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专家开“灭蝇”良方

2015-12-06 12:13整理
清风 2015年7期
关键词:腐败委员会村民

整理_本刊记者

反腐专家开“灭蝇”良方

整理_本刊记者

面对乡(镇、社区)、村“苍蝇”泛滥成灾的现状,党和政府应该从哪些方面下手去遏制?究竟怎样才能从根子上铲除这种“低级别”却危害巨大的“苍蝇”的滋生土壤?不妨听听反腐问题研究专家的建议。

闫群力:惩治基层腐败不能“罚酒三杯”

如果对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小问题”“小腐败”置之不理,或者容忍、放纵,那么必然会积小腐成大腐,积小贪成大贪。

中纪委宣传部正局级纪检监察员、反腐问题研究专家闫群力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指出,惩治腐败、治理“四风”乃至开展各种活动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都应本着“大处着眼,小处入手”的原则和态度,抓大带小,齐抓共管。就是说无论做什么事情或解决什么问题不仅要着眼“大处”,把握全局,紧紧抓住“高大上”,从领导严起,而且还要盯住“小处”,关注局部,突出重点,做到“短平快”。特别对基层“小人物”发生不起眼的“小问题”,要格外关注、高度重视,最好在短期内、平常里,快速地将它消灭在萌芽状态。

千万不能对基层“小问题”满不在乎,不屑一顾,掉以轻心。多年来,有的基层党员干部借口公务活动“小吃小拿”,利用公权之便“小卡小要”,或趁生日节日铺张浪费,红白喜事收受钱物。而有些党组织和领导同志对此并不在意也不在乎,认为这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用不着吹毛求疵,求全责备,小题大做。从已查处的大量案例看,一些党员干部的贪污犯罪就是从收一瓶酒、一条烟、一张卡开始的,再发展到收红包、收礼金、礼物……这些“小腐败”往往就发生在日常生活、走亲访友、迎送往来中,开始时谁也不当回事,久而久之就变成了习惯、习俗、惯例,形成了一种气候、氛围和环境,常此以往也就习以为常,见怪不怪,照此做的是“正常”,不这么做的反而被认为“不正常”。如果对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小问题”“小腐败”置之不理,或者容忍、放纵,那么必然会小错酿成大错,小问题变成大问题,积小腐成大腐,积小贪成大贪。不仅使一些党员干部腐化堕落,一步步滑向腐败深渊,更为严重的是会削弱党的执政根基,动摇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

反腐败要“老虎”“苍蝇”一起打,但“蚊子”“蝼蚁”也不能放过,大案要案要查,但“小事”“小问题”也要管。从“官”上抓起,从“头”查起,但也不能忽视基层“小官”,必须从“小萝卜头”开始管起。近年来,高官有大贪,基层的“小官巨贪”现象也时有发生 ,尤其是抱团腐败、家族式腐败、区域性腐败等典型案件接二连三。比如说,发生在基层和群众身边的吃拿卡要、与民争利、生冷硬推、欺压百姓等“四风”问题及贪污、受贿、骗取、私分、套取、挪用等腐败问题。其中,涉及征地拆迁的问题最多,还有涉及国家补助补贴、集体财产问题等。

如果说贪污、受贿等形式相对隐蔽,那么索取、收取财物特别是好处费、关照费和吃回扣等,则是赤裸裸地侵犯群众利益。且与“普通”的吃拿卡要相比,这种行为性质更为恶劣。甚至有的乡镇干部、村干部勾结黑恶势力欺压群众,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村民低价出卖农田、山地、房屋,严重损害村民利益。因此,我们要高度警觉、警惕,加大对发生在基层群众身边“四风”问题及腐败现象的查处和曝光力度,不能抱着“网开一面、法外施恩”的慈悲心态而再搞“宽大无边”的土政策或“罚酒三杯”式的惩罚。决不能失之以宽,失之以软,严惩变为“言惩”,严肃变“言速”,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后不了了之。

乔新生:解决乡村腐败问题须标本兼治

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的腐败问题从表面上来看是个人问题,但从本质上来说则是政府的问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教授乔新生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当前我国一些地方的社区组织负责人腐败现象非常严重,一些村委会负责人侵占集体财产,损害村民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针对这种情况,司法机关除了严厉打击之外,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完善我国法律制度,做到标本兼治。

应当尽快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如人们所知道的那样,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农村地区自治的基本法律。由于村民委员会在法律上拥有处分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权力,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损害村民利益的现象。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完善社区自治制度,一方面赋予村民委员会管理社区的职能,另一方面减少村民委员会处置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分配村民财产的权力。今后政府各项社会保障福利补贴直接发放到村民手中,村民委员会不再充当“二传手”,不再充当各级政府的“代理人”,不得参与社会公共福利的分配工作,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防止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以权谋私,截留政府各项补贴,直接损害村民的利益。

村民委员会的经济功能应当逐步地让渡给村民自发组建的合作社,由合作社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只有分解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减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处分或者分配财产的权利,才能有效遏制腐败。

必须尽快改变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农业补贴制度以及民政社会保障福利制度,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政府保障服务网络,直接面向村民发放农业补贴、农村居民社会保险和政府财政补贴。基层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执政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与村民保持密切联系,防止出现党和政府各项政策在农村“跑冒滴漏”的现象发生。

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的腐败问题,从表面上来看是个人问题,但从本质上来分析,则是政府的问题。正是由于少数政府工作人员尸位素餐,把本来应该直接发放村民手中的福利通过村民委员会进行分配,结果导致部分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雁过拔毛,严重损害村民的利益。政府必须加快行政体制改革的步伐,在简政放权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农村社区服务网络,直接面向村民而不是村民委员会,由政府工作人员直接为村民提供服务。只有淡化村民委员会代表政府的角色,才能让村民真正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人翁。

如果说惩治村民委员会的腐败分子只是治标,那么,完善我国村民委员会制度,提高基层政权工作效率则是治本之策。早在多年前笔者就曾指出,我国基层社区自治组织已经异化为政府的代理人,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充分利用基层政权赋予的权力,在计划生育、财政补贴、社会保障等一系列领域代表政府行使权力,结果导致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途径就在于,必须强化基层政权的服务意识,减轻社区自治组织的负担,削弱村民委员会处分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财产的权力,让村民委员会真正成为一个社区自治组织,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在村务公开的基础上,尽快将村民委员会处分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权力剥离出来,充分尊重村民的自治权,堵塞制度上的漏洞,遏制腐败现象发生。

林喆:群众身边腐败因制度不完善

基层干部一旦腐败,直接危害到基层民众的利益,其影响的恶劣程度比起级别更高的干部可能更甚。

已故国内知名反腐学者、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生前先前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强调,尽管现在揪出了一些腐败“大鳄”,但腐败落势化已是不争的事实,也就是腐败主体的级别向基层渗透,主要集中在科级干部这一层面上,这部分干部与基层民众直接接触,一旦腐败,直接危害到基层民众的利益,其影响的恶劣程度比起级别更高的干部可能更甚。此类腐败可怕之处就在于,这是一些基层干部权力意识的腐败。具体表现为,在很多公职人员看来,只要有权就应该去“用”。因此,群众身边的腐败已经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在加强治理的过程中,诸如“苍蝇”“蚁贪”这种现象在中央的大力整治之下已经有了明显的减少。

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目前对基层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和腐败预防存在一定缺失,对反腐败而言,防患于未然往往比事后惩处更重要,对一些级别较低的公务人员要加强廉政教育,将基层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落到实处。对一些基层关键岗位的人员,要进行定期轮岗,不能让他们在一个位子呆得太久,否则容易形成宗派体系,相互帮忙、相互掩盖腐败行为。另外,还应加强财务审计,不同单位之间,用不同的财务人员来交替审计单位账目。

群众身边的腐败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相关制度不完善。如果让人不想贪,就要靠宣传教育;如果让人不敢贪,就要靠制度完善了。最终要依靠的还是制度反腐。而制度反腐的核心问题就是找出“哪种制度管用”,首先要能发挥作用,即立法立规的目的实现了;其次,人们能够感觉到这个制度就在身边;最后,这个制度能够调动一切积极的因素来发挥作用。

此外,基层干部的任免也是治理群众身边腐败的一大关键。在基层干部的任免问题上,对于新近提拔的领导干部水平如何、担任该职务的原因是什么、群众反映如何、由谁推荐、推荐理由是什么及投票选举的结果等一系列环节,都应当详细予以公示。同时,应多听取群众的反映,特别是要去这些干部曾经任职的地方以及他们任职过程中犯过错误的地区进行了解,向群众公示全面真实的信息。要允许群众质疑,允许群众针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提问,在领导干部和群众之间形成良好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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