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6日,辽宁省政府发布修订的《辽宁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无论食品生产经营,还是食安事故发生单位、接收病人的医疗单位应在两小时内向属地食药监管部门报告。该预案将食安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核定为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时,由省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核定为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时,由省指挥部向国家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
共产党员(辽宁)2015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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