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时期的“黄克功案件”及其现实警示

2015-12-05 07:28薛鑫良
中华魂 2015年2期
关键词:陕甘宁边区延安红军

文/薛鑫良

反腐倡廉

延安时期的“黄克功案件”及其现实警示

文/薛鑫良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重要讲话中强调指出:我曾经引用过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他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

笔者在学习和思考之际,想起了1937年10月发生在延安的“黄克功案件”。这是当时的一件惊天大案;也是史册上从严治党、从严治军的一个经典案例;更是当前和今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面明镜。

黄克功时年26岁,江西省南康县人。少年时加入中国工农红军,参加过井冈山斗争和二万五千里长征,身经百战立过功,并担任过旅长等职务,时任抗日军政大学第六队队长。被害女子刘茜,时年16岁,山西省定襄县人。之前在国民党统治的太原市求学,1937年“七七事变”以后奔赴延安投身革命,先后在“抗大”和陕北公学学习,与黄克功相识相恋。不久,刘茜发现自己与黄克功在经历、性格、情趣等方面的差异都太大,就表示中断恋爱关系。然而,黄克功却纠缠不休,并于1937年10月5日傍晚在延河岸边用勃朗宁手抢威逼刘茜公开宣布结婚,遭到拒绝以后竟对刘茜开枪,刘茜右肋受伤倒地后哭喊“救命”,黄克功又对她头部开了第二枪,造成刘茜当场死亡。此案震惊陕甘宁边区,影响波及全中国。国民党报纸借题发挥,诬蔑攻击共产党和红军。对于黄克功究竟怎样处理呢?敌、我、友各方人士和老百姓都在拭目以待。

案发以后,黄克功即被开除党籍。但是,要不要对他判处死刑,在延安的党内军内发生了激烈的争论:一部分人认为,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共产党人也不能例外;另一部分人认为,抗日战争正是用人之际,黄克功身为红军军官、革命功臣,为了一个平民女子而被枪决未免太可惜了,可以让他戴罪抗日、将功赎罪。黄克功本人对罪行供认不讳,但是希望自己能够死在抗日杀敌的战场上,不要死在延安的法场上。他上书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和毛泽东:“念我十年艰苦奋斗,一贯忠于党的路线,恕我犯罪一时,留我一条生命,以便将来为党尽最后一点忠。”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案件审判长雷经天也写信向毛泽东汇报了有关情况,并提出“严格依法办事,对黄克功处以极刑”的意见。有的领导同志闻讯以后,考虑到黄克功十年来的表现和功绩,就请求毛泽东特赦黄克功的死刑。

毛泽东既百感交集,又深谋远虑。他认为,共产党必须功过分明,赏罚严明,功不抵罪,罪不否功。

他于1937年10月10日给雷经天写了复信,情之殷殷,言之切切,爱憎分明,斩钉截铁。毛泽东在信中写道:“你的及黄克功的信均收阅。黄克功过去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今天处以极刑,我及党中央的同志都是为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为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做一个普通的人。因此中央与军委便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行为,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正因为黄克功不同于一个普通人,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共产党员,是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得不这样办。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当此国家危急革命紧张之时,黄克功卑鄙无耻残忍自私至如此程度,他之处死,是他的自己行为决定的。一切共产党员,一切红军指战员,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黄克功为前车之戒。请你在公审会上,当着黄克功及到会群众,除宣布法庭判决外,并宣布我这封信。对刘茜同志之家属,应给以安慰与抚恤。”

1937年10月11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陕北公学大操场召开公审大会,判处逼婚杀人案凶犯黄克功死刑并立即押往刑场执行枪决。

结果,一个实际行动,胜过十个文件和纲领,更胜过翻来覆去的宣传和报告。共产党“执法如山,取信于民”。社会上的流言蜚语,不攻自破。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和各抗日民主根据地呈现“十个没有”的清明兴旺景象(一没有贪官污吏,二没有土豪劣绅,三没有赌博,四没有娼妓,五没有叫化子,六没有小老婆,七没有结党营私之徒,八没有萎靡不振之气,九没有人吃磨擦饭,十没有人发国难财)。从四面八方包括从国民党统治区冲破封锁,跋山涉水,奔赴延安和陕甘宁边区投身革命的男女青年和各界人士共有二十五万多人。中国共产党成为中华民族的“灯塔”和“舵手”。试想,如果对于蜕化变质的“革命功臣”搞什么“网开一面,法外开恩”,那末,在一个人身上丧失原则,就会在亿万国人心中失去威信。

我们党建国执政六十多年以来,腐败和反腐败的斗争、“糖衣炮弹”攻击和共产党人反击的斗争从来没有停止。这实质上是一场虽然看不到硝烟、听不见炮声但关系到执政党生死存亡的斗争;而且现在已经成为我们“等不及、输不起、软不得”的严峻斗争。腐败分子(不包括犯错误的同志)实质上就是和平建设时期“不拿枪的敌人”。我们决不能掉以轻心!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处决刘青山、张子善等大贪污犯时,毛泽东和中央领导同志联想到黄克功等案件,讲了一段振聋发聩、耐人寻味的话。毛泽东说:“我们杀了几个有功之臣,‘挥泪斩马谡’,这是万不得已的事情。治国就是治吏。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如果一个个官吏都寡廉鲜耻,贪污无度,胡作非为,而国家还没有办法治理他们,那末,天下一定大乱,老百姓一定当李自成造反!国民党是这样,共产党也是这样。问题若是成了堆,就是积重难返了啊!”

培根说过:“百姓违法只是破坏水流,官员违法则是破坏水源。”正反两个方面的大量史实和现实都充分说明,民主和法治,是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两大要素,就如人之两腿、鸟之双翼,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法行官正则国治,法弛官邪则国乱。”治国必须首先治官;治官必须首先治高官(高级干部);治高官必须从严从硬——从严从硬必须除恶务尽“零容忍”,“挥泪也要斩马谡”;必须坚决防止“上梁不正下梁歪、中梁不正倒下来”;必须不仅在口头上而且在行动上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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