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部门如何有效排除非法证据,有力指控犯罪

2015-12-08 03:31黄丽华尚志军
人间 2015年30期
关键词:辩方供述出庭

黄丽华 尚志军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河南 许昌 461500)

公诉部门如何有效排除非法证据,有力指控犯罪

黄丽华 尚志军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河南 许昌 461500)

本文对公诉部门如何承担好证据合法性的证明,减少因非法证据带来的出庭风险,所应注意把握的几个关键点进行了阐述。

公诉部门;证据合法性;注意事项

检察机关在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三个环节都涉及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但关系最密切、责任最大的是承担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的公诉部门。公诉人在办理案件和支持公诉时首先要负责审查和承担对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这一方面确保了证据的合法性进而确保了案件质量,另一方面,如果公诉人一旦支持公诉时举证不能,法庭将直接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必定增加了公诉人胜诉的压力和风险。如何承担好证据合法性的证明,减少因非法证据带来的出庭风险,关键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严格证据的合法性审查。要认真审查、鉴别、分析证据,既要审查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客观、形式是否合法完备,也要审查证据收集过程是否合法;既要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也要做好瑕疵证据的审查补正和完善工作。首先,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要结合全案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其内容的客观真实性,同时审查侦查机关(部门)是否将每一次讯问、询问笔录全部移送。特别是对于一些无言词证据就会导致定罪困难的案件,更应该加强和细化审查,切忌在办案中为求速度而忽视质量,对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其次,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聘请的律师提出受到刑讯逼供的,应当告知其如实提供相关的证据或者线索,并认真予以核查。再次,要加强对侦查活动中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监督,犯罪嫌疑人没有在决定羁押的当日被送入看守所的,应当查明所外看押地点及提讯情况。要监督看守所如实、详细、准确地填写犯罪嫌疑人入所体检记录,必要时建议采用录像或者拍照的方式记录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发现侦查机关(部门)所外提讯的,应当及时了解所外提讯的时间、地点、理由、审批手续和犯罪嫌疑人所外接受讯问的情况,做好提押、还押时的体检情况记录的检查监督。发现违反有关监管规定的,及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并记录在案。最后,对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要确保主体、手段、程序、期限、来源、调取以及出示等程序合法。如电子证据,取证人、制作人、持有人、见证人均应签名或者盖章,并载明该电子数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对象、制作人、制作过程及设备等情况。还要保证证据的形式合法。

二是开庭前要做好证据合法性证明工作。首先,收到人民法院送交的反映被告人庭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书面意见或者笔录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根据提供的相关证据或者线索进行审查。其次,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已经提出并经查证不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要按照查证的情况做好庭审应对准备。再次,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提起公诉后提出非法取证新的证据或者线索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核实。

三是要把握好庭审上证据合法性证明的七个步骤。在法庭审理中,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可以分七个步骤进行:第一步,要求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第二步,依据现有证据进行书面证明。第三步,通知侦查人员出庭。第四步,建议延期审理进行调查核实。第五步,建议法庭休庭进行庭外调查。第六步,对于非法证据被排除后,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另行安排人员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向其讲明原来的供述已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并要求其实事求是供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人作了“重复自白”,即作了与原供述内容完全一致的新的供述,则新的供述仍应作为证据使用。第七步,对于被告人为了推翻和排除有罪供述而谎称“遭到刑讯逼供”,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办案人员没有刑讯逼供的,曾有的自首或者坦白情节依法不予认定,并建议法庭对其从重处罚。

四是要用好庭前会议程序。检察人员参加庭前会议的任务,主要是通过与法官、辩方等沟通,了解辩方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问题的意见;了解辩方掌握的卷外证据,并就举证方式等问题进行沟通;充分发表检方意见,争取得到法官采纳并对相关问题作出正确的决策,从而提高庭审效率,并为出庭做好准备。为此,会前要充分准备,要对检方需要提请会议解决的问题准备好意见,并预测辩方对相关问题可能提出的意见,准备好应对之策。会中要充分阐明意见。公诉人除了听取辩方意见、了解辩方掌握的卷外证据、对庭审的举证方式等问题与辩方沟通之外,很重要的是要对相关问题充分阐明检方意见,争取得到法官采纳并对相关问题作出正确决策。会后要认真查漏补缺,充分利用会议中获取的各种信息,做好证据完善、程序安排、庭审预案等工作,为出庭做好准备。

五是要行使好新刑诉法赋予的三项权力。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新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三项权力:一是调查权。二是纠正权。三是侦查权。

六是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公诉侦查引导取证工作,从源头上遏制非法取证。从办案实践来看,侦查的第一手材料往往决定案件的质量和成败。很多案件如果侦查之初现场勘验更加细致一点、物证调取更加周密一点、证人取证更加努力一点,即使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也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在新的办案要求下,公诉人必须重视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引导侦查机关(部门)更加注重书证、物证等客观证据的调取。从案件源头上确保案件的证据质量。要探索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针对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机制,变被动为主动,降低起诉风险。

七是要进一步健全相关工作机制。首先,公诉部门要加强与侦查监督部门的相互沟通与配合。对侦查监督部门审批逮捕的过程中,已经提出和做出排除的非法证据要及时掌握,防止非法证据重现或者改头换面进入案卷。其次,要加大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办力度,加强与侦查监督、反渎职侵权、监所检察等各部门的合作,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发现、证据移送、案件查办等各环节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的发现能力和查办水平。再次,要加强与侦查机关(部门)、审判机关的沟通与协调,通过联席会议、案件质量评析通报等形式,研究分析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运用中发现的问题,与侦查机关(部门)、审判机关共列研究解决办法。

D920.4

:A

:1671-864X(2015)10-006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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