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珠
律师服务与银行风险控制
郭文珠
《商业银行法》第一条这样定义了立法的宗旨:“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这一要义揭示了银行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为经营之道,与普通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与服务有着本质的不同,银行经营的是风险,依赖的是信用。由此可见在经营的过程中,防范风险始终是工作的重中之重。回顾我国律师服务的实践,商业银行历年形成的不良资产,相当部分与法律保障不足相关联。展望经济转型升级的今后,商业银行将更需要增强法律意识,加强法律保障。因此,改善律师服务,将被商业银行赋予更加重要的意义与丰富的内涵。
市场经济催生了西方国家金融业的发展,较为完备的法治促进了金融业的繁荣。金融业与法律服务相互依存,使之成为一对共生共荣的姊妹。当今世界的金融中心,无一例外都地处法制先进、服务业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如美国的纽约、英国的伦敦、中国的香港等。在那里围绕金融业开展法务活动,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服务,日渐成为律师业生存发展的重要依托。
在我国,银行在计划经济时代只是承担了国家财政出纳的职能。随着市场经济逐步推进,金融体制改革深入进行,曾经附属于国家的各专业银行开始向商业银行转型,与此同时新成立了若干股份制商业银行,转制了一批城市商业银行。在此基础上我国银行加快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上市。与之伴随而来的是清收呆滞坏账,处置不良资产。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使银行的风险意识得到了增强。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针对银行业的律师服务逐步推开。律师以代理诉讼信贷资产为主要业务,开始了与商业银行的合作。然而这个阶段银行对律师的、认识和评价,仅局限于诉讼案件,保全信贷资产而已。诉讼实践中一度出现了“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现象,迫使银行选择合作律师,不是以业务能力为标准,更多的考虑是律师与法官的关系。使得律师把改善与法官关系放在了首位,而非提高业务水平。
随着亚洲爆发金融危机,我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性金融危机,国际与国内金融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同时也暴露了我国诸多领域存在的法律空白、相关金融立法明显滞后、现行金融监管行政干预过多过重、法律体制陈旧等问题弊端。这一时期,国际知名商业银行以提升风险控制能力,增强金融创新能力为本的发展经验,对国内银行业形成了重要的警醒与引导作用。加入WTO后一个时期,我国商业银行法制建设曾经处于水平偏低阶段,信贷资产诉讼“鸡肋难舍”,律师服务停留在处置不良资产遗留案件“骨头难啃弃之可惜”的状态,而在加速扩张的中间业务市场,则一直停留在开拓不力的层面。
随着我国积极健全法制体系改善司法条件,社会与经济环境发生了积极变化。商业银行规范经营的理念与能力得到了逐步增强:实施规范化管理,加强风险控制,探索金融创新,追求更高利润,促进了银行与法律服务的联系日趋紧密。商业银行不仅对自身的经营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也促进了银行对律师服务提出了迫切需求与更高要求。律师服务进入了推动产品创新、加快服务创新、防范法律风险的更高层面。对于促进商业银行稳健发展,具有了更为重要的意义。银行业与律师服务的联系,日渐显示了必然性和广泛性。激烈的银行业务竞争,为律师服务提供了诸多的进入机会。
我国银行业的法律事务可以分为诉讼服务(以处置不良信贷资产为主要内容)与非诉讼服务两个方面:诉讼服务起始于银行上市前夕清产核资,银行需要借助于法律手段处置不良资产。律师通过接受银行委托,代理信贷资产相关的民事、经济纠纷的诉讼、仲裁、调解,以及银行在实施裁员增效、撤并机构网点而发生的经济和行政、民事与刑事纠纷的解决。经历了先后16年的时间,我国已经分期分批完成了14家银行的IPO上市发行。(包括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少数的城市商业银行)随着上市我国银行资产质量总体保持了稳中有升的态势,上市银行资产比重占据了银行总资产的大部分。信贷资产(不良)诉讼业务的比重,呈现出了逐步下降的趋势。诉讼服务与非诉讼服务此消彼长,非诉讼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增多,内容更为丰富、诉求更为广泛,律师服务需要在以下方面进行开拓与创新:
1.急银行之所急——控制中间业务潜在风险
目前,中间业务是各商业银行机构极为重视的业务,也是金融创新的主要领域。中间业务是指银行通过为客户办理支付结算,以及其他委托事项从中收取手续费的各项业务,包括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代客外汇交易、代客理财、汇兑等业务。由于无法对日新越异的银行中间业务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管理,业内逐渐出现了一种无奈:律师服务未能在中间业务领域发挥应有的保驾护航作用,银行开始从风险经营型企业,演变成风险厌恶型企业,其中律师服务缺位成为重要的原因。
如果说传统存贷款尚有固定的法律服务模式可循,更多的中间代理业务和金融创新业务,正在成为没有法律服务规范可循、具有巨大需要的领域。进入银行中间业务领域,需要重新定位银行相关部门的职能,与律师服务协同发挥防范控制和化解中间业务法律风险。由于银行中间业务法律规定很少,限制相对宽泛。律师应当积极建议银行建立完善的中间业务风险控制机制,以专业知识对合同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查。让律师服务提前介入中间业务产品设计和交易,论证中间业务新产品的合法、合规性,客观、公正、合理地安排中间业务法律框架,开展法律专题调研,研究中间业务法律风险预防,建立法律风险评价制度,研究总结法律咨询疑难问题,逐步形成中间业务法律指引。
对中间业务合同及文件进行法律审查,商业银行总行或分行对多数传统业务已经制定了规范缜密的制式合同,但在中间业务方面,由于种类繁多、产品差异较大,客户需求差异化,出于业务竞争的需要,需要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因此较多业务没有制定制式合同,在此情况下银行相关部门与律师在开展中间业务过程中,应当根据客户实际需求拟订合同。目前,中间业务立法仍有不少空白,对联系广、影响大的业务侧重于监管限制,忽视银行与客户关系的调整,缺乏对中间业务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有效规范。基于上述实际,律师可以通过中间业务合同文本的审查、修订、使用、管理,进行合同履行及跟踪监督,规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发挥合同文本的事前防范功能,进而增强中间业务可预期性和确定性,规范银行和客户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防范减少纠纷。
2.开展有效性审查——控制消费贷款法律风险
银行的个人消费贷款(即银行的零售业务)业务领域,蕴含着律师非诉讼法律服务的广阔空间。以个人住房贷款为例,律师介入银行按揭业务,运用法律知识和经验,对开发商、购房者的主体资格和文件进行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审查,通过服务银行、开发商和购房者三方,既能有效地防止虚假现象出现,尽可能控制信贷资金出现呆账、坏账;又能对银行信贷资金安全、有效、及时地回收起到保障作用。通过对三方当事人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从而保障消费贷款的安全、便捷、合法、规范。
具体来说律师的法律服务应包括:协助银行对房产开发商及楼盘开展调查确认,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助银行做好对购房者的调查核实,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助银行、开发商、借款人三方拟订个人住房按揭法律事务所需一切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并对三方签订的协议、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提供律师见证。协助各方办理按揭贷款房屋的各项登记备案。根据借款人的还款日期,及时提醒借款人履行合同按时还款,对借款人迟延还款的,发出催款函督促购房者按时归还本息,发现购房者无力归还本息,尽早采取措施,要求开发商履行回购义务,或拍卖所抵押房产。
3.运用法律文书工具——优化律师服务
银行对开发贷款项目、技改贷款项目的项目评估是贷款前的必经程序,项目评估报告是商业银行审贷会决定是否贷款的重要决策依据。项目评估报告通常包括:借款人评价、项目建设条件评价、市场评估、投资估算和筹资评估、偿债能力评估、贷款风险评价等内容。其中对于借款人资信状况,经过律师调查可以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于项目建设条件评价当中的项目合法性审查,也可以通过律师调查、审查后出具法律文书。对于贷款风险评价当中的担保风险分析,律师可以对借款人拟提供抵押的抵押物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该抵押物权属调查之后出具法律意见书。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中的律师法律服务,主要是由律师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进行合法性审查,以及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进行调查,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另外律师还应该参与对借款人的资信调查,介入对借款人借款投入的项目的合法性审查,以及对借款投入项目的联建合同的审查、联建方的资信调查等等。
4.提高律师综合素质——胜任法律服务要求
随着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的逐步深化,商业银行新业务、新品种和新经营体制次第推出,经营理念与业务范围等发生了重大变化,其间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前所未有,要求律师不仅精通法律还要掌握金融业务知识,不仅精通本土金融法律事务运作,还要掌握国际市场金融法律事务运作方法。从国有的现状看,我国商业银行在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投资银行业务等方面缺乏人才,商业银行为弥补缺陷,除了引进人才之外,带有明显倾向性的选择就是引进高端法律人士。从律师业务与国际接轨的结果来看,就是商业银行尝试成立类似国外银行的法务部门,实现法律事务自行处理。我国沿海地区外资银行已经试点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参与其间律师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专业素质方面。律师从业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素养,选择更高的定位,直接为银行提供法律专业服务。
5.从规范贷款程序入手——开展法制业务培训
鉴于人民法院受理商业银行为原告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加,执行难度逐步加大不断蔓延的趋势。律师服务需要以《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为教材,针对银行客户经理工作经验不足,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开展银行信贷法律事务全程培训:贷前阶段培训重点放在掌握借款人的借款条件、借款用途、还款来源、担保人及抵押物状况、变现能力的调查方法。学会收集真实有效的客户资料。贷中阶段培训重点放在学习分析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数据、信用状况,考察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抵押物的权属变化。贷款需求量的测算,适当授信额度确定的计算方式。贷款发放合规性考核标准掌握,法律合同的签订标准,抵押物登记的程序确认。贷后阶段培训重点放在加强贷后管理要领掌握,走访客户、现场检查的必备要素,贷后检查报告格式文本,发现问题的上报程序,进行风险预警的项目库进入等等。在培训的基础上,协助银行开展信贷合规法律审查,把防范银行信贷风险落到实处。
6.根据商业银行需求——丰富法律服务内涵与形式
由于我国银行业与法律服务相融合相对滞后,律师过去为银行提供的法律服务方式粗放简单,内容较为单纯,主要为诉讼代理业务。在当前同业竞争激烈,金融监管升级的形势下,银行难以对法律服务提出确切、系统、全面的需求。需要律师借鉴国际同行的经验,主动地向银行介绍法律服务,探讨合作的领域,而不应当局限于诉讼代理服务。当前,律师为银行业提供法律服务内容广泛,新的服务需求正在不断涌现:一是参与银行股份制改造(主要是配合城市商业银行上市)的合并与分立活动,对其法律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论证,承担具体的法律文件的起草、审订,参与整个活动的谈判和监督执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和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参与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设计投资方案,协助寻找投资机会和投资伙伴;为银行进行有关的银行资信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二是介入地方融资平台银行资产保全;按揭、转按揭担保责任认证;国际业务离岸资金保函检证;跨国融资合法性验资保险;银团贷款合作见证;银行混业经营许可等方面,法律服务项目丰富,既能为银行提供法律保障,又能开拓律师服务新领域。通过双方努力,完全可以把银行新业务引进到法律服务中来,探索为银行提供服务的新模式。
三是推出“驻行办公式”服务,正在成为银行与律师业联手的新形式。律师事务所派出深谙金融业务、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进驻银行,把法律服务送上门,提供全天候服务。既满足银行客户需求,又使律师事务所以独特的方式开拓市场。为银行服务的律师必须熟悉银行法律、法规、实务经验丰富,通晓银行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银行需求,因地制宜地寻求新的法律服务模式为银行提供服务。随着银行业对法律服务需求的层次提高,法律服务工作量的加大,单兵作战、单打独斗的方式,将会被团队化律师所取而代之。
随着外资银行的进入,国外以银行法律服务为主业的专业律师已经进入中国。我国律师事务所如果不能及时调整策略,将难以为银行提供良好的服务,极有可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失去话语权、生存权。我国逐步走向开放的银行业,应对“狼来了”的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借鉴发达国家法律服务的经验为我所用。例如在信贷业务领域,借鉴文件清单、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贷款条件衡量表等成熟制度,进一步完善贷前、贷中、贷后程序。在银行重点开展的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业务、开拓中间业务领域、网上银行新兴业务等方面,借鉴国外同行的有益经验,择其善者“照搬移植”为我所用。只要律师和银行共同携手,就能够促成银行业与法律服务的共同发展。
栏目主持:邵庆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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