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许振奇
国际问题
评美国商会对我国反垄断的指责
文/许振奇
2014年以来我国持续呈现的反垄断势头和实际成效,令美国商会和美国财政部长坐不住了。
美国《华尔街日报》网站9月8日报道的“题:中国动用反垄断法违背其对世贸组织的承诺”中说:“一个重要的美国商业组织称,中国动用反垄断法可能违背了其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承诺”;“美国商会称,有歧视地使用反垄断法可以说违背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作出的承诺”,“中国在加入该组织时同意维护公平竞争”;“美国商会称,中国利用反垄断法来达到‘在自由、开放和公平的市场经济中不会存在的目标’。美国商会还表示,利用反垄断法迫使外国公司降价可能违反了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是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条款总体上禁止对商品进口设置限制”。(见2014年9月10日《参考消息》第16页)
美国商会对我国反垄断的上述指责显然都站不住脚——
一是明知自己没有事实根据,却仍然给我国的反垄断扣上违反入世承诺的帽子。“可能”指其所反映的情况还不能确定,是提不出有力证据的说法;“可以说”也是缺乏有力证据的主观上的“认为”。对于“是否违背入世承诺”这么严肃的、涉及国际法律责任的重大问题,美国商会在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情况下,仍然作出上述不严肃的判断;《华尔街日报》网站在报道中又进一步把“可能违背”说成“违背”,把“可能判断”变成“必然判断”,可见其为达到炒作、误导目的,事实、逻辑都被置于脑后了。
二是无视事实,硬说我国“反垄断法的利用具有主观性,执法机构在执法时偏向中国自己的行业政策和本国企业”。对于这类质疑,我国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表示,中国反垄断执法不是保护民族企业的工具,外界对中国反垄断“选择性执法”的质疑没有依据。中国的反垄断执法均严格依据法定程序,且始终从垄断行为出发,完全公正透明,没有针对任何市场主体,更没有针对外资或境外企业,不存在选择性执法问题。许昆林列举一些数据来证明其说法,如截至2014年8月底,国家发改委共查处企业及行业协会组织335家,其中外资企业33家,约占查处企业总数的10%,内资企业及相关行业协会302家,约占90%;并强调,现在中国反垄断执法是“消费者举报哪个,我们就查哪个”,“从没有因国别不同而有所区别”。(见2014年9月12日《北京青年报》A4版)许昆林还举一例:韩国大使馆举报,说河北省收费公路载货车辆计重收费率标准中规定,河北省货运车辆可享受该优惠,这涉及歧视性规定。对此,国家发改委近日已给河北省政府发出执法建议函,建议他们责令有关部门改正错误。这表明,我国反垄断调查范围不断扩大,已从企业扩展到行政机关,对于非本国对我国有关行政机关歧视性规定的举报,也与我国的举报一视同仁,不因其国别不同而另眼看待。
对于中国的反垄断,共同社上海2014年8月20日电称,“中国国家发改委20日宣布,认定12家
日本汽车零部件及轴承门商结成垄断联盟并抬高价格,违反了反垄断法,对其中三菱电机和电装等10家公司总计罚款12.354亿元人民币”,《日本经济新闻》网站8月20日报道中也有类似内容。(见2014年8月21日《参考消息》)这一“电”、一“报道”都没有提中国反垄断“具有主观性”和存在“偏向中国自己的行业政策”等问题;相反,《日本经济新闻》8月27日社论还认为这是“中国领导层开始认识到竞争政策的重要性,采取促进市场竞争的举措本身是值得欢迎的”,“应与竞争意识开始觉醒的中国加深对话”。日本在华企业是至今因有垄断行为而受罚金额最大的,但是不仅日企和日媒没有批评我国反垄断,有的媒体还正面肯定反垄断“促进市场竞争……值得欢迎”;在中国的逾100家欧洲汽配商也力挺中国反垄断。(见2014年9月12日《参考消息》的《华尔街日报》网站9月10日报道和2014年8月28日《参考消息》第14版)
可见,美国商会所谓中国反垄断“执法时偏向……本国企业”“有歧视”,纯属无稽之谈。
三是违背事理,以妄言为指责我国反垄断的依据。自由市场经济具有与生俱来的贪婪本性,这种本性使资本家的逐利行为无休无止,实现平均利润绝不是资本追求的终极目标,获得高额垄断利润才是其梦寐以求的。这些浅显的道理,不仅早已是中外经济学家的共识和粗懂经济学者的常识,而且一再被中外市场经济中发生的事情所反复证实。最近被我国依法查处的垄断案例,如日本住友、日立、电装、爱三、三菱电机、三叶、矢崎、古河八家汽车零部件企业因2000年1月至2010年2月的垄断行为被处罚8.3196亿元,精工、捷太格特、NTN、不二越四家轴承生产企业因2000年至2011年6月的垄断行为被处罚4.0344亿元(日立和不二越有自首表现,后被免除处罚),就是市场经济难免产生垄断的有力证明。2014年9月2日,国家发改委针对浙江10余家财产保险公司及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开出的1.1亿元罚单,也是有力证明。而欧盟十余年来对微软、英特尔、苹果、沃尔沃、巴克莱银行等全球知名企业开出反垄断天价罚单;德国联邦卡特尔局2014年7月对21家德国香肠生产厂商和33人开出总计3.38亿欧元的“共同抬价”罚单;上世纪90年代以后,美国反垄断的目标更多着眼于阻止专利保护以外的技术垄断,微软曾因被指控通过视窗操作系统“捆绑”销售其他软件构成了市场垄断而遭到起诉,最终被判向竞争对手赔偿7.5亿美元;2014年2月,加拿大对日本松下公司两项操纵投标的行为开出470万加元的罚单等,更是自由市场经济必然产生垄断的有力证明。可是,早在1890年就颁布反垄断法《谢尔曼法》、禁止市场经济中垄断协议和独占行为的美国,其商会竟然罔顾世情、国情,罔顾微软和高通公司等违反中国反垄断的事实,在21世纪的今天,竟然以“在自由、开放和公平的市场经济中不会存在”垄断来指责我国反垄断的正确决策和正义行为,以为如此即可吓阻中国政府执法而让其企业和组织继续享受垄断带来的巨大利益,如此妄言,岂非太傲慢无知?
令人诧异的是,美国财政部长不仅没有因微软和高通公司的行为而对中国表歉意,反而只看到国际商会游说团体“就一连串反垄断和定价调查提出的”所谓“投诉”就致信中方,以霸权主义者惯用的声调“发出警告”,甚至以“可能会对两国关系产生严重影响”来进行威胁。
实际上,对于2013年以来我国发改委对中外企业“一视同仁”的反垄断(2013年2月,中国贵州茅台和宜宾五粮液两家企业也因对旗下经销商下发“最低限价令”而被罚款共计4.49亿元),美国商会只是质疑却提不出有力证据,欧盟商会、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都没有明确否定其在华企业存在的垄断行为;而《日本经济新闻》则在2014年8月21日的报道中说,“此次中国对汽车零部件企业的处罚与欧美此前以相同理由实施的制裁步调一致。美国瀚宇国际律师事务所中国籍合伙人贾维恒律师指出,针对反垄断法,外资企业应该意识到,中国正在逐渐形成与欧美国家相同的商业环境”,“很多日本企业还是表示‘没理由撤退’”;法国《费加罗报》网站8月20日报道也
说,“目前来看,此类不确定性的增加(指我国对企业垄断行为的查处——引者注)并不会妨碍西方汽车制造商的雄心”。可见美国财政部长的“警告”毫无道理,纯属霸道姿态。时移势易,今天这位美国部长还想不顾事实,随心所欲地使用双重标准来对中国横加指责、肆意施压,岂非太不识时务?
四是颠倒是非,把我国构建市场公平秩序的努力说成违反入世承诺。由于多种原因,我国在改革开放的较长时间里在经济领域实行不同程度的“内资外资差别化对待”的政策;由于市场经济的本性和市场失公失范,对消费者及行业或产业链上的弱势企业造成了不利于经济和技术发展的市场垄断的伤害。只有反垄断,才能构建公平、活跃的市场秩序,有利于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为此,我国于2008年制定了《反垄断法》,并且随着驾驭市场经济能力不断提高和技术、条件日益娴熟,从2013年起国家加大了反垄断力度,查处范围逐步扩大,进入企业不分“内外”、不问出身,均依法严格监管并保障合法权益的新阶段,为公平竞争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这显然有利于中国扩大开放,让更多的外资、外国产品愿意和敢于进入中国,并有利于其获得合法利润。这完全符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同意维护公平竞争”的承诺。美国商会指责“中国动用反垄断法违背其对世贸组织的承诺”,“美国财政部就反垄断行动警告中国”,岂非太露骨地颠倒是非?难道如此施压就能达到让美国在华企业和组织可以不受查处而长期进行垄断的目的?
以上让笔者想到几点:
第一,反垄断受到曾长时间享受垄断利益的企业和组织无法提供有力证据的质疑,表明这项工作抓得对、抓得准;获得受罚企业最多的国家——日本的媒体等的肯定和欧洲汽车零部件制造商(他们认为汽车制造商在中国确实提高了零部件和售后服务价格)等的支持,表明这项工作抓到了点子上、抓到了关键处,表明正确决策和正义行为符合大多数企业和组织的利益,将会越来越多地获得理解与支持,将使“在华运营的公司”牢记“应定期审查反垄断政策,培训雇员掌握这些政策,开展审计确保合规”(见2014年9月19日《参考消息》第14版日本《日经亚洲评论》网站9月17日文章),市场秩序将会越来越有利于公平竞争和经济发展。反垄断工作应常态化地抓下去。
第二,各类市场垄断所制造的伤害和损失是巨大的,依法加大反垄断的力度,是构建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关键一环,也是全面深入改革过程中破解市场失公失范的重大改革事项。2013年2月,茅台和五粮液两家中国企业因下发“最低限价令”被罚款共计4.49亿元;2014年8月,日本12家在华企业结成价格垄断联盟持续约10年,被罚款共计12.354亿元;2013年9月2日,浙江10余家保险公司和省保险行业协会因垄断行为被罚款共计1.1亿元;中秋节后上班第一天,吉林三家水泥企业因垄断被罚款共计1.14亿元。就处罚频率、受罚企业数量而言,9月上半月已创下国家《反垄断法》颁行以来的记录。事实证明:一、中国的《反垄断法》绝不是“纸老虎”,它对构建公平市场秩序将会发挥越来越明显的作用。二、中国反垄断只认违法事实,不分国别,在《反垄断法》面前内资、外资企业“一视同仁”。三、中国经过多年实践历练,反垄断工作经验日益丰富、能力不断提高,已能让“反垄断机器”高速和高效运转,企业和组织以往惯于利用垄断来获得超额利润而不受制裁的年代将一去不复返。因此,中外企业和组织应识时务,像上述《日经亚洲评论》网站文章所说的那样,定期了解中国的反垄断政策,让雇员掌握这些政策,加强自律以“确保合规”。最好不要再贿赂内部专家来为自己出具伪证据,更不要凭借外力来向中国施压,这些都会弄巧成拙。只有合法运营、公平竞争,才能达致共赢。
第三,中国的反垄断应该有自己的特色。不过由于起步较晚,因此在调查处理程序和方法、透明度、处罚尺度和力度等方面,难免存在不足之处。因此,直面质疑,认清欠缺,努力做到上述诸方面与国际适度接轨,使我国的反垄断工作更加严谨,更加无可挑剔,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使这项常态化工作更有力度、更高效,为保障和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