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研究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的全球正义理论跟踪研究”(项目编号:14CZZ0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宽容、尊重与多元主义*
——评罗尔斯《万民法》中的宽容观
高景柱
[天津师范大学,天津300387]
关键词:罗尔斯;宽容;万民法;自由人民;正派的等级制人民;多元主义
收稿日期:2014-09-04
作者简介:高景柱,男,政治学博士,天津师范大学政治文化与政治文明建设研究院、政治与行政学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B712.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11(2015)04-0061-07
摘要:宽容观是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中的重要内容,罗尔斯认为自由人民应该宽容正派的等级制人民。实际上,罗尔斯的宽容观难以获得证成:一方面,他在论及自由人民为何要宽容正派的等级制人民的过程中所进行的类比论证是缺乏说服力的;另一方面,他在回应类比论证缺乏可行性这一指责的过程中主要诉诸循环论证,这同样是缺乏说服力的。如果自由人民要真正与正派的等级制人民实现和平共处,那么自由人民仅仅宽容正派的等级制人民是不够的,还应当在真正尊重正派的等级制人民的基础之上,对其所持有的非自由主义的政治学说持一种多元主义的态度。
当今世界是一个充满差异的世界,有着各种各样的国家,各种国家之间应该如何相处?这是自古以来人们一直在思考的问题,也引起了很多学者的关注。比如罗尔斯在其1993年发表的《万民法》一文以及1999年出版的同名专著中,就思考了自由主义国家应该如何对待非自由主义国家这一问题。在罗尔斯那里,有些非自由主义国家是好战且不尊重基本人权的,他称之为“法外国家”(outlaw states);有些非自由主义国家是爱好和平且尊重基本人权的,他称之为“正派的等级制人民”(decent hierarchical peoples)。罗尔斯认为自由人民不应该宽容法外国家,应该宽容正派的等级制人民,并试图以宽容来化解自由主义价值与非自由主义价值之间的对立。[1](P4)对那些信奉自由主义观念的人来说,对法外国家的不宽容是毫无疑问的。然而,自由人民应该宽容正派的等级制人民这一观点在当今有关国际正义理论的研究中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本文所关注的主要问题是罗尔斯的自由人民对正派的等级制人民的宽容这一观点能否获得辩护。本文将在梳理何谓正派的等级制人民、为何以及怎样宽容正派的等级制人民的基础上,分析罗尔斯的自由人民对正派的等级制人民的宽容这一观点能否获得证成。最后,本文将探讨为什么罗尔斯并不能以宽容来化解自由主义价值与非自由主义价值之间的对立,自由人民应该在尊重差异的基础上,对正派的等级制人民的非自由主义的政治观点采取一种多元主义的立场。
一、何谓正派的等级制人民?
在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中,有两个概念非常重要,一个概念是“合乎情理的自由人民”(reasonable liberal peoples),另一个概念是“正派的人民”(decent peoples)。合乎情理的自由人民拥有三种基本特征:第一个基本特征是制度性的特征。自由人民拥有一个正义的宪政民主政府来为他们的根本利益服务,该宪政民主政府有效地处于人民的控制之下,不受到追逐私利的官僚集团以及大规模的私人利益的控制,并能够保护人民的利益。第二个基本特征是文化上的特征。公民通过约翰·密尔所谓的由同一种族、同一血统、共同的语言、共同的宗教和共同的政治经历等因素所带来的“共同的感情”而联结在一起。第三个基本特征是道德上的特征。自由人民拥有一种恰当的自尊心和自豪感。自由人民不但追求理性的理由,而且还追求合理性的利益。自由人民的理性行为受到他们关于什么是合乎情理的感觉的约束,会向其他人民提议按照公平的条件进行合作,正如合乎情理的公民在国内根据公平的合作条款同其他人民合作一样。[1](P65)罗尔斯除了论述合乎情理的自由人民的特征以外,还特别论述了正派的人民的特征。什么是正派的人民?在罗尔斯那里,尊重人权是人民是否是正派的必要条件之一:“人权就有别于宪政权利或者自由民主的公民身份的权利,或其他各种属于某类型政治制度(个人主义的或联合主义的)的权利。人权为判断一社会内部制度的正派性提供了一个必要(尽管不是充分的)的标准。这样,人权设定了一种边界,如果一个社会要想成为一个从合乎情理意义上讲是正义的万民社会里的遵规尽责的成员,那么它的内部制度必须不能越出此边界。”[1](P121)罗尔斯认为,正派的人民包括两大类,其中一类人民的社会基本结构是正派的协商等级制(consultation hierarchy),这样的人民被称为“正派的等级制人民”。在正派的协商等级制中,虽然人民并不像在自由社会中那样被视为自由的和平等的公民,但是仍然能够认识到自身的道德责任和义务,能够在社会中尽自己作为公民所应当尽的责任,同时“在协商等级制中,不同意见都有机会表达出来被听到,当然肯定不是以民主制度中所允许的那种方式来表达的,而是通过从该社会的宗教与哲学观点看来是恰当的方式去表达。因此,个体并不像自由社会那样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作为联合体和合作体的成员,在协商过程中的某些时候,他们有某种权利表达政治不满,而且政府有义务认真考虑他们的不满并给出真诚的答复。”[1](P24)另一类正派的人民的社会基本结构并不符合罗尔斯所谓的正派的协商等级制,但是他们仍然有资格作为万民社会中的一员。罗尔斯主要论述了前一种类型的正派的人民即正派的等级制人民的特征。合乎情理的自由人民和正派的人民都属于组织良好的人民。
在罗尔斯看来,正派的等级制人民可以采纳各种各样的制度形式,在公共生活中,其成员是属于不同群体的成员,而且在正派的协商等级制中,每个群体在法律体系中都由一个小团体代表。那么,正派的等级制人民拥有什么特征呢?对罗尔斯来说,正派的等级制人民只有满足如下两个条件,才能有资格成为一个合乎情理的万民社会中的尊规尽责的成员。第一个条件是正派的等级制人民必须遵守和平的法则,不能具有侵略性的目的,并且通过贸易、外交以及其他和平的方式来达成自身的合法目的。虽然正派的等级制人民也持有完备性的宗教学说、道德学说或哲学学说,这些学说也在影响着自身的政府结构和社会政策,但是正派的等级制人民仍然对其他社会的政治和社会秩序持一种尊重的态度,并不试图改变它。正派的等级制人民需要满足的第二个条件由三个要素构成。第一个要素是“一个正派的等级制人民的法律体系,要与该人民共同善的正义理念(common good idea of justice)相一致,确保社会成员享受现在被称为基本人权的那些权利。一个违反这些权利的社会体系,并不能界定一种正派的政治和社会合作计划。在这些人权中,包括生命权(如获得生存的手段和安全的权利);自由权(免于成为奴隶、农奴和强制劳动的自由权利,以及一定程度上足够的良心自由权,以确保信仰和思想自由);财产(个人财产)权;以及由自然正义规则所表达的形式平等(比如说,相似的情况应相似处理)。”第二个构成要素是正派的等级制人民的法律体系必须能够将真正的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施加到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个成员身上。正派的等级制人民的成员被视为理性的、正派的和负责任的,并认为这些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符合他们所持有的共同善的正义理念。正派的等级制人民并不需要接受将每个人首先看作公民并且作为平等的公民应具有平等的基本权利这一自由主义理念。第三个构成要素是“法官和其他管理法律秩序的官员必须具有如下真诚的和并非不合乎情理的信念:法律的确是由共同善的正义观念所引导的。法律如果仅仅依赖强力来支持,那么这正是它遭到违反和抵抗的根源。共同善的正义理念,将人权赋予该人民的所有成员;如果这些权利被系统性地侵犯,而法官和其他官员却依然认为公共善的正义理念得到了遵循,那么如果不能说他们的这种信念是非理性的,它也是不合乎情理的。”[1](P108)总而言之,正派的等级制人民必须爱好和平,其法律体系能够将道德责任和义务施加到其每一个成员身上,并且尊重人权和共同善的正义理念。
二、为何以及怎样宽容正派的等级制人民?
至此,我们论述了罗尔斯的自由人民以及正派的等级制人民的特征。那么,自由人民应该怎样对待正派的等级制人民?自由人民应该怎样与正派的等级制人民相处?譬如,自由人民可以采取强制的手段或者其他手段(比如激励的手段)来使正派的等级制人民认同自由人民所持有的自由主义价值观吗?
在罗尔斯看来,自由人民应该“宽容”正派的等级制人民,原因在于“一个自由社会将会尊重它的公民的整全性学说——无论是宗教,哲学和道德的——只要追求这些学说的方式能够与一种合乎情理的政治性正义观及其公共理性相容。相似地,我们说,假定一个非自由社会的基本制度符合某些特定的政治正当和正义条件,并且能引导人民去尊重一个合乎情理的正义的万民法的话,一个自由人民就将去宽容和接受该社会。在找不到一个更好的名字的情况下,我将满足这些条件的社会称为正派的人民。”[1](P101)可见,“相似地”这一说法体现出罗尔斯在论及自由人民为何要宽容正派的等级制人民时,主要采取了“类比论证”:既然在国内层面上,自由社会将会对那些与合乎情理的政治性的正义观和公共理性相容的公民的完备性学说持宽容的态度,即既不会对这些完备性学说的优劣进行判断,也不会采取某些和平的或强制性的手段试图改变公民所持有的完备性学说,那么在国际层面上,自由人民相应地也应当宽容正派的等级制人民,虽然正派的等级制人民并不是自由的人民。
罗尔斯的“假定一个非自由社会的基本制度符合某些特定的政治正当和正义条件,并且能引导人民去尊重一个合乎情理的正义的万民法的话”的这一说法,体现出自由人民应当宽容正派的等级制人民的理由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正派的等级制人民拥有上文所列举的一些特征,比如具有非侵略性,其法律体系能够将责任和义务施加到其每一个成员的身上,并且尊重人权,等等;另一方面,正派的等级制人民与自由人民接受同样内容的万民法。对罗尔斯来说,无论自由人民要求所有的社会都认同自由主义的价值,都变成自由主义者,还是对那些非自由主义社会施以政治制裁,都否认了正派的等级制人民应得的尊重。罗尔斯反复强调了自由人民尊重正派的等级制人民的重要性,如果自由人民不尊重正派的等级制人民,那么后果将会是非常严重的。虽然依据自由主义的原则,正派的等级制社会并不是一个完全正义的社会,但是“允许这样的不正义并且不坚持所有社会都要奉行自由主义的原则,这需要强理由的支持。笔者相信这样的理由是存在的,其中最重要的理由就是维持人民间的彼此尊重。一方轻蔑侮辱,另一方就会痛苦怨恨,而这只会造成伤害。这些关系,并非是每个人民(自由的或正派的)各自内部基本结构的问题。毋宁说,在万民社会中维持人民间的彼此尊重,构成了该社会的基本结构和政治氛围的一个核心部分。”[1](P103)倘若自由人民对正派的等级制人民采取不宽容的态度,正派的等级制人民并不会与自由人民和平共处。
罗尔斯还回应了其宽容观可能面临的一种批判:批评者可能认为万民法并不要求自由人民宽容正派的等级制人民,其中的原因在于一个自由社会的公民是否宽容其他社会,主要看其他社会是否与他们自身所认同的一种合乎情理的自由主义的政治观念相似。在存在合理多元论的情况下,自由社会的公民会认可合乎情理的政治性的正义观念,但是非自由社会并没有把那些具有理性、智力和道德感等能力的人视作真正自由和平等的人。因此,自由人民并不需要宽容非自由的社会,甚至可以对其采取政治的、经济的甚至军事的制裁,以促使非自由的社会朝着自由主义的方向转变,从而最终变成自由主义社会。罗尔斯对上述批评回应道,“在还没有尝试去发展出一个合理的万民法之前,我们怎么知道非自由主义的人民是不应该被宽容的?如我们第二个原初状态中的论证(它挑选了那些适合诸自由人民的万民法原则)中看到的那样:各派是平等人民的代表,并且平等人民希望在与其他人民相处时维持这种平等地位。”[1](P102)对罗尔斯来说,上述批评意见是存在问题的。
自由人民应当如何宽容正派的等级制人民呢?罗尔斯认为,“在这里,宽容不仅意味着抑制住不去施加政治制裁——军事的,经济的或外交的——来迫使一个人民改变其发展路径。宽容还意味着将这些非自由社会认可为万民社会中遵规尽责的平等参与者。他们拥有某些权利和义务,包括一种公民性义务。这种义务要求他们要为他们的行动向其他人民提供适合于万民社会的公共理由。”[1](P101)罗尔斯在此对宽容含义的理解,要比以前的自由主义者的宽容观的含义宽泛一些。依罗尔斯之见,宽容一方面意味着自由人民要对正派的等级制人民采取容忍的态度,不能采取强制的手段来改变其发展路径;另一方面还意味着自由人民应当尊重正派的等级制人民,并将之视为万民社会中的平等参与者。具体来说,一旦自由人民宽容并尊重正派的等级制人民,正派的等级制人民就会慢慢地发生改变。倘若一种自由主义的宪政民主在事实上确实优于其他非自由的社会,那么自由人民就应当相信并假定,只要自由人民宽容正派的等级制人民,并给予正派的等级制人民应有的尊重,正派的等级制人民最终将会认识到自由制度的优点之所在,并主动地采取行动以使自己的制度逐渐向自由制度靠拢。反之,如果自由人民并没有给予正派的等级制人民应有的尊重,那么这将会挫败正派的等级制人民的活力和积极性,结果将会适得其反。
三、对正派的等级制人民的宽容难以获得证成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罗尔斯认为自由人民应当宽容正派的等级制人民。那么,罗尔斯的自由人民对正派的等级制人民的宽容这一观点能够获得证成吗?本文认为罗尔斯的观点是难以令人接受的。
一方面,正如上文所提到的罗尔斯在论及自由人民为何要宽容正派的等级制人民时,主要采取了类比论证,这种类比论证是值得商榷的。为了反思罗尔斯的类比论证是否是合理的,我们必须回到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所阐发的宽容观。在罗尔斯看来,在现代民主社会中,人们持有不同的完备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这些完备性学说是互不相容的,而且都是合乎理性的,任何一种完备性学说都不能获得民众的普遍认可,这一合乎理性而又互不相容的完备性学说的事实,罗尔斯称之为“合理多元论的事实”,[2](P37)这也是现代民主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在合理多元论存在的情况下,罗尔斯认为他在《正义论》一书中对完备性的正义观的追求是不恰当的,转而追寻一种仅仅适用于政治领域的自由主义。在罗尔斯那里,在现代民主社会中,人们要秉持一种宽容的观念,要在存在各种各样的合乎理性且相互冲突的完备性学说的情况下,寻找一种通过激烈的辩论等手段实现和平共存的方式,而不是试图采取强制性的方式强迫他人接受自己的观念。
可见,依罗尔斯之见,在现代民主社会内部,自由主义的宽容对象是公民所持有的合乎理性的完备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非自由主义的政治学说并不在自由主义的宽容对象之列。然而,在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中,罗尔斯认为自由人民的宽容对象是正派的等级制人民,正派的等级制人民持有一种非自由主义的政治学说。罗尔斯强调正派的等级制人民是非自由的,虽然正派的等级制人民也认同基本人权,但是正派的等级制人民所认同的基本人权的清单只是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和形式平等的权利等。正派的等级制人民所认同的人权清单比自由主义者所认同的人权清单要简略的多,因为自由主义者非常重视的平等的政治参与权利、言论自由、集会自由以及一些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等,并不在正派的等级制人民所要满足的人权清单之上。这也使得西蒙·卡尼(Simon Caney)认为,罗尔斯所罗列的基本人权的清单否认了民主的投票权利,有可能允许种族清洗、种族歧视和对少数群体的政治上的排斥。[3](P101)罗尔斯所进行的上述类比论证也引起了很多学者的批判,比如谭铬乔(Kok-Chor Tan)认为,倘若自由主义国家强迫推行一种根据完备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或道德学说而建构的善观念是不合乎情理的,但是自由主义国家仍然可以批判那些支持非自由主义政治学说的完备性学说,甚至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攻击的态度。然而,罗尔斯的类比论证意味着,在国内层面上那些不合情理的非自由主义的政治学说,在国际层面上就变得合乎情理了,同时那些并不能被应用于国内自由主义社会的观点可以在国际舞台上被应用,罗尔斯的观点缺乏一致性。[4](P282)在安德鲁·库伯(Andrew Kuper)看来,罗尔斯的观点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因为“它依赖在人民和个人(分别围绕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来组织自己的生活)之间进行的不完全的类比,罗尔斯式的建构主义并不会支持这种类比,自由主义者也不应该认同这种类比。”[5](P649)总之,在罗尔斯那里,自由人民在国内宽容的对象只是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并不会宽容非自由主义的政治学说,而自由人民在国际层面上必须要宽容正派的等级制人民所持有的非自由主义的政治学说。为什么自由人民在国内并不会宽容的非自由主义的政治学说,在国际层面上却又必须给予宽容?罗尔斯及其辩护者必须要给予说服,否则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就缺乏自洽性。
另一方面,罗尔斯在论证为何自由的人民应当宽容正派的等级制人民的过程中,有循环论证之嫌疑,这也是缺乏说服力的。为什么自由人民在国际层面上必须宽容那些在国内层面上并不会宽容的非自由主义的政治学说?罗尔斯在回应查尔斯·贝兹(Charles R.Beitz)等世界主义者在国际层面上拓展其国内正义理论时曾反驳了这一指责,认为在世界主义者所设想的全球原初状态中,个人而不是人民被视为道德关怀的终极对象,这意味着所有人都将拥有宪政民主社会中的公民所拥有的平等自由权利,自由人民的外交政策在于使所有社会都变成自由主义社会,“但这种外交政策只是简单地假定只有自由民主社会才是可以接受的。在没有得出一个合乎情理的万民法之前,我们怎么知道非自由主义的人民是不应该被宽容的?一个全球性原初状态存在的可能性并没有表明这一点,并且我们也不能简单地假设这一点。”[1](P124)罗尔斯的回应意味着正派的等级制人民等非自由人民能否被宽容,就在于正派的等级制人民等非自由人民的特征是否符合万民法的要求以及是否接受万民法。然而,在从自由主义的正义原则推导出万民法的过程中,为了使得正派的等级制人民等非自由人民接受自由人民所认可的万民法,罗尔斯放弃了世界主义者所建议的以“个人”为道德关怀的终极对象以及设计的全球原初状态,而以“人民”为道德关怀的终极对象。在罗尔斯看来,“全球性的原初状态的麻烦在于,它对自由理念的运用问题很多;因为在此情形中,它要将所有的人,不管其社会与文化如何,都视为是自由而又平等的、合乎情理而又理性的个体,以求符合自由主义的观念。这就使得万民法的基础变得太过狭隘了。”[1](P28)可见,为了拓宽万民法的基础,以使得正派的等级制人民等非自由人民能够认可自由人民的代表在国际原初状态中所选择的万民法的八个原则,罗尔斯认为可以将贝兹等世界主义者所设想的全球原初状态弃之不顾。简单来说,罗尔斯在回应为什么自由人民在在国际层面上必须宽容那些在国内层面上并不会被宽容的非自由主义的政治学说这一指责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思路是:其一,正派的等级制人民等非自由人民能被宽容的条件在于,他们的特征是否符合万民法的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自由人民所认可的万民法;其二,为了使得正派的等级制人民赞同自由人民所认可的万民法,罗尔斯在使用国际原初状态这一工具的过程中,认为人民而不是个人在国际原初状态中拥有自己的代表,这样的话,万民法的基础就会变得较为宽泛,也能使得正派的等级制人民等非自由人民接受自由人民所认可的万民法。可见,在罗尔斯的思路中,明显存在一种循环论证。如果一种观点在论证自身的可行性的过程中,仅仅诉诸循环论证的方式,那么它并不能够令人信服。罗尔斯目前的论证方式很容易使人们认为他只是为了使其万民法能够获得正派的等级制人民等非自由人民的认可、使其更加具有普适性,才对正派的人民采取了过于宽容的态度,这从根本上有违自由主义的宽容观。罗尔斯为了增强其理论的融贯性,必须为其理论提供除循环论证以外的另一种更加具有说服力的、独立的论证方式。
四、宽容抑或多元主义?
在考察完自由人民对正派的等级制人民的宽容能否获得证成这一问题之后,本文的以上论述容易给人们留下如下印象,即自由人民不应该宽容正派的等级制人民。为了消除这一不恰当的印象,本文最后将论证罗尔斯的对正派的等级制人民的宽容并不是一种真正基于尊重之上的宽容,自由人民仅仅宽容正派的等级制人民是不够的,宽容并不能够化解自由主义价值与非自由主义价值之间的对立。
在论及宽容理念时,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即应当出于一种什么样的姿态去宽容他人或他人的观点?正如《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曾经提到的那样,“宽容是指一个人虽然具有必要的权力和知识,但是对自己不赞成的行为也不进行阻止、妨碍或干涉的审慎选择。……在为支持宽容态度而提出的各种道德观点中,最有影响的是那些援引自功利主义、中立主义和尊重他人的原则观点。”[6](P820)罗尔斯采取的是第三种进路,即尊重。笔者在本文第一部分曾经提到罗尔斯在论及自由人民为何要宽容正派的等级制人民时,反复强调其中的原因主要在于自由人民对正派的等级制人民的“尊重”。罗尔斯的《万民法》中的宽容观背后的动机真的是“尊重”吗?事实上,出于尊重的宽容的前提条件在于,宽容者与被宽容者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虽然宽容者和被宽容者在善观念上存在根本的分歧,但是他们仍然视彼此是一个平等的道德主体和权利主体,并不存在所谓的高低之分和优劣之别,相应地,国家既不应该偏袒某种善观念,也不应该压制某种善观念。虽然自由人民和正派的人民都属于组织良好的人民,但是自由人民和正派的人民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因为罗尔斯在采取契约主义的方法来证成其国际正义理论的过程中,并不是像其在证成国内正义理论一样,设想存在一种原初状态,各方都处于平等的地位,而是设想通过两个阶段来证成其国际正义理论:在第一个阶段中,自由人民的代表在无知之幕的遮蔽下,将会选择罗尔斯从传统的国际关系规范中所总结出的万民法的八个原则;在第二个阶段中,正派的人民的代表在无知之幕的遮蔽之下,也会认同自由人民所认可的万民法的八个原则。在罗尔斯看来,“万民法是从政治自由主义内部发展出来的,并且它是将一种适合域内政制的自由主义的正义观扩展到万民社会得到的结果……万民法坚持认为正派但非自由的观点是存在的,并且非自由人民应该得到多大程度的宽容,这是自由人民的外交政策必须面对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1](P52)倘若自由人民和正派的人民真的处于一种平等的关系之中,罗尔斯并不需要分别设定自由人民的代表所处的国际原初状态和正派的人民的代表所处的国际原初状态,而是应该设定一种自由人民的代表和正派的人民的代表共同参加的国际原初状态。倘若这样的话,正派的人民的代表是否会认可自由人民的代表所认可的万民法的八个原则,就具有很大的争议。可见,自由人民与正派的人民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平等的。如果我们的上述分析是可行的,那么罗尔斯的《万民法》中的宽容观背后的动机并不是“尊重”。倘若没有给予不同的观点以尊重的态度,不同的观点之间就不可能实现和平共存。
即使我们承认罗尔斯的《万民法》中的宽容观是一种基于尊重之上的宽容观,自由人民对正派的等级制人民仅仅采取基于尊重之上的宽容态度还是不够的,因为“出于尊重的宽容只是一种消极宽容,它将宽容作为一种不干涉贯彻到善观念领域,以解决善观念之间的分歧和冲突。然而,当今社会不仅存在善观念之间的冲突,也存在着认同领域的冲突,包括群体认同冲突和文化认同的冲突,而认同冲突不可简单地化约为善观念的冲突。”[7](P195)具体来说,就自由人民和正派的等级制人民之间的分歧而言,他们之间的分歧并不纯粹是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等善观念上的冲突,而且更主要的是一方持有自由主义的政治学说,另一方持有非自由主义的政治学说,甚至持有反自由主义的政治学说,自由主义的政治学说同非自由主义的政治学说或者反自由主义的政治学说之间的分歧和冲突,并不是通过一种出于尊重的宽容就能够化解的。虽说自由人民通过宽容正派的等级制人民,能够使得他们之间实现短暂的和平共处,但是自由人民宽容正派的等级制人民的终极目的在于使正派的等级制人民能够认同自由主义价值,使正派的等级制社会成为自由主义社会。一旦正派的等级制人民认识到自由人民的宽容背后的终极目的,正派的等级制人民有可能不会认可自由人民所认同的万民法的八个原则,有可能不会再与自由人民和平共处。因此,自由人民对正派的等级制人民仅仅持一种宽容的姿态,还是不够的。为了真正建构一个和平的世界,自由人民应该在真正将正派的等级制人民视为万民社会的平等一员的基础上,对正派的等级制人民的非自由主义的政治学说持一种多元主义的立场。
在罗尔斯那里,他不但认为自由人民应该宽容正派的等级制人民,而且还试图以宽容来化解自由主义价值和非自由主义价值之间的对立。实际上,试图仅仅以宽容来化解自由主义价值与非自由主义价值之间的对立与冲突,往往是徒劳的。这其中的原因在于,在人类社会中,存在各种各样的价值,各种价值之间既无法进行排序,也不可能进行通约,正如约翰·格雷曾言,“有许多种善的生活,其中的一些无法进行价值上的比较。在各种善的生活之间没有谁更好也没有谁更坏,它们并不具备同样的价值,而是不可通约的;它们各有其价值。同样,在各种政体之间没有谁更合法也没有谁更不合法。它们因不同的理由而合法。”[8](P35)既然各种价值之间是难以进行通约的,那么面对自由主义价值和非自由主义价值之间的对立,面对各种价值之间的冲突,人们应该认为自由主义价值和非自由主义价值之间的分歧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现象,是人类社会存在的一种客观事实,人们应该对此持一种多元主义的立场。倘若这种说法是可以接受的,自由人民在面对正派的等级制人民所持有的非自由主义的政治学说时,也应该持一种多元主义的立场。
综上所述,本文分析了罗尔斯的自由人民对正派的等级制人民的宽容这一观点能否获得辩护,认为罗尔斯的自由人民对正派的等级制人民的宽容这一观点难以获得证成。一方面,罗尔斯在论及自由人民为何要宽容正派的等级制人民的过程中主要诉诸于类比论证,这是缺乏说服力的;另一方面,罗尔斯在回应类比论证缺乏可行性这一指责的过程中主要诉诸于一种循环论证。事实上,倘若自由人民要与正派的等级制人民真正实现和平共处,自由人民对正派的等级制人民仅仅持一种宽容的立场还是不够的,还应该在真正尊重正派的等级制人民的基础之上,对正派的等级制人民所持有的非自由主义的政治学说持一种多元主义的态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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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雨桃
Toleration, respect and pluralism: On the concept of toleration in Rawls’sLawofPeoples
GAO Jing-zhu
The concept of toleration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John Rawls’s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 Rawls thinks that liberal peoples should tolerate decent hierarchical peoples. In fact, Rawls’s concept of toleration cannot be justified. On the one hand, his analogical arguments are not convincing. On the other hand, his reply to the lack of feasibility for his analogical arguments relies mainly on circular reasoning, which is also not convincing. If liberal peoples want to achieve peaceful coexistence with decent hierarchical peoples, liberal peoples should not only respect decent hierarchical peoples but also hold an attitude of pluralism towards their political theories of non-liberalis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