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从丽
互联网金融的热环境与银行的冷思考
杨从丽
尽管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不断泛起阵阵波澜,但是乐观者似乎仍有多重理由自信,商业银行具有不可取代的优势——因为资金实力雄厚、社会高度认知、基础设施完善、物理网点广泛、客户诚实守信;除了提供存款贷款、财富托管、支付结算外,更重要的是为社会提供流动性支付,维护支持国家正常的经济活动;经历了几百年的砥砺,商业银行已经赢得了看得见摸得着的信任,这将是虚拟的互联网金融不可企及的;发生在市场的种种风险最终都可能演化成金融风险,离不开金融专业人士的识别与判断,来自于人的智慧与经验,将不可能被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技术取而代之;商业银行已经在技术支持和改善服务层面引进了先进的互联网科学与技术等等不一而足。
然而,商业银行更需要的是正视客观现实:互联网企业经过了多年的发展,并没有停留在向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改善服务的层面,而是通过挖掘积累的数据信息,将业务拓展至广泛的金融领域,构建出独特的金融模式,并使之成为信息技术与金融资本不断深化结合的新兴领域。眼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虽然在本质上属于直接融资模式,但是与传统直接融资相比,互联网融资具有信息量更大、交易成本更低、融资效率更高的优势,所以它既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更不同于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从而培育了具有旺盛创新能力的第三种金融模式。
互联网金融的生命力很强势,在她的面前商业银行的严整阵营很容易就会名存实亡,体现在:1.资源配置(即融资)功能被弱化。互联网金融本质上是一种直接融资方式。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我们能够查阅交易对手的交易记录;找到合适的风险管理工具与风险分散管道;通过信息技术深入分析数据,能够全面、深入掌握对手信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随着互联网金融模式兴起,“自金融”的理念已经应运而生。2.平台功能被弱化。以互联网企业为主体搭建的网络金融平台,客户可自行选择适合的金融产品,只需动动手指,即能完成支付、贷款、投资等金融活动,方便快捷,免去了奔波、等待、重复之苦。3.支付功能被弱化。商家和客户之间的支付由第三方来完成,能够方便、快捷、降低成本。第三方支付已经削弱了商业银行作为传统支付平台的地位。目前人民银行已经为约200家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企业颁发了支付业务许可证。2013年我国第三方互联网在线支付市场交易规模已经达到了3.8万亿元。4.信息搜集和处理功能被弱化。传统金融模式下的信息资源分散庞杂,数据难以有效处理加以应用。互联网金融模式能够利用“云计算”原理,对不匹配、扁平化、金字塔形的信息数据,实现标准化、结构化改造,能够大幅度提高数据的使用效率。
与传统商业银行相PK,互联网金融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优势:
1.金融资源可获得性增强。当前经营模式下,传统商业银行无法高效应对小微企业和部分个人客户的业务要求,导致对某些客户受制于金融排斥★。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客户能够突破地域限制,在互联网上寻找需要的金融资源,缓解金融排斥,助推普惠金融,改变人们在金融体系中缺少分享金融服务的现状,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可靠途径或方式,接近并获得普惠的金融服务,排除在利用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方面存在困难和障碍。切实提升全社会的福利水平。
2.提供交易信息匹配对称。传统融资模式下,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建立小微企业基础客户的收益与成本不匹配,获取信息成本较高。互联网金融通过社交网络生成和传播信息,任何企业和个人的信息都会与其他主体发生联系。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搜集信息,能够比较全面了解小微企业或个人的财力和信用状况,降低了信息不对称性。当贷款对象违约时,可以通过公示违约信息,降低评级等级等方式,增加其违约成本,降低费用支出。
3.资源配置去中介化。传统融资模式下,资金供求双方信息经常处于不匹配状态。资金需求方无法及时得到资金支持,资金供给方难以找到最佳的投资项目。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求双方不再需要交易所、银行、信托等中介机构从中撮合,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双方的需求经过匹配达成一致,其资源配置去中介化的作用将具有重要的意义。
虽然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迅速红红火火。但是,互联网金融隐含的风险正在不断积累,一旦暴发难以预料后果:体现在一是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参与金融交易时,常常过度关注金融收益而忽视风险隐患,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提示和风险管控严重不足。二是重大安全问题一触即发,互联网消费者的资金和个人信息极易受到威胁,网络金融犯罪花样翻新层出不穷,识别防范犯罪严重滞后;三是由于信用体系仍不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制不健全,故意骗贷与网络诈骗花样翻新难以监管,只要没有涉及非法吸收存款,监管部门就很难对其叫停或苛以重罪与重罚。
互联网金融交易量相对是小的,短期内还没有动摇银行经营优势和盈利份额。然而面对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商业银行始终密切关注其发展动向,不断调整经营观念与战略,整合互联网技术与银行核心业务,拓展服务渠道,提高业务水平,提升服务质量,形成了银行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目前多家商业银行都推出了互联网金融产品与品牌,最早有1999年招商银行的“一网通”,2012年建设银行上线了“善融商务”,交通银行则面世了“交博汇”,2013年民生银行实施“小区金融”战略,兴业银行推出了社区银行等等。可是上述银行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效果并不理想,原因主要来自外部环境:由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金融市场仍然属于新兴事物,还没有形成针对性立法程序,监管法规与管理制度有待补充。当前需要在监管分工、监管政策、技术监管等层面予以健全与完善。从社会环境看,各行业应当给予互联网金融更加开放、宽容的态度。在保证金融稳定和安全的前提下,应当考虑突破地域、行业限制,鼓励竞争,维护开放、公平的金融生态环境。
笔者认为,商业银行要形成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优势,首先需要以支持实体经济为出发点,积极创新不断嫁接金融服务与信息科技功能,探索新业务领域,与传统金融业务形成互补,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错位竞争。其次要充分利用机构、客户资源,打破地域界限,吸引更多类型的客户进入银行的互联网金融;第三要兼顾好系统安全与操作便捷,既保障交易者的资金与信息安全,又要注重操作系统“傻瓜化”。最后要总结互联网金融风险积累的前车之鉴,商业银行自律与监管部门他律相结合,坚决堵塞法律空子和监管漏洞。
注释:
金融排斥。指社会中的某些群体没有能力进入金融体系,没有能力以恰当的形式获得必要的金融服务。例如遭受事业,技能差,收入低,住房差,犯罪率高的环境,身体不健康,贫穷和家庭分裂等问题的某些群体,更多地被排斥在金融服务体系之外。金融排斥一般被界定为在金融体系中某些群体缺少分享金融服务的一种状态。这些群体缺少足够的途径或方式接近金融机构,也没有能力经恰当的形式获得必要的金融服务。它是一个自强化的过程,它可以是社会排斥的原因或结果,或者既是原因又是结果。随着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管制放松、信息技术发展、全球化,英美等发达国家的金融业发展步入了新的时代,但同时90年代的萧条和金融危机也使银行业开始注重“价值最大化”目标,进入了“为质量而战”(flight to quality)的竞争中(Leyshon&Thrift, 1995)。各金融机构不断细分市场,搜索那些更“安全”的市场,即更偏向于那些有影响力的、有权力的群体,而将那些贫困的、处于劣势的群体分离出去,并关闭了其在一些农村及边远地区的分支机构,导致了这些地区的金融机构缺乏,产生了金融排除。关于如何判定金融排斥,目前最受学界推崇的是坎普森与韦利提出的六个维度指标:地理排斥,评估排斥,条件排斥,价格排斥,营销排斥和自我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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