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苗蛮子
法治之路并非一蹴而就
文_苗蛮子
近来,“法治”一词很火,大有全民谈法之势。到底什么是法治呢?照字面意思理解,法治就是依法治理。那么问题来了,治谁呢?
这个问题,今人不难回答。在现代语境中,法治的关键在于治权;换言之,是限制政府及其官吏滥用公权“胡作非为”。
其中道理,中外先贤早就看得清楚:当政府成为垄断所有暴力手段的社会管理机构,固然使人类社会摆脱野蛮丛林法则而进入“文明社会”,但同时,政府也成了对人民福利的最大威胁。政府官员一旦滥用权力,人民势必遭殃,因此有必要从制度上对权力进行严格的防范。
现代法治的要义,在于规范和限制权力,释放并保障人民权利。但在中国漫长的帝制时代,并不是这么回事,“法”主要是用来治民的。
比如,在先秦法家商鞅那里,就认为“夫法者,民之治也”,此即治民之意。为了更好地治民,这位法家还总结出了一套为后世国君奉为治国宝典的“弱民理论”(《商君书・弱民》)。
这套有点“奇谈怪论”的驭民之术的要义是:使人民处于弱势,压抑民众的欲求、智能、意愿、权利,一个国家才算治理有方(“有道之国,务在弱民”);国君想在战场上搞定敌人,先要在国内搞定人民,搞定人民才能搞定敌人(“昔之能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者也;能先胜敌者,必先胜其民者也”)。要是搞不定像虱子一样的人民,不仅“国弱”,甚至还会有垮台的危险(“官之治不胜其民,此谓六虱胜其政也”)。
商鞅为何跟老百姓过不去呢?因为在他眼里,“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以禁之”。这颇有点“攘外必先安内”的意思——如果内部都搞不定,哪里有能力搞定外部?不被敌人吞并已算万幸了。
当然,也有与商鞅“唱反调”的。同时代的法家韩非子就主张“明主治吏不治民”,因为“闻有吏虽乱而有独善之民,不闻有乱民而有独治之吏”(《韩非子・外储说右下》);明朝的吕坤也说:“变民风易,变士风难;变士风易,变仕风难。仕风变,天下治矣。”(《呻吟语・治道》)
而以吴育、富弼为代表的宋代士子,反复伸张“恩归主上,法在有司”(《续资治通鉴长编》),对政治系统的精神功能和治理功能做了切割,即君主主导整个政治系统的道德部分,以维系其权源地位,而行政、司法则归有司。并且,对于“居职馆阁,任事省府”的高级官员,也“自有成章”来处理。在这里,颇有些现代宪治的影子了。
古代精英这些论述,看起来与现代法治不谋而合。有人据此而津津乐道于中国古代也有过法治的因子和宪制演进传统。但细究起来,古今法治之“同”,仅是貌合神离而已。
尽管漫长的封建社会里,也会出现一些明君贤主,但从来也不会出现真正的法治。“恩归主上,法在有司”即表明,“法治”的上面,还有至高无上的“君治”,皇帝永远有法外开恩的特权。皇帝是否谨守“成章”,全靠个人良心,这显然是极不靠谱的。所谓“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只是君王点缀百姓梦中的心灵鸡汤。“法治”不过是人治的外衣,实际运行的是“治下不治上”“治外不治内”“刑不上大夫”的人治逻辑。这,大概是“权大于法”的滥觞。
显然,在家国同构的家天下时代,为国家服务就等同于为君主服务。国家创立法度,其实等同于制定“王法”,是“帝王的家法”,目的在于以法治民。古代精英不管发表什么高见,不过是“习得文武艺,卖与帝王家”,终究难免沦为维护和执行人治的工具。讽刺的是,对“霸王之道”推崇备至的商鞅,最后也落得个五马分尸、曝街示众的下场,成为人治的殉葬品。
历史证明,特权是法治的天敌,皇权是中国法治史上的最大障碍。再好的人治,都不可能是法治。法运即国运,法治兴则国家盛,法治废则国家衰。这方面,晚清君主立宪制的半途夭折便是明证。
以郑观应、郭嵩焘、王韬为代表的晚清洋务改良派,虽然看到了君主专制下君民隔阂、上下不通的流弊,试图借西式君民共主制度改良本国政体,却又小心翼翼,深怕触动专制权威,于是经过一番折中调和,清式君主立宪成了这样一个怪胎:规定凡事由上、下院议定,但仍奏其君裁夺,由君权来代替法权。
本来,根据立宪国家的惯例,组阁需要分享君主部分治理权,负责国会选举等具体事务。但晚清改良派所设计的议院,依然不过是皇权派出机构,目的只是缓和君民关系和上下级关系;而且,议院成员主要由皇族把持,以致被时人讥笑为“亲贵内阁”“皇族内阁”。满洲贵族集团抱残守缺,不愿分享权力,立宪步伐阻滞不前,最终立宪救国成了水中泡影,本已摇摇欲坠的帝国也迅速坍塌。
大清覆灭,皇权垮台,并不代表“法治”就此一片坦途,膨胀的权力乃至特权仍然存在。如果说,在专制时代,法治的关键在于“反皇帝”,那么当今法治的要害,则在于规范与限制权力:政党要依法执政,政府要依法行政,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不能法内减少自己的责任、法外增加人民的义务,否则权力违法使用,就应受到追究。
回到前文,法治并不简单只是“依法律治理”。法律既可能倾向强者,也可能倾向弱者,因而有“良法”与“恶法”之别。法治追求的是良法之治,什么是良法?要义在于法律要体现宪法至上、公平、公正、正义、平等,并且存在普遍性与客观性。而以立法谋私,比如根据部门或地方的狭隘利益来制定的法律法规,法律不公正平等、朝令夕改,等等,都可能导致恶法之治。
然而,“法”终究是人制定的——更直白些说,是由“权”制定的;更关键的是,执行“法”的是“权”,法治又怎能成为“良法之治”?法不能不靠人而自动施行。如果拥有权力的政府及其官员能自觉严格依法行政,当然最好。可是,政府官员为什么要遵守法律?人都有私欲,何况是手握权力的政府官员,而权力本身就具有自利的一面。
如果说“权力要用权力来约束”,那么,只有权力相当才能相互制衡。那谁有这种制约政府的权力呢?
不少人很自然想到了“人民”。问题是,政府本由人民让渡部分权力所组成。如果人民的权力与政府的权力相当,政府岂不就成为不必要的东西——人类又回到了无政府状态的野蛮丛林社会?何况,人民选举虽能产生政府权力,却很难制约政府,更未必能迫使政府守法。
在现代思想家们看来,“法”之所以能“治”,在于政府内部的分权制衡,特别是司法独立;在于由一个中立的、专业的机构来判断立法和行政决策是否违反了宪法。司法和执法部门不受制于行政决策者和立法者,法院就可以中立地判定官员的行政是否违法,执法机构也可以将违法的官员绳之以法。
至此,我们似乎可以这样总结:善治来自吏治,吏治来自法治,而法治的精髓在于分权制衡,司法独立,以及基本法(即宪法)至上。没有这三点,法治只能是治民不治吏,宪治更无从谈起。
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基础和保障。回望中国百年法治化历程,其中有着太多的心酸与曲折。直至近三十年法治变革,法治建设才稍有起色。而十八届四中全会重启法治进程,提出依法治国的核心在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重中之重在于处理法律和权力,特别是党权和司法权的关系,昭示出一种回归法治正轨的趋势。
在如何规制权力上,四中全会提出了一系列举措,比如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设置最高巡回法庭,知产法院法官独立办案终身负责制;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追责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等等。而对于党权和司法权的关系,明确党的领导不等于包办代替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这些举措或表述,已然向着现代法治的精髓趋近。
法治成为当下热词,表达了国人奋力实现法治化的转型宏愿,以及规训政制的公民理想。今日中国,朝野对法治已逐渐达成共识,然知易行难。权力并不天然被驯服,反而会有挣扎甚至反扑。而当下中国的法律体系、法律监督机制,以及政府依法执政的能力,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因此,法治化之路,道阻且长,国人仍需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