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公诉工作如何转型

2015-12-08 03:31宋梦林
人间 2015年30期
关键词:公诉人庭审审判

宋梦林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河南 许昌 461500)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公诉工作如何转型

宋梦林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河南 许昌 461500)

在以审判为中心原则的前提下, 对作为国家公诉权的行使者检察机关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本文对在此环境下公诉工作如何进行转型,以便公诉部门在审判活动中发挥主导作用进行了阐述。

以审判为中心;公诉工作;转型

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求庭审实质化,提高审判质量,提高审判质量必然要求提高公诉案件质量。在以审判为中心原则的前提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权的行使者,如何积极调整工作理念和思路,不断适应新的要求和挑战呢?下面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就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背景下如何做好公诉工作谈一些体会。

一、摒弃旧理念

公诉部门应摒弃旧理念,牢固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新司法理念,将庭审前所有准备活动都集中到以“审判”为目标上来,切实提高公诉质量。

(一)摒弃庭审活动形式化的旧理念。

我国《刑诉法》修改后要求移送法院的材料为全案卷宗材料,审判人员为避免错判风险、提高诉讼效率,经常会主动庭前阅卷、以便熟悉材料,这样不可避免的会形成先入为主、倾向公诉机关的观点,会忽视辩护方的意见和提供的材料,在庭审前形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内心确信。在这种背景下,会导致公诉人产生依赖审判员的思想,庭前准备不充分,审查证据不仔细,举证、质证不积极,法庭辩论不深入,使庭审变得形式化。

(二)摒弃犯罪嫌疑人有罪推定的旧理念。

因长期埋头办案,公诉人容易养成信赖侦查结果的惯性,对侦查机关移送的侦查卷宗,公诉人的第一印象是该犯罪嫌疑人有罪。这种预断就会带入到审查工作中,带着有罪的视角审查案件,看到的只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而往往忽视可能影响犯罪构成、无罪证据、非法证据等,这种情况极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重构三种关系

(一) 构建以审判为目的的侦诉关系。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刑事诉讼的模式重心由侦查阶段转变到审判阶段。在侦查为中心的背景下,侦诉之间的“互相配合”,往往形成侦查机关要求公诉机关支持其侦查成果 ,这种侦诉关系不但不符合诉讼规律,也不利于保障程序和实体正义。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下,侦诉机关共同承担着指控的职能,侦查是公诉的准备。因此,要重新定位侦诉关系,强化以审判为目的的侦诉协作关系。

1.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

“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是对“以侦查为中心”现象的反思与革新,它意味着审判阶段是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是审前活动的终极目的。因此,应当加强公诉对侦查机关的引导,公诉人应根据庭审需要,从应对律师挑战和法庭质疑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人员补充、收集证据,更加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据链条的完整性。

2.全面加强公诉引导侦查力度。

全面的引导公安侦查既不现实,也无必要,公诉部门可以集中有限力量对重点案件进行引导,可以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新罪名案件为重点。根据庭审证据的需要,结合案件的性质,帮助确定侦查目标,拟定侦查方向, 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二)构建新型、健康、互动、平等的检律关系。

实际上,检、律都是为了保障审判的进行、维护司法公正。检、律可以庭前沟通交流、听取对方意见,可以庭前展示证据、掌握了解对方获取的证据,可以庭审对抗交锋、辩论案件不同的观点,可以庭后讨论交流、交换各自的意见。公诉人应当摒弃陈旧理念,主动增进与律师的理解,和律师之间形成新型、健康、互动、平等的检律关系。

(三)构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法关系。

以审判为中心并非是以法院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模式并没有改变法律确定的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权,审判活动仍然要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核心之一就是保障公平正义,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正是对程序与结果可能出现偏差的预防与补救,防止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权的过度、防止审判权的恣意。

公诉部门应通过多渠道、多方位、深层次地开展审判监督工作,形成“立体”监督。不仅对通常的量刑畸轻畸重、事实认定错误、采信证据不当等提出抗诉,还要加强对自首、立功、主从犯等法定量刑情节认定错误、对附加刑适用错误的抗诉。

三、提升业务能力

(一)提升庭前证据审查能力。

公诉人审查案件时,要采用换位思考和反向思维的方式,站在辩护方的立场,用辩护人的角度来审视案件的证据,要善于透过证据的表象去发现隐蔽性非法证据,锻炼自己排除非法证据的能力,对确已查证属实的非法证据,要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对瑕疵证据要求侦查机关予以补强或作出合理说明。公诉人还要把握指控证据可能产生的变化,预测辩方可能提出的新理由、新证据,有针对性的采取防范措施,将辩方可能提出的观点或新证据纳入公诉方的证据体系中,要尽可能地将因证据不足带来的诉讼风险化解在庭审之前。

(二)提升法庭辩论能力。

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模式,法庭辩论会越来越精彩。法庭辩论是公诉人梳理全案证据、总结指控观点、厘清适用法律、提出量刑建议的时机。公诉人在充分阐述公诉意见之后,要认真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要敏感捕捉到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及时调整拟定的答辩提纲,根据卷内证据对辩方的观点作出有理有节的回应。特别是在辩护人众多的法庭辩论中,公诉人要沉着冷静,善于把握每一位辩护人的辩论观点,进行简短意赅的总结后逐一进行反驳。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对公诉部门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公诉人要以高度的责任感、高超的公诉水平,充分发挥公诉部门在审判活动中的主导作用,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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