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英蓓
摘要:探讨并建立大学生参与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有效机制,是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题中之义。本文从我国大学生参与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基本理论依据入手,解构了我国“公民意识”在高校领域内逐渐清晰的过程;并在历史、政治、管理、经济依据的基础上,探讨了大学生参与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四方面现实需求,以此来为推动建立大学生参与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有效机制做好研究铺垫。
关键词: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理论依据;现实需求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09-0013-02
一、大学生参与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基本理论依据
(一)大学生参与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法理依据——公民意识
梳理我国的教育立法发展历程,高等教育立法从无到有、再到逐步完善,是一个长足的发展过程。以下对涉及有关大学生参与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方面的现行法规做简要概述:
1.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版《宪法》。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和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述、控告和检举的权利。”由此可见,参与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重要人权。
2.1995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它对其他与教育有关的法律和行政规定具有制约和指导作用,是该领域的上位法。该法虽然没有明确指出学生与高校管理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但是也包含了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相关内容。
第42条第3款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这就意味着学生有权利对学校的管理提出不同意见,对涉及或危害自身利益的管理决定提出质疑。
3.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11条规定:“高等学校应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这里的“民主”就表示在高校管理中要吸纳各方意见和建议,在高校中学生作为高等教育的对象,理应拥有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力。
4.1999年印发《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明确了“建立和健全行政复议和教师、学生申诉制度,依法保护高等学校和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等规定。明确了学生在高校管理中的地位和权益,进一步肯定了学生参与高校管理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5.2005年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条:学生享有“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等活动”的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述……依法提起诉讼”;第60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述。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第45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上述条款明确提出了大学生参与高校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为大学生参与学生事务管理提供了保障,并从程序方面保障了学生申述权利的充分行使,为大学生参与学生事务管理从制度上设计了救济程序。对学生具体权利的规定开辟了具体途径。
6.2012年印发《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该办法由教育部第21次部长办公会议在2011年7月12日审议通过,人民日报于2012年2月3日报道说“章程乃大学之“宪法”,“2012年,大学进入‘立宪时代”,拉开了高校“立宪”的序幕。《办法》囊括了高校章程制定过程中的几乎所有内容,对于原则、内容、程序、核准和监督等环节进行了规范,还与高校的具体实践紧密衔接,操作性较强。有助于指导高校逐步践行现代大学制度,保障高校教职员工和全体学生的合法权益。
细化这个过程,我们可以看到,这不仅是国家在对待高等教育管理观念方面的变化历程,更是一个依托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发展的大背景之下“公民意识”逐步清晰的过程。高校学生在学生事务管理中进行民主参与,不仅是高校进行民主管理的体现,更是我国“公民意识”在高校领域内逐渐清晰的体现。大学生参与高校管理作为高校民主建设的题中之义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表现之一,同时也占有重要的地位。
(二)我国大学生参与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历史学依据——发展必然
所谓历史依据是指学生参与学生事务管理具有历史传统。中国大学生参与高校管理最早追溯到“五四”运动时期的“学生自治”,后来,政府制定了《学生团体组织原则》(1930年)和《学生自治会大纲》(1930年),直接影响了由中学和高校学生自发组织的学生自治会,为学生参与高校管理开辟了道路,这也是后来“学生会”组织的雏形。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大学生代表被选拔到很多高校的大学校务委员会中,随着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各上层建筑不断完善,大学生参与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也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历史进程中的必然步骤。
(三)我国大学生参与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政治学依据——民主参与
从政治学角度出发,为成员谋福利是人群组织联合体所应遵循的最根本原则。据此,作为教职工和学生共同组成的联合体——大学,不仅应体现教职工的主体地位,还应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其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管理必须保障学生利益,并为学生参与这一管理过程、了解和维护自己的权利提供保障。为了保障这种权利,唯一方式即是参与管理。这种民主参与的政治学理论为大学生全面参与学生事务管理提供了依据,并被逐渐认可。
(四)我国大学生参与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管理学依据——参与管理
所谓管理学依据即指“参与式”管理。“参与管理”是现代管理所倡导的一个核心理念,是一种内控型民主参与式的管理,其核心理念是“让下属在自己的职责上拥有较多的选择权和较大控制参与式管理,而不是采用监督命令的控制方式”。把参与式管理理论运用到学生事务管理中,赋予权利时不仅只关注抽象的学校层面,更要注重本来处于科层制管理下的学生层面,使学生有权利参与到涉及学生事务的管理中,真正参与到学校的决策,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
(五)我国大学生参与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经济学依据——消费者市场
所谓经济学依据是指高等教育市场化凸显了“学生消费者”的中心地位,学生只有参与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才能充分体现其消费者的身份。
1998年《高等教育法》第54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把高等教育收费列入法条,为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奠定了不可动摇的法律基础。学生在高校中的角色也发生了改变,不再是国家和高校福利的接受者,而是转变成了高等教育资源的消费者。著名经济学家董辅礽曾指出,“从经济学角度看,教育是一种劳务,它既是消费的教育又是投资的教育”。学生关注自己的教育投资在未来能否得到收益,就有权利参与到与他们相关的学生事务管理中,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从法理、历史、政治、管理、经济五个方面出发,对于大学生参与高校学生事务管理,都有充足的理论依据。让学生有权利参与高校管理,不仅是削弱其他管理主体的权利,而且是促进高等教育管理民主化进程,利于管理主体多元化的必经之路。拥有了理论依据,我们必然要再探讨我国的发展现实对大学生参与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是否存在客观必要。
二、大学生参与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现实要求
(一)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及大众化的必然要求
高校民主化管理和高等教育大众化都对将大学生参与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了现实要求。
从高校民主化管理的视角看,社会的民主化进程加快。高校是知识分子集中的地方,人员素质高,在民主建设会民主管理方面有先行一步的文化优势。同时,高校师生思想活跃、信息接触量大、识辨能力强,因而对民主的要求也更强烈,高校民主管理理应走在社会民主化进程的前列。
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进程推动了师生比的不断扩大。大学在推行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之后,学生的自主权和选择权进一步扩大,完全的学分制、自由地选择教师和课程、大类培养与主修专业相结合等新情况不断出现。班级、年级的概念被冲淡,随之出现的是大量的协会、社团、学会和研究会等众多新型的学生群众组织。传统的学生工作组织形式、管理模式正在不断受到挑战,教育效果受到局限。
(二)高校学生成才的必然要求
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作用不容忽视,为了达到提高综合素质目的,不断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民主自治建设是根本途径和有效措施。大学生通过学校提供的各类制度和平台,在与其自身相关的事务和学生组织范围内实行民主自治;依照民主方法组织各种社团、订立章程、照章行事、按会议决策处理问题;学习处理自身在校园的生活……这些宝贵的学习经历,是培养和促进学生的个性独立发展的教育真环境。所以,让学生以民主的方式参与学校日常的管理,是大学生适应社会的重要途径,也是高校培养大学生民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重要途径,是高校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切实保证
大学生及其家庭支付的学费和生活费目前已经成了高校的主要经费来源。大学生处于高校经费出资人的地位,因此必须保证其知情权、发表意见、获得赔偿等方面的权利。权利具体体现在:在教学安排、课程设置、后勤服务及财务状况和人事变动等与学生事务管理息息相关的方面享有知情权和建议权,在一些有直接利益相关的方面应有一定决策权。并且应提供必要和畅通的救济程序,以应对学校进行学生事务管理中出现的危害学生利益的情况,更重要的是,要建立一个稳定有效的机制保障大学生的这些权益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