩斯开放存取计划(Budapest Open Access Initiative,BOAI),该计划对开放存取所作的定义是指对于某文献,存在多种不同级别和种类的、范围更广、更容易操作的存取方法[1]。具而言之,对文献的开放存取是指,号召作者自愿将其学术作品上传至网络上,允许他人通过各种方式自由获取或利用其作品,并将其汇编并建立相应索引,以供资料使用,并允许用户利用作品作为其他任何合法的用途。用户在获取和利用文献时,除了受互联网本身技术的限制之外,不受经济、法律等其他任何限制,但必须保持作品的完整性并在引用该作品要标明来源并致谢[2]。

开放存取的成功基于作者不指望报酬而无偿对社会给予其作品[3],在学术领域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开放存取期刊和开放存取存档。开放存取期刊是开放存取实现的主要方式,传统版权保护模式下,出版商为了尽可能多地获取利润,实现利益最大化,通过传统版权保护制度赋予其合法垄断权,不断抬高学术刊物的价格,使用户不得不花费更多费用,用来支付版权的使用费,因此许图书馆、科研机构面对高昂的价格,不得不减少学术期刊的购买量,使用户获取或利用作品的机会减少。据统计,美国图书馆在1998—1999 年尽管花费了超过1985—1986年2.7倍的期刊订购费,但购买的期刊数却少了6%[4]。开放存取期刊正是为了应对学术期刊价格不断上涨所带来的不利状况。开放存取期刊采取“作者付费(或机构付费出版),读者免费使用”的方式[5],通过这种方式,社会公众或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以较低的成本获取所需要的作品。例如将目标定位为成为国际顶尖水平的权威电子科学期刊——美国《公共科学图书馆(生物学卷)》就是通过向作者收取论文费,但却向读者免费的方式,为社会公众免费提供该刊物的文献,目前越来越多的刊物加入到了开放存取期刊的行列[6]。开放存取存档,是指作者按照统一标准或要求将其已发表的各种类型的学术论文、科学报告等上传至文档数据库中,为用户获取和利用作品信息提供便捷迅速的搜索服务。

如惠普公司与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共同开发的Dspace 系统机构数据库,收集了大量的电子版学术科研成果,涵盖了音视频、图片、电子文本等多种类型,并对这些学术成果进行了统一的收集、保存和整理,该软件成为目前应用范围最广的一种机构电子数据库[7]。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社会科学研究网(Social Science Research Network,SSRN)作为一个开放存储存档的数据库,因其收纳了超过12万余条论文摘要和近10万篇全文论文而广为人知[8]。

2 开放存取版权保护模式的产生原因

一些学者认为,开放存取运动是因为“期刊危机”才兴起的[9]。事实上,“期刊危机”只是开放存取运动兴起的表面现象,其兴起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即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信息生态环境的改变以及版权保护制度的困境。

第一,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是开放存取兴起的技术前提。在印刷时代和电子模拟时代,开放存取没有生存的土壤和环境,囿于技术的限制,作品必须负载于有形载体之上,有形载体的数量决定了作品的传播范围。在数字网络技术诞生前,学术期刊的价格不是很昂贵,因此,在印刷时代和电子模拟时代,不存在“期刊危机”,开放存取在技术上没有存在的必要。但是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产生,信息传播方式的革命性变化,作品的传播无需负载于有形载体之上,因此传播的成本急剧降低,传播的数量及范围却得到无限扩大,相较于网络传播的低成本,期刊的价格劣势便凸显出来。数字网络技术作为一种新的信息传播技术,却为开放存取的产生奠定了技术的基础,BOAI即指出“一旦古老的学术传统与新的传播技术结合起来,将会给社会公众带来空前的好处”[10],这里新的传播技术无疑指的是数字网络技术,因此,即便期刊价格仍然以远高于通货膨胀4倍的速度在上涨,但开放存取的目的并不是要抵制或者抑制期刊价格的上涨趋势,而是“充分利用数字网络技术的优势减少获取信息的成本,而对于作者自身而言,高于一切的动机不是为了解决期刊价格危机,而是为用户提供更便捷、更容易获取作品的存取方式以及影响作者自身”[11]。

第二,信息生态环境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数字网络环境下,信息的质量和传播方式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信息的种类、数量呈“爆炸式”增长,信息的复杂程度也远非印刷时代和电子模拟时代可以比拟。在传统版权保护制度下,面对如此大量的信息,对信息的版权性质予以区分显得难以为继,任何科研机构、图书馆也无法承担起全面的研究文献的负担。对有定价的期刊而言,对其进行的存取不可能与“爆炸式”增长的知识相适应,即使今天的价格足够低,甚至永远都足够低,但长此以往,却因为无法与“爆炸式”增长的知识相适应而无法维持下去。而开放存取却充分利用数字网络技术的优势,用户几乎可以不花费成本,且访问的人数几乎可以不受限制。“爆炸式”增长的知识与数字网络技术的结合,保证了知识的增长与数字网络技术的协调。开放存取实现了与信息生态环境变化的完美契合。

第三,现行的版权保护制度在数字网络环境下逐渐无法平衡版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传播方式的发展,信息生态环境的变化,为社会公众共享知识资源提供了无尽可能,但传统版权保护制度却限制了社会公众共享知识资源,使新技术的能量无法得到充分释放,而且如加密、口令等对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使社会公众利用作品的可能性进一步降低,不利于作品的传播和利用,施加于作品之上的技术保护等措施大行其道,使版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失衡状态进一步加大,也反映了原有版权法调控的失位。“原有的版权许可程序太繁琐,太麻烦,没有给予版权人一套简单易行的许可他人获取或利用其作品的程序,于是私人开始通过制作预授权的模块化合同,简化版权人的授权许可程序”[12],尽管在现实中,开放存取的模式各种各样,每一个模式所应对的问题也不尽相同,但要解决的问题基本上集中在两个方面,即价格困境和许可困境[13]。因此,开放存取运动的兴起,源于数字网络技术下的版权危机,信息传播方式的变革和信息生态环境的变化,让开放存取得以在世界各国兴起,并且这种趋势还在扩大,其目标就是为了促进社会知识资源的丰富,使社会公众因数字网络技术带来的传播手段的革命而可以享受到更多知识信息,以期改变现有版权制度的社会公众知识获取和利用的限制。

3 开放存取版权保护模式的实质

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版权扩张和对版权强保护的趋势也日益明显,但这种对版权的强保护却限制了社会公众获取或利用知识的可能,也限制了社会创新,开放存取旨在克服版权制度中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版权限制制度适用范围过窄的不足,扩大、丰富公共领域内的知识资源。开放存取与原有的版权保护模式有差别,原有的版权保护模式是建立在保护版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尽量实现版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其基本出发点是维护版权人的权益,而开放存取则是站在社会公众的立场,希望实现社会公众获取或利用作品的最大化,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是对现有版权制度严密的版权保护体系的一种无声抗议。因为尽管用户可以利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对版权限制的制度获取作品,但也并不容易,因为相对于版权的扩张趋势,版权限制制度却呈缩小之势。而开放存取却在某种程度为社会公众尽可能多地获取作品信息、不受版权约束提供了解决之道,社会公众可以不必担心开放存取制度下版权侵权的法律问题。

开放存取模式并没有对现有版权保护制度予以否定,而是在现有版权法的规范下,承认版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各种权利,但又利用模块化合同的契约规则建立与现有版权制度不一样的版权保护体系,通过契约的方式使版权人自愿放弃其版权,将作品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这种契约的方式并不是对版权法赋予版权人的各项权利予以否定,版权人对其作品依然拥有排他的权利,开放存取反而是在承认其权利的基础上,通过版权人自动放弃或让渡其权利的方式,使社会公众免受侵权之责。但并不意味着版权人放弃或让渡其版权,社会公众就可以任意处置其作品。根据莱斯格知识共享许可证条款中的“姓名标示2.5”(Attribution 2.5),许多开放存取期刊必须按照版权人的要求,保留其署名权,并且用户将其获得的作品进行传播或再次利用时,须向他人表明该作品所适用的许可条款[14]。正因为开放存取尊重版权人权利,因此,越来越多的作者愿意将其作品置于开放存取之中。对于学术作者而言,其作品得到更多的获取或利用,得到更多人的认可,这本身就是对其学术成果的肯定。开放存取正是将合同法与版权法结合在一起,以版权法为基础,对作者的各项权利予以充分尊重,通过作品低成本甚至免费的传播和共享,使社会公众获取或利用作品的方法或途径更为便捷,构建了一种符合作者意愿、满足社会公众要求的版权保护模式。

4 开放存取版权保护模式评析

开放存取版权保护模式本质上并没有完全脱离现有的版权保护模式,而是在其基础上构建的版权保护理念并不一致、适应数字网络技术发展需要的相对开放的版权保护体系。严格意义上而言,开放存取版权保护模式是对现有版权保护的一种有益补充和完善,甚至可以说是在现有版权法基础上为适应数字网络技术的需要而对现有版权法的一种完善,它代表社会公众希望利用数字网络技术的优势享有更多作品信息的诉求。从某种程度而言,未来版权保护模式的构建可以借鉴开放存取的经验,这个版权保护模式最大的优点,是不会对已有版权法大刀阔斧地进行修改,维护法律的稳定性,适应了数字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版权人的权利得到尊重,克服了传播版权保护体系中对作品控制过严、社会公众利益无法得到保障的弊端,使社会公众能够享受数字网络技术带来的福利,能获取尽可能多的作品信息。这种新的作品共享机制能最终提升整个社会的创新能力。开放存取为未来版权保护模式的构建提供了无尽的想象空间。

开放存取既然能带来这么多的好处,是不是就意味着它代表着未来的版权保护模式呢,本文认为,开放存取可以给未来的版权保护模式提供启示,但不能代表未来的版权保护模式。

第一,开放存取系民间行为而非官方推动。开放存取运动来自民间科研人员、学者、专家的倡议,主要由非政府组织来推动,而并非作为官方正式制度予以实施,如布达佩斯会议的组织者——开放社会组织,就是一个非政府组织。根据开放存取的运作机制,它也无须政府介入。开放存取存档并不要求政府出面组织,而是由作者自身决定是否响应号召将其作品上传至电子数据库中;开放存取期刊则是由期刊自身决定是否将其期刊的电子版本上传于网站,供用户自由获取。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而言,开放存取不需要组织者,而是由作者或期刊自行上传就行,而民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需要做的就是以知识自由共享为由进行宣传和倡议,并提供开放存取的工具如数据库、标准格式等[15]。任何一个国家的版权保护模式都必须得到官方认可或通过立法形式予以实施,才有约束力,才能在社会上得到推行,在发生版权纠纷时才有判断标准和强制力。如果将开放存取作为未来版权保护的模式,由于是民间自发行为,也没有得到官方认可并推行的版权保护体系,要想成为一种社会普遍认可并遵守的规范,是极其困难的,甚至是不现实的。众所周知,版权法律制度就是在作品上给予权利人以私权,并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获取或利用其作品。这种制度的设计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保护版权人的私权而设置的,而这种设置无疑给社会公众利用或获取作品带来了障碍,但这正是版权保护制度内含的机理。开放存取倡导的却是知识资源的自由共享,这种知识共享的理念与版权在作品上设定私人垄断权的产权观念存在内在的矛盾,也与版权法律制度所秉持的立法理念和价值观念相反,一个与版权法律制度所秉持的立法理念和价值观念相反的所谓的“版权保护模式”能称之为“版权保护模式”吗?答案值得商榷。

第二,道德规范并不能取代法律规范。由上文可以看出,开放存取是作者自愿响应民间人士或非政府组织的知识自由共享的号召而将其论文无偿供他人使用的一种版权保护模式。这种自愿性基于作者的个人道德感和道德观,自愿放弃或让渡其拥有的作品全部或部分的控制权,将其作品上传网络,供社会公众无障碍地获取或利用,作者的这种行为必须是具有强烈的希望知识共享的道德理念。但这种道德理念受作者个人修养、综合素质等多方面的影响,与政府权力和暴力强制无关[16],是作者的一种自发行为。对开放存取规范的遵循源于作者的自觉,其约束力、规则来源、规则制定方式都与法律有着巨大的差别。对具有崇高道德并愿意实现知识共享的作者而言,开放存取是一个可以实现其理想的可行模式,但是对于不具备这种道德观念、不愿意将其作品无偿上传于网上供他人无偿利用的其他作者而言,开放存取模式就没有任何约束力。法律不同,它由国家颁布实施,是每一个公民都必须遵守的社会行为规范,并由国家暴力作为实施的强大后盾,具有的强大约束力是不可辩驳的事实,不管个人认可不认可法律,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范,否则将受到法律强有力的制裁。试想一个没有约束力、强制力,也没有制裁措施的版权保护模式能实现版权的保护吗?答案不言自明。

第三,开放存取并不能制止网络版权侵权行为。开放存取希望通过作者自发响应知识共享的号召,自愿将其作品上传到网上,使社会公众可以无障碍、无偿获取或利用,以为社会公众可以随意获取其想要的作品信息,就不会再有版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就可以化解数字版权危机。诚然,如果世界上所有的文献都被纳入到开放存取中,版权侵权事件自然不会再发生,但是在这里,开放存取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因素——并不是每个作者都会基于知识共享理念自愿将其作品纳入到开放存取数据库中。尽管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开放存取运动取得了显著成绩,据统计,2008年以开放存取形式采纳的被同行评议论文已经占到了20%,已经有超过10所大学、50余家研究基金会制定了开放存取规则,开放存取运动的影响力在逐步扩大[17]。由数据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的论文、大学、研究基金会都被纳入开放存取中。那些没有将作品通过开放存取的方式上传到网上的作者则面临其版权被侵权的风险,而开放存取是民间规则、并无约束力和强制力,也无对侵权行为制裁的法律效力,如果将开放存取作为版权的一种版权保护模式,如何实现作者权益的保护?如何实现版权法的立法目标?一个不能保护作者权益的版权模式有实施的价值和意义吗?答案跃然纸上。

综上所述,开放存取作为版权保护模式的一种补充可以值得研究或借鉴,也许能为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提供有益的帮助和启示,但如果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版权保护模式予以推广应用,笔者并不看好。

注 释

[1]姚鹤徽.开放存取:未来版权保护的可选模式[J].图书馆学研究,2011(10):93-96

[2]Bethesda Statement on Open Access Publishing[OL].[2014-07-17].http://www.earlham.edu/~peters/fos/bethesda.htm

[3]王太平,姚鹤徽,韩冰.开放存取运动与版权制度的未来模式[J].图书馆,2009(5):5-12

[4]Martha Kyrillidou: Journal Costs: Current Trends & Future Scenarios for 2020[OL].[2013-09-13]. http://www.arl.org/

bm~doc/costs.pdf

[5]姚鹤徽.开放存取:未来版权保护的可选模式[J].图书馆学研究,2011(10):93-96

[6]蒋永福.国际社会关于公共信息开放获取的认识与行动[J].国外社会科学,2007(2):68-72

[7]李枫林,赵雪芹,胡吉明.机构知识库:开放获取的有效实现形式[J].情报杂志,2007(6):115-117

[8]Joseph Scott Miller: Open Access Publishing and The Future of Legal Scholarship: Foreword: Why Open Access to Scholarship Matters[J]. Lewis & Clark Law Review, 2006(10):734-735

[9]张敏.开放获取发展概述[J].高校图书馆工作,2006(2):12-15

[10] Budapest Open Acess Initiative[OL].[2009-02-07].http://www.soros.org/poenacess/read.shtml

[11]Peter Suber.Open Acess Overview[OL].[2009-02-07].http://www.earlham.edu/peters/fos/owerview.htm

[12] Adrienne K.Goss.Codifying A Commons:Copyright,Copyleft,And The creative Commons Project[J]. Chicago-Kent Law Review,2007(82):963-964

[13]Robin Feldmanv and Kris Nelson.Open Source,Open Acess,and Open Transfer:Market Approaches to Research [J].Bottlenecks,7Nw.J.Tech. &Intell.Prop. 14(2008)

[14]秦珂.开放存取的版权政策及其构建[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08(1):7-10

[15]胡波.共享模式与知识产权的未来发展:兼评 “知识产权替代模式说”[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4):95-109

[16][英]阿玛蒂亚著·森著;任颐,于真译.以自由看待发展[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226

[17] B-Christer Bjrk& Patrik Welling.Open Access to the Scientific.Journal Literature:Situation 200[J].PloS ONE,2010(6),转引自胡波.共享模式与知识产权的未来发展:兼评“知识产权替代模式说”[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4):95-109

(收稿日期:2015-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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