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长林,熊桉
(湖北经济学院新农村发展研究院,湖北武汉 430205)
·中部崛起与湖北发展
湖北省种植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与规模经营研究
廖长林,熊桉
(湖北经济学院新农村发展研究院,湖北武汉 430205)
种植业新型经营主体是指从事粮、棉、油等生产经营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在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和农地加速流转的背景下,种植业处于转型发展的重要阶段。湖北省种植业有良好的基础条件,但发展面临三大困境,走出困境的必由之路是新型主体的规模经营。目前全省新型主体发展较快,但发展层次和质量不高;土地流转的障碍、农业基础设施的薄弱制约了规模经营发展的潜力;新型主体发展急需的融资、保险服务滞后;政府的财政支农政策尚需进一步完善。
种植业;新型经营主体;规模经营
近年来,湖北省积极探索深化农村改革、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种植业产品产量增长、农机化水平提高。但从现代农业发展来看,作为农业主要板块的种植业弱势明显,三大困境制约种植业发展。
一是种植业发展的有利条件。
1.种植面积稳中有升,主要产品产量持续增长。种植业主要品种是粮、棉、油。2004-2013年,全省粮食种植面积从371万公顷增加到425万公顷,2013年粮食总产量达到2501.3万吨,比2004年增产401.18万吨,增长19.1%。在粮食增产的同时,主要经济作物实现了较快发展。棉花种植面积小幅上升后稳定在41万公顷,总产量2013年达到45.97万吨,比2004年增加6.43万吨,增长16%。油料种植面积基本稳定在150万公顷,2013年总产量达到333.17万吨,比2004年增产18.8万吨,增长6%,全省油菜总产量连续19年居全国第一。
2.农机装备水平提高,种植方式出现新变化。《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实施后的2005-2014年,中央安排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达57.6亿元,有效拉动农民投资200多亿元购买和使用大中型拖拉机、插秧机、联合收割机。2013年全省各类农机总量突破1000万台大关,农机总动力达到4081万千瓦。全省完成机耕面积5459千公顷,机耕水平71.7%;油菜机播、机收水平分别达26.5%和41.6%,居全国第1位;小麦机收水平达91.5%;水稻机插和机直播807.8千公顷,机械插(播)水平达38.5%,居全国第3位。2013年全省主要农作物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61.5%,实现了农机化从初级向中级阶段的跨越,种植业生产方式已从主要依赖人畜力为主向以机械为主转变。
3.产业化经营发展较快,品牌效应进一步扩张。湖北省通过扶持龙头企业、完善“企业联基地,基地联农户”经营模式,使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得到明显提升。2006-2012年,农产品加工业产值实现年均35.1%的增长,由2006年的1478.1亿元增加到
2012年的8970.5亿元。2013年我省农产品加工业总产值与农业总产值之比达到1.9∶1,大米加工能力跃居全国第二位。国宝桥米、萧氏茶叶等21个品牌产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福娃、采花等24件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秭归脐橙等6个品牌产品获“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省级名牌近600个。通过打造品牌,产品营销省内外市场,龙头企业通过向农户返还利润、支付租金,吸纳务工等形式,让农户分享农产品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
二是种植业发展的三大困境。
1.种植业比较收益低,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不高。我省种植业在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中一直稳居半壁江山。2004-2013年,第一产业增加值比重由18.1%持续下降至12.6%,说明种植业在GDP中占有的份额进一步降低。虽然我省农民收入绝对数持续稳定地增长,但城乡相对收入差距大、农民收入相对城镇居民较低。2013年湖北省城乡收入比值为2.58: 1,远高于联合国公布的世界各国1.5: 1的平均水平,这说明种植业比较效益低下。
以黄冈市为例,以“稻稻油”模式计算,种植一季早稻的每亩纯收入320元左右、一季中晚稻的每亩纯收入400元左右,一季油菜籽的每亩纯收入300元左右。完整地种完一轮“稻稻油”一般需要375天,若在冬闲时节种油菜,极有可能影响到早稻生产。更多的农民选择了种一季水稻加一季油菜,或者是两季都种水稻的模式。农民种粮每亩全年纯收入700元左右,与打工2000元/月的收入相比,收益较低。农民常说“种田只为家庭口粮,家庭收入还要靠外出务工”。粮食种植比较效益低下,会影响粮食安全。
2.人口转移和老龄化,劳动力素质不适应现代种植业发展。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有知识的青壮年外出务工,2013年湖北省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人员1102.63万人,占农村从业人员的47.2%,外出从业人员较上年增长2.4%。实际留守在农村并真正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在不断减少,农业劳动力已经呈现老龄化,许多地方55岁以上的劳动力占比超过了50%,80、90后农民普遍务农意愿淡薄,种植业后继乏人问题日益凸显。
种植业农民的整体素质低,在接受机械化作业、新型栽培技术、生物工程技术等应用方面处于被动地位。如黄冈市张玉芳村有211户1024人,大部分有文化的青壮年已常年外出打工,在村种地的人数不足300人,这部分农民农忙时在农田干活,农闲时外出打临工,兼业化明显,常年留守村子的大都是些老人、孩子,务农者素质可见一斑,如何培养职业农民问题突出。
3.种植业市场经营的组织化程度低,在经营制度上缺乏“统”的能力。我国农村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所谓统,一是农民家庭承包地以外的集体资产资源,集体共有共营,二是对农民家庭经营,集体在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统一服务;所谓分是指农户“一家一户”分散的土地承包。但目前集体经济的薄弱,缺乏“统”的公共服务能力。我省家庭承包农户数955万户,户均耕地面积4.7亩,呈现“一家三四口、种田四五亩”的小农生产经营格局。
现代种植业发展的趋势是专业化分工、社会化协作,由此对种植业的社会化服务提出了强烈需求。这迫切需要在每个村庄,有几个精明强干的农业企业家“带着农民干”。这些“带着农民干”的农业企业家,既可能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领头人,也可能是农业龙头企业的带头人。加快培育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迫切需要政府引导、扶持。
种植业面对上述三大发展困境,普通农户缺乏聚集劳动、资本的能力,难题无法破解。新型经营主体是具有适度的经营规模、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和经营管理水平,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较高的农业经营组织或是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现代种植业发展只能是以普通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通过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走适度规模经营之路。
1.规模经营是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根本途径。依据经济学要素价格决定理论,农民单位劳动收入W=P·MP,在不考虑政府对农业补贴的情况下,唯有提高农产品价格P,或提高生产效率MP,才能有效增加农民收入。在我国种植业产品价格普遍高于国际市场的背景下,只有通过提高生产效率MP才能让农民在农业生产中获得与二、三产业相同的收入。MP的提高取决于两个途径:一是劳动生产率,二是土地生产率的提高。前者的实现路径是机械替代劳动,后者的实现路径是生化技术节约土地或替代土地。
使用机械可以替代人工耕地、播种、收割。一般
家庭农场土地经营规模在50-400亩之间,基本上采用半机械化,而经营大于40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则采用全部机械化。机械化使单个劳动力耕种的土地面积增加,从而有可能经营更多的土地,获取规模经营的效益。生化技术是指生物和化肥技术的推广与使用,使单位土地面积的产量增加。由于生化技术创新需要漫长的时间,故短期破解种植业发展困境不太现实。由于农业机械可以短期内生产出来,使用机械的规模经营更易破解种植业发展的现实困境。
2.规模经营的国际经验。发达国家种植业发展有三种类型:一是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人少地多的国家,发展路径是机械化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在机械化得以实现的基础上重点转向生化技术,最后实现种植业现代化。二是以日本、荷兰为代表的人多地少的国家,发展路径是大幅度提高土地生产率,在生物技术的基础上发展机械技术,实现种植业现代化。三是以英国、法国为代表,人力和土地禀赋介于前两者之间,发展的路径是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双重提高。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大多在20世纪60年代前后实现了全面机械化。日本和韩国20世纪90年代机械化水平也在95%以上。
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种植业现代化进程,都是由传统的分散经营的小农经济向规模经济转变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生产经营主体数量不断减少,规模不断扩大。美国、日本的农场、农户数量都经历了从快速减少到缓慢减少并趋于稳定的过程,两国几乎都用了35年左右的时间实现了农场数量的快速减少及其规模化过程。两国农业最主要的经营组织形式分别是家庭农场和农户。在种植业规模化进程中,美国和日本政府运用农业立法来保障和促进现代化,并采取了信贷支持、价格补贴、土地流转等促进政策,鼓励和诱导家庭农场规模适度扩大。[1](p75-77)
3.新型主体规模经营的可行性。种植业规模经营与机械化生产力发展水平呈正相关,在生产力水平较低情况下,土地规模经营的优势并不十分明显,由于农机化水平低而人的作用显得特别突出,只要人出力即可。上世纪80年代初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农业生产变化主要是农民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所以农业生产效益提高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仍是重要的生产要素,但是否使用先进农机具成为种植业经营收入差异的重要原因。
虽然我国的土地制度不同于其他国家,但“统分结合”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也具有优势。我国未来种植业的发展,在“分”的层次上,家庭经营向采用生化技术和机械化生产手段方向转变,传统农户逐渐演变为种植大户,种植大户进一步发展为家庭农场;在“统”的层次上,统一经营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方向转变。专业合作社“网络”众多分散的农户,是新型经营服务体系的实现载体。我国农业规模化的进程在农业劳动力转移和老龄化及政府积极政策影响下可能只需要20年或更短时间。
新型经营主体对劳动、土地、资金等要素资源的具有优化配置的能力,要素聚集能力的提高和机械化运用实现了规模经营,追求收入、利润的投资动力机制使规模经营进一步扩大,种植业演变为有奔头的产业。
1.耕地撂荒为想种田的农户带来机遇,促进了土地流转。农村劳动力转移引起了土地“撂荒”,这又为想种田的农户带来了机遇。例如,孝感市陡岗镇袁湖村农民袁少敏,2004年开始在本村“捡田”种植粮食,当年种植47.5亩,纯收入2万余元;2010年扩大到600亩,涉及172户,流入期限10年,亩平年租金250元,年纯收入30多万元。2011年,国家项目投资400万元对袁湖村实施基本农田设施改造,田好种了,一些农民回来要田,解除流转合同415亩,到2014年实际种植200多亩,纯收入10多万元。2014年,孝感市共有家庭农场1059家,经营面积12.8万亩,其中流入面积9.7万亩,占家庭农场经营总面积的75.8%。
2.土地流转中产生了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20 08-2014年,孝感市像袁少敏一样的种植大户由176家发展为1514家,年均增长速度为43.3%。主要经营范围为水稻、小麦、玉米、蔬菜、水果、苗木、花卉、茶叶等农作物的种植及产品销售。2014年,孝感市经营5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种植、养殖大户)4247户,经营面积55.6万亩,户均规模经营131亩。孝感市2014年经营规模在50、100、200、500、1000亩以上新型主体分别达到3551、1943、1038、412、158家。这说明只要农业政策能保证劳动、土
地、资金要素资源按市场效率配置到位,具有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就会不断产生。
3.新型主体机械化耕种降低了成本,反过来扩大了经营的规模。孝感市2012年拥有大中型拖拉机12518台、小型拖拉机31249台、联合收割机4072台、机动插秧机为2690台、机动脱粒机为10254台。2014年完成机耕作业面积550万亩、机播(插)作业面积140万亩、机收作业面积385万亩,全市主要农作物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72%。袁湖村农民袁少敏以前一直用传统方式种植油菜,2008年采用机械耕种,一亩田可节约人力成本150元,而且还能省肥、节约种子成本,总体增收3000多元。农业机械化的推广普及后既节约了成本又增加收入,追求利润使新型主体经营的规模不断扩大。
4.规模经营效益使新型主体增加投资,种植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规模经营使新型主体增加了收入,反过来促进了对种植业新的投资,种植业正成为有奔头的产业。安陆市晨风农机专业合作社创立于2009年,承接机耕、机插、机播、机收等农机化服务。到2011年,股东由103个发展到126个,大中型农业机械由109台套增加到132台套,股金由929万元增加到1500余万元。云梦县胡金店镇易棚村陈道明,2010年回乡投资兴建生态农场,流转河滩地170亩,租期20年,年租金500元,种植台湾“世纪杨”,可实现产值1000万元。孝南区毛陈镇双龙村农民魏红平,外出务工经商后于2010年回乡投资1600多万元,在双龙村租赁集体四荒地和农户抛荒地580亩,期限18年,兴建“孝感市楚兴生态观光园”,使杂草丛生的荒地变成了瓜果飘香的“世外桃源”。
近年来,湖北省土地流转数量呈现上升趋势。2008-2013年,土地流转比例分别为6.8%、8.9%、10.9%、14.8%、19%、26.3%。土地流转市场加速发展,促进了土地的集约利用和规模化经营。
第一,种植业新型经营主体现状。
1.种植大户。2008年以来,我省种植业新型经营主体快速发展,到2013年,全省经营面积3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30多万户,占我省家庭承包总户数955万户的3.14%,面积5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5.2万户。种植大户2012年人均农业净收益的平均水平达到4.9万元,同期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仅为7852元。
2.家庭农场。家庭农场从2013年起步,涉农部门从资质条件、工商登记到资金扶持等方面引导了家庭农场的发展,一些种、养大户转为家庭农场的势头强劲。2014年我省种植、养殖等家庭农场总数43370个,年经营总收入98.2亿元,平均每个家庭农场收入22.6万元;家庭农场劳动力19.84万人,平均每个农场4.6人。其中,常年雇工6.93万人,平均每个家庭农场雇工1.6个。在家庭农场中,种植业农场14068个,经营耕地总面积250.24万亩,平均每个农场经营规模178亩。
3.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07年7月开始登记。近三年来,农民合作社年均增幅在40%以上,2013年全省新登记农民合作社12136户,比上年增长46.57%,千人以上行政村实现了村村都有合作社;有的县市成立了合作社联合会,提高经营管理的规范化水平。目前,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近4万家、社员近300万农户,每个合作社平均覆盖75个农户。合作社社员纯收入超过非社员25%以上,最高达到3倍多。
4.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全省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达4257家,其中国家级龙头企业48家、省级龙头企业763家,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127家。监利县福娃集团通过自办、联合、参股农民合作社等三种形式,在机械化耕作、集约化经营、专业化服务、标准化生产等各方面为农民提供服务,建有机稻基地6万亩,订单农业面积120万亩,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统一收购订单农户的优质水稻,每年为全县种植水稻的农户多创收4亿元。
第二,种植业规模经营状况。
2013年湖北省规模经营的耕地面积达到661万亩,占全省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4511万亩的比例为14.65%;占全省流转总面积1186.4万亩的比例为55.4%。其中,规模在30—100亩、100—1000亩、1000亩以上的经营面积分别为307万亩、195万亩、159万亩,占家庭承包耕地比重分别为6.81%、4.32%、3.53%。新型主体的优良品种使用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综合机械化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12个百分点,发展早稻集中育秧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占80%以上。[2](p39)
湖北省种植业新型主体与规模经营的典型
种植业新型主体发展需要外部政策引导。我省近年来调整生产关系对促进种植业生产力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表现为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作法到位,成效显著。
1.创新体制机制,种植业新型主体的活力日益增强。一是.探索土地“三权”分离,在全国率先提出“明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话经营权”,为推进土地流转提供法制依据,制定了《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全省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到户率98.9%,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经营权证到户率达到97.5%。二是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抵押贷款方式和“交易-鉴证-抵押”的武汉农村产权交易模式,凭鉴证书贷款的资金达到较大规模,创造了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累计额及单笔金额5500万元全国最高纪录。2014年全省已建成市、县级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中心)18个,组织各类农村产权交易19572宗,交易金额128.4亿元。三是组建了省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公司,近5年来共为270多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担保贷款累计72.6亿元,担保放大融资额近7倍。
2.强化政策引导,种植业新型主体的经营环境不断优化。一是为支持合作社发展,我省先后下发《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湖北省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省财政设立农民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1350万元,市、县两级财政扶持资金超过2亿元。二是为扶持发展家庭农场,出台了《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鼓励成立家庭农场,规范登记行为。武汉每年拿出近4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家庭农场。三是为坚持壮大龙头企业,出台了《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快速发展的意见》,培育行业领军企业,促进了农业产业化发展。
3.搭建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形成了种植业经营主体利益共赢模式。一是由政府出资,依托相关部门建立“村乡交易、县市监管”的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全省已建立51个县级土地流转平台、916个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16707个村级流转服务组织;建立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调解仲裁体系,处理土地承包经营和流转中的纠纷,88个县(市、区)依法设立了促裁委员会。二是创新多种形式的利益联结机制。我省各地结合不同的发展条件,探索了形式多样的协同发展模式。主要有“农业企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完善利益联结关系,促进经营主体间融合发展、良性互动。龙头企业规范发展订单农业,实现了企业和农户共赢。
4.加强新型职业农业的培训,为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提供人才支撑。一是加强了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我省整合新型农民农机操作培训、阳光工程、农村实用人才、“一村一名大学生”项目,培训农民合作社社员1.5万人、农业企业从业人员2.3万人,培养一批科技示范户、机械能手,2.2万人获得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二是加强了农业企业家队伍培训。建
立省级重点培训合作社辅导员和省级示范社理事长,各级部门抓理事长培训的体系,全省各级已累计培训合作社辅导员和业务骨干近10万人次。
总体上看,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快,但规模经营水平不高;相关政策和法规制定早,也比较全,但实质性的支持不够;农田水利设施等基础条件有待改善。
1.经营主体发展层次不高,内部管理、运行机制不够规范。一是家庭农场在一些地区还只是刚刚起步,种植大户在一些县市占到经营主体的多数比重,居主体地位,但能拉长农产品产业链和带动作用更强的合作社、龙头企业不多。农村受过中等以上农技职业教育的比例低,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的工作条件较为艰苦、待遇较低,很难留住高素质人才。二是新型经营主体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不健全。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制度不健全,民主管理机制不完善,运作管理随意性大,甚至存在“冒牌”、“空壳化”,享受了政策,但没有真正发挥合作社的作用。相当比例的龙头企业尚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基地农户的联结不紧密。
2.规模经营受制于土地流转连片难,土地流转中的矛盾纠纷较多。由于家庭承包经营的地块零星分散,部分农民害怕失地失权,一旦少数或个别农户不愿意流转,连片规模经营就可能“流产”,对规模经营户的机械作业、防虫治病等带来不便,以致有的地方规模经营却达不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目的,影响种植大户接包流转土地积极性。另外,目前全省建立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组织的仅占52%,建立县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的占50%,能正常发挥作用的不到60%。土地流转不签合同或签订短期合同的多,口头协议占到四成,影响权益处理和长期投入,导致土地流转中的矛盾纠纷比较多。有的地方确权工作进展不快,部分田块面积账实不符、四至不清,流转面积确认难。
3.新型主体金融筹资渠道不畅,种植业保险服务滞后。新型主体正处于创业阶段,因购买农资、添置农机具和支付流转费用需要生产性、季节性短期贷款,且随着经营面积的逐步扩大,小额贷款难以满足资金需求。由于银行自身放贷要在效益与风险之间进行权衡,新型主体缺乏有效的担保抵押物,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信贷支持。许多新型主体只能通过民间借贷获得资金,或求助亲友、赊购农资和赊欠帮工人员工资。这无形中也加大了成本,加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风险。另外,由于农业保险起步晚,发展水平不高,农业保险法律缺失、政府财政补贴少、农业保险市场环境不完善、创新缺失等诸多问题,目前保险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仅支持发展粮食的政策性保险,但粮食生产即使绝收每亩也仅赔付200元,难以发挥保障作用。
4.农田水利建设滞后,晾晒、收储等设施用地困难。我省水利设施老化,机耕地建设滞后,不适应经营主体的规模化经营。平整土地、挖掘水渠、兴修机耕道等基础设施投入大、回报期长,有些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新型主体因土地流转合同期短、设施产权不清等顾虑不敢投入;国家针对规模经营的配套设施扶持投入不足,导致基础设施建设与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不配套的现象日益突出。此外,虽然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比例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农业附属设施建设,但尚无具体配套政策出台,我省一些地方对设施农用地不予审批或拖延审批的现象突出。新型主体发展的设施用地、产品加工和仓储用地较难获得,致使粮食生产实现规模化后的粮食晾晒、烘干、收储问题显得突出。
5.粮食综补政策不与粮食产量挂钩,难以调动新型主体种粮积极性。国家粮食综合补贴以“一卡通”形式发放到原承包户手中。很多地方土地流转后,原承包户离土离农却仍然享受“粮食综补”,而真正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群体却并未得到补贴。国家补贴政策是为提高种粮者的积极性而给与的激励,现在却被不从事种植的外出务工者掌握,有的地方农民边领补贴边抛荒。没有落实“谁种粮谁受益”补助机制,不仅挫伤新型主体种粮的积极性,而且造成土地资源浪费,阻碍土地流转速度和规模经营。新增农业补贴和财政扶持资金向新型主体倾斜的政策难以落实的原因是:若补贴给新的经营主体,承包户不答应,流转阻力大;如果补助给承包户,新的经营主体又得不到国家政策的惠及。
1.加强土地流转服务,夯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基础。农地流转服务是当前农村、农民急需的公共服务内容。一是明晰农民土地权益,加快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避免由于土地“四至”不清、账实不符产生纠纷。从长
远视角来看,应在源头上加强土地制度和法律建设,以消除土地纠纷产生的社会基础。二是加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创新土地流转机制。建立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开展流转供求信息、合同指导、价格协调、纠纷调解等服务,降低农地流转的搜寻、议价、决策、监督、违约的交易成本。三是推动经营主体与农户建立更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探索推广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入股保底分红等分配办法。
2.创新金融保险服务方式,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性融资需求。一是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拓宽新型经营主体抵押担保物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将新型经营主体的应收账款和农副产品的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房屋、厂房、汽车等财产纳入抵押范围,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由政府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在现有融资性担保公司中拿出专项额度,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服务。二是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增加保险品种,提高财政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降低保险门槛,开发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的保险产品。
3.加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解决制约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瓶颈”。一是编制和完善县级农田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大幅度增加农田水利、机耕路、电力建设的投入,整体推进农田基础设施的管理。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鼓励各乡镇为群众修建小型农田水利、田间道路等,对于村民自发组织资金、人员修建的,要给予一定的资助或奖励。在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农田水利、机耕路、电力配套等工程建设上,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使其具备规模生产条件。二是出台可操作的粮食生产用仓库、晒场、农机库等建设用地政策,充分利用村庄闲置地、节约的建设用地或复垦的土地,建设农机库、仓储设施。
4.实行项目优先制度,增强财政资金对新型主体扶持的指向性。一是实行项目优先制度。各级财政、农业、水利、国土等部门对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中低产田改造、优势农产品基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等建设项目和农业科技入户、农机补贴等专项补助项目,尽量与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相结合,优先且重点安排项目资金,以增强示范带动作用,促进规模经营。二是增加政府财政支农资金补贴。建议各项新增涉农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按照土地经营面积、粮食商品量双重标准,直接补贴给新型经营主体,以鼓励和支持他们做大做强。
5.将土地股份合作作为发展规模经营的重要方向。土地股份合作经营将农业规模化经营所需要的劳动、资本、土地、企业家四大生产要素有机结合在一起,能明晰多个利益主体的投入、产出利益关系。特别是有利于以土地股权形式长期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权益。因此,土地股份合作经营比家庭农场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经营更容易解除农地流转双方忧虑,更容易推动农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湖北省土地股份合作经营处于萌发阶段,通过适度的制度引导和诱致性制度变迁来推动土地股份合作经营,这既调动了在家从事种植业农民的积极性,也尊重了外出农民工的土地权益,土地股份合作经营应当作为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主要方向。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应当成为推动土地规模经营的先行区,应当成为积极探索土地股份合作规模经营的试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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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周刚
F323.4
A
1003-8477(2015)11-0060-07
廖长林(1960—),男,湖北经济学院党委副书记,新农村研究院院长。熊桉(1965—),男,湖北经济学院教授,新农村研究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