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研究发现,国内外金融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实践,呈现以下规律:政策性金融体系通过影响商业金融系统发挥更大作用,对商业银行信贷投放的直接限制和差别化监管是重要的调控手段,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活动的金融支持是各国政策设计的重点,对小微企业融智服务及生态系统的金融支持越来越受到重视。
【关键词】小微企业 金融支持 创业创新
各国家、各地区基于自身的经济制度、发展水平、历史条件、社会文化和法律环境等,在金融支持的目标侧重、体系构建、模式选择、工具运用等技术层面有所不同,发展形成符合自身特色的一套小微企业扶持系统。
一、政策性金融支持及其杠杆效应
各国的政策性金融体系对小微企业的直接融资供给规模普遍很小,在小微企业社会融资总量的占比偏低,更多的是利用杆杠效应,通过作用于商业性金融系统来发挥作用。一般具体做法是建立专门的小微企业管理机构、覆盖全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直接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为商业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机构提供再担保,为其他融资平台或团体提供资金或与其联合担保,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等,降低商业银行、小额贷款机构在小微企业贷款中的风险控制成本和信贷违约损失,既要降低小微企业贷款价格,又要保证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盈利空间和信贷安全,以提高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积极性。
美国的小企业管理局(SBA)为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提供一定额度的低利率政策性贷款、联合贷款、贷款担保。在SFA管辖下,设立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为符合条件、具有发展潜力的小企业提供直接贷款、融资担保和风险投资。依靠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法律系统,美国发达的金融市场和商业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提供有效支撑。
日本政策金融公库(JASME)为小企业提供一定额度中长期、低息贷款和信用担保,开展信用保险业务,支持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根据经济形势和信贷市场供需情况反向扩大或收缩信贷额度。政策性金融机构直接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的融资资金总额在中小微企业社会融资总量的占比仅为10%左右,其余贷款多为经政策性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后,从商业性金融机构获得的。
二、商业银行信贷调控和差别化监管
韩国的中央银行制定了“总额限度贷款制度”,对商业银行贷款计划规模设立一定的限额后,根据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的规模和业绩,优先为其提供差别化低息再贷款。制定“中小企业义务贷款制度”,规定商业性金融机构新增贷款中对中小企业的信贷量不能低于一定的比例,如全国性银行为45%,地方银行为60%。韩国中小企业银行新增贷款中对中小企业的信贷量不得低于80%。
我国台湾地区早年设立了中小企业专业银行,依据当时的银行法规(1975),在该类银行全部贷款总额构成比例中,中型企业贷款占比不得低于30%,小型企业贷款占比不得低于40%。在当时台湾中小企业全部信贷总额中,中小企业专业银行约占30%。[1]
中国银监会从2010年起开始设定和实行“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两个不低于”目标,搭配相应的差别化监管措施。2015年3月,银监会将“两个不低于”目标调整为“三个不低于”目标,即在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量提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三、对创业和创新活动的金融支持
美国不仅建立以中小企业管理局为核心的政策性创业支持体系,还建立起以成熟的资本市场、发达的风险投资行业为核心的市场化创业支持体系。通过有效运营的国家创新系统,完善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和科技成果共享制度,类型多样的研究基金和创业基金,将万千家小微企业组织和纳入到国家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计划之内,并提供科研经费资助和财政补贴,借助发达的金融系统积极促进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和产业化。
在德国,个人或团体新创小微企业时,若自有资金达到预定投资总额的10%及其以上,可向德国平衡银行申请相当于投资总额30%的创业援助贷款。创业贷款由国家提供担保,利息低于市场利率,期限在10-20年,并且创业者前2年可以不支付利息,前10年可不偿还本金。联邦政府或各州政府向平衡银行提供2-3个百分点的专项利息补贴,以保证平衡银行的利益。联邦研究技术部每年投入约6亿马克专项资金为小微企业参与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等创新活动提供资助。
意大利发展形成以互助担保模式为主要特征的小微企业信贷支持体系,并建立技术创新基金(FIT)和研发基金(FAR)为小微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资助。技术创新基金一般通过贴息贷款的方式为小微企业的技术创新及其成果转化提供支持,贷款额度通常不超过研发项目经费总额的35%。研发基金主要为企业与科研机构的联合科研和技术创新以及企业技术革新提供低息资助贷款,贷款额度通常不超过研究经费总额的55%,小微企业可以适当提高到65%。
四、小微企业融智服务及生态系统
对小微企业生态系统的金融支持、发展融“智”类金融服务以及对其供给系统的金融支持,本质上是对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内涵的深化理解和金融支持边界的外向扩展。这两个方面在许多国家小微企业扶持体系和政策设计中越来越受到重视[2]。
美国小企业管理局以财政拨款和联邦预算资金为基础,在全国设立了上万个服务公司或服务点,成员多为来自于大型企业或已经退休的经验丰富的职业经理人组成,以收取少量费用或者免费的志愿者服务形式,为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商业资料、创业辅导、企划设计、管理咨询、税务筹划等服务。
韩国成立了由国家财政资金运营,具有民间经济团体性质的中小企业振兴公团,主要为中小型企业提供商业资讯、信息咨询、人才培训和知识传播,负责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计划的执行,以帮助国内中小企业进行转型升级、技术革新、产品开发、市场推广、上下游协作、向国外投资等。
我国台湾地区建立了中小企业财务融通辅导体系,为小微企业提供类型全面、内容丰富的服务,并依据财务管理、技术研发、市场拓展、商业咨询、创业育成等重要问题分设了相应的专门辅导体系,将政府机构、金融机构、工商会、行业团体、信用保证机构、贸易促进机构等联合和协调起来,搭建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的网络平台、辅导中心。
参考文献
[1]李雪.我国小微企业融资支持体系的构建[D].太原理工大学,2013.
[2]巴曙松.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报告:中国现状及亚洲实践[C]. 2013.
基金项目:河北省高校学科拔尖人才选拔与培养计划资助和研究生创新项目(2015S05)的资助。
作者简介:周鹏翔(1990-),男,河南新蔡县人,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学。