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博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00)
农村矛盾多元解决机制构建研究
杨博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110000)
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农村矛盾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繁荣发展的主要矛盾,农村利益表达渠道不畅,很多情况下农村利益表达机制不够完善直接导致了各种矛盾的发生。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农村基层地区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结合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符合政府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的,且与政府构建和谐农村的大背景相一致。在现阶段农村各种传统矛盾及新型矛盾不断涌现的今天,我们更应该全力建设和推广这一纠纷解决机制,而这种多元解决机制的构建既需要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更加需要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自觉拥护,和不断促进。
关键词:纠纷解决;多元化;机制构建
一、农村纠纷解决方式多元性分析
(一)农村矛盾解决的主要方式。
1、和解。
在我国农村矛盾纠纷的解决方式当中,通过个体间的和解可以说是最传统、最原始的方式,诚然在当今社会中调解、诉讼、仲裁等三方主导型纠纷解决机制已渐渐发展成为主流,但和解仍然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且渗透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它的优势在于成本低廉、纠纷解决结果更加接近社会习惯性规则,还能起到维护以及提供当事人宣泄情绪的渠道等作用,应当继承并发展下去。
2、调解。
调解是通过处于中立地位的第三方以一定的社会规范为依据对纠纷当事人进行劝解,提出和解意见,并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最终解决纠纷。在我国,村民之间彼此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和家族血脉联系,并且形成了约定俗成维系亲情的伦理基础,这种调解方式一直在农村纠纷的解决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且调解成本较低,而且也能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在我国民间调解主要包括一般形式的民间调解和人民调解,当前农村社会中,很多纠纷都有赖于村中有权威的第三者。
3、行政解决方式。
行政解决方式主要是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这一解决方式在农村纠纷解决中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农村行政强势的地位一直没有改变,农村居民也比较认可行政权在农村的权威地位。行政解决方式与法律精神的结合,必将成为农村矛盾纠纷的有力措施。同时我们应加强行政强权的监督,如果权力不收到监督则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合理的利用和加强对权利的控制是必不可少的。
4、仲裁。
仲裁是双方的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约定或者仲裁条款在争议发生时,按照法律、法规,由中立的非政府组织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争端裁决争议处理。这种争端解决方式以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仲裁机构所出具的裁决和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能够合法的约束双方当事人严格履行仲裁裁决。然而仲裁在解决农村矛盾中存在着社会覆盖面相对较低,仲裁效力相对不稳定,仲裁机构少等现实状况,但是仲裁依旧凭借着其快捷性、灵活性、经济性等反面特点在我国农村矛盾解决机制中占有重要一席。
5、诉讼。
即农村人口中的打官司,通常情况下农村居民在其他渠道没能解决问题时会想到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诉讼的具有程序性、公正性、权威性、可执行性的特点,而且最具有权威性,因此农村居民更加倾向于把诉讼手段作为最终的救助渠道。然后村民们在通过诉讼的方式调解矛盾纠纷中发现诉讼这种纠纷解决方式虽然权威,但是存在花费时间多、费用高等问题,而且有时会面对赢了官司输了情的结果,更加遗憾的是这些农村矛盾纠纷往往是因小事而引起的。
二、诉讼方式与非诉讼方式的衔接
结合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农村矛盾解决机制呈现出多样化发展的格局,而且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多元化的纠纷解决体系,新时期为应对农村矛盾多变复杂的现实情况和在我国农村居民没有诉讼传统和司法资源紧现实状况下,将诉讼方式和非诉讼方式更好的衔接起来,建立起多元化的纠纷解决体系更加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一)中国作为“礼仪之邦”讲求和为贵的儒家纲常伦理,崇尚中庸和谐的纠纷解决方式,决定了农村成员对于诉讼的态度,村民们更倾向于通过调解、合解解决纠纷,对于诉讼更多时候是一种无可奈何而取之的态度。并且通过这种平和的方式处理农村主体之间的纠纷,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农村和谐造成的负面影响,而且从经济角度看,这种诉讼方式更能适应农村地区矛盾解决的现状。
(二)另一方面,诉讼解决方式在农村地区有很大发展空间。首先,要解决诉讼成本问题,程序繁琐、耗费时较多、等现实状况使得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依旧是奢侈的的选择,而仲裁很多方面与诉讼类似,与此同时调解因不收费,更能成为当事人首选。降低诉讼成本要有度,在满足农村居民基本诉讼需求的同时要维护司法资源的利用环境。其次,部分地区司法人员素质较低,直接影响着村民对法律的信任,要提高司法人员素质,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思想道德素养,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再次,要引导农村居民在纠纷发生后选择恰当的方式,当务之急是要通过普法教育使农村居民懂法和熟悉诉讼流程,让广大农村居民自觉地认可法律,自觉地接纳法律,自觉地养成对法律的信仰。
总而言之,随着时代的发展,村民间利益冲突的加剧,村民们开始更加注重权益的保护,开始意识到法律来捍卫自己利益的必要性。发生纠纷时,村民们更倾向于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阶段,惠农政策的实施,农村居民权益保障制度的完善,使得农村居民能够自主选择通过诉讼或者非诉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来化解矛盾,实现公平正义,最终真正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
参考文献:
[1]靳江好,王郅强.和谐社会建设与农村矛盾调节机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2]严军兴.多元化农村纠纷处理机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作者简介:杨博(1988.08-),男,山东东营人,汉族,沈阳师范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读。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12-008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