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玉辉
[复旦大学,上海 200433]
布伦塔诺论心理现象中的整体-部分及其与逻辑判断的关系
曹玉辉
[复旦大学,上海200433]
关键词:心理现象;意向指涉;整体-部分;逻辑判断
收稿日期:2014-09-20
作者简介:曹玉辉,男,复旦大学哲学学院博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B516.59
文献标识码:码:A
文章编号:号:1671-7511(2015)01-0039-08
摘要:布伦塔诺的整体-部分理论是他描述心理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这一理论,意识是复合性的统一体,据此可区分出各种整体和部分的关系,确定了意识中最基本的部分及其组合规律也就能确定逻辑判断的方式。
布伦塔诺建立了描述的心理学,指出心理现象具有“意向性”的特点,以此区分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这是论述现象学发展史时经常提到的事情。然而,他在描述心理学中,通过分析心理现象中的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建立了逻辑判断的理论,这在中国学界还很少有人论及。正是这一学说,对胡塞尔的《逻辑研究》的思路促动很大。为了说清楚这个问题,我先概述布伦塔诺描述心理学的基本构想,然后集中讨论他有关心理现象中的整体与部分的理论,以及这一理论与逻辑判断的关系,最后简要地论述他的这一理论所遇到的困难和他后期的修正。
一、布伦塔诺的描述心理学构想
布伦塔诺并不同意将自己的思想分为不同阶段,他的学生也通常将其分为后期和前期并强调他思想的统一性,[1](P30)但学界目前通常将布伦塔诺的思想分为三个阶段,我们重点讨论的描述心理学阶段(1874-1903)属于其中期思想。①按较为通行的划分,布伦塔诺的思想可分为三个时期,早期(1862-1873),中期描述心理学(1874-1903)、晚期事物论(1904-1917),这样划分只是为了研究的便利,并未抹杀他思想的连续性。布伦塔诺曾设想建立亚里士多德式的科学,但他所处的时代是由机械论主导,基于亚里士多德哲学的科学构想很难实现。科学的进步侵蚀着哲学的领地,必须吸取和回应当时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但以物理学为代表的自然科学在他看来不够精确和严格,只有描述心理学才可实现认识的明见性和严格性。他的描述心理学试图描述心理现象的特征和结构,确定心理现象中最基本的部分及其组合规律,以此为各门科学奠定基础。他认为,对心理现象的描述先于说明,说明是基于因果律对心理现象的生理条件或状况给出原因,其说明是或然的,对心理现象的描述基于内感知的明见性,其结果是必然的和严格的。
1.使心理学成为独立的、严格的科学
布伦塔诺认为,借助内感知的特性心理学可以成为独立的、严格的科学。内感知较之于外感知具有明见性,因而使得内感知的结果是必然的、本质性的,使得内感知独立于生理-物理的刺激,从而独立于自然科学的方法。他将描述心理学②Brentano,Franz, Psychology from an Empirical Standpoint, trans. by A.C. Rancurello, D.B. Terrell, and L. McAlister, Routledge, 1973.1995, XXVII, 以下引用时简称 PES,并用数字标明页码。定义为关于灵魂的科学,‘灵魂’剔除了亚里士多德赋予灵魂的植物(vegetative)功能,保留了感觉和理智的维度。他将灵魂定义为:“只能通过内感知被感知到的表象和其他基于表象的活动的实体(substantial)性载体。因此,我们通常把灵魂称为这样的实体,它有感觉,例如,想象意象、记忆行为、希望或恐惧行为、欲望或厌恶。”(PES,5)心理学通过内感知发现自己灵魂的规律和属性,通过类比推理来理解别人的灵魂,但我们无法对作为实体性载体的灵魂本身有明见、无疑的内感知。研究心理学时他赞同朗格的口号“没有灵魂的心理学”和穆勒的主张,即心理学应该仅仅分析掌控心理现象的共存和接续的规律(PES,12)。
2.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的区分*有关胡塞尔对此的批判,详见《逻辑研究》第六研究,附录第2、3节。
内感知的对象是心理现象,心理现象的范围相当宽泛,相当于笛卡尔所说的“观念”,包含感觉、知觉、判断、情感、意志等行为,布伦塔诺把心理现象分为三大类:表象、判断与情感。每个心理现象都是对对象的表象,表象的对象主要限于个体事物;判断奠基于表象之上或预设表象行为的存在,是对表象对象的接受或拒斥;爱恨的情感,预设表象和判断行为,是对对象的积极或消极的态度或欲求。关于感知的对象,他还区分为外感知的对象与内感知的对象,*参见《逻辑研究》第六研究,附录4、6节,胡塞尔认为内感知和外感知都是可错的,内感知并不具有认识论上的优先地位,只有相即(adequate,也可译为“充分的”)的感知才是明见的,因而外感知也可以是相即的,只是外感知在同一时间内单个行为中只能是局部的,例如一个人看一张桌子只能同时看到它的一部分。外感知的对象是物理现象,例如颜色、声音、温度、形状、硬度、景色,对物理现象的外感知是可错的、不明见的。“我们感觉的对象,例如,颜色,声音、温度和味道,具有现象性的特征。因而,它们关联到某种实存的东西,它们是这些东西的符号,它们只具有在我们感觉中的现实性。”[2](P98)对物理现象的感知就是心理现象,例如对具体声音的听,对颜色的观看,对温度、硬度的感觉等,这些感知是不可错的、明见的。“我们内在经验或内在状态的对象,例如表象、判断或情感状态,我们对之直接拥有‘明确的知识’和‘完全的确定性’,这使得内在经验和状态无疑是实在和在场。”[2](P98)
物理现象主要是指外部对象的质性或属性,是感官或外感知的对象,此外,物理现象在我们的想象或回忆中也可以呈现,借助其对象才有其意向性的内存在,但只是现象的存在或不确定的存在,而不是现实的存在。他理解的现实性是指由内感知的明见性确保的确定性。所谓的外感知没有为我们展现任何如其所是地显现的东西,感觉性质在其结构上并不对应于外部对象。
内感知不同于自然科学所运用的内观察。(PES,29)内感知是对心理现象直接当下的把握,感知行为和感知内容具有同时性,而在内观察中二者只有借助回忆,感知的是已经或快要消失的对象,这样的感知是可错的、间接的。比如:“如果某人处于一种状态,在其中他想观察正在侵袭自己的愤怒,这个愤怒必须是已经稍微减弱,因而他原来的观察对象就会消失的。”(PES,30)
3.心理现象的特点
关于心理现象的特点,他提出了六个方面,其中最重要的是两个:指向对象和意向性的内存在,二者密切关联。心理现象的两个重要特点是:每一种心理现象都包含某种作为其对象的对象,虽然它们不是以相同的方式包含的……因此我们可以这样来规定心理现象,即把它们说成是通过意向的方式把对象包含于自身之中。(PES,88)
在心理现象中都有某物作为对象被意识到,意识是关于某物的意识,作为对象的某物内在于心理行为中。“意向性的内存在”或 “内在对象”这个说法也易引起误解,意向的对象似乎是寓于心理学意义上的意向中的现实的部分。*有关胡塞尔对此的批判,详见《逻辑研究》第五研究,第11节,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此外,布伦塔诺并未明确区分心理现象的内容和对象(PES,332,f;138f),他将二者互换地使用。在《描述心理学》中他仍认为:“对象这个术语的解释为:对象指某些内在的、类似对象东西,对象不必对应任何外在的东西。为避免误解,可以称它为‘寓于’或‘内在的对象’。”(DP,24)*Brentano,Franz,Descriptive Psychology.trans.by BenitoMüller,Routledge,1995。以下引用时简称DP.并用数字标时页码。1905年以后,为解决不区分内容与对象引起的麻烦,他将“对象”一词定义为“合义的”,即对象根据它在句子中的位置获得其意义,没有其自身的意义。
意向指涉涉及对象,意向性内存在涉及内容。*行为、内容和对象的关系问题在布伦塔诺的学生那里也有不同的理解和发展,详见,the school of Brentano,pp.235-256.由于他的亚里士多德思想渊源,“意向的内存在”应被理解为:一个表象的对象是就其形式而不是质料存在于表象中,他的内在论是形式的内在论,导致他将表象的对象与内容等同。[3](P43)由于亚里士多德和笛卡尔的双重作用,布伦塔诺相信,“心灵思维时就有某种对象在它之中,心灵所思之物可能在心灵之外存在或不存在,可以是实在的实体或不实在的。”[4](P48)在他思想的中期,他的意向性理论并不,而是摇摆于对象理论和中介(mediator)理论之间。[5](P207)
除了指向对象和意向的内存在,心理现象还有其他特征:没有空间性广延,是内感知特有的对象,被感知为统一的而不是简单的单元。如前所述,他对意识之复合的统一性主张源自亚里士多德的灵魂论。“所有心理现象都是意识的状态;但所有心理现象都是有意识的……”(PES,103)布伦塔诺认为,只要有表象处于意向性指向中,表象行为与其对象就同时地以融合的方式统一起来,为此,他区分了第一性的对象,朝向表象行为的对象和第二性的对象,朝向对此行为的意识,“每个心理行为,尽管是简单的,也由两种的对象,第一性和第二性的。”(PES,153)例如,我在看一朵花时,这个行为是一个整体,同时包含对花的观看和对此观看的意识。他认为,心理行为中区分同时发生的第一性和第二性对象,可以避免意识的无穷后退。
布伦塔诺认为,意识是可以同时性地包含多种心理行为和心理内容的统一体,意识具有不同的部分,“意识的统一性……包含这样的事实,即所有在我们之内同时发生的心理现象……不论多么不同,全都属于一个统一性的现实,如果它们被内在地感知为共同实存的。”(PES,164)布伦塔诺对意识的描述依靠几个有根据的事实:“意识是1.质性统一的整体,2.有时间结构,3.有不可分离的部分,4.不是数量性部分的叠加(aggregate)”。[2](P118)
二、布伦塔诺论心理现象中的整体与部分及其与逻辑判断的关系
1.布伦塔诺的整体与部分理论
布伦塔诺的整体与部分理论,*Baumgartner, W.and.Simons P.M, “Brentanos Mereology”, in Axiomathes V (1) (1994), pp. 55-76.这篇论文论述了除描述心理学时期以外的整体与部分理论,不足在于没有说明各阶段间的理论如何变化。与亚里士多德的实体学说有着直接的关联。早期他赞同亚里士多德偶性寓于个别实体、一般寓于个别的看法,因而主张偶性寓于实体中,是实体的部分。在1905年转向所谓“事物论”(Reism)之后,他重新思考实体与偶性的关系,将实体与偶性的关系颠倒过来,认为个别实体是具有某种偶性的该实体一的部分,因而实体与偶性的联系变得更为密切。
亚里士多德在不同语境区分了各种部分,但最终都关系到感性和思想。实在的对象都是可分的,亚里士多德认为灵魂却具有统一性,是质料的形式原则:自然物是可分的,具有部分,而使之聚合则是灵魂的统一性,灵魂消散后,肉体就消解和腐烂,灵魂是不具有部分的统一整体,如果灵魂也是可分的,会导致无穷后退。[6](411b5-18)
心理现象的意向性特征使得在意识中可区分行为和内容(或对象),心理现象作为行为内在地包含对象,因而意识中可能具有至少两个部分,即对象和行为。但意识的行为和对象密不可分,它是统一的,但不是简单的,而是具有复合性的统一性(DP,15),因而意识活动中有部分和整体关系。在研究了亚里士多德心理学之后,他确信意识是不可分割的整体,而不是外在地组合的集合体(collective)。休谟把人类的心理活动理解为感觉印象束,这种原子主义的感觉论破坏了意识的有机统一,布伦塔诺反对这种对于意识的扭曲性描述(DP,14)
布伦塔诺将意识中的部分分为以下几类:在意识中有: 1.实际地可分离的部分(actually separable Parts),2.仅仅是可突出的部分(merely distinctional Parts)( DP,83)。空间的连续体具有可分的部分,比如一片草地、一块布,实在地可以分成几部分,推而广之,物理部分都可在意识中作为整体而独立存在。意识中也存在这样可分离的部分,例如在看和听同一个对象的复合行为中,听和看的行为相互分离、互不依赖,看不发生时听可以发生,反之亦然,这是双方面地可分离的部分。看或听一个对象和判断或表象一个对象之间的关系是单方面地可分离,前者不依赖于后者、而后者依赖于前者,看到或听到的对象不必专门对之判断或表象,而表象或判断到的对象不可能是没有看到或听到的,看或听这个行为发生是表象和判断的前提。他具体列举的例子有:双方面可分离性的例子:看和听、看的部分和听的部分、看和记得看过;单方面可分离性:看和注意、看一个特定的颜色和表象(颜色)这个概念、概念和判断、前提和结论(DP,15)。根据是否可分离的部分,意识行为可分为基本行为和叠加的行为,基本行为是单方面地可分离与叠加的部分,而叠加行为则不能分离于或奠基于基本行为。最基本的意识行为是感觉行为。(DP,91),还有回忆感知(proteraesthesis),回忆感知也是当下地感知过去存在过的对象。
实在地可分离的部分中可一直分到不可再分的部分,这是最终的、不可再分的部分,是意识中的基本元素,但即便在不可实际地分离的部分中,注意力还可以突出某些部分,例如其中的感觉质性、形状、属性、概念等因素。布伦塔诺又将可突出部分分为:严格意义上的可突出部分(Distinction in stric sense)和限定性意义上的突出的部分*布伦塔诺对这种部分没有明确定义(DP,28-29),“被看到的颜色”将“颜色”作为在限定的意义上的突出部分包含在内,颜色并不是“被看到的颜色”的逻辑部分,这不同于“看到红色” 包含作为逻辑部分的红色和看。这些部分不是真正的部分,是已经不存在或仅作为类比意义的部分。(parts gained through modifing distinction)。严格意义上的可突出部分又可分为a.相互渗透的部分,b.逻辑部分,c.意向部分,d.心灵观视的部分(Parts of “mental diplopia”)(DP,27)。
布伦塔诺认为,相互渗透的部分首先是指空间的规定性和质性,感觉行为是基本行为,它的对象具有空间或类空间的规定性。还有颜色、饱和度这样的规定性,他没有将时间划归其中。他同时留有余地,认为也可能会发现更多相互渗透的部分(DP,23)。更有意思的是,他将判断中的态度、模态、真假等因素也算在内,例如在判断行为“有一个真理”中,肯定的质性、对 “真理”这个对象的指向行为、自明性和必真的模态都是相互渗透的部分(DP,22)。
一般寓于个别之中,偶性寓于实体之中。红色的对象和黄色的对象在空间、亮度和广延等规定性方面有差别,但它们都是具有颜色的对象,它们分别是红色和黄色这两个种的个例,都包含了颜色这个属,颜色是它们的逻辑部分。在布伦塔诺编者注释中提到(DP,178-9),逻辑整体是种的一个个体,逻辑部分是逻辑整体的定义的一部分,例如,鸟是麻雀的一个逻辑部分,知觉是看的一个逻辑部分,看又相应是看红色的一个逻辑部分。互相渗透的部分不能还原为逻辑部分,因为对象的空间性或感觉的质性不是该对象的种或属,例如桌子的大小、形状、硬度等性质并不属于桌子的概念或定义中的部分,这些性质不同于桌子所属的种属,家具、人造物、物体等。对逻辑部分的规定与1867年形而上学讲座中的说明一致。
意向行为的部分是指意向行为和意向的对象,意向行为指向对象,二者相互依赖、不可分离,没有无对象的行为,也没有无意识的对象。布伦塔诺所举出的例子有:看与所看之物,表象与所表象之物,欲求与所欲求之物,爱与所爱之物,否定与所否定之物等(DP,24),二者不可分离,所看必有所看之物,表象必有所表象之物,但行为是实在的或现实的,而行为的对象则不必然是现实的。
心理行为有第一性对象和第二性对象,二者是同时发生的。意识活动主要朝向对象,同时也朝向自身,他指出,亚里士多德也已经认为心理现象包含对自身的意识。[6](425b25)这种看法可能引起的问题是:在感觉中意识直接指向的是对象,在反思中在指向感觉材料和感觉活动自身,感觉活动并不包含对感觉活动本身的意识,感觉和知觉也并不一样,他并未明确区分二者。
这些可突出的部分是如何被突出的呢?布伦塔诺认为是意识主动的注意力*他的注意力概念接近于经验论的注意力,大约1894年之前的胡塞尔仍然接受布伦塔诺对注意力的规定,但在《逻辑研究》第二研究第三章,尤其第22-23节,详细分析了经验论的注意力理论。简言之,意识对对象中个别具体的部分的注意与对它的观念、属性等抽象部分的‘注意’本质上是不同的。(Bemerken,noticing)将它们突出的,注意是“对知觉中暗含的内容的明确察觉。”(DP,36)注意力的重要性在于,心理现象中的组成部分呈现出诸多有细微差别的类别,注意力可以区别出各类部分。注意力还与判断和述谓及规定性的分类有密切联系。(DP,37、51)他还将注意力区别于“引人注目、刺眼”(auffallen,to be struck 〔by something〕)、“察觉、发觉”(sich merken,take note of 〔something〕)、“留意、专注”(aufmerken,pay attention)(DP,36-38)。虽然他辨析了这四个术语,但他所描述的注意和其他三个动作并没有本质区别,因为这四者都是在具体心理活动中意识指向对象的活动,仍然是经验、个别的心理现象(DP,37-42)。
这种经验、个别的注意力所突出的部分因而有很大的主观性、相对性,他在后期又否定观念对象的独立性,观念的对象只是虚构(有用或有害的、植根于实在中的虚构),其实,他从未承认具有真正存在的、观念的、无时间的、一般对象的地位(PES,371)。此外,他对意识活动的描述只限于共时性的,这种静态的描述将非共时性的心理关系、事态都忽略,并且容易作因果性、经验性的解释,这是他的笛卡尔主义的基本假设,即必然真理是主体当下对之明见地把握的真理。[7](P643)
2.整体-部分理论与逻辑学*在他所处的19世纪后期,逻辑学并不是等同于传统的谓词逻辑和现代数理逻辑,更多地关联认识论。的关系。
描述心理学中整体与部分的理论旨在描述意识的统一性,更重要的目的在于确定心理现象中最根本的元素以及它们的组合关系,正如确定语言中的字母、词义和句法一样,用这些元素和元素的组合规律描述各种心理现象,不仅使得描述心理学成为严格的科学,还可以为其他学科奠定基础,这类似于笛卡尔和莱布尼兹的普全数理的理想。(DP,78-79)在严格科学构想中心理学起着首要的作用,意向指涉的结构对于形而上学起到某种窗口的作用。意向指涉是区分存在层级的关键方法,[2](P294)意向指涉的对象是现在的、具体的物理或心理的事物,顺带地意指的对象是行为本身,过去和未来的对象都是间接指涉,都是非存在或可能的存在,偶性、观念对象等都不能成为独立的对象,意向指涉奠基于现实、具体的对象之上。
在其博士论文中,他提到了存在和逻辑的关系:甚至一个非存在,由于它是不存在的,是一个“非存在者”,因此,也是真的存在者,*原文是 even non-being, since it is a non-being, is “is a non-being”, hence a being that is true(on hos alethes).与此相似的是,每一个心灵结构,即任何在心灵中能够客观地成为真的肯定性断言的主词,都属于它。在我们心灵中形成的内容都没有被剥离所有现实性而被排除出为真的存在领域;是人类的理智在结合、分离,肯定、否定,除了种属、种差和定义、判断或论证,逻辑没有别的主题,所有这些在心理之外都没有存在,它们因此可称为真意义上的存在。[8](P25-26)在《亚里士多德的心理学》中,他已意识到心理学的重要性及其与逻辑学的关联:“什么学科能够比逻辑学和我们提到的心理学更相关呢?任何深刻的逻辑学必须渗透到其领域的根基;逻辑学因时常没有成果并衰败,除了它的根没有延伸到心理学的土壤中并从中吸取关乎生命的营养以外,没有其他原因。但是正如逻辑学从心理学获取其原则,因此心理学终结于逻辑学。”[9](P1)
通过心理与物理现象、内外感知的区分和分析,我们认识到,事物的存在在外感知中是不明见的、或然的,内感知有外感知不可比拟的明见性。对事物的认识应该通过内感知中的表象活动获得。因而,存在者如何在内感知中被表象就如何存在,存在者的层次高低取决于它们在心灵中如何被表象的方式:最根本的存在者是能够被注意力关注为或表象为独立存在的,不能被表象为独立的东西就只能作为可突出的部分。最基本的存在者是个体事物,本体论上处于优先地位,事物的部分也有不同层次。事物在意识中成为表象对象,而意识具有复合的统一性,在作为对象的事物中的整体与部分在意识活动中就可以区分出各种处于不同层次的部分,个体的实在的和个体心灵中的心理现象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具有各种部分,可分离的和可突出的部分。描述心理学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如何在意识的表象行为中根据整体-部分的关系区分存在者层级的高低,心理学与存在区分的关系得以初步明确。下面将具体说明逻辑学与前两者之间的联系。
逻辑学与心理学和形而上学之间的关系直接和具体地体现在判断理论与实在存在者、心理现象的关联中。布伦塔诺并不满足于传统中基于偶性寓于实体的述谓理论,判断是将分属两个概念的主词谓词联结或分离,例如这朵花是红的,人都是要死的,其中“花”、“人”作为主词指称个体或类概念等实体,红的和死指称实体具有的属性。他将传统逻辑学的判断理论改造为基于存在性判断,“ S是P” 被改造为“SP是”。这样改造的最终目的是将判断转化为简单思维,判断对象转化为整体与部分密不可分的对象,而不是将原本分离的主词和谓词再联结,偶性与其寓于的实体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在作出判断之前,作为整体的实体S已经与实体中作为部分的偶性P结合为一个整体。下面我们将讨论他的判断理论是如何改造传统范畴三段论的述谓判断,以及它与整体部分理论的关联的。
3.整体-部分理论与判断理论的关系
布伦塔诺改造基本逻辑学的设想始于1870年左右,但他的存在性判断理论是在1900年前后转向事物论的过程中才逐步形成。他对判断理论的改造的契机是对无人称命题的讨论。他把无人称命题看作他的逻辑学改革的确证。他把无主语命题之问题引入传统逻辑中关于判断性质的争论中,认为无人称命题不但没有主语而且没有谓词,也不可能称之为简单谓词命题。[2](P182)如果存在命题被看作无主语命题,这些命题出现在所有语言中,而不是某些语言中。无人称句的个例表明,对主词与谓词(关联着实体与偶性的形而上学区分)的传统区分需要重新考虑。他的解决思路是用基于整体- 部分理论的存在性判断理论替代传统的述谓理论。
布伦塔诺用以下三个主要规则代替范畴三段论的旧规则,这三条规则适用于三段论的每个格:1.每个范畴三段论包含四个项,其中两个相互对立,其他两个出现两次;2.如果结论是否定的,那么每一个前提与结论共有结论的性质和结论其中的一个项;3.如果结论是肯定的,那么一个前提有相同的性质和一个相同的项,另一个前提则有相反的性质和相反的项。(PES,230-231)以具体的三段论为例,“所有人是有死的,张三是人,因而张三也是有死的”,这个例子包含四个项:“所有人”、“有死的”、“人”、“张三”, 其中“有死的”和“张三”重复两次,“所有人”和“人”相互对立。按照以上的规则,普遍的肯定句“所有的A都是B”(All As are Bs)被转化为“没有非BA”或一个非AB不存在;特称的肯定句(some As are Bs)变成有一个AB或存在一个AB。相似的转化也适用于其他情况。以此方式,普遍判断变成否定判断,而特称判断变成肯定判断。同一性原则变成“没有非AA”。(PES 230-1)
不说某些A是B,而说有AB,“AB”指具有实体与偶性的整体。*从整体-部分的角度解读述谓句面临的问题是不可能区分“AB is”和“BA is”。哪一个是整体的载体?双重判断理论正好提供了答案。双重判断是一个复合判断,在其中第一部分从存在上确认整体S(视为载体),第二个部分在此确认同一个载体,这一次用规定性P确认,参见Albertazzi, Liliana ,Immanent Realism,p.187.标准的转化是“一个AB存在(是)或没有一个AB存在(是)”。这一基本的结构包括两个部分:1.判断的质料(AB),2.判断的性质(是或不是)。他的判断理论的核心由以下两个规则构成:1.否定一个质料蕴含否定所有与之对应的可能个体,2 .接受一个质料不蕴含认可所有与之对应的可能个体。所有的判断都简化为质料和质性,换言之,判断都是对实存的、具有部分的个体的肯定或否定、拒斥或接受。[2](P185)
布伦塔诺认为,一个判断包含着意向指涉的对象如何被表象的方式,因此,甚至在整体可能被分离成传统所认为的句子中的主语和规定性之前,判断就包含接受或拒绝一个整体本身。[2](P186)他的存在性判断理论实质性地修正了传统理论,即将“属性归属于事物”的判断修正为“将一个实在事物关联于另一个实在事物的判断”。但是这两条规则所带来的直接结果是:布伦塔诺式判断的“主词”不一定是专有名词或确定摹状词。如果主词不一定是个体,谓词也不一定是共相。[2](P179)因此,判断并不能有效地区分主词的存在特性,抽象和虚构的对象也可以成为判断的对象。
存在性判断理论产生于中期到晚期的过渡阶段,是布伦塔诺开始深入研究表象的方式、意向指涉、时间意识的时期。随着他的事物论的发展,判断理论也相应作出了调整,判断质料的存在性质、判断指涉对象的方式等明确问题则更为明确。后期的描述心理学研究为他转向事物论奠定了基础,确切而言,即他对原初联想和判断与表象关系这两个问题的深入思考。前者引出时间对于表象的指涉方式,表象直接指涉现在的对象,过去和将来的对象靠想象或联想,因而是间接指涉;1874年,他将表象与判断分别看作与情感并列的三种心理现象,而1910年前后他修正了对心理现象的分类,判断虽是独立的类别,但却是依赖表象的行为,没有无判断的表象,在表象中直接包含着对对象的拒斥或接受,因而判断也可以是直接指涉。
三、布伦塔诺所遇到的困难和他后期的修正
1904年以后,布伦塔诺转向所谓的事物论*这个名称是Kotarbiilski造的术语,指将本体论上最基本的范畴规定为事物的理论。(Reism),最主要的著作是《范畴理论》。*这部著作是在布伦塔诺失明之后由他口述,经其助手Alfred Kastil书写并编辑和注释,于1933年出版。不同于早期将偶性看作寓于实体中的观点,此时他认为偶性不再是寓于实体中的部分,而是相反,实体成为寓于该实体中偶性的部分。有些学者认为布伦塔诺转向的原因之一*Cambridge Companion to Brentano, Jacquette, Dale (ed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 p.212-3。具有分析哲学背景的学者倾向于将布伦塔诺的意向理论理解为表象论的,这个观点受到Liliana Albertazzi的反驳,见Immanent Realism:an Introduction to Brentano,Springer,2006,pp.328-9,我们倾向于接受Albertazzi的反驳;不过,D. Moran的说法也有一定道理,他认为混淆内容和对象在于他接受亚里士多德和笛卡尔的思想,却没有认识到亚里士多德直接的实在论和笛卡尔的表象主义的张力。他拒绝认可意向对象作为一种有某种存在的“对象或对象性”,这与后期的形而上学转向相关联。是描述心理学阶段对属性的还原面临内在困难:如果说一个对象具有一种属性F等于说该对象可被正确表象为F,如果这个表象被理解为灵魂的偶性(作为属性),属性到底是什么仍旧无法被表象说清楚,这是将问题转移到另一个层次。此外,从他与安东·马蒂的通信来看,他受语言分析的启发,认识到语言的虚构作用促使我们把虚假对象当做事物,表达抽象概念的名称不具有独立的意义,而是依存于具体事物,因而促使他否定观念对象的本体论地位。
布伦塔诺转向事物论更内在的理由在于:在他遵循温和的概念论时,他的本体论仍承认抽象或非实在实体的实存,正是随后的一系列研究,即对表象性质、相关项的性质、意识内容的性质,尤其是表象的时间模式*有关布伦塔诺思考时间表象的几个阶段见Albertazzi, Liliana ,Immanent Realism,pp.157-161的性质的研究,促使他通过排除共相、抽象和非实在实体来进一步限制有资格成为表象对象的理性实体的数目。[3](P77,164-167)、[1](P65-67)原来的二元关系,即行为和对象,变为一元的,只有意向指涉行为必然是实存的,对象可以是现实的或虚构的;意向指涉所直接表象的只有具体个体,其他表象方式的对象,例如,想象、回忆、符号等,只是间接指涉、非本真的对象。意向指涉行为存在,但其对象未必存在,原先有资格成为意向指涉对象的东西都要么成为间接对象、要么成为虚构的。
事物论将指涉对象理解为具体现在的对象,因而将实体理解为必然具有偶性的实体,抽象的实体并不实际存在,包含在实体事物中的偶性反而成为整体,该整体是该偶性的部分。偶性比作为基底的实体多出一些东西,但他却认为偶性并没有为实体增添完全不同于实体自身的东西,主旨是说,实体被去除后在偶性中也不会剩下任何对象了。 “人”包含于“具体的人”,如张三,而张三包含在“在思维的张三”中,在具体时空中具体活动的人或物才是实体。偶性还可以成为另一个偶性的部分,例如,“表象一朵花的人”是“喜欢这朵花的人”的一部分。
事物论(Reism)所指的事物包括哪些?事物论可按几种方式表达:否定地说,所有非实在物[即理性实体*理性实体包括:1.所有抽象名词,如广延,颜色,思维,时间;2.表达可能性的名词;3.表象的内容;4.属于亚里士多德的偶性存在之范畴的任何东西;5.属于为真的存在者之范畴;6.所有科学的虚构。参见, Immanent Realism, pp.177-8, Brentano,Franz, The Theory of Categories,pp.24-25(entia rationis),例如,共相,范畴,内在对象,关系等]都不存在,至少不是本真意义上的存在;肯定地说,只有事物存在,事物、事物的集合,事物的部分;[1](P68)在他的事物论中可以区分出两种方法:语义学的和形而上学的方法,二者密切相关。从形而上学的角度,他的理论基于实在物作为意向指涉对象的首要性(primacy)。他给出两种“事物”或“实在”的定义:第一种事物指具体的实体,完全确定的和时间性的,由时间和空间上延伸的物体和时间上延伸的心理物体现;第二种指现在存在并且关联于实际表象的、第一性的某物。从语义学角度,*语义范畴与心理活动、整体部分的关系也非常重要,参阅Immanent Realism,pp.225-8事物论包括一种述谓理论,它排除抽象词汇并主张将语言中的所有谓词都转换成具体词汇。根据第一种方法,事物包括实存的物理物和心灵*布伦塔诺一直相信灵魂不朽,在心理学研究中把灵魂或心理看做非实体性、功能性的概念,而在他的形而上学中则极力论证上帝存在、灵魂不朽。或心理物,后者成了最根本的偶性。[10](P96)因为具体的事物未必关涉空间,但必定密切关联着时间,时间是心理和物理之物的一个部分,存在意味着现在当下存在。因而,他认为严格意义上的存在是实存*实存指具体的存在,是严格意义的存在,而理性实体在不严格的意义也上可以说它们存在。(exist),是个体的、时间与空间上确定的实存。[10](P26)最具体的实存者是一个思维某物的思维者。意识的心理活动和事物是在时间、空间中具体的整体,它们是连续的,这涉及他后期重点讨论的连续统*连续体理论为改造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和反驳数学中的连续体理论;他认为连续体是基础概念,因而不可建构为点的总和,是感知现象。连续体是可以从任何直观中抽象而衍生出的概念,因为内外感知中都有连续体存在。除了单个连续体的性质,还有连续体之间的边界。The School of Brentano,pp.62-63。(continua)问题。
之前他与亚里士多德均认为,偶性寓于实体之中,实体是单方面可分离于偶性,除去实体偶性不复存在,事物论转向后他认为,是偶性识别实体并将偶性相互区别:偶性是实体实存的模式,是某种方式模态上扩展或限定的实体。因此,关于偶性在实体中的寓于(inherenecy)述谓等价于对象在意识中表象的方式。事物只就其被表象而为我们存在,因而在范畴上被意向性寓存的结构所规定。[2](P129)一张桌子在表象中呈现出各种偶性,颜色、广延、质地、形状等,这些偶性都不可脱离实体而存在,但除去这些偶性,个别实体也无法具体化并区别于其他个体;接受整体时就隐含着对部分的接受,在具体判断中我们只将某个或某几个偶性与其所属的实体一起作为判断质料述谓出来,即“AB is”。判断质料AB成为不可分割的整体,作为实体的整体与作为偶性的部分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能成为判断“主词”的只有“事物”,即现在、具体的心理或物理的存在个体,判断可以直接指涉当下的对象。因而,整体-部分理论与判断理论更为紧密地关联起来,但付出的理论代价在于,意向指向对象的方式局限在“现在”,“过去”和“将来”模式下的意向指涉都成为间接的方式,能成为对象的只有事物,观念对象、偶性等都成为语言或意识的某种“虚构”。
参考文献:
[1]Albertazzi, Liliana, Massimo Libardi, and Roberto Poli, (eds.),The School of Franz Brentano, Dordrecht: Kluwer,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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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Moran,Dermot,Introduction to Phenomenology[M].Routledge,2000.
[5]Chrudzimski, Arkadiusz and Barry Smith,‘Brentano′s Ontology: from conceptualism to Reism’,in Cambridge Companion to Brentano, Jacquette, Dale (ed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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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Brentano,Franz,The Psychology of Aristotle:In Particular His Doctrine of the Active Intellect:with an Appendix Concerning the Activity of Aristotle′s God,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7.
[10]Brentano,Franz,The Theory of Categories[M].trans by Roderick M.Chisholm and Norbert Guterman,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81.
■责任编辑/张瑞臣
Brentano’s part-whole theory in connection with mental phenomena and its relation to logical judgment
CAO Yu-hui
Brentano`s part-whole theory is a crucial component of his descriptive psychology. According to this theory, consciousness is a complex unity, wherein various wholes and parts can be distinguished; hence, once the most fundamental parts and their law of combination in consciousness are determined, logical judgment can likewise be determin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