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君贵 周瑞华 张广亮
(河南省长葛市检察院,河南 许昌 461500)
“小官大贪”为哪般?
武君贵 周瑞华 张广亮
(河南省长葛市检察院,河南 许昌 461500)
本文从影响农村稳定和谐建设发展的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及犯罪原因入手分析,提出了预防和治理“村官”职务犯罪的措施。
“村官”;职务犯罪;特点;原因;预防治理措施
“村官”犯罪是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腐败,老百姓有着切身的感受,严重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和谐,严重影响新农村的建设发展。为此,长葛市检察院对农村基层干部违法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案件数量多,占职务犯罪案件的比重大。
2013年以来,长葛市检察院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65件,其中立案查处村组干部职务犯罪案件16件,提起公诉12件,法院作出有罪判决12件。立案查处村组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约占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的25%,而其中挪用、贪污征地补偿款案件较为突出,仅2013、2014两年年就查处该类窝案串案3件30余人。
(二)犯罪主体比较集中,合伙作案突出。
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主体集中于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村会计和村民小组长。由于村两委内部相互比较熟悉,关系比较复杂,村干部两人以上合伙作案现象突出。从查处的12件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来看:村支部书记职务犯罪占4案,村主任职务犯罪占3案,村民组长职务犯罪占5案,其中共同犯罪占8件,占总案件数的75%。如被告人张某、李某系城关镇某村的支部书记和村长,二人在任职期间,采用收入不记账等手段,共同贪污公款近3万元。
(三)作案手段复杂多样,案件查处难度加大。
账目不健全、账目混乱,造成案件查处过程中,书证难以取得,全凭证人证言,有的又村民组长、出纳、会计身兼数职,证人证言也很少,导致案件认定证据难以取得。如村民小组组长惠某结算征用土地款后,10多万元不入账,采取帐外循环的方法支付村里其他款项,造成账目不清,案件查处难度加大。
(一)“村官”文化程度低,法制观念淡薄。
农村基层干部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很多村干部只有小学、初中文化,个别的甚至是文盲。文化程度差,一是导致村组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无从谈起。二是造成法制观念淡薄、守法意识差,个别村组干部将村集体的各种款项任意侵吞、挪用。
(二)选“官”不准,用“官”随意。
在村干部的选拔任用上,有的没有听取村民代表大会的意见,没有经过严格的选拔和筛选,选用村官随意性大。
(三)财务管理混乱,暗箱操作。
主要表现在:第一,村里不设会计,不建账,村干部身兼多职,既是会计又是出纳。第二,一届村委一本帐,村委换届交接不交账,财务公开制度难以落实;第三,村里建有账目,但不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办事;第四,财务不公开,暗箱操作,给一些村干部实施贪污、挪用公款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村级民主监督制度不健全,且未落到实处。
制约权力要靠民主,民主的实现,必须靠制度作保障。当前,农村的监督制度不健全,村务公开制度、民主评议制度、民主议事制度虽然在农村基本建立起来,但这些制度未真正落到实处。缺乏有效的民主监督,导致一些村干部为政不勤,办事不公,自身不廉,滥用权力,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五)行政监督措施粗疏,监督不力。
权力不受制约,必然导致腐败。对于村干部的有权监督机关、职能部门未发挥出应有的监督作用。首先,乡镇人大的监督不到位。其次,政府行政职能部门的经济监督,如土地、农经、审计等职能部门对村干部协助人民政府的法定行政管理工作监督不力,防范不严,使一些村干部肆无忌惮,为所欲为。
(六)法律规定的非连续性和滞后性,导致对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打击不力。
1997年《刑法》将农村干部排除在职务犯罪主体之外,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颁布实施后,村干部的职务犯罪行为又属检察机关管辖。法律对农村干部职务犯罪规定的反复性、非连续性,造成曾在农村开展的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工作中断。此外,虽然《解释》规定村“两委”成员可以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但刑法对村民组长在协助村民委员会完成政府交给的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归属公安机关管辖。法律规定,造成一个“村官”职务犯罪,两个机关管辖,特别是对于犯罪数额虽然较大,但两个机关管辖的案值均不足以对其定罪量刑时,直接影响对村组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一)加强农村党员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文化素质和法制意识。
深入开展“三培双带”活动(把致富能手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致富能手、把致富能手中的党员培养成村干部,带头致富、带领群众致富),加强发展年轻党员和选拔农村干部工作,重点把好党员、干部素质关,切实改善农村干部党员队伍年龄结构和文化结构。创新教育形式和内容,深入推进开展廉政文化进农村活动。进一步提高农村干部的补助待遇,增强对干部岗位的吸引力,使他们消除不平衡心态
(二)深化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对农村干部行使权力行为的监督检查。
深入推进“一制三化”工作(村民自治运行机制、支部工作规范化、村民自治法制化、民主监督程序化),深入落实党务公示、村务公开、党员议事和民主议事等制度。凡涉及村内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凡是应公开的事项必须要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要认真落实农村基层干部任职谈话、诫勉谈话等制度,做到平时常提醒、有事早提醒。
(三)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堵塞农村财务管理漏洞。
全面推进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制度;健全民主理财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财务审计制度。
(四)加大农村工作专项治理力度,坚决查处“村官”职务犯罪案件。
围绕农民反映的强烈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教育、医疗、行政执法等专项检查工作。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坚持带案下访,定期“巡访”制度,同时开展法制宣传,对重大典型案件线索,要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查到底,决不手软,要从严查处群众反映强烈,涉案金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坏的案件,严肃查处严重侵犯农民群众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处贪污、侵占或挪用扶贫救灾等专项资金的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净化农村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确保基层的高度稳定和统一。
D920.5
A
:1671-864X(2015)10-0071-01
武君贵,河南省长葛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周瑞华、张广亮,河南省长葛市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